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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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习】向管理人提出异议是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必要前置程序

【案例研习】向管理人提出异议是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必要前置程序

【案例研习】向管理人提出异议是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必要前置程序《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对此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债权人对债权表有异议的,应当向管理人提出,如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或者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仍然不服的,则应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该条规定的目的是将债权争议解决在诉讼之前,亦即,债权人应当第一步先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如未获管理人回复或对管理人的复核结果仍然存在异议,才可进入下一步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程序。

案例一【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的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

上述人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其对债权表中记载的案涉债权向管理人提出过异议,债权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自身债权如果存在异议,应当首先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债权人仍然不服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调整的,异议债权人才可以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案例索引】蔡金桥、大石桥市兴隆百货有限公司管理人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案,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08民终602号【裁判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来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由举证不能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破产债权确认纠份流程

破产债权确认纠份流程

破产债权确认纠份流程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流程呀,这事儿可有点复杂呢,不过别怕,咱慢慢唠。

一、啥是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你得先知道啥是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简单说呢,就是在一个公司或者企业破产的时候,那些债权人就会来申报自己的债权,但是呢,破产管理人或者其他债权人可能对某些债权有不同意见,这就产生纠纷啦。

比如说,甲公司破产了,乙公司说甲欠自己100万,但是破产管理人查了半天觉得没这么多,或者觉得这个债权根本不成立,这时候乙公司就可能和他们产生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二、纠纷前的准备。

1. 收集证据。

要是觉得自己的债权被小瞧或者不被承认了,债权人可得把证据收集好。

证据这东西就像是你的武器一样。

像合同啊,借条啊,送货单啊,只要能证明你债权存在的东西都要找出来。

比如说你给破产公司供了货,那送货单上有签字的就很重要,还有你们之间的聊天记录,如果提到了货款的事儿,那也是很有用的证据呢。

2. 了解相关法律。

你还得懂点法律知识。

虽然不需要成为法律专家,但基本的破产法相关的规定得知道一些。

比如说债权申报的期限啊,哪些债权有优先受偿权之类的。

要是不懂法律就去打官司,那就像没带武器就上战场一样,肯定要吃亏的。

三、提出债权异议。

1. 向破产管理人提出。

如果债权人觉得自己的债权没被正确对待,首先要向破产管理人提出异议。

这时候你可以把你的证据拿出来,很客气地跟他们说,“你们看,我这个债权是这么这么回事儿,你们是不是算错啦?”管理人一般也会重新审查,如果他们改了那就皆大欢喜。

2. 书面形式。

这个异议最好是以书面形式提出,这样有个记录,也显得比较正式。

就像写封信一样,把你的债权情况,你认为被弄错的地方,还有你的证据简单列一下。

比如说,“尊敬的破产管理人,我是某某债权人,我觉得我的债权金额计算有误,我的证据如下……”四、等待处理结果。

1. 管理人重新审查。

管理人收到你的异议后,就会重新审查你的债权情况。

他们会查看你提供的证据,也可能会再调查一些其他的相关情况。

论我国破产债权确认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破产债权确认的不足与完善
债权之有 无 、 性 质 与 数 额 的行 为 , 其 法 律 性 质 是 对 当事 人 实 体
及数 额的法律行为 , 狭义的破产债权确认仅仅是指有权 的主体
依法 对破 产债权之有无 、性质与数额予 以确定 和认 可的行为 。
本文是从 狭义的角度探讨债权确认 的 ,因为破产债 权的 申报 、

破 产债 权确 认 的含 义与性 质
破产债权确认 含义 破 产债 权确认 的含义 应有广义和狭义 之分 。广义的破产债权确认包括整个破产债权 的确 认过程 , 指
我 国现行破产 债权确认 制度有违法制原 则主要表现在 以
下两个方面 :
的是债权 人通过破产程序 向有权 的主体 ( 人 民法 院) 申报债权 ,
法》 ) 的规定 , 人 民法 院受理破 产案件 后 , 对债权 人申报的债权 只有经过相应 的法律程 序审查确认 , 方可做 到去伪存真 、 公平 受偿 。破产 债权 的确认是处理破产案件 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关键
步骤 , 是 进 行 破产 债 务 清 偿 的 重 要 前 提 和 依 据 。 由于 破 产 债 权
的确认 不仅事关各方 当事人 的诉讼权利 , 更与各方 当事人 的实
体权 利密切相关 。因此 , 立法应当对其加以科学 而合理 的规定 。
但 我国现行立法关于破产债权确认 的规定存 在许多不足之处 ,
必须 对 其 加 以完 善 。

三、 我 国现行 破产 债权 确认 制度 的不足
( 一) 违 反 法 制 原 则
请人 民法院裁定 。 ” f 2 1 最高人 民法 院《 关于 当前人 民法院审理企
业破 产案 件应 当注 意的几 个 问题 的通 知 》 第 五 条规定 的 “ 债 权人会 议 的职 责包括审 查有关债 权 的证 明材料 , 确认 债 权 有 无财 产担保及其数额 。 ” 最高人 民法 院《 关于贯彻执行 <中国

浅析破产债权的确认程序

浅析破产债权的确认程序

The Capital Luck Camp资本运营 | MODERN BUSINESS现代商业55浅析破产债权的确认程序谢梦梦河北博海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河北邢台 054000摘要:本文以破产债权流程的顺利进行为前提,针对这一问题展开分析。

首先对破产债权以及破产债权确认进行了介绍,随后阐述了破产债权确认环节存在的不足,最后从管理人和法院具有的职权、债权表异议解决和诉讼时效确定、优化破产债权确认程序三个方面对破产债权的确认程序进行了阐述,目的在于使破产案件的审理更加规范。

关键词:破产债权;债权调查;破产申报在《企业破产法》中对破产程序债权确认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实际司法实践的过程中,部分工作人员并不是非常了解现行立法规定,甚至观念和操作惯例存在错误,对当事人权利造成损害。

除此之外,个别地方法院所制定的破产案件审理意见和立法存在出入。

为此,为了能够提高破产案件审理规范性,需要了解破产债权确认程序。

一、破产债权和破产债权确认对于破产债权的理解,一般是立足于实质、形式这两个层面进行了解。

首先,从实质层面分析,当人民法院宣布债务人破产之前,债权人有针对债务人的财产请求权,便可以将其确定为破产债权;其次,从形式层面分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对破产管理人申报财产性请求权,即被认定为破产债权。

虽然这两个层面存在一定差异,但是统一之后便可以被认定为破产债权概念:人民法院宣布债人破产前,将对于债务人的合法债权利用破产债权申报程序,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经过确认之后的真实财产性请求权即为破产债权。

关于破产债权确认的概念,目前存在很多争议,具体包括以下几种说法:其一,破产债权确认就是破产债权运用;其二,破产债权调查中涵盖破产债权确认这一项内容,所以可以将破产债权确认视为其具体内容进行论述;其三,破产申报以及确认是破产债权确认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破产债权确认存在不足尽管其他国家针对破产债权确认有诸多模式,但是整体来说可以将其分为无异议破产债权确认、有异议破产债权两种。

《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

《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

《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企业破产重整已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不可避免的现象。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其受到不当损害,是一个亟待研究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展开探讨,分析当前存在的困境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二、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一)背景及意义在我国,破产重整是企业解决债务危机、恢复经营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往往面临诸多挑战。

保护债权人利益,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在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导致债权人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二是信息披露不充分,债权人难以了解企业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三是重整计划执行不力,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

三、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原因分析(一)法律制度缺陷我国破产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存在一定缺陷,如债权人的参与权、知情权等权益保障不足,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机制不完善等。

(二)信息不对称在破产重整过程中,企业与债权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

企业可能隐瞒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导致债权人难以做出正确决策。

(三)执行力度不足部分企业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存在执行力度不足的问题。

重整计划执行不力,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

四、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措施建议(一)完善法律制度1. 建立健全债权人参与机制,保障债权人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2. 完善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机制,确保重整计划得到有效执行;3.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二)加强信息披露1. 要求企业充分披露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确保债权人了解企业真实情况;2.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方便债权人获取相关信息。

(三)强化执行力度1. 加强法院对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确保计划得到有效执行;2. 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监督,提高执行力度。

破产债权的确认与确认诉讼——兼论债权确认诉讼中的当事人适格

破产债权的确认与确认诉讼——兼论债权确认诉讼中的当事人适格

基 金项 目: 河南大学 2 0 年人 文社会科学规划项 目“ 03 民事诉讼 当事人制度研究 ”x 0 0 1 (l 2 6 ) c 作者简介 : 朱春河 (95 。 , 16 一)男 河南平顶山人 。 河南大学法学院教师 , 硕士 。 主要从 事民商法 学研究 。
①债权 申报还包含着 两个潜 在的意义 。 一是通过 申报后的调查和确认 防止 冒牌债 权人 的非法介入而给合法债权人带来的利益损 害及对破 产程 序带来 的不安定影 响; 是原则上排除债权 申报 以外的债权实现方式 的运用 。因为 , 二 破产法作为一种特殊 的债 务清偿 和债权 实现程 序。 具有 比一般 民事诉讼和执行程 序在法律适用上更为优先的效力 , 债权 申报 以其特有 的提起诉讼的性质( 即破产 申请后 的诉讼参加 ) 正在进 行的 使 切诉讼程 序或执行 程序均告终止 。
关键 词 : 破产债权 ;债权 中报 ; 债权确认 ;确认之诉 ;当事人适格
中圈分 类号 : F 1 .2 D 4 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 :0 7—5 4 (0 60 0 0 — 4 10 3 8 2 0 )4— 0 1 0
破产 清算 以破产 债权 的合法 存 在为前 提 。此 处 所谓 “ 破产 债权 的合 法存 在 ” 除 了实体 法上 合 于债 , 权成 立 的有效 要 件外 ,还包 含着 破产 程序 中债权 调 查 和确认 制 度对 相关 破 产债 权 的合 法性 所进行 的确 认 。债权 的确 认 又 是 以债权 的私权 性质 所决 定 的处 分原 则 引发 的债 权 申报 制度 作为 制 度基 础 的 ,也 即 债 权人 只有 于破 产程 序 开 始后 的一定 期 间 内向 法院 申报 债权 , 出参与 破产 程 序 的意思 表示 , 能 引发 做 才 之后 的债 权确 认 程序 和 债权 分配 程序 。法理 上 ,债 权 申报 的意义 主 要 有两 个 方 面 : 其一 , 债权 人 申报 债 权, 是债 权人取 得破 产程 序 当事 人地 位 , 相应 地取 得 破产 程序参与权 和分配 请求权 的必经程序 。其二 , 债 权 申报 的提 出同时 昭示 了债权 的诉讼 时效 的中断① 。 基 于债权 种类 和 性质 的复杂 性 ,对 不 同性质 和种 类 的债权 的 申报与 确认 是 否应 当设 置 不 同 的制 度 并相 应遵 从 不 同的程 序 , 特别 是 有关 破产 债权 的真 伪 、 数 额 多寡 、有无 担 保及 担保 的效 力产 生争 议 时如何 处 理 ? 凡 此 种 种 法律 问 题 均 与债 权 人 的 利 益 关 涉 至 深 。然 而 ,我 国现行 企 业破 产 法在 此类 制度 与 程序 环 节 的规 定 上非 常 粗 略 ,甚 至存 在 较 多 的 程 序 漏 洞 。如 何填 补与 修 正这 些 疏漏 ,便 是本 文所 要 讨论

破产债权确认起诉状

破产债权确认起诉状

破产债权确认起诉状尊敬的法院:我系原告,李某,现就破产债权确认向贵院提起起诉,希望贵院依法审理。

根据我所持有的相关证据,我在此向贵院陈述以下事实和理由:一、事实背景我是某公司的债权人,该公司于2020年宣告破产。

根据破产法规定,我作为债权人享有按照法定程序优先受偿的权利。

然而,迄今为止,我尚未收到该公司破产清算的相关通知,也没有获得应有的债权确认。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有权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要求破产管理人核实债权。

破产管理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实债权,并对核实情况向债权人作出书面回复。

而根据我所了解,破产管理人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债权确认的程序,致使我无法获得应有的债权受偿。

三、诉讼请求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在此向贵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 确认我的债权。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我有权获得应有的债权受偿,贵院应当确认我的债权,并要求破产管理人按法定程序进行核实。

2. 要求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

破产管理人作为法定的破产清算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债权确认的程序,对我的债权进行核实,并及时向我作出书面回复。

3. 要求破产管理人进行债权清算。

根据法律规定,破产管理人应当对破产公司的债权进行清算,并按照法定顺序分配破产财产。

我要求贵院要求破产管理人依法进行债权清算,并按照法定程序分配破产财产。

四、举证材料我已准备了以下证据用于证明我的诉讼请求:1. 我所持有的债权证明文件,包括借款合同、发票等。

2. 相关的破产公告和通知。

3. 其他相关证据,包括与该公司的往来凭证、银行对账单等。

五、诉讼费用及诉讼代理人我愿意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并委托律师担任我的诉讼代理人。

六、陈述事实与法律观点根据我所了解,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应当依法核实债权,并按照法定程序分配破产财产。

然而,该公司的破产管理人至今未对我的债权进行确认,也未进行相应的清算和分配。

这不仅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破产法的规定。

债权确认诉讼

债权确认诉讼

债权确认诉讼债权确认诉讼是指债权人请求法院确认其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一种诉讼方式。

在商业交易和民事债务关系中,债权确认诉讼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债权确认诉讼的基本概念、诉讼程序和实践意义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债权确认诉讼的基本概念债权确认诉讼是指债权人通过向法院申请,请求法院确认其对债务人的债权。

债权确认诉讼的目的是使债权得到法律保护和肯定,确保债务人依法履行债务。

在债权确认诉讼中,债权人需要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的存在和法律效力。

债权确认诉讼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诉讼方式,它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债权确认诉讼的当事人一般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其次,债权确认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债权的确认而非追索债权;最后,债权确认诉讼通常采用简易的证明程序,加快了解决纠纷的速度。

二、债权确认诉讼的诉讼程序债权确认诉讼的诉讼程序主要包括起诉、举证、庭审和判决等环节。

具体步骤如下:1. 起诉:债权人向法院递交起诉状,详细陈述自己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等。

2. 举证:债权确认诉讼是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诉讼方式。

债权人需提供相关证据,包括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文件等,以证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的存在及其法律效力。

债务人可以提供相反证据来否定债权人的主张。

3. 庭审:法院将组织庭审,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庭审中可以提出对方的证据予以质疑和辩论,法院也会就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调查和审理。

4. 判决:法院根据审理情况作出终审判决,确认或否认债权的存在。

如果债权得到确认,则债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债务;如果债权被否认,则债权人需要另行寻求其他救济途径。

三、债权确认诉讼的实践意义债权确认诉讼对商业交易和民事债务关系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首先,债权确认诉讼能够确保债权得到法律保护,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债权确认诉讼有助于解决债权纠纷,促进经济发展。

在商业合作和交易中,经常会出现债权的认定问题,通过债权确认诉讼可以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提高了交易的安全性和效率。

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程序是怎样的

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程序是怎样的

一、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概念所谓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是指债务人、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审核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以实体判决的形式审查确认有争议的债权。

二、提起条件债权确认诉讼,是立法者为了妥当解决对有异议债权的实体争议而设置的特殊诉讼程序,为确定债权的最后司法审查确认程序。

故它的提起,应当符合以下要件。

1、债权人应依法申报其债权,否则不得行使诉讼权利,法律规定不用申报的特殊债权除外。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1款、第56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权利。

法律规定不用申报的特殊债权,主要是指《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的职工劳动债权和公法意义上的税收债权。

2、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已完成审查程序,并编制了债权表,或者对法律规定不用申报的特殊债权完成了调查公示程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立法,法律赋予了管理人对债权的审查和调查核实的职权,所有债权必须先由管理人审查核实后才能予以确认或不确认。

在管理人未完成债权审查核实和公示程序之前,任何人不得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如债权尚处于待审查确定状态,提起相关诉讼只是徒增纷扰,绝无实益。

3、对管理人审查编制并予公示的债权清单或债权表所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而管理人不予认可的才能提起诉讼,诉讼的对象限于对管理人记载的债权的异议事项。

因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第58条规定,如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则由人民法院直接行使债权确认权,裁定予以确认。

对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已发生如同确定判决一样的法律效力,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再提起诉讼。

只有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存在实体争议的时候才能提起诉讼程序。

4、应当依法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案件受理费标准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案件受理费标准

职工破产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个体经营者或者企业破产,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破产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对破产债务进行确认,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偿。

而在职工破产债权确认过程中,受理费的标准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就职工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案件受理费标准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职工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案件受理费的确定在职工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案件受理费的确定上,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破产案件的受理费应当按照案件标的额确定。

具体来说,破产案件的受理费应当根据债务的金额进行确定,但受理费的标准并不是固定的,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和法院的裁量进行确定的。

在确定职工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案件受理费时,需要考虑到破产债务的具体金额,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合理的判断。

二、职工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案件受理费标准的合理性分析在对职工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案件受理费标准进行分析时,需要考虑到破产债务确认的重要性。

破产债务确认是破产程序的重要环节,直接关乎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职工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案件受理费标准的确定,需要兼顾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保证合理合法。

在考虑破产债务确认的受理费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债权人的利益。

破产债务确认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在确定受理费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债务的金额、债权人的利益以及法院的成本等因素,保证受理费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三、职工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案件受理费标准的具体指导意见为了保证职工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案件受理费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需要对受理费的具体标准进行具体的指导。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 依法合理确定受理费标准。

在确定职工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案件受理费标准时,需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合理确定受理费的标准,确保合法合理。

2. 综合考虑破产债务的金额和债权人的利益。

在确定受理费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破产债务的金额和债权人的利益,保证受理费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企业破产法中的债权人权益保护机制研究

企业破产法中的债权人权益保护机制研究

企业破产法中的债权人权益保护机制研究作为一项关乎经济体制稳定和法律制度健全的重要法律法规,企业破产法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核心作用。

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债权人权益保护机制的设计和落实对于确保公平、公正和高效的破产程序至关重要。

本文将重点研究企业破产法中的债权人权益保护机制,并探讨其现存问题与改进方向。

一、企业破产法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企业破产法是建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企业债权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破产清算的特殊法律制度。

其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和高效。

公平是指破产程序中各方的权益得到公平对待;公正要求破产程序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公开是指相关信息透明公开,债权人能够获得足够的知情权;高效意味着尽快实现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合法权益。

二、债权人权益保护机制分析1. 破产立案制度破产立案是破产程序的起始阶段,通过法院的介入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立案过程中,债权人应享有参与的权利,包括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等。

2. 债权确认机制债权确认是破产程序的核心环节,它确保了债权人在破产清算中的地位和权益。

债权确认应当充分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确保债权人的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 债权人会议制度债权人会议制度是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机制。

通过债权人会议,债权人能够参与和监督破产程序,对于重大事项的决策具有相应的参与权,并可以推选债权代表参与破产程序管理。

4. 债务重整机制债务重整是一种旨在避免企业破产的机制,其目的是通过重新协商债务、重组资产等方式帮助企业尽快实现经营复苏。

债务重整机制更倾向于对企业进行救助,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三、债权人权益保护机制的现存问题尽管企业破产法在债权人权益保护方面做出了一定的规定,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债权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得不到充分保障,相关信息披露不够透明。

其次,债权人权益的行使比较困难,特别是对于小额债权人来说,参与破产程序的成本较高,保护机制存在一定的难度。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破产重整已成为经济生活中不可避免的现象。

破产重整不仅涉及到企业的生死存亡,更关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

如何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已成为当前法律领域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从破产重整的背景、意义及现状出发,深入探讨债权人在破产重整中的利益保护问题。

二、破产重整背景及意义破产重整是指在企业面临财务困境时,通过法律程序对其进行重新组织、调整债务关系,以实现企业恢复经营并保障各方利益的一种法律制度。

随着全球经济的波动,越来越多的企业陷入财务困境,需要通过破产重整的方式实现“重生”。

这不仅能够为企业提供拯救的机会,还有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债权人利益保护现状及问题尽管破产重整制度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信息披露不充分导致债权人难以全面了解企业真实财务状况;其次,重整计划制定过程中,债权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难以充分表达自身诉求;最后,在执行重整计划时,可能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亟待解决。

四、完善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措施(一)加强信息披露制度为保障债权人充分了解企业真实财务状况,应加强信息披露制度。

企业应定期向债权人提供财务报表、经营状况等相关信息,确保债权人能够全面了解企业情况。

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防止虚假信息误导债权人。

(二)完善重整计划制定程序在重整计划制定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债权人的意见和建议。

债权人应有权参与重整计划的制定和修改过程,并能够充分表达自身诉求。

此外,为防止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可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进行监督。

(三)强化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为保障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害,应强化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武汉中院破产中对管理人依据生效文书认定债权提出的确权诉讼案例

武汉中院破产中对管理人依据生效文书认定债权提出的确权诉讼案例

武汉中院破产中对管理人依据生效文书认定债权提出
的确权诉讼案例
武汉中院被法院认定破产后,管理人根据生效文书认定债权,并通知债权人确认债权无异议。

但部分债权人对其债权有异议,认为管理人认定错误,因而提起了确权诉讼。

案件分析: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债权认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管理人根据破产法和有关规定,应当依法认定债权,并通知债权人确认债权。

如果债权人对其债权有异议,可以向法院申请确权。

在本案中,部分债权人提出确权诉讼,主要是对管理人认定的债权有异议。

针对这种情况,法院应当进行认真审查。

如果发现管理人认定错误,应当予以更正。

如果管理人认定正确,应当予以确认。

本案最终,法院审查认为,管理人认定的债权基本正确,不存在明显错误。

因此,驳回了债权人的确权诉讼。

案例启示:
企业破产程序中,债权认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管理人应当依法认真履行职责,按照法定程序认定债权。

债权人应当积极配合管理人,确认债权。

如果对管理人认定的债权有异议,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确权。

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债权认定情况,确保债权认定准确无误。

破产案件中的债权确认起诉状

破产案件中的债权确认起诉状

破产案件中的债权确认起诉状尊敬的法院:我是某公司的债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债权确认起诉,请求贵院对我在该公司破产案件中的债权进行确认,并依法保障我的合法权益。

一、案情简述某公司是一家注册于中国的私营企业,从事电子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我作为该公司的供应商,与其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并提供了一定数量的产品,但该公司未能按约定支付相应的货款,导致我遭受了经济损失。

二、债权确认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债权确认。

我作为该公司的债权人,请求贵院确认我在该公司破产案件中的债权,确保我能够在破产清算中获得相应的债权清偿。

三、债权证据1. 合同文件:我与该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详细记录了货物的种类、数量、价格、交付时间等条款,并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 发票及付款凭证:我向该公司提供的货物均开具了发票,并与该公司的付款凭证相对应。

3. 往来账户对账单:我与该公司之间的交易款项通过银行往来账户进行结算,对账单能够清晰记录我与该公司的交易金额。

四、债权金额确认根据上述债权证据,我请求贵院确认我在该公司破产案件中的债权金额为合同金额加上逾期未支付的利息。

五、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债权确认”。

根据该法律规定,我作为债权人有权向贵院申请债权确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债权认定中,债权人提供的债权证据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债务人应当协助提供债权证据”。

我提供的债权证据真实且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

六、诉讼请求1. 请求贵院确认我在该公司破产案件中的债权。

2. 请求贵院确认我在该公司破产案件中的债权金额为合同金额加上逾期未支付的利息。

3. 请求贵院保障我在该公司破产清算中的合法权益,确保我能够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债权清偿。

七、法律责任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贵院应当依法审理本案,并根据债权确认结果,在破产清算中合理安排债权人的债权清偿。

管理人对破产债权认定的意见

管理人对破产债权认定的意见

管理人对破产债权认定的意见嘿,咱来说说管理人对破产债权认定的那些事儿哈!这可真是个有意思的事儿呢。

你想想看,就好比一个大家庭,突然说要分家了,这家里的各种东西、各种钱财要怎么分呀?这管理人呢,就像是那个主持分家的人。

破产债权认定可不简单哦!这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决定的。

就好像你去菜市场买菜,你得挑挑拣拣吧,得看看这菜新不新鲜、好不好呀。

管理人对债权也是这样,得仔细甄别呢。

有些债权可能看起来挺靠谱的,可实际上呢,可能有这样那样的问题。

比如说,有人拿着一张借条来说这是债权,可管理人就得好好琢磨琢磨了,这借条是真的吗?是不是伪造的呀?这就跟你买东西得辨别真假一个道理嘛。

还有啊,有些债权可能存在争议呢。

好比说两个人都争着说这个东西是自己的,那管理人就得好好判断判断了。

不能说谁声音大就听谁的呀,得有理有据才行。

那管理人怎么去认定呢?这就得靠他们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啦!他们得像侦探一样,一点点去挖掘真相。

这可不是一般人能干的活儿哟!要是管理人不认真认定,那可不得了啦!那不是乱套了嘛。

就好比说本来该给 A 的钱给了 B,那 A 能乐意吗?那不得闹翻天呀!所以说,管理人可得好好干,不能马虎。

咱再想想,要是管理人随便就认定了债权,那对其他债权人也不公平呀!这就好像跑步比赛,有人偷偷抢跑了,那其他选手能愿意吗?肯定不行呀!所以说,得有规矩,得按规矩来办事儿。

总之呢,管理人对破产债权认定这事可太重要啦!他们就像守护公平的卫士,得把好关,不能让不该得到钱的人得逞,也不能让真正的债权人受委屈。

大家说是不是这个理儿呢?这就是我的看法啦,可别小瞧了这事儿哟!原创不易,请尊重原创,谢谢!。

深圳中院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

深圳中院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

深圳中院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的通知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已经2022年8月17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2022年第3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本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

特此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9月4日(2022年8月17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2022年第3次会议通过)深中法发202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流程和标准,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破产案件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是指对破产案件中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性质、数额等进行审核和认定的过程和结论。

第三条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包括债权通知和公告、债权申报的受理、债权表的编制、债权的审核认定等内容。

第四条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应当遵循标准统一、实体与程序并重、保障实质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审核认定债权应当在债权人申报的范围之内,不得超出债权人申报的数额和范围。

审核认定债权适用法律法规,应当查明效力和适用范围,遵守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优先适用企业破产法和相关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具备行业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制定的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

第二章债权审核认定流程第一节债权通知和公告第六条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管理人应当协助本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公布包括债权申报内容的破产案件受理公告或者单独的债权申报公告。

第七条管理人协助本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债权人确认的其他方式送达债权申报通知。

破产债权确认之诉起诉状

破产债权确认之诉起诉状

破产债权确认之诉起诉状诉讼请求:原告(债权人)请求法院裁定:1.确认被告(破产债务人)对原告拥有的债权(以下简称“债权”)的数额和性质;2.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将原告的债权列入受理债权,并决定原告的债权优先顺序;3.要求被告依法清偿原告的债权。

事实和理由:一、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一笔债务关系。

二、原告的债权在被告的破产程序中应列入受理债权,且享有优先清偿权。

三、被告在破产程序中未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对原告的债权进行确认、列入受理债权,并决定其优先顺序,给原告的合法权益带来了损失。

四、在破产程序中,原告及时向财产管理人申报了其债权,且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破产管理人应当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六十日内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作出确认并进行公告,但被告未履行确认债权的法定义务。

六、由于被告未按照法定程序对原告的债权进行确认、列入受理债权,并决定其优先顺序,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和财产损害。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用: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审判庭认定:1.被告应当承认其对原告的债权数额和性质;2.被告应当依法将原告的债权列入受理债权,并决定其优先顺序;3.被告应当按照规定清偿原告债权。

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相关法律规定和本案事实,原告请求被告确认其对原告的债权数额和性质,按照相关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将原告的债权列入受理债权,并决定其优先顺序,并要求被告依法清偿原告债权,本院判决如下:1.确认原告对被告拥有债权;2.在破产程序中,将原告的债权列入受理债权,优先级为一级;3.被告应当依法对原告的债权进行清偿;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判决书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判决书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判决书概述本文主要探讨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判决书相关的内容。

首先,将介绍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背景和定义。

然后,讨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法律依据和相关案例。

最后,对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判决书进行解释和分析。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背景和定义破产是指当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时,被法院裁定破产,进入清算程序或重整程序的一种法律状态。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与破产企业之间发生的有关债权确认的争议。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主要焦点是确定债权及其金额,以便在破产清算或重整过程中进行债务的优先顺序和分配。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法律依据和相关案例我国《企业破产法》是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权威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债权人可以向破产管理人提出债权申报,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破产管理人必须审核和确认债权,然后编制债权清单。

如果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的债权确认决定不满意,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确认债权。

在实际的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例中,判决结果通常基于以下几个因素:债权的证明、债权的法律性质、债权人的优先权等。

例如,在某案例中,法院判决了某公司应承认某债权,因为该债权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优先顺序,并且有足够的证据支持。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判决书的解释和分析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判决书是法院就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作出的法律裁决书。

其详细说明了法院对相关纠纷的判断和决定。

一般而言,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判决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案件的基本情况和背景、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法庭审理的过程和证据、法院对纠纷的分析和判断、法院的裁决结果等。

对于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判决书,有几个关键要点需要注意和分析:1. 案件的基本情况和背景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判决书应该明确说明案件的基本事实和背景,包括破产企业的名称、破产程序的类型、债权人的身份等。

这有助于读者了解案件的背景和相关因素。

2. 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判决书应该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进行概括和总结。

这有助于了解双方当事人在纠纷中的分歧和争议点。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破产中的债权处置研究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破产中的债权处置研究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破产中的债权处置研究破产中的债权处置研究破产是指当一家企业或个人无力清偿其债务时,向法院申请破产程序,通过清盘或重整等方式进行债务解决的过程。

在破产过程中,债权处置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决定着债权人的利益是否能够得到保障。

本文将对破产中的债权处置进行研究,探讨其中涉及的相关法律和实践问题。

一、债权处置的法律基础在我国,企业破产的法律基础主要有《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规文件。

这些法律文件明确了破产程序的具体步骤和要求,为债权处置提供了法律依据。

1.破产程序的启动破产程序的启动是进行债权处置的前提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企业可以通过自愿破产程序或强制破产程序来解决债务问题。

对于自愿破产,企业可以向法院申请,经法院受理后组织债权人会议,制定破产方案。

对于强制破产,则由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决定是否予以破产。

2.债权的确认与核定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债权人需要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破产管理人对债权的真实性和数额进行审查,最终由法院核定债权。

在债权核定的过程中,法院会充分听取债权人和被破产方的意见,公正、客观地作出决定。

3.债权处置方式的选择债权处置方式主要包括清偿、止赎和债务重整等。

清偿是指按照债权顺序和债务大小进行偿还,即先偿还优先债权,再偿还次级债权。

止赎是指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出售破产企业的财产,优先受偿,但止赎的范围和条件有一定限制。

债务重整是指通过破产法定程序,按照重新协商的方式重组企业,达到债务偿还和企业继续经营的目的。

二、破产中的债权处置实践问题除了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以外,破产中的债权处置还面临一些实践问题,需要通过具体操作和经验总结来处理。

1.债权人会议的组织和决策债权人会议是破产中重要的环节,通过债权人会议可以有效协调债权人的利益,制定出对被破产方和债权人公平合理的破产方案。

破产债权申报制度研究

破产债权申报制度研究
法定期 限显得过短从而有损债权人利益 , 也有可能因案件本
产 债权 申报制度有如下问题需要研究 :


申报 期 限 的 立 法 模 式 与 选 择 价 值取 向
债权 的申报期 限系指法律 或法院允许债权 人在破产程
序开始后 向法 院或其 指定 的机构 申报债权 的有 效期 间 。各 国破产法对债权 申报 期限都有相应 的规定 ,但期 限的长短
债权 申报 ,是指 自认 为拥有实体法上 合法债权 的债权 人本人或其 代理人 , 破产程序 开始 后的一定期 间内 , 在 向法 院或其 指定的机构 申明债权 并 由此作 出的依照破产程序行 使其权利 的意思表示 。债权 申报具有两方 面意义 : 一是债 其 权人取得破产程序 当事人地 位。债权人 的债权经 申报确认 后便相应地取得破产程序参 与权和分配请 求权 ;其二是债 权的诉 讼时效因债权 申报 而中断 。债权 申报有提起诉讼 时
在破产公告后 3 个月 内向人 民法院 申报债权。 所谓 申报期 限法 院酌定主义 ,是 指债权 申报期 间的长 短 ,由受理案件 的法 院在法律 限定性 规定 的基础上 根据案 件 的实 际情况予 以确 定。 国外 主要 国家破产立法 大多采用
பைடு நூலகம்
在 我国 , 存在 着法 院地方 保护 主义不 良土壤 , 这可能滋
作者 简介 : 刘明尧 ( 7_ 】男 , 汉大 学法 学院博 士研 究生 。 1 4一 , 武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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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作用显得微乎其 微。因而 , 改采立法 限定基础上 的法院
效的效果 , 民事实体法有 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l “破 依 【p ’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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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我国《企业破产法》改变了旧法将破产债权的审查权赋予债权人会议、法院对实体争议一裁终局的不合理做法,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管理人审核编制的债权表所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即创设了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制度。

该诉讼制度是我国新破产法的最大创新和亮点之一,其意义和作用重大。

但是,由于我国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立法对债权确认诉讼规定还不够完善,并且理论界对此鲜有研究,故在法律适用上,尚有许多复杂问题亟待明确。

本文结合我国现行法律体例和诉讼法原理及国外立法例、判例和学说,予以论述,以期明确法律的适用。

一、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概念、性质及其衔接适用1、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基本概念所谓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是指债务人、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审核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以实体判决的形式审查确认有争议的债权。

由于各国历史文化传统和立法技术的差异,对债权确认诉讼的概念、称谓也有所不同。

如在日本,认为这种诉讼目的在于解决受到管财人或破产债权人异议的债权的确定,故其破产法采用的是“债权确定诉讼”概念。

[1]在瑞士,其破产法规定因其债权全部或部分未获得承认而主张债权顺序方案(相当我国破产立法的“债权表”)无效的债权人可提起诉讼,采取的是“债权顺序之诉”的概念。

[2]在德国,其破产法则直接采用“债权确认之诉”的概念。

[3]我国《企业破产法》只规定债务人、债权人有权通过提起诉讼方式确定有争议的债权,没有明确规定这种诉讼的概念及其性质,但这并不妨碍我们称之为债权确认诉讼。

广义的债权确认诉讼,包括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提起尚未结束的债权确认诉讼和破产申请受理后提起的债权确认诉讼。

狭义的债权确认诉讼,是指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债权人对管理人审核编制的债权表或债权清单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而提起的诉讼,故又可称之为债权表诉讼。

本文所述的主要是狭义的债权确认诉讼。

2、诉讼的性质关于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法律性质。

在国外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1)认为是为了破产性执行而得到债务名义的给付诉讼;(2)认为是要求异议者作出撤回异议或者承认债权的意思表示的给付诉讼;(3)认为是为了达到消灭异议的效果,形成债权之效力为目的的形成诉讼;(4)认为是求得对破产债权的适格、存否、顺序以及数额等成为异议的对象的事项加以确认的确认诉讼。

日本著名破产法学家石川明认为第四种观点为正确的观点。

[4]在我国,因为债权确认诉讼为《企业破产法》新创设的诉讼制度,学界对其性质尚缺乏深入的研究。

但不外乎可理解为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和给付之诉三种性质。

因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就存在争议的债权起诉债务人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已事实上不可能,只能就确定的债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或重整、和解程序,故这种诉讼不属于给付之诉。

同时,这种诉讼目的并非在于消灭异议的效果,而在于确认债权,直接确定其能否参加分配受偿,故非形成之诉,实为典型的确认之诉。

因此,有关债权争议诉讼,可称为破产债权确认之诉。

3、债权确认诉讼制度在新旧破产法交替时期的衔接适用我国债权确认诉讼的立法规定,主要集中反映在《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第58条第3款及相关规定。

因目前我国正处于新旧破产法交替时期,还存在大量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已受理尚未审结的破产案件,故不可避免地存在新旧法律适用上的衔接问题。

关于债权确认诉讼的规定,是否适用于该法施行前已受理尚未审结的破产案件,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意见。

我们认为,债权确认之诉乃为破产法创设的保护广大债务人职工和债权人权益的重要程序保障,同时人民法院完全有能力审理好破产程序所引发的债权确认诉讼,应采取肯定说。

除人民法院已经依据企业破产法施行前的有关法律规定对争议债权作出裁定的之外,债务人、债权人均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有争议的债权。

二、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提起及其审理程序(一)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条件债权确认诉讼,是立法者为了妥当解决对有异议债权的实体争议而设置的特殊诉讼程序,为确定债权的最后司法审查确认程序。

故它的提起,应当符合以下要件。

1、债权人应依法申报其债权,否则不得行使诉讼权利,法律规定不用申报的特殊债权除外。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1款、第56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权利。

法律规定不用申报的特殊债权,主要是指《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的职工劳动债权和公法意义上的税收债权。

2、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已完成审查程序,并编制了债权表,或者对法律规定不用申报的特殊债权完成了调查公示程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立法,法律赋予了管理人对债权的审查和调查核实的职权,所有债权必须先由管理人审查核实后才能予以确认或不确认。

在管理人未完成债权审查核实和公示程序之前,任何人不得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如债权尚处于待审查确定状态,提起相关诉讼只是徒增纷扰,绝无实益。

3、对管理人审查编制并予公示的债权清单或债权表所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而管理人不予认可的才能提起诉讼,诉讼的对象限于对管理人记载的债权的异议事项。

因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第58条规定,如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则由人民法院直接行使债权确认权,裁定予以确认。

对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已发生如同确定判决一样的法律效力,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再提起诉讼。

只有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存在实体争议的时候才能提起诉讼程序。

4、应当依法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债权确认诉讼属于独立于破产案件的财产争议诉讼案件,故依法应缴纳诉讼费用(二)债权确认诉讼的审理程序1、债权确认诉讼的提起权和起诉责任。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时,在受到异议债权的债权人和异议人之间,谁应拥有主动提起债权确定诉讼的权利,或者说起诉责任在于谁。

对此问题,我国法律没有明确,债务人、债权人均可主动提起诉讼。

在国外则视受到异议的债权为有名义债权或无名义债权而定。

有名义债权是指具有执行力的债权或者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无名义债权则是指不具有执行力的债权或者未经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

在有名义债权场合,异议人负有起诉责任;在无名义债权场合,则由受到异议的债权人提起诉讼。

[5]这种起诉责任的划分,也符合我国现行法律体例,可以借鉴吸收为我国债权确认诉讼制度所用。

2、债权确认诉讼案件的专属管辖。

从比较法角度看,大多数国家的破产法都规定,有关债权确认诉讼案件的专属于破产法院管辖。

[6]虽然我国《企业破产法》没有直接规定债权确认诉讼案件的专属管辖,但根据该法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债权确认诉讼作为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的一种,也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即使诉讼标的不属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该法院对债权确认诉讼也享有专属管辖权,而不受级别管辖规定的限制。

但是对于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提起尚未结束的债权确认诉讼,依照《企业破产法》第20条的规定,可由原审理法院继续审理,而不必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审理。

3、债权确认诉讼审理程序的法律适用。

债权确认诉讼属于在破产程序中有关当事人的实体争议民事诉讼,应适用有关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审理。

对此,《企业破产法》第4条规定:“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 故债权确认诉讼可以直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包括审判组织、一审、二审程序等。

需要注意的是,债权确认诉讼本附属于破产程序,诉讼的目的在于参与或排除其参与破产财产分配,如拖延过长时间则会失其意义,故应尽快审结。

对此,瑞士破产法专门规定“本诉讼按加速程序审理” 的立法例,[7]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4、债权确认诉讼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协调。

因我国《企业破产法》立法对破产程序和实体争议民事诉讼程序已采取分别审判主义,故债权确认诉讼并不会影响作为主程序的破产清算程序。

但是,由于债权确认诉讼的目的在于确定债权能否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而债务人破产案件与有关债权确认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分别进行,两者往往不能同步,故必然会产生法律上的程序协调问题。

如债权确认诉讼案件先行审结,则已经判决确认的债权当然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但是,如果债务人破产清算提前完成,至破产财产分配时,相关债权确认诉讼案件仍然未审结的。

此时,对于正在进行诉讼的债权为未决债权。

管理人应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19条规定,对诉讼未决的债权,应当预留其分配额,并将其提存。

待诉讼案件审结时,再按照最后判决确定的债权进行分配;如果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因此,债权确认诉讼不能过分拖延,必须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内完成,否则将失其法律和经济意义。

三、普通破产债权的确认诉讼《企业破产法》第58第3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为普通债权确认诉讼的主要法律依据,对该法律的理解与适用,需要明确以下要义和问题。

(一)有关债权的异议事项。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数额、清偿顺序、优劣效力以及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申请强制执行期间等与破产财产分配有关的债权事项,均可以提出异议。

如对债权记载事项有异议,而管理人不予变更的,债务人、债权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审查确认存在争议的债权事项。

对于债权表的债权记载,存在诸如计算错误、文字、债权人名称等明显错误,则可由管理人直接予以更正。

在国外,相关判例学说认为,债权人不得主张申报债权以外的、或者比申报债权数额多的债权的存在,不得主张未申报的优先权。

[8](二)债权确认诉讼的基本类型及其诉讼主体1、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为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的地位独立于管理人,特别是在重整、和解程序,代表着不同利益。

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记载债权的是管理人,而非债务人自身,既然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独立于债务人,不全代表债务人,故应允许债务人对管理人审核记载的债权提出自己的异议意见,允许债务人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在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提起诉讼的场合,债务人作为债权确认诉讼的原告,应将受到异议债权的债权人列为被告。

如除债务人之外,还有其他异议人时,债务人可将其他异议人吸收为自己一方的当事人,即为共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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