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国际贸易纠纷(2021年)

应对国际贸易纠纷(2021年)
应对国际贸易纠纷(2021年)

The contract has the function of maintaining social stability and promoting economic development. If one party violates the contract, he shall bear

legal responsibility.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应对国际贸易纠纷(2021年)

应对国际贸易纠纷(2021年)说明:本合同书具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所以是否履行合同就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的事情,如果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文档可收藏、阅读、改编、打印(使用时请先阅读条款)。

受金融危机影响,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今年前9个月,国际上对中国汽车产品实施的反倾销、反补贴案多达几十起。与前些年不同,面对国际官司,我国政府、企业和行业协会开始主动利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由被动挨打变为积极应诉

正兴车轮集团有限公司是生产汽车钢圈的专业厂家,产品大量出口到印度、日韩、欧美、中东等国家和地区。该公司进出口部总经理谢华荣对国际反倾销案深有感触,他对记者说:“早在XX年,我们就接到来自印度的反倾销调查,但当时我们对此事一点儿都不了解,不清楚国际贸易纠纷相关的政策。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和省经贸委等机构对国际反倾销案的理解也不如现在这么充分,直到我们聘请了国内外律师,准备应诉接案时才逐渐明白这是怎么回事。由于只有我们一家钢圈厂单枪匹马应诉,能力有限。”

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汽车进出口贸易越来越频繁,国际贸

易纠纷也相应增加。汽车行业相关政府部门、企业和行业协会对国际反倾销案越来越重视。从近两年应诉情况看,我国从政府到企业,再到行业协会实施了三管齐下的解决方案。“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专门成立了法律部门,聘请专业律师协助企业应诉。”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汽车分会副秘书长傅培昭对记者说。据了解,近年来,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法律部先后组织和代表机电出口企业参与了国际上百起反倾销、反补贴案件应诉。

日前,商务部部长陈德铭发表了署名文章《中国言行一致反对保护主义》,指出要坚定不移地反对贸易保护主义。据统计,今年上半年,中国遭受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特殊保障措施等贸易调查多达58起,涉案金额超过80亿美元。

6月29日,欧洲车轮制造商协会代表欧盟6家铝合金制造商向欧盟委员会递交了“对中国铝车轮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的申诉书”。8

月5日,涉及欧盟车轮反倾销案的45家企业高层及政府有关部门、协会在上海商讨应诉方案,与会代表达成协议:“团结一致,积极应诉,争取应有的合法权益。”会议成立了专门领导小组,并与商务部、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就如何表明中方立场和态度进行了沟通。这次代表中国车轮企业应诉的是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法律处。8月7日,商务部进

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人公开表示,欧盟拟对中国铝车轮发起反倾销调查,不符合wto反倾销协议规定,欧盟要慎重行事。8月12日下午,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联合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中汽协常务副秘书长熊传林表态:“中汽协将支持国内车轮生产企业在wto原则下积极应对欧盟反倾销调查。”

不久前,针对美国对中国轮胎企业特保调查,商务部组团赴美参加听证会。此前,美贸易协调团代表来华,商务部与美方就中美轮胎特保调查问题进行了会谈。目前,国内多家轮胎企业参与了中国橡胶协会、五矿进出口商会、商务部公平贸易局组织的应对美国特保调查会议,积极参加相应问卷调查。“无论结果怎样,我们都将坚持到底,改变以往遇到国际官司就退缩的习惯。”一位轮胎企业高层人士说。

提升应诉能力走向国际市场

随着中国汽车出口量增多,国家对出口环境越来越重视。在国际贸易中,企业保护自身利益的意识逐渐增强。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助理副秘书长杜芳慈认为,过去我们对国际反倾销案应诉不积极主要由三方面原因造成,一是对这类问题认识不足,二是缺乏国际经验,三是出口量不大,国际市场没有将我国产品视做威胁。此外,那时汽车企业势单力薄,很难应诉成功。近几年,汽车

国际贸易越来越多,企业对wto原则认识逐渐清晰,政府方面更支持,企业拧成一股绳,团结起来应诉实力大大增强。

“这两年,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处理了大量机电产品欧美国家反倾销案,也有很多成功应诉的案例。与前些年相比,企业态度发生了很大转变,更重视国际官司,对国际贸易规则更清楚。事实证明,应诉成功的企业确实能获得较大收益,有些企业出口额可能从1%增加到10%。”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法律服务部陈惠清告诉记者。

据傅培昭介绍,从统计数据看,铝车轮、挂车、刹车装置等由于出口量大且价格不高,容易成为国际反倾销对象。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非常重视这类案件。如果企业分散应诉,不仅聘请律师的费用很高,且力量有限,很难成功。商会起的作用是组织协调企业共同应诉。

“前些年,我们也遇到很多反倾销调查案,但企业很难成功应诉。这两年,随着wto知识普及,政府、企业、行业协会对国际反倾销案的态度发生了很大转变,企业自我保护意识增强。我国汽车零部件出口量增大,出口地位逐渐增强,政府越来越重视这种国际官司,出口公平贸易局和机电商会成立了专门法律部门,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也有相应监管机构。现在有专家研究国际反倾销案,从组织方式到知识储备都比过去有了显着变化。”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车轮委员会秘书长李

出口贸易合同范本

出口贸易合同范本 出口贸易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财产安全与数量、质量保证,只要通过合同那么这就是一场公平公正的交易,以下是出口贸易合同模板只是让大家参考。出口贸易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作为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专业外贸公司,在相应领域内拥有良好的资信; 鉴于乙方已获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出口本合同项下货物所需的批准; 鉴于乙方作为委托人,愿意委托甲方为其出口本合同项下货物; 鉴于甲方作为受托人,将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_________号货物出口合同(以下简称“出口合同”); 为明确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特此订立如下合同,以期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委托出口货物(以下简称“货物”) 货物名称、规格、包装及质量 数量 单价

总价 交货期 (注明贸易术语)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和责任(根据贸易术语项下卖方义务调整) 1.与货物出口合同的买方(以下简称“外商”)签订出口合同。 2.在签订出口合同后,负责向外商催开出口合同项下的信用证。 3.在收到外商的承运货物的船舶动态后,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乙方。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支付委托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2.按照出口合同的规定办理货物商检,并提供商检报告。 3.在出口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将货物运至交货地点并交给外商指定的承运人。 4.备齐货物出口所需的文件、许可证。 5.负责赔偿甲方履行本合同时因不可归责于其自身的原因受到的损失。 第四条费用及支付 1.委托手续费:_________。

2.其他费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货物的出口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税均由乙方承担。此等费税包括但不限于关税、增值税、报关费、保险费、码头杂费、仓储费、开证费、商检费、短驳运输费、内陆运输费等。若由甲方代垫,则乙方依甲方提供的有效凭证进行结算。 3.费用支付:乙方应当在_________内,将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委托手续费及其他费用汇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第五条与出口合同有关的违约、索赔 1.外商违约:当外商未能履行其相应义务时,甲方应及时将上述情况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披露该外商,乙方可以行使甲方对外商的权利并对其提出索赔,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必要之协助;如乙方委托甲方索赔的,应当在有效索赔期限内提交必要的索赔证件;如乙方委托并提供相应仲裁或诉讼费用的,甲方应依出口合同之规定对外提起仲裁或诉讼。上述索赔或仲裁、诉讼产生之利益或损失,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2.如乙方违约致使甲方未能对外商履行义务的,甲方有权向外商披露乙方;如甲方因此对外商或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受到其他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六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但甲方因外商或承运人违约而不能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其义务的不

国际贸易支付法案例

国际贸易支付法案例 第一节托收规则 第二节信用证 【案例1 】 天津天宏出口公司出售货物一批给香港大昌公司,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条件为D/P见票后30天付款,天宏公司同意大昌公司指定香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天宏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物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国银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香港大昌公司收取货款。 货到目的港,大昌公司认为货物与合同不符,拒不付款赎单,导致天宏公司的货物滞留码头。请依《托收统一规则》(522号)回答下列的问题。 【法律问题】 1.本案采用的是什么付款方式? 2.在大昌公司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是否应当去码头提货? 3.在大昌公司不付款赅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应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及参考结论】 1.本案采用的是托收的付款方式。托收是由收款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在托收付款下,付款人是否付款是依其商业信用,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只是依委托人的指示办理.并不承担付款人必须付款的义务。本案付款方式属于托收中的付款交单,付款交单指代收行在买方付清货款后才将货运单据交给买方的付款方式。 此种付款方式下,只有在买方付清贷款后,才能把装运单据交给买方。依付款的时间不同,付款交单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辟,前者卖方在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买方提示,买方于见票后立即付款,并在付清货款后向银行领取货运单据。远期付款交单指卖方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买方提示.买方审核后对汇票进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后取得货运单据。 2.本案在大昌公司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没有义务去码头提货。除非事先征得银行同意,货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为收货人,银行也无义务受领货物。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 3.本案在大昌公司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应当通知托收行(中国银 行),再由中国银行通知卖方(即收款人)。 【案例2 】 中国某外贸A公司与某外国B公司签订一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承兑交单见票后45天付款。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B公司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抵目的港时,B公司由于用货心切,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并转售。汇票到期时,B公司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将汇票付款人拒付的情况通知了托收行,并建议向B公司索取货款。 【法律问题】 1.这是一种什么付款方式,存在什么样的风险? 2.此案中国A公司如认为代收行在办理托收时有问题,是否能直接起诉代收行? 【法律分析及参考结论】 1.本案采用的是跟单托收付款方式下的承兑交单付款方式,承兑交单指在开立远期汇票的情况下,代收行在接到跟单汇票后,要求买方对汇票承兑,在买方承兑后即将货运单据交付买方的托收方式。承兑交单只适用于远期汇票。在承兑交单下,买方只要在汇票上承兑即可取得货运单据,凭以提货。卖方收款的保障只依赖买方的信用,一旦买方到期不付款,卖方就会遭到货物与货款全部落空的损失。可见,承兑交单的风险大于付款交单。

应对国际贸易纠纷(2021年)

The contract has the function of maintaining social stability and promoting economic development. If one party violates the contract, he shall bear legal responsibility.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应对国际贸易纠纷(2021年)

应对国际贸易纠纷(2021年)说明:本合同书具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所以是否履行合同就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的事情,如果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文档可收藏、阅读、改编、打印(使用时请先阅读条款)。 受金融危机影响,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今年前9个月,国际上对中国汽车产品实施的反倾销、反补贴案多达几十起。与前些年不同,面对国际官司,我国政府、企业和行业协会开始主动利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由被动挨打变为积极应诉 正兴车轮集团有限公司是生产汽车钢圈的专业厂家,产品大量出口到印度、日韩、欧美、中东等国家和地区。该公司进出口部总经理谢华荣对国际反倾销案深有感触,他对记者说:“早在XX年,我们就接到来自印度的反倾销调查,但当时我们对此事一点儿都不了解,不清楚国际贸易纠纷相关的政策。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和省经贸委等机构对国际反倾销案的理解也不如现在这么充分,直到我们聘请了国内外律师,准备应诉接案时才逐渐明白这是怎么回事。由于只有我们一家钢圈厂单枪匹马应诉,能力有限。” 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汽车进出口贸易越来越频繁,国际贸

国际贸易合同模板违约金条款案例

国际贸易合同违约金条款案例 Case: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新加坡某公司签订了1亿条沙包袋出口合同,交货期限为合同成立后的3个月内,价格条款为1美元CIF新加坡,违约金条款为:如合同一方在合同履行期内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则必须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价 3.5%的违约金。中方公司急于扩大出口,赚取外汇,只看到合同利润优惠,未实际可能自己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便与外商签订了合同。而实际上中方公司并无在3个月内加工1亿条该类沙包袋的能力。合同期满,能够向港方交付的沙包袋数量距1亿条相差专门远。中方无奈,只有将己有的沙包袋向外方交付并与之交涉合同延期,外方态度强硬,以数量不符合同规定拒收,并以中方公司违约而要求支付违约金。双方协商未果,最后中方某进出口公司只得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00多万美元,损失巨大。这是一起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利用合同违约金条款欺诈的较为典型的案例。 案例评点:在与外商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正确认识自己的生产能力、交货时刻,不打无把握之仗,尤其是但涉及到违约金问

题时,更要慎重再慎重。此外那个地点需要我们注意的是:由于各国法院对违约金性质的不同认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就会因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而有所不同。 违约金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一方违约时应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在发生违约时,该条款是保证索赔顺利进行的有效手段,也是对违约方承担责任的一个限制。利用违约金条款进行欺诈的方式一般比较巧妙,表面看起来欺诈方毫无不法行为,一切都只是按合同规定行事。而实际上,欺诈方总在订约时充分了解了对方的实际履行能力,然后利用对方急于成交的心理,与之订立超出对方实际履行能力的大宗贸易合同,合同价值巨大,履约期限又短得足以让对方不管如何也无法履约义务,同时又订有可观的违约金额。如此一来一旦对方无法履约,设套的人便可理直气壮地适用违约金条款而凭空取得好处。 [案例1] 申请人中国A公司与被申请人荷兰 B公司于某年3月23日

2021年委托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的合同

A man is afraid of his parents being filial and his wife is true lov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委托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的合同委托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的合同1 合同编号: 20__121502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电话: 经办人: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合理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事宜,双方一致同意订立以下合同条款,以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进出口货物的具体明细,由甲方另以书面的方式提供给乙方,并应在货物装船前_________ 日、装

飞机前_________日、船舶抵港前_________日或飞机抵港前 _________ 日前将以下材料或信息提供给乙方: 1.合同; 2.发票; 3.装箱单; 4.提单、空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 5.提货单; 6.货物的hs编码; 7.贸易性质; 8.手册,批件,如进出口许可证,配额证,免税表,证明等; 9.报关要求及注意事项; 10.报关所需的其他资料。 二、乙方作为甲方的报关代理人,应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在代理权限内的任何责任和费用都应由甲方承担。乙方只对因自身的过失与疏忽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负有责任。

三、甲方需要变更有关报关等事项的,应在报关前提出,并应出具书面的变更通知书。报关后有正当理由需要更改的,甲方应书面委托乙方协助办理。由于变更引起的一切费用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必须保证报关货物不属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物品。否则,甲方应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和费用,并对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五、甲方应保证申报的内容均真实、准确、无欺诈,且与报关单上的内容一致。如委托 的内容与报关单有出入,以报关单为准,甲方应承担由于委托内容与报关单不一致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并对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六、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报关行为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乙方对于报关进展情况及时汇报。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货物的报关、报检及报验等信息。 七、对于进口货物,甲方是进口货物的海关关税、海关监管手续费.乙方无义务为甲方垫付前述费用。 八、甲方如对海关开征的税额款有异议,应按《海关法》的规定办理,先缴纳后申请减免,手续费自负。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办理退税手续,手续费由甲方承担。

进出口贸易第六章 国际结算案例

第六章国际结算 [案例1] 某笔进出口业务,约定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第一批货物发送后,买方办理了付款赎单手续,但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严重不符,便要求开证行通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不要议付,银行不予理睬。后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仍予议付。议付行议付后,付款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遭到买方的拒绝。问:(1)银行处理方法是否合适?(2)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为宜? 案例分析: 答:(1)银行的处理方法是合适的。本案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方式结汇。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银行在输信用证业务时,只根据信用证的有关规定审核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只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银行就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本案中的议付行对第二批货物的议付,是符合信用证业务的做法的。 [案例2] 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按CFR条件签订一份棉织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10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9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10月5日,收到开证的简电通知书(详情后告),我方因怕耽误装运期,即按简电办理装运。10月28日,外商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做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我方审证时未予注意,交银行议付时,银行也未发现,开证行即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试分析:我方应从此事件中吸取哪些教训? 案例分析: 教训有:(1)在合同中一般应明确规定买方开到信用证的期限,而在本合同中却未做出此项规定,考虑欠周。(2)装运期为10月份,而出口公司直到9月底才开始催证,为时过晚。(3)10月5日收到简电通知后,即忙于装船,过于草率。(4)以信用证付款的交易,即使合同中未规定开证期限,按惯例买方有义务不迟于装运期开始前一天将信用证送达卖方,而本案的信用证迟至装运期开始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Ps:这是国际贸易ppt上的案例汇总,大家也可以去看课件! 第四章案例一 中国某食品有限公司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来证货名为:“Apple Wine”,于是我方为单证一致起见,所有单据上均用“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遭进口国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为什么? 案例分析 ?我方应负责赔偿。 ?作为出口公司,理应知道所售货物的英文名称。如来证货名与实际不符,一则要求对方改证,二则自己更改货物上的英文名称。如只考虑单证相符而置货物上的名称不顾,势必给对方在办理进口报关时造成严重后果。 第五章例题1 上海运往肯尼亚蒙巴萨港口“门锁”(小五金)一批计100箱。每箱体积为20厘米*30厘米*40厘米。每箱重量为25公斤。当时燃油附加费为40%。蒙巴萨港口拥挤附加费为10%,试计算该货物的运费。 计算方法 (1) 查阅货物分级表。门锁属于小五金类,其计收标准为W/M,等级为10级。 (2) 计算货物的体积和重量。 100箱的体积为:(20厘米*30厘米*40厘米)*100箱=2.4(立方米)。 100箱的重量为:25*100箱=2.5(公吨)。 由于2.4立方米小于2.5公吨,因此计收标准为重量。 (3) 查阅“中国-东非航线等级费率表”,10级费率为443港元,则基本运费为: 443*2.5=1,107.5(港元) (4)附加运费为: 1,107.5*(40%+10%)=553.75(港元) (5)上海运往肯尼亚蒙巴萨港100箱门锁,其应付运费为: 1,107.50+553.75=1,661.25(港元) 例2:典型的计算班轮运费题 从我国大连运往某港口一批货物,计收 运费标准W/M共200箱,每箱毛重25公斤, 每箱体积长49厘米,宽32厘米,高19厘米, 基本运费率为每运费吨60美元,特殊燃油 附加费率为5%,港口拥挤费为10%,试计 算200箱应付多少运费? 解题 W=25公斤=0·025运费吨 M=0·49?0·32?0·19=0·029792运费吨 因为M>W ,所以采用M计费 运费=基本运费(1+附加费率)?运费吨 =60 ?(1+5%+10%)?(200 ?0·029792) =60 ?115% ?5·9584 =411(美元) 答:200箱应付运费411美元。 案例1 某公司向美国出口茶叶600箱.合同与信用证上均规定:"Each month shipment 200/S Commence from

国际贸易合同诈骗发生的原因

国际贸易合同诈骗发生的原因 热门城市:文安县律师城子河区律师正镶白旗律师霸州市律师东山区律师清河区律师三河市律师新兴区律师 各种诈骗案例在生活中时常发生,犯罪分子诈骗手段多样。如今随着贸易在国际之间越来越频繁,国际贸易诈骗案件也在不断增加。下面小编就来为大家分析▲国际贸易合同诈骗发生的原因,大家从原因中总结经验教训。希望大家有所收获,请阅读下文! ▲国际贸易合同诈骗发生的原因 发生国际贸易欺诈的原因众多,归纳起来不外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利益驱动 财迷心窍是贸易欺诈发生的根本原因。 正如香港民商法专家杨良宜先生在《提单骗案例释》一

文中指出的,想一朝致富,投机和欺诈是门路,精心组织的海事欺诈,往往给骗子们带来了好运气。欺诈成功和随之而来的荣华富贵以夏不断进行欺诈的欲望,恶性循环永无止境。接着便是受害者叫苦连天或国际贸易趋干混乱。有人形容“提单是一把打开浮动黄金仓库的钥匙,可见伪造提单获利何等丰厚。 ▲2、贯倒存在漏洞 现行国际贸易惯例中存在的漏洞使得不法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例如现行国际贸易中大量使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而现行的1993年修订的《 r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规定:信用证是纯粹的单据业务,有关各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只要受益人提供了表面上完全符台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有义务付款,而不管单据的真伪:即使该单据系卖方伪造,银行也应该承担对与信用证表面相符的单据付款的义务。信用证的这一特点为卖方利用伪造的单据进行欺诈客观上提供有利条件。 ▲3、合同履行难以控制 国际贸易是以交易双方当事人彼此以诚相待、相互信任为基础而进行的。 一般来说,在国际贸易台同谈判阶段,一方当事人想要公开欺诈对方是很困难的。但在台同订立后的履约阶段,买

国际贸易案例及答案

贸易术语和报价 1.2000年5月,美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进口方)与我国江西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方)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价格条件为CIF LOS-ANGELES,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己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得到发生车祸的通知后,我出口方即刻与进口方洽商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延展半个月,并本着诚信原则告知进口方两箱瓷具可能受损。美国进口方回电称同意延期,但要求货价应降5%。我出口方回电据理力争,同意受震荡的两箱瓷具降价1%,但认为其余货物并未损坏,不能降价。但进口方坚持要求全部降价。最终我出口方还是做出让步,受震荡的两箱降价2.5%,其余降价1.5%,为此受到货价、利息等有关损失共计达15万美元。 分析:导致江西该进出口公司遭受损失的根本原因是什么?该如何避免? 2.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纳金人民币16000元。我方向出口方提出索赔。 3.我外贸E公司以FOB中国口岸价与香港W公司成交钢材一批,港商即转手以CFR釜山价售给韩国H公司.港商来证价格为FOB中国口岸,要求货运釜山,并在提单表明"Freight Prepaid"(运费预付)。试分析港商为什么这样做我们应如何处理? 4.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以FOB 条件成交。结果在目的港卸货时,发现货物有两件外包装破裂,里面的货 物有被水浸的痕迹。经查证,外包装是货物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掉到船甲板上摔破的,因包装破裂导致里面货物被水浸泡。问:在这种情况下,进口方能否以卖方没有完成交货义务为由向卖方索赔? 5.我某出口企业与某外商按CIF某港口、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径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的抵达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是“到岸价格”,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订的,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因此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问我方这样做是否正确?为什么? 6.我国北京A公司向美国纽约B公司出口某商品50,000箱,B公司提出按FOB新港条件成交,而A公司则提出采用FCA北京的条件。试分析A公司和B公司各自提出上述成交条件的原因。 7.我某出口公司出口棉布到某国,正好该国中间商主动来函与该出口公司联系,表示愿为推销棉布提供服务,并要求按每笔交易的成交额给予佣金5%o不久,经该中间商中介与当地进口商达成CIFC 5%总金额50000美元的交易,装运期为订约后2个月内从中国港口装运,并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该中间商即来电要求我出口公司立即支付佣金2500美元。我出口公司复称:佣金需待货物装运并收到全部货款后才能支付。于是,双方发生了争议。试问:这起争议发生的原因是什么?应接受什么教训? 8.某德国客商对我某项出口商品出价为每公吨400欧元CIF汉堡,而我公司对该商品内部掌握价为FOB 中国口岸每公吨人民币1 980元。当时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为每1欧元的买价人民币728.09元,卖价人民币730.28元。我公司备有现货,只要不低于公司内部掌握价即可出售。现该商品自中国某口岸至汉堡港的运费为每公吨人民币600元,保险费为每公吨人民币100元。问我方能否接受?为什么? 9.苏州某进出口公司于2008年1月20日按人民币7.20元兑1美元向外商报价,两日后喜获该外商客户

1浅析国际贸易中文化因素冲突的表现

浅析国际贸易中文化因素冲突的表现 【摘要】随着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推进,文化的交流与融合并没有使全球文化向一体化发展,而是朝着各自特色的多元化方向发展,这些各具特色的民族文化之间的差异产生了不同的贸易要求,也相应的出现了冲突,在国际贸易中具体表现在价值观念因素的冲突、思维方式因素的冲突和行为规范因素的冲突。 【关键词】价值观念思维方式行为规范 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在经济运行、国际贸易交往时,文化与经济日益被连结在一起,经济文化化、文化经济化成了国际化的一个突出迹象。不同国家、不同民族的特殊文化背景与文化环境日益为各国重视,尤其是意识形态层面即政治、法律、艺术、道德、哲学、宗教等方面。然而随着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推进,文化的交流与融合并没有使全球文化向一体化发展,而是朝着各自特色的多元化方向发展,这些各具特色的民族文化之间的差异产生了不同的贸易要求,也因文化差异产生了文化冲突。一方面,经济一体化打破了各种地域文化间彼此隔绝的封闭状态,使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和大众文化层面日益趋同;另一方面,经济一体化加剧了文化在深层的价值观方面的差异和冲突,使得全球价值观与本国价值观处于尖锐的矛盾之中。如价值观念、思维方式、行为规范、风俗习惯、宗教信仰、道德与法律、合法与不合法等文化因素的冲突。在国际贸易中,文化的冲突会产生贸易壁垒和摩擦,使得贸易受文化因素的影响也越发地突显,世界贸易中文化差异的存在已影响到国际间的贸易活动,国际贸易中的文化因素所产生的各国文化之间的冲突正是全球经济贸易的必然结果和具体体现,使得全球经济的一体化与各国文化多元化构成了当今世界的一对矛盾。 一、价值观念因素的冲突 各国的价值观念和价值取向在各自民族的历史传承和文明演绎下都有着截然不同的差别,特别是在现实制度的影响下使得人们在贸易活动中习惯用自己的价值观和认知去左右对方的行为,或是直接忽视对方的价值观和信仰的重要性,这势必会影响到贸易双方的合作,形成贸易中常出现的价值观念的冲突。从宏观上来说,价值观念的冲突主要表现在经济贸易与意识形态、贸易规则中公平与效率的冲突等方面。一方面,欧美经济强国无论是在经济还是在文化科技上都占据强势地位和优势。这些有利的内部条件使得它在政治民主化、人权保障、市场经济制度等方面简化成一套意识形态教条,并把其作为一种普世的行为准则加以推行,人为地制造经济贸易与意识形态的冲突。另一方面,由于价值取向和文化需求的不同,在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制定时,发达国家体现的是要求对人权标准、劳工标准、环保标准、质检标准等严格措施,推行人文贸易;发展中国家体现的是要求摆脱贫困和谋求发展,实行差别与特殊差别待遇,推行农产品和服装等领域的自由贸易。由于这些相互对抗的深层次价值观念势必会造成贸易规则中公平和效率的价值观冲突问题,因而使得在每次贸易谈判中消耗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并且谈判效率极为低下。

国际贸易合同的风险防范

国际贸易合同的风险防范 一、合同订立前的风险防范(一)做好交易对象的资信调查工作在国际贸易中,我们的交易对象五花八门,交易前对客户的资信进行调查特别重要。我国一向坚持“重合同、守信用”这一基本原则,这里的信用就是我们所讲的资信。它一般包括对方的经营能力经营作风和资信状况。例如,卖方是一家注册资金仅有几万美元的小公司,如果在交易前,我们掌握了这一重要的信息,我们是不敢轻易签订几百多万美元的进口合同的,即使签了合同,我们也会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所以在与客户达成交易前,必须做好对象的资信调查工作,不仅如此,资信调查工作应该贯穿整个交易过程,对客户做动态的跟踪调查,以防不测。(二)提高涉外业务人员的素质,防止上当受骗我国外贸公司,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人员繁杂,很多外销人员上岗前根本不进行上岗前的业务培训。从事国际贸易业务,所涉及的面广、环节多、风险大,远比国内贸易复杂,所以从事涉外业务的外销人员必须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熟悉和掌握外经贸业务的每一个环节,从交易前的客户资信调查到磋商时合同条款的措辞,有关合同成立的条件,国际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船舶、港口、航线、船龄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支付方式的选择等等。此外,在国际货物买卖业务中,还会涉及到国际条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惯例,如:国际商会制定的《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等。作为涉外业务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必要的国际贸易知识,虽然我们不能完全杜绝上当受骗,但是至少可以在上当受骗后,及时发现问题与可疑点,及时追查,以便尽早妥善处理,防止损失的扩大。所以对于从事国际贸易的业务人员来说,既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又要随时提高警惕,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以防上当受骗。(三)外贸企业必须建立高效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合同管理上面已提到,从事国际贸易业务涉及的面广、线长、环节多、风险大,公司内部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合同管理。从交易磋商前的资信调查、合同的订立到合同的履行以及在途货物状况、货款收付情况进行监控。对出口合同,应做到货物发运后,及时制单结汇,随时跟踪货款情况,一旦发现应收未收的情况,应尽早查明原因,寻找解决办法,争取做到早发运,早收汇,加速资金周转;对进口合同,应做到及时掌握船货的动态,特别是已支付货款的情况下,更应密切注意,做到货款付出后,能安全顺利收货。目前我国一些外贸企业存在着外销、制单、结汇脱节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建立高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管理,将进出口合同中的一系列问题统一由监督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另外这种业务部门之间的业务脱节现象也可通过必要的改革措施,由外销人员一手完成,加上监督机构的必要监控,应该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作为高素质的涉外人员,应从货源、客户到运输、结汇等等都应兼顾,这样做的优点在于一人负责到底,避免出了问题后各部门

2021委托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合同

YOUR LOGO 2021委托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合 同 The state maintains social and economic order by enacting laws, and contracts sign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ave legal effect and are protected by the state. 专业合同系列,下载即可用

2021委托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合同说明:本合同书的作用是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依法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可以下载修改后或直接打印使用(使用前请详细阅读内容是否合适)。 合同编号:_________ 委托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合理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事宜,双方一致同意订立以下合同条款,以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进出口货物的具体明细,由甲方

另以书面的方式提供给乙方,并应在货物装船前_________日、装飞机前_________日、船舶抵港前_________日或飞机抵港前_________日前将以下材料或信息提供给乙方: 1.合同; 2.发票; 3.装箱单; 4.提单、空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 5.提货单; 6.货物的hs编码; 7.贸易性质; 8.手册,批件,如进出口许可证,配额证,免税表,证明等; 9.报关要求及注意事项; 10.报关所需的其他资料。 二、乙方作为甲方的报关代理人,应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在代理权限内的任何责任和费用都应由甲方承担。乙方只对因自身的过失与疏忽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负有责任。 三、甲方需要变更有关报关等事项的,应在报关前提出,并应出具书面的变更通知书。报关后有正当理由需要更改的,甲方应书面委托乙方协助办理。由于变更引起的一切费用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有关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FOB贸易术语案例 案例一: 1996年11月,我国F省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油籽的合同。合 同采用FOB 价格术语,买方需于1997年2月份派船到厦门港接货。合同还规定:“如 果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承担。” 3月1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告买方应尽快派船接货。但是,一直到3月28日,买 方仍未派船接货。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买方在没有与 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1997年5月5日才将船只派到厦门港。这时卖方拒绝 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出拒绝赔偿损失,双方争议不能和解、卖方选 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取证调查,认为买方确实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派船接货、因此法院判决:卖方有 权拒绝交其,并提出赔偿请求、后经双方协商,卖方交货,但由买方赔偿仓储、利息、保险 等费用。 本案例是涉及FOB价格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问题。按照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 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然而,由于FOB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所以,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处理不当,自 然会影响到合同的顺利执行。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卖方有权拒绝 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买方负担,因此,在FOB术语下成交的合同,对于装 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 保证船货衔接。 在此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在装运期临近时,卖方电告催促买方派 船接货.但买方仍没有及时派船接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安方 有解除合同之权利,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 本案中我方公司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后来从有利于交易 的角度出发.我方公司未行使解除合同之权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是适当的。如果行情发生 了变化或其它原因使合同给我方带来损失时,我方当然可断然行使解除合同之权。 案例二: 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2020年整理如何应对国际贸易中的质量纠纷.doc

如何应对国际贸易中的质量纠纷1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宁红玲律师 一、区分质量争议与风险转移 货物出现的与合同不符的品质问题,是否是货物本身的内在质量问题, 要求卖方承担质量瑕疵保证责任及违约责任;还是属于风险转移问题,即 是货物本身质量以外的问题导致其品质发生变化:如海上运输、仓储条件、包装、潮气、自然原因等引起的风险以及其他人为风险。因此,分析和判 断一个货物是否属于质量问题,还是属风险转移问题,非常重要。 国际货物买卖离不开运输,特别是海上运输。CIF和FOB买卖下,运输 风险在货物越过装运船的船舷时转移给买方。但风险归风险,如果货物本 身根本就承受不了这正常运输,这就不只是风险了。“风险指可能发生的 损失,是一种意外,而非是一定会发生的事情,故无可避免的正常的损耗,不构成风险。”①该风险转移规则主要是针对海运或内河运输过程中可能 遇到的货物灭失、毁损等风险作出的,涉及买卖过程中的风险分担,但货 物风险的转移并不影响卖方对货物瑕疵的担保责任。卖方必须保证交付时 货物本身的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如果有证据证明卖方在装运港确实交付了 不符合合同质量要求的货物,则即使货物的风险已经转移至买方,卖方也 不能因此免除货物质量的瑕疵担保责任。对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 同公约》第36条也有明确规定。 案例1:装运一批黄豆,专家证明只要水分超出14%,在该航次(时间长短、天气、温度等)半途黄豆无法避免发热、出汗与损坏。检验证明,卖 方的黄豆确实超过了14%的含水量,带来不可避免的质变与损害,这风险不能让买方来承担,保险公司也不必赔偿。 二、货物质量争议的检验 案例2:2006年7月24日,德国公司与昆明公司签订脱水葱买卖合同。2006年10月2日,货物抵达德国仓库。德国公司委托德国官方检验机构对该批货物进行农残检验,发现该批货物所含的杀虫剂甲胺磷明显过量,不 符合德国食品法规,无法在德国市场使用。德国公司遂起诉昆明公司,要 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庭审中,昆明公司以其提供的《检验 证书》等文件,试图证明其货物符合约定。买方抗辩,根据《出口脱水蔬 菜检验规程》(SN/T 0230.1—93),出口脱水蔬菜检验一般规程中并不包 含对甲胺磷的检验,且《检验证书》中对农残及甲胺磷只字未提。且双方 在合同、《货物购买的一般条款》以及《一致性声明》中明确约定,货物 必须符合德国和欧盟的相关法律法规,即货物品质合格与否,应当以德国 和欧盟的相关食品法律衡量,《货物购买的一般条款》第2.3条明确约 定,货物在接收时必须对其是否正确与合适进行检验,原告必须在合理的1https://www.360docs.net/doc/1e9415091.html,/s/blog_7190eb8e0100xxvs.html,2012-03- 26 .

合同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合同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一、合同的定义及特征 《合同法》第 2 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合同法理论上,合同也称为契约,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合同在本质上是一种合意或者协议。例如,《民法通则》第 85 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我国合同法继续沿用了民法通则第 85 条的规定。《合同法》第 2 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据此可见,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能够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合法行为。因此,只有在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要求,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如果当事人作出了违法的意思表示,即使达成协议,也不能产生合同的效力。同时,由于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法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如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民事行为的无效和撤销等,均可适用于合同。另外,合同是由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订立的,这就是说,订立合同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二)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所谓设立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旨在形成某种法律关系(如买卖关系),从而具体地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上发生变化。变更合同关系通常是在继续保持原合同关系效力的前提下变更合同内容,如果因为变更使原合同关系消灭并产生一个新的合同关系,则不属于变更的范畴。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旨在消灭原合同关系。 (三)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合同是合意的结果,它必须包括以下要素:第一,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第二,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第三,各个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的成立需要的条件主要有: A、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B、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所谓依法”签订合同,是指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由于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权利和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和承担的,所以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认和保护,这样,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订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义 C、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即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

国际贸易合同中英文版本

SALES CONTRACT 销售合同 Contract No.: 合同号: Date: 日期Seller: 卖方 Tel: Fax: Buyer:买方 This Sales Contract is made out as per the following terms/conditions mutually confirmed: NOTE: blanket is necessary for dry container at any time during a year. Otherwise the Buyer has the right to return the cargo or refuse the payment for cargos influenced by hot temperature. 干柜在一年中的任何时候都需隔热层,否则买方有权退回货物或拒绝为因高温造成影响的货物付款。 : To be effected by the seller for 110% of full invoice value covering marine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ll Risks. 保险:由卖方按发票全额的110%购买涉及海洋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一切险” 发货时间:7月15日之前,不允许分批装运。 of Shipment: Livorno 装运港:利沃诺 of Destination: Wuhan, China. 目的港:中国武汉 到达时间:9月1日前抵达目的港。 of Payment: T/T 90 days after B/L date 付款时间:提单日期后90天电汇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第十~十二章货物的索赔、不可抗力、仲裁【案例】某贸易商以价向国内某厂订购一批货,在买卖合同中订明如工厂未能于月底以前交运,则工厂应赔付货款的违约金,后因工厂交货延迟天,以致贸易商被其买方索赔为货款的,请问:贸易商是否可依约向工厂索赔?索赔还是? 【分析】工厂延迟交货,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贸易商与工厂签订的合同,因合同中预先已就此种行为作出了赔付违约金的规定,所以贸易商完全可以依约向工厂索赔,因为合同是索赔的依据。贸易商在向工厂索赔时应索赔货款的。因为他们之间的合同规定是,贸易商索赔金额,应依据他跟工厂的合约,而不受他与买方之间的约定的限制与影响。 【案例】 国内某公司与某外商签订一份农产品出口合同,签约的日期为月日,合同规定装船日期为——月份。但月中旬以后,国内市场该产品价格上涨,该公司因亏损过高不能出口,经查发现国内市场产品涨价的原因是月中旬产地曾发生过严重水灾,货源受损所致。 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本案中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 【分析】在此种情况下我方不能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因为出口公司不能出口不是由于不可抗力事故导致他不能履行义

务,而是由于自己的过失,没有对供货市场做深入的调查,没有正确报价造成的。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措施的意外事故,以致于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本案例的发生严重水灾很明显是发生在签约之前,出口方完全可以通过调查,然后在签约时制定一个合理的价位。 本案例告诉我方: ()做任何贸易都应做好市场调查工作; ()进行合理的报价; ()对不可抗力事故要做到真正理解。 【案例】我外贸公司接到国外进口方开来的信用证,证内规定“数量箱,月份装运”。我外贸公司遂即备货准备月日正式装运,但由于发洪水,该批货一直延至月日才装运。当该公司凭月日的已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时却遭银行拒付。试问:银行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么?我方可否引用“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对方付款?为什么? 【分析】()本案例中,银行有拒付的权利。因为信用证支付是一种单据的买卖,在此支付方式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银行虽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但这种审核只是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为原则,开证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如果做不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则开证行可以拒付。本案中显然是提单与信用证不符,故银行可以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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