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学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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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文件
校办〔2009〕14号
关于印发《**大学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大学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学校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并正式实施。请各单位认真贯彻,切实做好预防结核病防治工作,维护和保障全校师生的身体健康。
二○○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大学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类身体健康的法定乙类传染病,目前在我国其发病率位居传染病发病的首位。为预防和控制结核病的传播与流行, 加强结核病防治和管理,提高发现率和治愈率,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 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校各单位和全体师生员工均应接受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相关部门职责
第三条校医院作为结核病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责任:
(一)对南北两个校区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指导;
(二)对全校师生员工进行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业务技术指导下,加强对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和学生管理人员的结核病防治知识培训,提高相关人员对结核病的诊断和监督管理水平。
第四条校医院及医务人员作为结核病防治具体实施单位和个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校医院负责完成新生入学查体中结核病的筛查工作;
(二)校医院负责做好疫情发生后对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进行查体以及对相关场所消毒灭菌的技术指导工作;
(三)校医院负责对患病学生提出休(退)学、请假隔离治疗的建议;对申请复学学生的病情复查及相关病情资料审查,提出复学建议;对在校服药病人的督导治疗;
(四)加强自身业务建设,提高对结核病的检查、诊断水平;
(五)校医院医务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乙类传染病管理的要求,积极认真地承担发现、报告、转诊结核病人并通知病人所在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六)校医院医务人员实行首诊负责制。首诊发现结核病病人或疑似病人后,必须认真地完成病人转诊、病人情况报告等相关工作,不得有延误转诊或随意处理病人的情况发生;
(七)校医院医务人员对病员转诊时必须填写结核病转诊单一式两份,一份给病人到结防机构就诊;另一份留校医院备查。
第五条学工部、研究生处、团委、各院(系)等单位和社团组织配合校医院对学生进行结核病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倡导健康卫生的生活方式和卫生习惯。
第六条各院(系)认真落实学校关于传染病预防控制及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负责做好学生日常健康状况监测,一旦发现本院学生传染病发病应立即报告校医院,并认真配合校医院按照指定范围组织学生按时参加结核病筛查。及时掌握患病学生住院治疗、康复情况;协助学生办理休(退)学、请假、复学等手续,并及时与校医院保持联系,避免转诊病人的流失。
第七条教职工及学生应认真学习结核病等传染病防治知识,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出现结核病可疑症状应及时就诊,一旦诊断为疑似结核病,应立即向所在单位及校医院报告,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隔离等措施。
第三章预防
第八条结核病的防治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学校要千方百计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预防结核病的发生和传播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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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建立并落实卫生清扫制度,努力改善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及教工的工作环境,加强校园环境的清扫与消毒工作,对教室和集体宿舍要经常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新鲜,减少结核病的感染和传播机会。
第十条通过健康教育课、讲座等多种形式,在春季和结核病高发季节对学校师生进行结核病知识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通过对学生进行结核病相关知识教育,使其成为结核病防治的义务宣传员监督员。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结核病人和疑似病人,应关心帮助他们,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学生患肺结核病必须在校医院备案,接受校医院相关医生的督导隔离治疗,未经校医院同意不得复学,教职工患肺结核治愈前不得从事教学、餐饮服务等直接与学生接触的工作。
第四章疫情报告与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南北两校区医院放射科和内科均设立结核病人登记本、结核病人转诊单、传染病疫情报告卡,发现疑似病人必须及时登记、转诊到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并在12小时内填卡上报保健科,由保健科进行网络直报并做好疫情登记。
第十三条校医院保健科对转出的疑似病人应在三天内追踪调查,对确诊患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其密切接触者进行结核病筛查。由市结核病防治所排除结核的人员,经校医院保健科确认并出具证明方可回校上课。
第十四条各院系辅导员、班主任对已住院的患病学生要保持联系,随时掌握患病学生的治疗情况,并将学生诊疗的情况随时通报校医院。
第五章疫情控制
第十五条结核病控制工作的任务是控制传染源、减少发病和传播,最后达到控制结核病在校园中流行。
第十六条发生结核病疫情后,校医院根据发病情况确定结核病普查范围,并通知学工部或相关院(系),由学工部或相关院系严格按照普查范围,按时合理安排普查顺序,提供普查名单,并由老师亲自带队,组织学生到所在校区医院,接受结核病普查,老师在现场逐个核实每个接受普查的人员,认真做好患病学生及密切接触者的集中查体和流行病学调查。各院(系)应负责联系宿管等单位按照校医院要求,落实对患病学生宿舍楼层、教室、实验室等进行大范围的清洁及消毒处理,有效地控制疫情蔓延。
第十七条教职工(含宿舍管理中心、饮食服务中心等单位的临时工)发生结核病应迅速隔离治疗,所在单位应立即通知校医院保健科备案,由校医院指导对其工作场所进行彻底消毒,对密切接触者进行严格筛查。教职工结核病患者需要全休直至痊愈后,凭校医院诊断证明方可办理复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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