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2011修订)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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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3年2月13日
序号
文号
文件名称
备注
1
陕自然资规〔2019〕2号
《关于印发<陕西省自然资源系统信用信息“红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2
陕自然资规〔2019〕5号
《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要求与验收办法》
技术性规范
3
陕自然资规〔20规〔2020〕5号
《陕西省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办法(暂行)》
实施性规范
8
陕自然资规〔2022〕1号
《陕西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实施细则(试行)》
9
陕自然资规〔2022〕2号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
《关于印发﹤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出具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报告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4
陕自然资规〔2020〕2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项目土地要素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5
陕自然资规〔2020〕3号
《关于加强秦岭地区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6
陕自然资规〔2020〕4号
《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规规章讲稿PPT教学课件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规规章讲稿PPT教学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db23cb89c850ad02df804143.png)
1.6《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监测)
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 性的动态监测; 因工程建设引发和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建 设单位应当加强监测。
1.7《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方案)
地质灾害危险区: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 人员伤亡或者至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并 予以公告,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告标志。
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 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措施,确保 区内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划)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依据地质灾害调查结 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行 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 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级人 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修改规划 也要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1.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划)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内容:①地质灾害现状 与发展趋势预测;②地质灾害的防治原则和 目标;③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④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⑤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年度防治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 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 依据地质灾害调查、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 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方案的内容:①主要灾害点的分布;②地质灾 害的威胁对象、范围;③重点防范期;④地质 灾害防治措施;⑤地质灾害监测、预防责任人。
1.8《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危险区)
—(地质灾害评估资质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评估资质管理制度:国家对从事地 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评估单位应具备条件:①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②有一定数量的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 工程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③有相应的技术 装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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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省政府2011年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赵正永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对以下22件省政府规章进行修改:一、对《陕西省〈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1 将第二条、第三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2 删去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3 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缴纳教育费附加,应当以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为计征依据。
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4 将第三条第七款修改为“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由代征单位同时征收教育费附加”;5 删去第四条;6 删去第十条“本实施办法,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的规定;7 删去第十一条“本实施办法随同国务院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一并执行”的规定。
二、对《陕西省〈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1 将第十二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 删去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地名委员会负责解释”的规定。
三、对《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场所具体周边距离的规定》作如下修改:1 将“一·4”“西安西关飞机场以北丰登路口至西稍门的沣镐东路路段,以东西稍门至丰庆路口的劳动南路路段”修改为“西安咸阳国际机场”;2 删去“三、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的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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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22•【字号】陕政办发〔2015〕106号•【施行日期】2015.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10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22日陕西省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督查方案〉(试行)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指导思想,按照“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以及“管行业必须管环保”“谁决策,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
第四条政府及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
主要负责人是本级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有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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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07.10•【字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韩城市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的审批与监督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成果质量,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精神,现就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乙、丙级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申报、审批管理(丙级新设、丙级和乙级延续、丙级升乙级)(一)乙、丙级地质灾害资质的申请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执行。
(二)乙、丙级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的申请遵循由低级向高级逐级申请的原则,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资质申请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见附件1)。
(三)省国土资源厅在受理乙、丙级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申请材料后,按照程序组织审查,对经过评审后拟批准的资质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将在媒体上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对公示有异议的,审批机关对申请资料复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审批结果在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公告,并在六十日内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四)乙、丙级地质灾害防治资质持证单位申请资质到期延续或升级,应按照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的相关法规、规章及程序办理。
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ff7a2d7658fafab069dc0279.png)
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防治管理原则] 地质灾害防治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灾害分级] 地质灾害的分级包括灾情分级和险情分级。
地质灾害灾情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一)特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三十人(含)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万元以上的;(二)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十人(含)以上三十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三)中型:因灾死亡和失踪三人(含)以上十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四)小型:因灾死亡和失踪三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下的。
地质灾害险情按照威胁程度分为四个等级:(一)特大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员在一千人以上,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一亿元以上的;(二)大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员在五百人以上一千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五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的;(三)中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员在一百人以上五百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的;(四)小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员在一百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防治工作责任制、加强防治专业队伍建设,组织并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陕西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要求
![陕西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b81405f2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2423668.png)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提交资料要求陕西省地质调查院二○一三年八月二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提交资料要求为做好2013年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地质环境项目资料管理的通知》(陕国土资环发〔2011〕60号)要求,现将2013年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提交的13项资料细化要求如下:一、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是指项目竣工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县(区、市)国土资源局编写,内容包括:(一)项目概况1。
项目名称、下达预算文件、批复补助资金及配套资金、下达任务书等情况.2。
项目承担单位的名称、项目领导小组、项目负责、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等情况。
3。
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名称、资质、级别及证书号、法人代表、该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上岗资格等情况(二)项目进展1.招标情况:详细说明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招标或委托情况.2.设计情况:详细说明设计书中的每个单项治理工程内容、工程量、预算经费及总费用情况。
3.施工情况:施工方案、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完成的每个单项工程的工程量,治理后的覆盖面积、消除灾害及隐患点数量。
4.设计执行情况:列表对比设计的每个单项治理工程执行、完成情况,设计变更情况,并附原项目批准单位或设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5.监理情况:监理方案、监理人员及资格、进驻时间,对施工单位及人员、原材料及构配件的质量、施工方法和技术措施、施土机械设各、工程环境的控制,以及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安全管理达到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的监理方法。
6。
竣工验收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对每一完成阶段进行自验情况、管理部门初验情况、终验情况。
7.资料管理归档汇交情况:纸质、电子、影像、文件等资料分类整理归档,汇交情况。
8、治理工程照片集(包括施工前、中、后现场工作照以及施工过程中每一单项工程的照片,特别是隐蔽工程的照片等)(三)资金使用情况详细说明资金使用方向、使用额度和资金监管情况。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a15373c2e60ddccda38376baf1ffc4ffe47e232.png)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11.01•【字号】陕环发[2011]93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陕环发〔2011〕93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各环境监理单位: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等法律法规,防止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规范环境监理管理,由省环保厅组织制定的《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暂行规定》已经厅务会议审议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防止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规范环境监理管理,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具有环境监理备案证书的单位受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建设项目“三同时”、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和施工过程中影响环境的活动进行监督,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对策和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管理站负责全省环境监理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统一核发全省环境监理备案证书,拟订行业技术规范,组织行业人员培训。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及环境监理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条我省辖区内的下列建设项目,应当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一)施工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水利、交通、电力、化工、矿产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监理的单位,应当取得环境监理备案证书,按照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环境监理工作。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6315a10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36c31b4.png)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28•【字号】陕政办发[2000]101号•【施行日期】2000.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10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8月28日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74号),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是主管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原省地质矿产厅承担的地下水资源行政管理职能交省水利厅。
(二)划入的职能1、原省土地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省地质矿产厅的行政管理职能。
3、原省矿产资源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
4、省计委承担的组织制订全省国土开发、整治、保护总体规划和全省土地利用规划职能。
5、省冶金局、省煤炭局、省石化局等部门行使的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省地震局承担的地质灾害中滑坡的行政管理职能。
6、省煤炭局行使的土地矿产资源执法监察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1、将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修订及评估工作,国家和全省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战略性矿产勘查、地籍测绘等工作,交事业单位承担。
2、将土地、矿产资源基础信息和资源利用情况,变化趋势的动态数据收集、技术处理及预测分析等职能,交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3、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土地整理与复垦的设计实施,土地市场交易等事务性、技术性职能交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表彰2010年度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表彰2010年度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https://img.taocdn.com/s3/m/a3a03dbeb1717fd5360cba1aa8114431b90d8e2f.png)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表彰2010年度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4.20•【字号】陕国土资发[2011]23号•【施行日期】201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表彰2010年度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陕国土资发〔2011〕23号)各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2010年是我省地质灾害防治极不平凡的一年,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在省委省政府、国土资源部和厅党组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强化群测群防体系建设,扎实推进基层地质灾害应急管理。
通过一年来的共同努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充分调动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积极推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研究决定,对安康市国土资源局等28个单位授予“2010年度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先进单位”;对马培军等42名同志授予“2010年度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2011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厅党组号召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者要向受通报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学习,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切实履行好地质灾害防治职责,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富民强省目标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2010年度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附件:2010年度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先进单位(共28个)安康市国土资源局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宝鸡市国土资源局旬阳县国土资源局岚皋县国土资源局紫阳县国土资源局镇巴县国土资源局留坝县国土资源局宁强县国土资源局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丹凤县国土资源局商南县国土资源局神木县地质环境监测站靖边县地质环境监测站甘泉县国土资源局志丹县国土资源局铜川市国土资源局王益分局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陇县国土资源局户县国土资源局西安市地质环境监测站咸阳市国土资源局渭城分局旬邑县国土资源局潼关县国土资源局韩城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杨陵区国土资源局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陕西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先进个人(共42人)马培军略阳县地质环境监测站站长郑新剑南郑县国土资源局总工郭永隆勉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李锐洋县地质环境监测站职工杨军佛坪县地质环境监测站站长成秀芳延安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科科长丁彩莉宜川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贺和平延安市宝塔区地质环境监测站站长秦源水子长县地质环境监测站站长贺雁飞榆林市国土资源局干部王东林府谷县地质环境监测站站长刘文榆林市地质环境监测站站长李平录安康市地质环境监测站高工陈大成安康市国土资源局汉滨分局副局长江纪君汉阴县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股股长张学锋旬阳县国土资源局地质灾害防治办主任龚丛书白河县国土资源局主任科员姚琪学铜川市国资源局耀州分局局长李俊峰铜川市国土资源局印台分局印台国土所所长党一鸣蒲城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杨民权澄城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白鸿文华阴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股股长王科西安市地质环境监测站副站长许勇户县国土资源局矿管办主任张战锋蓝田县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科副科长王拴科宝鸡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王玺太白县国土资源局局长龚明忠凤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韩斌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金台分局副局长王自治陇县天成镇国土资源所干部师菊芹咸阳市地质环境监测站站长李翠锋三原县地质环境监测站站长杜文强淳化县国土资源局矿管办主任王魏林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地质环境科科长李长江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商州分局副局长高平镇安县地质环境监测站站长徐兆云柞水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董博山阳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薛延桁杨凌示范区杨陵区国土资源局干部宁社教陕西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站长金海峰陕西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副总工何意平陕西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助理工程师。
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7eabbaf859eef8c75ebfb3a8.png)
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治规划、预防、应急、治理和避灾搬迁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的险情、灾情等级分为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煤炭等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质灾害的防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筹规划、综合防治,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开展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应急防治体系建设,并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为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气象、地震、测绘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地质灾害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治理等防治先进技术,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装备建设,运用现代科技成果和网络信息技术,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科技化水平。
保证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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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管理办法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预防和治理矿山地质灾害,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采矿权人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所存储的资金。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实行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存储保证金。
保证金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
采矿权人存储保证金,不免除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证金存储、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保证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保证金存储数额依据核定的矿山设计开采矿种、开采规模、年限和矿山开采对地质环境影响等因素确定(保证金存储标准及影响系数见附件),计算公式如下:年存储额,存储标准×开采影响系数×矿山设计开采规模存储总额,年存储额×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确定的治理费用高于前款确定的保证金数额的,应当按照方案确定的保证金数额存储。
第七条保证金按照下列方式存储:(一)采矿许可证有效期5年(含5年)以下的,采矿权人应当一次性全额存储保证金;(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5年以上10年(含10年)以下的,首次存储数额不低于应存储总额的30%;(三)采矿许可证有效期10年以上的,首次存储数额不低于应存储总额的20%;前款(二)、(三)项余额逐年平均存储,并在采矿许可证年限届满前1年将余额全部存储。
第八条保证金核定、存储工作依照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保生态治污染”行动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保生态治污染”行动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47f5a71a88271fe910ef12d2af90242a895abde.png)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保生态治污染”行动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6.09.28•【字号】陕环发〔2016〕42号•【施行日期】2016.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保生态治污染”行动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陕环发〔2016〕4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韩城市人民政府,神木县、府谷县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印发的《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保发展、治粗放,保安全、治隐患,保生态、治污染行动计划(2016-2020)》(陕政发〔2016〕5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保生态治污染”行动方案(2016-2020年)》,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2016年9月28日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保生态治污染”行动方案(2016-2020年)为切实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协调发展,全面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按照《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保发展治粗放保安全治隐患保生态治污染行动计划(2016-2020)》(陕政发〔2016〕5号)部署要求,结合我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省级督察、市县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依法实施矿山环境综合整治,严厉打击滥采乱挖乱建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促进矿山企业绿色发展,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有效解决矿山生态环境污染问题。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保生态,治污染”专项行动,到2020年底,矿山企业全面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生态环境全面改善,粉尘、废水等污染得到有效治理;尾矿和废渣得到有效处置,利用率达60%以上,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率达到80%;全省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沙化土地封禁区、水源保护区、居民集中生活区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内矿山企业逐步依法退出;对不符合环保审批,造成严重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隐患且不具备整改条件的或治理不到位,达不到环境整治要求的矿山企业,一律依法予以关闭;秦岭北麓、渭北“旱腰带”非法采石业破坏生态环境以及秦巴山区重金属环境污染问题基本得到根治。
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a5c864d84128915f804d2b160b4e767f5bcf805c.png)
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11.07•【字号】•【施行日期】1986.11.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86年11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控制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人民健康,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对环境的影响,是指建设项目所产生的各种污染以及不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等造成对大气、水、土壤、矿藏、森林、野生动物、野生植物、水土生物、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居民生活区等环境的危害,及其引起的各种对自然环境、生态平衡的破坏。
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和改善环境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设项目,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经项目主管部门的环保机构预审并签署意见,由项目主管部门报环保部门审批后,再编制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
大中型建设项目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内容提要》的要求编写;小型建设项目(含乡镇、街道、农工商和个体建设项目)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要求填写。
其中,对环境有较大的影响的,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六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权限与项目计划任务书的审批权限相同(国家环境保护局下放的审批权限除外)。
属于国家计委和省计委审批计划任务书的建设项目,其评价大纲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环境保护局审批(西安市可审批所辖范围内省计委审批计划任务书的建设项目),同时抄送地(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并将审批的文件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备案;属于地(市)计划部门审批计划书的建设项目,其评价大纲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地(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同时抄送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并将审批的文件批省环境保护局备案;乡镇、街道、农工商联合企业和个体经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并将审批的文件报地(市)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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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2•【字号】陕政办发[2011]123号•【施行日期】2011.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12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1〕9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1〕5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按照我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对涉及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进一步细化和分解,组织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并制定本地区的贯彻落实措施,切实做好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1〕59号)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一、全面开展调查评价工作和动态巡查(一)加强调查评价和重点勘查。
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组织,在三年内全面完成以县为单元的地质灾害详细调查评价工作,并将调查结果及时提交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灾害防治工作的基础依据。
对可能威胁城镇、学校、医院、集市和村庄、部队营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及饮用水源地,隐蔽性强、地质条件复杂的重大隐患点,由国土资源部门协调指导各主管部门进行详细勘查,查明灾害成因、危害程度,并逐点制定落实监测防治措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https://img.taocdn.com/s3/m/71521f2579563c1ec4da711c.png)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韩城市国土资源局:为了进一步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管理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制度取消后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管理,现就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工程活动日益增多,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呈上升趋势。
进一步细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各项制度,夯实基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加强对评估工作的全过程监管,落实评估资质单位、建设单位、评审专家和国土资源部门的各自责任,对于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和运营安全、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行资质和项目备案制度。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在评估项目签订合同10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县国土资源局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见附件1)。
评估项目跨县的,到设区的市国土资源局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
评估项目跨市的,在省国土资源厅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和资质备案进行编号,省级备案编号为:陕国土资环×年—×号;市级备案编号为:××市国土资环×年—×号;县级备案编号为:××市××县国土资环×年—×号。
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管理实行“谁备案、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
备案的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的监管工作,重点加强对评估资质单位开展评估工作的监管,加强对建设单位落实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的监管,加强对评审专家的评审责任的监管,指导同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本领域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监管工作。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实施《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实施《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442609f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84a0a3c.png)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实施《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9.23•【字号】陕国土资发[2013]37号•【施行日期】2013.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实施《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国土资发〔2013〕37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韩城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为贯彻实施《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使矿山企业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级管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核定、存储、使用、管理工作依照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
国土资源部核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账户设置(一)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确定省级保证金存储代理银行,并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同时签订保证金存储管理协议(附件1)。
(二)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当地确定保证金存储代理银行,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并签订保证金存储管理协议,同时逐级上报省级国土资源、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保证金核定(一)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矿山剩余服务年限超过10年的,其《治理方案》应每5年修编一次。
(二)保证金存储金额由负责保证金管理工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办法》规定,依据经审查备案的《治理方案》估算的治理费用和因素法计算的保证金数额,按就高原则核定。
陕西省国土资源公报
![陕西省国土资源公报](https://img.taocdn.com/s3/m/c26cbd63172ded630a1cb636.png)
陕西省国土资源公报(2011年度)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二○一二年九月陕西省国土资源公报(2011年度)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二○一二年九月概述 (1)1 土地资源 (2)土地利用现状 (2)耕地保护 (4)土地利用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7)宏观调控 (8)2 矿产资源 (9)矿产资源概况 (9)地质勘查及油气开发 (11)矿权管理及开发整顿 (13)矿产储量 (15)矿产资源规划 (16)矿产品产供销 (16)3 地质环境 (20)地质环境监测 (20)地质灾害及防治 (20)矿山地质环境 (21)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公园建设 (22)4 国土资源信息化 (24)5 国土资源管理 (25)6 2012年工作要点 (26)概述概述2011年,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解放思想、勇破难题,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在保护资源、保障发展、服务民生、服务社会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全面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实现了国土资源保障水平和违法违规“一升一降”的目标,赢得了“十二五”开门红。
✧服务大局,创新思路,破解难题,保障发展贡献突出;✧恪尽职守,强化管理,严格考核,保护资源成效显著;✧统筹兼顾,积极协调,夯实责任,服务民生不余遗力;✧创先争优,锐意改革,强化基础,系统形象得到提升。
土地利用现状 2011年全省土地总面积20.56万平方公里。
其主要地类面积为: ● 耕地 3987902.88公顷 (59818543.20亩) ● 园地 843096.51公顷 (12646447.65亩) ● 林地 11219303.93公顷 (168289558.95亩) ● 草地 2881229.57公顷 (43218443.55亩) ● 居民点及工矿用地 745332.29公顷 (11179984.35亩) ● 交通用地 240497.66公顷 (3607464.90亩) ● 水利设施用地 309647.47公顷 (4644712.05亩) ● 其他土地 335377.98公顷 (5030669.70亩)1 土地资源陕西省国土资源公报2011年陕西省土地利用现状 园地4.11%耕地19.41%未利用地4.99%交通用地0.42%水利设施用地0.17%居民点及工矿用地3.5%草地10.7%林地54.59%2011年,全省耕地面积5981.85万亩,比2010年净减少5.73万亩,超出保护目标约16万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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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2011修订)
【法规类别】地质资料管理
【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02.25
【实施日期】2001.09.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8)
陕西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
(2001年9月1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11年2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改善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地质体和地质作用的总
和,包括城市、农村、矿山的地表及地下空间的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地质灾害等。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监测、保护、利用和地质灾害防治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地质环境管理实行保护和利用相结合的方针,坚持谁利用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环境工作的领导,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使地质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管理与监督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从事地质环境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省外单位进入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的,应当经我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验资质并登记。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
禁止移动、侵占、损毁地质环境保护设施、标志、设备。
第二章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与地质环境评价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调查,为编制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提供依据。
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每5年编制一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十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区域国土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应当进行地质环境评价。
地质环境评价结果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一条城镇建设、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铁路、公路、机场、水库等大、中型工程项目建设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在申请建设用地之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由省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经评估和认定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建设项目和采矿项目,应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纳入项目建设规划和项目预算,与项目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第三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在采矿期间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