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释义第一章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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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章程

农民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社以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为宗旨,做到“民办、民管、民受益”,按照“自主经营、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原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本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五条本章程对全体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本社登记注册机关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七条本社住址:XXX镇XXX村。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八条本社业务范围: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开展农产品加工、运输、贮藏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第九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章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第十条本社成员由XXX村XXX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农牧户组成。

第十一条申请加入本社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合作社名称;有组织章程;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资金;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等。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但发起人(包括出资成员)在本社成立后不得退社。

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的成员也不得退社,但应当从合作社取得的盈余中按照章程的规定比例量化给前述人员,并在其存续期间与合作社共有其盈余及积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农民和农业经济的发展,维护农民的经济和社会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按照本法规定的条件,由农民集体、基层农民合作社或者集体拥有的兼营业、兼生产的企业为本身及其他农民、农家家庭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的社会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兼营业、兼生产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收购农产品、加工、经营和生产等多种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二章设立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有完备的组织、管理、资金、科技支撑;(二)有充分的活动场所;(三)有良好的社会公信力;(四)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和行业资质资格;(五)有足够的经济支撑。

第五条农民向政府机关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提出相应的设立申请书,依法邮报或以其他合法方式报送,报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法人名称、住所、经营范围;(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三)经办人和组织机构的构成及其职责;(四)资金的来源及金额;(五)落实农民、农家家庭收益的机制;(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设立申请书依照规定审查结束,政府机关核发设立批复,报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登记之日起设立,享受法定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组织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民集体、基层农民合作社及其他农家家庭支出资本等形式,联合组成,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社员均等、责任共担、共享收益、互动参与的原则实行会议制度、监事制度和代表制度。

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设置,必须制定内部审计机构,对社内的财务经营情况和合作社规章制度等予以跟踪检查,并通过报表向合作社管理机构提出情况说明。

第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建立行政管理部门和依法设立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兼营业、兼生产的企业。

第四章产品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品,应着重发展技术先进、高效环保的农技术或新技术、新产品,促进农业技术的科学化、信息化、生产化、市场化和经济化,增加农民的收益。

专合社规章制度

专合社规章制度

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业合作社的运营管理,保障合作社的合法权益,提高合作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合作社名称:×××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本合作社的宗旨是:依法经营,诚信为本,科技引领,合作共赢。

第四条本合作社的业务范围:种植、养殖、加工、销售农产品等。

第五条本合作社的运营原则:成员互助,民主管理,公平交易,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本合作社设有一个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为5-7人,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七条本合作社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为3-5人,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对合作社的财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八条本合作社设立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成员为3-5人,由理事会聘请。

技术委员会负责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九条本合作社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由理事会任命。

秘书处负责合作社的日常工作协调和组织实施。

第三章成员管理第十条合作社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承认并遵守合作社的章程和规章制度;(三)自愿加入合作社,并缴纳出资。

第十一条成员入社应当向合作社提交入社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后,成为合作社成员。

第十二条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按照出资比例获得合作社的收益;(三)按照章程和规章制度享受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四)查阅合作社的财务报表和经营情况;(五)自愿退出合作社。

第十三条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合作社的章程和规章制度;(二)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合作社的债务;(三)积极参加合作社的活动,履行成员职责;(四)按照合作社的规定缴纳会费。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应当遵守国家财务管理规定,实行独立核算,民主监督。

第十五条合作社的收益分配应当按照成员的出资比例进行,每年分配一次。

农民合作社法释义解释

农民合作社法释义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释义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和登记第三章成员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六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七章扶持政策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分析:本条是立法宗旨,全法共分九章五十六条。

农民是:“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不包括农业工人)。

合作,就是由于同样的需求,一群人聚集起来,共同去做一件事。

由于合作,人多力量大,可以做比一个人单打独斗时更大的事,也更容易把事情做好。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分析:本条第一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了定义解释。

第二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宗旨作出了规定。

首先强调的是必须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来组建专业合作社,确保了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第二是强调了自愿原则,也就是农民群众可以自由加入或者退出专业合作社。

第三是规定入社社员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是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

简而言之就是生产同一类农产品的农民、能够为此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农民、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第四是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是互助性经济组织,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市场主体地位。

简单理解就是,对外能够为社员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产品,对内为社员采购农业生产资料,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

同类,是指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的中类以下的分类标准为基础,提供该类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以及与该类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促进农产品生产和销售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依法组织生产,开展经济活动,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社员的利益,保证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和管理,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经营、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得为政府或者其他单位所有,所有权须由社员共同享有。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自愿组织,自愿加入,自愿退出,禁止强迫或者诱骗他人加入或者退出。

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自愿加入合作社,享有平等权利,按照合作社章程约定履行义务。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符合国家与地方制定的相关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完善社员自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对社员实行简明、明确、公开的权利和义务,保护社员的知情权。

第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制定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合作社的良好运行。

第二章组织构成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市场经济的参与主体,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由农民和其他合作社和组织组成。

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组织形式为成员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需要和规模,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按照法律规定形成合作社章程。

第三章经营范围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农产品销售等经济活动。

第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根据市场需求和产品特点,拓展相关产业,开展多元化经营。

第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合作社章程中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

第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应当依据合作社章程的规定认缴出资,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或者额度缴纳资金。

农民合作社法释义解释

农民合作社法释义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释义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和登记第三章成员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六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七章扶持政策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分析:本条是立法宗旨,全法共分九章五十六条。

农民是:“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不包括农业工人)。

合作,就是由于同样的需求,一群人聚集起来,共同去做一件事。

由于合作,人多力量大,可以做比一个人单打独斗时更大的事,也更容易把事情做好。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分析:本条第一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了定义解释。

第二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宗旨作出了规定。

首先强调的是必须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来组建专业合作社,确保了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第二是强调了自愿原则,也就是农民群众可以自由加入或者退出专业合作社。

第三是规定入社社员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是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

简而言之就是生产同一类农产品的农民、能够为此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农民、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第四是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是互助性经济组织,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市场主体地位。

简单理解就是,对外能够为社员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产品,对内为社员采购农业生产资料,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

同类,是指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的中类以下的分类标准为基础,提供该类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以及与该类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理,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登记,并依照规定提交登记材料,接受登记机关的审核。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透明原则。

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依法履行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发展壮大,提供政策支持和便利条件。

第二章登记主体和登记条件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自愿结成的农民组成,具有固定的会员资格和有限责任的组织形式。

第六条申请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成立章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要求;(二)会员人数达到法定数量,并具有固定的地点、场所和设备;(三)组织管理机构完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有明确的经济活动计划和经营预算,有稳健的投资运营规划;(五)其经济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登记书;(二)合作社章程或者合作协议;(三)会员名册;(四)审计报告;(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登记流程和录入第八条县级以上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登记机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组织形式、会员及会员权利和义务等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审查;(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或合作协议、审计报告等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及的行政许可、资质等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条县级以上登记机关审核通过后,应当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信息进行录入,并颁发登记证书,公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章程或合作协议等信息。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社具有法人资格承担有限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社具有法人资格承担有限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社具有法人资格,承担有限责任。

经营范围: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储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等服务.涉农用水服务(名称用水服务专业合作社、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设立:先看人员是否满足要求,(成员必须5人以上,农民成员80%,20人以下的可有一个企业或组织成员,20人以上的团体成员不得超过5%,组织成员要与农民合作社同类.)名称后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1、申请书(含委托书)2、全体成员签署设立大会纪要3、全体成员签署章程4、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和理事,理事就是法定代表人)5、身份证明(理事长、理事、全体成员、代办人)6、农民成员的身份证明:可以是身份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村委或居委会的证明,国有农牧等企业的员工则由企业出具证明,可算农民,这种农民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应提供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农业技术服务、农产品运输、农机服务、养殖等)。

7、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的出资清单(用实物或知识产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等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不得以劳务、特许经营权等无法转让的财产进行出资)清单载明:姓名、出资方式(如:货币知识产权等)、出资额并分别签名,最后要有出资总额8、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载明姓名、证件号、住所、成员身份)9、场所10、名称(某某专业合作社)涉农用水的企业*用水服务专业合作社*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11、场所使用承诺书、登记表、名称预核准表变更1、申请书(含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2、成员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3、章程或章程修正案(法人签字盖章)4、场所变更\经营范围\出资总额或出资情况变更(出资成员和法人代表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法定代表(新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法定代表人信息、身份证明)\理事\名称\成员(成员名单和身份证以及成员出资清单、章程修正案,新成员满足农合设要求)成员变更是备案不需要修改执照,不要提交执照正副本5、正副本注销:解散事由出现15日内由成员推举清算组,逾期,由成员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立10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60日内登报,清算结束办理注销1、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先办理备案(材料见后表)2、查询有无分支,有分支,先注销分支,提交注销通知3、申请书(含清算组成员签署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4、成员大会作出的解散决议,或人民法院文书或吊销文件5、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和名单6、清算报告(全体成员签名或者法院确认)7、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复印件8、清税证明9、正副本备案①合并、分立先备案后注销最后新办备案材料1、申请表(含委托书)2、成员大会作出的解散决议3、成员大会作出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4、正副本②增设或注销分支要备案备案材料1、申请表(含委托书)2、增设分支的执照复印件,注销要注销通知3 成员名单4 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分支机构设立(名称和经营范围隶属于农合社)1、申请表(含委托书)2、身份证(代办人、负责人)3、农合社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4、经营场所5、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10、场所使用承诺书、登记表、名称预核准表分支机构变更1、申请书(含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2、全体成员签署的变更决议书3、场所变更\经营范围\负责人\名称(名称和经营范围隶属于农合社)4、正副本分支机构注销:1、申请书(含清算组成员签署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2、清税证明3、正副本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纪要广西稻海农业专业合作社章程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一章名称与住所第一条本社名称:广西稻海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范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范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组织和运营,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合作社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五条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七条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合作社的财务和理事会的工作。

第三章成员权益第八条合作社的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按照出资额享有合作社的收益;(三)按照出资额享有合作社的财产权益;(四)按照出资额享有合作社的决策权;(五)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合作社的成员承担以下义务:(一)按照出资额认缴的股份履行出资义务;(二)按照合作社的决议履行义务;(三)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条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合作社应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

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第十二条合作社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

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三条合作社的财务报表应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合作社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五章运营管理第十四条合作社的运营管理应遵循合作社章程和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合作社应按照成员大会的决议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合作社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生产管理、质量管理、营销管理、技术管理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农村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

本文将对《合作社法》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制度。

根据《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农民自愿组成、以互助合作为主要目的、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必须遵守法定程序,明确社员权益,并依法履行注册手续。

《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管理、财务制度、经营规范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首先,合作社必须设立理事会或者董事会,通过选举方式产生。

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策和监督工作。

其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可靠。

合作社的经营行为应当以实现社员的利益为宗旨,不能追求个人利益。

《合作社法》还对合作社的退出、解散和清算等情况作出了相关规定。

社员可以自愿退出合作社,但不能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非社员。

对于违反合作社规定的社员,合作社有权进行相应的处理措施。

一旦合作社决定解散,需通过法定程序,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清算。

总的来说,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国农村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合作社法》为其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规范,有利于促进农民利益的实现,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和运营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注重规范管理,以确保其有效运作,为农民提供更好的服务和发展机会。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专业合作社章程年月日召开设置大会,由全体设置人一致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组员旳合法权益,增长组员收入,增进本合作社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由等人发起,于0 年月日召开设置大会成立。

本合作社定名为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万元。

本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本合作社地址:邮政编码:。

第三条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旳原则,以服务组员、寻求全体组员旳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

组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本合作社重要业务活动内容如下:销售鸡蛋,提供与蛋品经营有关旳技术信息服务。

第五条本合作社由名组员共同出资,每股元。

出资方式为:现金。

详细出资状况如下表: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旳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旳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组员所有旳份额;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本合作社组员以其账户内记载旳出资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合作社以自身所有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组员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有关旳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旳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行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旳数额和方式参与社会公益捐赠,办理组员旳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八条本合作社在行政主管部门旳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旳加入手续,从事生产经营,可以运用并接受本合作社提供服务旳农民和有关业务人员,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组员。

本合作社可以吸取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旳生产经营活动旳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组员。

本合作社组员以农民为主,入社组员出资须到达1股方可入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PPT教学课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PPT教学课件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成员享有的权利
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 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4.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 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5.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 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五十七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 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年10月31日
议; •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
人员; • (9)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理事长的职权
• (1)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 (2)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 (3)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
他专业技术人员; • (4)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
(五)设立合作社应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5.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住所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 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一、合作社的设立
(一)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概念: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48号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48号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正文:----------------------------------------------------------------------------------------------------------------------------------------------------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

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成员出资总额;(四)业务范围;(五)法定代表人姓名。

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手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手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手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加强农民的组织建设,提高农民的生产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规定,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一种,是由农民自愿组成、共同经营、共同分配、互助合作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和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市场原则,加强组织建设,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经营和解散,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程序,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和管理,鼓励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由自愿加入的自然人组成;(二)具有明确的经营业务范围和经营计划;(三)有完整的章程和管理机构;(四)有足够的资金和生产经营条件;(五)能够确保成员的民主管理和共同利益;(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召开成立大会,制定章程,选举理事会;(二)向县级农村经济部门备案注册;(三)领取营业执照,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分支机构时,应当经过成员大会决定,向上级部门备案注册,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每年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经营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第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自愿原则,尊重成员的意愿,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二)坚持合作原则,发挥合作优势,提高效益;(三)坚持公平原则,公正合理分配收益;(四)坚持民主原则,实行民主管理,加强内部监督。

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规定相符,不得违法经营,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释义第一章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释义第一章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释义第一章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为什么要专门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世纪80年代,我国农村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成为独立的财产主体和市场主体,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小规模家庭庭经营的弱点也逐渐显现。

如何提高家庭经营抗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将小规模的分散经营与国内、国际大市场对接,是我国加快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

面对这个问题,广大农民群众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创办了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并使其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组织载体。

党和国家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出现,就为其发展提供了宽松的政策环境,各级党委、政府也为支持其发展,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了大量的指导、扶持、服务工作。

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它可以提高农业生产和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结构调整,稳定地增加农民收入,也为落实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政策提供了一个崭新的渠道。

但是,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加上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较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中呈现出组织形式、运行机制、发展模式的多样性,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困难,迫切需要国家采取法律和政策措施加以解决。

例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不明确,许多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不能真正实行民主管理,不利于保护农民成员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

因此,通过立法,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保护农民的利益,支持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农民聚集经营,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推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的名称为“XX农民专业合作社”,下简称“本合作社”。

第三条本合作社的宗旨是:“服务农民群众,提高农业质量和经济效益,推动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为:XXX。

第五条本合作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民主原则为基础,采取自愿、平等、互利、互助的原则。

第六条本合作社的住所为XXXXX。

第二章成员资格第七条加入本合作社必须是非政府组织、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可以是个人或家庭农场。

第八条加入本合作社的成员必须遵守合作社的章程和规定,认同合作社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成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其他成员的权益和利益。

第三章会员投资第九条本合作社的会员必须按照合作社的经营规模投资,并签订入社协议。

第十条本合作社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会员的投资。

会员的投资形式有货币、实物和劳动等。

第四章权益和利益分配第十一条本合作社的成员参与集体经济活动的收益和分配,以及个人投资回报的分配比例由合作社理事会在成员大会上提出,得到法人等大会批准。

第十二条利润分配方式:首先用于本合作社的运营,剩余部分根据合作社的章程进行分配。

本合作社的分红政策为累计分红。

第十三条在本合作社中不得有股权交易,不得以股权为抵押或出借,不得以股权为市场交易或衍生品。

第五章组织架构第十四条本合作社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十五条理事会承担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和监督责任,由成员自行选举产生。

理事会成员中应有专业知识、经验丰富、有农业背景等成员,理事会成员任期为三年,可连选。

第十六条监事会对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监督,由成员自行选举产生。

监事会成员中应有专业知识、经验丰富、有财务背景等成员,监事会成员任期与理事会成员同期。

第十七条合作社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大会,理事会按照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程序起草会议议程,成员大会由理事会组织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和登记第三章成员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六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七章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第八章扶持措施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支持、引导、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设施建设运营、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农民为主体;(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扩大生产经营和服务的范围、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可以依法自愿设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九条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实力,保障农民自愿参与、平等协商、自治管理、有序发展的权利,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愿结成的经济组织,是农民就地就业、增加收入、维护合法权益、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管理、改制、解散等活动,依法自主实施,国家和社会各界应给予支持和帮助。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依法履行义务,接受政府、农民群众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管理、改制、解散等活动,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平等、民主的原则,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和服务,提供必要的技术、财政、土地和信用支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有利的条件。

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活动应当依法纳税,依法参保,依法履行信息公示和报告义务。

第二章成立和登记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农民自愿、平等协商,并按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可以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八条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作出书面的成立决议,并由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农民合作社的,还应当作出入社决议。

第九条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应当依法履行登记手续。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省农业农村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农业农村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反映合作社的业务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能有违法犯罪的目的或者侮辱、淫秽的内容。

第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和其他适用的组织形式。

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明确成员的权利、义务和利益分配方式,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每个成员。

第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最低成立资金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后,应当在一个月内运用设区的市、自治州、省农业农村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农业农村行政部门签发的成立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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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释义第一章第四条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一、国际合作社联盟认为,合作社的基本原则是提供合作社建立的制度标准,它一方面限制甚至禁止合作社从事某些活动,另一方面鼓励其进行某些活动。

合作社的原则是合作社的价值所在,一个合作社应当将每项原则所体现的精神贯穿于日常活动中。

1995年9月,国际合作社联盟通过了《关于合作社特征的宣言》,明确指出:合作社的基本价值是“自助、平等、公平和团结”,并据此宣示了合作社的七项原则:即自愿和开放的社员,社员的民主控制,社员的经济参与,自治、自立,教育、培训和信息,合作社之间的合作,关心社区。

上述原则的核心精神有三点:即开放的社员资格、社员的民主控制和按照惠顾额返还,只要具备这些核心精神的组织就可以称为合作社。

二、本条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是体现中国特色的基本原则。

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起步较晚,其成长环境已不同于发达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

特别是由于我国农户经营规模小,农民的经济实力弱,多数还没有能力举办自己的企业,农村的经济很多都是“能人经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也要依赖经济实力较强的农户、企业,甚至要吸收工商资本的加入。

因此,本法在确定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时,在遵循国际合作社联盟基本精神的前提下,并未局限于国际上传统的合作社原则,在成员结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治理结构和盈余分配等方面结合国情进行创新,体现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特色。

本条规定的后三项原则充分反映了国际上对合作社价值的主流认识。

第二项原则既反映了国际公认的合作社的核心精神之一,也充分表达了我国广大农民群众对发挥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功能作用的热切期盼。

第一项原则则是从中国国情出发,在广泛总结并充分肯定我国亿万农民的实践探索和伟大创造的基础上,确立的独具中国特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道路的重大原则,主要目的在于:一是保证合作社中农民的主体地位,防止少数人控制,在本法中体现在人数数量上的绝对多数和管理上的一人一票为基础的民主控制两个方面;二是保证合作社农民的经济利益得以实现,避免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特别是当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中有龙头企业和专业大户时。

需要注意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价值,也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定性的标准,只有依照这些基本原则组建和运行的合作经济组织才是本法所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才能享有本法规定的各项扶持措施。

三、根据本条规定,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五项基本原则。

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这是为了坚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民服务的宗旨,发挥农民专业
合作社在解决“三农”问题中的作用,使农民真正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人,有效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并防止他人利用、操纵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坚持以服务成员为宗旨。

农民入社后,可以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更好地发展生产。

农民专业合作社则将成员分散生产的农产品和需要的服务集中起来,以规模化的方式进入市场,改变了单个农民的市场弱势地位,完成单个农民办不了、办不好、办了不合算的事。

另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成员服务,还必须坚持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不论是农民个人还是企业等团体成员,加入合作社都是为了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合作社本质上是成员共同利益的联合体,这种共同利益是成员间进行合作开展一致行动的基础,只有谋求共同利益才能保证全体成员的利益最大化,实现每个成员加入合作社的目的。

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互助性经济组织,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农民可以自愿加入一个或者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入社不改变承包经营;农民也可以依法自由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终止其成员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返还其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本法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和保证农民成员对本社的民主管理两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设立成员大会,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力机构,并依法定期和临时召开;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成员可以通过民主程序直接控制本社的生产经营活动。

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盈余分配方式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的重要区别,为了体现盈余主要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基本原则,保护一般成员和出资较多成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本法规定: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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