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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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务员工资标准

山东公务员工资标准

山东公务员工资标准山东省公务员工资标准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山东省财政部门的具体政策执行的。

根据最新的政策规定,山东省公务员工资标准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和补贴等部分。

首先,基本工资是公务员工资的基础部分,是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确定的,一般根据公务员的职务等级和工作年限来确定。

在山东省,公务员的基本工资标准是根据其职务等级和工作年限来确定的,一般来说,职务等级越高,工作年限越长的公务员,其基本工资标准也会相应提高。

其次,津贴是公务员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岗位津贴、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等。

岗位津贴是根据公务员的具体岗位确定的,一般是根据工作的特殊性、责任性和技术含量等因素来确定的。

住房补贴是根据公务员的工作地点确定的,一般是根据工作地点的房价水平和租金水平来确定的。

交通补贴是根据公务员的工作地点和交通情况确定的,一般是根据工作地点的交通便利程度和公务员的交通费用来确定的。

最后,补贴是公务员工资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生活补贴、餐费补贴、通讯补贴等。

生活补贴是根据公务员的家庭情况和生活水平确定的,一般是根据公务员的婚姻状况、子女情况和父母情况来确定的。

餐费补贴是根据公务员的工作性质和工作地点确定的,一般是根据公务员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的餐饮情况来确定的。

通讯补贴是根据公务员的通讯费用确定的,一般是根据公务员的通讯需求和通讯费用来确定的。

总的来说,山东省公务员工资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山东省财政部门的具体政策执行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和补贴等部分。

这些工资标准的确定是合理的,能够充分体现公务员的工作成绩和贡献,也能够保障公务员的基本生活和工作需求。

希望广大公务员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职业优势,为山东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处理办法

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处理办法

例7:某处长,1968年参加工作,套改年限为39年,
1990年任副处长, 2002年任处长,任副处的年限为 12年,任正处的年限为5年,合并计算副处的任职年 限为17年。按正处套改工资,级别工资为15-7,工资 额为1249元;按照副处长套改工资,级别工资套改为 16-9,工资额为1274元。工资额高于15-7,按照上 述政策,可以先按副处级职务套改工资,然后就近就 高套入15-8,1314元。
例13: 某局长,1981年参加工作, 2003年任处长,套改年限为26年, 任正处4年,2006年7月套改的职务 工资为县处级正职830元,级别工资 为18-5,870元;2006年9月提拔为 正局,职务工资晋升为厅局级副职 1080元,级别晋升到厅局级副职的 最低级别15级,级别工资逐级就近
★ 所任职务层次低于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
新录用和新参加工作工作人员工资
★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工资待遇 ★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期满后的工资 ★ 新参加工作的机关工人学徒期工资待遇 ★ 新参加工作的机关工人学徒期期满后工资
待遇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工资处理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下月起执 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 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 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 对应级别以内的,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 就近就高套入相应的工资标准。超过两个级 别的,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 别对应的工资标准。〔例13〕
★ 公务员由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的工资处 理方法
★ 公务员由较高职务改任较低职务〔受处分人员 除外〕的工资处理方法〔例18、19〕
例18:某处长,原级别工资为17-5,改任 主任科员后,降低了两个职务层次,级别 降低两个到19级,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低 套入18-6,19-7。

山东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

山东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

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2007年12月3日中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鲁人发[2007]98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单位考核与社会评价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容和标准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六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高;(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四)工作实绩突出;(五)清正廉洁。

第七条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五)廉洁自律。

第八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或发生不良行政行为被投诉查实一次;(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公务员 工资改革方案》

《公务员 工资改革方案》

《公务员工资改革方案》第一篇:公务员工资改革方案公务员工资改革方案202x-09-14校长知道么收藏,稍后阅读已收藏一、基本工资:办事员2800元;科员3000元;副科级3100元;正科级3300元;副处级3600元;正处级4000元;副厅级4400元;正厅级5000元;副部级5500元;正部级6000元。

办事员三周年按科员对待;科员五周年按副科级对待;副科级十周年按正科级对待;正科级十周年按副处级对待;副处级十周年按正处级对待;初次套改以累计年限对应的职务待遇确定基本工资。

二、工龄工资:每年60元,以虚年计算,按月发放。

三年一调。

三、奖励工资:每月300元,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次年1月停发,直至考核合格的次年1月继续发放。

三年一调。

四、补助工资:1、车补,随工资每月发放,标准=基本工资÷5,逢一进十。

2、取暖补助,一年发放一次,标准=基本工资÷3,逢一进十。

3、出勤补助,正常上班每天30元,无故不到每日扣发30元,经单位领导批准的病假、事假和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等0元。

三年一调。

4、山区补助,农村和山区公务员享受山区补助,标准=基本工资÷10,按月发放,三年一调。

5、地区差別补助,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区差別工资。

除养老、医疗补助按现行政策执行外,更多精彩加我。

startwanzi 公积金、独生子女费等一切现行补助全部废止。

五、新参加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确定方法。

高中、技校、中专以办事员确定;大专以科员确定;本科以副科级确定;硕士以正科级确定。

六、退休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退休生活费=退休前工资×80%。

三年一调。

第二篇:公务员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公务员工资改革标准出台公务员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公务员工资改革标准出台江苏省的公务员收入正经历一场规范化调整。

这项被俗称为“阳光工资”的改革,将使公务员收入中的各类津贴、补贴在清理、合并、规范后,由原来的“暗补”变为“明补”,因为地区和部门差异造成的公务员收入差距将逐渐缩小。

山东公务员涨工资改革计划最新消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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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山东公务员涨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山东公务员涨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山东公务员涨工资,公务员工资25年涨60倍。

山东是经济大省,但是工资与江浙及珠三角相比工资相差很大,甚至都没有西部省份的高,很多岗位在三千以下,已经吸引不了年轻人员,特别基层人才流失严重,济南、青岛、烟台、东营在山东是比较富的地方,工资水平最高,科员普遍4000+。

山东公务员涨工资最新消息,公务员工资25年涨60倍,为什么属于发达地区的威海这么后,其实威海在山东属于比较穷的地方,同级别威海与第一档差距在1000以上,威海科员阳光工资一般3000-3100。

而临沂、潍坊、淄博、日照、济宁等地方,由于人口基数大,财政收入高,工资水平也较高。

山东省部分津贴拟转工资给公务员涨工资山东省人社厅厅长韩金峰介绍,山东省将在试点公务员聘任制及完善公务员工资制度方面进行一系列调整。

据介绍,聘任制公务员制度在深圳已经启动,山东省已在青岛市试点,选择了几个岗位进行聘任制管理,主要针对特殊岗位,聘任专门人才,待遇比普通公务员高。

韩金峰介绍,自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山东省公务员工资便没进行过面上的调整。

公务员上涨的工资都是因为职位的升高,工资之外的主要收入则是津贴,山东省今年将准备调节优化公务员工资结构,目前的工资构成中,不到1/3是基本工资,2/3多是岗位津贴。

计划在工资总量不变的情况下,把部分岗位津贴转变为基本工资,解决基本工资比重偏低,提高年人均津贴补贴困难县的补贴水平。

山东某乡镇公务员工资乡镇公务员工资待遇要取决于当地的经济水平。

论收入的话,不会很高(地级市街道办:每月1800+600左右;县级市基层:每月1500+400左右;县级基层:1300+300左右)。

但综合起来考虑的话,在乡镇当公务员,住宿单位会解决(这个相对于大城市而言容易得多),吃饭一般是在单位食堂。

所以相对收入还行。

山东省公务员工资25年涨60倍从省农业厅调查分析看,最近25年,一般公务员工资上涨了60倍左右,农资价格上涨了20倍左右,而粮食价格上涨只有6倍左右,所以说,大部分农产品涨价属于正常范围内,是价值规律的回归。

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2006工改文件)

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2006工改文件)

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2006工改文件)国家部委国发[2006]22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北京市京工改办[2006]1号北京市工资改革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工改办[2006]3号北京市工资改革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工改办[2006]5号北京市工资改革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的规定天津市津政办发[2006]61号关于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主要内容:天津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河北省冀政[2006]88号_1 河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冀政[2006]88号_2 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冀政[2006]88号_3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和增加离退休费实施办法山西省晋政发[2006]47号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山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山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和增加离退休费实施意见、山西省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内政字[2006]37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字[2006]37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字[2006]37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宁省辽政发[2006]4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辽宁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辽宁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辽宁省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吉林省吉政办发[2006]3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吉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吉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林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黑龙江省黑政办发[2006]7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4个文件的通知(主要内容:黑龙江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政策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上海市沪人[2007]6号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江苏省苏政发[2006]160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通[2006]322号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通[2006]331号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江省浙人薪[2006]306 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薪[2006]307号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薪[2006]308号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安徽省皖政[2007]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计发离退休费等实施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安徽省2006年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安徽省200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福建省闽政[2006]4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福建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江西省赣府厅发[2006]56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江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江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实施意见)山东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河南省豫政[2006]7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河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实施意见)湖北省鄂人[2006]17号湖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鄂人[2006]18号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鄂人[2006]19号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湖南省湘人发[2006]134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发[2006]135号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发[2006]136号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和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广东省粤人发[2007]55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7]5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人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7]5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政发[2006]5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有关实施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海南省琼人劳保[2006]329号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琼人劳保[2006]330号关于印发《海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琼人劳保[2006]331号关于印发《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重庆市渝府发[2006]13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6]13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6]13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相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6]13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四川省川人发[2006]46号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6]47号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6]48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贵州省黔府发[2006]4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人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贵州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贵州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云南省云政发[2006]19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6]19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6]19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西藏自治区暂未收集,欢迎补充。

山东公务员工资标准

山东公务员工资标准

山东公务员工资标准山东省公务员工资标准是指在山东省范围内,公务员根据其职务级别和工作年限所确定的工资待遇。

公务员工资的确定是按照国家规定的公务员工资管理办法执行的,具体标准由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并公布。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工资分为基本工资、津贴和补贴。

其中,基本工资是公务员根据其职务级别确定的工资标准,津贴是根据公务员工作地点和条件发放的补贴,补贴是根据公务员的特殊工作条件和需要发放的额外补助。

其次,山东省公务员的工资标准是根据公务员的职务级别和工作年限确定的。

公务员的职务级别分为一至十四级,不同级别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

工作年限越长的公务员,工资待遇也会相应提高。

另外,山东省公务员工资标准的调整是由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的。

一般来说,公务员工资标准的调整会考虑通货膨胀率、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公务员工作压力等因素,保障公务员的合理收入水平。

总的来说,山东省公务员工资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具体情况制定的,旨在保障公务员的合理收入水平,激励公务员提高工作积极性和服务水平。

同时,公务员工资的调整也需要考虑到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确保公务员的工资待遇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总结一下,山东省公务员工资标准是根据公务员的职务级别和工作年限确定的,调整是根据国家和山东省的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的。

公务员工资的合理性和公平性是保障公务员工作积极性和服务水平的重要因素,也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保障之一。

希望山东省能够继续完善公务员工资制度,确保公务员的合理收入水平,激励他们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18•【字号】鲁发[2004]15号•【施行日期】2004.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鲁发[2004]15号2004年5月18日)根据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思路方法(一)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事业单位队伍庞大、门类繁多,广泛分布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省事业单位改革已在不同层面上进行了一些积极的探索和试验,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还很不适应。

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政事职责划分不清,布局结构不够合理,社会化程度不高,用人和分配机制不活,自我发展能力不强。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加重了财政负担,影响着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和其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降低了事业单位的活力和产出效益。

因此,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已成为我省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步伐的客观要求,必须提上重要工作日程。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本着有利于增强事业单位活力、提高其运行质量和自我发展能力,有利于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财政支出结构、提高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改革现行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用人制度、分配制度及其他相关制度。

通过改革,全面改善事业单位的运行机制,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逐步建立起政事职责分开、法人地位明确、单位自主运营、政府依法管理的新型管理体制;建立起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和能进能出、能上能下、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制度;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若干问题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若干问题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鲁人薪〔1994〕4号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有关单位:现将《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政发〔1994〕8号)文件精神,对我省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实施范围列入机关工资制度改革范围的工作人员,除国家规定的外,还包括: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厅字〔1993〕22号文件规定,县及县以上各级党校中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和党务工作的人员;由原单位照发工资的挂职锻炼人员、公派出国学习人员和援外工作的人员;新录用的试用期未满的人员和尚未转正定级的大中专毕业生;学徒期、熟练期未满的工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聘的乡镇合同制干部;经劳动部门批准招收的合同制工人。

不包括:在国家机关工作工资关系在事业、企业单位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辞职手续或被辞退的人员;擅自离职或无故超假不归的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被劳动教养的人员以及触犯刑律保留公职的人员。

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一)职务级别的确定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和级别,按照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确定。

(二)职务工资的套改1、工作人员按照现任职务,将其现行的职务工资就近就高套入职级工资制中的职务工资标准。

套改后符合规定的任职年限、工作年限的,可再套入相应的职务工资档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

例:某科长,工作年限30年,任职年限7年,现职务工资91元,可就近就高套入科长职务工资1档96元,然后按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套入科长职务工资3档136元。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3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3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3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一)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

进一步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发挥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作用,依法落实董事会的工资分配管理权。

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政府发布的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充分参与市场竞争、盈利水平高、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规范的国有企业,可以自主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二)完善工资效益联动机制。

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联动机制,实现工资效益同向联动,职工工资能增能减。

1.健全工资效益同向联动机制。

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适度增长;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

2.明确企业工资总额增减限制。

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得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当年工资总额下降幅度不得超过经济效益下降幅度。

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要做到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

06年工资改革

06年工资改革

德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0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一)经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下列事业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海洋、地质勘察、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事业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一)岗位工资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1、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套改: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实行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2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实行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2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实行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实行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24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为加强对财政支出和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确保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的及时足额发放,省政府确定,在全省实行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统一发放工资。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重要意义(一)有利于确保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多年来,各级政府为保证职工工资及时发放做了大量的工作。

但由于若干因素的影响,我省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

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可以增强各级政府的责任,保证资金来源,减少中间环节,防止挪用人员经费,解决拖欠职工工资问题,有利于维护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二)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分配秩序。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在分配领域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扩大了一些部门、单位的理财自主权,充分调动了部门的积极性。

但由于诸多原因,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的分配行为不够规范,尤其是一些有预算外资金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乱发奖金、津贴和补贴的现象屡禁不止,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会分配秩序的混乱。

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将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工资按照国家统一的政策直接发放,单位不准再列支人员经费,有利于杜绝单位滥发津贴、补贴和资金,维护正常的分配秩序。

(三)有利于加强人员管理,节减财政支出。

编制管理与财政管理脱节、人员管理与经费管理脱节,是造成行政事业人员增长过快的重要原因之一。

山东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解读

山东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解读

山东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解读山东已尝试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据了解,目前,安徽、山东、江苏、河北、辽宁等省都已经陆续开始尝试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职级功能弱化导致职务晋升成为公务员最大的激励,职务晋升也成为公务员职业发展的唯一阶梯。

现实中,职务与职级的联系过于紧密,表现为以职定级、以职定薪。

据统计,在目前各地公务员工资的四个组成部分中,职务工资约占20%,级别工资约占25%,地区附加津贴约占45%,各种补贴约占10%。

级别工资仅占两成。

相比之下,职务工资比例虽不高,但由于地区附加津贴基本按照职务发放,职务工资整体所占比例接近七成。

职务对工资水平具有决定性作用。

职级的功能被明显弱化。

职级功能弱化导致职务晋升成为公务员最大的激励,职务晋升也成为公务员职业发展的唯一阶梯。

据山东省济南市委组织部近年组织的一项调查显示,近81%的被调查者认为职务晋升是对公务员最有效的激励,其中领导职务的晋升比非领导职务的晋升更具吸引力。

这给当前公务员管理带来很多问题,比如,公务员谋求职务不是为了承担责任,而仅是为了获取权力。

基层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将并行待遇有望提升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

会议指出,在职务之外开辟职级晋升通道,有利于调动广大基层公务员的积极性,是为基层公务员办好事、办实事,一定要把好事办好。

在全国县以下机关实施这项改革,要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坚持好的做法,改进存在的不足,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有关专家在接受人民网采访时表示,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后,将拓宽基层公务员发展通道。

公务员待遇会随着职级的提升相应提高,将有利于解決基层公务员的腐败问题。

拓宽基层公务员发展通道改变千军万马挤独木桥的局面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建立公务员的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

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接受人民网采访时指出,深改小组此次审议的《意见》,是对三中全会《决定》和“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进一步细化和落实。

山东公务员工资标准

山东公务员工资标准

山东公务员工资标准
山东省公务员工资标准是指在山东省范围内,各级各类公务员的工资待遇标准。

公务员工资标准的确定,是根据国家政策和山东省财政实际情况而定的,其调整和变动也受到相关政策和财政预算的影响。

首先,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公务员工资标准应当与当地经济水平相适应,保障公务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在山东省,公务员的工资标准一般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调整。

同时,国家对公务员的工资标准也有相应的规定和指导意见,山东省在确定公务员工资标准时需要遵循相关国家政策。

其次,山东省公务员工资标准根据公务员的级别和职务进行划分。

一般来说,公务员的级别越高、职务越重要,其工资标准也相对较高。

不同级别的公务员在工资标准上会有一定的差异,这也是为了激励和保障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权益。

此外,公务员的工资标准还受到财政预算的限制。

山东省财政部门会根据当年的财政收支情况、财政预算安排等因素来确定公务
员工资标准的具体数额。

在财政预算有限的情况下,公务员工资标准的调整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总的来说,山东省公务员工资标准是一个综合考虑国家政策、地方经济情况和财政预算等因素的结果。

在确定和调整公务员工资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公务员的实际生活需求,保障其合理的工资待遇,同时也要兼顾财政预算的可持续性和合理性。

希望山东省的公务员工资标准能够更好地适应当地经济发展和公务员的实际工作需要,为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山东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山东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山东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总16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二、职级工资制度的实施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

职务工资。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

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件1)。

现任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

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现任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

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

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规定学制,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在此基础上高套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对应的工资标准;如高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按现任职务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时,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原任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

山东省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技术等级)变动后工资确定办法

山东省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技术等级)变动后工资确定办法

⼭东省机关⼯作⼈员职务(技术等级)变动后⼯资确定办法⼭东省机关⼯作⼈员职务(技术等级)变动后⼯资确定办法根据国家和我省⼯资收⼊分配制度改⾰的有关⽂件精神,现将机关⼯作⼈员职务(技术等级)变动后⼯资确定办法规定如下:⼀、公务员职务变动后⼯资确定办法公务员晋升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下⽉起,职务⼯资按新任职务确定。

级别⼯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晋升⼀个级别。

级别⼯资逐级就近就⾼套⼊晋升后级别对应的⼯资标准。

公务员因机构变动、中央和省委⽂件规定的政策性转岗、达到中央和省委⽂件规定的任职年龄界限等组织原因,由领导职务改任同⼀职务层次⾮领导职务的,职务⼯资和级别⼯资不变;因考核不称职、不服从组织安排、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有违纪违法⾏为但不处分或免予处分以及其他个⼈原因,由领导职务改任同⼀职务层次⾮领导职务的,执⾏⾮领导职务的职务⼯资标准,级别⼯资不变。

公务员由较⾼职务改任较低职务的(受处分⼈员除外),从职务变动的下⽉起,职务⼯资按新任职务确定。

级别⼯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在原级别的基础上,每降低⼀个职务层次降低⼀个级别;降低后的级别⾼于新任职务对应最⾼级别的,执⾏新任职务的最⾼级别。

级别⼯资逐级就近就低套⼊降低后级别对应的⼯资标准。

⼆、机关⼯⼈技术等级(职务)变动后⼯资确定办法技术⼯⼈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从晋升技术等级(职务)的下⽉起,技术等级(职务)⼯资按新任技术等级(职务)确定,岗位⼯资就近就⾼套⼊晋升后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岗位⼯资标准。

普通⼯转为技术⼯后经技术等级考核合格的,从考核合格的下⽉起,技术等级⼯资按初级⼯确定。

岗位⼯资按以下办法确定:根据国家和我省⼯资制度改⾰的相关规定,先按初级⼯模拟套改出本⼈2006年7⽉1⽇的岗位⼯资,再考虑⼯改后按年度考核正常晋档等因素,确定其岗位⼯资。

本办法从2006年7⽉1⽇起执⾏。

山东省职级并行实施细则

山东省职级并行实施细则

山东省职级并行实施细则篇一:2021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运行机制试点单位及试点方案2021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试点单位及试点方案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将在哪些地方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部长职务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试点党政干部是哪里?职务工资在县以下机关公务员下述的薪资中“占大头”,这种现状将被打破。

据新华社“新华视点”微博12月2日下午消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简政放权会议审议了《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县区职级齐头并进制度的意见》。

会议指出,在全国县以下机关实施这项改革,要阐发试点工作经验,坚持好的做法,改进存在的不足,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职务是指公务员所具有的头衔称谓,主要包括体现工作能力和与及职责大小,如县长。

县以下警察机关建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建在并行制度中央全面领导组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请示报告》。

会议指出,在职务之外开辟职级晋升通道,有利于调动广大基层公务员的积极性,是为基层公务员办好事、办实事,必然要把好事办好。

在全国县以下机关推行这项改革,要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坚持好的做法,改进存在的不足,认真抓好组织制定。

《人民日报海外版》9月11日曾发表一篇题为《什么样的人能当领导干部?》的文章。

文章显示,全国公务员队伍约有60%在县级以下。

基层公务员由于行政层级限制,职务很难上去,影响了工作积极性。

对此,国家行政学院竹立家教授告诉澎湃新闻,目前的情况是,职务对于职位公务员工资起决定性调节作用。

职务与职级分离并行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工资制度,薪酬制度是实现职务与职级并行的重要条件。

竹立家认为,只有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建设,职级的更重要激励功能才能真正发挥出来。

竹立家还称,职务、职级双重晋升的机会,打破了“官本位”思想,也会削弱基层违法乱纪卖官之风,维护了公平。

什么是职务和官阶?职务是指公务员所蕴含的头衔称谓,主要充分反映工作能力和职责大小,如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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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二、职级工资制度的实施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

职务工资。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

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件1)。

现任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

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现任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

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

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规定学制,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在此基础上高套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对应的工资标准;如高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按现任职务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时,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原任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

公务员套改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套改的级别高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定级的级别工资额的,可按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工资额就近就高套入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二)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

1.晋升职务增加工资。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

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晋升一个级别。

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2.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的1月1日起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晋升职务相应晋升级别时,如晋升一个级别,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当年起计算;如晋升两个级别及以上,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晋升职务变动级别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按套改办法重新确定级别后,自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凡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并达到级别工资套改表规定年限的,可从达到规定年限当年的1月1日起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其中,职务未发生变动的,须按现任职务达到上一级别规定年限或按原任低一职务达到套改确定级别规定年限;晋升职务只晋升一个级别的,须按原任职务达到晋升后级别的规定年限。

按有关规定高定级别的人员,先按高定前的级别执行上述办法,在此基础上再予以高定,但不得突破本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

按上述办法晋升级别后,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的级别达到所任职务最高级别后,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不再晋升级别,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3.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两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4.其他。

公务员晋升级别相应增加级别工资时,如增资额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级别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

晋升两个以上级别时,逐级计算增资额是否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

公务员晋升级别和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在同一时间的,先晋升级别,再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三)新录用人员工资待遇。

1.试用期工资。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845元。

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级别,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

新录用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公务员,仍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

2.试用期满后工资。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和级别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职务工资分别执行下列职务对应的标准:初中、高中和中专毕业生按办事员;大学专科、大学本科、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科员;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副主任科员;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主任科员。

级别和级别工资分别定为:初中毕业生二十七级1档;高中、中专毕业生二十七级2档;大学专科毕业生二十六级2档;大学本科毕业生二十五级2档;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五级3档;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四级3档;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二级1档。

其他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录用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试用期满合格后级别工资可适当高定:其中,在县直单位工作的高定一档,在乡镇工作的高定两档。

三、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级别与工资等待遇挂钩问题,待国家有关具体办法出台后另行制定实施意见。

四、机关工人工资制度的实施(一)机关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1.技术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技术等级工资。

技术工人按考评(聘任)的技术等级(职务)执行相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岗位工资。

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件2)。

现任技术等级(职务)是指技术工人按机关事业单位技术等级(职务)考评规定考评(聘任)的技术等级(职务);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是指技术工人从考评(聘任)技术等级(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学徒期、熟练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技术工人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工资标准。

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时,现任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与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

2.普通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套改年限确定(附件2)。

套改年限的计算办法与技术工人相同。

(二)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办法。

1.晋升岗位工资档次。

从2006年7月1日起,机关工人年度考核累计两年为合格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一档岗位工资。

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岗位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的技术等级(职务)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如增资额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晋升技术等级(职务)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

2.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执行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三)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工资待遇。

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

技术工人学徒期间的工资待遇为第一年570元,第二年590元;学徒期满合格后定级,执行初级工技术等级工资和岗位工资二档。

技工学校、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毕业生,第一年执行590元,一年期满合格后定级,执行初级工技术等级工资和岗位工资二档;高职高专及以上毕业生第一年为655元,一年期满合格后定级,执行初级工技术等级工资和岗位工资三档。

普通工人熟练期一年,其熟练期间的工资待遇为570元;熟练期满合格后定级,执行普通工人岗位工资一档。

对个别考核不胜任本职工作的可适当延期定级。

(四)其他。

普通工人经考核转为技术工人后,根据本单位同等条件技术工人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工资。

五、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对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在考核结果确定后兑现,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

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六、改革的有关政策(一)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在其工资办法出台前,暂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任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

如现任职务(不含受过撤职、降级处分的人员)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的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套改级别工资,职务工资执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三)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工资档次:曾经高定过两个及以上工资档次的,可高定两个工资档次;曾经高定过一个工资档次的,可高定一个工资档次。

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过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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