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案例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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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术语和报价

1.2000年5月,美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进口方)与我国江西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方)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价格条件为CIF LOS-ANGELES,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己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得到发生车祸的通知后,我出口方即刻与进口方洽商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延展半个月,并本着诚信原则告知进口方两箱瓷具可能受损。美国进口方回电称同意延期,但要求货价应降5%。我出口方回电据理力争,同意受震荡的两箱瓷具降价1%,但认为其余货物并未损坏,不能降价。但进口方坚持要求全部降价。最终我出口方还是做出让步,受震荡的两箱降价2.5%,其余降价1.5%,为此受到货价、利息等有关损失共计达15万美元。

分析:导致江西该进出口公司遭受损失的根本原因是什么?该如何避免?

2.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纳金人民币16000元。我方向出口方提出索赔。

3.我外贸E公司以FOB中国口岸价与香港W公司成交钢材一批,港商即转手以CFR釜山价售给韩国H公司.港商来证价格为FOB中国口岸,要求货运釜山,并在提单表明"Freight Prepaid"(运费预付)。试分析港商为什么这样做我们应如何处理?

4.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以FOB 条件成交。结果在目的港卸货时,发现货物有两件外包装破裂,里面的货

物有被水浸的痕迹。经查证,外包装是货物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掉到船甲板上摔破的,因包装破裂导致里面货物被水浸泡。问:在这种情况下,进口方能否以卖方没有完成交货义务为由向卖方索赔?

5.我某出口企业与某外商按CIF某港口、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径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的抵达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是“到岸价格”,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订的,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因此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问我方这样做是否正确?为什么?

6.我国北京A公司向美国纽约B公司出口某商品50,000箱,B公司提出按FOB新港条件成交,而A公司则提出采用FCA北京的条件。试分析A公司和B公司各自提出上述成交条件的原因。

7.我某出口公司出口棉布到某国,正好该国中间商主动来函与该出口公司联系,表示愿为推销棉布提供服务,并要求按每笔交易的成交额给予佣金5%o不久,经该中间商中介与当地进口商达成CIFC 5%总金额50000美元的交易,装运期为订约后2个月内从中国港口装运,并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该中间商即来电要求我出口公司立即支付佣金2500美元。我出口公司复称:佣金需待货物装运并收到全部货款后才能支付。于是,双方发生了争议。试问:这起争议发生的原因是什么?应接受什么教训?

8.某德国客商对我某项出口商品出价为每公吨400欧元CIF汉堡,而我公司对该商品内部掌握价为FOB

中国口岸每公吨人民币1 980元。当时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为每1欧元的买价人民币728.09元,卖价人民币730.28元。我公司备有现货,只要不低于公司内部掌握价即可出售。现该商品自中国某口岸至汉堡港的运

费为每公吨人民币600元,保险费为每公吨人民币100元。问我方能否接受?为什么?

9.苏州某进出口公司于2008年1月20日按人民币7.20元兑1美元向外商报价,两日后喜获该外商客户20万件羽绒服订单,总额400万美金,出运日期为2008年7月20日,结算方式为客户银行直开的不可撤销的远期60天跟单信用证。由于正逢人民币升值期间,该进出口公司预计收汇时汇率在7.00元兑1美元。当即,该公司与其合作工厂按含税价每件人民币143.50元的成本签订了购货合同,其中公司的业务操作费用2万。但订单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新劳动法实施后工人工资提高等因素,生产成本增加,工厂要求提价。该进出口公司与工厂协商后,将收购单价提高到人民币148.50元每件,该公司于2008年7月10按外销合同要求订舱,货物于7月20日全数出货,单据完整,等待收汇。但至2008年9月23日该公司通过信用证收汇结汇时,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已经升值为人民币6.80元兑1美元。如果该出口企业与外商签订的交货期限可延迟至2008年8月1日以后出口报关,那么该批货物的户口退税将由11%升至13% 请分别计算(1)公司预计汇率为7元兑1美元时,出口利润和换汇成本(2)实际收汇时,公司的出口利润和换汇成本(3)如果该批货物的最迟装运期为2008年8月1日,在汇率不变的情况下,该企业的出口利润。

10. 我某公司出口某种商品,对外报价为每箱$120 FOBC2%上海,外商要求改报CFRC3%伦敦,问:我方在不影响自身利益的情况下,改报价应为多少美元?(设运费每箱$10)

11我某公司出口某种商品,对外报价为每箱120$FOB上海,外商要求改报CIF伦敦。问我方改报价应为多少美元?(设运费每箱20$,保险费率为0.5%,卖方按CIF价的110%投保)

答案:

1导致江西该进出口公司遭受损失的根本原因是承运人在把货物运往装运港途中发生意外,导致部分货物受损并延期交货。采用CIP LOS-ANGELES则可以避免此类损失。

本案例充分表明了CIF术语在应用于内陆地区出口业务时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风险转移严重滞后于货物实际控制权的转移;对运输单据规定的限制致使内陆出口方无法在当地交单;内陆地区使用CIF术语还有一笔额外的运输成本。对于更多采用陆海联运或陆路出口的内陆地区来说,CIP比CIF更合适。从适用的运输方式看,CIP比CIF更灵活,更适合内陆地区出口。从出口方责任看,使用CIP术语时,出口方风险与货物的实际控制权同步转移,责任可以及早减轻。从使用的运输单据看,使用CIP术语有利于内陆出口业务在当地交单结汇。

2虽然根据《2000年通则》对CFR贸易术语的解释,CFR术语装运术语,出口方只要在装运港把货物装船即完成交货义务,风险相应地转移至买方。但卖方有义务及时并准确地向进口方发已装船通知。由于出口方的失误导致货物迟报关和迟提货带来的额外费用和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3 港商是为了简化向韩商的交货手续或企图将运费转嫁给出口方。若运至釜山的运费由港商负担可以接受。具体做法可采取①要求港商将运费汇交我公司;②或在信用证内加列“允许受益人超支运费”条款;

③由港商将运费直接付给船公司,并从船公司得到确认后,我方照办。

4 (1)进口方不能向卖方索赔。

(2)按FOB 条件成交,卖方应在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于买方指派的船只上,完成交货义务。但卖方承担货物的风险从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开始转移给买方。就本案例而言,包装物破裂不是在越过船舷前而是在越过船舷后发生的,该项损失按风险划分界限,理应由进口方自己承担。

5 我方这样做不正确。因为CIF术语装运术语,卖方只要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即完成交货的义务,货物在途中转船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

6 A公司提出采取FCA北京的贸易条件,是因为FCA北京的风险、费用的划分界线为:货交第一承运人,也就是说A公司可以提前转移风险同时无需承担北京至天津新港的运费,提前完成交货义务,更快获得运输单据办理货款结算。而B公司提出采用FOB新港的贸易条件,是想延迟转移风险同时不必承担北京至天津新港的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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