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行政裁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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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裁决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行政裁决工作的调研报告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关于行政裁决工作的调研报告行政裁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行政争议进行裁决,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行政法律手段。

行政裁决工作的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秩序的正常运行。

为了进一步了解行政裁决工作的具体情况,我进行了相关调研,并总结了以下报告:一、行政裁决的基本原则1. 公正、公开、公平原则:行政裁决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正、公开、公平地进行,确保当事人能够公平地行使申诉和辩护权利。

2. 认真听证原则:行政裁决在裁决过程中应该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并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和证据,作出客观公正的裁决。

3. 法律规范原则:行政裁决必须依法进行,以法律规范为依据,裁决的结果要符合法律的要求。

二、行政裁决的程序1. 申请: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申诉,请求行政裁决。

2. 受理:行政机关接到申请后,必须及时受理,审核申请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3. 调查:行政机关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收集相关证据。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4. 宣告:行政机关作出裁决,宣告裁决结果,并向当事人送达。

5. 实施:当事人按照行政裁决结果进行履行,如果当事人不服裁决,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裁决的实践情况1. 行政裁决工作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起到了重要作用,解决了大量行政争议,保障了公民合法权益。

2. 行政裁决工作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裁决过程不够透明,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不够到位,裁决结果的执行不够及时等。

3.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行政裁决工作也在不断完善,加强行政机关的裁决能力和效率,提高行政裁决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四、行政裁决工作的启示1. 行政机关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高裁决质量和效率,确保行政裁决的公正和公正。

2. 加强对行政裁决的监督,保障裁决结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加强行政裁决的宣传,提高公众对行政裁决的了解和认同。

行政裁决制度

行政裁决制度

行政裁决制度行政裁决制度是指在行政争议解决中,由行政机关依法对民事行政案件做出的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决定。

它作为一种非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具有快速、高效和简便的特点,被广泛运用于各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中。

首先,行政裁决制度充分体现了行政公正和专业性。

行政裁决机关具备高度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能够根据具体案件的特点和行政法律规定作出合理的判断和决定。

行政裁决机关的独立性和中立性保证了公正的裁决结果,为当事人提供了信心和保障。

其次,行政裁决制度具有便捷和高效的特点。

相对于传统的司法诉讼程序,行政裁决程序简单明了,可以迅速解决行政争议。

这对于当事人来说,节省了时间和精力,提高了行政纠纷解决的效率。

同时,行政裁决机关的决定具有最终法律效力,不需要再经过上诉程序,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诉讼,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再次,行政裁决制度有利于保护公共利益。

行政裁决机关在裁决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当事人的权益,还要综合考虑公共利益和社会效益。

这样可以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确保行政裁决结果的公平合理性,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最后,行政裁决制度有助于发挥行政机关的作用。

行政机关作为国家的行政管理机构,具有丰富的行政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可以通过行政裁决制度,有效解决行政争议,保障行政决策的效果和公信力。

同时,行政裁决机关还可以通过对相关案件的裁决和解释,完善和补充行政法规,推动行政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总之,行政裁决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它既能够保障当事人的权益,解决行政纠纷,又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在今后的行政诉讼改革中,应该进一步完善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提高行政纠纷解决的效率和质量,确保行政裁决制度发挥更大的作用。

了解行政法中的行政裁决

了解行政法中的行政裁决

了解行政法中的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行政法中的重要概念,它指的是行政机关根据职权,对具体行政案件作出的具有强制力的决定。

行政裁决作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一种方式,对于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行政裁决的定义、种类、原则和实施过程等方面进行探讨,以便更加深入了解行政法中的行政裁决。

一、行政裁决的定义和概述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授权,对特定的行政案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一种形式,它体现了行政机关对行政事务的处理和决策能力,具有强制力和执行力。

行政裁决可以解决行政案件中的争议,调处行政行为中的矛盾,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裁决的种类行政裁决根据不同的内容和性质可以分为多种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行政处分裁决:指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如罚款、警告、责令停产等。

2. 行政许可裁决: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事项作出批准、许可或者准予的决定,如建设项目的许可、营业执照的颁发等。

3. 行政确认裁决:指行政机关对某些事实或者行为进行认定的决定,如婚姻关系的确认、国家特殊补贴对象的认定等。

4. 行政赔偿裁决:指行政机关对因行政行为引起的损害给予被害人经济补偿的决定,如因行政错误导致的财产损失等。

三、行政裁决的原则在行政裁决的实施过程中,需要遵守一些基本原则,以确保裁决的公正和合法性。

1. 法定性原则:行政裁决必须有法律依据,不能凭主观意愿随意作出决定。

2. 公正公平原则:行政裁决必须公正公平,不能偏袒一方或滥用权力。

3. 独立性原则:行政裁决机关应当独立行使裁决权力,不受其他机关或个人的干扰。

4. 决定性原则:行政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强制力和执行力。

5. 透明度原则:行政裁决应当公开透明,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提供申诉和监督的途径。

四、行政裁决的实施过程行政裁决的实施过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受理申请:行政裁决机关接收当事人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并确认受理范围和条件。

略论我国行政裁决

略论我国行政裁决

略论我国行政裁决作者:卜小清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9期【摘要】行政裁决是法律赋予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行政裁决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同时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尺之一。

所以完善行政裁决制度,改进和完善当下我国行政裁决存在的问题已成为当务之急,势在必行。

本文集中阐述了我国行政裁决的基本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诸多具体对策,以期对改进和完善我国行政裁决有所启迪。

【关键词】行政裁决;现状;对策一、我国行政裁决的现状(一)相关行政裁决的法律、法规不统一、不完善1.关于行政裁决从概念到法律救济的诸多问题,目前法律均缺乏统一、具体、明确之规定,仅有的一些规定也因相互间不一致甚至矛盾而给行政、司法实践带来很大的混乱,这是导致行政裁决不能有效地在行政法治建设中发挥作用的直接因素。

[1]在我国现阶段的行政裁决实践中,许多行政机关通过制定部门规章,甚至是地方行政规章为自己设定行政裁决权。

2.就目前规定行政裁决的实际情况看,有的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有的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有的直接规定“裁决”。

这种规定的不统一、不清楚,导致的是裁决主体不明确,行政机关、相对人对法律的不同理解以及因不同的裁决方式、裁决结果而产生的负面影响。

比如对于“调解处理”,是指只调解不裁决,还是调解不成再裁决,不同的机关对此可能做出不同的理解,最终就造成有关行政机关行使裁决权时犹豫不决,甚至对属于自己裁决范围的纠纷也置之不理,拖延了纠纷的处理,激化了矛盾,透支了政府公信力。

这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增加了后续处理的难度和成本。

(二)裁决主体不明确,缺少裁决的专门机关,带有很大的随意性行政裁决机关是居中对特定的民事纠纷作出处理的机关,因此,必须保障其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从我国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我国并没有像英国那样独立的行政裁判所,而是在政府部门的内设机构处理行政裁决,这就不免对其作出的裁决结果是否公平公正产生怀疑,[2]由此也带来了如下所述的诸多弊端。

行政裁决定义

行政裁决定义

行政裁决定义在现代社会的治理体系中,行政裁决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行为,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那么,究竟什么是行政裁决呢?行政裁决,简单来说,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

行政裁决具有几个显著的特点。

首先,行政裁决的主体是特定的行政机关。

这些行政机关必须是依据法律法规获得了相应的裁决权力,不是任何行政机关都能够进行行政裁决。

其次,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

这些纠纷通常与行政管理活动有着紧密的联系,比如土地权属争议、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等。

再者,行政裁决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也就是说,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会启动行政裁决程序。

最后,行政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一旦行政机关作出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如果不履行,可能会面临相应的法律后果。

行政裁决的产生有着其必然性和重要性。

在社会生活中,民事纠纷不可避免。

而司法途径解决纠纷虽然权威,但可能存在程序繁琐、成本较高等问题。

行政裁决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些不足。

行政机关凭借其专业知识和行政管理经验,能够更迅速、更有效地解决一些特定的民事纠纷,为当事人提供一种相对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行政裁决的范围涵盖了多个领域。

在自然资源领域,比如土地、矿产等资源的权属争议,行政机关可以进行裁决。

在知识产权领域,对于专利、商标等方面的侵权纠纷,也可能由相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决。

此外,在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行政裁决同样发挥着作用。

行政裁决的程序通常包括申请、受理、调查、审理和裁决等环节。

当事人需要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

行政机关在受理申请后,会对案件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了解纠纷的具体情况。

在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会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还会举行听证。

最后,行政机关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决。

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完善及可诉性研究

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完善及可诉性研究

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完善及可诉性研究摘要:迄今为止,行政裁决制度业已成为我国行政机关解决民事争议的一项重要的法律机制,以其解决争议的便捷性、时效性为行政管理机关所青睐。

作为一项解决争议的方式,通过多年理论界的研究和实践的验证,行政裁决制度确实还存在很多缺陷与不足,本文通过对这一裁决制度的理论及实践中的做法的研讨,明确它的缺陷与不足,在保留其精华的基础上,去其糟粕,使这一制度更具理论性和可操作性,在今天的时代发挥其更大的功能。

关键词:行政裁决主要问题及完善可诉性一、行政裁决制度概述行政裁决制度的出现有其现实的必要性,由于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利益冲突也随之增多,行政管理活动也因此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大量出现的民事纠纷又与行政活动密切相关,法院在解决这类纠纷方面越发显得力不从心,在这样的背景下行政裁决应运而生。

我国学界对行政裁决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所谓广义的行政裁决,即指行政机关解决所有纠纷的活动,即行政机关不论解决的是何种性质的纠纷,只要是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行为,一律称为行政裁决。

而狭义的行政裁决认为行政裁决仅指行政机关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即行政裁决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①狭义的行政裁决的定义是我国学界的主流,许多教材和法学著作都做出了与此基本相同的表述。

笔者对这一定义也表示赞同,认为这一定义比较准确的概括和说明了行政裁决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特征。

行政裁决是用行政程序来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它不仅实现了行政主体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又可以衔接司法程序来进一步解决处理不当的纠纷,保证了司法的最终审查权,符合现代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设计。

行政裁决归根结底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表现,但是这种行政权又带有司法权的性质,因为行政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是作为中间人的身份出现的,从性质上来说,行政裁决是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有机结合,是一种具有司法性质的行政权。

论我国的行政终局裁定制度

论我国的行政终局裁定制度

论我国的行政终局裁定制度司法最终审查原则是法治国家一项重要的原则,正确理解与适用这一原则,对树立法律和司法的权威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基于法律的明确授权,又产生了行政终局裁决制度。

行政终局裁决制度的合法性毫无质疑,但是对于一个健全的法治国家,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此种制度的存在具有合理性吗?面对行政终局裁决制度的存在,我国能否确立司法最终审查原则?一、行政终局裁决制度的规定及其立法理由行政终局裁决制度,是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做出最终裁决的权力,是行政机关享有的一种排除司法审查的权力。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诉讼:……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即:对于某些行政纠纷由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裁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行政裁决作为最终的裁决,人民法院对此不再受理。

这里所称的法律,特指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狭义上的法律。

换句话说,只有法律才能授予行政机关对行政纠纷的最终裁决权。

[1](一)我国行政终局裁决的现状从我国现有的有关行政终局裁决制度的规定来看,行政终局裁决的设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明示型的行政终局裁决,即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享有对案件的最终裁决权。

2.选择型的行政终局裁决,即行政相对人可以在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间进行选择,但是,一旦选择了行政救济,就等于认可了行政机关的最终裁决权。

3.隐含型的行政终局裁决。

我国行政法并未将此类行为规定为行政终局裁决行为,但是有些学者依然将其列入其范围,因为该类行为所隐含的意思就是,行政相对方在遇到以下情形时,不能向法院寻求救济。

(二)我国行政终局裁决制度的立法理由我国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在上述领域的终局裁决权,其立法理由主要在于以下几方面:1.某一类行政行为涉及国家重要机密,一旦进入诉讼,将会严重危害国家利益。

2.因不可抗力事件使行政救济以外的司法救济成为不可能。

3.行政管理的专业性因素使得司法在此问题上无能为力。

行政裁决制度完善

行政裁决制度完善

行政裁决制度完善我认为行政裁决制度的完善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增强行政效能、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从三个方面展开讨论:优化行政裁决机构的设置,提高行政裁决的公正性和效率,加强行政裁决的监督和评估。

首先,优化行政裁决机构的设置是完善行政裁决制度的关键。

行政裁决机构在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促进行政效能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应当根据不同层级行政机关的职权划定,分设不同级别的行政裁决机构。

这些机构应当由专业人士组成,他们应当具备相关领域的法律、政策和行政实务知识,并且具备一定的行政经验。

此外,行政裁决机构应当设立统一的案例数据库,以便于裁决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经验借鉴,提高裁决的连贯性和一致性。

其次,提高行政裁决的公正性和效率是完善行政裁决制度的重要任务。

为了保障裁决的公正,行政裁决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程序规范和案件管理制度,确保每个案件都能够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裁决。

此外,行政裁决机构还应当提高公众参与的透明度,接受公众的监督,并积极回应公众的关切和意见。

为了提高裁决的效率,行政裁决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的组织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案件能够及时处理。

同时,行政裁决机构还应当建立和完善异议处理机制,对于有异议的裁决进行复审,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和程序的公正。

最后,加强行政裁决的监督和评估是完善行政裁决制度的关键环节。

对于行政裁决机构的工作应当进行定期的评估和检查,以确保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此外,行政裁决的裁决结果也应当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的审查和监督,保障裁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对于裁决案例的公开和信息公开应当得到加强,以便公众和权益受损方能够及时了解和监督。

总的来说,行政裁决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优化行政裁决机构的设置,提高行政裁决的公正性和效率,加强行政裁决的监督和评估,可以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能,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行政裁决制度,提高其适应性和灵活性,以应对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需求和法治要求。

浅议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完善

浅议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完善

浅议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完善引言行政裁决制度作为我国行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证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现实中,我国行政裁决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本文将探讨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

问题分析缺乏独立性我国行政裁决机构在组织结构和人员配置上与行政机关密切相关,缺乏独立性。

这导致行政裁决机构在行使裁决权力时可能受到行政机关的干预和影响,难以保证裁决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缺乏透明度当前我国行政裁决程序缺乏透明度,对于裁决过程和结果难以获得有效的公开和监督。

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行政裁决机构的公信力。

法律依据不明确我国现行的行政裁决法律依据不够明确,给行政裁决的实施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容易导致裁决结果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

同时,也给行政裁决机构增加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产生裁决的不一致性和不公正性。

完善建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完善我国行政裁决制度。

加强独立性保障建立独立的行政裁决机构,完善机构的组织结构和人员配置,使其能够独立行使裁决权力。

同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裁决机构的职权和权限,限制行政机关对行政裁决机构的干预和影响。

提高透明度水平建立行政裁决案件的公开和透明制度,明确规定公开的范围、方式和时限。

加强对行政裁决机构的监督,确保裁决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同时,加强对裁决结果的评估和反馈,推动行政裁决机构的自我监督和规范化运作。

明确法律依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政裁决的法律依据和程序,减少行政裁决的自由裁量空间。

加强对法官和裁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

促进行政裁决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结论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完善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通过加强独立性保障、提高透明度水平和明确法律依据,我们可以逐步解决行政裁决制度存在的问题,推动行政裁决制度的健康发展,为实现国家法治建设和社会公平正义做出积极贡献。

对完善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一些思考

对完善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一些思考

用不 同 的程序 规则 。裁判 所 的程 序 的非 正式 性恰 好满 足 了行政 管 理 的效率 性要 求。 3 行政 裁判所 的审 理具 有 灵活 性 。 众所 周 知, 英美 国家 的判 例 法是 其重 要的法 律渊 源,普通 法 院在 审理 过 程中 要受 到遵 循先 例 原则 的限 制。这 一点 裁判 所 与法 院有 着根 本 的 不同 ,行政 裁判所 在 审 理行政 纠纷 的过程 中完全 不 受先 例 的制 约 。裁判所 的职责 是 要 做 出在 当时情况 下 的正确 的 裁 决,而 不 是去 盲 目地遵 从 其先前

政 裁决 机构 的独 立性 问题 ,有许 多学 者提 出在 中国建 立类 似 英国 的行 政 裁判所 , 者认 为在 目前 情况 下 , 种改 革的 方法有 一 些不 笔 这 太现 实 。 目前在 行政 处 理制 度 中,行 政处理 机关 基本 上有 两种 设 置, 一是作 为 附属 于某个 行 政机 构的 一个职 能部 门, 设置在 该机 构 内部 。一 是 作为 独立 于某 个 行政机 构 的一个 专 门机构 ,设 置在 该 机构 之外 。显 然 ,后一 种 设置 更能 保障 行政处 理机 构独 立 于某 个 行政机 构 ,维护 其 中立 性 。鉴 于 目前 我 国行政 处理 机关 大部 分屈 于 前一 种情 况 , 他 们一 下子 改成 后 一种不 太现 实 , 将 且成 本 过高 , 建 议法 律对 该类 职 能 部 门的性 质和 地位 予 以明确 ,规定他 们 具有 相 对独 立的 法律 地位 ,其在 处理 纠纷 过程 中不 受所属 机构 的任 意 干 涉 。此外 , 做到 处理 人 员 的相对 独立 。处 理机 关的人 员 不应 要 该 都是 公务 员 , 还应 吸收 一 部分 专家 , 学者 , 或者 是相 对 人代表 。

行政裁决管理制度

行政裁决管理制度

行政裁决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优化行政裁决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降低行政裁决成本,提高行政裁决效率,依法规范行政裁决程序,加强行政裁决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裁决的范围和程序1.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对有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采取裁决措施的过程。

行政裁决适用于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特定情形。

2.行政裁决申请人应当向具有行政裁决权限的行政机关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

3.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裁决决定,并及时向申请人送达裁决决定书。

4.行政裁决决定书应当载明裁决的理由、裁决结果、申请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告知申请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诉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救济方式。

三、行政裁决的管理1.行政裁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行政机关的行政裁决权限和程序要求,勤勉办理行政裁决事务,依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行政裁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行政裁决案件的档案记录,确保资料齐全、准确,保护申请人的隐私信息和商业机密。

3.行政裁决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行政裁决工作进行评估,不定期开展行政裁决制度的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

四、行政裁决的监督1.行政裁决决定书应当载明行政裁决的上诉和复议程序,并告知申请人的救济途径。

2.行政裁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裁决决定书的监督,确保决定书的合法有效,并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

3.行政裁决决定书应当公开透明,依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行政裁决的保密行政裁决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保守行政裁决案件的保密信息,保护申请人的隐私和商业机密,不得泄露案件相关信息。

六、行政裁决的法律责任1.对于违法裁决、滥用权力等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行政机关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予行政处罚。

2.对于故意泄露保密信息、私自变更行政裁决决定等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将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订,需经相关部门审批。

全面梳理行政裁决

全面梳理行政裁决

全面梳理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行政争议进行裁决的行为。

下面是对行政裁决的全面梳理:
1. 行政裁决的定义和性质: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行政争议进行裁决的行为。

它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一种方式,具有行政性质。

2. 行政裁决的法律依据:行政裁决的法律依据包括宪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裁决法》是行政裁决的基本法律。

3. 行政裁决的适用范围:行政裁决适用于行政争议的解决,包括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行政争议。

4. 行政裁决的程序:行政裁决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调查、听证、决定和执行等环节。

其中,听证是行政裁决的重要环节,可以保证行政裁决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5. 行政裁决的效力和救济:行政裁决具有法律效力,被裁决人必须履行裁决内容。

如果不服行政裁决,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

6. 行政裁决的限制:行政裁决也存在一些限制,如不能涉及国家安全、外交、军事等领域,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不能超越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等。

总之,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实际意义。

在行政裁决的实施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规定,确保行政裁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行为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一种表现形式。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行为争议案件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事实和法律作出的终局性裁定。

除了行政裁决外,行政机关还可以通过其他行政行为来执行其职能和任务,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产生直接或间接的管理效果。

本文将就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行为的性质、特点和法律制度进行探讨。

一、行政裁决的性质和特点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一种重要方式,具有以下性质和特点:1. 终局性:行政裁决是具有终局性的行政决定,它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需要经过司法审查。

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的规定进行复议和诉讼,但行政裁决本身是自动生效的。

2. 具体性:行政裁决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争议案件,即对特定的法律事实和法律问题作出具体的解决。

行政裁决是一种个案裁定,针对具体案件做出判决。

3. 法律效力:行政裁决作为一种行政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有义务遵守行政机关作出的裁决,并按照裁决的要求行事。

4. 简易性:行政裁决相对于司法审判具有更快捷、简易的程序。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根据自己的职权主动作出行政裁决。

二、行政裁决的法律制度我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对行政裁决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裁决的形式、程序、申请条件、申请期限等。

以下是对行政裁决的法律制度的简要介绍:1. 行政裁决申请的提起和接受:行政裁决申请是由当事人提起的,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进行申请。

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后,进行审查、调查和核实,最终决定是否作出行政裁决。

2. 行政裁决的形式和效力:行政裁决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进行。

无论采用何种形式,行政裁决都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3. 行政裁决的复议和诉讼: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满意时,可以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进行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和诉讼程序具有独立性,与行政裁决的程序并不相同。

三、其他行政行为的性质和法律依据除了行政裁决外,行政机关还可以通过其他行政行为来执行其职能和任务。

[制度,我国]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新探析

[制度,我国]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新探析

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新探析摘要行政裁决愈来愈多的被应用到国家行政管理中,为了构建科学完善的行政裁决体系,本文从行政裁决定义、特点开始分析,总结了行政裁决的问题,探讨完善构建新型行政裁决法律理论,提出建设性的几点具体意见,希望进一步完善行政裁决的法律理论建设和实践操作制度。

关键词行政裁决行政管理行政机关作者简介:董晓文,辽宁警察学院。

按照传统的行政权与司法权分立的原理,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事务,司法机关处理民事纠纷,二者之间是互相独立的。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对效率的追求促使传统的司法理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由于行政裁决具有技术性强、程序简化、操作快捷的优势,在高速运转的市场经济发展中,彰显了行政裁决的独特管理手段。

所以,国家为了最大效能的实现管理职能,通过立法的形式赋予行政机关处理特定的民事纠纷的权力,行政裁决制度也就应运而生了。

关于行政裁决的理论在我国的研究还很薄弱,有关行政裁决的概念,性质,特征等基本问题还没有理论上的统一和完善,而相关的行政裁决法律制度也尚未行之有效的建立,致使行政裁决在实践过程中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当前行政裁决概念(一)当前行政裁决的概念行政裁决产生是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由行政机关解决特定的民事领域纠纷。

因而行政裁决是在不应损害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即纠纷之前的合意),或只能是涉及维权性很强个人不易得到救济的民事领域前提下,法定行政主体实践的一些列具体行政行为。

总之,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当前行政裁决的性质关于行政裁决的独特性质,目前理论界的研究主要包括:1.行政裁决实施的主体是依法成立、授权委托成立的行政机关。

只有合法的行政主体才能实施行政裁决行为,才能用行政裁决的管理方式履行行政职责。

2.行政裁决实施的基本前提是平等主体间民事纠纷与行政行为的实施有一定关系。

行政裁决制度

行政裁决制度

行政裁决制度为规范行政裁决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行政裁决的适用范围。

主要适用于土地权属争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第二条行政裁决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

自受理到作出裁决的全过程依法进行,没有当事人的申请,不启动裁决程序;(二)公平原则。

行政裁决应当客观全面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公开裁决程序,在程序上依法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平等机会;(三)回避原则。

行政裁决工作人员与被裁决的民事纠纷或者与当事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经本单位负责人决定, 应当回避。

第三条行政裁决的程序。

(一)申请。

当事人根据要求进行申请,提交行政裁决申请表。

(二)受理。

本单位对收到的申请表予以初审,申请表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修改后重新申请;申请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自部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通知。

本单位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请人发送申请书副本,并要求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说明情况,同时告知双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单位裁决通知后, 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材料,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本单位依法进行裁决。

(四)审查。

在收到被申请人书面材料及有关证据材料后,本单位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将所有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作出书面审查。

必要时可组织质证、公开听证,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当面陈述、相互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五)裁决。

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本单位依法作出行政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的姓名、地址、争议的内容、对争议的裁定及其理由和法律依据,并注明是否为终局裁决。

行政裁决非终局裁决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法中的行政裁决

行政法中的行政裁决

行政法中的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特定行政案件做出的具体决定。

作为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裁决在保证公平、合法和效率的同时,也充分展现了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职责。

本文将从行政裁决的定义、特点、程序、效力及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行政裁决作为一种特定的行政行为,具有明确的定义和特点。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对于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特定行为采取的决策或裁定。

与一般的行政行为相比,行政裁决通常涉及更为复杂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因此具有更强的专业性和决定性。

此外,行政裁决具有单方决定性和具体适用性的特点,即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决策为依据,对特定行为作出具体的处理。

其次,行政裁决的程序十分重要。

行政裁决的程序应当遵循法定原则,即依法公开、公正、公正地进行。

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裁决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辩论权利。

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进行陈述和辩护,从而确保权益的合法维护。

此外,行政裁决的过程中也应当注意保密和程序上的公正性,避免任意扩大或限制当事人的权利。

行政裁决的效力是保证法律权益的重要保障。

行政裁决具有正式决定性和强制执行性的特点,行政机关作出的裁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裁决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未能履行,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同时,行政裁决的效力也受到法律程序和司法审查的限制,在行政裁决不合法或被当事人申诉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行政上诉或司法救济来维护自身权益。

然而,行政裁决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行政裁决的时效性不够强,导致当事人权益保障的延迟。

在行政机关作出裁决前,往往需要调查、听证等程序,时间会相对较长。

此外,一些行政机关可能存在主观片面的倾向,导致行政裁决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因此,建立独立的行政裁决机构,加强对行政裁决的监督和职权规范是必要的。

在行政法中,行政裁决作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于公平、合法和高效的行政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浅议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完善

浅议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完善

浅议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完善摘要:行政裁决是当前理论界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由于学术界对其基本理论的研究至今还未达成一致,极大地制约了这一制度功能的有效性和适用的可操作性。

文章从行政裁决的基本理论开篇,针对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现存的主要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性意见,以期能找到完善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方案。

关键词:行政裁决;基本理论;主要问题;完善方案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行政管理范围日益扩大,行政裁决的作用也日趋强大。

由于行政裁决具有专业性强、程序简便、高效便捷的优点,在“时间就是金钱”的市场经济时代更凸显了它独特的魅力。

但由于我国的行政裁决制度缺乏应有的法律规制,致使行政裁决在实践过程中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因此,如何对行政裁决制度进行必要的完善,以充分发挥其在行政管理中的作用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行政裁决基本理论阐述(一)行政裁决的概念在我国行政法领域,对行政裁决的概念,由于解释者的角度不同,于是在理论界产生了最广义、广义、狭义三种不同的解说,其外延与内涵也有较大区别。

最广义说认为,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某种特定程序,对特定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具有法律效力决定的活动,这种行政裁决除了解决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外,还直接运用准司法程序对相对人实施制裁,提供救济。

广义说认为,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解决民事纠纷、行政争议的活动,它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一起构成行政行为这一整体。

狭义说认为行政裁决仅指行政机关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即行政裁决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目前,第三种学说已成为我国学界的主流,许多教材和法学著作都作出了与此基本相同的表述、笔者对这个定义也表示赞同,认为它比较准确地概括和说明了行政裁决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特征。

行政裁决概念除了理论认识不统一外,不同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使用“裁决”这一法律术语的涵义也很不一致,许多规定徒有行政裁决之名而无行政裁决之实,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运行。

行政裁定制度浅论

行政裁定制度浅论

行政裁定制度浅论行政裁定制度浅论行政裁定制度是为许多发达国家行政机关所采用的一种新式行政行为。

2001年12月24日,我国海关总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一次在我国引入了行政裁定这一先进的行政制度。

随着我国行政管理的科学化、法治化,这一先进的行政制度必将得到更广泛的应用。

因此有必要对这一先进行政制度的一般问题加以初步阐述。

一、行政裁定的概念与特征参考国外的行政实践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所谓行政裁定制度是当行政相对人在经营或其他活动中感到缺少必要的规则指引的情况下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该事务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的制度。

依据此定义,行政裁定有如下特征:1、行政裁定是依申请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不因行政相对人准备从事某项活动而主动裁定准许。

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裁定的申请,是行政裁定作出的前提条件。

比如,对于某一产品的进口分类问题,可能海关行政机关原有的分类标准并没有考虑到其,此时,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者就可以向海关行政机关提起作出有关该类产品分类行政裁定的申请,由海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定。

行政裁定是基于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是行政裁定作出的前提,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裁定是一项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的双方行为。

因为,行政裁定是行政主体基于行政权而为的单方行为,申请并不意味着必然能得到行政主体的行政裁定。

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裁定申请是其从事某种法律行为之前获得确定的行政指引和法律安定感的需要。

2、行政裁定是抽象行政行为。

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

行政裁定虽然是由行政相对人中的某一个后某几个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从而由行政主体作出的,但行政裁定一旦作出,其效力就不仅及于申请人,而且及于一切与此行为有关的其他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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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行政裁决制度
论文摘要行政裁决愈来愈多的被应用到国家行政管理中,为了构建科学完善的行政裁决体系,本文从行政裁决定义、特点开始分析,总结了行政裁决的问题,探讨完善构建新型行政裁决法律理论,提出建设性的几点具体意见,希望进一步完善行政裁决的法律理论建设和实践操作制度。

论文关键词行政裁决行政管理行政机关
按照传统的行政权与司法权分立的原理,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事务,司法机关处理民事纠纷,二者之间是互相独立的。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对效率的追求促使传统的司法理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由于行政裁决具有技术性强、程序简化、操作快捷的优势,在高速运转的市场经济发展中,彰显了行政裁决的独特管理手段。

所以,国家为了最大效能的实现管理职能,通过立法的形式赋予行政机关处理特定的民事纠纷的权力,行政裁决制度也就应运而生了。

关于行政裁决的理论在我国的研究还很薄弱,有关行政裁决的概念,性质,特征等基本问题还没有理论上的统一和完善,而相关的行政裁决法律制度也尚未行之有效的建立,致使行政裁决在实践过程中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当前行政裁决概念
(一)当前行政裁决的概念
行政裁决产生是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由行政机关解决特定的民事领域纠纷。

因而行政裁决是在不应损害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即纠纷之前的合意),或只能是涉及维权性很强个人不易得到救济的民事领域前提下,法定行政主体实践的一些列具体行政行为。

总之,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当前行政裁决的性质
关于行政裁决的独特性质,目前理论界的研究主要包括:
1.行政裁决实施的主体是依法成立、授权委托成立的行政机关。

只有合法的行政主体才能实施行政裁决行为,才能用行政裁决的管理方式履行行政职责。

2.行政裁决实施的基本前提是平等主体间民事纠纷与行政行为的实施有一定关系。

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裁决以一定范围内的民事纠纷为特定条件,只有民事纠纷与行政行为有关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行政裁决行为。

3.行政裁决的首要程序是先行申请。

在行政裁决的过程中,当事人的申请程序是裁决行为存在的必要程序和先决条件。

如果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当事人的民事纠纷未向行政裁决主体主动申请,行政裁决主体无法实施受理、裁决等行为。

4.行政裁决具有一定的司法特性。

行政裁决是以中间人的身份出现的,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仲裁性,突出了绝对的法律效力。

此外,这种行政裁决行为中有“不告不理”
等典型的司法程序,所以行政裁决具有司法性。

5.行政裁决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对特定范围的民事纠纷进行仲裁,这种仲裁的行为是具体的、特定的;而且行政裁决内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由此可见,行政裁决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二、我国行政裁决现状中存在的问题:
1.对行政裁决的概念界定模糊:我国行政裁决这一行为并没有在法律中进行独立、明确的规定。

对行政裁决的概念多来自于单行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如《商标法》,《专利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

这就使得我国对于如何界定行政裁决,如何对行政裁决进行行为的归类产生了分歧,目前我国比较认可的是上文中对行政裁决的概念定义,但同时也存在着其他的理论学说。

将行政纠纷、行政机关内部决定也纳入行政裁决的概念中,且没有形成统一认可的理论。

行政裁决的概念这一最基本的理论没有成形,使得行政裁决的其他理论和制度建设举步维艰。

2.对行政裁决的性质认识矛盾:对于行政裁决的性质,我国目前主流观点认为行政裁决是一种“居间性具体行政行为”,因而其同时具备了四个特点:平等性,强制性,被动性和法定性。

但行政裁决的性质不论是对司法方面还是对行政方面而言都是矛盾的。

(1)行政裁决与司法矛盾。

行政裁决作为一种仲裁行为,对特定的民事领域纠纷进行司法性活动,而这本来是司法机关的管辖范围,其法律授权与司法的独立性天然冲突(如房屋拆迁问题本属行政诉讼管辖,却由行政机关以行政裁决代为决定)。

(2)行政裁决与具体行政行为矛盾。

我国的行政法理论明确: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主动性,强制性”等特点,这与行政裁决中“居中平等,依申请”原则是明显不符的。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行政裁决作为市场经济发展后的一种新型行政行为,其性质的认知处于司法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二者的夹缝之中,使得行政裁决的追求价值、目的、标准、行政救济都没有准确合理的界定,导致行政裁决具体制度的构建难以开展。

3.行政裁决的范围模糊不清。

目前,我国只是依据单行法律,将行政裁决大致分为民事确权,损害赔偿纠纷,补偿纠纷和民间纠纷四类。

但法律并未具体的明确行政裁决涉及的纠纷范围,上述四种特定民事纠纷包含了公共资源确权,土地纠纷,环境污染损害,食药安全损害和拆迁补偿以及民间组织调解纠纷等多个方面,这些方面的纠纷一方面没有明确规定其是否属于行政裁决的调整范围,另一方面其解决方式已有明确规定(如食药安全损害由行政机关处罚由法院判决赔偿,环境污染损害属于公益诉讼等)。

行政裁决范围的模糊不仅使得行政裁决的权限过大干预正常司法,也使得行政裁决的适用不具有确定性,不能充分发挥作用。

4.行政裁决的主体缺陷。

行政裁决的主体在法律中并没有单独做出明确规定,只是根据相关具体法律的规定或惯例设置行政裁决主体。

从总体上看,我国行政裁决机构大都隶属于某一行政机关,不具备法律意义完整的独立性,中立裁判在实践中很难执行,行政裁决难以保证公平、公正的实现。

显而易见地,我国行政裁决主体存在一定的缺陷。

5.行政裁决的外延纷杂、不准确。

由于我国行政裁决的概念的界定没有统一的理论,使得实践中行政机关对行政裁决外延的理解各不相同,且名称适用缺乏严谨性和规范性。

行政裁决法定名称不尽相同,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1)处理;(2)停止侵害,赔偿损失;(3)裁决赔偿损失;(4)责令恢复;(5)责令采取补救措施;(6)裁决;(7)裁定。

诸多概念的混用,使行政裁决概念的外延模糊不清,使有关行政机关处理民事纠纷时的权责制度混乱,不利于理论上的归纳和制度上的规范。

6.行政裁决的程序规定缺乏。

现阶段,行政法律法规没有统一地规定行政裁决的所有程序,行政机关主体根据具体行政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依一般行政程序进行裁决活动,也可以自行制定一套行政裁决程序进行裁决活动,行政裁决的时效、程序、公示、监督、救济等程序没有明确规范。

程序上的混乱和缺乏直接影响依法行政的实施效力和实体正义。

7.行政裁决的救济缺失: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救济制度来保障其合法权益。

行政裁决作为一项行政行为,代表国家的公权力,更应该有充分的救济制度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
权利。

但我国行政裁决的救济制度存在着很大的缺陷,行政裁决的救济属性有很大偏差。

作为一项具体行政行为,部分行政裁决却要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救济,如《土地管理法》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4条和《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6条和第21条等等都将该领域的行政裁决明确列入民事诉讼的范围。

这与行政裁决的属性相悖。

三、完善行政裁决制度的建议
结合我国行政裁决的现状和笔者对行政裁决理论的研究分析,对我国行政裁决制度提出以下的建议。

1.缩减行政裁决的范围。

改变以类别对行政裁决进行范围界定的模糊做法,明确具体地规定行政裁决的范围,删去与司法诉讼相重叠的部分,只保留公共资源的民事确权,劳务合同工资,环境侵权的公益诉讼等方面作为行政裁决的受理范围。

2.独立设立行政裁决的主体。

成立相对独立的裁决机构,依法在管辖范围、管辖级别、管辖职能内设立专门的行政裁判机构。

使行政裁决兼具体专业性和技术性。

3.规范行政裁决的外延和程序立法。

行政裁决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因而制定统一的《行政裁决法》是大势所趋,非常有必要的。

用一部详尽的专业法典来明晰行政裁决的范围、裁决程序、救济途径公示制度和监督体制,使行政裁决行为纳入有法可依的执法环境中。

4.完善行政裁决的救济制度。

救济制度的完善从两个方面进行。

一方面是增加救济途径。

把行政裁决均纳入行政复议之中,行政裁决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是其应有之义,同时也有利于便于相对人快速维权。

另一方面明确行政诉讼属性:行政裁决不应纳入民事诉讼领域,尽管行政裁决的所涉领域是特殊的民事纠纷,但行政裁决的做出本身是以行政权干预民事,是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因而对行政裁决的救济也就应该采用行政诉讼来进行,这样才符合法律的内在逻辑。

行政裁决是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只有不断完善和探索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我国社会发展的行政裁决法律体系,才能充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才能不断促进法治社会的构建。

[1]刘勇编数字电路电子工业出版社2004
[2]马淑华编单片机原理与接口技术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7
[3]嗨茶网编菊花茶的制茶技术及应用科学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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