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5.27•【文号】建建[1997]123号•【施行日期】1997.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建(1997)123号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切实贯彻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规范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建筑市场中的行为,提高工程项目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我部制定了《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建筑业司、建设监理司。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切实贯彻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提高工程项目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是指建设项目法人(业主)及房地产开发商,为实施工程项目建设而设置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建筑市场的行为,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建建[1994]482号文《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批准后,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
第五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部第23号令《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对所属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到当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七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认真履行建设项目法人(业主)与承包商、材料供应商、中介组织等签订的合同。
第八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建[1996]240号文《关于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垄断市场和肢解发包工程的通知》的规定,不得依赖行业特权垄断市场和肢解发包单位工程。
工程项目管理导则(试行)[管理资料]
目录一、总则 (7)1.编写本导则的目的和依据 (7)2.工程项目概念和分类 (7)3.共性项目管理含义和任务 (7)4.工程项目管理基本原则 (7)5.工程项目管理主体和层次 (8)6.本导则适用范围 (8)二、工程项目投资建设程序管理 (9)7.工程项目周期与阶段 (9)8.工程项目投资建设程序 (9)9.项目分类管理程序 (10)10.审批制项目行政管理程序 (10)11.桉准制项目行政管理程序 (11)12.备案制项目行政管理程序 (11)13.外商投资项目行政管理程序 (12)14.境外投资项目行政管理程序 (12)15.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行政管理程序 (13)16.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行政管理程序 (14)三、工程项目外部约束条件管理 (15)17.工程项目投资建设的外部条件 (15)18.发展规划引导和约束 (15)19.产业政策引导和约束 (16)20.技术政策引导和约束 (17)21.自然资源条件约束 (17)22.生态环境条件约束 (18)23.土地条件约束 (18)24.水资源条件约束 (19)25.能源条件约束 (19)26.社会条件约束 (19)四、工程项目前期策划管理 (20) (20)28.工程项目投资机会研究的功能和内容 (20)29.工程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的功能、内容和深度 (21)30.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功能、内容和深度 (21)3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的编写要求 (22)3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的特殊编写要求 (22)五、项目建设方案优化管理 (23)33.工程项目场址方案选择 (23)34.工程项目建设规模与产品方案选择 (24)35.工程项目技术方案和工程方案选择 (24)36.工程项目投融资方案选择 (25)37.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26)38.工程项目经济评价 (26)39.工程项目社会评价 (27)40.工程项目风险分析与防范 (28)六、工程项目前期咨询评估管理 (28)41.工程项目前期咨询评估功能和类型 (28)42.工程项目前期咨询评估原则和要求 (29)43.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要求 (29)44.企业发展规划咨询评估 (30)45.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 (30)46.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核准评估要求 (30)47.工程咨询评估约束机制 (31)七、工程项目决策管理 (31)48.工程项目决策的概念与功能 (31)49.工程项目决策的原则 (32)50.政府投资项目决策 (33)51.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核决策 (33)52.企业投资项目决策 (33)53.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责任追究制度 (34)八、工程项目投融资管理 (34)54.工程项目投资总额及构成 (34)55.投资主体分类与资金投入方式 (35)56.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与管理 (36)57.工程项目融资方式与资金筹措 (36)58.工程项目资本金制度 (37)59.工程项目债务融资 (38)60.工程项目资本市场融资 (38)61.工程项目特许经营权方式融资 (39)62.工程项目投资动态管理 (39)63.工程项目投资“四算”管理制度 (40)64.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管理 (40)九、工程项目管理组织 (41)65.工程项目管理模式 (41)66.自行管理模式 (41)67.分项委托管理模式 (42)68.专业机构管理模式 (42) (42)70.工程建设发承包制 (43)71.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 (43)72.工程项目经理责任制 (44)十、工程项目勘察管理 (45)73.工程项目勘察的任务 (45)74.矿产资源勘察的任务和要求 (45)75.工程地质勘察的任务和要求 (45)76.水文地质勘察的任务和要求 (46)十一、工程项目设计管理 (46)77.工程项目设计的功能和原则 (46)78.工程设计阶段划分 (46)79.工程项目设计各阶段的任务 (47)80.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功能 (48)81.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48)82.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批复 (49)83.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 (49)84.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复 (50)85.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 (50)86.工程建设标准分类管理 (51)十二、工程项目采购管理 (51)87.工程项目采购管理的内容 (51)88.工程项目采购方式选择 (52)89.工程项目招标的范围与规模标准 (52)90.工程项目招标 (53)91.工程项目投标 (54)92.工程项目开标、评标和定标 (54)93.工程项目货物采购 (55)94.工程项目管理服务采购 (56)95.工程项目采购制衡机制 (57)十三、工程项目合同管理 (57)96.工程项目合同类型 (57)97.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内容 (58)98.工程项目合同履约与监督 (58)十四、工程项目施工管理 (59)99.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任务 (59)100.工程项目施工准备 (59)101.施工外部条件协调‘ (60)102.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与审查 (60)103.工程分包单位选择 (61)104.工程项目开工管理 (61)105.建设工期管理 (62)106.施工工序管理 (62)107.施工现场管理 (63)108.施工进度管理 (63)109.施工质量管理 (64)110.施工费用管理 (64)111.工程变更管理 (65)112.施工安全职业健康管理 (65)十五、工程项目建设监理 (66)113.工程项目建设监理的作用和任务 (66)114.监理投资控制 (66)115.监理进度控制 (67)116.监理质量控制 (67)十六、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68)117.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 (68)118.工程项鹾质量评定 (69)119.项目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70)120.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70)121.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71)122.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72)十七、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72)123.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任务 (72)124.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要求 (72)125.试车与试生产考核要求 (73)126.工程项目全面竣工验收的条件 (74)127.工程项目全面竣工验收的依据 (74)128.工程项目全面竣工验收的步骤 (75)129.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 (76)130.工程遗留问题及处理 (76)13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77)132.工程项目档案管理 (77)十八、工程项目后评价管理 (78)133.工程项目后评价的含义 (78)134.工程项目后评价的作用 (79)135.工程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和管理 (79)136.工程项目后评价酌原则 (80)137.工程项目后评价的依据 (81)138.工程项目后评价的主要内容 (81)139.后评价工程项目选择 (82)十九、工程项目管理参与单位和人员的资质管理 (83)140.工程项目管理参与单位和人员的资质管理制度 (83)141.工程项目管理参与单位市场准入资格管理 (83)142.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执业管理 (84)143.工程项目管理专业技术岗位准入资格管理 (85)144.工程项目管理参与单位和人员资质证书管理 (86)145.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的执业水准和培训教育 (87)二十、工程项目监督管理 (87)146.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87)147.工程项目稽查 (88)148.工程项目审计 (88)149.工程项目公示和听证 (89)150.社会舆论监督 (90)附录:《工程项目管理导则》主要政策文件索引 (91)一、总则1.编写本导则的目的和依据工程项目投资建设是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重要物质基础的活动。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赣建字〔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着力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1月4日附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实施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9.20•【字号】德府发〔2019〕14号•【施行日期】2019.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德府发〔2019〕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德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德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八届五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2019年9月20日德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712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6〕3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项目,按照国、省有关规定办理手续;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企业资质]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可以在本企业资质以外申请其他资质。
企业申请资质时,其原有工程业绩、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等资质条件可合并考核。
第四条[执业资格]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一项或者多项执业资格。
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家企业申请注册并执业。
取得上述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同一企业分别注册并执业。
第五条[服务范围]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改善组织结构,建立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按照现行有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第六条[服务内容]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包括:(一)协助业主方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二)协助业主方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三)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四)协助业主方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五)协助业主方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六)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业主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七)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八)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三)“代建制”与工程总承包
模式的区别
• 1、工程总承包的概念:
•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 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 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 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总承包企业 要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 、造价全面等向业主负责。
• (一)“代建制”的概念;
• (二) 代建单位与工程项目管理企业 的区别;
• (三) “代建制”与工程总承包模式 的区别;
• (四)各地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 建制”的做法;
• (五)实施 “代建制”需要探讨的问 题。
(一)“代建制”的概念;
• 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投 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其中第三部分就政府 投资项目明确了“代建制”概念:对非经营 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 ,即通 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 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 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帝皇时代没有时间和费用的约束如长城金字塔等工程范围范围工程项目管理要求的变化趋势官僚控制时代仅有时间和范围范围范围工业时代至20世纪70年代范围时间和费用范围范围竞争时代从20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初范围时间费用和质量范围范围利益相关者利益相关者满意满意利益相关者更满意范围全球化时代自90中期以后参与工程项目的各方包括业主承包商包括设计施工供货等项目管理单位包括咨询监理招标代理等都有自己的项目管理我们可以分别称之为业主方的项目管理承包商的项目管理项目管理单位受业主委托进行的管理应该属于业主方项目管理的范围
• 业主方应当对项目管理企业 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按照 相应节省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 予奖励。奖励比例由业主方与 项目管理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章 工程决算验收
第二十二条 工程的验收应在纪检监察机关、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人员组成验收小组依据设计图纸、施工合同和有关标准组织验收。凡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结算工程款。
第二章 招投标活动
第八条 招投标的监督管理。纪检监察机关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各类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履行对工程建设的综合监督检查职责。对于招投标过程中(包括招标、投标、评标、中标)泄露保密资料、标底,串通抬标、投标、围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在纪检监察机关和发展改革部门的牵头下,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招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建设以及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水利、交通部门工程的监督执法分别由水利、交通部门负责;建设、水利、交通部门是招标人的,监督执法由发改委负责。
第十三条 招标结果公示。评标活动结束后,应将评选出的中标候选人通过地区招投标中心、行业网站和相关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举报反映的,签发中标通知书,方可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同时签订廉政合同。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投标。除有相关规定不宜公开招标或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外,其余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1、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而未公开招标的,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招标的;
2、隐瞒工程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资金、材料保证等真实情况,或者虚报代理资格(资质)等级代理条件的;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保障建设项目安全、质量和合法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竣工验收资料准备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批文件和合同约定,准备竣工验收资料,同时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统一编号,并按照要求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条竣工验收资料包括设计文件、施工记录、检测报告、验收报告和相关规范、标准、法规等资料。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规范、标准、说明书等设计文件,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设计文件的编号。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施工记录,记录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文明、环保等情况。
第八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报送建设单位和验收单位。
第九条验收单位应当根据审批文件和合同约定,编制验收计划,并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对工程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三章竣工验收组织第十条竣工验收组织应当由建设单位提出、监理单位审定建议,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组织应当包括组织机构、工作程序、验收标准和验收要求等。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组织机构应当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验收单位组成,建设单位应当担任组织者。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工作程序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一)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二)主管部门审核竣工验收申请,并组织验收组织机构成员进行论证;(三)组织撰写竣工验收方案,并报送主管部门审批;(四)组织验收现场检查,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并编制验收报告;(五)组织验收报告评审,对工程进行评定。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制定。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要求应当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文明施工等要求。
《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计资【1983】116号)
《国家计委关于颁发<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计资【1983】116号)为加强建设前期工作,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内开展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需要,拟订了《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现发给试行。
可行性研究在国内开展的时间不长,经验还不多,各级计划部门要关心这项工作并加强领导。
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和需要改进的意见,请及时告知,以便对管理办法作进一步的补充、修订。
国家计委1983年2月2日附: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全面开创社会主义建设新局面的要求,改进建设项目的管理,做好建设前期工作的研究,避免和减少建设项目决策的失误,提高建设投资的综合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的决策和实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可行性研究是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可行性研究的任务是根据国民经济长期规划和地区规划、行业规划的要求,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和可行,进行全面分析、论证,作多方案比较,提出评价,为编制和审批设计任务书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四条利用外资的项目、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大型工业交通项目(包括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都应进行可行性研究。
其他建设项目有条件时,也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具体编制范围由各部门、各地区自行确定。
第五条负责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单位,要经过资格审定,要对工作成果的可靠性、准确性承担责任。
要为可行性研究单位客观地、公正地进行工作创造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以干涉。
第六条为了使建设项目有选择的余地,各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可以有选择地储备一些主要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旦建设条件具备,就编制和审批设计任务书,列入中长期计划。
第二章编制程序第七条各部、各省、市、自治区和全国性专业公司以及现有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长远规划和行业、地区规划、经济建设的方针、技术经济政策的建设任务,结合资源情况、建设布局等条件,在调查研究、收集资料、踏勘建设地点、初步分析投资效果的基础上,提出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项目建议书。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1. 引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旨在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流程和方法。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桥梁、道路、水污水处理、能源及环境保护等。
2. 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在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透明公开:项目管理应公开透明,确保信息的互通有无,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全过程控制:项目管理应从项目前期策划开始,贯穿整个项目的生命周期。
•综合协调:项目管理应综合考虑项目的各个环节和相关利益方的需求,通过协调解决问题。
•风险控制:项目管理应对可能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资源优化:项目管理应充分利用资源,并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利用。
3.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流程3.1 项目立项项目立项是建设工程管理的起点,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招标、选址等环节。
在项目立项阶段,需要进行项目的控制和监督,明确项目的目标、任务和约束条件,并制定项目计划。
3.2 设计阶段设计阶段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包括项目需求分析、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等。
设计阶段要求对建设工程进行全面的技术论证和设计,确保设计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3.3 施工阶段施工阶段是项目管理的执行阶段,包括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监督和施工质量控制等。
在施工阶段,需要确保施工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并负责协调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3.4 竣工验收阶段竣工验收阶段是项目管理的最后阶段,包括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
在竣工验收阶段,需要对建设工程进行综合评估,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达到规定标准,并进行交付使用。
4.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方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4.1 项目管理软件项目管理软件可以帮助项目经理进行项目计划、任务分配、资源管理等工作。
常用的项目管理软件包括Microsoft Project、ProjectLibre等。
4.2 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需要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规划和控制。
《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计资【1983】116号
《国家计委关于颁发<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计资【1983】116号)为加强建设前期工作,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内开展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需要,拟订了《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现发给试行。
可行性研究在国内开展的时间不长,经验还不多,各级计划部门要关心这项工作并加强领导。
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和需要改进的意见,请及时告知,以便对管理办法作进一步的补充、修订。
国家计委1983年2月2日附: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全面开创社会主义建设新局面的要求,改进建设项目的管理,做好建设前期工作的研究,避免和减少建设项目决策的失误,提高建设投资的综合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的决策和实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可行性研究是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可行性研究的任务是根据国民经济长期规划和地区规划、行业规划的要求,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和可行,进行全面分析、论证,作多方案比较,提出评价,为编制和审批设计任务书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四条利用外资的项目、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大型工业交通项目(包括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都应进行可行性研究。
其他建设项目有条件时,也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具体编制范围由各部门、各地区自行确定。
第五条负责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单位,要经过资格审定,要对工作成果的可靠性、准确性承担责任。
要为可行性研究单位客观地、公正地进行工作创造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以干涉。
第六条为了使建设项目有选择的余地,各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可以有选择地储备一些主要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旦建设条件具备,就编制和审批设计任务书,列入中长期计划。
第二章编制程序第七条各部、各省、市、自治区和全国性专业公司以及现有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长远规划和行业、地区规划、经济建设的方针、技术经济政策的建设任务,结合资源情况、建设布局等条件,在调查研究、收集资料、踏勘建设地点、初步分析投资效果的基础上,提出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项目建议书。
《福建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为深化水利改革,规范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行为,提升水利建设质量和效益,提高水利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6号)等文件精神,我厅制定了《福建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经与省发改委会商,现予正式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水利厅2021年1月26日福建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水利改革,规范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行为,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提高水利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划范围内,对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三个阶段或者设计、施工等两个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明确跨设区市水利建设项目总承包行为的监督管理所承担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行为的监督管理,并对辖区内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总承包行为监督管理权限进一步明确。
第二章发包和承包第六条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组织实施的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自行决定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或者初步设计报告批复后,实施工程总承包发包。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1. 引言•目的: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项目管理效率。
•范围: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项目。
2. 总则•法律依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质量第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是确保工程质量。
•严格监督:建设工程项目应接受严格的监督,确保合法合规。
•公平竞争:建设工程项目应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确保权益平等。
3. 项目立项•立项条件:项目建设需符合国家规划、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立项程序:项目需依法经相关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立项管理:立项后的项目需指定项目经理,并成立项目管理团队。
4. 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工程设计应编制相关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
•设计审查:设计文件需经过专业人员审查,并报相关部门批准。
•设计变更:如有必要变更设计,需经过相关程序的审批和备案。
5. 施工组织•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应根据设计文件编制,详细规划施工工序和工艺流程。
•施工许可:施工前需获得相应的施工许可证,并按规定公示。
•施工管理:施工过程中需严格按照合同要求、技术规范和安全标准进行管理。
6. 质量控制•质量计划:施工前需编制质量计划,明确各项质量控制措施。
•质量检验:施工过程中需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工程符合设计和技术要求。
•质量整改:如发现质量问题,需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记录处理结果。
7. 安全管理•安全生产计划:施工前需制定安全生产计划,保障工人安全。
•施工现场管理:严禁违规操作和使用不合格材料,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
•安全培训:施工人员需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8. 环境保护•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工程项目需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监测:施工期间需进行环境监测,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
•建设后评估:工程竣工后需评估环境影响,并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9. 资金管理•资金计划:项目需根据工程量和进度编制资金计划,并按合同支付。
•资金监管:项目资金需经过专项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和合规。
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
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1、8《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计资[1983]1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全面开创社会主义建设新局面的要求,改进建设项目的管理,做好建设前期工作的研究,避免和减少建设项目决策的失误,提高建设投资的综合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的决策和实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可行性研究是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可行性研究的任务是根据国民经济长期规划和地区规划、行业规划的要求,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和可行,进行全面分析、论证,作多方案比较,提出评价为编制和审批设计任务书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四条利用外资的项目、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大型工业交通项目(包括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都应进行可行性研究。
其他建设项目有条件时,也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具体编制范围由各部门、各地区自行确定。
第五条负责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单位,要经过资格审定,要对工作成果的可靠性、准确性承担责任。
要为可行性研究单位客观地、公正地进行工作创造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以干涉。
第六条为了使建设项目有选择的余地,各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可以有选择地储备一些主要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旦建设条件具备,就编制和审批设计任务,列入中长期计划。
第二章编制程序第七条各部、各省、市、自治区和全国性专业公司以及现有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长远规划和行业、地区规划、经济建设的方针、技术经济政策和建设任务,结合资源情况,建设布局等条件,在调查研究、收集资料、踏勘建设地点、初步分析投资效果的基础上,提出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项目建议书。
跨地区、跨行业的建设项目以及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重大项目,由有关部门和地区联合提出项目建议书。
第八条各级计划部门对提出的项目建议书进行汇总、平衡,按照国家计委《关于编制建设前期工作计划的通知》的规定,分别纳入各级的前期工作计划,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各项工作。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公共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高效、安全的原则,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管理范围第四条本办法的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阶段的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的管理对象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参与方。
第三章企业资质要求第六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七条企业资质应与所承接的工程项目规模、性质相适应,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承接工程。
第四章专业人员资格第八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专业人员应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五章项目管理体系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体系应包括项目管理计划、项目进度管理、项目质量管理、项目成本管理、项目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六章业务开展要求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制定详细的业务开展计划,明确各阶段的工作目标、时间节点和资源需求。
第十三条业务开展计划应经过审批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计划执行。
第七章工程项目业主方选择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工程项目业主方,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五条业主方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实力,能够承担工程项目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章合同管理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依法与各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合同管理应规范、严谨,确保合同条款的履行和争议的解决。
第九章监督与后评价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
法律法规库首页>> 国务院法规(1983)国家计委关于颁发《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家计委【颁布日期】19830202【实施日期】19830202【章名】通知为加强建设前期工作,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内开展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需要,拟订了《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现发给试行。
可行性研究在国内开展的时间不长,经验还不多,各级计划部门要关心这项工作并加强领导。
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和需要改进的意见,请及时告知,以便对管理办法作进一步的补充、修订。
【名称】附: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题注】【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全面开创社会主义建设新局面的要求,改进建设项目的管理,做好建设前期工作的研究,避免和减少建设项目决策的失误,提高建设投资的综合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的决策和实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可行性研究是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可行性研究的任务是根据国民经济长期规划和地区规划、行业规划的要求,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和可行,进行全面分析、论证,作多方案比较,提出评价,为编制和审批设计任务书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四条利用外资的项目、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大型工业交通项目(包括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都应进行可行性研究。
其他建设项目有条件时,也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具体编制范围由各部门、各地区自行确定。
第五条负责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单位,要经过资格审定,要对工作成果的可靠性、准确性承担责任。
要为可行性研究单位客观地、公正地进行工作创造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以干涉。
第六条为了使建设项目有选择的余地,各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可以有选择地储备一些主要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旦建设条件具备,就编制和审批设计任务书,列入中长期计划。
【章名】第二章编制程序第七条各部、各省、市、自治区和全国性专业公司以及现有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长远规划和行业、地区规划、经济建设的方针、技术经济政策的建设任务,结合资源情况、建设布局等条件,在调查研究、收集资料、踏勘建设地点、初步分析投资效果的基础上,提出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项目建议书。
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施工)
施工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促进施工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施工类工程项目管理,规范施工类工程项目管理行为,是考核与评价施工生产单位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院各职能部门对项目管理工作进行全过程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施工生产部门(单位)应保证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执行和服从院对项目管理工作的监督和宏观调控。
第二章工程项目管理职责与内容第五条施工生产部门(单位)是施工类工程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制定具体的管理流程,对业务范围内的施工类项目进程序化、规范化管理,委派的项目经理应具有资质并符合项目要求。
第六条施工生产部门(单位)应维护公司利益,遵守各项制度,严格履行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规范、规程以及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二)按照与业主签订的主合同要求科学组织、严格管理,圆满完成工程任务,对工程施工进行全方位的管理和控制。
(三)负责工程施工项目进度、质量、成本控制、安全生产、廉政建设、合同管理等工作。
(四)认真执行公司各项管理规定,并组织制定和落实各项制度、员工岗位职责。
(五)按照确定的成本预测目标,制定项目成本控制计划并严格执行,确保目标利润的实现。
(六)及时向业主办理工程计量支付和结算,并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组织办理内部工程结算。
第七条工程项目实施(一)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开工前,由施工生产部门(单位)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项目管理从开工至交工验收进行指导。
(二)目标控制。
在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中,应对质量、安全、进度和成本目标进行控制,以实现项目的各项约束条件。
(三)生产要素管理。
在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中,应对劳动力、材料、机械设备、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与动态管理,为项目目标的实现提供保证。
(四)合同管理。
在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中,应履行施工合同和其他施工项目有关的合同作为管理手段。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项目的数量和规模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我国制定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一、项目前期管理项目前期管理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包括项目立项、选址、规划、设计、招标等各个方面的管理。
在项目前期管理中,需要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和管理方案,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在项目立项阶段,需要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包括市场需求、技术可行性、投资回报等方面。
同时,还需要进行项目的风险评估,制定应对措施,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在选址和规划阶段,需要考虑到项目的环境影响和社会效益,制定合理的规划方案,保障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在设计阶段,需要对项目的建设标准、技术要求等进行明确,确保项目的设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同时还需要考虑到项目的可行性和经济性。
在招标阶段,需要制定公平公正的招标规则和标准,确保招标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障招标结果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二、施工管理施工管理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环节,包括施工组织、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各个方面的管理。
在施工管理中,需要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过程的顺利进行,同时还需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
在施工组织阶段,需要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和施工方案,明确施工任务和工作流程,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的控制。
在施工进度管理中,需要加强对施工进度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进度的合理安排和控制,同时还需要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保证施工进度的顺利进行。
在质量安全管理中,需要加强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同时还需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
三、竣工验收管理竣工验收管理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包括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等各个方面的管理。
建设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某地市花城投资XX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小组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某地市花城投资XX公司(下称公司)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规X项目管理行为,明确职责分工,构建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小组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公司作为业主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根据公司建设工程项目年度目标推进计划,工程建设部及合同技术部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拟定项目管理小组成员,经公司办公会讨论通过,成立项目管理小组,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项目管理小组成员由工程建设部现场代表、合同技术部预算员(造价员)及技术员构成。
并指定现场代表为项目管理小组组长,组长为本项目项目负责人。
项目管理小组不限于监督、管理、协调、服务于单一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自本项目勘察设计招标至项目竣工结算为止,项目管理小组成员全过程跟踪管控。
并接受本部门负责人和公司领导的监督和领导。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六条项目管理小组组长职责(一)制定本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成本工作计划及管理目标,代表公司对该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等进行全面管理,并接受公司年度考核。
(二)组织协调小组成员及相关专业人员开展项目管理工作,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树立公司良好的形象。
(三)定期向所在部门汇报小组成员工作质量、工作态度及廉洁自律等情况。
(四)按公司流程办理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审签手续,下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工作指令,传达行业主管部门及公司相关指示和精神。
(五)向项目管理小组成员通报及向部门领导汇报工作计划、工作动态。
(六)化解工程建设中出现的不稳定性因素,掌握从业人员思想动态,及时报告并力所能及地做好思想稳定、规劝工作。
发生不稳定性问题主动参与处置。
(七)根据项目管理实际情况,召开加快施工进度、提高施工质量、确保安全文明施工、减少工程造价等专题会议,参加监理例会及公司月底工地例会。
第七条项目小组成员职责(一)根据本项目工作计划及管理目标,层层分解落实目标责任,明确各小组成员工作内容和管控措施,推动PDCA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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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资格。
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家企业申请注册并执业。
取得上述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同一企业分别注册并执业。
第五条[服务范围]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改善组织结构,建立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按照现行有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第六条[服务内容]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包括:(一)协助业主方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二)协助业主方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三)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四)协助业主方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五)协助业主方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六)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业主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七)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八)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委托方式]工程项目业主方可以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项目管理企业,并与选定的项目管理企业以书面形式签订委托项目管理合同。
合同中应当明确履约期限,工作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项目管理酬金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同时承担同一工程项目管理和其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业务时,依法应当招标投标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
施工企业不得在同一工程从事项目管理和工程承包业务。
第八条[联合投标]两个及以上项目管理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业主方签定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对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确定一方作为联合体的主要责任方,项目经理由主要责任方选派。
第九条[合作管理]项目管理企业经业主方同意,可以与其他项目管理企业合作,并与合作方签定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合作各方对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管理机构]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根据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约定,选派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项目经理,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建立与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配备满足工程项目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制定各专业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履行委托项目管理合同。
工程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
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中从事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服务收费]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受委托工程项目规模、范围、内容、深度和复杂程度等,由业主方与项目管理企业在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中约定。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在工程概算中列支。
第十二条[执业原则]在履行委托项目管理合同时,项目管理企业及其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程序,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遵守职业道德,公平、科学、诚信地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奖励]业主方应当对项目管理企业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按照相应节省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奖励比例由业主方与项目管理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四条[禁止行为]项目管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受委托工程项目的施工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二)在受委托工程项目中同时承担工程施工业务;(三)将其承接的业务全部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承接的业务肢解以后分别转让给他人;(四)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五)与有关单位串通,损害业主方利益,降低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禁止行为]项目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取得一项或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企业注册并执业。
(二)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处;(三)明示或者暗示有关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省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管理企业及其人员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项目管理企业及其人员的信用评价体系,对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行业指导]各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培训,培养工程项目管理专业人才,制定工程项目管理标准、行为规则,指导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加强行业自律,推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
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为了深化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培育发展专业化的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现提出指导意见如下:一、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是国际通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是深化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调整经营结构,增强综合实力,加快与国际工程承包和管理方式接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新形势的必然要求;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走出去”的发展战略,积极开拓国际承包市场,带动我国技术、机电设备及工程材料的出口,促进劳务输出,提高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指导,及时总结经验,促进我国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的健康发展。
二、工程总承包的基本概念和主要方式(一)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二)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向业主负责。
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
(三)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方式、工作内容和责任等,由业主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工程总承包主要有如下方式:1、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交钥匙总承包是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业务和责任的延伸,最终是向业主提交一个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项目。
2、设计—施工总承包(D-B)设计—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类型和业主要求,工程总承包还可采用设计—采购总承包(E-P)、采购—施工总承包(P-C)等方式。
三、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概念和主要方式(一)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不直接与该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或勘察、设计、供货、施工等企业签订合同,但可以按合同约定,协助业主与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或勘察、设计、供货、施工等企业签订合同,并受业主委托监督合同的履行。
(三)工程项目管理的具体方式及服务内容、权限、取费和责任等,由业主与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工程项目管理主要有如下方式:1、项目管理服务(PM)项目管理服务是指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项目决策阶段,为业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项目策划;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为业主提供招标代理、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试运行(竣工验收)等服务,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
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一般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2、项目管理承包(PMC)项目管理承包是指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除完成项目管理服务(PM)的全部工作内容外,还可以负责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初步设计(基础工程设计)等工作。
对于需要完成工程初步设计(基础工程设计)工作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工程设计资质。
项目管理承包企业一般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一定的管理风险和经济责任。
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类型和业主要求,还可采用其他项目管理方式。
四、进一步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的措施(一)鼓励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通过改造和重组,建立与工程总承包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提高融资能力,发展成为具有设计、采购、施工(施工管理)综合功能的工程公司,在其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企业也可以组成联合体对工程项目进行联合总承包。
(二)鼓励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企业,通过建立与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相应的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三)打破行业界限,允许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其他相应资质。
(四)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接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但不应在同一个工程项目上同时承担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也不应与承担工程总承包或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另一方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五)对于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进行项目管理,业主可不再另行委托工程监理,该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依法行使监理权利,承担监理责任;没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进行项目管理,业主应当委托监理。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大力发展对外承包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2号)精神,使有关融资、担保、税收等方面的政策落实到重点扶持发展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增强其国际竞争实力,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鼓励大型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与国际大型工程公司以合资或合作的方式,组建国际型工程公司或项目管理公司,参加国际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