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岗位人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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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各部门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促使关键岗位人员提高整体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促进勤政、廉政建设,依据有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关键岗位人员的界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关键岗位人员为,财务资金管理人员;物资采购相关人员;业务相关人员;其他与本单位之外有钱、物等业务往来的有关人员。

第三章关键岗位人员的选聘

第三条关键岗位人员的选聘条件。关键岗位人员的选聘,要坚持德才兼备、择优录用的原则。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同时,还应按照关键岗位特殊性的要求,具备相应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选聘到关键岗位任职或在关键岗位留任:

(一)因犯有经济、刑事、道德品质等方面的错误,受过行政或党内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二)存有收受贿赂或吃、拿、卡、要不良行为的;

(三)曾因工作中不坚持原则、违反政策规定和企业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受到过组织处理的;

(四)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群众反映较大的;

(五)其他不宜在关键岗位任职的情形。

第四条关键岗位人员的选聘方式。关键岗位人员的选聘,可采取组织选调、公开招聘、自荐应聘三种方式。无论采取哪种方式,人力资源部门都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把好资格审查和任职条件审核等必要环节,坚持公开择优、逐级聘用制度。

第五条关键岗位人员的考察聘用。凡拟聘用的关键岗位人员,都要严格执行组织考察程序,由人力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其进行考察。考察中要广泛听取拟聘人员原单位领导、一定比例职工群众和所聘单位主管领导的意见。必要时,还要对其8小时以外的社会表现和生活经历进行综合评定,出具考察意见,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交有关领导决策或相关会议作出聘用决定。

第六条关键岗位人员的任职回避制度。在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任职的关键岗位人员,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领导的关键岗位职务或者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关键岗位职务。如遇有这一情况时,应采取组织手段进行调整。

第四章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

第七条建立定期学习教育制度。学习教育的内容以政策法规知识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为主。学习教育活动由单位党支部负责组织,每季度至少集中进行一次。学习教育的形式可采取上党课、典型案例剖析、参观教育基地、观看电视录像等多种载体,促使关键岗位人员了解掌握法律法规知识、企业规章制度以及党风廉政制度规定,增强拒腐倡廉意识,在本职岗位上廉洁勤政,克己奉公,不谋私利,自觉维护企业利益。

第八条建立定期的分析排查制度。要坚持谁主管、谁考核、谁负责的原则,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岗位履职情况进行定期分析排查。具体方法为:关键岗位人员的上一级直接考核者,要对其日常思想工作表现进行动态分析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导纠正;党支部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关键岗位人员任职状况的分析,对岗位履职情况、廉洁自律情况以及工作、生活作风等,作出客观评价,写出分析报告,呈报上级党组织。对排查出的问题,要提出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人力资源部门根据人事管理权限每年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关键岗位人员的思想工作、遵章守纪、岗位职责履行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察。通过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等方法,增强考察时效性,写出关键岗位人员履职状况的分析报告,作为人员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建立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凡被聘任到关键岗位

任职的人员,在任职上岗前,都要对其进行廉政谈话,提出廉洁自律方面的警示要求。由单位党支部书记负责。

第十条建立岗位交流轮换制度。关键岗位人员在同一岗位任职满五年,一般应进行岗位轮换或交流,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延长或缩短轮岗时间。岗位交流轮换,由人力资源部门组织所在部门制定具体方案。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对关键岗位人员实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实施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对关键岗位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由人力资源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权限和程序进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实施责任追究:

(一)不能按照聘用关键岗位人员的规定和程序,选聘关键岗位人员,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中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二)不能执行任职回避制度,本人故意隐瞒社会关系的,给予组织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三)不能认真执行学习教育制度、廉政谈话制度以及对关键岗位人员日常监督管理失职渎职的,给予批评教育;

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违反党纪政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四)无正当理由不能执行岗位交流轮换制度,拒绝组织安排重新上岗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直至组织处理。

(五)工作中因个人失职、渎职、明知故犯、不按规定和政策办事、责任心不强等原因,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六)发现严重违纪问题隐瞒不报或压制不查,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七)关键岗位的直接领导人员,在其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违法违纪案件,致使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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