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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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经营活动,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诚信的交易环境,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电子商务快速、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买卖双方提供信息和交易服务的电子商务网站。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是指从事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运营并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方交易平台是平台经营者为开展网上交易提供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该系统包括计算机、互联网、相关硬件和软件等。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站内经营者是指在第三方设立的交易平台上从事买卖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辅助服务提供者是指为优化网上交易环境和促进网上交易,为买卖双方提供身份认证、信用评估、网络广告发布、网上支付、物流配送、交易保险等辅助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管理部门)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政策促进、规范指导和综合协调。

第五条(运行原则)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设定修改业务规则和处理争议时应当遵守公正、公平、独立的原则。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同时在自营平台内经营站内经营的,应当将两者业务分开,并在

1234 12网站予以公示。

鼓励依法设立和经营第三方交易平台,鼓励构建有利于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展的技术支撑体系。

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行业协会和相关组织探索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争议解决机制,以及交易安全制度。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以下信息: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登记或经备案的电子验证标识;

()经营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等联系信息及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披露的信息。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从事商品交易或服务的,还应当公布所经营产品取得的许可证书、认证证书及产品名称、生产者等信息。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妥善保存网上交易各方的注册信息及交易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也应当保存相关辅助服务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第三方交易平台站内经营者有权在保存期限内自助查询、下载或打印自己的信息。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用户协议及其修改应提前公示,并抄送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

用户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用户注册条件;

()交易规则;

第六条(鼓励与促进)

第七条(经营者资质)第八条(经营者信息公示)第九条(数据存储与查询)

第十条(用户协议)

第二章经营活动规范

34573()隐私及商业秘密的保护;

()修改程序;

()争议解决方式;

()有关责任条款。

用户协议应合理提示交易风险和有关责任限制的条款,不得不合理免除自身责任,加重用户责任,排除用户的法定权利。

第三方交易平台站内经营者应当向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办理注册。第三方交易平台对外是否显示真实名称和姓名由平台经营者和平台交易者协商确定。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实名注册用户的注册信息进行验证,并对未经身份验证的用户予以注明。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制定并公布交易规则。交易规则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个月予以公示。用户不接受修改的,可以选择退出。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原交易规则妥善处理用户退出事宜。

鼓励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订立合同。标的金额高于五万元人民币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应提示交易双方使用电子签名。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向银行或依法设立的非金融支付机构开放支付服务,供交易双方选择。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对其平台上的交易信息进行合理谨慎的管理。在投诉人提供证据证明站内经营者有侵权或者违法信息的,或争端解决机构提出要求时,应协助投诉人积极处理,依法提供被投诉人的注册资料及联系方式;对于明显涉嫌侵权或违法的信息,应予删除。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对网上交易信息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证网上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安全可靠的交易环境和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服务,维护交易秩序,建立并完善网上交易的信用

第十一条(用户注册)

第十二条(交易规则)

第十三条(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电子支付)

第十五条(合理谨慎义务)

第十六条(交易秩序维护)

15评价体系和交易风险警示机制。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合理提示用户交易的风险,在执行用户的交易支付指令前,应当要求用户对交易明细进行确认;从事网上支付服务的经营者,在执行支付指令前,也应当要求付款人进行确认。

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设立冷静期制度,允许消费者在冷静期无理由取消订单。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被投诉的广告信息,应当依据广告法律规定进行审查。第三方交易平台站内经营者不得发布虚假的广告信息,不得发送垃圾邮件。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核实个人用户为生活消费在网上交易中出现操作错误投诉,并帮助用户取消交易,但根据具体情况无法撤消的除外。

未经用户同意,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转让用户名单、交易记录等数据,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督促网上交易卖方向买方出具购货凭证、服务单据及相关凭证。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信息安全主管部门的规定,依法实时监控交易系统运行状况,维护平台交易系统正常运行,并及时处理网络安全事故。

日交易额亿元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当设置异地灾难备份。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适当的工作机制,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对于权利人附有证据并通知具体地址的侵权页面、文件或链接,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通知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否认侵权并提供真实联系方式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转告投诉人,由双方自行解决;被投诉人承认侵权或在个工作日内不予答复,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删除被投诉侵权的内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方交易平台同时利用自有平台进行网上商品(服务)交易的,不得进行任何影响或操纵交易价格等行为。

第十七条(广告发布)

第十八条(交易错误)

第十九条(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二十条(系统安全)

第二十一条(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二条(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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