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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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释义: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释义:第十二条

第⼗⼆条国家对⽔资源实⾏流域管理与⾏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资源的统⼀管理和监督⼯作。

国务院⽔⾏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使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政主管部门授予的⽔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政区域内⽔资源的统⼀管理和监督⼯作。

【释义】本条是对我国⽔资源管理体制的规定。

⼀、⽔资源管理体制是国家管理⽔资源的组织体系和权限划分的基本制度,是合理开发、利⽤、节约和保护⽔资源以及防治⽔害,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的组织保障。

改⾰和完善⽔资源管理体制,进⼀步强化⽔资源的统⼀管理,是这次《⽔法》修订的⼀个重要内容。

⼆、国家对⽔资源实⾏流域管理与⾏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是⼈类赖以⽣存与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基础性资源,也是⽣态环境的基本要素。

⽔资源与⼟地、森林、矿产等资源不同,它是⼀种动态的、可再⽣的资源。

流域是⼀个以降⽔为渊源、⽔流为基础、河流为主线、分⽔岭为边界的特殊区域概念。

⽔资源按照流域这种⽔⽂地质单元构成⼀个统⼀体,地表⽔与地下⽔相互转换,上下游、⼲⽀流、左右岸、⽔量⽔质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影响。

这就要求对⽔资源只有按照流域进⾏开发、利⽤和管理,才能妥善处理上下游、左右岸等地区间、部门间的⽔事关系。

⽔资源的另⼀特征是它的多功能性,⽔资源可以⽤来灌溉、航运、发电、供⽔、⽔产养殖等,并具有利害双重性。

因此,⽔资源开发、利⽤和保护的各项活动需要在流域内实⾏统⼀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才能兴利除害,发挥⽔资源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前,以流域为单元进⾏⽔资源的管理已经成为世界潮流。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的《⼆⼗⼀世纪议程》指出:⽔资源的综合管理包括地表⽔与地下⽔、⽔质与⽔量两个⽅⾯,应当在流域⼀级进⾏,并根据需要加强或者发展适当的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释义-水资源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释义-水资源规划

government office s in the city around t he deve lopme nt of servi ce function to create a new sit uation i n the w ork of the Office of the city's sy stem of Governme nt--speech at the Conference on the sy stem of government offices in the cityThis system of government offices w orking in t he city's mai n task is to st udy Governme nt systems of admini strative supervisi on, a dministrative information, admi nistrative rece ption and information technol ogy issues. For the meeting, the City May or Ma ha s made important instructi ons, the Muni cipal Gover nment Office fully pr epared brewi ng, combine d with practi cal work to develop the noti ce on further stre ngthe ning the supervisi on w ork, the XX, Chief Information i nterim measures for 2005 and the city's system of Gover nment Admi nistration i nformatization constr uction task sta tement and ot her documents. Before t he Ge neral Assembly and organi zation of counties (di stricts) of the sce ne to observe t he Gov ernment Office, achieve the pur pose of excha nges of work, t hought. Toda y, the ang May or also attende d the meeti ng and delivere d an important spee ch in t he midst, hope good grasp of implementation. Next, I would like to make a few remarks. A, and around Cente r, looks at devel opme nt, strengthene d servi ce, city gover nment system Office w ork rendering atmosphere in re cent year s, city gover nment system Office to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释义-水资源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释义-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释义-水资源规划本章共6条,是关于水资源规划的规定。

水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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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
相互协调和配合
水法的制定和实施需要与其他相关法律相互协调和配合,以 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各自发挥独特作用
水法与其他相关法律在各自的领域内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共 同构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为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提供了全 面的法律依据。
06
总结与展望
水法的成就与经验
水资源的保护措施与技术
01
02
03
04
节约用水
推广节水技术,提高用水效率 ,减少水资源的浪费。
污水处理
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 污水处理率,减少污水对水资
源的污染。
生态修复
采取生态修复措施,恢复水生 态系统,提高水体的自净能力

监测预警
建立水资源监测网络,及时掌 握水资源状况,对可能出现的
水资源问题发出预警。
02
水资源的保护与管理
水资源保护的重要性
01
02
03
维持生态平衡
水资源是生态系统的重要 组成部分,保护水资源有 助于维护生态平衡,保障 生物多样性。
支撑经济发展
水资源是农业生产、工业 生产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基 础,保护水资源有利于促 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提高生活质量
水资源是人类生存的基本 需求,保护水资源能够保 障居民的饮用水安全,提 高生活质量。
水法实践的普及程度
尽管水法在很多国家已经实施,但普 及程度并不高,很多地区和群体对水 法的了解仍然有限。
水资源的过度开发与污染
水权分配与纠纷解决机制
水权分配不公和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 是水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 建立更加公正、透明的水权分配和纠 纷解决机制。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水 资源过度开发和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对水法实践提出了严峻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释义水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点之一,是一部旨在规范我国水资源的管理与利用的法律。

在水法中,为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有许多专用术语及其相应的释义,下面将对水法中的一些重要的专用术语及其释义进行说明。

一、水资源水资源指地球上所有的水资源,不仅包括地表水、地下水、湖泊水、积水、冰雪资源水以及海洋水等,同时也包括大气中的雨、雪、露等。

二、水量、水位、流量、控制水位1.水量:水量是指一定时间内通过河川断面的水的体积大小,单位是立方米/秒。

2.水位:水位是指河流中水的高度,比如预警水位、警戒水位、超警戒水位等。

3.流量:流量是指一段时间内通过河道、渠道等的水流量大小,流量和水量不同,流量是指时间单位内通过的水量,它的单位是立方米/秒。

4.控制水位:是指用于河流治理的水位,能实现调节、防洪、灌溉等目的。

三、水权、水资源利用、水资源管理1.水权:水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它是指一个人或一个单位在规定的水域范围内,对水资源合法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2.水资源利用:水资源利用是指利用各种水资源,满足生产生活需求,包括农业灌溉、城市生活、工业生产等。

3.水资源管理:指按照规划、测算、分配、监管和保护的要求,对水资源进行科学利用和维护环境的行为。

四、水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1.水保护区:水保护区是指为保护水源地而设立的禁止破坏、破土取水的区域,它可以是山岭、山峰,也可以是湖泊、江河等。

2.水源涵养区:水源涵养区是指通过加强水土保持、改良作物组合、合理利用水资源的方式,控制水源地及周围的水土流失,提高水质,增加水源的数量和质量。

3.水土保持:是指对水、土、植被、气候等自然资源实行科学治理,保护自然环境,防止水、土、植被等自然资源的流失破坏,维护生态环境平衡。

五、水环境、水环境质量1.水环境:水环境是指水资源所处的环境,包括水的生态环境、水的社会环境等。

2.水环境质量:指水体中水质和水量等的综合表现。

水法培训讲义-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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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法概述 二、现行水法的内容 三、现行水法的特点 四、案例 案例一:安康电厂非法取水案 案例二:水利局执法公司拖欠水资源费案例分析 案例三:某公司违法开采地下水案件 案例四:河道违法采砂案件
一、水法概述
• 水法: • 是国家调整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 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广义水法: • 包括各种涉水的有关法律法规,如《防洪 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 《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制度》等等。 • 狭义水法: • 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 日通过,2002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有时又称新水 法,用来区别与1988年的中国第一部水法。

水是国民经济的重 要依托资源,人水和谐 是人与自然和谐的重要 组成部分。当人类文明 的脚步进入现代化建设 的今天,由于人类无节 制的开发水资源,盲目 追求发展速度,造成人 口膨胀、生态恶化、资 源枯竭,人水关系也出 现了不和谐的音符。

对此,党中央高度重视及时制定了一系列的 方针政策,防止各种矛盾的加剧和突现。就新时 期的治水思路而言,提出了人水和谐相处的治水 新观念,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 合治理的原则,全面系统地研究和正确处理水资 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经营和生态与环境 之间的相互关系。依据水资源的条件调整和优化 产业结构,大力推广灌节水灌溉,深化水务领域 体制改革,健全管理体制,完善法规体系,建立 能够体现水资源紧缺程度和用水全部成本的水价 形成机制。
• (1)关于水资源的权属 • 鉴于水资源日益紧缺与跨省水污染日趋严重的大 形势,我们迫切需要强化国家对水资源的宏观管 理,加强省际之间的水量分配、跨流域调水、跨 省水污染防治和合理配置水资源。解决这一问题 的关键在于进一步明确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强 调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水资源所有权。 • 新《水法》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 原《水法》在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时并没有 明确规定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主体代表。由国务 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水资源的所有权是这次《水 法》修订新作出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讲义我国于1988年颁布了第一部《水法》,实施了10多年后,积累了经验,发现了新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对其进行了重大修订,重新公布。

一、概述(一)我国水资源的基本情况我国是一个水资源贫乏的国家,水资源总量约2.8万亿立方米,人均占有水资源量约2200立方米,只有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4,全国目前缺水总量约为300-400亿立方米。

造成水资源缺乏的原因主要是:(1)自然性缺水。

一是水资源在全国的分布极不均匀,南方相对宽裕,在有些地方造成洪涝灾害,而北方许多地区严重缺水,导致干旱;二是由于森林和植物的破坏导致陆地的蓄水能力大大降低。

(2)人为性缺水。

一是需求量增长过快,近20年来,随着人口增长、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需要大量水资源支持,可是目前全国668座城市中,有400多座缺水;二是污染导致水资源质量下降甚至不能使用。

全国有近50%的河段、90%的城市水域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

总之,如果不加大保护水资源的力度,我国的缺水状况进一步恶化的可能。

(二)我国保护水资源的法律体系广义上讲,水资源是指处于自然状态下的水,包含江河、湖泊、海洋、冰川等地表水和位于地壳上部岩石中的浅层地下水。

我国已经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来保护所有这些水资源,因此可以说,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一个相对完善的水法体系,这一体系并不是只有《水法》一部法律,而是有一个法律群。

1982年宪法第9条的“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的原则规定。

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法律。

它们是《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

除了这些法律以外,还有若干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在这一体系中,《水法》是核心,是水资源保护的基本法。

(三)修订《水法》的必要性1998年水法对规范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行为、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 1、在水资源管理方面的主要内容
《水法》以建立节水防污型社会、实现水资源的 水法》以建立节水防污型社会、 可持续利用, 可持续利用,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目 以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把水资源的节约、 标,以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把水资源的节约、 保护、合理配置放在突出的位置, 保护、合理配置放在突出的位置,促进资源与 社会经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社会经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水法在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方面的一些重要规 、 定
6)直接规定。水法第七条规定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 )直接规定。 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 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 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 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直接从江河、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 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 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 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 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 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 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 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取水审查 、 4)审查方式 ) 一是材料审查(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一是材料审查(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二是实地核查 三是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三是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主要是新增取水 可能会造成影响的一些取水户) 可能会造成影响的一些取水户)

水行政执法讲义

水行政执法讲义

《水行政执法》讲义2010年4月编写说明《水法概论》讲义编写的准备工作开始于2004年。

我们依据新修订的专业培养计划对各门课程需要的教材进行了初步调查,发现适合法学专业水法与水政管理方向的特色教材是没有的。

我们能看到的与水法相关的教材或著作,多侧重于法条的解释,少法学理论与水法制实践的结合,并且多数编写于新《水法》颁布之前。

为满足教学的急需,结合水法水行政专业方向的特殊要求,依据新《水法》和其他新的水法规,汲取已有著作的有价值的内容,融入近年水法研究的新成果,编写了这本讲义。

我们感到,要编写一本把法理和水法有机结合的高质量的教材,是一项艰苦的研究工作。

需要把法学一般理论、行政法学、民法学、环境资源法学等法学分支学科的有关内容与水法及大量的水法规规范进行内在融合和逻辑分析,进而提出具有特色的体系结构,这是一种交叉性研究。

水法是专业性、实务性很强的专业部门法,就与实践的结合而言,要求对水行政部门、流域机构以及其他与水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的工作实际进行深入调查、了解和分析。

在编写讲义的过程中,我们努力按照上述要求,整理、收集材料。

根据中国水利学会水资源专业委员会举办“水政水资源管理实务研修班”的主题要求,我们对讲义内容进行了修订。

但因水平有限,时间仓促,因此存在大量问题,谨请各位同仁在研修过程中指正,使其不断的完善。

2010年4月目录第一章严峻的水资源问题 (1)第一节水资源的概念和特点 (1)第二节中国水资源概况 (6)第三节水资源危机 (9)第二章水法与水法学概述 (17)第一节水法的概念和特征 (17)第二节水法的调整对象和水事法律关系 (18)第三节水法的任务及基本原则和作用 (26)第四节水法渊源与水法规体系 (28)第五节水法学 (36)第三章水资源管理体制 (41)第一节水资源管理概述 (41)第二节中国水资源管理体制 (44)第三节中国水资源管理的主体 (48)第四节流域管理制度 (54)第四章水资源规划与水资源开发利用法律制度 (71)第一节水资源规划法律制度 (71)第二节水资源开发利用法律制度 (76)第五章水权制度和水资源优化配置、节约使用与保护法律制度 (88)第一节水权制度 (88)第二节水市场与水权定价 (100)第三节水资源优化配置、节约使用与保护法律制度 (105)第六章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法律制度 (113)第一节水行政许可 (113)第二节水行政征收 (114)第三节取水许可制度 (116)第四节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 (126)第五节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的主体 (129)第七章河道管理 (134)第一节河道管理范围和体制 (144)第二节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与管理 (146)第三节水行政强制与河道防护 (149)第四节河道采砂管理 (153)第八章水事纠纷预防与处理 (147)第一节水事纠纷概述.....................................................................第二节水行政部门处理水事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三节水行政调解与水行政裁决...................................................第四节水事纠纷的处理...............................................................第五节水事纠纷的预防.....................................................................第九章水行政执法 (165)第一节水行政执法概述..................................................................第二节水行政监督检查.....................................................................第三节案件查处(水行政处罚)程序......................................................第四节水行政执法制度建设...............................................................第十章水事法律责任 (183)第一节水事法律责任概述……………………………………………………第二节水事行政法律责任…………………………………………………………第三节水事民事责任……………………………………………………………第四节水事刑事法律责任………………………………………………………授课提纲《水利法制建设与水行政执法特殊性研究》一、水法规体系不断完善,水行政执法环境趋于良好(一)执法环境完善的标志1、执法依据充分明确2、社会力量密切配合与关注3、行政相对人的法制意识(二)水法规体系内容丰富,层次结构合理(金字塔结构形成)1、规模、数量2、结构合理、立法层次齐全3、水行政规章法律地位(4)水资源规划与其准用性法律规范相结合所获得的法律效力(三)立法进程加速(横向:宽度,纵向:深度)(四)水利事业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敏感领域1、历来重视水:由五行说(水、木、金、火、土)到依法治水、依法管水基本原因:人口规模,极端气候,城市化发展,牵制全社会神经2、政府应急行为中水的参与3、作为人类追求幸福的城市文明对水的依赖4、依法治水的探索得到社会支持(五)学术界对水法的研究日趋活跃二、派出机构和受委托组织是水行政主体的重要部分(一)行政法三大理论行政主体论行政行为论行政救济论(二)水行政主体与水行政行为主体1、行政主体两大类: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授权主体)2、行政行为主体:组织与个人。

第一章水法 第

第一章水法 第


我国水法的发展史
水法是人类在水资源的开发利 用和保护过程中逐步形成的,是对 人类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过 程中的抽象、概括,并反过来知道 人类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 和其他法律一样,水法源远流长。
我国古近代的水法发展史
1、我国古代水法发展 在我国,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活动可以追溯 到传说中的“三皇五帝”时期,尤其是大禹“三过家门而不 入”的治水故事广为流传。最早的水管理文字记载监狱西周 的《伐崇令》。此后的分拣王朝如唐、宋、明、清等都制定 有水事管理法律,其中尤以唐代制定的水事管理法律较为完 善,主要有《水部式》、《营缮令》等。唐代水事管理法律 的内容十分广泛,不但包括农田水利活动、水量管理的规定, 而且还包括水事纠纷的调处,水事管理活动的奖惩,运河、 桥梁、船闸和管理与维护等。这些内容,一方面反映了我国 古代人民在水事管理活动中的巨大成就;另一方面也反映了 我国水利法律建设的历史发展与成就。当然,古代的水法毕 竟受历史条件限制,水事管理活动在内容上主要表现为强化 官府的权力,忽视相对方权利的保护;水行政与司法手段不 分,强调刑罚的作用等。
(七)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就政治、 经济、贸易、军事、法律、文化等方面的问 题确定其相互权力义务关系的协议。我国政 府与外国签订或者我国批准加入的国际条约, 对于我国国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和公民有约束力,因此也是我国国发 的渊源之一。凡是我国政府参加的国际条约 均有效,但有声明保留的条款出外。
2、依法治水的新时期——2002年新《水法》的颁布 近20年来,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城市化进 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水资源紧 缺、洪涝灾害频发、生态环境恶化为特征的水问题 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 因此,依法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 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已成为 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问题。修改已经不能适 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变化形式的需要的原水法, 是十分必要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10月1日正式实 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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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于水资源的管理体制
• 水资源管理体制是国家管理水资源的组织体系和权限划分 的基本制度,是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以及 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组织保障。改革和完 善水资源管理体制,进一步强化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是这 次《水法》修订的一个重要内容。 • 新《水法》根据水资源的自身特点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借 鉴一些国家水资源管理的通行做法和经验,按照资源管理 与开发利用管理相分离的原则,确立了流域管理与行政区 域管理相结合、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 体制。

根据1988年颁布的《水法》和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规定,一切取水单位和个人, 利用水工程或者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 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也就是说,安康电厂在1993年 就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取水许可证。然而,该厂始终 以各种理由一再推诿。

为此,作为授权审批汉江干流取水许可申请的流域管 理机构——长江水利委员会,以及陕西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自1993年后,依据职权,曾多次派员到该厂进行宣传,要 求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却屡遭拒绝。针对这种情况, 2001年4月,长江委向该厂发出了《关于催办安康水力发 电厂取水许可登记手续的通知》,要求迅速办理相关取水 许可手续,该厂依然置若罔闻。
• 1.旧《水法》存在的问题
• ④对水资源的有偿使用规定得不够明确,对于用 水定额、用水限额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等问题均 未涉及,影响了市场机制下水资源的优化配置, 造成在部分地区、行业极端缺水的同时部分行业 与地区又存在严重的水资源浪费现象。 • ⑤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难以操作,对 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给执法工作造成了困 难。罚款则连限额也没有规定,严重落后于现实 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解读

用 水 实 行 计 量 收 费 和超 定 额 累进 加 价 制 度 ( 第 4 9 条) , 是促进 用 水户 节约 用水 的一 项重要 措施 , 超 过 定 额 以外 的用水 量 , 实行 平价 基础 上 累进加价 收 费 ;
水 资源 规 划 制 度 是 水 资 源 管 理 顶层 设 计 的 重 要
禁止 性 规定 , 河 道采 砂 管理 的规 定 , 围垦河 道 、 湖 泊 的
( 一) 立法宗 旨: 合理开发 、 利用 、 节约和保护水资
源, 防 治水 害 、 实现 水 资源 的 可持续 利 用 , 适应 国民 经
限制性规定 , 及保 障水工程安全 的责任 、 划定水工程
管理 和保 护 范 围等 规定 。
国家对 水工 程 实施保 护 制度 ( 第4 3条 ) ; 水 生态 系统 保护 制度 ( 第4 , 9 , 2 1 , 2 2 , 3 0条 ) ; 水生态补偿制度( 第 3 1 条) , 在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的
二是 民事 责任 , 如停止侵 害 、 排除妨碍 、 消除危 险、 返还财产 、 赔偿损失、 赔礼道歉等 ;
水 资源 开发 、 利用 、 节 约和保 护 的规 划 与管 理 , 把 节 约
第三章 : 水资源开发利用 , 共l 0 条。规定了水资
源 开 发 利 用 的 基 本 原 则 ,水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的 主 要
内容 。
第 四章 : 水资 源 、 水域 和水 工 程 的保 护 , 共 1 4条 。 包括 保护 水 量及 生态 用水 的规定 , 因违反 规 划 和疏 干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 解 读
李换 平 , 韩瑞 丽
( 1 . 山西 省 水利 厅 政 法 处 , 山西 太原 0 3 0 0 0 2 ; 2 . 山 西省 水 利 厅 渔 业局 , 山西 太原 0 3 0 0 0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释义-水资源开发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释义-水资源开发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释义-水资源开发利用本章共10条,规定了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阐述了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主要内容。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要求不同。

本章在继承原《水法》中科学合理且行之有效的原则和规定的基础上,适应现阶段经济社会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要求,对原《水法》进行了较大修改。

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一是全面规划、统筹兼顾。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二是以水资源合理配置为基础。

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开发、高效利用、优化配置、有效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以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为核心,不断提高水资源的承载能力,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统筹协调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

三是以水资源供水安全体系建设为目标。

通过建设调蓄工程增强水资源调蓄能力,对天然来水过程进行有效调控,提高供水能力,适应用水部门的需求过程,提高供水保证率。

四是经济社会的发展要考虑水资源的条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要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五是水资源开发利用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大力发展水电、水运等各项事业。

第二十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释义】本条是对水资源开发利用基本原则的规定。

一、我国水资源总量中大部分来自洪水,但水资源在一年内和年际间变化很大,汛期和多水年易形成洪涝灾害,非汛期和枯水年水少,往往又发生旱灾。

这一特点决定了要防治洪涝、满足用水要求就必须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

实行防洪与兴利相结合的原则,首先应当在流域综合规划中体现。

其次,该原则应当在骨干枢纽工程,特别是在大型水库的建设中得到体现。

以防洪为主的水库,应当综合考虑各项兴利事业的需要,把拦蓄的大量洪水转化为可以提供利用的水,并且按照灌溉、供水、水运、水力发电、渔业等方面的需要,适时调节径流,以服务于水资源的综合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讲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讲义本章共计13条,主要对本法立法宗旨、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等重要原则问题做出规定,是统领全篇的总规则,对其他章节的规定具有概括和指导作用。

本章主要有以下规定:水资源权属的法律制度,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厉行节约用水,建立节水型社会以及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本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一、水是人类生存的生命线,人类因水而生存因水而发展。

然而,本世纪人类却面临着更加严重的水资源问题。

水资源短缺几乎成为世界性的问题。

我国是水资源贫乏的国家,人均水资源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

同时,水资源在时间和地区分布上很不平衡,由于所处的独特的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使我国面临水资源短缺、洪涝灾害频繁、水环境恶化(通俗说是“水少”、“水多”、“水脏”)三大水问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全局影响。

(1)水资源短缺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

按目前的正常需要和不超采地下水时,全国年缺水总量约为300亿-400亿立方米;在一般年份,农田受旱面积1亿-3亿亩,因旱减收粮食200亿-300亿公斤;许多地区因缺水造成工农业争水、城乡争水、地区间争水、超采地下水和挤占生态用水。

近几年北方持续干旱,给工农业造成了较大影响,也给城市、农村居民生活用水造成很大困难。

(2)洪涝灾害频繁,防洪安全缺乏保障。

20世纪90年代的10年中有6年发大水,特别是1998年的严重洪涝灾害。

每年洪涝灾害都造成上千亿元的经济损失,使多年的经济建设成果毁于一旦。

近几年我国重点堤防的工程有了较大改善,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的防洪形势有了明显的改观。

但从总体上看,洪水灾害仍然是中华民族的心腹之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释义: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释义:第二条

第⼆条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节约、保护、管理⽔资源,防治⽔害,适⽤本法。

本法所称⽔资源,包括地表⽔和地下⽔。

【释义】本条是对本法适⽤范围及⽔资源定义的规定。

⼀、法律的适⽤范围,也称法律的效⼒范围,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即法律从什么时候开始发⽣效⼒和什么时候失效;法律的空间效⼒,即法律适⽤的地域范围;法律对⼈、事的效⼒,即法律对什么⼈、⾏为适⽤。

关于《⽔法》的时间效⼒问题,由本法第82条规定。

本条第1款是对本法适⽤的地域范围和对⼈、事的适⽤范围作出的规定,主要包含两层意思: (⼀)本法适⽤的地域范围,是中华⼈民共和国境内,即陆域范围。

它包括在我国主权所及的全部领域内。

⼀般讲,法律的地域效⼒范围的普遍原则,适⽤于制定它的机关所管辖的全部领域。

《⽔法》作为全国⼈⼤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法律,其效⼒⾃然在我国境内。

这⾥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我国《⾹港特别⾏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只有列⼊这两个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才能在这两个特别⾏政区适⽤。

《⽔法》没有被列⼊这两个基本法的附件三中。

因此,《⽔法》不适⽤于我国⾹港和澳门两个特别⾏政区。

(⼆)本法适⽤的主体范围,包括⼀切从事开发、利⽤、节约、保护、管理⽔资源,防治⽔害活动的单位或个⼈。

这⾥的“单位”,可以是我国的法⼈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是外资企业以及其他组织;“个⼈”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个⼈,也可以是外国⼈。

上述主体在我国境内从事开发、利⽤、节约、保护、管理⽔资源,防治⽔害活动的,都必须遵守《⽔法》。

(三)本法适⽤范围不包括有关海⽔的开发、利⽤、保护、管理和防洪活动、⽔污染防治。

本法第80条规定:“海⽔的开发、利⽤、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

”《海域使⽤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对海⽔的开发、利⽤、保护和管理已有规定,因此海⽔的开发、利⽤、保护和管理,不适⽤本法。

本法第81条规定:“从事防洪活动,依照防洪法的规定执⾏。

中国水法概述

中国水法概述

中国水法概述中国水法是指中国国家对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

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对于一个拥有庞大人口的国家来说,合理有效地管理和保护水资源至关重要。

中国水法的出台旨在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用水需求,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

中国水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三个方面。

首先是水资源管理。

中国水法规定,水资源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应当合理利用、节约用水。

各级政府应当制定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规划,建立水资源核准制度,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许可制度。

此外,水资源的监测、评价和调度管理也是水法关注的重点。

水法要求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监测网络,及时掌握水资源的变化情况,对水资源进行定量评价和分类管理,合理调度水资源的利用。

其次是水生态保护。

中国水法明确提出,保护水生态环境是水资源管理的重要任务。

水法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立水生态保护区,对水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和修复。

同时,水法还规定了水生态保护的具体措施,包括限制或禁止破坏水生态环境的活动,加强水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估,提高水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能力。

最后是水污染防治。

中国水法明确规定了水污染的防治原则和措施。

水法要求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和标准体系,制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限额,推行水污染防治技术和设施,加强对水环境的监督和执法。

此外,水法还规定了水污染责任追究的制度,对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中国水法的出台和实施对于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水资源是有限而又不可再生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是每个人的责任。

只有加强水资源管理,保护水生态环境,防治水污染,才能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希望未来中国水法能够进一步完善,更好地适应国家和人民对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需求。

同时,也需要广大公众的共同参与和努力,共同守护好我们的水资源,为子孙后代留下一个美好的家园。

6.2水法课件

6.2水法课件

水功能区划
• 1、水功能区划的概念 • 水功能区划是指根据流域或区域水资源的
自然属性如资源条件、地理位置、环境状 况和社会属性如开发利用现状、社会经济 发展对水量水质的需求等所划定的不同的 水功能区。
• 2、水功能区划的两级体系 • 一级区划分为保护区、保留区、开发利用区、缓
冲区四类,旨在从宏观上调整水资源开发利用与 保护的关系,主要协调地区间用水关系,同时考 虑区域可持续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
• 水资源保护规划则是在功能区内安排不同规划水 平年水资源的治理保护措施,因此水资源保护规 划是增加了时间坐标的三维立体系统。
• 从工作顺序上来年,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 首先要划分水功能区划,在科学合理地划 分好水功能区的基础上,按功能区制定其 水资源保护规划。而规划的实施和今后的 水资源保护管理都是以水功能区作为单元 的。
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 2、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 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水功能区划与水资源综合规划的关 系
• (1)从定义上看
• 水功能区划是根据水资源状况,结合社会发展需 求,对不同地区的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水环境 现状、国民经济各部门用水要求和水资源保护目 标进行综合研究分析,在此基础上,利用水资源 具有多种功能(如灌溉、供水、养殖、娱乐、航 运、发电及维持生态等),不同的用途对水质的 要求不尽相同的特点,划分水功能区,技功能区 的水质要求分别进行管理。
• 二级区划将一级区划中的开发利用区细化为饮用 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 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排污控制区七类,主
要协调不同用水行业间的关系。
• 3、水功能区划的制定
• 《水法》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 济社会发展要求,拟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 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 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 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拟定,分别经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由国 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 核,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或 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条款知识:建立水资源管理法律体系,保障水资源安全——探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法律条款知识:建立水资源管理法律体系,保障水资源安全——探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法律条款知识:建立水资源管理法律体系,保障水资源安全——探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近年来,由于气候变化、城市化、工业化等因素的影响,水资源问题越来越引人关注。

在此背景下,好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成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正是中国水资源管理的重要法律体系。

本文将深入探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相关内容,解读其意义和作用,以期为推进中国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完善提供思路和支持。

首先,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背景和制定过程。

该法律于1988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自1990年1月1日起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曾于2002年修订过该法,但主要内容仍是原文。

震惊人心的五一长假“漂流事件”引发了对中国水资源管理的深刻反思,加之2016年世界水资源论坛在中国南京举行,中国政府于2017年2月18日宣布启动对水法的第二次修正。

新修订草案分六章七十八条,将水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原则等内容进一步完善,加强了水资源管理的分类、细化和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全文共有六章七十九条,主要涉及水资源管理和利用、水资源保护、水资源开发管理、水资源计划、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保护等,紧密贴合中国水资源管理的实际情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效果。

其中,该法律对水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着重强调了水资源节约的重要性,对饮用水、工业用水、灌溉用水等不同用途的水资源利用进行了规范。

同时,该法律还强调了水资源保护的重要性,要求加强对污染物的排放管控,加强对河流湖泊、地下水等水源地区域的保护,提高水资源的水质、水量和水生态环境。

此外,该法律还规定了水资源开发管理的程序和要求,明确了相关行政部门和领导的职责和权力,建立了水资源开发审批制度和相应的监管制度。

同时,该法律还推进了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计划,着力解决了不同行业和部门之间的协作问题,为水资源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不仅如此,该法律还专门设立了对水资源保护和生态保护的相关规定,明确了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强化了水资源管理的生态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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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讲义本章共计13条,主要对本法立法宗旨、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等重要原则问题做出规定,是统领全篇的总规则,对其他章节的规定具有概括和指导作用。

本章主要有以下规定:水资源权属的法律制度,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厉行节约用水,建立节水型社会以及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本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一、水是人类生存的生命线,人类因水而生存因水而发展。

然而,本世纪人类却面临着更加严重的水资源问题。

水资源短缺几乎成为世界性的问题。

我国是水资源贫乏的国家,人均水资源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

同时,水资源在时间和地区分布上很不平衡,由于所处的独特的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使我国面临水资源短缺、洪涝灾害频繁、水环境恶化(通俗说是“水少”、“水多”、“水脏”)三大水问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全局影响。

(1)水资源短缺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

按目前的正常需要和不超采地下水时,全国年缺水总量约为300亿-400亿立方米;在一般年份,农田受旱面积1亿-3亿亩,因旱减收粮食200亿-300亿公斤;许多地区因缺水造成工农业争水、城乡争水、地区间争水、超采地下水和挤占生态用水。

近几年北方持续干旱,给工农业造成了较大影响,也给城市、农村居民生活用水造成很大困难。

(2)洪涝灾害频繁,防洪安全缺乏保障。

20世纪90年代的10年中有6年发大水,特别是1998年的严重洪涝灾害。

每年洪涝灾害都造成上千亿元的经济损失,使多年的经济建设成果毁于一旦。

近几年我国重点堤防的工程有了较大改善,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的防洪形势有了明显的改观。

但从总体上看,洪水灾害仍然是中华民族的心腹之患。

(3)水环境恶化已成为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

我国水体水质总体上呈恶化趋势,2000年全国污水排放量为620亿立方米,其中近80%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江河湖库水域。

北方一些地区“有河皆干、有水皆污”;南方则许多重要河湖污染严重,水事纠纷不断增加。

《水法》是水资源管理方面的基本法律。

除《水法》外,我国还先后制定了有关涉水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如《防洪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以及《城市供水条例》、《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防汛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河道管理条例》等,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对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和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二、根据本条规定,《水法》的立法宗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害。

开发、利用水资源与防治水害是《水法》的核心内容,也是《水法》的直接立法目的。

《水法》列专章对水资源开发利用作了规定,防治水害则由《防洪法》作专门规定。

我国降雨70%-80%集中在6月-9月汛期,洪涝灾害严重,水资源的可利用率低,因此只有在江河、湖泊修建蓄水、引水、提水工程,调蓄径流,才能满足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开发、利用水资源与防治水害是关系治国安邦的大事。

为此《水法》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用水。

这是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害的基本原则。

我国水资源短缺,时空分布不均,因此应当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害。

(二)节约和保护水资源。

过去我们在水资源开发利用方面,存在着重开源、轻节流,重经济效益、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问题。

现在我国把水资源问题同粮食、石油一起作为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提高到可持续发展的突出位置。

基于这种认识,这次《水法》修改把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放在突出位置,作为《水法》修改的重点之一,并在立法目的中加以规定。

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与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害是紧密联系,互相促进的,不能将二者割裂开来。

从宏观讲,节约用水是解决我国水资源紧缺,减少污废水排放,保护水资源的基本措施,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方针。

因此,《水法》规定,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目前我国水污染未能达到有效控制,且有加重趋势;地下水超采严重,地下水位下降形成大面积漏斗区,引发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同时地下水质污染也有发展趋势。

特别是我国水资源紧缺,地表径流对污染物的稀释能力低,必须对水质与水量、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统筹考虑。

为了满足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需要,采取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合理安排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是非常必要的,保护水资源也是这次《水法》修改的重要内容。

《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法》对水资源保护问题都作了规定,但各有侧重,彼此相互衔接。

《水法》对制定水功能区划、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和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控制开采地下水等都作了规定。

(三)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害,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最终目的是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的主要含义有:一是在人类与自然相和谐的前提下,不但提高人们生活质量和环境承载能力、满足一个地区人们的用水需要,而且也不损害别的地区人们满足其需要的发展;二是防止追求眼前的发展,造成污染和枯竭而影响长远的发展。

近20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水资源短缺、洪涝灾害频繁、水环境恶化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实现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问题。

中国工程院《中国可持续发展水资源战略研究报告》指出,到2030年,我国人口将达到16亿,人均占有的水资源量将下降到1700立方米左右,接近国际公认的警戒线,而那时国民经济需水总量将增加1600亿立方米;与此同时全国城市污水排放量将增加到850亿-1060亿吨,水污染已成为不亚于洪灾、旱灾的严重灾害。

1993年国务院通过了《中国21世纪议程》,内容涵盖中国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政策和行动框架,强调“逐步建立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政策体系、法律体系”。

我国的水利事业正面临从传统水利向现代化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在继续做好防洪抗旱、防灾减灾工作的同时,应把解决水资源短缺和水污染问题放到重要的位置。

这次《水法》修改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作为重要的指导思想,通过制定水资源规划,合理配置水资源,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特别是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释义】本条是对本法适用范围及水资源定义的规定。

一、法律的适用范围,也称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即法律从什么时候开始发生效力和什么时候失效;法律的空间效力,即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法律对人、事的效力,即法律对什么人、行为适用。

关于《水法》的时间效力问题,由本法第82条规定。

本条第1款是对本法适用的地域范围和对人、事的适用范围作出的规定,主要包含两层意思:(一)本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即陆域范围。

它包括在我国主权所及的全部领域内。

一般讲,法律的地域效力范围的普遍原则,适用于制定它的机关所管辖的全部领域。

《水法》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法律,其效力自然在我国境内。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只有列入这两个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才能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适用。

《水法》没有被列入这两个基本法的附件三中。

因此,《水法》不适用于我国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

(二)本法适用的主体范围,包括一切从事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这里的“单位”,可以是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是外资企业以及其他组织;“个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个人,也可以是外国人。

上述主体在我国境内从事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活动的,都必须遵守《水法》。

(三)本法适用范围不包括有关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和防洪活动、水污染防治。

本法第80条规定:“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对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已有规定,因此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不适用本法。

本法第81条规定:“从事防洪活动,依照防洪法的规定执行。

”“水污染防治,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二、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球上的水分布在海洋、冰川、雪山、湖泊、沼泽、河流、大气、生物体、土壤和地层中,它们相互作用并不断交换,形成一个完整的水系统。

全球97.5%是咸水,而能参与全球水循环、在陆地上逐年可以得到恢复和更新的淡水资源,数量仅为全球水储量的0.2%。

这部分淡水与人类的关系最密切,且具有经济利用价值。

这部分陆地上可供人们使用的淡水就是通常所说的水资源,一般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它们都靠降水补给。

地表水主要有河流和湖泊水,由大气降水、冰川融水和地下水补给,经河川径流、水面蒸发、土壤入渗的形式排泄;地下水为储存于地下含水层的水量,由降水和地表水的下渗补给,以河川径流、潜水蒸发、地下潜流的形式排泄。

地表水包括河流、冰川、湖泊、沼泽等水体;地下水是地下含水量的动态水量,用地下水的补给量来表示。

《水法》规定的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主要考虑地表水与地下水之间互相联系且相互转化,不能分割管理,必须加强统一配置、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组织使用。

【释义】本条是对我国水资源权属法律制度的规定。

一、水是人类生活和社会生产的基本物质,人们在开发利用水资源的过程中,形成复杂的权益关系。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开发利用水资源的规模越来越大,水越来越成为影响整个社会生活的重要因素,水资源权属已成为不能回避的重要法律问题。

水资源权属法律制度是水资源所有权和因占有、使用水资源而产生的各种相关财产权益(如取水权)的统称。

由于水资源是一种动态的资源,具有多种功能,可以重复使用,决定了水资源权属与一般的财产权又有所不同,具有自己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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