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国土资字[200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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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山东省公务员考试行测真题

2024年山东省公务员考试行测真题

2024年山东省公务员考试行测真题第一部分常识判断1.据国家发改委,《电力市场监管办法》已经2024年4月8日第10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起施行。

A.6月1日B.9月1日C.7月1日D.8月1日【答案】:A2.2023年()地区生产总值达13.57万亿元,是全国首个突破13万亿元的省份,同比增长4.8%,总量连续35年居全国首位。

A.江苏B.山东C.浙江D.广东【答案】:D3.国家邮政局消息,2024年全国将新增()个村级物流综合服务站。

A.9万B.8万C.10万D.9.5万【答案】:C4.2024年3月18日,我国渤海中北部海域再获亿吨级大发现——秦皇岛27-3油田,探明石油地质储量()吨。

A.1.01亿B.1.03亿C.1亿D.1.04亿1/ 15【答案】:D5.博鳌亚洲论坛2024年年会于3月26日正式开启,以()为主题,设置“世界经济”“科技创新”“社会发展”“国际合作”四大板块,涵盖40多场分论坛活动。

A.“亚洲与世界:共同的机遇,共同的责任”B.“亚洲与世界:共同的挑战,共同的责任”C.“中国与世界:共同的挑战,共同的责任”D.“亚洲与世界:共同的挑战,共同向未来”【答案】:B6.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小时的工时制度。

A.8;44B.10;40C.8;40D.10;44【答案】:A7.下列属于总结特点的是()。

A.法定性B.预设性C.约束性D.理论性【答案】:D8.常言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这句话在公文写作中常指()。

A.材料的重要性B.结构的重要性C.语言的重要性D.主旨的重要性【答案】:A9.1997年11月,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决定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作为旅游区用地,并划定征用土地的四至界线范围。

2007年,市国土局将其中一地块与甲公司签订《国有2/ 15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贵阳市土地一级开发简述

贵阳市土地一级开发简述

贵阳市土地一级开发简述目录一、国家政策回顾 (2)二、国家土地政策研读 (4)三、贵州土地一级开发的配套政策背景 (5)四、贵阳市土地开发政策研读 (6)五、土地开发模式 (7)六、土地整理概述 (7)(一)纯一级开发 (8)(二)一、二级捆绑联动 (8)(三)成功案例 (9)(四)投资分析 (9)(五)溢价分析 (10)(六)一、二级联动 (10)七、风险控制 (11)一、国家政策回顾1、国务院55号令。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5号)。

55号令第13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拍卖方式。

这是目前有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最早的行政法规。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29号主席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这是目前有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最早的法律。

3、国办发[1999]39号。

1999年5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

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原则上必须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

”这是国务院首次对招标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提出明确和较为严格的要求。

4、国务院15号文。

2001年5月9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15号文明确提出:各地要大力推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

经营性用地必须招标拍卖出让作为国家政策,第一次写进国务院文件,第一次明确了招标拍卖出让的界限,为经营性用地协议出让亮起了“红灯”,对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具有历史性的意义,也为国土资源部出台11号令提供了政策依据。

5、国土资源部11号令。

2002年5月9日,国土资源部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11号令),7月1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办理矿产资源行政复议案件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80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办理矿产资源行政复议案件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80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办理矿产资源行政复议案件有关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办理矿产资源行政复议案件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机关各司局: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对资源需求的不断增长,矿产资源领域行政争议逐渐增多,相关行政复议案件大幅上升。

为妥善处理行政纠纷,严格规范矿产资源管理行为,现就办理矿产资源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如下意见:一、矿业权人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依法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了行政许可申请,但因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原因致使矿业权人超过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再次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认定矿业权人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了行政许可申请。

二、地方规范性文件、政策与法律、法规不一致,增设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条件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三、地方政府或者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或者可以向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矿业权行政许可申请,矿业权申请人根据该规定向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矿业权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认定矿业权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了行政许可申请,申请的起算时间为矿业权申请人向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递交行政许可申请的时间。

四、依法取得的矿业权受法律保护。

整合、处置矿业权,应当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案件涉及整合、处置矿业权的,应当审查整合、处置矿业权行为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采用平等协商、等价有偿等方式进行。

梁文满诉重庆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行政裁决二审行政判决书

梁文满诉重庆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行政裁决二审行政判决书

梁文满诉重庆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行政裁决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0【案件字号】(2020)渝行终9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邬继荣许鹏张莉【审理法官】邬继荣许鹏张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梁文满;重庆市人民政府【当事人】梁文满重庆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梁文满【当事人-公司】重庆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蔡显跃重庆淼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蔡显跃重庆淼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蔡显跃【代理律所】重庆淼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梁文满【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各方当事人对重庆市政府具有作出涉诉行政裁决职权、裁决程序、各方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以及一审审判程序等事项均无争议,一审法院已有针对性地进行了评析,故本院不再赘述。

【权责关键词】行政裁决合法第三人质证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前述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

经审查,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正确,其根据上述合法有效的证据认定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认定事实与一审无异。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重庆市政府具有作出涉诉行政裁决职权、裁决程序、各方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以及一审审判程序等事项均无争议,一审法院已有针对性地进行了评析,故本院不再赘述。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梁文满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10:27:59【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梁文满原系重庆市南岸区X镇X村X社社员,周郁芳系其母亲。

1998年11月9日,重庆市政府作出《关于重庆市监狱扩建监区工程征用土地的批复》(渝府地〔1998〕501号),同意征收梁文满所在X社部分集体土地,作为重庆市监狱监区扩建用地,将X社39名社员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2009年5月11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2009年5月11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2009年5月1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针对当前经济形势和土地市场运行变化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更好地履行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地价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部决定对《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实施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工业用地出让前应当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01)进行评估,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土地供应政策和最低价标准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

二、对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优先发展产业是指各省(区、市)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订的本地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

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

三、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是指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项目,具体由各省(区、市)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第13、14、15、17、18、19、20大类范围内按小类认定。

四、对中西部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

最新职业卫生设计专篇

最新职业卫生设计专篇

最新职业卫生设计专篇声明省××矿山设计研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池州市××矿业工贸池州市××××××石灰石矿扩改工程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中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的新工艺、新方法和新材料,确保所出具的《池州市××矿业工贸池州市××××××石灰石矿扩改工程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并对其承担法律责任。

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专篇审核人:二零一四年十一月〔设计单位资质影印件参加专篇编写人员附件:1、委托书;2、采矿许可证;3、工商营业执照;4、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年产20万吨水泥用灰岩技改扩规项目备案的通知》〔贵经字[2009]111号;5、池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省池州市××区××水泥石灰岩矿矿产资源核实报告》评审备案证明〔池国土资储备字[2009]11号;6、池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池州市××矿业工贸水泥用石灰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书备案的函》〔池国土资矿便函[2009]45号;7、池州市环境保护局××分局关于《池州市××区××石灰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预审意见》〔贵环字[2010]78号;8、池州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池州市××××××采石场等3家矿山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的函》〔贵安监函[2009]43号;9池州市××区经信委《关于池州市××矿业工贸××石灰石矿年产20万吨采矿技改工程开采方案变更设计的批复》〔池经信矿山函〔2012〕52号10、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池州市××矿业工贸××石灰岩矿扩建工程开采方案〔变更设计安全专篇的批复》〔池安监一函[2011]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2007年底前工作要点>的通知》(中办厅字[2005]14号)要求,部研究制订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现予印发,自2006年8月1日起试行。

请各地将试行中的情况、经验和问题,及时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

国土资源部2006年5月31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5月31日发布2006年8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前言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统一程序和标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附录b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当使用的文本格式,附录a、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i、附录j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所需其他文本的示范格式。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辽宁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廖永林、冷宏志、岳晓武、雷爱先、高永、谢量雄、宋玉波、黄启才、潘光明、涂高坤、王联珠、牟傲风、叶卫东、钟松忆、林立森、申亮、陈梅英、周旭、沈飞、张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出让土地的行为不服可否作为原告提起诉讼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出让土地的行为不服可否作为原告提起诉讼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出让土地的行为不服可否作为原告提起诉讼问题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06.03•【文号】[2005]行他字第12号•【施行日期】2005.06.03•【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出让土地的行为不服可否作为原告提起诉讼问题的答复(2005年6月3日[2005]行他字第12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5]辽行终字第1号《关于李永明是否具有原告资格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审委会多数人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出让土地行为不服,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李永明是否具有原告资格的请示报告(2005年4月7日[2005]辽行终字第1号)最高人民法院:我院审理的李永明诉长海县人民政府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上诉一案中,涉及到被上诉人李永明是否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问题,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向最高法院请示。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海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东山街。

法定代表人:刘兴伟,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于连河,辽宁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葛学义,男,194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退休干部,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长江路946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于志洋,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大连玉洋水产有限公司经理,住所地庄河市海港路二段8~11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明,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朝鲜族,东港市永明水产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所地东港市大东管理区向阳委三组60栋3—4号。

委托代理人:于泳,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2.23•【字号】辽国土资办发[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办发[2009]11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规范矿业权人的勘查、开采行为,切实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清理过期的勘查、采矿许可证凡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已届满,矿业权人无正当理由,未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请各市对省厅审批发证并已过期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进行清理,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的有关规定,符合自行废止条件的,应及时请示省厅依法予以废止。

现将截至2009年2月23日前,省厅审批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已届满的矿山企业名单发给你们(见附表3),请按照附表1和附表2的内容逐项进行核查填写,加盖市局公章后,于2009年3月底前报送省厅矿产开发管理处。

二、实行矿业权审批前的实地勘察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上报省厅的新立采矿权、采矿权人申请扩大矿区范围和探矿权延续的申请项目,必须经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派人进行现场实地勘察,并填写《勘察责任表》,未经过现场实地勘察的申请项目,省厅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土地变性

土地变性

工业用地想变性为商业用地,直接补交出让金是否可以,是否还需要进行招拍挂?土地改变用途为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出让。

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第四点“四、加强对开发区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管理。

开发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选址必须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管理。

凡是违法下放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供地审批权,违法下放规划管理权的,必须立即纠正,废止有关文件。

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征用土地,并按法定标准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用。

严禁低价协议出让土地,协议供地必须提前公布供地方案。

协议出让的土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须先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禁止将以征用方式取得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农业园区开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种植、养殖等农业园区的建设用地标准(或比例)做出规定,防止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变相搞房地产。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第四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如果用途的变更符合城市规划,按政策个人认为只要按市场价格补交差价就可以了,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

但是,在实际当中,不同的地方对这一原则的理解程度和政策执行方式都不尽相同,比如规定对这类土地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招拍挂),又如只要按经认可的市场评估价格补交清出让金即可进入市场等等。

历年来中国政府出台的房地产行业重大调控政策一览表

历年来中国政府出台的房地产行业重大调控政策一览表
历年来中国政府出台的房地产行业重大调控政策一览表
年份
政策信息
7 月,国发(1998)23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 1998 房建设的通知》,1998 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
配货币化——标志着房地产业全面开始市场化
2000
国家计委、 建设部联合发出的《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对房 地产咨询费、 房地产价格评估费、 房地产经纪费的收取额度作了明确规 定。对过去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完善,并更名为《商 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我国第一个房产测量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 正式实施。——预示着房地产市场规范即将开始
10 月,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加强土 地供应调控,缩短土地开发周期。——整顿市场次序,打击捂盘惜售。 10 月,物业税“空转”试点扩至十省市。
12 月,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近日联合颁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 年修订)》(下称《新目录》),外商投资房地产业限制范围有所扩大。 12 月,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土地储备管理办 法》。 12 月,央行第六次加息。——防止通货膨胀。
10 月,央行 10 年来首次宣布上调存贷款利率、 九年来首次加息。——央 行正式使用市场调节杠杆来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节
2005 3 月,央行决定从即日起调整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宣布取 消住房贷款优惠利率;对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的城市或地区,个人住房贷
2
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可由现行的 20%提高到 30%。——调控力度进一步加 大,涉及消费层面。
9 月,央行下调贷款基准利率和存款准备金率。——开始实行积极财政和 适度宽松货币政策。

国税函[2009]603号 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国税函[2009]603号 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2004-08-03 财税[2004]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明确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相关的契税政策,推动公有住房上市的进程,现将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三、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最新配套文件:国税函[2009]603号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2009-10-27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9]124号)收悉。

经商财政部,现批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9]1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9]1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9〕11号2009年4月9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五大河流和鄱阳湖(以下简称“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一)加强“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环境保护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生态立省、绿色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始终坚持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必须始终坚持绿色发展、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

江西五大河流都汇入鄱阳湖,形成相对独立的水系。

加强“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环境保护,是保护江西生态环境特别是水环境的重中之重,对于实施生态立省、绿色发展战略,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环境保护有利于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促进经济文明与生态文明的统一。

“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地区生态环境状况不仅关系到我省生态环境质量,也关系到长江中下游水生态稳定和粤港地区饮用水安全。

按照流域综合管理的要求,突出重点区域,以保护水质、提高水源涵养能力为主要目标,加强“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环境保护,有利于保护和修复生态功能,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推动绿色生态江西和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有利于洁净水源、改善水质、保证水量,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保障长江中下游和粤港地区生态安全。

2009年济南土地出让明细

2009年济南土地出让明细

2950 1250.7 245.7 33233.76
20% 18% 18% 17% 39% 24% 24%
35% 35% 35% 35% 25% 40% 35%
70 70 70 70 40 70 70 40
连城水岸 济国土资告 字[2009]7号 外海·现 代中央花 园 济国土资告 字[2009]9号 济国土资告 字[2009]10 号
成交价格 万元) (万元) 3882.00
单价 (万元/亩) 万元/ 150.00
楼面地价 (元/㎡) 1046.53
成交日期 2009年2月17日
24387.75
174.99 296.63 330.09 260.00 180.00
1640.48 2329.57 2271.24 1813.95 1500.00
49972.86 10500 10500 22151.85 30085.2 51 734.85 1039.68 9295.45 13205.79 43476.38 36359.32 28616.64 30842.1 19029.47 21523.87 23407.56 35719.68 23394.71 36283.34 15026.8 7255.12 7902 13100 22548
491.04 210.00 210.00 255.00 180.00 181.00 182.00 449.86 960.00 294.98 238.00 217.00 167.00 98.00 133.00 93.00 93.00 120.00 126.00 93.00 102.00 152.00 132.00 299.95 431.19 121.55
2009年4月2日 2009-4-15 2009年7月10日 2009年4月16日 2009年4月16日 2009年6月2日

2009年全国以及重点城市房地产市场回顾

2009年全国以及重点城市房地产市场回顾

2009年全国以及重点城市房地产市场回顾:■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速逐月回升,但仍低于近年来平均水平;施工和新开工面积低位增长,市场略显供给不足;销售面积和销售额的规模与增速均创历史新高。

■一线城市高端项目成交套数占比显著上升;..除上海外,多数重点城市新增上市量明显低于2008年同期水平;..从供求对比来看,重点城市销供比均高于1,存量迅速消化,部分城市短期供给不足,北京、深圳和杭州等重点城市中大户型销供比普遍高于市场整体;..二手房成交套数同比增长显著,北京、上海和深圳等多个城市交易量超过同期新房。

2009年房价走势:■从全国整体来看,商品房和商品住宅均价的绝对水平和增速均创历史新高;.. 2009年11月,20个重点城市中,12个城市成交均价超过历史最高水平,其余8个城市也已接近历史最高水平;..从房价涨幅与宏观经济以及居民收入增长的关系来看,1998年-2008年年间,全国房价绝对水平创新高,但累计涨幅不及GDP、人均可支配收入;.. 2009年1月至10月,深圳、北京和武汉等城市新房价格涨幅大幅超出同期二手房。

2010年房地产市场形势展望:■在市场供给方面,由于企业资金实力加强后加大供给成为自然选择、国土资源部近期加大“囤地”调查力度以及住建部及地方政府将采用“窗口指导”方式督促企业开工,预计2010年房地产投资额和市场供给将稳步增长,但部分城市短期内仍面临供给不足。

■在成交量方面,预计2010年一些省市交易量受高房价的影响会下降,但多数中西部地区特别是三四线城市,由于房价绝对水平和涨幅仍较低,交易量仍可能增长,全国总的销售量会比较平稳。

■在价格走势方面,我们预计2010年房价仍将处于高位并呈上升态势,但涨幅会趋缓,主要原因在于:宽松的货币政策将至少维持到明年上半年、主要城市成交量维持在高位、房价往往滞后于货币政策和成交量、购房者对住房保值增值的预期、开发企业失去快速推盘回笼资金压力以及部分城市商品房供不应求。

三亚2009年至今土地政策与房地产市场的关系分析

三亚2009年至今土地政策与房地产市场的关系分析

土地用途
其他商服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中低价位、中小 套型普通商品住 房用地 其他普通商品住 房用地 中低价位、中小 套型普通商品住 房用地 工业用地
土地年限 (年) 40 50
供地方式
挂牌出让 挂牌出让
土地级别
一级 一级
交易价格 (万元) 2623 3580.698
容积率
0.6 0.6
楼面地价 成交时间 (元/平米) 475.17 1702.65 2009-7-20 2009-8-5
财政部、国土 资源部、央行、 监察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 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将开发商拿地首付款比例提高到五成,且 分期缴纳全部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一年。此前,一些地方土地出让大多执 20%~30%的首付政策,有的地区土地出 让收支未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2009年三亚土地成交统计
宗地坐落
内容
海南严禁以股权转让为名变相转让土地使用权 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研究制定规则,严格规范海南高尔夫球场建设》 《国税总局通知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 税务部门部署土地增值税清算 剑指房地产暴利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提高 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海南土地出让将预申请制度 差别化土地供应政策 优先保障民生用地 楼市调控再进一步 土地出让金将再提10% 海南国际旅游岛纲要获批 土地政策向旅游地产倾斜 《海南省国有企业改革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9-2013三亚土地基准地价变化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更好地体现土地效益和价值,充分利用土地价格 杠杆作用,发挥政府对土地价格管理导向作用,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配置,促 进三亚国际旅游城市建设。三亚市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基准地价更新的规定 和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 神,组成基准地价更新项目课题组,编制完成了三亚市基准地价更新成果, 并于2011年4月28日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执行。三亚市基准地价更新标 准从7月1日起正式执行。 据介绍,本轮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由商服用地(旅游用地)、住宅用地、工矿 仓储用地三大类用途构成,除工矿仓储用地外,其余二类用地都采用楼面地 价的表现形式。以上三类用地新的基准地价(一级土地)与2010年过渡期楼面 地价相比,分别提高16%、46%、198%。 调价 调价

河南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对口支援江油市恢复重建项目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豫监发[2009]11号

河南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对口支援江油市恢复重建项目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豫监发[2009]11号

河南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对口支援江油市恢复重建项目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对口支援江油市恢复重建项目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豫监发〔2009〕11号)各省辖市纪委、监察局、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省纪委监察厅各派驻纪检组监察室,省直有关部门:为加强对口支援江油市恢复重建各类项目的监督检查,保证资金物资合理安全使用,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加强廉政建设,防止违纪违法问题发生,现将《河南省对口支援江油市恢复重建项目监督检查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对口支援江油市恢复重建项目监督检查办法》二00九年三月十九日附件河南省对口支援江油市恢复重建项目监督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对口支援江油市恢复重建项目的监督检查,依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河南省对口支援江油市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口支援江油市恢复重建项目是指河南省各级财政安排、社会捐助用于四川省江油市灾后恢复重建的各类工程项目。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监督检查工作在河南省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援建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省抗震救灾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在援建江油市恢复重建前线指挥部派驻监督检查机构,并与当地纪检监察机关联系合作,全过程监督检查援建项目的实施。

第三章监督检查内容第五条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援建项目的资金物资使用、工程质量、工程招投标和工程进度;监督检查的对象是河南省参与援建项目的各级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

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

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2007-06-07 14:56 来源: 网友评论0 条浏览次数41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已经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22002年5月9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一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三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天涯区第九幼儿园项目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天涯区第九幼儿园项目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天涯区第九幼儿园项目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天涯区第九幼儿园项目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天涯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根据三亚市总体规划和市政项目建设需要,经市政府同意,对天涯区第九幼儿园项目进行用地调查。

为做好该项土地调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该用地位于天涯区内,用地调查面积约10336平方米(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具体的土地调查范围四至及坐标详见中心城区控规HP04-04-11地块中约15.52亩用地界址图。

土地权属均为羊栏村委会;土地利用现状均为建设用地(其中农村宅基地约8078平方米、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约2258平方米);该项目用地在《三亚市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年-2030年)》中均规划为城镇建设用地。

上述用地待项目业主按要求提供用地报批材料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其列入当年征收报批计划。

二、为做好该项土地调查工作,由天涯区政府负责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组织实施该项目用地上的清点青苗、丈量地上附着物、丈量土地面积等土地补偿审核以及土地补偿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征地工作进行指导。

在调查工作中,土地调查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阻挠。

三、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测算工作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规定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测算工作按《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的通知(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规定执行。

四、根据2010年6月26日原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天涯区政府应履行征地前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并完成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等确认,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履行征地前告知等程序的证明及土地权属确认意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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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国土资字[2009]11号关于印发乐昌市国土资源系统2009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方案的通知各股室、部门、国土资源所:现将《乐昌市国土资源系统2009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乐昌市国土资源系统2009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方案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报:韶关市国土资源局、乐昌市纠风办发:各股室、部门、国土资源所乐昌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乐昌市国土资源系统2009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方案根据韶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韶关市国土资源系统2009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方案的通知》(韶国土资[2009]57号)和评论纠风办的统一部署,2009年我市国土资源系统被列入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评议对象、范围,为组织实施好全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及韶关市国土资源局有关决策部署,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抓落实年”活动,围绕增强对经济发展的保障能力,以加强作风建设为主线,以人民满意为标准,以优化国土资源服务为目标,切实解决政风行风方面存在的问题,推动本系统政风行风建设上新水平。

通过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努力建设一支“学习型、法治型、服务型、创新型、清廉型”国土资源队伍,努力营造阳光、透明、公开、公正、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为乐昌市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好新贡献。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统一领导,在韶关市国土资源局和乐昌市政府纠风办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全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二)坚持依靠人民群众,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把政风行风建设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三)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既要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问题,又要注重制度建设和体制机制创新;(四)坚持边评边改,评改结合,把落实整改,解决问题贯穿于评议工作的全过程;(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不断创新和完善评议思路及方法,建立长效机制,逐步实现评议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组织领导成立市国土资源局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行评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国土资源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下设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

(一)领导小组组长:谭均伯(党组书记、局长)副组长:黄宇(党组成员、副局长)成员:王小林(党组成员、副局长)、朱志胜(副局长)、林璞玮(党组成员、执法队长);各股室、部门、国土资源所负责人。

(二)办公室主任:黄宇(兼任)副主任:郭桂容(人事股长)成员:局机关股室、部门、国土资源所负责人。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行评办)从局机关股室和局属单位抽调专人集中办公,其主要职责是:在局行评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负责研究提出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方案和各阶段具体工作要点,并依照局行评领导小组的决定具体组织实施;负责制定《2009年市国土资源局政风行风建设情况测评表》、《民主评议政风行风问卷调查表》,开展宣传报道、信息收集、材料综合、情况上报、联络协调和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

协调联系韶关市国土资源局行评办和市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并接受指导。

局行评办设在人事股。

三、评议对象局机关股室、局属各单位和各镇国土资源所。

重点评议单位:土地规划与耕地保护股、建设用地股、地籍管理股、矿产资源管理股、技法监察队(股)、土地交易所、土地储备开发整理中心、测绘队,各国土资源所。

四、评议内容(一)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是否正确贯彻落实局党组、韶关市国土资源局、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及责任制;是否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政务事务公开情况;是否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十项措施”“五条禁令”;是否做到增强党的纪律观念,切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政令畅通。

(二)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各级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情况。

是否做到增强宗旨观念,进一步解决对群众疾苦和利益漠不关心、麻木不仁的问题;是否做到提高创新能力,进一步解决墨守成规、因循守旧、不思进取等问题,提高干事创业和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是否做到强化责任意识,进一步解决作风飘浮、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贪图安逸问题。

(三)全市国土资源系统为经济建设服务,优化发展环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情况。

是否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及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是否切实地得到解决;是否严格按规定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等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做到依法审批、依规实行招拍挂。

(四)全市国土资源系统行政审批工作和窗口服务作风建设情况。

是否做到增强公仆意识,是否存在“惰气、暮气、骄气、霸气”的问题,是否切实解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话难听”问题;是否增强法纪观念,切实解决“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问题;是否增强效率观念,改进服务方式,减少审批环节,主动服务,提高行政效能。

(五)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情况。

是否加强政风行风和职业道德建设,落实政风行风建设责任制;是否清理、完善现有的规章制度,检查在制度建设上存在的盲区;是否明确制度建设责任,把责任分解到具体的单位、个人,并规定相应的奖惩措施;是否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大力改进工作作风,建立政风建设长效机制。

(六)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责任制情况。

是否落实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完成“三项牵头、五项配合”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是否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的情况。

被评议部门要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突出评议重点,下大力气抓好整改,举一反三,务求实效。

五、方法步骤(一)学习动员(3月下旬至4月中旬)1、学习动员。

全市国土资源系统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增强全体工作人员搞好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牢固树立依法行政、勤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主要负责人要亲自作动员部署,各部门要落实工作责任,充分发挥党员的表率作用,通过学习动员,把全体党员干部参与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责任感和工作热情调动起来。

2、建立工作机构。

局建立健全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具体工作和责任人,组织领导民主评议行风政风工作。

3、制定实施方案。

局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实施方案并报局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领导小组。

(二)自查自评(4月中旬至7月底)1、广泛征求意见。

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座谈会、设立举报电话、投诉意见箱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服务对象、基层及上级单位意见,帮助本部门、本单位深入查找政(行)风建设存在的问题。

特别要查找、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分析研究,及时自纠整改。

2、认真开展自查活动。

局根据征求意见情况深入自查,摸清薄弱环节,找准问题症结,归纳整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明确整改方向。

(三)落实整改(8月初至9月底)1、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

针对评议中指出的存在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结合自查出来的问题和群众提出的意见,制定整改方案。

整改方案和整改内容要向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公示,再次征求意见,归纳整理后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逐条逐项抓好整改落实,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2、边查边改,立言立行。

整改可与查找问题结合进行,对一些可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整改;有些问题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要限期整改。

3、健全规章制度,防止反弹。

按照“纠-评-建”的要求,认真抓好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落实工作,做到有章可循,进行规范化管理,避免类似问题反弹,进一步巩固整改成果。

(四)接受评议(10月初至10月底)全市国土资源系统要积极接受当地行评团的评议,局机关和局属单位要带着做好接受市行评团评议的工作,被重点评议和被确定单独评议的单位要认真做好准备,虚心接受评议。

(五)总结通报(11月初至11月底)1、报告工作情况。

各部门要于6月初和11月初分两次向局行评办局面汇报政风行风工作情况,局行评办总结归纳向韶关市局和政府纠风办局面汇报工作情况。

2、通报经验做法。

加强对下一级部门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对评议工作措施得力、成交显著的进行表扬和宣传;对工作敷衍了事、拖延应付、存在问题较多、群众满意底低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要通报批评。

要通过简报、情况汇报等形式,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交流经验。

六、工作措施和要求(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要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深入开展宗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纪观念教育,着力提高全体干部职工对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的要求上来,增强评议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以积极进取、奋发有为的态度,努力做好政风行风评议工作。

(二)突出重点,全面推进要把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以及加强廉政建设等工作作为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重点,把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评议的主要内容,把监督检查贯穿行评工作全过程。

除对反映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门检查外,还要下基层进行明察暗访、督查。

要重视建立和完善解决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的长效机制,自查自纠,及时整改,发挥政风行风建设治本功能,建立健全靠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的权力运行规范,在制度改革创新上取得新突破。

要做好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传播媒体(包括网络)大力宣传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方式宣传报道作风建设的好经验、好典型,发挥榜样和示范作用。

(三)真抓实干,务求实效要广泛征求意见,认真落实整改,以“加强作风建设,保障科学发展”为主题,把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纪律教育活动、纠风专项治理和业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增强全系统作风建设整体效能,有效遏制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

通过开展评议工作,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服务质量和水平,树立国土资源系统开拓创新、勤政务实、廉洁高效、服务大局的良好政风行风。

(四)上下联动,形成合力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参与意识,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齐心协力抓好评议工作,确保完成任务。

局行评办要主动会商韶关市局行评办,积极主动对测评内容和其他行评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其他股室要密切配合,主动参与,发挥应有的作用;局行评办要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保证完成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各项任务度取得明显成效。

(五)加强督导,监督检查要加强对全市国土资源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监督检查,要研究探索深入开展政风行风建设的新情况、新特点,组织检查指导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规范评议工作,总结推广经验,增强评议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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