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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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第号单位名称:地址: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单位性质:主要负责人:单位主管人员(签名):监督检查人员(签名):检查日期:检查内容和情况记录:1、建筑物是否通过消防验收:是,文号:______。

□否2、建筑物是否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是,备案号:______。

□否,文号:______3、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是。

□否防火安全制度:有。

□无。

□不全履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开展。

□未组织开展防火检查:组织开展。

□未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有且组织演练。

□有,未演练。

□无且未演练。

□无,组织演练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管理情况在同一建筑物内:是。

□否其他情况:1、消防车通道:无。

□畅通。

□被堵塞、占用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堵塞。

□锁闭3、防火门:完好有效。

□常闭式防火门常开。

□损坏4、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有效。

□损坏。

□缺少5、应急照明:完好有效。

□损坏。

□缺少6、其他情况:1、室内消火栓:未设置。

□完好有效。

□损坏。

□无水。

□配件不齐2、灭火器:未配置。

□完好有效。

□失效3、建筑消防设施:定期检测并记录。

□未定期检测。

□无记录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1、消防安全管理人:确定。

□未确定2、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有。

□无。

□不全3、防火安全公约:有。

□无。

□不全4、消防宣传教育:开展。

□未开展5、防火安全检查:开展。

□未开展6、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维护管理。

□未维护管理7、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建立。

□未建立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编号:。

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公安局××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检查时间:年月日编号:消防监督员: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消防监督员: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填写说明一、本文书用于对被检查、抽查单位或场所检查(抽查)情况的记录;在下发限改后进行复查时,在背面填写记录。

二、检查记录上“编号”的填写,各单位根据检查或存档顺序自行编号。

三、“被检查单位(部位)”处填写被检查单位(场所)的法定名称和检查的部位名称。

四、派出所消防监督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前往单位检查,并在“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处手写签名,不得代签。

五、“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可以是该单位(场所)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单位消防工作主管人员。

六、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的,在“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处填写“拒绝签名及原因”。

七、“责令当场整改第项”处填写针对检查时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位及火灾隐患序号,罚款数额为按照《消防法》、《ⅩⅩ实施〈消防法〉办法》中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数额。

八、复查时进入处罚程序应按照一般程序进行处罚。

九、处理结果与复查结果栏的填写要求为:根据检查和复查的情况在相应序号前打“√”。

十、本表格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双面印制。

公安派出所列管单位档案编号:建档时间:年月日填写说明1、“编号”栏按照建档顺序进行填写。

2、“单位名称”填写法定单位名称。

3、“单位性质”填写私营、集体或国有。

4、“主管部门”填写列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没有则填写无。

5、“主要建筑的耐火等级”填写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6、“生产、经营及贮存情况”填写列管单位生产、经营及贮存的基本情况。

7、“消防安全组织及义务消防队情况”填写列管单位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及义务消防队人员情况。

8、“安全制度”填写列管单位制定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9、“消防器材名称数量”填写列管单位内部所有消防器材的名称及数量。

10、本档案应用电脑打印,标准A4纸张。

黑龙江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谢谢你的欣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派出所在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公安机关领导下依法履行消防监督职责,接受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纳入公安派出所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场所,由县(市)、区公安机关以文件形式明确。

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每年对纳入公安派出所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场所进行一次调整,于3 月底前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发布。

第四条本规定合用于本省行政管辖区域内公安派出所(含公安边防派出所及实行警务改革后履行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职责的公安分局)。

森工、农垦、铁路、民航、航运公安机关管辖的派出所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消防监督工作职责第五条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以及公安机关确定纳入其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单位、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单位、场所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消防监督检查。

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和火灾多发季节等特殊时期应当进行专项检查。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应受理群众举报、投诉,责令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催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并按照本规定第五章的规定负责辖区内火灾事故的调查和报告工作。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暂时查封和强制执行。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应当组织开展时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常识,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素质。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和民警责任制,应当确定一位所领导分管消防监督工作,责任(社)区民警结合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管辖区内的消防监督工作。

(公安部令第107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公安部令第107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公安部令第107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txt成熟不是心变老,而是眼泪在眼里打转却还保持微笑。

把一切平凡的事做好既不平凡,把一切简单的事做对既不简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 号修订后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九年四月三十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4-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20号令

4-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20号令

—1—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为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完善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程序,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公安部决定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将第六项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将第二款修改为:“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2—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三、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将第四项修改为:“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将第二款修改为:“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一)是否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在建工程内是否设置人员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等场所;“(三)是否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临时消防应急照明,是否配备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3—“(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六)施工现场人员宿舍、办公用房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关于实施《山东省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

关于实施《山东省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行为,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消防监督职能的公安派出所。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对本辖区“九小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消防工作。

前款所称“九小场所”,是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小学校(幼儿园)、小医院、小商场、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等场所。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接受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第五条公安派出所承办下列小商场、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小商场(商店、市场);(二)额定就餐人数在200人以下的饭店、酒店等小餐饮场所;(三)客房数在50间以下的小旅馆等住宿场所;(四)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下列小娱乐、休闲场所:1.录像厅、歌舞厅、练歌房等场所;2.网吧,棋牌、游艺、游乐场所;3.洗浴、美容美发、茶社等健身、休闲场所。

同一建筑内具有上述两种及两种以上功能的场所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由公安消防部门办理。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本辖区“九小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指导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人员疏散的能力。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并负责“九小场所”和农村地区居民家庭火灾财产损失的统计上报。

第八条农村公安派出所应当督促落实村镇消防规划的编制、实施,并对村镇(社区)专职、义务消防队伍进行业务指导。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常识,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Ⅹ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监督工作,规范公安派甘所在消防监督检查申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Ⅹ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制定木规定。

第二条公安派出所在县(市、区)公安局(分局)的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业务上接受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消防机构的指导。

第二章职责范围第三条公安派出所依法对本辖区内的下列单位、个人实施消防篮督检查:(一)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二)小型民营企业和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三)城区以外的乡(镇)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其它社会办学场所;(四)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美容美发、足浴等营业性场所;(五)床位在50张以下的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和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餐馆、酒店;(六)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商店)、超市和室内市场以及乡(镇)集贸市场;(七)建筑面积在50早方米以下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重量在200公斤以下的经营场所;(八)其它需要监督检查的单位。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发现属于公安消防机构监督的单位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在依法责令其改正的同时,应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申的职责是:(一)掌握辖区应监督检查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情况,并且每半年向县(市、区)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报告一次,提出消防工作建议;(二)督促和指导辖区应监督检查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三)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盲工作;(四)组织开晨对辖区应监督检查单位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五)按照本规定第四章的规定负责辖区内火灾事故的调查和报告工作;(六)受理群众举报,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七)督促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改变使用性质和进行装饰装修的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依法办理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手续;(八)督促辖区内符合《ⅩⅩ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派出所职责)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派出所职责)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标准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催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 :[ 2011]第 XX 号单位名称地址建筑面积监督检查人员XX娱乐休闲会所主要负责人XX市 XX区 XX路 XX号单位性质150 ㎡建筑层数一层建筑高度李 XX 刘 XX 单位主管周 XX检查日期( 手签 ) 人员( 手签 )检查内容和情况记录1、建筑物是否通过消防验收:王XX公共娱乐5m2010 年 X 月X日合□文号X 公消建审验字 [2006] 第 xx 号□否√是法2、建筑物是否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否□是备案号性3、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否□是文号单位消1、消防安全制度:√ 有□无□不全□2、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开展□未组织开展履行防3、防火检查:□√组织开展□未组织开展消防安4、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有且组织演练√ 有,未演练□□无且未演练□无,组织演练安全全5、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是□否管√职责6、其他情况:情况理建1、消防车通道:□无□畅通□√被堵塞、占用筑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堵塞□锁闭3、防火门:□√完好有效□常闭式防火门常开□损坏防4、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有效□损坏□缺少√火5、应急照明:□√完好有效□损坏□缺少6、其他情况:消1、室内消火栓:□未设置□完好有效√□无水√防□损坏□配件不齐2、灭火器:□未配置□完好有效□失效√设3、建筑消防设施:□定期检测并记录□√未定期检测□无记录施4、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维护管理:□是□否村( 居)1、消防安全管理人:□确定□未确定民委员2、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有□无□不全会履行3、防火安全公约:□有□无□不全4、消防宣传教育:□开展□未开展消防安5、防火安全检查:□开展□未开展全职责6、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维护管理□未维护管理情况7、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建立□未建立责令改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编号:正情况[ 2010]第 XX号移送消发现的下列第3/ 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处理:防机构□1、建筑物未依法通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处理的□2、建筑物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内容□√ 3、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四川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规定

四川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规定

四川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第四章火灾事故处臵和调查第五章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第六章消防宣传教育第七章消防业务培训和档案建设第八章考评与奖惩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和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在主管公安机关领导下,依法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在主管公安机关的领导下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管理的情况进行抽查。

第四条主管公安机关应当将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所需业务经费纳入公安经费计划,报请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并确定一名所领导分管消防工作。

民警数在十人以上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设臵一名以上专职消防民警,民警数在十人以下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设臵一名专(兼)职消防民警,协助所领导组织开展工作。

责任区民警具体负责本责任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部署的消防工作任务;(二)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三)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单位、治安群防力量开展消防工作,组织、指导志愿消防队开展业务培训和演练;(四)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五)受理消防安全举报、投诉,进行核查处理;(六)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在主管公安机关的组织下,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七)参加火灾事故的前期处臵,维持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调查适用简易程序的火灾事故;(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方案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方案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方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以及人口的密集程度越来越高,火灾隐患也在不断加大。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防工作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出来。

公安派出所作为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的重要机构,其消防工作也应该受到高度的重视。

为此,制定一套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消防工作指导方案,对于提高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管理水平,夯实“防火墙”和“消防安全底线”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检查内容(1)灭火器的有效期限和使用情况,灭火器的摆放是否标识醒目。

(2)电线和电器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规范接线,是否存在明火或出现过电气火灾。

(3)消防通道是否通畅,是否被障碍物堵塞,是否存在违章搭建或存放物品。

(4)应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逃生设施的设置是否合理,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

(5)消防管道、消火栓和喷淋系统等消防设施的是否完好,是否有损坏、锈蚀和柏油封堵等违规行为。

(6)员工对突发火灾的应急反应是否规范,是否熟悉如何使用灭火器材和呼救设备。

(7)其他消防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

2.检查方式公安派出所应该每月安排巡查检查,对公安派出所的消防设施和应急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并建立专门的巡查记录。

在发现问题的情况下,要及时记录并通知责任部门整改并进行登记。

3.检查标准公安派出所应该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对消防设施和应急设备进行检查。

特别是在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情况下,公安派出所应该立即采取措施整改并上报市级公安局或相关消防部门进行复查。

二、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方案1.掌握基础消防知识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应该熟练掌握火灾的危害性及常见的火灾预防知识,应急处置技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等,及时了解火灾案例,防止事故反复发生。

2.组织开展消防演习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应每年组织开展消防演习,熟练掌握火灾现场的处置方法和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技能,熟悉和掌握应急避险方法和与消防部门沟通的流程和方法,以保障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

陕西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

陕西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

陕西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第一条? 加强和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为了,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及专(兼)职消防民警专门负责与警务区(责任区)民警分片包干相结合的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纳入公安基础工作,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业务纳入公安派出所综合业务信息系统,保障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在主管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接受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业务指导,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业务情况进行抽查,各公安派出所应当每季度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例会,研究部署消防监督工作。

第六条? 主管公安机关应当将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所需业务经费列入公安经费计划,报地方人民政府解决,并做到专款专用。

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工作的民警应当经过消防监督业务培训,参加消防监督业务考试,并成绩合格。

主管公安机关每年应当至少组织辖区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工作的民警开展一次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消防监督业务考试由设区市以上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依法对下列场所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一)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二)未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范围但属于消防监督检查范围的个体工商户;(三)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

距离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较远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经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也可确定为公安派出所日常监督检查的范围。

不得将性质重要、规模大、功能复杂的单位交由公安派出所监督。

云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云南省公安厅公告第1号

云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云南省公安厅公告第1号

云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正文:---------------------------------------------------------------------------------------------------------------------------------------------------- 云南省公安厅公告(第1号)《云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0月11日公安厅第15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云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及《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公安派出所,是指公安派出所和公安边防派出所。

铁路、民航、森林公安机关派出所参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职责。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对象的具体范围,由县(市、区)公安机关确定,公安派出所应当从中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场所),并登记造册,向辖区公布。

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日常治安管理和民警的职责范围。

所长对辖区内消防监督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职责,参与当地的消防安全治理活动。

根据辖区火灾规律和特点,在农业收获季节、重大活动和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灭火、逃生自救常识,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消防专项检查,督促整改消防违法行为。

结合日常法制教育工作,加强对辖区单位、学校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应当督促辖区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林区居民点和单位成立群众性消防组织或者设立义务消防员,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定期进行教育训练,指导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和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对其负责监督检查的单位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程序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

桃城区公安派出所专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歌舞厅类)【范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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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2。安全出口、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
□是 □否
3。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对于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为35米,三级耐火等级的为30米),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为22米,三级耐火等级的为20米)
是否存在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在同一建筑的违规情况
□是 □否
校(园)长签字: 检查人签字:
注:此检查表一式两份;上交教育局一份,本单位自留一份。
□是 □否
4。疏散用门应采用平开门,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
□是 □否
3、防火门
防火门内外两侧应能手动开启,人员密集场所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用门,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居住建筑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要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
1。 疏散走道、楼梯间、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观众厅、大于400平方米的多功能厅、餐厅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是 □否
2。消防应急照明灯具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
□是 □否
6、室内、外消火栓
消火栓水源是否充足,消防栓(含水枪、水带)、水泵接合器等有无故障、损坏、不齐全情况,是否符合消防规定的标准水压
1、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至少每月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内设部门负责人应每周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是 □否
2、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是否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学生宿舍夜间防火巡查应不少于2次,教室、实验室、图书馆、校医院等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是 □否
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操作规范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操作规范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操作规范【操作规程】1.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2.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3.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注意事项】1.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2.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3.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1)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2)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3)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4)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5)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Ⅹ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责,规范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ⅩⅩ实施〈消防法〉办法》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派出所(含边防派出所)。

铁路、交通、民航和林业公安机关管辖的派出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在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工作。

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范围,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城市区属以下单位、农村乡镇以下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实施消防监督。

公安机关应结合派出所警力配置和工作量,适当决定授权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的单位种类和数量。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把消防业务列入民警培训和任职资格考试内容,将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日常和年度检查考核,和其他公安业务工作同安排、同检查、同评比。

公安机关应逐步加大对公安派出所人力、经费、装备等各方面的投入,确保公安派出所各项消防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和检查指导,提高其消防监督执法业务水平。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和民警包片责任制。

每个派出所应当明确一名所领导负责消防监督工作,其他民警结合日常工作,做好辖区内的消防监督工作。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织民警学习消防监督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消防监督业务水平;(二)制定本辖区的消防监督工作计划和目标,落实消防监督工作责任制;(三)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

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成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和逃生预案并开展灭火和逃生预案演练,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四)组织指导街道(乡、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消除火灾隐患;(五)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居(村)委治保会、物业管理部门、个体工商户等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活动,确保消防安全;(六)督促指导社区和农村制定防火公约,落实社区和农村防火、灭火措施,开展创建消防安全小区、居民区活动;(七)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大节日消防保卫工作,配合上级做好重大活动的消防保卫工作,完成上级安排的突击性、季节性和阶段性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八)督促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九)及时上报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协助公安消防机构保护好火灾现场、查处火灾事故和进行火灾统计;(十)每半年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汇报消防工作情况,每年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汇报消防工作,提出工作建议。

公安消防大队消防监督检查档案模板

公安消防大队消防监督检查档案模板
消防监督检查档案
1、消防监督检查登记台帐
2、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3、责令改正通知书
消防监督检查登记台帐
序号
被检查单位
检查时间
检查人员
检查记录
编号
责令改正通知书
处理情况
编号
当场改正(处)
限期改正(处)
复查情况
是否处罚
移交情况
备注:文书编号均为四位数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编号:[]第号
□2、建筑物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
□3、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备 注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一份存档。
备注:对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时,应逐项检查和填写“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栏内容,但不检查“消防手续”项。
2、灭火器:□未配置□完好有效□失效
3、建筑消防设施:□定期检测并记录□未定期检测
□无记录
4、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维护管理:
□是□否
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
1、消防安全管理人:□确定□未确定
2、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有□无□不全
3、防火安全公约:□有□无□不全
4、消防宣传教育:□开展□未开展
1、消防车通道:□无□畅通□被堵塞、占用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堵塞□锁闭
3、防火门:□完好有效□常闭式防火门常开□损坏
4、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有效□损坏□缺少
5、应急照明:□完好有效□损坏□缺少
6、其他情况:该场所未设置防火门
消防设施
1、室内消火栓:□未设置□完好有效
□损坏□无水□配件不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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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样五(此处印制公安派出所名称)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编号:〔〕第号
单位(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地址单位性质
使用的建筑使用的建筑所在建筑
面积(m2)
2)具体层数
高度(m)
监督检查人员(签名)
单位随同检查
人员(签名)
检查日期
检查内容和情况记录
被查建筑物名称:合
□1998年9月1日之前竣工建筑且此后未改建(含装修、用途变更)□依法通过消防验收□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其他情况:
单位
□是□否公众聚集场所

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是□否履行
消防安全职责消


1.消防安全制度□有□无
2.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开展□未组织开展
3.防火检查□组织开展□未组织开展
4.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有□无
5.消防演练□组织□未组织
6.其他情况:
情况全


建1.消防车通道□畅通□被堵塞、占用□无
2.疏散通道□畅通□堵塞□锁闭
3.安全出口□畅通□堵塞□锁闭□缺少
4.防火门□完好有效□常闭式防火门常开
筑防
□损坏□不涉及
5.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有效□损坏□缺少□无
6.应急照明□完好有效□损坏□缺少□无
7.人员密集场所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障碍物□否□是□不涉及
8.其他情况:
1.室内消火栓□未设置□完好有效□损坏□无水
消□配件不齐□被遮挡、圈占□不涉及
2.灭火器□未配置□完好有效□失效□缺少

□配置类型错误□设置地点不当
单位
履行
消防
3.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修保养并记录□无记录

□未定期维修保养□不涉及施4.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维护管理
□是□否□不涉及

安全
1.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险职责
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否□是□不涉及
情况品2.是否存在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
品场所□否□是□不涉及
3.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管
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否□是□不涉及理
1.消防安全管理人□确定□未确定
村(居)民
2.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有□无委员会
3.防火安全公约□有□无
履行消防4.消防宣传教育□开展□未开展
5.防火安全检查□开展□未开展
6.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安全职责
□维护管理□未维护管理情况
7.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建立□未建立
2
责令改正制发的法律文书名称和编号:
情况
移送公安
发现的下列第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移送
依法处理:□1.建筑物未依法通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擅自消防机构投入使用;处
理的
□2.建筑物未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内容
□3.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备注
此记录由公安派出所存档。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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