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装运输化学品船安全检查指南上课讲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安全检查指南
一、引言
本指南目的为船舶安全检查员在对化学品船的构造和设备的特殊要
求部份检查时,提供指引性的检查参考。
本指南的任何内容不应理解为限制船舶检查员在实施检查采取展开
检查的权利;同样,检查员也不应限于本指南的内容,而应根据其专业判断确实检查范围并采取可行的合理措施以确保船舶达到有关规
则的要求。
本指南不提供散装化学品船舶与货船相同要求部份(如:完整稳性、航行设备、救生设备、无线电设备、防污设备、动力管系、除货物区域外的船舶管系等等)的检查指引。
此外,检查员应该谨记:本指南所列项目的检查并不是对所有化学品船舶都适用,检查员应先从船舶适装证书中所允许载运的货物清单出发,再查找相应规范中载运该货物船舶所应具备的船舶设备和布置(如《散化规则》第17章一览表中的要求)进行检查。
二、散装运输化学品船的定义
凡从事散装运输危险或有毒液体化学品(温度在37.8℃时,蒸气绝
对压力不超过2.8bar的液体)货物的船舶,均被视为散装运输危险
化学品船舶。但不包括载运石油或运载与下列类似的易燃货品的船舶:.1具有重大火灾危险性的货品,其危险程度超过石油产品和类似的
易燃货品;
.2具有易燃性之外,还具有其他重大危险性的货品。
检查依据三、.
1、《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简称IBC规则)及其修正案;
2、《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简称BCH规则)及其修正案;
3、中国船级社(CCS)《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范》(1996);
4、中国船级社(CCS)《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范》(1996);
5、STCW78/95;
6、《中华人民共和国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四、船舶适用范围
1、IBC规则适用于1986年7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如下阶段的船舶:(1)可以确认该船开始建造;(2)已开始装配至少50吨或所有结构材料估计重量的1%,取值小者。
2、依据MARPOL73/78公约,198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化学品船必须执行BCH规则;而依据SOLAS74公约,BCH规则仍作为一个建议案保留。
3、总之,对载运A、B、C类有毒液体的化学品船,根据其建造时间,BCH或IBC分别对其强制实施,对载运仅具有安全危害性货品的船
舶,若在86年7月1日前建造,BCH对其为建议性。见下表:
规则名称SOLAS 第VII章MARPOL73/78 ANNEXII
强制)强制(IBC 83 强制)94BCH 建议(五、检查船舶、船员证书和相关文件(一).
1.1船舶证书
1.1.1 《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或《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是否在船并有效;或
1.1.3《国际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NLS(若无COF证书时)是否在船并有效;
1.1.4 是否取得SMC证书,DOC副本是否在船上。
1.2船员证书
1.2.1船舶任职的高级船员是否取得《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
1.2.2所有船员是否持有《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和组成船舶值班的水手、机工是否持有《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
1.3装载与稳性资料(IBC
2.2)
(1)倾斜试验报告和/或空船重量检验报告;
(2)完整稳性计算书;
(3)破舱稳性计算书(符合BCH规则的船舶不要求)
1.5经主管机关批准的程序和布置手册(IBC 16A.3)
1.6 适用的IBC规则或BCH规则副本,或CCS的《散装运输危险
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范》(1996)及《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范》(1996)(IBC16.2.1)
1.7货物资料(IBC16.
2.3)
1.7.1船上应备有安全载运货物所必需的资料,上述资料应包括货物装载计划,应标明船上的所有货物,并包括附有下列内容的所载运的每一种化学品:
)对货物安全围护时所需的物理和化学性能(包括反应性)的详细1(.
说明书;
(2)发生溢漏或渗漏时应采取的措施;
(3)防止人体意外接触的措施;
(4)消防程序和灭火剂;
(5)用于货物驳运、液货舱清洗、空气驱气和压载的程序。
1.7.2对于那些按照《规则》15.1、15.5或15.13.3的要求需要稳定或抑制的货物,如果制造厂没有提供这些条文所要求的证书,应拒绝载运。
1.7.3如不能得到安全运输货物所需的足够资料,则对该货物应予拒运。
1.8货物记录簿(MARPOL 附则II)
1.8.1是否按规定的要求填写;
1.8.2与程序和布置手册的检查相结合,检查对货物的操作是否符合手册要求;
(二)船舶布置及通风
2.1船舶布置(IBC
3.2)
2.1.1通往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和机器处所的出入门、空气进口和开口,均不应面向货物区域。它们应位于不面向货物区域的横舱壁上,或位于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的外侧、距离上层建筑或甲板室面向货物区域的端壁至少为船舶长度的4%,但不少于3m,然而,这个距离不必超过5m。
2.1.2上层建筑上位于上述范围内的固定式(非开启型)的舷窗和窗,其密封状况是否良好,在主甲板上第一层的这种窗和舷窗,应装有钢质或其他等效材料制成的内部罩盖;非固定式驾驶室的窗能否迅速有效的关闭并保持气密和蒸汽密。
)IBC3.3货泵舱(2.2.
2.2.1是否设有能用救生绳提升受伤人员的永久性装置,该装置在提升受伤人员时应不受任何凸出物的阻碍;
2.2.2在所有扶梯和平台上是否设有栏杆;
2.2.3检查正常出入泵舱的扶梯是否在适当间隔处设置平台;
2.2.4由穿过舱壁或甲板的轴驱动机器时,检查在舱壁或甲板处安装的气密装置的密封情况是否完好。
2.2.5载运闪点不超过60℃的货物时,泵舱内应采用正压型或隔爆型灯具,照明系统至少应被分成2个分支线路,所有开关和保护措施均应能分断所有的极或相,并应将其布置在非危险处所内;检查隔爆型通用报警声响指示器是否有效。(IBC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