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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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标准
一、总则
1.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及中央和省、市、县委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范围包括公办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以及民办中小学、民办培训机构党组织。成人高等教育学校、幼儿园党组织参照执行。
二、党的组织设置
3.基本设置形式:中小学校党组织正式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设立党支部,原则上,党员人数超过50人、不足100人的设立党总支,党员人数达100人以上的设立党委。
4.公办中小学校党组织设置: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中小学校,单独建立党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学校或偏远地区的农村学校(教学点),可就近就便与其他学校建立联合党组织,也可挂靠乡镇、村(社区)党组织。
5.民办学校党组织设置: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民办学校,单独建立党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派入党员教师单独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
6.其它类型党组织设置: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按离退休人员原所
在工作单位隶属关系或便于活动开展的原则设置。
7.隶属关系:中小学校(含民办培训机构)党组织关系暂实行属地管理,待成立县委教育工作部门后统-划转。
8.设置调整:每学年对基层党组织设置情况进行一次摸底,做到设置规范、调整及时。
9.纪检机构:学校党总支委员会、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设纪律检查委员;不设委员会的支部,应指定专人负责纪检工作。
10.群团组织:学校党组织领导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工作,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健全组织体系,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三、班子队伍建设11.班子职数:中小学校党的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5人、设书记1人,党员数不足7人的,可只设书记1人;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7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基层委员会-般设委员5-9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办学规模大、党员人数多,出资人或校长担任党组织书记的民办中小学校,配备专职副书记。
12.班子任期:中小学校党的总支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3年。期满按时换届,严格执行基层党组织换届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13.骨干队伍:公办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符合党性强、懂教育、会管理、有威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等要求,党组织书记、校长由一人担任。建有一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专兼职干部相结合的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按照政治素质过硬、熟悉党建工作,懂教育善管理、有奉献精神的要求,选优配强民办学校党组织书记。民办学校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14. 自身建设:班子思想政治、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管理制度健全,落实集中学习制度,每月至少开展1次集中学习。党组织书记和班子成员每年集中培训不少于1次。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