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第六七章 工程勘察设计法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促进勘察设计单位的科学、合法、规范运作,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内所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的可行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勘察设计单位的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设立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确定明确的管理职责和权限,并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证勘察设计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经济实力、技术能力和人员素质,确保能够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任务,并依法组织专业人员参与勘察设计工作。
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包括项目审批、合同管理、设计质量控制、资料归档等,确保勘察设计工作的科学和规范进行。
第三章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并贯彻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勘察设计全过程的管理和控制。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确保勘察数据准确可靠。
第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落实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设计计划、勘察报告、设计图纸等文件内容完整、合理、一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四章勘察设计安全管理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确定安全管理责任制,认真做好施工现场勘察设计的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勘察设计前的安全评估,提出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性。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制定并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勘察设计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紧急处理能力。
第五章勘察设计信息管理第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并使用勘察设计信息管理系统,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数据的管理和存储。
第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设计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严禁泄露、篡改和滥用设计信息。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4号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4号《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5月12日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1年7月19日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降低地震灾害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施工、鉴定、加固、维护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工程抗震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设防、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抗震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有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设工程抗震相关工作。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抗震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抗震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建设工程抗震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抗震知识宣传普及,提高社会公众抗震防灾意识。
第七条国家建立建设工程抗震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抗震性能、抗震技术应用、产业发展等进行调查,全面掌握建设工程抗震基本情况,促进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水平提高和科学决策。
2024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2024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____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保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活动。
第三条结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要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自主选择,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水电工程等。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的勘察设计,包括勘察、设计、预算及有关咨询等工作。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委托勘察设计合同和转包勘察设计合同。
第七条本条例所称的委托方,是指需要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包括建设工程的委托人、投资人或权益人。
第八条本条例所称的勘察设计单位,是指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机构。
第九条本条例所称的合同文件,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书面文件,包括合同书、设计文件及相关附件等。
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应当由委托方与勘察设计单位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盖上公章。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以下内容:(一)合同的名称、编号和签订日期;(二)委托方和勘察设计单位的基本情况;(三)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名称、项目地址、规划用途、建筑面积等;(四)勘察设计的内容、范围和标准;(五)勘察设计工作的开始和完成时间及工期;(六)勘察设计费用及支付方式;(七)合同履行中应当达到的质量要求;(八)资源、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责任的约定;(九)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和条件;(十)违约责任的约定;(十一)争议解决方式和管辖法院;(十二)其他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应当综合考虑建设工程的特点和委托方的实际需求,确保勘察设计结果符合工程主体结构、建筑功能和节能环保等要求。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9.29•【字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以及施工图审查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的活动。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封锁、垄断勘察设计市场。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坚持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原则,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符合安全实用、环境保护和经济美观的要求。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法律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 级或者申请增加其他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除向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所列资料外, 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表中所列的注 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明材料;
(三)企业近两年的资质年检证明材料复印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XX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已经XXXX年X月XX日建设部第XX次部常务会 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 XXXX年X月XX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质分类和分级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新设立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申请资质,应当 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 命(聘任)文件复印件; (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中所列 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中所列 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变更证明材料; (七)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活 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管理, 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 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 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活动。
建筑设计相关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规章汇编中铁十六局集团北京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二0一一年九月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7)《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4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5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7)《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67)《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76)《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7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勘察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勘察是指为了确定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设计、施工、验收等阶段所需的地质、水文、气象、环境等基本条件,而进行的野外调查、测绘、取样、试验、分析等工作。
勘察工作在我国工程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于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勘察活动,保障各方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二、勘察资质管理1. 勘察资质等级根据《工程勘察资质管理规定》,工程勘察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承担各类工程勘察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承担一般性工程勘察业务,丙级资质单位可以承担小型工程勘察业务。
2. 勘察资质申请与审批申请勘察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2)有符合规定数量的勘察设备;(3)有符合规定的勘察场所;(4)有符合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5)有符合规定的财务状况。
申请勘察资质的单位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勘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由工程勘察管理机构颁发勘察资质证书。
3. 勘察资质证书管理勘察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勘察资质证书到期前三个月,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机构申请换证。
勘察资质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发。
三、勘察合同管理1. 勘察合同类型勘察合同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工程勘察合同;(2)水文地质勘察合同;(3)环境勘察合同;(4)其他勘察合同。
2. 勘察合同签订勘察合同应当由勘察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签订。
勘察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勘察项目名称、地点、规模;(2)勘察任务和内容;(3)勘察期限;(4)勘察费用及支付方式;(5)双方的权利和义务;(6)违约责任;(7)争议解决方式。
3. 勘察合同履行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勘察合同的约定,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勘察任务。
建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应当按照勘察合同的约定支付勘察费用。
四、勘察成果管理1. 勘察成果形式勘察成果形式包括:(1)勘察报告;(2)勘察测绘图纸;(3)勘察试验数据;(4)勘察监测数据;(5)其他勘察成果。
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
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要求,突出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七条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人员,不得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质证书;(三)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四)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行为制定的法规性文件,以下将对该条例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的适用对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所订立的勘察设计合同。
第二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定义勘察设计合同是指勘察设计机构与委托人之间约定的勘察设计工作内容、工作进度、费用支付等事项的合同。
第三条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原则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合法合规的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合同形式勘察设计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其他电子形式,但应当以书面形式为主。
第五条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和成立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应当经过合同双方的协商一致,并在合同中载明各项主要内容,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成立。
第二章勘察设计合同的主要内容第六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基本内容勘察设计合同应当包括勘察设计的范围、内容和进度、委托人的要求以及勘察设计机构的义务和责任等基本内容。
第七条勘察设计合同的费用支付勘察设计合同应当明确勘察设计费用的支付方式、标准和时间,以及变更和补偿等相关规定。
第八条勘察设计合同的质量要求勘察设计合同应当约定勘察设计的质量要求、验收标准,保证勘察设计的合法合规、安全可靠和经济合理。
第九条勘察设计合同的风险管理勘察设计合同应当约定风险管理责任,明确双方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及其分担方式等相关内容。
第十条勘察设计合同的争议解决勘察设计合同应当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如协商解决、仲裁或者诉讼等。
第三章勘察设计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履行义务勘察设计机构应当按照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按时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并保证勘察设计的质量。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变更和补充勘察设计合同的变更和补充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确认,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勘察设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勘察设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明确解除和终止的方式和后果。
工程施工勘察规范2012
工程施工勘察规范20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施工勘察活动,提高勘察质量,保障工程建设的安全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质量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工程施工勘察应遵循科学性、规范性、系统性、综合性原则,确保工程设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三条工程施工勘察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严格遵守工程勘察资质管理制度,保障工程勘察人员具备相应的技术和资格。
第四条工程施工勘察项目应按照勘察任务书的要求,完成相应的勘察内容,对工程建设提供科学的依据。
第五条工程施工勘察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勘察标准和规范,确保数据准确可靠,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并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部门。
第六条工程施工勘察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勘察活动全过程质量可控。
第七条工程施工勘察单位应对勘察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升员工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确保勘察质量。
第八条工程施工勘察单位应遵守商业秘密,保护委托方的利益,严格保密勘察过程中获取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加强对工程施工勘察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维护行业的良好秩序。
第十条勘察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不得从事与勘察活动无关的其他商业活动。
第二章勘察任务书的编制第十一条勘察任务书应由勘察委托方明确列明勘察范围、内容、要求、时限等相关信息,确保勘察工作有明确的指导方向。
第十二条勘察任务书的编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严格按照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具体化。
第十三条勘察任务书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编制,确保合理性和科学性,并经勘察委托方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勘察任务书的变更应经勘察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更改勘察内容和范围。
第十五条勘察任务书应作为施工勘察活动的基础文件,对勘察活动的实施和结果具有指导作用。
第三章勘察准备工作第十六条工程施工勘察单位应在勘察前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确定勘察组织方案、配备勘察人员和设备等。
第六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
②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一般应包括以下文字说明和图纸:设计依据、设计指 导思想、各类资源的用量和来源、工艺流程、主要设备选型及配置、 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公用及辅助设施、新技术采用情况、主要材 料用量、外部协作条件、占地面积和土地利用情况、综合利用和“三 废”治理、生活区建设、抗震和人防措施、生产组织和劳动定员、各 项技术经济指标、建设顺序和期限、总概算等。
第六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计法规概念 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
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 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 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 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初步设计的深度应满足以下要求:设计方案的比选和确定、主 要设备和材料的定货、土地征用、基建投资的控制、施工图设计的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施工准备和生产准备等。
第六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
③ 技术设计
技术设计的内容,由有关部门根据工程的特点和需 要自行制定。其深度应满足确定方案中重大技术问题 和有关实验、设备制造等方面的要求。
第六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
12
2 建设工程设计依据 1) 项目批准文件; 2) 城市规划; 3) 强制性标准; 4) 文件深度要求。 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 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第六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
13
3 设计阶段及内容
(1) 设计阶段
根据《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设计阶段 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复杂程度而决定。
7
2) 勘查设计活动的基本原则 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程序; 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质量负责; 注意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重视技术和经济相结合。
2023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2023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提高勘察设计单位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涉及建设工程领域的勘察设计资质管理。
第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的规定,接受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的权益,维护勘察设计市场的秩序和竞争公平。
第二章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机构第五条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机构是指依法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审核、评定、监督和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机关。
第六条建设部门是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规划、组织和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三章勘察设计资质的申请、审核和评定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请勘察设计资质。
第九条勘察设计资质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申请表格;(二)组织机构及人员情况;(三)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四)技术力量和技术设备;(五)在建工程情况及结构设计、地基处理、监测等技术方案;(六)质量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第十条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资质审核和评定,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的资质申请情况,审核其组织机构、人员情况、业绩和技术能力等方面的资质,确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十二条对于资质审核不通过的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资质管理机构应当在作出不通过决定后的一定时间内,出具不通过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权进行申诉。
第四章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三条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对已取得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财务状况的检查;(二)项目质量和安全情况的检查;(三)技术能力的检查;(四)组织机构和人员情况的检查。
2023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2023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提升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维护行业竞争的公平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人员,以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
第三条勘察设计资质分为综合类和专业类,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勘察设计范围。
第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遵循科学性、科学社会主义性、合理性、创新性、经济性和可持续性原则。
第二章勘察设计资质的审批与管理第五条勘察设计资质的审批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具体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制定。
第六条综合类资质的审批要求包括:(一)具备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满足要求;(二)具备与承担项目规模和难度相对应的技术设备和人员;(三)有一定的设计和技术管理能力;(四)通过资质审查和实地考核。
第七条专业类资质的审批要求包括:(一)具备与承担项目规模和难度相对应的技术设备和人员;(二)有丰富的设计经验和能力;(三)通过资质审查和实地考核。
第八条勘察设计资质的管理包括:(一)定期审核和评估资质等级,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降级或撤销;(二)建立勘察设计人员的注册制度,对注册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三)建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相关资质信息和业绩情况;(四)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的日常监管,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三章勘察设计人员的管理第九条勘察设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知识;(二)具备一定的设计经验和技术能力;(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第十条勘察设计人员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严格执行勘察设计任务,确保设计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课程,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人员应定期进行职业资格考核,确保持有相应的设计资格证书。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经营秩序,促进勘察设计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提高,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勘察设计机构、个人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标准,保证勘察设计成果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勘察设计机构应当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应当强化政府监管职能,完善市场准入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促进市场公平、有序、透明。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六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取得相关资质。
第七条勘察设计机构应当具有经合法注册或设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从事相应勘察设计业务的技术力量和管理经验;拥有必要的场地、设备、工具和软硬件环境等物质支持条件;有良好的信誉记录和经济实力;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和社会保险费。
第八条个人应当具有从事相应勘察设计业务的技术能力和职业道德,依法获得注册或执业资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条勘察设计机构应当履行与从业人员相关的工资、福利、保险等方面的义务,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从业人员签订借款协议、劳务合同或其他违法违规协议。
第十条勘察设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并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证勘察设计成果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从业人员管理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注册或执业资格,遵守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机构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职业教育和培训,提升技能和素质,保持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不得泄露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机密的信息。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16年9月13日修正版)(2005年2月4日建设部令第137号公布,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注册•第三章执业•第四章继续教育•第五章权利和义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与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下简称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注册工程师按专业类别设置,具体专业划分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除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为一级和二级外,其他专业注册工程师不分级别。
(相关资料:修订沿革)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相关资料:修订沿革)第二章注册第六条注册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设计费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境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是指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依法具备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为不同的等级,主要包括甲级、乙级和丙级。
第五条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管理实行准入制和退出制。
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经相关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勘察设计活动。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真实、准确的申请材料,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核和监督。
第二章申请和备案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应当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第九条勘察设计单位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二)具备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需的人员、设备和技术条件;(三)具备丰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经验;(四)具备足够的财务实力。
第十条勘察设计个人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或技术职称;(二)具备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需的技能和经验;(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法人营业执照(单位申请者)或身份证明(个人申请者);(三)申请资质等级和类别的证明文件;(四)具备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需的人员、设备和技术条件的证明文件;(五)具备丰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经验的证明文件;(六)具备足够的财务实力的证明文件;(七)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批或者不予审批的决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背景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促进勘察设计市场健康发展,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及相关活动,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组成和资质审查、勘察设计过程的管理、设计成果的审查、勘察设计文件的归档、工程监理等。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中涉及的术语和概念,应当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规定。
具体定义如下:1.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水利水电、交通运输等用于人民群众审美需求、生产、居住、生活、传媒、娱乐等活动的设施和建造。
2.勘察:指为了了解建设工程所在地区的地质、地貌、地下水、风、雨、温度、土壤等自然环境因素及周边环境条件,进行的必要的科学调查活动。
3.设计:指根据勘察结果,编制建设工程的方案和施工图纸等文件的活动。
4.勘察设计文件:指勘察报告、设计图纸、技术说明、预算和招标文件等全部或部分文件。
第二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组成和资质审查第四条组成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指定专业负责人。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设立质量保证制度,并实现科学、规范和经济的工作组织。
第五条资质审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应当经过相应的审查和评定。
资质认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是以资质种类、等级和专业范围三个要素为基础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种类包括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等级为一至五级。
资质证书应当载明其资质等级、资质范围和有效期。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定期进行资质维护,资质维护结果应当公示。
第三章勘察设计过程的管理第六条勘察建设工程勘察应当按照相关勘察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
勘察结果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可靠,并应当记录、分类、按序号编号、查询和防止翻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在生活中,建设工程是发生事故概率最高的一项职业,因此,在法律上,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也有相关的规定。
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希望能帮到你们。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二节 设计文件的编制
一、工程设计的原则和依据 1、工程设计的原则 (1)贯彻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政策 (2)综合利用资源 (3)满足环保要求 (4)遵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6)重视技术和经济效益的结合 (7)公共建筑和住宅要注意美观、适用和协调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 )未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 关部门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A. 勘察文件
B. 方案设计文件
C. 施工图设计文件 D.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3、施工图审查机构
⑴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独立的法人资格 具有符合设计审查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审查人员应熟练掌握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强制性标准、规范。 设计审查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为:P152
(三)政府主管部门 依据法律规定,政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图审查中享有行政审批权,主要负责行政监
督管理和程序性审批工作。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 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是国务院于2000年9月颁发的规范勘察、设计活动最新的行政法 规。
该条例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资格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与管理,以及对违反《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条例》的处罚规则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
修改,须经原任务书审批机关批准; (2)凡涉及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如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流程、主要设备建筑面积、建筑标准、
总定员、总概算等方面的修改,须经原设计审批机关批准。修改工作须由原设计单位负责进行。
第三节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概念 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与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
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 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 改。
2、设计文件的修改
对勘察设计内容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1)凡涉及计划任务书的主要内容,如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建设地点、主要协作关系等方面的
勘察设计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
发包方式
招标发包
三、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 招标发包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10条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
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除符合邀请招标的条件并依法获得批准可以邀请招标外,应 当公开招标。
五、施工图审查各方的责任
(一)设计单位与设计人员的责任 设计单位与设计人员的责任必须对其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直接责任 依据实际承担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的责任 审查机构的审查只是一种监督行为,只对工程设计质量问题承担间接的审查责任。 对自己的失职行为,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必须承担直接责任。 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与地方的技术标准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对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审查人员和机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暂停或吊销其审查资格,并处以相 应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体设计应当满足开展初步设计的要求,以及主要大型设备、材料的预安排和土地征用谈判
的要求。
②初步设计一般由文字说明和图纸两部分组成。
设计依据、设计指导思想、产品方案、各类资源的用量和来源、工艺流程、主要设备选型及配置、 总图运输、主要建筑物及构筑物、公用设施及辅助设施、新技术采用情况、主要材料用量、占地面 积和土地利用情况、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生活区建设、抗震和人防措施、生产组织和劳动定员、 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建设顺序和期限、总概算等。 初步设计深度应满足:方案比选、主要设备和材料订货、土地征用、基建投资的控制、施工图设计的编 制、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施工准备和生产准备等。
24米以上至 50米
24米及以下 (其中砌体建筑不 得超过抗震规范高 度限值要求)
住宅、 宿舍
层数
20层以上
12层以上至 20层
12层及以下 (其中砌体建筑不 得超过抗震规范层 数限值要求)
2、施工审查的内容
⑵施工图审查与设计咨询的关系 施工图审查主要涉及社会共利益与公众安全方面的问题; 设计咨询主要涉计设计方案等有关业主利益的问题。是属于设计咨询范畴的内容。 如业主另行委托,也可进行设计方面的审查。
③技术设计 技术设计的内容,有关部门可根据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确定。
设计深度应满足确定设计方案中重大技术问题和有关实验、设备制造等方面的要求。
④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的内容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编制。
设计深度应满足设备材料的安排和非标准设备的制作、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施工要求。
三、设计文件的审批与修改 掌握
3、各设计阶段的内容与深度 ①总体设计:一般由文字说明和图纸两部分组成。
主要内容包括: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原料来源、工艺流程概况、主要设备配备、主要建筑物及构筑物、 公用及辅助工程、“三废”治理及环保方案、占地面积估计、总图布置及运输方案、生活区规划、 生产组织和劳动定员估计、工程进度与配合要求、投资估算等。
2、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勘察文件应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设计文件
1)方案设计文件—编制初步设计和控制概算的需要;
2)初步设计—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材料设备订货和编制施工图文件的需要;
3)施工图文件—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1、设计文件的审批 “分级管理、分级审批” 《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大中型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及技术设计、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直辖市、自治区审批。 小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由主管部门或省市自行规定。 各部直接代管的下放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国务院主管部门为主,会同有关省、市、自治区审查或批准。 总体设计(总体规划设计)的审批权限与初步设计相同。
2、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材料设备的选用 应注明选用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标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
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建设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三、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 招标发包
●2.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11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
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2)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3)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及技术复杂的项目可适当延长。 ④施工图已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修改;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审查主要内容的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原
审批部门委托审查机构审查,并经批准后方能实施。 ⑤审查费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收取。
3、争议的解决
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报告有重大分歧意见时,由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向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复查结果。
2、工程设计的依据 掌握
1)项目批准文件 2)城市规划 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建设,还 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二、各设计阶段的内容和深度
1、设计阶段 设计阶段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复杂程度决定: 一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进行,如果需要也可先进行方案设计。 技术复杂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三阶段。 存在总体部署问题的建设项目:先进行总体规划设计再进行一般设计。
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2、施工图审查的要求 ①审查机构审查结束后,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施工图审查报告,报告应由审查人员签字和审
查机构盖章; ②审查合格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不合格项目,由审查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并
将施工图退给建设单位,交由原设计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③审查机构应在一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查工作;一般项目20个工作日。特级、一级项目30个工作日,重大
3、施工图审查机构
⑵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批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的设计审查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务
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 其它城市的设计审查机构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
四、施工图审查的程序
1、施工图审查的报送 由建设单位连同该项目批准的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及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一起报送建设行政主
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的要求 掌握
1、市场准入 2、科学设计的要求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 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