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者人身权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试论表演者的权利
试论表演者的权利2003年9月,原告歌坛明星杨坤以被告河南先达光碟有限公司、北京永盛世纪音像中心114分店侵犯其著作权、表演者权为由,向北京市朝阳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杨坤诉称,永盛世纪音像中心出售的由先达公司生产的VCD光碟中收录他演唱的11首歌曲及一些由他作词、作曲的歌曲。
杨坤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收录其演唱的歌曲侵犯其表演者权,被告未经许可大量复制、销售由其作词、作曲的侵犯其作词、作曲的著作权。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侵权的VCD光碟,登报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诉称被告侵犯其著作权、表演者权理由成立,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①表演者权利概述所谓表演者权利就是表演者因表演作品而产生的权利。
在我国,表演者既包括表演者个人,也包括演出单位。
既然表演者因演出活动而取得权利,那么,表演活动应该如何定性呢?一些人认为,表演是一种在已有的作品之上进行在创作的过程,是一种演绎创作。
此观点认为,表演者通常是以已有的文学作品为蓝本,加于个性化的表演技巧,将自身感情融入表演,形成另一个以表演为方式的传播原作者思想感情的新作品。
而且,由于每个演员个性化的差异,同一个作品由不同演员表演,会产生不同的表演效果,也就产生不同的传播效果,这就更证明了表演活动的再创造性。
另一些人认为,表演是艺术活动,表演者只是按照作者思路将作品全部内容向观众展示,成为作者与观众之间的中间人,无法律上的创作性。
①总之,表演活动是一种知识的表现形式,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表演权区别于表演者权。
两个表面上只有一字之差,但事实上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就权利性质而言,前者是著作权,后者是与“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邻接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给表演权下了定义: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而表演者权是基于著作权人许可之后因表演活动而产生的权利。
就客体而言,前者保护的是作品,后者保护的是表演活动。
表演权与表演者权区别是什么
一、表演权与表演者权区别是什么表演权与表演者权都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
尽管二者只有一字之差,并且彼此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但是却属于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区别如下:表演权和表演者权区别是什么法律性质不同:前者属于著作权,后者属于邻接权。
表演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其作品公开表演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将表演权定义为“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它与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等同属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而表演者权是表演者基于对作品的表演而产生的权利,是表演者获得作者授权之后才产生的权利,是由作者的表演权派生出来的权利,所以有关国际公约及大多数国家将表演者与出版者、音像制品者等作品传播者的权利统称为“邻接权”,即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则将表演者权列在第四章中,属于“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以与著作权有所区别。
保护客体不同:前者为作品,后者为表演。
保护表演权的原因是作者对其作品的创作,它的客体是作品本身,方式是允许他人以一定方式表演作品并取得报酬。
而表演者权要保护的客体是表演者自身在表演作品时的形象、动作、声音等一系列表演活动。
所以,一部作品如果经过不同表演者的多次表演,那么拥有表演者权的人不止一个,而表演权主体还是作者一个人,原因就是作品本身没有变化,而各个表演者的活动并不相同。
例如我国著名芭蕾舞《红色娘子军》从首次登上舞台至今进行了数千次公演,共有22位演员先后扮演琼花,16位演员扮演过洪常青。
他们同等地享有表演者权。
二、表演者权的含义是什么对表演者权利主体即表演者的界定,理论界的认识并不一致,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1、范畴界定。
在广义上,表演者不仅包括对享有著作权的文学、艺术作品进行表演的人,同时也包括对公有领域内文学、艺术作品进行表演的人,以及进行非作品表演的人。
在狭义上,表演者只包括那些文学、艺术作品进行表演的人而不包括表演非文学艺术的人,例如杂耍演员、杂技演员、体育运动员等。
人身权包括哪些
⼈⾝权包括哪些
我们知道⼈⾝权是民法中两⼤民事权利之⼀,⼈⾝权是我们最基本的权利,那么⼈⾝权包括哪些,相信⼤家也会有疑问吧,别担⼼,接下来店铺⼩编就这个问题为⼤家整理了相关的知识,为你答疑解惑,如果你还有其他法律问题,也可以咨询店铺。
⼈⾝权包括哪些
⼈⾝权与财产权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两⼤类基本民事权利。
⼈⾝权包括⼈格权和⾝份权两⼤类,其中⼈格权包括⽣命权、⾝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等。
⾝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等。
⼈⾝权是我国公民和法⼈的⼈⾝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反映。
⼈⾝权是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不能以⾦钱来衡量其价值,⼀般不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主要需以⾮财产的⽅式予以救济。
⼈⾝权包括⼈格权和⾝份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第⼀百零九条;【⼈⾝⾃由、⼈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然⼈的⼈⾝⾃由、⼈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百⼀⼗条;【民事主体的⼈格权】⾃然⼈享有⽣命权、⾝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主权等权利。
法⼈、⾮法⼈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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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权属于人身著作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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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表演权属于人身著作权吗表演权属于人身著作权。
二、著作权的内容(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表演者权
表演者权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在其创造的表演作品中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在现代社会中,表演者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的表演作品不仅为观众带来娱乐,也为社会文化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为了保护表演者的权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表演者能够获得合理的利益回报。
本文将探讨表演者权的概念、内容和保障措施。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表演者权的概念和内容。
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在其表演作品中所享有的权益。
这包括表演者的形象权、名称权和表演权等方面。
形象权是指表演者对其形象的控制权,包括照片、画像和肖像等。
名称权是指表演者对其名字的使用权,包括艺名和真实姓名等。
表演权是指表演者对其表演作品的控制权,包括表演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表演者权的保护主要依靠法律法规的支持。
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以确保表演者能够获得合理的利益回报。
这些法律规定了表演者权的具体内容和保护措施,并明确了对侵权行为的处罚。
例如,一些国家规定了侵犯表演者权的行为构成犯罪,并对犯罪者进行刑事处罚。
同时,这些法律还规定了表演者权的转让和许可等事宜,以便表演者能够合法地进行相关的交易和合作。
除了法律保护,行业组织和协会也起到了保护表演者权的重要作用。
这些组织和协会致力于维护表演者权益,协助表演者解决相关的争议和纠纷。
他们还通过制定行业准则和规范,提高表演者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
此外,他们还组织培训和研讨活动,帮助表演者提升自己的表演技巧和知识水平。
表演者自身也应该增强对自己权益的保护意识。
作为表演者,他们应该了解自己的权益及其保护措施,并在交涉和合作中保持警惕。
表演者还可以加强自我宣传和形象管理,通过维护自己的形象和名誉,来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此外,表演者还应该加强与经纪人和合作伙伴的合作,以共同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表演者权是表演者在其表演作品中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形象权、名称权和表演权等方面的权益。
为了保护表演者的权益,许多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建立了行业组织和协会来协助保护表演者的权益。
司考民法之表演权和表演者权的区别与联系
司考民法之表演权和表演者权的区别与联系二者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二者有本质区别:1.法律性质不同:前者属于著作权,后者属于邻接权。
表演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其作品公开表演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将表演权定义为"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它与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等同属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而表演者权是表演者基于对作品的表演而产生的权利,是表演者获得授权之后才产生的权利,是由的表演权派生出来的权利,所以有关国际公约及大多数国家将表演者与出版者、音像制品者等作品传播者的权利统称为"邻接权',即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则将表演者权列在第四章中,属于"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以与著作权有所区别。
2.保护客体不同:前者为作品,后者为表演。
保护表演权的原因是对其作品的创作,它的客体是作品本身,方式是允许他人以一定方式表演作品并取得报酬。
而表演者权要保护的客体是表演者自身在表演作品时的形象、动作、声音等一系列表演活动。
所以,一部作品如果经过不同表演者的多次表演,那么拥有表演者权的人不止一个,而表演权主体还是一个人,原因就是作品本身没有变化,而各个表演者的活动并不相同。
例如我国著名芭蕾舞《红色娘子君》从首次登上舞台至今进行了数千次公演,共有22位演员先后扮演琼花,16位演员扮演过洪常青。
他们同等地享有表演者权。
3.权利主体不同:前者为,后者为表演者。
表演权的主体是著作权人,也就是创作作品的。
而表演者权的主体是表演作品的表演者。
例如,老舍先生对其话剧《茶馆》和小说《骆驼祥子》拥有的著作权中包括决定这两部文学作品是否被搬上电视荧屏和电影银幕的表演权,而演出《骆驼祥子》的话剧团和电影《茶馆》的演员,如祥子扮演者张丰毅、虎妞扮演者斯琴高娃拥有表演者权。
因此,对诗歌、戏剧、音乐、舞蹈、曲艺等艺术形式而言,诗人、剧作家、词曲、编舞者、小品相声的创是表演权的权利人,而朗诵者、剧团或演员、歌手、舞蹈者、小品相声演员便是表演者权的权利人。
表演者权归属及行使规则研究
表演者权归属及行使规则研究表演者权归属及行使规则研究随着表演艺术的发展,表演者的权益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表演者权归属及行使规则的研究成为当前的热门话题。
本文将针对表演者权益的归属与行使规则进行探究,并结合实际案例理解。
一、表演者权益的归属表演者的权益主要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和肖像权。
在表演中,表演者的著作权属于演出作品中的创作者和编剧等,这些权益归创作者或制作公司所有。
在演出结束后,表演者的演出著作权亦随之消失。
邻接权是表演者在演出时所得到的收益,例如电视剧演员每次演出的酬劳费用。
肖像权是表演者使用自己形象的权利,包括人物形象、声音签名等。
但是表演者权益的归属并不是固定不变的。
以《大小谎言》为例,美国演员劳拉·邓恩在该剧中扮演一个角色,她因表演出色而提出提高片酬的要求。
虽然她在该剧中的演出仅占一个角色,但她认为她的表演对该剧的成功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由于她的表演印象深刻,所以制作方最终大方地给予了她提高片酬的要求。
由此可见,表演者的权益归属既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又受到实际情况的影响。
二、表演者权益的行使规则在行使表演者权益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表演者有权对演出的作品的表演行为进行发表、复制、发行等权利。
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上传播成为了表演者权益研究的重要领域。
表演者的演出作品在网上的传播具有全球性和实时性,而表演者的权益又受到国家法律和国际公约的保护,因此如何在这两种因素之间取得平衡,成为摆在各国法律界面前的最大挑战。
例如,著名歌手泰勒·斯威夫特曾向苹果公司发出抗议,称其新音乐流媒体服务Apple Music无偿试用期间不支付艺人的音乐版权金。
随后,苹果公司表示将修改政策,为艺人支付试用期间的版权金。
此案例表明,演出者在行使自己的权益时,可以发起合法的抗议,并在合法的范围内力争自己的权益。
总之,表演者是音乐、电影、电视等文化产业的重要一环,保护表演者的权益是文化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
表演权与表演者权
表演权与表演者权二者的涵义 1、表演权表演权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被表演的作品可以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也可以是处于保护期的作品。
表演的形式有两种:一是现场表演,即通过肢体、语音等直接演唱歌曲、演奏乐曲、演出剧本的现场表演;二是机械表演,即表演者表演的歌曲、戏曲等制成录音录像制品后借助录音机、录像机、电视机、DVD播放机等公开播放。
2、表演者权表演者权指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表演是一项创作性的活动,表演者借助声音、表情、动作来表现作品,使观众以声情并茂、生动形象的方式更加充分的感知和理解作品。
不同的表演者的水平和风格迥异,从而带来极具个性的享受。
为了保护表演者表演不被歪曲,法律赋予了表演者人身权利;另一方面,对表演活动进行商业性利用,可以带来经济效益,所以,法律又赋予其财产权利。
二者的区别 1.权利归属不同表演权属于著作权,表演者权属于邻接权。
例如豫剧《程婴救孤》的作者为编剧陈涌泉,他拥有著作权;河南省豫剧二团是表演者,其拥有邻接权。
2.权利主体不同表演权的权利主体是著作权人,表演者权的权利主体是演员或者演出单位。
表演权的主体是作者,具有唯一性;表演者权的主体是演员或演出单位,其不具有唯一性。
如豫剧《程婴救孤》的作者为编剧陈涌泉,即该剧的原创作者是唯一的,如果对作品演出、改编、翻译的话,要经过作者许可;如果该剧交与其他剧团演出,则又会产生新的表演者权利人,即一部作品如果经过不同表演者的多次表演,那么拥有表演者权的人不止一个,而表演权主体还是作者一个人,原因就是作品本身没有变化,而各个表演者的活动却并不相同。
当然,有时这两种权利也会产生重合。
如原创型歌手,歌曲由其演唱,另一方面他又是词、曲作者,那么这名歌手既享有表演权又享有表演者权。
3.权利客体不同表演权的客体是作者的作品本身,表演者权的客体是现场的表演。
表演权是固定的文字,它具有阅读性及表演性;表演者权是生动的活演出,它具有鲜活性及欣赏性。
表演者权的法律保护研究
表演者权的法律保护研究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娱乐产业的蓬勃发展,表演者权的保护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表演者权,指的是表演者在表演过程中所享有的各种合法权益,如肖像权、姓名权、著作权等。
表演者的劳动和才华是娱乐产业的重要资源,因此必须通过法律手段加以保护。
本文将围绕表演者权,探讨其法律保护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善建议。
一、表演者权的法律保护现状1. 肖像权的保护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其肖像和名誉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个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其肖像。
在实际表演中,表演者的肖像往往会被用于广告宣传、商业活动等,很多时候并未经过表演者的同意。
这种情况下,表演者的肖像权就很容易受到侵犯。
2. 著作权的保护表演者的表演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表演者应当享有其表演作品的著作权。
在实际情况中,很多时候表演者的演出作品可能会被未经授权的转播或者复制,导致表演者的著作权受到侵犯。
特别是在网络传播的时代,这种侵权行为更加普遍和难以监管。
3. 名誉权的保护表演者在表演过程中往往涉及到名誉权的保护。
比如在一些综艺节目中,主持人或者评委会对表演者进行评价和评论,而有些评论可能是不真实的、夸大的,给表演者的名誉造成负面影响。
此时,表演者的名誉权就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制裁侵权行为。
1. 法律保护不够完善目前国内对于表演者权的法律保护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虽然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在具体的执行和维权过程中,表演者依然面临着一些挑战。
特别是在网络娱乐行业的发展中,表演者的权益更容易受到侵犯,需要更严格的法律保护。
2. 维权难度大表演者在维护自己权益的过程中,往往面临着维权难度大的问题。
法律诉讼成本高,程序繁琐,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这给表演者的维权行为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3. 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足由于社会大众对于表演者权益的认知不足,表演者本人对于自己的权益保护意识也相对较低。
简述表演者的权利义务
简述表演者的权利义务摘要:一、表演者的权利1.演出权2.获取报酬权3.保护表演形象权4.转让和许可使用权二、表演者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尊重文化传统3.保持艺术品质4.维护行业形象正文:表演者是文化娱乐产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舞台上展示自己的才艺,为观众带来欢乐和感动。
在享有相应权利的同时,表演者也应当承担一定的义务。
本文将对表演者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简要阐述。
一、表演者的权利1.演出权:表演者有权根据自己的艺术专长和特点,选择适合自己的演出剧目、节目和演出形式。
此外,表演者还有权决定演出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是否接受邀请参加演出。
2.获取报酬权:表演者有权获得与其演出相应的报酬,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演出费、分成、提成等形式。
同时,表演者还有权要求支付合理的预付款和尾款,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3.保护表演形象权:表演者有权保护自己的形象和声誉,防止他人侵犯、诽谤和恶意诋毁。
在此范围内,表演者有权要求演出主办方、媒体和相关企业对其表演形象进行合法、合理的宣传和报道。
4.转让和许可使用权:表演者有权将其演出权、录音录像权等权利转让给他人,或授权他人使用其表演作品。
在转让和许可使用过程中,表演者应确保合同条款合法、公平,以保障自身权益。
二、表演者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表演者在演出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涉及违法犯罪行为。
2.尊重文化传统:表演者应尊重我国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和弘扬民族精神,不得传播低俗、有害内容,损害民族形象。
3.保持艺术品质:表演者应不断提升自身艺术水平,保持演出作品的艺术品质,为广大观众提供高质量的文化产品。
4.维护行业形象:表演者应积极参与行业自律,维护演出行业良好形象,为行业的发展和繁荣作出贡献。
总之,表演者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着一定的义务。
简述表演者的权利
简述表演者的权利表演者(表演者)是指在公共场合或私人场所表演的艺术家,其权利包括:正文:1. 公开表演权:表演者享有公开表演的权利,可以自由地在公共场合或私人场所演奏、演唱、表演自己的作品。
2. 获得报酬权:表演者可以获得合理的报酬,以回报他们在表演上的付出。
这些报酬可以包括演出门票、广告收入、电视广告、网络平台流量等。
3. 保护表演安全权:表演者享有保护自己的表演安全的权利,包括服装、化妆、道具、乐器等安全保护措施,以及在表演过程中保证人身安全。
4. 自由表达权:表演者享有自由表达的权利,可以通过自己的表演表达自己的风格、风格和个性。
5. 批评和监督权:表演者享有批评和监督的权利,可以在演出后对演出进行评价和批评,并可以接受观众和评论家的监督和建议。
拓展:1. 公开表演权是指表演者有权在公共场合或私人场所自由表演,无需受到任何限制或审查。
这种权利对于创作者来说非常重要,因为公开表演可以让更多的人欣赏到他们的音乐作品。
2. 获得报酬权是指表演者有权获得合理的报酬,以回报他们在表演上的付出。
这种权利对于表演者来说非常重要,因为表演者需要获得经济支持,以保持自己的艺术技能和创造力。
3. 保护表演安全权是指表演者有权保护自己的表演安全,包括服装、化妆、道具、乐器等安全保护措施,以及在表演过程中保证人身安全。
这种权利可以保证表演者的安全,避免受伤或生病。
4. 自由表达权是指表演者有权自由表达自己的想法和风格。
这种权利对于创作者来说非常重要,因为通过自由表达,他们可以更好地表达自己的艺术感受和创作灵感。
5. 批评和监督权是指表演者有权批评和接受观众和评论家的监督。
简述表演者的权利
简述表演者的权利
表演者的权利是指表演者在公司、组织或其他机构中表演时所享有的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言论自由:表演者有权在表演中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观点和创作灵感。
2. 人身保护:表演者有权受到法律保护,免受人身攻击、诽谤、骚扰等损害。
3. 版权保护:表演者的表演素材,如剧本、音乐、舞蹈等,享有版权保护的权利。
4. 收益分成:表演者有权获得表演的收益,并有权分享这些收益的一定比例。
5. 禁止抄袭和剽窃:表演者有权禁止他人抄袭或剽窃自己的表
演或创作。
6. 监督和批评:表演者有权受到观众、媒体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批评,并获得反馈。
7. 社会公益:表演者有权为社会公益服务,如慈善演出、义演等。
8. 名誉保护:表演者有权在社交媒体、新闻报道等渠道中保护自己的名誉,禁止他人进行恶意攻击。
表演者的权利是保障其合法利益和创作自由的重要保障,也是促进文艺繁荣和发展的基础。
论表演者权及其法律保护
论表演者权及其法律保护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在表演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演出权、形象权等。
这些权利是表演者创造和展示自己作品的基础,也是表演者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保障。
因此,法律对表演者权进行了保护。
首先,表演者著作权是表演者最基本的权利之一,表演者对其表演作品享有独占性使用权、复制权等。
例如,著名的音乐家莫扎特在其一生中创作了大量的音乐作品,这些作品都受到了著作权法的保护。
任何人未经其许可,不能以任何方式使用这些作品。
其次,表演者演出权是指表演者对其表演作品的表演和展示权。
例如,演员在电影、电视剧、舞台剧等作品中的表演,都必须获得其演出权的授权。
否则,一旦被发现侵犯了演出权,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最后,表演者形象权是表演者保护自身形象的一种权利。
例如,明星们的肖像、名字、声音等都是其形象。
如果未经其许可,任何人使用其形象进行商业宣传等活动,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个案例1. 2018年,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等7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打击侵犯著作权和演出权侵权行为的意见》,明确规定对侵犯表演者演出权和著作权行为,从上游到下游追查、从严惩处,共同维护表演者权益。
2. 2019年,著名华语女歌手邓紫棋就自己的形象权进行了维权。
她发现自己的图片被某品牌盗用用于广告宣传,并在微博上发文表达了自己的不满。
经过调解,该品牌最终赔偿邓紫棋一定的经济损失,并公开道歉。
3. 2020年,香港影片《叶问4》中邱泽扮演的角色遭到某拳击手的盗用,用于商业宣传。
邱泽发文表示自己的演出权遭到侵犯,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最终事件得到平息。
这些案例说明了表演者权的法律保护在实践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表演者为了保护自身权益,需要更加重视其著作权、演出权和形象权等方面,在签署合同、授权、发布作品等方面都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轻易授权给不符合法律标准的机构或个人,防止侵犯权益的发生。
同时,政府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表演者权的保护,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以保障表演者的权益。
新著作权法视野下表演者权归属问题研究
新著作权法视野下表演者权归属问题研究新著作权法视野下表演者权归属问题研究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著作权法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
表演者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之一,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新的著作权法视野下,表演者权归属问题依然存在一定的争议。
本文旨在研究新著作权法视野下表演者权归属问题,并探讨其对著作权保护的影响。
一、表演者权的概念和内涵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在其表演活动中享有的权利。
它包括表演者的演出权、署名权、保护权等多个方面。
表演者的演出权是指表演者对其表演行为的掌控权,包括决定是否表演、何时表演以及如何表演等。
表演者的署名权是指表演者享有在其表演作品上标示其姓名的权利。
表演者的保护权是指表演者享有对其表演作品进行保护的权利。
二、表演者权归属问题的争议及原因表演者权归属问题主要包括表演者权的主体、表演者权的对象以及表演者权的转让等方面的争议。
其中,表演者权的主体争议主要涉及表演者本人和雇佣关系下的表演者之间的权益分配问题。
在一些情况下,表演者的权利可能会被雇佣方所剥夺,这引发了表演者权的主体争议。
表演者权的对象争议主要表现在对于表演作品中不同创作要素的权属问题上。
例如,一个舞台剧中包含了编剧、导演、演员等多方的创作成果,如何确定不同创作者的权益归属,成为了表演者权归属问题的重要争议点。
另外,表演者权的转让问题也引发了争议。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表演者需要通过与他人签订合同来获取收入,但对于合同中涉及表演者权归属的约定,常常存在不合理的情况。
这些争议主要源于著作权法的不完善以及表演者权在社会上的地位并未得到充分的认可。
在现行著作权法中,对表演者权的保护相对较薄弱,这导致了表演者在表演作品中的创作成果未能得到应有的权益。
此外,由于表演者与创作者的身份并不一致,使得表演者权归属问题变得复杂而困难。
三、新著作权法对表演者权归属问题的改进与影响为了解决表演者权归属问题,新著作权法对表演者权进行了一系列的改进。
2017司考民法之表演权和表演者权的区别与联系
2017司考民法之表演权和表演者权的区别与联系2017司考民法之表演权和表演者权的区别与联系。
二者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但是二者有本质区别:1.法律性质不同:前者属于著作权, 后者属于邻接权。
表演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其作品公开表演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将表演权定义为公开表演作品, 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它与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等同属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而表演者权是表演者基于对作品的表演而产生的权利, 是表演者获得作者授权之后才产生的权利, 是由作者的表演权派生出来的权利, 所以有关国际公约及大多数国家将表演者与出版者、音像制品者等作品传播者的权利统称为邻接权, 即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则将表演者权列在第四章中, 属于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以与著作权有所区别。
2.保护客体不同:前者为作品, 后者为表演。
保护表演权的原因是作者对其作品的创作, 它的客体是作品本身, 方式是允许他人以一定方式表演作品并取得报酬。
而表演者权要保护的客体是表演者自身在表演作品时的形象、动作、声音等一系列表演活动。
所以, 一部作品如果经过不同表演者的多次表演, 那么拥有表演者权的人不止一个, 而表演权主体还是作者一个人, 原因就是作品本身没有变化, 而各个表演者的活动并不相同。
例如我国著名芭蕾舞《红色娘子军》从首次登上舞台至今进行了数千次公演, 共有22位演员先后扮演琼花, 16位演员扮演过洪常青。
他们同等地享有表演者权。
3.权利主体不同:前者为作者, 后者为表演者。
表演权的主体是著作权人, 也就是创作作品的作者。
而表演者权的主体是表演作品的表演者。
例如, 老舍先生对其话剧《茶馆》和小说《骆驼祥子》拥有的著作权中包括决定这两部文学作品是否被搬上电视荧屏和电影银幕的表演权, 而演出《骆驼祥子》的话剧团和电影《茶馆》的演员, 如祥子扮演者张丰毅、虎妞扮演者斯琴高娃拥有表演者权。
邻接权,表演者权的概念具体是怎样的
邻接权,表演者权的概念具体是怎样的
我们都知道作品会有著作权。
但是⼀个作品还有其他权利,那么邻接权、表演者权的概念具体是怎样的?如果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邻接权,表演者权的概念具体是怎样的
1.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相关、相近似的权利,是指作品传播者的权利。
2.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学、艺术作品的⼈。
表演者权是表演者基于对作品的表演⽽依法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法》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1)表明表演者⾝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录⾳录像,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复制、发⾏有其表演的录⾳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通过信息⽹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上述第⼀、⼆项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其他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
使⽤他⼈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许可并⽀付报酬。
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演出组织者取得著作权⼈许可,并⽀付报酬。
3.录⾳录像制作者权,是指录⾳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制品和录像制品所享有的许可或禁⽌他⼈复制的权利。
录⾳录像制作者使⽤他⼈作品制作录⾳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许可并⽀付报酬。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有关知识,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咨询店铺专业律师,或者直接委托店铺律师帮您摆脱法律困境。
表演者的权利尹伟
表演者的权利尹伟问题:1。
马某是著名的戏曲表演艺术家,由其塑造的抗金英雄艺术形象深入人心,获得群众认可。
在偶然的机会看到一则中药广告,使用他扮演的抗金英雄的形象(未经许可)。
更令人气愤的是此家中药厂是生产状阳药品的。
2.张某是名歌唱演员,她来信问:我演唱的歌曲商场作为背景音乐播放,是否侵害了我的权利?回答:首先了解我国《著作权》的相关规定:一.表演者的概念:著作权法所称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剧团等)。
二.表演者的权利简称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对其表演(包括演出和专为制作音像制品而进行的表演)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在著作权中其性质为邻接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表演者拥有以下权利:(1)表明身份权、(2)保护表演形象权、(3)许可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权、(4)许可录音录像权、(5)许可复制、发行权、(6)许可信息网络传播权。
其中表明身份及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两项权利属于精神权利(人身权)的范围。
其他的属于财产权。
问题1.中药厂家侵犯了表明身份权及保护表演形象权。
表明身份权类似著作权人所享有的署名权。
在实践中,表明表演者的身份的方式通常有如下几种:(1)在演出广告、宣传栏、节目单或者文艺刊物刊登的剧照上标明表演剧团和演员的名称;(2)表演之前由主持人介绍表演者的姓名;(3)由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报表演者的姓名;(4)在电影、电视和录像制品的片头或者片尾显示表演者的姓名。
(5)通过字幕显示表演者的姓名等。
保护表演形象权。
表演形象是表演者在现场演出时塑造出来的艺术形象,反映了其水平和艺术风格,与表演者密不可分。
因此任何人不得对表演形象进行歪曲,否则就侵害了演员的表演形象权。
表演形象被歪曲的情况有:在转播时通过技术手段对表演形象进行歪曲、丑化或者以不健康的方式表现表演形象等。
比如,有的中药厂把身体键硕的影视演员的表演剧照,拿来作强身壮体中药的宣传广告,严重歪曲了表演者所饰演的艺术形象,并且损害了该演员的名誉和声望,侵犯了表演者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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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表演者人身权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1、表演者权的内容: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录音录象,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表演者表演的录音录象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3)项至第(6)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进行表演,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表演者权产生:表演者权产生的前提在于著作权人将其作品的表演权许可给表演者行使,但是表演者权设定却有利于维护表演者利益,因为表演者权由表演者享有,而表演权却属于著作权人。
4、表演者权的保护期限:表演者权的保护期限是自首次表演完成之日起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二、表演权和表演者权
1、表演权
表演权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被表演的作品可以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也可以是处于保护期的作品。
表演的形式有两种:一是现场表演(活表演),即通过肢体、语音等直接演唱歌曲、演奏乐曲、演出剧本的现场表演;二是机械表演,即表演者表演的歌曲、戏曲等制成录音录像制品后借助录音机、录像机、电视机、DVD播放机等公开播放。
2、表演者权
表演者权指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表演是一项创作性的活动,表演者借助声音、表情、动作来表现作品,使观众以声情并茂、生动形象的方式更加充分的感知和理解作品。
不同的表演者的水平和风格迥异,从而带来极具个性的享受。
为了保护表演者表演不被歪曲,法律赋予了表演者人身权利;另一方面,对表演活动进行商业性利用,可以带来经济效益,所以,法律又赋予其财产权利。
三、哪些行为侵犯表演者权?
违背表演者意志行使表演者的权利以及其他损害表演者法定利益的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构成侵犯表演者权的行为。
具体的表形形式有以下几种:
1、侵犯表演者身份权的行为。
表演者对其从事的表演活动有权要求署真名、假名或不署名的权利,以表明表演者身份。
如果违背表演者的意志,则构成对表演者身份权的侵犯。
2、歪曲表演形象。
表演者有权禁止他人对其表演形象进行歪曲,并有权禁止他人将其表演形象用于可能损害表演者声誉的其他用途。
请大家思考,现在电视上流行的"模仿秀"节目是否涉及侵犯表演者权呢?一般认为,单纯地模仿表演不构成侵犯表演权,但如果是歪曲性的模仿或丑化性模仿他人表演,导致损害表演者的声誉的,就会构成侵犯表演者权。
3、未经表演者许可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不按规定支付报酬。
当然,由于表演者不像著作权人那样享有机械表演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而非现场表演时,不需征得表演者许可,也不必支付报酬,其行为不是侵权行为。
4、未经许可对他人表演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或不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5、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录有他人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不按规定支付报酬。
6、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或不按规定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