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各项规章制度
市场工商所规章制度
市场工商所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市场工商所是依法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辖区范围内的市场秩序和行政管理事务。
第三条市场工商所的任务是开展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市场工商所设有局长、副局长、科长等职务,按照职责划分,履行各项工作职责。
第五条市场工商所设有市场监督管理科、商标专利科、经济犯罪科等部门,分工负责,协同作业。
第六条市场工商所设有办公室、财务室、综合科等机构,协助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七条市场工商所负责开展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包括检查市场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第八条市场工商所负责开展商标专利管理工作,包括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
第九条市场工商所负责开展经济犯罪打击工作,包括打击虚假广告、商业欺诈等经济犯罪活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市场工商所对市场经营主体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第十一条市场工商所对市场经营活动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市场秩序良好。
第十二条市场工商所对虚假广告、商业欺诈等行为进行打击,维护市场信誉。
**第五章处罚制度**第十三条市场工商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违法经营者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严重违法者将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对商标侵权、专利侵权等知识产权侵犯行为,市场工商所将依法进行维权处理。
**第六章审查审批**第十六条市场工商所负责对市场主体的经营许可进行审查审批,确保合法经营。
第十七条市场工商所负责对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知识产权进行审查审批,保护知识产权。
**第七章服务指导**第十八条市场工商所为市场主体提供经营咨询、法律指导等服务,帮助其规范经营。
工商工作制度
工商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商工作制度适用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行使职权,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提高执法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工商登记管理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场经营主体的工商登记进行管理,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第六条市场经营主体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应提交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工商登记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市场经营主体发放营业执照。
第八条市场经营主体应当悬挂营业执照,并按照营业执照登记的事项开展经营活动。
三、市场监管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市场经营主体的商品(产品)质量、商标、广告、合同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垄断、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欺诈等违法行为的查处,保护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处罚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违反工商法律法规的市场经营主体,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公告行政处罚信息。
工商日常工作制度
工商日常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在日常工作中对市场主体进行登记、备案、许可、监管、执法等工作。
第三条工商局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公正执法,文明服务,提高工作效率,热情为市场主体和消费者提供服务。
第二章登记与备案第四条工商局负责市场主体登记工作,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五条工商局应当自收到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二)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准予登记;(三)对准予登记的市场主体,发给营业执照。
第六条工商局负责市场主体备案工作,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年度报告、信息变更等备案。
第七条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备案事项,工商局应当对市场主体的备案情况进行公示。
第三章许可与监管第八条工商局负责对市场主体的经营许可进行审批、变更、延续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工商局应当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管,依法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工商局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体系,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和公示。
第四章执法与处罚第十一条工商局应当依法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工商局在查处违法行为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二)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三)对违法行为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四)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财物;(五)查询涉嫌违法的单位和个人的银行账户;(六)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十三条工商局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工商局大全管理制度
工商局大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工商局的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商监管的公正性、公平性和公开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商局大全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局各级各部门,包括局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和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工商局大全管理制度遵循依法行政、服务企业、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宗旨,坚持民主、科学、规范、透明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全面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忠诚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投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
第五条加强廉政建设,坚决抵制腐败行为,维护公共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六条推行科学管理,强化工商监管,提高服务效率,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第七条坚持以人为本,重视员工的培训和职业发展,关心员工的身心健康,构建和谐的工作环境。
第八条坚持开放包容,倾听各方面意见,不断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工商局大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和提高,适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修订和更新。
第二章领导机构第十条工商局设局长和副局长,根据事务需要,设立若干个处室和部门,负责具体的工作。
第十一条局长是局党组的书记,对全局工作负总责,副局长分工负责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局长、副局长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可以免去或者续聘。
第十三条局领导班子必须认真部署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和指示,提高工商监管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四条局领导班子要加强自身建设,注重培养和选拔年轻干部,激励干部队伍,提高领导素质和执政水平。
第十五条局领导要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协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有效实施。
第十六条局领导要密切关注社会大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纠正工作中的不足,促进工商监管的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三章部门设置与职责第十七条工商局设立若干处室和部门,具体负责工商管理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十八条处室和部门主要包括综合管理处、市场监管处、企业登记处、知识产权保护处等。
工商局考勤管理工作制度
工商局考勤管理工作制度一、局机关1、机关工作人员按县政府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准时上、下班,并按规定签到、签退。
2、外出执行公务人员,不能按时签到、签退的,应提前或事后(最迟为事后第二天)由带队领导(或股室负责人)将派出人员名单、事由及返回单位时间通知监察室登记备查,否则视为旷工。
3、遇特殊情况(主要为天灾人祸),不能按时上、下班的,应告知分管领导请假,由分管领导通知县局监察室记录备查(事后须补请假条),否则按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理。
4、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一经发现,每次记旷工半天。
无事串岗行为视为擅离工作岗位,查岗时工作人员不在岗位的(因公执行公务除外),每次记旷工半天。
二、基层分局1、分局实行日考勤管理,每天按县政府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签到。
2、分局人员实行轮休制,轮休时间连续不得超过2天。
3、分局逢圩日,全体人员必须到岗到位,不得轮休(天灾人祸除外)。
4、分局人员轮休每次控制数:分局4名,其它分局2名。
5、分局轮休人员,应事先填写《轮休登记表》,由分局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轮休。
未填写轮休登记和批准的,一经督查发现,视为无故旷工。
三、请假1、全局系统人员因事请假,一律凭请假条为准,不得以口头形式告假、请假,特殊情况可事后补上请假条。
无请假条视为旷工。
2、局属各单位负责人因事请假,先由由分管领导(挂点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批准,分管领导或局长不在家,由在家主持工作的领导批准(下同)。
3、一般工作人员因事请假,半天内由局属各单位负责人批准,一天由分管领导批准,二天以上由局长批准。
4、分局长因工作需要离开辖区的,应事先向分管领导说明报告。
全局系统干部职工离开县境内一律报请局长批准。
5、工作人员的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看护假)、病假、丧假等,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6、分局应于次月3日前将本单位月考勤统计表报监察室。
7、县局将组织对考勤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每次指定一名班子成员具体负责。
考勤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奖励和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工商局__窗口_工作制度
工商局窗口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工商局窗口工作效率,规范窗口工作人员行为,更好地为办事群众提供优质服务,根据《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商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工商局各窗口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窗口工作原则: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
第四条窗口工作目标:优质服务、严谨执法、提高效率、树立形象。
第二章窗口设置与职责第五条工商局窗口单位根据业务需要设置,包括注册登记、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咨询服务等窗口。
第六条窗口单位根据业务职责,负责办理企业注册、变更、注销登记,行政许可审批,市场监管等相关业务。
第七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工作流程与效率第八条窗口单位应当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确保事项办理快速、便捷。
第九条窗口单位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十条窗口单位应当明确办理时限,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办理事项。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向上级领导报告并批准。
第四章服务态度与质量第十一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热情、耐心、细致地解答申请人提出的问题。
第十二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申请人隐私信息,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三条窗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对办理的事项进行跟踪管理,确保服务质量。
第五章投诉与处理第十四条窗口单位应当设立投诉渠道,接受申请人对窗口工作人员和服务质量的投诉。
第十五条窗口单位应当对投诉事项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第十六条窗口单位应当对投诉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七条窗口单位应当建立考核制度,对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定期考核。
第十八条窗口工作人员表现优秀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工作不合格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工商局考核奖惩制度_规章制度_
工商局考核奖惩制度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
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
下面是我们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为了鼓励广大干部职工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忠于职责、遵守纪律,依据《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考核奖惩制度。
一、日工资制度1、遵循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实施日工资管理,实行出勤有工资,不出勤没有工资。
工作人员全年出全勤天数为250天。
2、迟到、早退、擅离工作岗位超过30分钟,1次扣本人10元。
当月内迟到、早退、擅离工作岗位达3次者,扣本人1天日工资。
重大活动、会议迟到、早退、擅离1次扣本人50元,不参加的,按旷工论处。
工作期间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干私活等,发现1次扣本人1天日工资。
3、请事假,每月累计超过3天的,每超1天扣1天日工资。
4、请病假,全年累计超过1个月的,发基本工资的100%;超过2个月的,工作年限不满2019年的,发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2019年的发基本工资的100%;超过6个月的,工作年限不满2019年的,发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2019年和2019年以上的发基本工资的80%。
5、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1)不上班又不履行请假手续的;(2)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3)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岗的。
旷工1天,扣1天日工资;旷工7天以上、10天以下的扣当月全部日工资,旷工10天以上、15天以下的同时给予纪律处分。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1)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3)因所在单位人员变动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7、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考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工商所所规章制度
工商所所规章制度一、工商所的基本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工商所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触犯法律的红线。
2. 公平公正。
工商所在处理各项事务时,必须做到公平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各方利益的平衡。
3. 诚实守信。
工商所工作人员必须诚实守信,言行一致,不得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客户,确保工商所的信誉。
4. 高效务实。
工商所在处理各项事务时,必须高效务实,尽快解决问题,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不得拖延处理事务。
5. 忠实尽责。
工商所工作人员必须忠实尽责,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确保客户的利益最大化。
二、工商所的组织架构1. 工商所设立主管机构:主管机构是指工商所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工商所的发展战略,统筹协调各项事务,确保工商所的正常运转。
2. 工商所设立部门和岗位:工商所设立各种部门和岗位,根据工作需要划分职责,明确工作任务,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工商所设立岗位职责:工商所对各个岗位的职责进行明确规定,保证工作的有序进行,避免职责的混乱。
4. 工商所设立人员配备:工商所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人员,确保工作的高效进行,避免人员不足或者过剩的情况。
三、工商所的规章制度1. 工商所的行为规范:工商所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工商所的行为规范,不得搞违法乱纪行为,不得影响工商所的形象。
2. 工商所的工作流程:工商所必须制定工作流程,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避免混乱和错误。
3. 工商所的服务标准:工商所必须制定服务标准,确保客户的权益得到保障,满足客户的需求。
4. 工商所的内部管理制度:工商所必须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必须全面落实,确保内部管理的有效进行。
5. 工商所的奖惩制度:工商所必须建立奖惩制度,奖励出色的员工,惩罚违规的员工,激励员工的积极性。
四、工商所的监督与评估1. 工商所的监督机制:工商所必须建立监督机制,确保工作的规范进行,避免出现违规行为。
工商局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工商局内部安全管理,保障局机关及工作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防范领导小组1. 成立工商局内部安全防范领导小组,负责全局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三、安全防范职责1. 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的安全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落实本制度。
2. 安全防范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订和实施安全防范措施,定期检查、考核。
3. 保卫科负责全局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机关内部治安秩序。
4. 办公室负责机关内部防火、防盗、防事故等工作。
四、安全防范措施1. 防火安全(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法规,加强消防安全教育。
(2)定期检查消防设施设备,确保完好有效。
(3)禁止在办公区域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禁止私拉乱接电源。
(4)禁止在办公室、会议室等场所吸烟。
2. 防盗安全(1)加强门卫管理,严格执行来访登记制度。
(2)加强办公区域门窗、围墙等设施的安全检查,及时修复损坏部分。
(3)严格执行钥匙管理制度,防止钥匙遗失。
(4)加强夜间巡逻,确保机关内部安全。
3. 防事故安全(1)加强交通安全教育,严格执行车辆管理制度。
(2)定期检查办公设施设备,确保安全使用。
(3)加强用电安全管理,防止触电事故发生。
(4)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员工饮食安全。
4. 防疫安全(1)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员工防疫意识。
(2)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做好办公区域消毒工作。
(3)加强员工健康管理,发现疑似病例及时报告。
五、奖惩措施1. 对在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3. 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工商局内部安全防范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工商局服务规章制度
工商局服务规章制度【篇一: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管理事项规章制度】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管理事项规章制度服务承诺制度(一)简化内资企业登记管理有关手续。
对于组建具有较强竞争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的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集团,只要注册资本、母子公司体制、子公司数额等方面达到基本条件的,可以先登记后规范;改制后的企业涉及经营许可证或其他前置审批手续办理变更的,允许企业在专项审批有效期内补办,对改制企业按变更登记收费;实行公司制改革的进口企业,在换发新执照同时,允许可留旧执照两年;允许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申请登记时只需要提交投资人或全体合伙人同意投资入股的文件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签署的决议即可视为出资申请。
(二)简化外资企业登记管理有关手续。
只要企业提交立项批复文件和中、外投资各方合法开业证明,即可办理名称登记;只需要提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提交的文件、证件,即可办理设立登记;实行请示跟办制度,凡是需由国家或省工商局批准办理的事情,只要企业要求,就派人跑京进省帮助办理。
(三)维护公平交易秩序,进一步放宽限制范围。
对外地合法生产经营企业来我市设立办事处、联络处、仓库等促销产品的,经核准登记后准许其以原企业名义开展批发业务。
(四)对企业利用空闲场地新开办的各类市场,上门办理登记手续。
(五)放宽个体私营经济经营、就业、投资条件。
除国家、省政府法律法规规定的专项审批及许可证外,其他任何部门规定的专项审批及许可证,一律不作为登记发照和备案的前置审批条件;除国家、省政府法律法规规定明文禁止个体私营经营的商品外,都允许经营;下岗职工、失业职工凭身份证和下岗、失业证明,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凭身份证和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机构的证明,可申办个体私营企业;在国外工作的专家学者及留学人员来我市申办私营企业,只需要提供护照复印件;在岗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到私营企业兼职,从事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培训职工和服务。
工商部门的规章制度
工商部门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的监管,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工商部门是负责企业管理和市场监管的政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执法监管、注册登记、统计监测等。
第三条工商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依法公正、独立、高效,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工商部门应当加强对自身队伍的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和能力。
第五条工商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企业和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规范意识,促进市场主体诚信经营。
第六条工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干部和执法人员的监督,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
第七条工商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企业注册登记管理第八条企业注册登记是工商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工商部门应当依法对企业进行注册登记,并及时更新企业信息。
第九条企业在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如有虚假情况,工商部门有权拒绝注册登记。
第十条工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及时记录企业的信用情况,加强信用监管。
第十一条工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注销的管理程序,及时处理企业的注销手续,并公布注销信息。
第十二条工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企业登记信息公示工作,实现信息公开透明,促进企业诚信经营。
第十三条工商部门应当建立企业注册登记监督制度,定期对企业进行检查和调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章执法监管第十四条工商部门是企业管理和市场监管的主要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的执法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第十五条工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执法计划,加强执法监管力度,严格执行执法规范。
第十六条工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执法档案管理制度,及时记录执法情况和处罚结果,确保执法公正。
第十七条工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保障市场秩序。
工商局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工商局内部安全管理,保障干部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工商局全体干部职工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2. 工商局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局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分管领导要加强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确保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3. 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要加强对科室内部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确保科室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4. 全体干部职工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共同维护单位安全生产。
三、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对新入职的干部职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使其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2)定期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开展安全生产知识竞赛、讲座等活动,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2. 安全检查制度(1)定期对单位内部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3)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跟踪落实。
3.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范围、内容和方法。
(2)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分类、分级,及时治理。
(3)对重大安全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
4. 应急管理制度(1)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职责、措施等。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发生突发事件时,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置。
5. 用电安全管理制度(1)严格执行用电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用电安全。
(2)定期对用电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确保用电安全。
6.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工商规章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从事工商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规章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依法从事工商活动。
二、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第四条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第五条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三)住所证明;(四)经营范围证明;(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
三、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规范第七条市场主体应当依法经营,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三)侵犯他人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四)违反国家价格政策,哄抬价格;(五)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市场主体应当诚信经营,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第九条市场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
四、广告宣传管理第十条广告宣传应当真实、合法、公正,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第十一条广告宣传应当符合国家广告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第十二条广告宣传不得利用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误导消费者。
五、合同管理第十三条市场主体签订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四条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完整,不得含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
第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不得违约。
六、知识产权保护第十六条市场主体应当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十七条市场主体发现他人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可以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投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工商局工作制度汇编
工商局工作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商行政管理,规范工商行政行为,保障消费者、经营者和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市场主体进行登记、备案、监管、执法等各项工作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公开、高效执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廉洁奉公。
第二章:登记与备案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市场主体登记和备案工作,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和备案。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备案,并发放相关证照;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不予登记、备案,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登记、备案过程中,应当依法审核市场主体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对其进行实地核查。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登记、备案过程中,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不得泄露市场主体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章:监管与执法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市场主体进行日常监管,依法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对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和公示。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执法过程中,有权查阅、复制市场主体有关文件、资料,对市场主体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执法过程中,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财物等。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工商窗口规章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商窗口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工作人员行为,确保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局所有工商窗口工作人员。
第三条工商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制度,以高效、便民、廉洁、公正为服务宗旨。
二、服务规范第四条工商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热情接待每一位办事群众,主动了解其需求,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五条工商窗口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一)文明用语,礼貌待人,不得使用侮辱性、歧视性语言;(二)认真听取办事群众的诉求,耐心解答疑问,不得推诿、搪塞;(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流程办理业务,确保准确无误;(四)对办事群众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五)办理业务时,不得擅自离岗、串岗,不得擅自接受或拒绝办事群众的要求。
第六条工商窗口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上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串岗、脱岗;(二)不得在办公场所吸烟、饮酒;(三)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四)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五)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业务办理规范第七条工商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熟悉业务知识,掌握业务流程,提高业务水平。
第八条办理业务时,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一)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流程办理业务,确保准确无误;(二)及时告知办事群众所需材料,指导其准备相关手续;(三)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业务办理,提高办事效率;(四)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业务,应当告知办事群众,并引导其依法办理。
四、监督与考核第九条工商窗口工作人员的监督与考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条对工商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作态度、业务水平;(二)工作效率、服务质量;(三)遵守纪律、廉洁自律情况。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
工商局考勤管理工作制度
工商局考勤管理工作制度
工商局考勤管理工作制度
一、总则
1.1 目的
本制度旨在规范工商局全体员工的考勤行为,确保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
1.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工商局所有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以及实习生。
二、考勤制度
2.1 考勤方式
2.1.1 签到
每日上班需在指定考勤机刷卡签到,迟到将按规定扣除工资。
2.1.2 请假
请假需提前向所在部门主管请假,并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方可生效。
2.1.3 出差
出差需提前报备所在部门主管,出差期间需按照指定的规定进行考勤记录。
2.2 考勤规则
2.2.1 迟到、早退
迟到、早退将扣除相应的工资,具体扣款标准由人力资源部门制定。
2.2.2 旷工
未经批准缺勤属于旷工,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三、考勤管理
3.1 考勤记录
人力资源部门将定期对员工的考勤记录进行审核和管理,如发现问题将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
3.2 考勤统计
人力资源部门将根据考勤记录统计出勤情况,如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并形成月度考勤报表。
四、奖惩制度
4.1 奖励
出勤优秀、表现突出的员工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并在员工档案中予以记录。
4.2 处罚
对于违反考勤规定的员工,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扣工资、调整岗位等。
五、附则
5.1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5.2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工商局考勤管理工作制度,工商局全体员工应遵守以上规定,不得擅自违反。
工商所日常规范制度
日常管理行为规范一、双休日、节假日值班制度1、双休日、节假日值班,按正常出勤对待,严格遵守工作作息时间和工作制度,无故不出勤的,按旷工对待。
2、双休日、节假日值班,须保证每班二人以上,并由一名所领导负责带班;值班人员须做好每日值班的登记记录,以便考核工作效能,严禁出勤不出工,出工不出力,出力不见效现象。
3、双休日、节假日值班的职责是调节市场纠纷,处理消费者投诉,严惩违章违法行为,同时保证工商所的财产安全。
4、值班期间,如遇突发事件而不能处理,应及时向市场值班领导汇报。
5、值班时间脱岗、漏岗、监督检查不力,发生责任事故,将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政治学习制度1、每周三上午为本所政治学习活动日,全所干部必须按时参加,有要事向所领导请假。
2、政治学习内容为党的现行路线、方针、政策、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上级文件精神。
3、学习中必须认真所讲,做到笔记,不做与学习无关的事,并积极参加讨论、交流不习体会。
4、所领导应及时掌握学习情况,定期检查学习结果,通过各类测试促进学习真正收效。
5、除定期参加所内集体学习,所内干部应加强自学,按时参加上级组织的政治学习及学习笔记和写出心得体会。
三、法制学习制度1、坚持每周五2小时的法制学习。
2、法制学习内容为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分局按排的学习内容。
3、法制员负责制定本所年度学习计划,经所领导批准后逐项安排学习。
4、学习中应认真听讲,做好笔记,并联系岗位实际,熟悉重点条款,用以指导日常工作。
加强自学、提高自己的执法监管水平。
5、除定期参加本所法制学习外,要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法制学习培训班,并努力取得好成绩。
四、考勤请销假制度1、遵守作息时间,当月无故迟到或早退不得超过2次,每次迟到或早退超过20分钟按旷工论处。
2、上班时间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自离岗,外出执行公务应告知所领导。
3、凡请假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所长申请,病假须出示院方证明(特殊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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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各项规章制度【篇一:工商所内部管理制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内务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分局的内务管理,全面加强内务建设,根据各级工商局的内部管理规范和基层**分局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分局内务建设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分局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 **分局是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关)。
**分局的人员编制、经费开支、干部管理和业务工作等由派出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 **分局的基本任务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的市场主体及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第五条 **分局职责:(一)根据委托办理辖区内企业年检;对新设立的企业进行回访;根据上级机关传送的企业登记资料,建立辖区企业经济户口,并对辖区内企业进行巡查和监督管理;向企业登记机关反馈监督管理及回访企业的情况;(二)负责辖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维护辖区市场交易秩序;(三)监督、指导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四)根据委托,办理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开业、注销、变更、歇业、验照,建立辖区个体工商户经济户口;(五)指导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正确申请商标注册,并对其使用商标进行监督管理;(六)对辖区内设臵、张贴的广告进行监督管理;(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派出机关委托授权,对本辖区内发生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八)按规定收取、上缴各项工商规费及罚没款物;(九)受理、处理消费者的申诉和举报;(十)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十一)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各**分局的具体工作范围,由派出机关依照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根据**分局辖区内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在第五条所列职责范围内予以确定,并报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章**分局岗位设置及职责第七条 **分局设分局长、副分局长、法制监督、综合、执法监管等工作岗位。
第八条 **分局实行分局长负责制,分局长对**分局的工作负责并进行全面管理。
副分局长根据分工协助分局长开展工作。
(一)分局长工作职责:1.主持**分局全面工作,带领全所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并负责向派出机关请示报告工作;2.学习、贯彻、落实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带领全分局人员依法行政,切实履行监管职责;3.制订全所工作计划,组织、落实各项工作目标任务;4.分解、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定期组织对全所人员进行德、能、勤、绩、廉考核;5.及时掌握基层工商监管新动态,做好调查研究,并及时向派出机关反馈信息和工作建议;6.密切联系群众,协调好内部人员关系,充分调动全所人员工作积极性,将**分局建设成团结和谐的集体;7.带头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抓好党风(行风)廉政建设和内部管理;8.主动接受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取得支持,并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维护市场秩序,服务地方经济发展;9.负责指导12315消费维权联络站(点)建设和消费维权联络员的培训工作;指导辖区内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分会开展各项活动;10.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副分局长职责:1.协助分局长开展工作。
分局长外出期间,受分局长委托主持本所工作,确保工作顺利有效进行;2.全面掌握辖区内各类市场的基本情况,组织实施对辖区内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专项或综合执法行动;3.分管市场巡查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辖区巡查监管方案,指导执法监管人员开展工作;4.分管**分局行政处罚工作,查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5.分管消费者申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和消费者咨询服务工作;6.定期向分局长汇报工作,及时分析综合监管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处理好内外关系,抓好党风(行风)廉政建设;7.完成上级机关和分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其他人员岗位职责:(一)法制监督岗位职责:1.负责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落实上级部署的依法行政工作;2.负责本所法律文书的领取和保管、简易程序案件档案的保管、一般程序案件文书的整理和移交,及时将本所查处案件情况统计上报;3.负责以本所名义作出的、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工作,全程监督案件查处和涉案财物处理,掌握本所查办案件情况;4.负责执法协调,做好与有关部门的执法配合工作;5.负责以本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应诉工作;6.协助分局长做好本所的执法监督和党风(行风)廉政建设工作,对本所人员进行党风(行风)廉政、遵章守纪和职业道德教育;监督检查本所人员遵守廉洁自律各项制度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党纪、政纪的现象;7.围绕市场管理、证照办理、执法办案、规费收缴、服务质量、工作纪律、着装风纪、受理申诉举报案件和档案管理等工作进行效能监察;8.负责监督个体工商户、企业信用信息的录入工作,不断完善经济户口内容;9.负责群众来信来访、申诉举报的接待受理工作。
对群众反映的**分局人员违法违纪的一般性问题,立即调查处理;对严重问题,及时向上级汇报,协助搞好调查处理;10.负责社会监督协调工作。
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本所党风(行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主动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监督员和监管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并组织整改;向社会各界宣传工商部门行风建设、廉政建设的有关制度和规定,接受监督;11.完成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综合岗位职责1.办理由派出机关委托的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各项工作;根据委托受理和审查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名称预先核准、开业、变更、歇业申请及验照,负责辖区经济户口录入工作,做好企业、个体工商户档案资料的填写、保管和查询工作;2.负责本所票据的领用和管理工作,保管和上缴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保管涉案财物,建立收费管理档案和收费台帐,保管涉案物资台帐;3.负责解答企业、个体工商户及社会各界对涉及工商行政管理业务的咨询;4.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
做好消费者申诉、举报记录;对各级12315申诉举报中心交办的或群众申诉、举报的本辖区消费侵权案件,通知执法监管人员及时查处,督办反馈情况;5.建立有关监督管理卡、检查登记卡、信用记录、警示信息等日常监管动态档案,建立监督管理汇总台帐,并根据日常监管动态信息,提出市场经营主体信用分类建议;6.负责**分局的内勤管理、档案管理、统计信息上报、印章管理、宣传报道等工作;7.完成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执法监管岗位职责1.负责市场巡查工作,落实市场巡查制,做好巡查记录;2.负责辖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资格、登记事项和年检验照等工作的监督管理;3.负责现场核查本辖区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以及对已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经营者的日常监管;4.负责查处辖区内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各类案件;5.按12315申诉举报中心(站)的指令,及时处理消费纠纷,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6.检查商品展销会、交易会、交流会主办者(单位)的主体资格、商品质量等情况;7.加强对辖区内各类市场的监督管理,开展市场专项检查和整治,完成市场检查和执法任务;8.做好辖区“经济户口”动态监管信息的录入,对行政处罚案卷及时整理归档;9.宣传国家有关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10.完成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行为规范第十条分局人员,不论职位高低,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必须共同遵守下列政治行为规范:(一)忠于党、忠于国家。
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二)拥护政府,维护国家权威。
(三)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四)遵守法律,服从政令。
第十一条分局人员由职务构成上级和下级或同级关系,行政职务高的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下级,没有行政职务的是同级关系。
分局长、副分局长是**分局其他人员的直接领导,具有对其它人员实施管理教育、工作安排、监督检查等职责。
分局人员必须遵守下列工作行为规范:(一)服从命令听指挥。
分局长、副分局长必须模范带头执行上级机关的命令、决定、指示,科学安排,统筹工作。
其他人员要坚决执行上级的命令、决定、指示等,在分局长、副分局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尊敬上级。
分局长、副分局长和其他工作人员,要自觉尊重上级领导,按管理隶属关系,逐级向上级汇报思想、工作等情况;对上级的指示、工作部署,必须坚决执行,并将执行落实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对上级领导不得当面顶撞,不得背后议论;犯有过失时,要诚恳接受上级的批评,勇于承认并及时改正错误。
(三)关心下级。
分局长、副分局长要关心爱护干部,做干部的表率。
分局长、副分局长要做到:1.要尊重和采纳下级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2.支持下级行使职权,放手让下级工作。
3.尊重下级的劳动成果,充分肯定其工作成绩和进步。
4.奖罚公平、适当。
(四)尊重同事。
同事之间要发扬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精神,共同做好本职工作。
1.分工负责,不越权限。
分局人员在处理与同事或友邻单位之间的关系时,要分清职责,不争权,不越位,不推卸责任。
与友邻单位发生争议时,应当及时与对方沟通、协商、而不能越权处理。
经过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通过正当途径向上级反映,由上级协商解决。
2.互相尊重,互相配合。
加强与同事或友邻单位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信息,互相促进,共同提高。
遇到工作交叉,或需要共同办理的事务时,要本着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分工合作的原则,妥善处理。
3.严于律已,宽以待人。
要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敢于解剖自己的缺点错误,及时加以改正。
要谦虚谨慎,善于发现和虚心学习他人的长处;提出批评意见时,应态度诚恳、意见中肯。
第四章礼节、称呼和举止规范第一节礼节第十二条为体现分局内部团结友爱和相互尊重,**分局人员必须有礼节。
(一)分局人员着工商制服时,通常行举手礼;着便服时,一般行握手礼或语言相互问候。
(二)分局人员着工商制服时,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1.每天第一次遇见领导或上级时,应当敬礼,领导、上级应当还礼。
2.同级因事接触时通常互相敬礼。
3.在参加重大活动时,遇见地方领导应自行立正行举手礼;参加集会当奏国歌和升国旗时,队列中的人员行注目礼,位于指挥员位臵的人员行举手礼;未列队的人员,应自行立正面向国旗行举手礼。
4.在室内,领导或上级检查组来到时,应当自行起立。
(三)分局人员着工商制服时,不敬礼的时机和场合:1.进行文体活动和体力劳动时。
2.乘坐交通工具时。
3.就餐和上卫生间(厕所)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