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哈尔滨市职工热费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 哈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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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哈尔滨市职工热费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哈政发[2010]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我市决定从2009至2010年度供热期起取消单位报销职工热费制度,由各单位将应为职工承担的热费以补贴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由热用户直接向供热单位缴纳热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在本市市区内(不含呼兰区、阿城区)市、区属各机关、企事业(含外资、民营等其他经济形式的企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和离、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职工)。职工工资中已含热费的除外。

二、补贴办法

依据职工职级、住房标准、统一比例、按户就高原则核定热费补贴额。

(一)住房面积标准核定。按照《哈尔滨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贯彻〈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哈房改组字〔1994〕第2号)规定的各职级、

各类人员住房面积上限控制标准执行。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人员住房标准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此规定执行。(二)补贴比例按90%确定,另10%由个人承担。

计算公式为:热费补贴额(元)=热价标准(元/平方米)×规定住房使用面积(平方米)×90%

(三)以户为单位发放补贴。一户多职工的,按职务高者确定,不得重复发放。家庭成员职级相同的,按产权人或承租人确定。家庭成员一方在机关事业单位,另一方在困难企业(确实无力承担热费补贴),其热费补贴由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所在单位按该职工职级标准发放。军人家属的热费补贴,由其所在单位按上述标准发放。

(四)补贴发放时限。由职工所在单位于每年9月底前一次性发放。本通知下发后,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申报、审核,在2009至2010年度供热期结束前,将本供热期职工热费补贴发放到位。

(五)城市低保户等特困居民用户的热费补贴,按照哈尔滨市城市供热保障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需特殊扶持人员,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职工热费补贴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

(二)职工按本通知规定标准取得的热费补贴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本通知规定标准的部分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享受热费补贴人员以当年9月份工资发放在册人员为准,9月份以后新增人员以及新提职人员不予补发。2009至2010年度享受热费补贴人员以2009年12月份工资发放在册人员为准。

(四)本通知实施后,企业实施破产、改制以及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必须按规定预留离、退休人员的热费补贴资金。(五)供热单位向用热户收缴热费,统一使用省税务部门的专用票据。

(六)各级人事、劳动保障和企业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对职工热费补贴发放进行严格审核、严格监管,确保各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足额发放职工热费补贴,防止发生重复发放问题。四、呼兰、阿城两区的职工热费补贴办法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研究确定。

五、本通知由哈尔滨市城市供热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2009至2010年度供热期起施行,原有关热费补贴规定随之作废。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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