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范本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推动资源循环利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和处理。
第三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环境友好的原则,促进建筑垃圾的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
第四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组织领导、技术指导和实施监督,确保规定的落实。
第二章垃圾分类和收集第五条建筑垃圾应按照不同类型进行分类,包括但不限于混凝土、砖瓦陶瓷、木材、金属、玻璃等。
第六条城市建筑垃圾应实行分类收集,采取专门收集设施或统一容器,确保分类收集的有效进行。
第七条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应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及时掌握收集情况,为资源化利用和安全处置提供数据支持。
第三章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第八条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应优先考虑,通过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将建筑垃圾转化为可再生资源。
第九条城市建筑垃圾中可回收的材料应进行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第十条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项目应经过环境评估和审批程序,确保符合环保要求,不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第四章建筑垃圾安全处置第十一条对于无法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应采取安全处置措施,防止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的安全处置应遵循相关规定,利用专业设备进行处理,确保对环境影响最小化。
第十三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的监督,保障建筑垃圾的安全处理和污染防控。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四条各级建设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监督,对不按规定分类收集、未做妥善处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造成环境损害或影响公共卫生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第六章宣传与教育第十六条建设部门应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建筑垃圾管理的认知和理解。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宣传,促使市民形成垃圾分类的良好习惯。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0.12.31
•【字号】豫建[2010]306号
•【施行日期】2010.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
定
(豫建〔2010〕306号)
各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委(局):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60号)要求,我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河南省建设厅关于严格实施〈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通知》等397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河南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验(定)线时限的规定〉的通知》等3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三、《河南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风景名胜区规划与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等178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1.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97件,截止2010年6月30日)
2.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6件)
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78件)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1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7年12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和源头减量及其相关活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家庭装修废弃物、绿化作业垃圾、动物尸体、粪便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
(二)餐厨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家庭厨余垃圾以及废弃的蔬菜、瓜果等有机易腐垃圾。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有处理条件的区域和场所,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对生活垃圾进行更为精准的分类。
第四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处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系统推进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处置设施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和建设,保障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的资金投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工作。
南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0最新版)
南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动物尸体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二)有害垃圾,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灯管、水银产品(温度计、血压计等)、电池、药品、胶片、像纸、日用化学品以及油漆、杀虫剂、消毒剂、矿物油的容器等;(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食材、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中药药渣、茶渣等,超市、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废弃的蔬菜瓜果、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有机垃圾;(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管理。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和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并将生活垃圾分类专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2年4月26日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源头减量第四章分类投放第五章分类收集和运输第六章分类处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实现生活垃圾减量— 1 —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镇区域内,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城乡一体化管理需要确定的区域内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立综合协调和常态化管理工作机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规划建设总体布局,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政策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比例足额安排、按时拨付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所需资金,统筹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组织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等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动员、指导和督促辖区单位、家庭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组织、动员、— 2 —宣传和指导工作,并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根据规定职责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惠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模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乡文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办法合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采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资源化利用及相关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动物尸体、建造垃圾(含家庭装修废弃物)的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坚持政府推动、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全民参预、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分类处理实行共建共享原则。
第四条【分类标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饮料纸基复合包装、小型废弃家电等;(二)厨余垃圾,是指以有机质为主要成份,具有易腐烂发酵发臭等特点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也包括家庭产生的小型树枝、花草、落叶等;(三)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wei)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wei)险废物,包括荧光灯管、温度计、血压计、药品及其包装物、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矿物油及其包装物、胶片及废像纸、钮扣电池、充电电池、铅蓄电池等;(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外的生活垃圾,包括被污染的纸类和衣物、被污染的餐盒、牙签、纸巾、纸尿裤、干电池、茶叶包、塑料袋、食品包装袋、坚硬果壳、贝壳、大骨头、毛发、牙刷、动物粪便等。
鼓励各县(区)结合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对生活垃圾进行更为精准的分类。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城市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管理和处理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其主要目的是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
具体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可能会包括以下内容:
1. 垃圾分类:规定居民应将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等分类投放。
2. 垃圾收集:规定垃圾收集的时间、频率和方式,以确保垃圾及时清理、容器清洁,并避免垃圾滞留和污染。
3. 垃圾运输和处理:规定垃圾收集后的运输和处理方式,包括垃圾转运站、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等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4. 垃圾处理费用:规定居民需要向相关部门支付垃圾处理费用,以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费用。
5. 惩罚措施:对违反垃圾管理规定的个人或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停供水电或相关服务。
6. 宣传和教育:开展垃圾分类和减量化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居民对垃圾管理的意识和参与度。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和执行方式可能因国家、地区和城市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居民应遵守这些规定,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和减量化的活动,共同努力保护环境,创建美好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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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模版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行为,保障城市环境卫生和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建筑工地、建筑施工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
第四条建筑垃圾管理的目标是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利用率,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改善城市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第二章建筑垃圾分类管理第五条所有建筑施工单位应将建筑垃圾进行分类管理,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投放。
第六条建筑垃圾应按照可回收物、有害物、其他垃圾等分类,并分别进行储存、运输和处理。
第七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台账,按照不同分类进行记录,包括数量、来源、去向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建筑垃圾的分类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 可回收物应进行专门收集和储存,并定期交由专业单位进行回收利用。
(二) 有害物应立即分类存放,确保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并按有关规定送至指定单位进行处理。
(三) 其他垃圾应进行封存和隔离,防止到害物质的渗漏和扩散。
第三章建筑垃圾收集和运输第九条城市建筑垃圾应由专业机构进行收集和运输,不得随意倾倒或私拉乱排。
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应配备专门运输车辆,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垃圾的集中运送。
第十一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经过严格检测和验收,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运输效率。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按照规定的载重量和装载方式进行装货,避免对道路安全和环境造成影响。
第十三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应注意交通安全,禁止违规行驶和超载行为。
第四章建筑垃圾处理和利用第十四条城市建筑垃圾处理应根据不同分类采取相应的措施,实现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十五条可回收物应进行再生利用,推动资源循环利用和降低对自然资源的消耗。
第十六条有害物应交由专业单位进行处理,确保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佛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佛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发布部门】佛山市政府【公布日期】2021.12.24【实施日期】2022.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佛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1日十五届佛山市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白涛2021年12月24日佛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及可持续发展,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水平,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水平,融入基层社会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属地管理、系统推进、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体系,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协调机制,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项目规划建设。
市、区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经费,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和村庄保洁长效机制建设。
垃圾管理制度文案范文
垃圾管理制度文案范文第一章总则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改善城市的卫生状况,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垃圾分类1. 个人和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进行分开收集。
2. 可回收物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等,应投放到指定的回收箱内,减少资源浪费。
3. 有害垃圾包括废旧电池、荧光灯管、过期药品等,应投放到专门的有害垃圾回收点,做到不乱倒、不乱扔。
4. 湿垃圾包括厨余垃圾,应投放到指定的厨余垃圾桶内,减少异味和传染病的传播。
5. 干垃圾包括其他不能归类的垃圾,应投放到普通垃圾桶内,不得乱丢乱扔。
第三章垃圾收集1. 环卫工人应按照制定的路线和时间,定期清理和收集各类垃圾,确保城市的卫生环境。
2. 市政府应设立垃圾收集点和垃圾分类站,方便市民进行垃圾分类和投放。
3. 垃圾收集车辆应保持清洁,定期进行消毒和清洁,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章垃圾处理1. 垃圾处理厂应按照相关环保标准,对收集的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和处置,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2. 市政府应加强对垃圾处理厂的监管,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不违法排放。
3. 垃圾处理厂应加强对废弃物的处理和回收利用,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和减少垃圾的产生。
第五章垃圾管理1. 市政府应加强对垃圾管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和垃圾分类技能。
2. 市政府应建立健全的垃圾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加大对垃圾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市民遵守相关规定。
3. 市政府应加强对垃圾管理的督导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保障垃圾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章处罚和奖励1. 对于违反垃圾管理制度的行为,市政府应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警告等。
2. 对于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应给予相应的奖励,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环保事业中来。
第七章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2. 市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调整本制度,确保其顺利实施。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7年12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和源头减量及其相关活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家庭装修废弃物、绿化作业垃圾、动物尸体、粪便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
(二)餐厨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家庭厨余垃圾以及废弃的蔬菜、瓜果等有机易腐垃圾。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有处理条件的区域和场所,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对生活垃圾进行更为精准的分类。
第四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处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系统推进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处置设施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和建设,保障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的资金投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工作。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水、管道燃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水、管道燃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9.14•【文号】建城[2004]162号•【施行日期】2004.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水、管道燃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城[2004]16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为了施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组织有关专家,结合各行业的特点,制定了《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现予印发,供各地在实施特许经营制度时参考。
该《示范文本》主要体现了特许经营协议的原则性规定。
各地在签定具体项目的特许经营协议时,应当根据当地和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对《示范文本》规定的原则性内容进行细化。
该《示范文本》不影响当事双方对协议的具体内容进行的自愿约定和协商。
希望各地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并及时反馈建设部城市建设司,以不断完善特许经营制度。
附件:1、《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GF-2004-2501)2、《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GF-2004-2502)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GF-2004-250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四年九月十四日附件一:GF-2004-2501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定义与解释第三章协议的应用第四章供水工程项目第五章供水工程设计和建设第六章供水工程的运营与维护第七章供水服务第八章收费第九章特许经营权的终止与变更第十章特许经营权终止后的移交第十一章违约与赔偿第十二章文件第十三章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第十四章保险第十五章通知第十六章争议解决第十七章适用法律及标准语言第十八章附件第一章总则鉴于,为加强城市供水企业管理,保证城市用水安全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注:请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简单介绍本协议签署的目的、原则、过程,及本协议的主要内容)第一条根据(注:请填入本协议的法律依据),和本协议第二条所述双方于年月日在中国省(自治区)市(县)签署本协议。
晋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晋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05•【字号】晋城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晋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业经2024年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薛明耀2024年3月5日晋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措施和资源化利用扶持政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的组织、宣传、指导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行政审批服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
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及个人应当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西安垃圾清运规章制度范本
西安垃圾清运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西安市的垃圾清运工作,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保障市民生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西安市范围内的垃圾清运工作,包括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等全过程。
第三条西安市垃圾清运工作由市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各区县及相关单位负责具体执行。
第四条垃圾清运工作应遵循“分类、减量、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推动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减少环境污染。
第五条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垃圾清运工作,做好生活垃圾的分类和投放。
第二章垃圾分类第六条西安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第七条可回收垃圾包括废纸、塑料瓶、玻璃瓶、金属、纺织品等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
第八条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油漆桶、废灯管等对环境有害的物品。
第九条厨余垃圾包括食物残渣、果皮、菜叶等厨房产生的生活垃圾。
第十条其他垃圾包括除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第十一条垃圾分类应按照不同垃圾种类投放到对应的分类垃圾桶内,不得混装。
第十二条各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垃圾分类投放,不得私自倾倒垃圾。
第十三条垃圾清运单位应当配备专门的收集车辆和人员负责不同类型垃圾的收集和运输。
第三章垃圾收集第十四条西安市设立垃圾收集点,方便市民将分类好的垃圾投放到指定垃圾桶内。
第十五条垃圾收集点应当设置不同类型垃圾的分类垃圾桶,便于市民投放。
第十六条垃圾收集点应当保持清洁,定期清理垃圾,保持环境卫生。
第十七条垃圾清运单位应当定期对垃圾收集点进行巡查,确保清运车辆及时清运垃圾。
第四章垃圾运输第十八条垃圾清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进行垃圾运输,保证垃圾及时清运。
第十九条垃圾清运车辆应当配备专门的垃圾运输设施,确保垃圾在运输过程中不会泄漏。
第二十条垃圾清运车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排放标准,不得污染空气。
江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江门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江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4月14日江门市人民政府十五届1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吴晓晖2021年4月22日江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统筹推进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协调机制,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目标,统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处理设施建设,保障运行。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落实执行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引导村民、居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六条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县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和村庄保洁长效机制建设。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和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城市建设垃圾管理规定范文
城市建设垃圾管理规定范文一、背景介绍城市建设垃圾管理是现代城市发展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之一。
随着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以及生活水平的提高,垃圾产生量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
然而,城市垃圾管理的不完善导致了许多环境和健康问题的产生,迫切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规定,以保护环境、改善居民生活质量。
二、垃圾分类管理为了有效减少垃圾的排放量,提高资源利用率,城市应建立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首先,应明确不同种类垃圾的分类要求,包括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其次,应建立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的机制,确保不同种类垃圾得到正确的处理。
另外,城市政府应加大对垃圾分类的宣传力度,提高居民的意识和参与度。
三、建立环保设施为了有效管理垃圾并保护环境,城市需要建立完善的环保设施。
首先,应建立垃圾转运站点,将垃圾从居民区运输到处理场所。
其次,应建立垃圾处理厂,可以通过焚烧或填埋等方式对垃圾进行处理和处置。
最后,应建立垃圾处理的监管机制,确保垃圾处理过程符合环保要求,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四、加强监管措施为了有效管理垃圾并维护城市环境的整洁与美观,城市应加强对垃圾管理的监管措施。
首先,应加大对垃圾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包括乱倒垃圾、乱丢垃圾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其次,应建立垃圾管理的督查制度,对各个环节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最后,应加强对垃圾处理企业的监管,确保企业遵守相关法规,并对不合规的企业进行整改或取缔。
五、加强公众参与垃圾管理是全社会的责任与义务,需要广大市民的积极参与。
城市应加强对居民的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增强居民的环保意识。
同时,应鼓励居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和回收行动,提供相应的奖励政策,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此外,可借助新媒体平台,开展线上线下的垃圾分类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参与度。
六、加强国际合作垃圾管理问题是全球性的,需要各国共同合作解决。
城市应加大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合作力度,共同研究和推进垃圾管理的科技创新和政策制定。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社会文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是指人们在日常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
生活垃圾分为:(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废弃物,包括废弃的玻璃、金属、塑料、纸类、织物、家具、家电和年花年桔等;(二)易腐垃圾,是指容易腐烂的食物残渣、瓜皮果核、花卉绿植等生物质废弃物,包括餐厨垃圾(指餐饮企业或机关团体单位食堂产生的易腐性垃圾)、厨余垃圾(指家庭产生的易腐性垃圾)、果蔬垃圾、绿化垃圾等;(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且应当专门处理的废弃物,包括废弃的电池、灯管等;(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市政污泥、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等按相关规定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属地管理、全面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全市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目标,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政策,协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作为政府绩效、生态文明等考核的内容。
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和前海管理局,下同)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的组织实施,保障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所需的用地和资金。
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志愿者、物业服务人员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督导工作。
社区工作站负责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要求,配合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引导和督促工作。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的组织推进和指导监督,创新垃圾分类投放管理手段,开发、建设和推广垃圾分类投放信息化、智能化系统。
贺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贺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贺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6.15•【字号】贺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5届第12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正文贺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五届第12号《贺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于2023年2月28日经贺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26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6月15日贺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23年2月28日贺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消纳处置等处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建筑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包括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
建设工程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主要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弃料、拆除弃料。
装修垃圾,是指不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建筑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构建统筹规划、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类处理、全过程监管的管理体系。
小区环境卫生整治方案
小区环境卫生整治方案(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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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9•【字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9届〕第26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九届〕第二十六号)《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经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9月29日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0年9月29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类投放第三章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其他固体废物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统筹协调机制,确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统筹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规划建设和末端处理管理工作,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培训、执法,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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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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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
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
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
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
城市
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行
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搞好综合
利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
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根据本地区发展规划,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八条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箱(桶)、转运站等设施。
单位内部上述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
第九条城市居民必须按当地规定的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袋装收集的地区,应当按当地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不得随意投放。
城市中的所有单位和居民都应当维护环境卫生,遵守当地有关规定,不得乱倒、乱丢垃圾。
第十条单位处理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按批准指定的地点存放、处理,不得任意倾倒。
无力运输、处理的,可以委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运输、处理。
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中。
第十一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生活垃圾运往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场,不得任意倾倒。
第十二条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容器必须保持完好,外观和周围环境应当整洁。
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搬动、拆除、封闭和损坏。
第十三条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做到密闭化,经常清洗,保持整洁、卫生和完好状态。
城市生活垃圾在运输途中,不得扬、撒、遗漏。
第十四条国家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服务实行收费制度。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委托其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
人收取服务费;并逐步向居民征收生活垃圾管理费用。
城市生活垃圾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所收专款,专门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维修和建设。
第十五条各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改善环卫职工的工作条件和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卫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对环卫职工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十七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治理城市生活垃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服务的;
(二)将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中的;
(三)不按当地规定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任意倾倒垃圾的;
(四)影响存放垃圾的设施、容器周围环境整洁的;
(五)随意拆除、损坏垃圾收集容器、处理设施的;
(六)垃圾运输车辆不加封闭、沿途扬、撒、遗漏的;
(七)违反本办法其他行为的。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同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工矿居民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涉及环境保护和卫生方面的工作,依照有关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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