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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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

湖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

湖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400 号
《 湖北 省无 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 》
年 经 已
20 18
12 月

日 省 人 民 政府 常务会议 审议通 过 ,
现 予
公布 年 起施行 自 ,
201 9
2月 1 日

省长 王 晓东
年 20 1 8
1 2 月 28 日
好村
社 (
区)
无障碍环 境建设管 理工作 。
第 六条 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 及鮮关部 门应
当 倡 导无障碍环境 建设 理念 , 增 强全体社会成员
无障碍环 境建设和保护 意识 。
麵公民 、 法人和 其他组织 为无障碍环境建
设管理提供捐 助 和志愿 服务 。
第七 条 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 对在无 障碍环境
疾AM织 、 老 年AM织 、 妇 女儿童权益保雜 织
等社 会组 织 的 意见 。
第 五条 县级 以上人民 政府 残疾人工 作委 员
会负 责组 织 、 协调 有关部 门 做好本行 政区 域 内 无
障碍 环境 酿管紅作 。
县级 以上人民 政府住房 城乡 建设主管 部门 负
工程 麵标准 的
程 , 县级以 上人民 政府 应
当制 定无 障碍设施 改造计划 , 推进 已 建成设施 的 无 障碍 改造 。
无障碍设 施改造 由 所有 权人或 者 管 理人 负
便者 的 实际需 要 。
第 四 条 县级 以上人民 政府 应 当 加强 对无障
碍环 境建设管 理工 作 的 领导 , 组 织 编制无障碍 环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征求意见稿)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征求意见稿)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为老年人等公民提供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包括无障碍设施、无障碍信息交流和服务等方面的建设。

第三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信息化、广播电视等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工作,制定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六条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等组织,配合行政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可以聘请无障碍环境建设义务监督员,向行政部门提出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研究办理并答复。

第七条国家通过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方式,加大无障碍建设的改造力度,鼓励、扶持无障碍技术和产品的研制、开发、应用和推广。

第八条国家鼓励采用无障碍通用设计的设施和信息服务,为包括残疾人、老年人在内的全体公民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便利。

第九条国家宣传无障碍环境建设理念,提高公民无障碍环境意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

第十条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道路,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

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应当安全、便利,并与周边建筑物、道路的无障碍设施衔接配套。

第十二条对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建筑物和城市道路,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无障碍改造中长期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分步实施。

湖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

湖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

湖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24•【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湖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9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达哲2020年10月24日湖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伤病患者、孕妇和儿童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享受其他公共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领导,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商务、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工作。

第五条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机构等单位应当收集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无障碍需求,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加强和改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开展社会监督,协助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工作。

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方案

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方案

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方案一、加强顶层设计,细化数字化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在法律法规方面,由市残联、市建委、市规资局等相关部门起草的《**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办法》在前期修订过程中,积极考虑无障碍信息化建设方面的内容,专门设置了“信息交流”章节,对网络信息无障碍浏览、智能技术运用无障碍、无障碍数字驾驶舱、无障碍导航地图等均做了明确要求,该办法目前已列入2021年市政府立法计划的正式项目,正在征求相关意见,预计今年7月出台。

在无障碍设计引导方面,市建委自2020年7月以来,根据市政府《**市‘迎亚(残)运’无障碍环境建设行动计划(2020—2022年)》有关要求,以《无障碍设计规范》等国家、行业相关规范标准为基础,组织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了《**市无障碍环境融合设计指南(试行)》,已于2020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次编制的《指南》,我们结合**信息化、智慧化的实际发展,用较大篇幅对公共建筑信息无障碍设计与建设进行了引导。

在视障人士信息服务辅助系统、助听器耦合辅助系统、多媒体字幕系统、对外服务的公共建筑内、对外窗口的信息服务辅助系统、无障碍公用自主设备等方面均提出了明确的设计要求。

二、搭建数字化服务平台,促进无障碍设施资源有效使用市数据局高度重视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工作,将其列入重要工作议程,在市无障碍办指导下,积极对接规划设计单位,引入专业服务公司,全力以赴做好信息交流无障碍工作。

目前已完成市级门户网站改造,各区县及部门门户网站各项改造工作稳步推进,预计6月30日前完成验收。

根据2021年**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由市残联申请立项的“有爱无碍”智慧残联数字化服务平台项目已经通过审批,资金预算为300万元。

该项目依托统一地址库,连接**市公交、地铁、出租等公共交通资源、无障碍设施资源以及其他社会资源,接入统一入口APP、智能终端、信息显示屏,为残障人士提供无障碍LBS服务,促进无障碍设施资源的有效使用,为残障人士提供基于现有硬件设施条件下的个性化出行服务,帮助残障人士、老年人等群体走出家门、平等参与社会。

杭州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办法

杭州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办法

杭州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20•【字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8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8号《杭州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8月1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忻2021年8月20日杭州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是指便于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的环境。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成立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确定年度工作目标。

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城市道路、人行过街设施、公共厕所、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库)等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和维护的监督管理。

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交流无障碍工作;指导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交流无障碍工作;负责公共数据平台对各类无障碍信息系统的数据支撑。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交通运输、园林文物、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教育、体育、民政、公安、商务、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金融、邮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工作。

无障碍维护管理制度

无障碍维护管理制度

无障碍维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的包容和共享,保障各类人群在公共场所的平等参与权利,保障残疾人和其他特殊群体的基本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商场、医疗机构、文化娱乐场所等。

第三条公共场所应当建立无障碍维护管理制度,并配备专门的无障碍管理人员,负责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无障碍包括但不限于:无障碍通道、无障碍卫生间、无障碍停车位、无障碍电梯、无障碍扶手、无障碍服务设施等。

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当充分考虑城市的整体规划和设计,合理设置无障碍设施,提供方便、安全且舒适的场所和服务。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六条公共场所应当明确无障碍管理人员的职责,负责公共场所内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无障碍管理人员应当配备丰富的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积极为残疾人和特殊群体提供服务。

第八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立无障碍管理工作小组,由无障碍管理人员负责,并定期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服务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九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维护设备和工具,确保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第三章设施建设第十条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合理设置无障碍通道和无障碍卫生间,保证残疾人和特殊群体能够方便、安全地使用。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的无障碍通道应当宽敞平坦,无障碍坡道的坡度和倾斜度符合国家标准,防止残疾人和特殊群体摔倒。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的无障碍卫生间应当设置在易于访问的位置,配备扶手、紧急呼叫按钮、无障碍坐便器和洗手间等设施。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必要的无障碍停车位,标识清晰,并保证给残疾人和特殊群体优先使用。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应当合理设置无障碍电梯和扶手,保障残疾人和特殊群体的出行便利性。

第四章日常维护第十五条无障碍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使用和安全性。

第十六条无障碍设施如有损坏或故障,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保证残疾人和特殊群体的正常使用权益。

无障碍环境建设

无障碍环境建设

VS
解决方案
通过研发先进的传感器、通信设备和人工 智能技术,提高无障碍环境的智能化水平 ,实现精准的环境感知和智能决策。
资金问题与筹措方式
要点一
资金问题
无障碍环境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包括设备购置、安 装和维护等。
要点二
筹措方式
通过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和投资回报等方式筹措资金 ,同时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
这些管理办法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无障碍 环境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和实施措施,以确 保残疾人等群体的出行便利。
各行业标准与规范
例如建筑、交通、旅游等行业,都有针对无 障碍环境建设的标准和规范,以确保各类设
施和服务能够满足残疾人的需求。
04
无障碍环境建设中的挑战与问题
技术难题与解决方案
技术难题
无障碍环境建设面临的技术难题包括如 何实现精准的环境感知、信息交互和智 能决策等。
03
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政策法规与标准
国际政策法规与标准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
该公约强调了无障碍环境对于残疾人融入社会的重要性,并要求各缔约国采取立法、行 政等措施来促进无障碍环境的实现。
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
该分类为评估和改善无障碍环境提供了理论框架和标准,包括物理环境和社会环境两方 面的无障碍。
加拿大
加拿大政府在无障碍环境建设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包括制定无障碍设计标准和规范、提供资金支持、建立 监测机制等,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地方成功案例
上海市
上海市在无障碍环境建设方面取得了 显著成效,通过制定和实施《上海市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加强了无障 碍设施建设和改造,提高了城市无障 碍化水平。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10•【字号】济政发〔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24〕1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济南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2024年7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维护第三章无障碍信息传播与交流第四章无障碍社会服务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济南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和其他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平等、充分、便捷地融入社会生活,促进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及儿童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建筑物以及使用其附属设施,搭乘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获取、使用和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所实施的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适老化改造相结合,遵循安全便利、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满足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实际需要。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编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环境专项规划,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本级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相应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天津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

天津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

天津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及其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进行的建设。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将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定期组织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评估。

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等社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规划、信息化、交通运输、公安、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卫生计生、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及相关管理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做好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及有关社会团体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无障碍环境建设,普及无障碍知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公益宣传,增强全社会成员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意识。

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对外服务机构,应当对其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无障碍知识教育和必要的辅助服务技能培训。

第八条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当遵守无障碍设施的使用规定,自觉维护无障碍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对损坏、侵占无障碍设施以及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2023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2023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2023年版)(2023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第三章无障碍信息交流第四章无障碍社会服务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促进社会全体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采取措施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为残疾人、老年人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建筑物以及使用其附属设施、搭乘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获取、使用和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等提供便利。

残疾人、老年人之外的其他人有无障碍需求的,可以享受无障碍环境便利。

第三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推动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

第四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适老化改造相结合,遵循安全便利、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统筹城镇和农村发展,逐步缩小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差距。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第八条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等组织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九条制定或者修改涉及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划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残疾人、老年人代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2020年版)

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2020年版)

XX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2020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 (3)第三章无障碍信息交流 (6)第四章无障碍服务 (8)第五章法律责任 (9)第六章附则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造和优化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以及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四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符合残疾人等社会成员的实际需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与卫生城市、健康城市或者智慧城市创建工作相衔接,并与旧城改造等工作同步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广电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各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残疾人工作机构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无障碍需求,提出加强和改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宣传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出行、交流信息等提供帮助。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和使用投诉举报机制,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答复投诉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

广州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

广州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

广州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3.06•【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广州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1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15届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2020年3月6日广州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广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伤病患者、孕妇和儿童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享受公共服务和家居生活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领导。

市、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并制定具体协调工作制度。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房屋建筑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情况和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城市轨道交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道路、城市轨道交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情况和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林业园林、水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港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园、碧道、公共厕所、港口等的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民政、文化广电旅游、金融、邮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监督管理工作。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公布日期】2020.09.17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9.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
正文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完善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市残联起草了《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将《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就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

来信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419号,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维权处,邮编:200081
电子邮件地址:shclwqc2020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10月16日。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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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
(2020年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 (3)
第三章无障碍信息交流 (6)
第四章无障碍服务 (8)
第五章法律责任 (9)
第六章附则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造和优化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以及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四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符合残疾人等社会成员的实际需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与卫生城市、健康城市或者智慧城市创建工作相衔接,并与旧城改造等工作同步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卫生
健康、广电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各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残疾人工作机构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无障碍需求,提出加强和改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宣传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出行、交流信息等提供帮助。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和使用投诉举报机制,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答复投诉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十条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乡、村庄的道路、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基本公共活动场所等的建设,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第十一条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

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无障碍设施,对设计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对施工质量负责。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标准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三条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征求相关所有权人、管理人和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代表的意见基础上,制定无障碍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并在城市改造过程中应当同步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与建设。

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先推进下列机构、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
(一)特殊教育、康复、社会福利等机构;
(二)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
(三)图书馆、文化馆、科技馆、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公共服务场所;
(四)机场、车站、轨道、客运码头、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

第十五条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备无障碍设施。

人行道交通信号设施的设置和更新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并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适应行动不便者通行的需要。

第十六条鼓励停车场通过停车位预约、设置可变车位等方式满足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特殊停车需求。

城市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以及其他需要设置无障碍车位的场所,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在方便通行的位置设置一定数量的无障碍停车位,并设置显著的无障碍标识。

第十七条民用航空器、客运列车、客运船舶、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提供无障碍服务:
(一)在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安装语音提示系统、电子字幕报站系统和便于残疾人乘用的辅助设备;
(二)在城市主要交通要道和主要停车站点设置符合规定的盲文站牌或者语音提示电子站牌;
(三)在机场、车站、港口为残疾人、老年人等提供购票、候车、托运行李、上下交通工具等无障碍客运服务。

鼓励公共汽车、出租车运营单位安排一定比例的无障碍车辆,为残疾人等社会成员提供交通服务。

第十八条视力残疾人携带有标识的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以及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

第十九条设有无障碍设施或者提供无障碍服务的公共场所,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无障碍标志标识,并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管理和保护,有毁损或者故障应当及时进行修复,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二十条禁止损毁、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对擅自占用或者毁损无障碍设施行为,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或者纠正,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因城市建设、重大社会公益活动等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含有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的城市道路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设置警示信号或者指示装置。

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立即恢复无障碍设施的使用功能。

第三章无障碍信息交流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并采取措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或者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无障碍信息技术应用,指导无障碍信息交流平台建设。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重要政府信息和与残疾人相关的信息,应当创造条件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

第二十三条国家和本省举办的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的组织单位,应当为残疾人参加考试提供便利。

有视力残疾人参加的,应当为其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第二十四条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在播出电视节目时加配字幕,新闻节目逐步推广同步手语。

公开出版发行的影视类录像制品应当配备字幕,鼓励公开出版发行的其他录像制品配备字幕。

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提供方便视力残疾人阅览的有声读物、盲文读物等资料;其他公共图书馆应当逐步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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