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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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及问答(建市〔2006〕248号)

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及问答(建市〔2006〕248号)

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了认真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指导和督促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工作(以下简称“安全监理”),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实施监理,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1、监理单位应根据《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3、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1)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2)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4)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一、背景与目的建设工程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也是安全生产的重要领域。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水平,落实监理机构的责任,实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全过程监管,制定本,旨在明确监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建立相关制度和措施,提升监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水平。

二、监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1. 监理机构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

2. 监理机构应加强对项目施工单位和相关供应商的安全生产管理,包括对其安全手册、安全培训、安全设备的审核和监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3. 监理机构应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和分析,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监督施工单位的履行情况。

4. 监理机构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5. 监理机构应积极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监督施工单位的改正措施的执行情况。

三、监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制度与措施1. 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制度,明确监督内容、频次、方法和责任人员,并制定相应的考核与激励机制。

2. 监理机构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培训,包括安全责任、安全操作、应急措施等方面的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关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技能。

3. 监理机构应与施工单位建立定期交流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施工中的安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定期组织安全经验交流会议。

4. 监理机构应定期向业主报告安全生产监督情况,包括安全隐患排查结果、整改情况和相关建议,确保业主对工程安全有全面了解。

四、附件1. 本所涉及附件如下:-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 安全检查记录表- 安全培训计划及记录表- 事故调查处理意见书范本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监理机构:指建设工程监理机构,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的专业机构。

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沪建建管[2003]第170号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外省市沪办建管处、市安质监督站:现将《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抄送:建设部质量安全司、市建委市资质资格办、市招投标办、市标定站、市监理协会、市建设安全协会、各区(县、专业)安监站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指导意见为指导和督促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提高本市建设工程总体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市建委《关于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度的通知》(沪建建[2003]605号)的要求,现对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安全监理业务应由建设单位委托自2003年12月1日起,本市新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应包含安全监理内容。

2003年12月1日之前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尚未包含安全监理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和监理企业办理补签手续。

二、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和要求监理企业行政负责人对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确定施工现场具体安全监理人员,明确其工作职责。

安全监理人员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从事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监理工作。

安全监理人员须经安全监理业务教育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三、安全监理文件的编制监理企业编制的项目监理规划应包含安全监理方案,并明确安全监理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

编制的监理实施细则应包含安全监理的具体措施。

对于5m以上深基坑、连续排架面积100m2以上模板及支撑架体、悬挑和附着升降式脚手架、拆除爆破、大型结构或设备吊装、施工起重机设备装拆等高危作业(以下简称高危作业),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安全施工风险大的工程,应单独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四、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一)协助建设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协议书。

建设部248号文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248号文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了认真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指导和督促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工作(以下简称“安全监理”),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实施监理,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1、监理单位应根据《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3、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1)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2)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4)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设部)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设部)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全文导入,适用项目相关部门)建市[2006]24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了认真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指导和督促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工作(以下简称“安全监理”),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实施监理,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1、监理单位应根据《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3、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1)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2)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4)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

1.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体系,明确各级负责人的职责,
凸显企业安全责任,加强对项目单位、第三方监理机构、施工单位和
相关企业职工的监督和管理,对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进行严格查处;
2.加强安全生产监理技术和管理制度建设,改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加强各类安全技术指标的制定和完善,组织高素质安全生产监理人员
灵活而有效地进行安全生产监理;
3.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检查中的绩效作用,完善安全生产报表体系,不
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检验;需要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日常监督,实
施投入和管理技术性的安全监督;
4.加强安全生产监理的现场管理,健全安全生产监理现场巡查制度,
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妥善处理安全事故;
5.落实安全生产保险制度,提高安全生产事故保险赔偿水平,使企业
实现更大的安全红利;
6.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强化个人责任意识,营造安全文化氛围,引导员工增强安全意识,养成良好的安全习惯;
7.重视安全生产民主监督和职业健康防护,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民主监
督工作的长效机制,加强职业健康防护,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技术检
验程序,分散化地建立安全绩效评价体系;
8.采取多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加强联合预防和整治,合理规范
decision-making 和政策贯彻,提高安全生产法律合规能力;
9.科学评价管理安全风险等级重要性、制定安全技术检验、安全监督
计划、安全投资等措施,严格执行安全标准,以及给予权力和责任分
离的相应职能部门,以防范安全风险。

安全监理责任的落实

安全监理责任的落实

(四)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根 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 负责人(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须经施工总承包单位 技术负责人和专业分包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 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 可组织实施。 (五)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核查施工单位关于危险性 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有关安全设施验收程序到位 情况。(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程阶段验收,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必须到场检查并 签字) (六)监理单位应对工程所涉及的危险性较大的分 部分项工程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细则内容应明 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 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安全监理责任的 落实
舟山市建筑安全监督站
1
安全监理的依据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令第393 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将安全纳 入了监理范围,将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活动中所要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法制化,对监理单位 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和法律责任作了原则上的规定。 (二)《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 意见》(建市【2006】248号),《若干意见》的颁 布总体思路把握了三点:一是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条例》为依据,将安全监理的工作内容具体化,明确 相应的工作程序;二是将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承担的 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界定清楚;三是指导监理单位监理 相应的管理制度,落实好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 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3、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我市规定) ※拆除、爆破工程 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2、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 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 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3、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 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4、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 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建市【2006】248号《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建市【2006】248号《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监理单位应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并由安全监理人员签收备案。
(四)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规定立卷归档。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的,监理单位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8、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二)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2、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3、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4、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5、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 (一)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二)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单位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有关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 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 (三)在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
(三)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没有及时报 告,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建设部提出《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提出《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关 技 术文件 报审 表上签 署意 见 ;审查未 通过 的 ,安 全技 术措施 及 专项施 工方 案不得实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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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 信 息
( )在施工 阶段 ,监 理单位 应对 施工 现场 安全 生产 情况 进行 巡 视检 查 ,对发 现 的各 类安 全 事故 隐患 , 三
4 、检 查施 工现 场各 种 安 全标 志 和安 全 防护措 施 是否 符 合 强制 性标 准 要求 ,并检 查安 全 生产 费用 的使
用 情况 。 5 、督 促施 工单 位 进行 安 全 自查 工作 ,并对 施工 单 位 自查情 况 进行 抽 查 ,参 加 建设单 位 组织 的安 全 生


建设 工程 安全 监理 的主要 工作 内容
监 理单 位应 当按 照法律 、法 规 和工程 建设强 制性 标 准及 监理 委托 合 同实施 监 理 ,对所 监 理工 程 的施 工 安 全生 产进行 监督 检查 ,具 体 内容 包括 :
( )施工 准备 阶段 安全 监理 的主要 工作 内容 一
应 书 面通 知施 工 单位 ,并督 促其 立 即整 改 ;情 况 严重 的 ,监 理单 位应 及 时下 达 工 程暂 停 令 ,要 求 施 工单 位停 工整 改 ,并 同时报 告建 设单 位 。安全 事 故 隐患 消除 后 ,监 理单 位 应 检查 整 改 结果 ,签 署 复查 或 复工
意见 。施 工 单 位拒 不整 改 或不 停 工整 改 的 ,监 理单 位应 当及 时 向工 程所 在 地 建设 主 管部 门或 工程 项 目的 行业 主管 部 门报 告 ,以 电话 形式 报 告 的 ,应 当有 通话 记 录 ,并 及 时补 充 书 面 报 告 。检 查 、整 改 、复查 、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建管字[2006]156号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建管字[2006]156号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建管字[2006]156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现将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若干意见》要求,从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和落实责任的主要工作等四个方面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工程监理企业认真落实以上四项监理工作,并把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和检查监理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主要内容。

二、全省工程监理企业应认真组织学习建设部《若干意见》,建立健全安全监理责任制,明确制定项目安全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做到安全监理责任落实,人员到位,安全监理工作清晰、规范,项目监理部必须针对所监理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存在问题,认真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包括深基坑、高支模、大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外脚手架、地下暗挖等)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文明施工技术措施、安全措施费用使用等,要制定明确的审查、审批工作程序以及监理检查、巡查的要求。

对不落实建设部《若干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的工程监理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

广东省建设厅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结束——。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当今社会,尤其是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困扰建设行业发展的重要课题。

为此,国家及行业相关部门及地方政府及相关单位应共同努力,以更加严格的安全监督来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

二、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无可否认,它不仅有助于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完成,更是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的重要手段。

同样,在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的严格执行对于工程的质量和效率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开展安全生产监督为此,在建设领域,应当开展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首先,各级政府应加强法规的出台,建立安全监管体系,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范围,并对不合格单位实施积极的惩戒措施。

其次,各级政府和单位也应建立专门的安全生产工作专职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安全监督机构,按照规定的频率和要点,对项目进行安全生产现场检查,及时查处安全违规行为。

此外,为了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责任,应当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安全教育和培训,建立安全等级评定制度,以及建立安全保险机制,给予安全生产单位财经上和法律上的激励。

四、安全生产的根本性措施安全生产的根本措施,是通过加强技术改造,提高工程施工施工工艺的水平,减少或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降低事故发生概率,确保安全生产。

这些措施如:配备和完善安全设施,提高安全设施的合理性和安全性;采用新技术改造施工中的机械、设备及施工方法;健全AGV(自动货运系统)、自动检测设备,减少或消除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制定针对性的安全监督制度,定期检查安全设备,排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实施安全管理全息化,打牢安全生产的安全根基。

五、结语总之,安全生产是关乎体现施工质量和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的重要措施,也是保障建设领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因此,各级政府和单位应把安全生产的责任置于首位,以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

建设部出台《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出台《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出台《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佚名
【期刊名称】《建筑安全》
【年(卷),期】2006(021)012
【摘要】2006年6月27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发出《关于征求(关于落实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函》。

经过几个月的收集意见及整理修改,建设部于10月16日以建市[216]248号文出台了《关于落实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现刊登于此,供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学习并执行。

【总页数】2页(P4-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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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意见》

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意见》

青建管质字[2006]44号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意见》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现将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意见》转发给你们,望认真做好文件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各监理单位在认真按照文件精神开展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同时,要进一步规范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

安全监理资料应由专人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资料填写应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准确真实、字迹工整、手续完备。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对监理单位责任履行和安全资料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责任不到位、安全资料不规范的,要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附件: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意见二○○六年八月十五日附件:山东省建设厅鲁建建字[2006]17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意见各市建委(建设局):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落实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活动中的责任,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请指导各监理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程监理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的责任范围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承担以下监理责任: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发现工程建设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签发工程开工报审表。

2.在监理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工程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主要工作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应当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内容,明确工程监理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开展监理工作。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意见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意见

山东省建设厅鲁建建字[2006]17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意见各市建委(建设局):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落实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活动中的责任,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请指导各监理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程监理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的责任范围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承担以下监理责任: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发现工程建设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签发工程开工报审表。

2.在监理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工程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主要工作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应当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内容,明确工程监理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开展监理工作。

(一)企业管理方面1.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以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落实;2.应当加强监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总监理工程师和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3.应当要求项目监理机构编制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单独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4.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理资料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面依法落实监理责任的有关资料。

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监理资料应当由注册监理工程师签字。

(二)施工准备阶段1.审查工程建设是否严格履行了法定程序、遵循了法定制度;2.审查承建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是否依法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3.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向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4.审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包括项目经理、工长、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数量及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情况;5.审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6.审查施工现场拟投入使用的大型机械、机具以及电器设备等检测检验、验收、备案手续,以及现场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7.审查施工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应急救援体系建立情况,以及针对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制定的工程建设危险源监控措施;8.审查施工总平面图是否合理,安全标志和临时设施的的设置以及施工现场场地、道路、排污、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文明施工的要求。

北京安全监理员建委考题

北京安全监理员建委考题

0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中赋予监理单位安全方面的职责?P1答: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津、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02.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设{2006}248号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度有什么?P2答:1)健全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制: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全面负责。

总监理工程师要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

2)完善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健全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基础上,完善工地例会制度及资料归档制度。

定期召开工地例会,针对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指定专人负责监理内业资料的整理、分类及立卷归档。

3)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继续教育档案。

0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件中主要列出了哪些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有哪些?P3答: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米(含3米)或虽未超过3米但土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米(含3米)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3.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3.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米及以上;搭设跨度10米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理监管的若干意见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理监管的若干意见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理监管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9.12.06•【字号】苏住建建〔2019〕43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理监管的若干意见苏住建建〔2019〕43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强化监理责任落实,完善监理工作机制,规范监理工作行为,全面提升我市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理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强化参建各方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建设单位不得以赶工期为理由降低对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不得以控制造价为理由降低标准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迫使监理企业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承揽业务。

施工企业应按合同约定接受监理企业相关指令,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

监理企业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止建设、施工和其他参建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二、加强监理合同动态监管。

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在申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将监理合同基本信息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并取得《建设工程监理项目信息表》,与监理合同一并报送属地质量监督机构。

监理项目录入的基本信息包括:不低于有关规定标准的监理人员配备数量;不低于苏州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行业市场信息价格的监理收费;合同服务期。

对合同中已约定因非监理企业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工程造价调整等监理费用补偿条款,工程审计机构不得以不正当理由予以核减。

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动态监管。

三、严格落实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实名制监管。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明确要求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严格实施现场管理人员实名制管理。

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应做好实名制信息登记、系统对接工作,严格实施项目管理人员实名制考勤。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6.12.16
•【字号】厦建工[2006]196号
•【施行日期】2006.1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建工〔2006〕196号)
各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监理单位:
现将《福建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建建[2006]5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要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要求,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应将督促检查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对监理单位不配备安全监理人员、不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以及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不制止、不报告等行为,应依法给予处理。

二、各监理单位应组织本单位人员学习建设部《若干意见》和省厅《通知》精神并认真组织实施,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安全监理能力,落实监理单位的安全生
产责任制。

监理单位在取得监理业务后,必须配备具有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人负责工程的安全检查监理。

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监理资料管理,安全监理资料应由专人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资料填写应做到内容准确、字迹式整、手续完备。

二○○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

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

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指导和督促工程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范围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理,并承担以下监理责任。

(一)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二)在实施监理过程中,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及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考试大*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主要对所监理的建设工程中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对与所监理的永久性工程实体有关的施工安全管理措施进行检查,具体工作内容如下:(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生产监理的主要工作:1 、协助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2 、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考核合格、是否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 、审查施工单位的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格;4 、审查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机械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爆破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主管部门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是否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5 、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二)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以及工程项目应急救援抢险方案的主要内容: 1 、安全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情况;2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情况; 3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技术方案的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要求;4 、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临时设施的设置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文明施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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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
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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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了认真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指导和督促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工作<以下简称“安全监理”),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实施监理,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1、监理单位应根据《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工程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2、对中型及以上工程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
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3、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1)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2)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4)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4、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工程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
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5、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6、审查工程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

7、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8、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二)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2、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3、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4、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5、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
<一)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二)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单位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工程总监在有关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

<三)在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

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监理单位应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并由安全监理人员签收备案。

<四)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
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规定立卷归档。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的,监理单位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施工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

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监理单位没有及时报告,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四)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应当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监理单位履行了上述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主要工作
<一)健全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制。

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本企业监理工程工程的安全监理全面负责。

总监理工程师要对工程工程的安全监理负责,并根据工程工程特点,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

<二)完善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在健全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基础上,完善工地例会制度及资料归档制度。

定期召开工地例会,针对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指定专人负责监理内业资料的整理、分类及立卷归档。

<三)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继续教育档案。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对监
理单位实施安全监理给予支持和指导,共同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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