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与轻轨系统运营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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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与轻轨系统运营管理范》

《地铁与轻轨系统运营管理范》
本规范主要内容的编写层次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1. 基本条件:包括项目验收、试运行和试运营、组织机构、人员 要求等; 2. 核心内容:包括运营调度、车务、安全、应急管理、设备设施 的运行等; 3. 保障性内容:包括设备设施的维修、资产管理、环境控制、人 员培训等。
8
基本内容介绍如下: 1. 总 则
本章明确规定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和适用范围,编制本规范 的理由和依据,并指出运营单位在使用本规范的基础上,还需要 扩展和深化运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可作为政府主管部门 审批、监督运营单位各项工作的依据等综合性原则问题等内容共 有条款5条。 2. 术 语
特别是现在许多城市都在大力新建轨道交通线路,尚缺乏运营管理 的经验,一旦建成通车,也没有经验和能力编制一套完整、系统的管理 制度。
为克服上述存在的问题,满足地铁与轻轨运营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本规范已考虑到我国城市不同地域、不同特点的实际情况,本着便于遵 循的一致性原则,为我国城市地铁与轻轨系统的运营管理制定了通用的 规范,也为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整体需要,奠定了基础。
8. 人员培训
本章要求运营单位应设立专职的部门或机构,负责就业人员 的从业资格审核和管理,组织在岗人员的技术更新和业务培训工 作,建立对培训效果评估和考核的机制,以确保相应岗位人员的 业务水平符合标准和不断提高。
并明确了需进行培训的具体岗位和基本培训内容,培训的对 象主要为:运营管理人员、维修保养人员、仓储从业人员等内容 共有条款25条。
规范成果,已充分覆盖国内城市地铁与轻轨系统的运营 现状,基本达到国际同行业的先进水平,我国城市轨道交通 的其他类型如: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 轨道系统和市域快速轨道系统等,当尚未制定自身特点的运 营管理规范时,本规范的主要原则也可作为参照或采用。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5月14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5月21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基础要求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建设规划征求意见阶段,应当综合考虑与城市规划的衔接、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布局和规模、换乘枢纽规划、建设时序、资源共享、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线路功能定位、线路制式、系统规模、交通接驳等提出意见。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征求意见阶段,应当对客流预测、系统设计运输能力、行车组织、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一)车站开通运营的出入口数量、站台面积、通道宽度、换乘条件、站厅容纳能力等设施、设备能力与服务需求和安全要求的符合情况;(二)车辆、通信、信号、供电、自动售检票等设施设备选型与线网中其他线路设施设备的兼容情况;(三)安全应急设施规划布局、规模等与运营安全的适应性,与主体工程的同步规划和设计情况;(四)与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运力衔接配套情况;(五)其他交通方式的配套衔接情况;(六)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

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2)

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2)

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有序,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运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系统。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是指轨道交通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车辆段(场)、控制中心、车辆、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和其他与轨道交通相关的附属设施设备。

第三条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安全有序、经济舒适、规范服务、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运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轨道交通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湾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轨道交通运营日常监督管理、安全和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防空、综合行政执法、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运营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运营。

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等单位,应当保障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需要。

第七条轨道交通运营资金通过经营收入、政府投入、社会资本、市场融资等多渠道、多方式解决。

轨道交通运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资金补助。

第八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台州湾新区管理机构和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宣传和文明引导等活动。

鼓励、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参与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宣传和文明引导等活动。

运营单位应当对志愿者开展培训。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爱护轨道交通设施设备,遵守轨道交通管理规定,并有权投诉、举报危害运营安全的行为。

《地铁与轻轨系统运营管理规范》

《地铁与轻轨系统运营管理规范》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通过内部审 计、考核等方式,对规范的执行情况 进行监督和评估。
设立投诉渠道,对公众反映的问题进 行及时处理和回复,不断完善投诉处 理机制。
外部监督
接受政府、行业协会、社会公众等外 部力量的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增强规范执行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评估与改进
定期评估
定期对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总结经验和教训,为后续的改进 提供依据。

03
轻轨车辆通常采用电力 驱动,具有较地铁车辆 更小的载客量和运行速
度。
地铁与轻轨系统的比较
01
地铁系统通常适用于人口密集的大城市,而轻 轨系统适用于中小城市或城市边缘地区。
02
地铁系统具有大容量、快速、安全的特点,而 轻轨系统则更加灵活、适应性强。
03
地铁系统建设和运营成本较高,而轻轨系统建 设和运营成本相对较低。
《地铁与轻轨系统运营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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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地铁与轻轨系统概述 • 运营管理规范的目的和重要性 • 运营管理规范的主要内容 • 运营管理规范的实施与监督 • 运营管理规范的实际应用与案例
分析
01
地铁与轻轨系统概述
地铁系统介绍
地铁系统是一种大容量、快速、 安全的公共交通系统,通常在地 下运行,服务于城市中心和主要
调度指挥
建立完善的调度指挥系统, 对列车运行进行实时监控 和调整。
信号系统
确保信号系统的稳定和可 靠,保障列车运行的安全 和效率。
维护管理
维修计划
制定详细的维修计划,对系统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保 养。
故障处理
建立故障处理机制,对突发故障进行及时响应和处理。
更新改造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精选.)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精选.)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5月14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5月21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基础要求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建设规划征求意见阶段,应当综合考虑与城市规划的衔接、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布局和规模、换乘枢纽规划、建设时序、资源共享、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线路功能定位、线路制式、系统规模、交通接驳等提出意见。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征求意见阶段,应当对客流预测、系统设计运输能力、行车组织、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一)车站开通运营的出入口数量、站台面积、通道宽度、换乘条件、站厅容纳能力等设施、设备能力与服务需求和安全要求的符合情况;(二)车辆、通信、信号、供电、自动售检票等设施设备选型与线网中其他线路设施设备的兼容情况;(三)安全应急设施规划布局、规模等与运营安全的适应性,与主体工程的同步规划和设计情况;(四)与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运力衔接配套情况;(五)其他交通方式的配套衔接情况;(六)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保障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交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轨道交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是指由市政府组织建设、拥有和经营的铁路运输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和城市快速铁路。

城市轨道交通为城市开展公共交通服务、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善城市环境起着重要作用。

第三条市政府负责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便捷和高效。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四条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应符合国家和省级规划要求,与城市整体规划相协调。

市政府负责编制和审批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第五条市政府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其他基础设施的协调推进,共同提升城市交通的整体效能。

第六条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对环境的影响符合标准,并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应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紧急救援措施,确保乘客和员工的安全。

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八条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运营资质,依法进行运营活动。

市政府应当建立运营机构的培训、考核和监督机制,确保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九条市政府应当制定相关的票价政策,合理确定城市轨道交通的票价,并依法进行调整。

第十条市政府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的定期检修和维护制度,确保运营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确保运营安全。

第四章监管与执法第十二条市政府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管机构,负责对运营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的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第十四条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的投诉举报制度,做好公众对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和参与,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事项。

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段及控制中心、站场、车辆、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行政管理,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的有关授权,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范围内公共场所的运营秩序和容貌、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安全应急等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

执法人员依照《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规定的条件任用。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执法人员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时,应当持有有效执法证件。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七条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审批和下达城市轨道交通投资计划。

第八条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与其他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并预留必要空间以确保安全便捷的换乘条件及足够的疏散能力。

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与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等设施连接的其他建设工程时,应当提出有关预留与轨道交通相连接必要空间的规划设计要求。

地铁施工标准规范目录

地铁施工标准规范目录

地铁标准规范目录1.《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标准》(GB/T 50546-2009)2。

《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50490-2009)3.《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13)工程建设类(54条)4.《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GB50722—2011)5.《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规范》(GB50652-2011)6。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11)7.《地铁工程施工安全评价标准》(GB50715―2011)8.《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9。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12)10.《建筑施工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1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 50308—2008 )12.《建筑拆除工程技术规范》( JGJ147-2004)13.《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307-2012)14.《盾构隧道管片质量检测技术标准》(CJJ/T 164—2011)15.《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技术规范》(GB/T 50733-2011)16。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JGJ_T 14-2011)17。

《高处作业分级》(GB/T 3608-—1993)18。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19.《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276—2012 )20.《龙门架、井字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1992)21。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_130-2011)22。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10)23.《建筑门窗及幕墙用玻璃术语》(JG/T354—2012)24。

《钢筋锚固板应用技术规程》(JGJ 256—2011)25.《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95-2011)26。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5月14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5月21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基础要求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建设规划征求意见阶段,应当综合考虑与城市规划的衔接、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布局和规模、换乘枢纽规划、建设时序、资源共享、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线路功能定位、线路制式、系统规模、交通接驳等提出意见。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征求意见阶段,应当对客流预测、系统设计运输能力、行车组织、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一)车站开通运营的出入口数量、站台面积、通道宽度、换乘条件、站厅容纳能力等设施、设备能力与服务需求和安全要求的符合情况;(二)车辆、通信、信号、供电、自动售检票等设施设备选型与线网中其他线路设施设备的兼容情况;(三)安全应急设施规划布局、规模等与运营安全的适应性,与主体工程的同步规划和设计情况;(四)与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运力衔接配套情况;(五)其他交通方式的配套衔接情况;(六)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精心整理交通运输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基础要求施设备的兼容情况;?(三)安全应急设施规划布局、规模等与运营安全的适应性,与主体工程的同步规划和设计情况;?(四)与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运力衔接配套情况;?(五)其他交通方式的配套衔接情况;?(六)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车辆、通信、信号、供电、机电、自动售检票、站台门等设施设备和综合监控系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营准入技术条件,并实现系统互联互通、兼容共享,满足网络化运营需要。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前,按照有关规定初期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土建工程、设施设备、系统集成的运行状况和质量进行监控,发现存在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初期运营期满一年,运营单位应当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送初期运营报告,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组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

通过安全评估的,方可依法办理正式运营手续。

对安全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同时通告有关责任单位要求限期整改。

?开通初期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有甩项工程的,甩项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应当通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方可投入使用。

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技术规范 第1部分:地铁和轻轨

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技术规范 第1部分:地铁和轻轨

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技术规范第1部分:地铁和轻轨2019年2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 - 1 - 第二章前提条件 ............................................................... - 1 - 第三章系统功能核验 ....................................................... - 3 - 第一节土建工程 .......................................................... - 3 - 第二节设备系统 .......................................................... - 7 - 第三节车辆基地 ........................................................ - 21 - 第四节控制中心 ........................................................ - 22 - 第四章系统联动测试 ..................................................... - 22 - 第一节轮轨关系 ........................................................ - 23 - 第二节弓网关系 ........................................................ - 25 - 第三节信号防护 ........................................................ - 27 - 第四节防灾联动 ........................................................ - 30 - 第五章运营准备 ............................................................. - 32 - 第一节组织架构 ........................................................ - 32 - 第二节岗位与人员 .................................................... - 33 - 第三节运营管理 ........................................................ - 34 - 第四节应急管理 ........................................................ - 36 - 第六章附则..................................................................... - 39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技术规范第1部分:地铁与轻轨》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地铁和轻轨工程项目初期运营前设施设备系统功能和运菅管理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要求,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轨道管理规章制度最新规定

轨道管理规章制度最新规定

轨道管理规章制度最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运营安全,促进交通运输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城市地铁、有轨电车、轻轨、高铁等轨道交通系统的管理。

第三条对于本规章制度中未规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二章轨道管理机构第四条轨道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有独立作业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二)具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四)定期进行管理制度及员工培训。

第五条轨道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管理岗位,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严格执行管理制度。

第六条轨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和相关部门。

第七条轨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保证信息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八条轨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立运营管理系统,规范车辆运行、客运服务等工作。

第九条轨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开展列车运行检测和维护,并做好运行日志记录。

第十条列车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列车运行规程,确保列车安全平稳运行。

第十一条轨道管理机构应当对车站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车站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轨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规范突发事件的处理流程和措施。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三条轨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

第十四条轨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提升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五条轨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技术装备的维护和更新,提高系统安全性。

第十六条轨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人员和设施的监控,确保运营安全。

第五章突发事件处理第十七条轨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明确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程序和责任人员。

第十八条轨道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应急设备和物资,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轨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合作,共同应对突发事件。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7.27•【文号】交运规〔2019〕8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现将《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9年7月27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以下简称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工作,更好地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铁、轻轨的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单轨、磁浮、有轨电车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投入运营的土建设施及附属软硬件监测设备,包括桥梁、隧道、轨道、路基、车站、控制中心和车辆基地等。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备是指投入运营的各类机械、电气、自动化设备及软件系统,包括车辆、通风空调与供暖、给水与排水、供电、通信、信号、自动售检票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综合监控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乘客信息系统、门禁、站台门、车辆基地检修设备和相关检测监测设备等。

第三条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应当贯穿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全生命周期,遵循安全第一、动态监测、规范管理、标准作业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由线路所在城市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按职责协商组织开展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近年来,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飞速发展,许多城市也陆续开通了地铁、轻轨等轨道交通工具。

城市轨道交通在方便居民出行,缓解交通压力,推动城市经济发展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但是,在发展的同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也亟待完善,以提高运营的安全性、效率性和公平性。

一、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的法律法规城市轨道交通的法律法规对于规范其运营管理、保障职工权益、提高运营安全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在我国,虽然已经有了多个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和规定,但是规定的内容参差不齐,缺少相应的配套细则。

因此,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的法律法规,能够更好地规范轨道交通行业相关职能部门的行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促进规范市场经营,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完善城市轨道交通的人员管理制度城市轨道交通是一项涉及广泛的公共服务,人员需求量大且工作环境相对危险。

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的权益,提高管理效率,完善城市轨道交通的人员管理制度非常重要。

关键在于制订合理的管理规范,改革管理体制,进一步规范管理,提高职工素质和工作效率。

同时,针对人员招聘、考核、培训、晋升、薪酬等方面也需要制定出相应的规定。

三、提高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水平城市轨道交通是一项风险较大的公共交通服务,安全管理是其运营管理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

为了提高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水平,应该加强设备监测、人员培训、事故应急等方面的管理。

在设备监测方面,依靠现代科技手段,建立完善的设备监测和检测体系。

在人员培训方面,加强职工的技能培训,加深其对于安全性质和安全技能的意识,提高职工的应急反应能力。

在事故应急方面,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针对紧急情况实施适当的危机处理措施,最大限度地保障乘客和职工的安全。

四、优化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流程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流程涉及到乘客购票、检票、进站、出站、列车运行等方面的内容。

为了更好地提高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需要对运营流程进行优化。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规范化 刘名珂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规范化 刘名珂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规范化刘名珂摘要: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导致了人们旅行方式的巨大变化。

地面交通不再满足人们的旅行要求。

因此,城市轨道交通诞生于城市。

地铁是最重要的城市轨道交通,它可以缓解和改善地面交通拥堵,也可以为人们提供更快捷,更安全的旅行方式。

虽然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非常迅速,但在城市轨道交通管理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如何加快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标准化已成为有关部门首要考虑的问题。

本文分析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规范的对策,并希望推动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运行管理;标准化时代在不断地进步,城市轨道交通也随之在各个城市之间逐步发展了起来。

城市轨道交通对人们的出行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进行高效的运输,这非常方便快捷。

而且,城市轨道交通还可以减轻地面交通的压力,促进我们社会更加和谐稳定的发展。

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过程中,提高标准化是其工作的重点内容,这不仅仅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

标准化管理的运用不仅可以提高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效率和质量,还可以促进城市轨道交通的快速、全面发展。

一、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经过多年努力发展中国城市轨道交通,中国确实取得了很高的成就。

但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仍存在很多的问题,制约了城市轨道交通的进一步发展。

这些问题可以分别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过剩,导致管理不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维护投资补贴和巨额银行贷款利息还款企业和政府负担过重;交通运输方便,利润和成本不能平衡,再加上吸收民间资本的难度,资金流失的现象十分严重,再加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模式和交通管理缺乏有效管理,所以除了新加坡和香港等少数城市轨道交通,可以实现交通运输的盈利能力,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地铁都有严重损失。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的损失尤为突出。

即使是经营状况相对较好的广州,相对损失也相对较低。

1.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成本高而效率低中国目前的城市轨道交通基本上由政府的金融部门投资和运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29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地铁与轻轨系统运营管理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29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地铁与轻轨系统运营管理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29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地铁与轻轨系统运营管理规范》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1.08.29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29号
•【施行日期】2012.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129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地铁与轻轨系统运营管理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地铁与轻轨系统运营管理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170-2011,自2012年4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规范化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规范化
地铁与轻轨系统 运营管 理规 范 !是一 部国 家标 准, 有助 于 各城市的运营管理部门以此为 基础制订一整套完善的、规范 化的科学管理体系, 建立一个与系统规模相适应的运营 管理 机构和训练有素的管理团队, 适应现代客运管理的可持 续发 展。介绍了该规范编制的背景 , 剖析了我国城市轨道交 通运 营管理系统中存在 的问题; 介绍 了该规 范编制 的基 本原则、 规定及主要内容, 有助于运营管理人员对于规范的了解。 关键词 国家标准; 运营管理; 规范 中图分类号 U 231+ . 92
针对地铁与轻轨系统具有多专业组成、联动性运 转的特点, 规范 !提出了运营组织的基本要求。运 营管理目标应坚持 ∀ 以人为本 #的方针, 运营效益则 应以社会效益为主、企业效益为辅的原则。对运营单 位的组织架构的整体方案提出了基本的要求。这些 要求具有一定的可扩展性, 以适应各城市自身资源配 置的实际情况, 从而使各城市能够建立科学合理的运 营组织架构。同时, 对运营单位应有的权利与职责、 以及相应的岗位责任制等, 作出了合理的规定。
第 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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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 地铁与轻轨系统的运行管理 系统运行管理是列车安全与准点运输过程中最
为核心和重要的部分, 直接面向乘客, 是客运服务水 平最为敏感的问题, 主要应考 虑 5个方面 问题: & 行车组织管理, 包括运行计划编制及实施、调度指挥 模式、应急事件指挥和运营信息管理等; ∋ 客运服 务管理, 包括车站运行流程、换乘车站的客运组织、 乘客投诉处理、车站服务管理、站台屏蔽门管理、车 站电梯与自动扶梯管理、售检票系统管理、监控系统 管理和车站导向管理等; ( 票务组织管理, 包括票 务政策、制票中心的管理、票务收益管理、车站票务 管理、车站票务服务工作和票务安全管理等; ) 列 车运用及乘务管理, 包括列车运用规定、列车驾驶员 要求和乘务组织与管理等; ∗ 车辆段及停车场的运 用, 包括车辆段及停车场的组成、车辆段及停车场设 施设备的配置和车辆检修设备的使用管理等。 2. 5 机电设备与土建设施的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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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问题,是城市地铁与轻轨系统运营单位管理职责的主要法规之
一。
现该规范已批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但按计划规定
已编制完成的规范成果,其原有国家标准模式似不致丧失。
2. 编制原则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2008]182号文通知要求
,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修订版,有关编制国家标准的
规定进行编写的。
营管理规范时,本规范的主要原则也可作为参照或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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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规范内容说明
根据我国城市地铁和轻轨运营管理现状,参考国外部分城市
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经验,《地铁与轻轨系统运营管理规范》编制
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运营管理准则;运营
组织;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设备、设施的维修与保养;人员
培训和安全与应急管理等运营实施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基本问题,
规范,也为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整体需要,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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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范的适用范围
本规范根据现代城市地铁与轻轨系统的共性和客运特点
,制订了运营管理需要统一的标准,对地铁与轻轨系统的运
营组织、安全运营、环境保护、节能要求和资产管理等关键
问题都作了原则性的规范。
因此,本规范广泛适用于我国城市的地铁与轻轨系统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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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准性质与编制原则
1. 标准性质
《地铁与轻轨系统运营管理规范》的性质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业标准,并属于部颁《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城镇建设》公共交 通专业标准体系中所规定的“通用标准”层次,本规范具有政策 性强、便于贯彻执行、通用性广泛等标准应有特性。
规范内容的覆盖面涉及人身安全、环境保护和资产安全等重
本规范不仅是一项国家标准的编制任务,同时也属于“十一五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研究课题“城市轨道交通标准体系和 关键技术标准研究”中的一项子课题,子课题研究任务为《地铁与 轻轨系统运营管理规范送审稿》(编号:2006BAG02B0304)。 任务要求在研究和编制规范时,应严格把握主题,突出重点,以成 熟的工程技术为基础,制定科学的运营管理规范,并要能适应我国 不同城市、不同地区运营管理的需要,为首次在国内具有创新精神 的标准研究和编制任务,现已完成的《地铁与轻轨系统运营管理规 范》CJJ/T170-2011,填补了国内同行业的技术空白。
并分成九章加以规定。
本规范主要内容的编写层次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1.基本条件:包括项目验收、试运行和试运营、组织机构、人员 要求等;
2.核心内容:包括运营调度、车务、安全、应急管理、设备设施 的运行等;
3.保障性内容:包括设备设施的维修、资产管理、环境控制、人 员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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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内容介绍如下:
《地铁与轻轨系统运营管理规范》
2. 任务来源 根据原建设部建标[2007]125号文件,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
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批准按国家标准 要求制订《地铁与轻轨系统运营管理规范》,同时还根据与建设部 标准定额司签订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定、修订项目合同”,开 展规范的编写任务。
特别是现在许多城市都在大力新建轨道交通线路,尚缺乏运营管理
的经验,一旦建成通车,也没有经验和能力编制一套完整、系统的管理
制度。
为克服上述存在的问题,满足地铁与轻轨运营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本规范已考虑到我国城市不同地域、不同特点的实际情况,本着便于遵
循的一致性原则,为我国城市地铁与轻轨系统的运营管理制定了通用的
营单位,并可作为交通运输政府主管部门对运营单位的组建
规模、运营组织和管理模式进行审批、监督控制和统计的依
据。
规范成果,已充分覆盖国内城市地铁与轻轨系统的运营
现状,基本达到国际同行业的先进水平,我国城市轨道交通
的其他类型如: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
轨道系统和市域快速轨道系统等,当尚未制定自身特点的运
等内容共有条款13条。
5. 运营组织
本章主要包括五个方面问题:行车组织管理、客运服务管理、票务
组织管理、列车运用及乘务管理、车辆段及停车场的运用管理等内容共
有条款22条。
6. 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
本章按照系统功能的特征,分为机电设备和土建设施两大方面,制
定了相应的运行管理规定:
机电设备的运行管理包括:信号系统、通信系统、供电系统、车站
在现行标准中尚无统一规定的术语,经充分研究和分析后,摘选
了部份常用术语,给出了适当的定义等内容共有条款33条。
3. 基本规定
本章规定的主要内容为:运营单位的社会属性、运营单位接
收运营的基本条件、运营单位实现设计运能指标的技求条件、主
要运营指标及评价要求、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要求、资产管理要 求等七个方面等内容共有条款34条。
编制的基本原则是:立足于我国国情,以国家利益为主导原
则,兼顾地方发展实情和国外先进技术现状,结合我国公交管理
的贯例,充分考虑到普遍适应于我国城市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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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内容达到了适用范围明确、章节条款层次清楚、条理清晰,具
有高度的协调性和配套性,有利于新技术和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并为今
后技术发展留有扩展性余地,为我国地铁与轻轨系统的运营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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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运营管理准则
本章规定了运营组织的基本要求,对运营管理目标应坚持“以人为
本”的方针,以社会效益为主,兼顾企业效益为辅的原则。对运营单位
的组织架构整体方案提出了通用和基本的要求,并具有一定的扩展性,
以适应各城市自身资源配置的实际情况,建立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同
பைடு நூலகம்
时还对运营单位的基本权限与职责、以及相应的岗位责任制作出了规定
1. 总 则
本章明确规定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和适用范围,编制本规范
的理由和依据,并指出运营单位在使用本规范的基础上,还需要
扩展和深化运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可作为政府主管部门
审批、监督运营单位各项工作的依据等综合性原则问题等内容共 有条款5条。
2. 术 语
本章给出了当前运营管理过程中,已习惯采用的术语,以及
制订了需要原则统一的基本规范。
鉴于我国城市地铁与轻轨系统的建设规模、设备标准制式、线路形
态特点等情况各不相同,当前又缺乏统一的运营管理国家标准,以致每
个城市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都不尽相同,有的城市甚至在同一管辖区
内由于资金来源不同,线路管理模式也不尽相同,管理体制也不够完善
,就很难考虑全国城市基本适用的运营管理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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