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汇编(PPT 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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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乡镇论坛》主编米有录先生的寻访,最早的 村委会产生于宜山县(今为宜州市)屏南乡的合寨 村(1984年前为合寨大队)。1980年2月,在合寨 大队所属的果作自然村,为了治安防盗和自我管 理,生产队队长韦焕能提出建立村民委员会。他 和邻近的5个生产队队长一道通知农民开会,每 户一人,选举村委会。韦焕能当选为村主任。 1980年7月14日,他同85户村民一道制定了一份 村规民约、封山公约。实现了村务的民主管理和 村民的自我教育。后来又修建两座小桥,开辟了 一条机耕路,安装了电视转播器,从而开始实现 了村民的自我服务。这样,果作村民委员会作为 我国历史上的第一个村民委员会诞生了,村民自 治由此发端。
• 党中央及时肯定了农民自发组织设立的基层群众 性自治组织,在1982年修改颁布新宪法时,明确 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和任务,确立了 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 这就为我国实行村民自治提供了宪法依据,各地 依照宪法规定,进行建立村民委员会的试点。 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 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废除了人民公社 管理体制,对建立村委会的工作作了具体要求, 推动了村委会在全国普遍建立。
村民会议:是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既可以由18周 岁以上的全体村民组成,也可以由每户派代表参加。
第十九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 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 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 益的其他事项。
中 国
中央











行政村不属于一级政府,是一种村落小范围 的自治组织,自制内容仅限于自我管理。
村民自治的内容
①选举:村民直接选举村委会干部(基础、主要途径)
②决策:村民通过村民会议等形式参与本村事务的决策 ③管理:通 村干过部村的民行自为治,章用程或民村主规办民法约管, 理规村范日村常民事和务 ④监督:通过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干部、村委会定
期报告工作等形式,监督村干部的行为和村 委会工作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村民委员会介绍
• 性质: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 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 产生:由全村选举产生 • 组成: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 职责: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 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 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20世纪80年代,中国开始实行全国范围的改革开 放,在城市里推行各项富民政策的同时,在农村 确定了以包产到户为主的家庭联产承包联产责任 制。这项制度不仅打破了集体经济对农村经济的 束缚,而且人们的思想也开始解放出来。自从实 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开始出现秩序失 调,公益事业无人关心等问题,迫切需要一个新 兴的村民组织,在这种状况下村委会应运而生, 拉开了农村村民自治的帷幕。
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 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 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 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 督: (一)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村 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 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 方案; (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 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 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产生
• 村民自治的组织形式——村民委员会,是 在20世纪80年代初一些地方基层组织体系 处于瘫痪状态,农村社会面临公共产品供 给的短缺问题时,农民自发成立的一种组 织形式。当时,人民公社的部分权力开始 从农村退出,社会治安、公共设施、社会 福利、土地管理、水利管理等社会职能无 人问津。人民公社旧的管理体制的解体造 成乡村社会的“权力真空”,它呼唤新的 群众性基层自治组织的出现。
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
第三小组
一、 村民自治制度概述
• 村民自治这个概念单从表面上看, 可以 简单地理解为村民自己治理自己。 《宪法》 在第111条规定:“ 城市和农村 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 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 “ 村 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自 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 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其具体含义如何,目前我国法律尚无明 确定义。
专家定义
• 许勇和于建嵘把“村民自治”定义为“农村基层 人民群众自治”,即通过村民自治组织依法办理 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事务,实现村民的自我管 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
• 而白钢,赵秀玲则认为“村民自治除了三自即自 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外更应该强调自尊、 自爱和自由的精神”“村民是否拥有自觉、自尊、 自爱、自由和自决权,是认识和评价村民自治发 展程度的一个重要尺度”。
• 任期: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 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①村委会是村民的自治组织,不是国家机关。 ②村委会设立的目的是让村民自我管理本村日常事务。 ③村委会的成员都是由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其最 高代表是村委会主任。 ④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民在民主管理上的伟大创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村民自治提供 了法律保障。
• 1986年9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 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通知》,强调要进一 步发挥群众自治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 服务的作用,同时责成民政部负责村委会建设的 日常工作。这表明国家开始将注意力转向乡以下 的村级组织,由此加速了村民自治的发展。
我国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进程
1.村民自治活动的萌芽探索时期(1980— 1986年)
2.村民自治深入发展和法律制度框架形成时 期( 1986—1997年)
3.村民自治制度完善提高时期( 1997—2004 年)
4.村民自治制度规范化时期(2005年至今)
一、创始阶段(1980年—1986年)
• 背景:改革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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