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07•【字号】晋政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规划发展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晋政发〔2024〕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已经国务院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2024年2月7日目录第一章基础与形势第一节地理格局与资源禀赋第二节开发保护成效与问题第三节风险与挑战第二章目标与战略第一节总体要求第二节定位与目标第三节空间战略第三章以“三区三线”为基础,构建第一节巩固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第二节深化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第三节构建保护与开发总体格局第四章营造特优富美的农业空间第一节实施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第二节优化现代农业布局第三节优化乡村空间布局第四节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第五节推进县域城乡融合发展第五章筑牢安全永续的生态空间第一节加强生态空间保护和管控第二节完善自然保护地体系第三节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系统保护第四节建立面向大区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第五节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矿系统修复第六节提高生态系统碳汇能力第六章建设集聚高效的城镇空间第一节推动“一群两区三圈”高质量发展第二节促进各级各类城镇协调有序发展第三节优化产业转型发展空间布局第四节支撑营造高品质城镇空间第五节增强城镇空间安全韧性第六节促进城镇建设用地节约集约第七章提高水资源和能源资源保障能力第一节筑牢水资源安全保障线第二节加强水资源保护和利用第三节巩固提升国家综合性能源基地第四节划定战略性矿产资源安全保障区第八章统筹国土空间基础设施体系建设第一节完善现代综合交通体系第二节建设绿色低碳能源网络第三节完善现代水利基础设施布局第四节系统布局智能化基础设施第五节构建安全韧性的综合防灾减灾体系第六节协调优化重大基础设施空间布局第九章塑造晋风晋韵的魅力空间第一节构建魅力三晋空间格局第二节整体保护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第三节系统活化利用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第十章促进开放融合与区域协调第一节打造内陆开放新高地第二节加强省际区域合作第三节推进省内重点地区协调发展第十一章统筹规划实施和管理第一节加强党的领导第二节健全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保障体系第三节强化规划传导和用途管制第四节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第五节实施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第六节近期安排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等要求,编制《山西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晋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晋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24•【字号】晋政函〔2023〕122号•【施行日期】2023.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规划发展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晋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晋政函〔2023〕122号晋城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报请审批〈晋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晋自然资呈〔2023〕243号)收悉。
一、原则同意《晋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晋城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挥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和中原城市群核心发展区“两区”叠加的优势,深入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着力建设山西省能源综合开发利用与先进制造业基地、链接中原城市群的门户城市、黄河流域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和旅游康养中心城市。
二、强化国土空间安全底线。
到2035年,晋城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92.39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61.76万亩;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2402.15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255.19平方千米以内。
三、优化国土空间总体格局。
以“三区三线”为基础,统筹优化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构建“两环两带三区、一核四极三廊”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促进形成“一带三区,多园多点”的农业空间格局,重点依托太行一号旅游公路推动农林文旅康产业融合发展。
2020-2021学年地理人教版必修3课件:第3章第1节能源资源的开发以我国山西省为例
(3)分析表中数据可知,黄土高原地区的发展方向是建成全国的 ()
A.能源生产供应基地 B.木材生产和加工基地 C.商品粮、棉生产基地 D.畜牧业生产基地
(1)D (2)C (3)A [第(1)题,表中数据显示:黄土高原地区的 矿产资源主要是能源矿产,储量大、潜在价值高。第(2)题,正确理 解表格中比较项目的含义是关键。第(3)题,本着发挥地区优势的发 展方针,黄土高原地区适宜建成我国的能源基地。]
(3)× 黄河流量较小,水位季节变化很大,且黄土高原上多峡 谷,河流落差大,水流湍急,航运价值不高。山西省目前逐步形成 了以铁路运输为主、公路运输为辅的煤炭外运路网体系。
(4)× 山西省煤炭资源的综合利用,不仅发挥了全国能源基地 的作用,而且促进了山西省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
(5)D [选D。矿区土地复垦可建立集约经营的高效蔬菜、水果 及肉蛋奶生产基地,而不是粮食生产基地。]
能源的综合利用与环境的保护与治理
2018年6月20日,山西省发布煤炭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到2020年,全省煤 矸石、粉煤灰综合利用量达到1.2亿吨,原煤入洗率达到80%,矿井水综合利用 率达到90%,力争实现30%的绿色矿山建设目标。 根据规划,山西省将加快 煤层气开发利用。鼓励煤炭生产企业围绕煤炭资源综合利用,延伸产业链条, 建设循环经济园区,通过产业聚集、产业耦合、产业链延伸,实现资源循环利 用和高效转换,降低企业的物耗、能耗和产品成本,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最大化。鼓励煤炭生产企业按照产业循环、多元发展原则,加大绿色化改造力 度,减少污染物排放,提升煤矸石、矿井水、煤矿瓦斯等煤炭共伴生资源综合 利用水平。
合作 探究 攻重 难
资源开发条件与能源基地建设
2018年10月份,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了《山西省“十三五”综合 能源发展规划(修编版)》,规划指出,到2020年,全省一次能源生产总量达到8 亿吨标准煤左右,煤炭产能控制在12亿吨左右,产量控制在10亿吨以内,电力 装机容量力争达到1.3亿千瓦,其中外送电装机规模达到6 000万千瓦,煤层气 产能力争达到400亿立方米,焦炭产能1.2亿吨,煤基合成油品600万吨、煤制烯 烃240万吨。据《山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显示,截至2015年 底,山西省煤炭保有资源储量2 709亿吨。全省含煤面积达6.2万平方公里,占 全省总面积的39.57%。煤炭的种类有褐煤、烟煤、无烟煤等,种类多样。
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合理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保障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保护地质、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勘查、开采和保护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
除按《中华人民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必须具备《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第四条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对全省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矿种,应当纳入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矿山企业应当按规划要行规模化开采。
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必须与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和防治地质灾害,防止水土流失工作统一设计,同步实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保障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
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六条省、地(市)、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
省、地(市)、县(市、区)有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第七条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矿产资源勘查的审批登记和勘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第八条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
山西省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建议
山西省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建议摘要:我省矿产资源总量大,贫矿多,难采、难选矿也较多,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难度大。
经过多年着力探索,我省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不断提高,许多大中型矿山开展了综合勘查、综合评价和综合利用。
本文针对我省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中存在问题提出了几项建议。
关键词: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建议山西省是我国典型的资源型地区,是我国重要的能源和原材料基地。
长期以来,为国家能源供应和现代化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
山西既是矿产资源大省,也是矿业开发强省,已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中绝大多数为共、伴生矿产。
由于矿业开发方式比较粗放,矿产资源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不高,造成资源浪费严重,未形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政策体系。
为加快我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不断提高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加快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绿色矿山建设发展,以下提出几项建议。
1 重要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现状调查评价为贯彻节约优先战略,查清重要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现状,我省将开展大、中型矿山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现状调查评价工作(以下简称“现状调查评价”)。
通过调查评价,基本掌握我省重要矿产资源“三率”现状,查清共伴生、低品位、难选冶的矿山废弃物(尾矿)开发利用现状,摸清主要矿产企业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潜力,提出先进适用、应用前景广的关键技术和推广应用目录,同时建立我省重要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数据库,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对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情况进行评价,并提出开发利用建议。
调查的对象是我省重要的矿产资源,主要包括煤、铁、铜、铝、锰、铅、锌、金、银、石墨、萤石、硫铁矿等矿产;调查内容包括矿山企业基本情况、资源储量及采选情况、矿产品销售等经济指标,共伴生、低品位、难选冶的尾矿资源利用情况,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技术等方面。
2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是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领域。
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合理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保障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保护地质、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勘查、开采和保护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
除按《中华人民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必须具备《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第四条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对全省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矿种,应当纳入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矿山企业应当按规划要行规模化开采。
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必须与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和防治地质灾害,防止水土流失工作统一设计,同步实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保障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
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六条省、地(市)、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
省、地(市)、县(市、区)有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第七条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矿产资源勘查的审批登记和勘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第八条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
山西省稀缺、特殊煤炭资源调查现状分析
050地质勘探DI ZHI KAN TAN郑 仲(山西省地质调查院,山西 太原 030006)摘要:加快煤炭由单一燃料向原料和燃料并重转变已经成为业内共识,试图体现特殊原料性的煤炭资源概念较多,现行国标和部门法规中颇具代表性,通过对比笔者认为现行国标中的稀缺、特殊煤炭资源概念和分类更能体现煤炭资源的原料性。
山西省煤炭资源储量和开发强度目前位居全国前列,根据最新的全国和山西省的矿产资源规划,未来山西省煤炭资源开发强度仍将增强。
为了使稀缺、特殊煤炭资源得到高效开发利用,基于国标中的分类,笔者对山西省稀缺、特殊煤炭资源调查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发现由于历史认识的局限性,仍有若干类别的稀缺、特殊煤炭资源情况尚需查明。
此外,笔者认为现行国标中的稀缺、特殊煤炭资源类别范围较小,而稀缺、特殊煤炭资源的概念内涵和类别划分表明煤炭资源兼具能源、金属和非金属的综合矿产资源属性,可以尝试在山西省开展煤炭资源 矿政管理优化和综合矿产效能评价工作。
关键词:稀缺、特殊煤;山西;调查;综合矿产中图分类号:P6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487(2018)04-50-2作者简介:郑仲(1985—),男,河北邢台人,工程师,硕士,毕业于太原理工大学,主要从事矿产地质、水工环地质工作。
(邮箱)330843696@我国是煤炭生产与应用大国,煤炭既是燃料,也是化工、钢铁、建筑等行业原材料,但是作为原料应用的比例还较小。
根据《煤炭工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加快煤炭由单一燃料向原料和燃料并重转变,实现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
稀缺、特殊煤炭资源本身具有远高于作为燃料的价值,然而由于以往认识的不足造成了宝贵资源出现低效利用的情况。
山西省煤炭资源储量和开发强度均位居全国前列,查清省内稀缺、特殊煤炭资源情况,对于珍贵资源的保护和高效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1 概念采用及分类稀缺、特殊煤炭资源是近十多年才提出的概念,是伴随着煤炭工业的发展、工程实践资料的积累和研究工作的深入而提出的,其含义和提法根据不同的目的又有所不同。
山西省煤炭资源综合利用规划
附件省煤炭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根据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省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意见行动计划》(晋发〔2017〕49号)要求,为加快我省煤炭及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推进资源利用方式转变,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省是煤炭生产大省,是我国重要的能源原材料基地。
建国以来,省累计生产原煤183亿吨,外调量超过121亿吨。
全省含煤面积6.2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40.4%;119个县(市、区)中94个有煤炭资源。
全省2000米以浅含气面积35796.86平方公里,煤层气资源总量83097.86亿立方米,约占全国煤层气资源总量的1/3。
2017年,全省煤炭产量8.56亿吨,产出煤矸石1.3亿吨,综合利用8800万吨,抽采瓦斯(煤层气)115亿m3,利用70亿m3,大中型煤矿矿井水复用率达到95%以上,矿井水达标排放率100%。
近年来,我省大力推进煤矸石等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积极落实瓦斯利用补贴政策,企业开展煤矸石、瓦斯综合利用规模不断扩大。
全省建成了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45家,煤矸石新型墙材企业327家,煤矸石瓷生产企业45家,其他煤矸石利用企业21家。
全省煤层气输气管覆盖全省11个市,建成了80余座瓦斯发电厂。
通过采取瓦斯集输、压缩(CNG)、液化(LNG)、发电、民用等多种方式开展利用。
其中,晋煤集团形成了瓦斯发电机组107台、运行瓦斯发电装机容量209兆瓦的瓦斯发电集群,年利用瓦斯4亿多立方米。
我省煤炭及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着部分地区煤矸石违规排放、超高堆放,煤层气抽采效果不达标,矿井水利用率低,煤矸石高附加值利用、低透气性煤层瓦斯抽采等关键技术亟待突破等问题。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总书记视察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晋发49号各项要求,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造能源革命排头兵,促进煤矸石、粉煤灰、矿井水、煤层气等煤炭及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煤炭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山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山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山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目录引言 (1)第一章规划背景 (1)一、省域自然、经济社会概况 (1)二、土地利用基本情况 (3)(一) 农用地 (3)(二) 建设用地 (3)(三) 其他用地 (4)三、上轮规划实施成效回顾 (4)四、土地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5)(一) 耕地减少数量较大,人地矛盾较为突出 (5)(二) 利用结构不够合理,土地生态比较脆弱 (5)(三) 土地利用较为粗放,集约利用程度不高 (6)(四) 工业生产过程破坏和污染土地较为严重 (6)五、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6)(一) 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机遇 (6)(二) 土地利用管理面临的挑战 (7)第二章规划指导思想与土地利用战略目标 (8)一、规划的指导思想 (8)二、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 (8)(一) 依法规划,落实国策 (8)(二) 统筹协调,合理安排 (8)(三) 因地制宜,注重实效 (8)三、土地利用的战略目标 (8)四、土地利用的基本政策导向 (10)第三章土地利用规模与结构调整方案 (10)一、农用地规模与结构调整 (11)(一) 农用地规模与结构调整的目标 (11)(二) 农用地内部用地规模与结构调整 (11)二、建设用地规模与结构调整 (13)(一) 建设用地规模与结构调整的目标 (13)(二) 建设用地内部用地规模与结构调整 (14)三、其他用地规模与结构调整 (16)第四章土地利用布局优化与区域调控政策 (16)一、省域土地利用空间布局 (16)(一) 农业、林业、牧业生产用地布局 (16)(二) 城乡居民点用地布局 (17)(三) 工矿生产用地布局 (18)(四) 交通发展建设用地布局 (18)(五) 水利发展建设用地布局 (18)二、土地利用区域划分及管理调控措施 (19)(一) 晋北区域 (19)(二) 中部区域 (19)(三) 晋南区域 (20)(四) 晋东南区域 (20)三、实施差别化的土地利用政策 (20)第五章土地利用重点任务与管理措施 (22)一、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 (22)(一) 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 (22)(二) 严格控制耕地减少规模 (22)(三) 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力度 (23)(四) 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23)二、优化和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 (23)(一)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23)(二) 盘活城镇存量低效土地 (24)(三) 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与结构 (24)三、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 (25)(一) 划定土地生态建设重点整治区 (25)(二) 大力加强水土流失重点区综合整治 (26)(三) 加大采矿破坏区整治及植被恢复力度 (26)第六章土地利用重大工程安排 (26)一、基本农田建设工程 (26)(一) 中低产田改造工程 (26)(二)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 (26)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程 (27)(一) 农用地整理工程 (27)(二) 土地复垦整理工程 (27)(三) 土地开发工程 (28)三、土地生态建设工程 (28)(一) 天然林保护和生态绿化工程 (28)(二)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工程 (28)(三) 采煤塌陷破坏区治理工程 (29)四、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工程 (30)(一)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30)(二) 能源电力设施建设项目 (30)(三) 水利设施建设项目 (31)第七章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31)一、规划实施的行政和组织措施 (31)(一) 纳入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31)(二) 做好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 (31)(三) 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 (32)(四) 适时修订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2)(五) 建立土地规划实施目标责任制 (32)二、规划实施的法律措施 (32)(一) 加强规划管理法制建设 (32)(二) 加大规划管理执法力度 (32)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措施 (33)(一) 加大对耕地保护的投入和经济激励机制 (33)(二) 逐步形成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经济机制 (33)(三) 建立节约集约用地约束机制 (33)四、规划实施的技术手段 (33)(一) 提高规划实施评价技术手段 (33)(二) 提高规划信息服务与管理水平 (33)五、规划实施的公众参与机制 (34)(一) 健全规划实施的公众参与制度 (34)(二) 加强规划及实施的公众监督 (34)附表 (35)一、山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规划目标指标表 (35)二、山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土地利用面积及结构调整情况表 (36)三、山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有量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表 (37)四、山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及相应的集约利用指标表 (38)五、山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增建设用地及建设占补耕地计划表 (39)六、山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任务表 (40)七、山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园地、林地、牧草地面积指标表 (41)八、山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规划建设主要工程(项目)及用地情况表 (42)山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引言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切实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统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促进全省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以及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有关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部署,在《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全国纲要》)控制与指导下,依据山西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建设全国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发展定位以及本省的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状况,特制定《山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
第五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一、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规划的总体要求根据《晋中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精神,结合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依托晋中市矿产资源的实际情况,此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总的目标是在着力发挥煤炭资源主导产业优势的基础上,实行总量控制,优化矿山布局,坚持关小、改中、保大、扶优限劣,禁止开采含硫量大于3%的高硫煤;稳定铁矿石产量;积极推进铝土矿、镁用白云岩资源的开发利用,大力发展非金属矿产石灰岩、硅石、石榴子石、饰面石材等矿产的开发利用,适度发展石膏、玄武岩及耐火粘土的开采;限制硫铁矿的开采,限制在大中型矿产地进行小规模零星开采,鼓励在经济欠发达的东山地区进行适应市场需求的矿产资源的开采。
二、矿产资源规划分区(一)规划矿种及规划开采区划定条件1、规划矿种依据本市矿产资源赋存规律及经济发展的需求,本着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发挥优势、规模开采,集约利用、协调发展的精神,此次规划的矿种可归纳为以下三种类型∶第一类是有一定查明资源储量、开发利用程度较高,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影响的矿种,如煤、铁、铝、石膏、石灰岩、白云岩、石英岩状砂岩及硫铁矿等。
第二类是具有一定资源潜力,开发利用程度较低,具有开发前景的矿种,如含钾岩石、石榴子石、玄武岩、耐火粘土等。
第三类为本市短缺的矿种。
2、规划开采区划定条件根据矿产资源分布、生产要素配置、各相关产业发展的相关性和避让关系,以及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对本市矿产资源进行规划分区,划分为鼓励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三种。
(1)鼓励开采区:具有较好的可供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基础,有较好的开采技术经济条件,易于形成规模生产和集约经营,在开发利用过程中能够有效控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有利于区域经济的合理布局与协调发展。
(2)限制开采区:分规模限制和时间限制。
规模限制即限制在适宜建设大中型矿山的重点矿区进行小规模多家分割开采;时间限制指资源有限或目前选冶技术不过关,综合利用程度低,生态环境影响较大,且难易治理的地区以及市场供过于求的矿产,需实行保护性或限制性开采。
山西矿产资源报告
山西矿产资源报告1. 引言山西省位于中国北方,是一个资源丰富的省份。
本文将对山西省的矿产资源进行详细分析和报告,包括煤炭、铁矿石、煤层气等主要资源的分布、储量以及开发利用情况。
2. 煤炭资源山西省是中国重要的煤炭生产基地之一。
根据调查数据显示,山西省的煤炭资源储量丰富。
主要分布在大同、阳泉、长治等地区。
其中,大同地区的煤炭储量最为丰富,是山西省的主要煤炭生产区。
煤炭的开发利用对山西省的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煤炭产业是山西省的支柱产业之一,为当地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并带动了相关产业链的发展。
然而,煤炭开发利用也面临着环境污染和资源消耗等问题,需要加强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措施。
3. 铁矿石资源山西省的铁矿石资源也十分丰富。
铁矿石主要分布在晋中、临汾等地区。
山西省的铁矿石储量在全国也占据重要地位。
铁矿石的开发利用对山西省的钢铁产业发展至关重要。
山西省的钢铁产业是中国重要的钢铁生产基地之一,也是山西省的支柱产业之一。
铁矿石的开发利用不仅为当地带来了经济效益,还为国家提供了大量的钢铁产品。
然而,钢铁产业也存在着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等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减少环境影响。
4. 煤层气资源除了煤炭和铁矿石,山西省还拥有丰富的煤层气资源。
煤层气是一种清洁能源,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环境效益。
山西省的煤层气主要分布在晋中、忻州等地区。
煤层气的开发利用对山西省的能源结构调整和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煤层气的开发可以替代部分传统能源,减少对煤炭和天然气的依赖,从而降低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山西省积极推动煤层气的开发利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5. 总结综上所述,山西省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包括煤炭、铁矿石和煤层气等。
这些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对山西省的经济发展和能源结构调整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然而,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也面临着环境污染和资源消耗等问题,需要加强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措施。
希望山西省能够进一步加大对矿产资源的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2.19•【字号】中办发〔2019〕25号•【施行日期】2020.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19日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办发〔2019〕25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深化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促进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以强化自然资源整体保护、促进自然资源资产集约开发利用、推动自然生态空间系统修复和合理补偿为目标,到2020年年底,基本建立全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初步构建自然资源资产的“权、责、利”关系;到2025年年底,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全面提升我省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和保护力度.二、主要任务(一)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1.落实农村承包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制度,修改山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完善并推广省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继续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考评工作,开展经营权入股、抵押,总结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经验.(省农业农村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2.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继续深入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的有效实现形式. (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2年年底前)3.探索开展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题研究,加快推进建设用地地上、地表和地下分别设立使用权,促进空间合理开发利用.(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4年年底前)4.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依据不同矿种、不同勘查阶段地质工作规律,合理延长探矿权有效期及延续、保留期限.根据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分类设定采矿权有效期及延续期限.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3年年底前)5.开展矿产资源资产使用权相关问题研究,依法明确采矿权抵押权能;研究完善探矿权、采矿权与土地使用权衔接机制.(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3年年底前)6.完善水域滩涂养殖权利体系,依法明确权能,允许流转和抵押.在完成永济市、盐湖区、万荣县、云州区等四个县 (市、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全省11个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完成时限: 2021年年底前)7.理顺水域滩涂养殖的权利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取水权与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采矿权的关系. (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4年年底前)(二)明确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8.待国家明确委托省级和市 (地)级政府代理行使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资源清单和监督管理制度后,研究制定山西省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资源清单和管理办法.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5年年底前)9.建立健全我省统一规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收益管理制度,配合中央调整地方收益分配比例和支出结构,并加大对生态保护修复支持力度.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5年年底前)10.推进农村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确权,依法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明确农村集体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增强对农村集体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管理和经营能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自然资源资产享有合法权益.扎实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扩大试点范围,按期保质完成改革任务,切实做好确权登记颁证收尾工作,确保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到农户手中.开展新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使完成改革的集体经济组织尽快领到“身份证”.(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1年年底前)11.保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自然资源资产、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 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三)开展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12.建立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构建科学、统一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标准体系和质量管理制度,探索建立“黑名单”和退出机制,制定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规范.建立统一权威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信息发XXX共享机制.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13.开展省级层面自然资源资产实物量统计,试编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牵头单位:省统计局,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14.建立自然资源动态监测制度,及时跟踪掌握各类自然资源变化情况.开展自然资源全覆盖动态遥感监测,监测结果用于年度变更调查、年度督察与执法以及各类年度考核等.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15.以第三次国土调查为基础,按照国家部署,适时开展全省自然资源调查和专项调查,掌握重要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分布、权属、保护和开发利用状况,为区域经济发展编制规划、制定政策提供基础数据.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四)加快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16.重点推进自然保护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省直重点国有林区、国有苗圃、湿地、草地、河湖重要生态空间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的目标,清晰界定我省全部国土空间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划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的边界.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4年年底前)17.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三维立体调查登记模式试点.围绕探索解决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中的难点问题,选择典型性、代表性矿区开展试点工作,通过广泛研究和实践总结,推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标准规范与工作机制.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18.建立健全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完善不动产登记数据要求,持续提高增量数据接入质量,推进城镇地区存量登记数据更新汇交;健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不动产登记与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资源等专项调查的信息联动,实现部门信息共享.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2年年底前)(五)强化自然资源整体保护19.编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山西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要求,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高标准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健全规划刚性管控体制,实现自然资源的节约利用和综合高效利用.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20.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按照国家要求,全面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整改工作,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建设;在市县国土空间规划中科学统筹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21.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对国土空间实施统一管控,强化对永久基本农田、各类自然保护地和生态脆弱带等区域的重点保护.(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2.积极预防、及时制止破坏自然资源资产行为,强化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责任,研究建立相关制度机制,加强考核监管,切实维护所有者权益.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3.探索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使履行自然资源资产保护义务的权利主体能够通过市场化机制获得合理补偿.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4.健全自然保护地内自然资源资产特许经营权等制度,构建以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为主体的生态经济体系.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2年年底前)25.鼓励政府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主体,通过租赁、置换、赎买等方式扩大自然生态空间,维护区域生态安全;探索各类自然资源生态空间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吸引多元化主体参与.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6.出台关于建立林长制的意见,到2020年年底初步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林长制,重点强化森林资源保护;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对生态功能重要的公益性自然资源资产,加快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有序开展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和自然保护区“三区变两区”. (牵头单位: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7.依法依规解决自然保护地内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水域滩涂养殖捕捞的权利、特许经营权等合理退出问题.核查清理各级自然保护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内矿业权;认真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要求,开展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和分类处置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六)促进自然资源资产集约开发利用28.深入推进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按要求落实山西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加快出台我省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和草原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方案.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1年年底前)29.认真总结我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经验,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进一步规范、完善和调整与竞争性出让相关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方式,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30.有序放开油气勘查开采市场,完善竞争出让方式和程序,出台我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持续推进我省煤层气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在晋城市开展部分煤层气矿业权审批试点,制定“三气”综合开发试点工作方案.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31.健全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着力改变分割管理、全面开发的状况,实施对流域水资源、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监管.(牵头单位:省水利厅,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32.完善自然资源资产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制度和资产审核制度,建立我省自然资源等级价体系和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完善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标准体系和产业准入政策,将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水平和生态保护要求作为选择使用权人的重要因素并纳入出让合同;完善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体系.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4年年底前)33.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市场规则,出台我省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统筹推进我省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平台和服务体系建设,初步建立自然资源资产市场信用体系,促进自然资源资产流转顺畅、交易安全、利用高效.(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七)推动自然生态空间系统修复和合理补偿34.深化“两山七河一流域”生态修复治理,在太原市、忻州市探索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建立健全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机制;大力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持续推进采煤沉陷区治理和水土流失治理任务,推动汾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 (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35.坚持谁破坏、谁补偿原则,建立健全依法建设占用各类自然生态空间和压覆矿产的占用补偿制度,严格占用条件,提高补偿标准;探索建立基于主体功能区战略实施、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和产权交易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探索建立有偿压覆制度.(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完成时限:2025年年底前)36.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出台相应配套实施办法,落实和完善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生态环境损害由责任人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对责任人灭失的,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按照事权由各级政府组织开展修复工作. (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37.按照谁修复、谁受益原则,通过赋予一定期限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等产权安排,激励社会投资主体从事生态保护修复;研究出台激励社会资本投入历史遗留矿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相关政策措施;编制我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规划.(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八)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监管体系38.建立科学合理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考核评价体系,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落实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责任追究制度,促进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和正确政绩观,认真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责任. (牵头单位:省审计厅,配合单位:省委组织部、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39.建立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制度,接受权力机关监督.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信息公开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利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统一的自然资源数据库,提升监督管理效能.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40.建立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通过检察法律监督,推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强检察机关同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单位的信息共享机制,不得设置壁垒和障碍,营造共促依法行政的良好环境. (牵头单位:省检察院,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41.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督察执法体制,逐步构建符合我省实际的自然资源督察制度体系,加强督察执法队伍建设,严肃查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领域重大违法案件.(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九)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法律体系42.根据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制定完善我省相关实施办法.根据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进程,配合国家开展修订矿产资源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及相关行政法规工作.(省自然资源厅、省司法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43.全面落实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法律制度,构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协同审判机制.适时公布严重侵害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的典型案例.(省法院、省检察院、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44.建立健全协商、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多元化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纠纷解决机制. (省法院、省检察院、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三、保障措施(一)加强党的领导,确保有序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开展,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由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建立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强化省市联动,加强跟踪督办,及时研究解决改革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改革有序推进、落地生效.(二)开展试点探索,总结提炼经验.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相关试点工作,及时跟进制定改革配套政策措施,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积极学习借鉴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地区的先进经验和有益做法,深入开展委托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管理制度和收益分配机制等方面的调查研究.(三)积极宣传引导,营造改革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系统阐述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大力宣传我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取得的重要成果,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06•【字号】晋政办发〔2017〕89号•【施行日期】2017.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8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国土资源部函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发挥《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
《规划》是指导全省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纲领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
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做好衔接。
二、统筹协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资源安全保障为目标,以提升矿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资源开发保护格局,强化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提高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保障能力。
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按照统筹规划、科学开发、合理利用、依法保护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加快矿业绿色转型升级,实现资源开发惠民利民,加快建设创新驱动型、改革引领型、绿色安全型、开放互利型、包容共享型矿业。
三、抓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等工作任务落实。
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统筹协调公益性和商业性地质工作;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新机制,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与结构,加强晋北等9个资源产业基地建设,提升矿业发展水平,稳定资源供应能力;强化大同等51个重点矿区监管,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2.12.09•【字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2002年12月9日)各市(地)、县国土资源局:为加强矿山企业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的监督管理,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山西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监督检查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监督检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矿山企业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的监督管理,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持有采矿许可证的各类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含基建矿)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采矿产资源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矿山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向监督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实行监督检查制度。
矿区范围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局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监督检查工作。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国土资源局或由上级局指定一个下级局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申报表;(二)矿山企业应具备的采矿证件(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煤矿)、营业执照、年检证、矿长资格证)(三)上年度末实测井上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四)本年度块段开采设计书和上年度块段开采考核表;(五)矿产资源补偿费交纳凭证;(六)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基础报表;(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说明。
山西省铝土矿资源开发利用规划(2006-2020)
山西省铝土矿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发文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晋政办发〔2006〕72号发布日期:2006-11-10执行日期:2006-11-10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铝土矿资源开发利用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规划》是规范我省铝土矿资源勘查、开发、铝工业发展布局的重要依据和指导性文件,地方各级各部门必须各尽其责,认真贯彻落实。
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妥善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铝土矿资源,保障我省铝工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切实做好《规划》的实施工作。
氧化铝项目的资源配置,铝土矿资源的勘查、开采项目立项审批,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置,矿山建设用地审批等,必须符合《规划》,统一按照《规划》进行合理布局、开发。
对不符合《规划》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不得通过环评,不得批准设立矿山企业。
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划》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三、依法行政,严格铝土矿资源管理。
地方各级各部门要做好铝土矿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要依法关闭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对私采滥挖、无证开采行为依法给予处罚,严禁变相以开采陶瓷粘土、耐火粘土、山西式铁矿等为借口开采铝土矿,禁止在铝土矿集中区新建高铝耐火粘土矿山,有效保护和利用好我省铝土矿资源。
二00六年十一月十日山西省铝土矿资源开发利用规划(2006-2020年)一、前言(一)规划的目的、任务山西是我国的铝土矿资源大省,探明的保有资源储量占全国的40%以上,居全国之首。
但铝资源的开发及铝工业的发展多年来却比较缓慢,氧化铝、电解铝产能与丰富的铝资源相比,产业结构不尽合理,能力不相匹配。
随着国内氧化铝及铝材产品的需求趋旺,许多优势企业纷纷瞄准山西丰富的铝土矿资源,拟投资铝工业项目的开发。
山西晋东煤炭基地晋城矿区总体规划.pdf
目录
目录
目 录............................................................................................................... I 前 言...............................................................................................................1 1 总 论.............................................................................................................4
3 环境质量现状...............................................................................................28
3.1 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 28 3.2 矿区生态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 30 3.3 区域敏感保护目标调查 ............................................................................................. 34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16•【字号】晋政发[2005]36号•【施行日期】2005.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05]3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山西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近年来,通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懈的治理整顿,我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保持基本稳定。
但是,受利益驱动,一些地区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出现反弹;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地方还较严重;粗放型经营造成资源浪费和生态环境破坏;矿山安全事故频发;矿山布局不合理等问题仍比较突出。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以下简称《通知》),形成健康和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各尽其责,主动配合,广泛发动全社会的力量,集中力量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
全面实现我省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突出重点、立足治本、严格规范,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
进一步完善制度,建立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资源利用率、保障生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构建和谐健康的矿业经济。
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合理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保障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保护地质、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和保护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
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必须具备《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第四条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对全省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矿种,应当纳入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矿山企业应当按规划要求实行规模化开采。
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必须与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和防治地质灾害,防止水土流失工作统一设计,同步实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保障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
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六条省、地(市)、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
省、地(市)、县(市、区)有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第七条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矿产资源勘查的审批登记和勘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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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2000年到2010年,是我省实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重要时期,也是进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时期。
矿业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基础产业,在我省经济生活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
为全面贯彻中央关于人口、资源、环境的基本国策,进一步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和《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十分珍惜、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2000年-2010年山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编制《总体规划》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中央关于人口、资源、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国土资源的总原则及“资源开发和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总方针;从国情、省情、矿情出发,以矿业结构调整为主线,努力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经济效益、资源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以市场为导向,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与保护,促进全省矿业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总体规划》以1999年为基期,2005年为规划期,展望到2010年。
《总体规划》的适用范围为山西省所辖行政区域。
第二章矿产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的形势一、经济和社会发展概况山西位于黄土高原东部、黄河中游,是中华民族发祥地之一。
土地面积15.63万平方公里,森林面积3.4万平方公里,人口3204万。
境内蕴藏有丰富的矿产资源,矿业开发历史悠久,是我国目前最为重要的能源重化工基地。
近二十年来,每年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煤炭产量支援全国二十多个省(直辖市)的经济建设,并出口到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
除煤炭外,山西的钢铁、氧化铝、芒硝、耐火粘土、铜、镁、硫铁矿、电石、石膏等矿产品及其冶炼加工制品也长期供应华北、西北、东北、华东等省市,有些还出口到欧亚等国家、地区。
山西旅游资源也十分丰富,有许多壮美的自然景观,并存有古代、近代历史文物五百多处,其数量之多、历史文化价值之高居全国之首。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山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
但是横向比较,在全国的位次还比较落后,1985年、1990年、1996年、1999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在全国的排位分别是第12位、第16位、第17位、第20位。
1999年全省人均GDP为4727元,相当于全国人均GDP的72.3%,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42.61元,为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4.2%。
山西经济滞后的重要原因是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不适应迅速建立和完善起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经济发展高度依赖重工业,而占到重工业产值78.3%的采掘业和原料工业生产方式粗放、产品初级化,使得经济运行的整体质量和效益偏低,在市场经济竞争中处于越来越不利的地位。
为了加快发展,近几年山西以培育一增三优(新的经济增长点,优势产业、优势企业、优势产品)为主攻方向,以发展潜力产品为切入点的经济结构调整已迈出坚实步伐,并取得可喜进展。
按照“加强第一产业、优化第二产业、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产业结构调整战略,省人大九届四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十五”期间要全面实施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工程,即围绕增加品种、改善质量、节能降耗、减少污染和提高附加值,集中力量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
在煤炭、冶金、化工、机械、建材等行业有重点、分层次地改造一批骨干企业,提高其工艺水平和装备水平。
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工程的实施,必将对矿业结构的调整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现状(一)山西省矿产资源的基本特点及优势截至1999年底,全省已发现矿产118种,其中有探明资源储量的矿产62种,矿产储量总潜在价值13.6万亿元,居全国第二位。
与全国同类矿产相比,保有储量居全国前十位的矿产有33种,其中煤、铝土矿、镓、耐火粘土、沸石等矿产居全国首位。
我省矿产资源具有下列特点。
1.沉积矿产分布广泛。
煤、铝土矿、耐火粘土、石灰岩、白云岩等沉积矿产分布十分广泛,其中2000米以上的含煤面积达5.4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34.6%,煤和铝土矿资源储量巨大,占全国总量的1/4左右。
2.重要矿产相对集中。
占全省90%以上的铁矿资源储量分布在五台山区和吕梁山区;石膏均分布在北纬38°以南的太原--襄汾和潞城一带;占全省95%以上的铜矿储量集中分布在中条山区;芒硝、镁盐和盐矿全部分布在运城盐湖;锰、石墨、银、膨润土、沸石、珍珠岩等矿产分布在晋北阳高、灵丘、大同、浑源一带。
3.矿石贫矿多富矿少。
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的一些矿产资源,富矿少贫矿多,如铁矿中富矿资源储量仅占6.44%,富铜矿占13.86%,铝土矿为一水硬铝石类型,高铝硅比的只占12.89%,石膏、硫铁矿没有Ⅰ级品矿石等。
4.共伴生矿多。
以铝土矿为主的本溪组含矿岩系中,伴生有铌、钪、镓等稀有、稀土金属,并与耐火粘土、铁矾土、山西式铁矿共生;在含煤地层中共生有煤层气、硫铁矿、高岭岩、软质粘土;许多内生矿床中常伴有多种组份并可综合回收利用。
5.地质条件简单,开采条件较好。
许多重要矿床地质构造和水文地质条件较简单,矿体多为层状、似层状,规模较大。
许多非金属矿床适宜露天开采。
全省探明资源储量的矿产中,具有资源优势并在国民经济、工农业生产和外贸出口方面占有重要地位的矿产为煤、煤层气、铝土矿、铁矿、铜矿、耐火粘土、水泥用灰岩、电石用灰岩、熔剂用灰岩、芒硝、金红石、石膏、硫铁矿等。
此外,锰、银、金、石墨、膨润土、高岭土(岩)、石英岩(优质硅石)、含钾岩石、白云岩(炼镁用)、花岗岩、沸石等矿产也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
(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及勘查概况山西境内最早的地质矿产工作始于1862年,而较系统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及勘查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
全省基础性的地质调查工作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开始,先后开展了区域地质调查、航空磁测、区域化探、区域重力、区域水文地质调查及环境地质调查(详见附表10)。
矿产资源勘查自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开始,经过半个世纪的努力,全省共发现有探明资源储量的矿产地1353处。
主要矿产的地质勘查控制程度较高,其中达勘探(精查)程度比例较高的矿种是煤、水泥用灰岩、银矿、熔剂用灰岩、金矿;达详查程度比例较高的矿种是硫铁矿、铁矿、耐火粘土、铜矿、铝土矿;非金属矿产的勘查程度相对较低。
当前一些有市场需求,有资源潜力的矿产如方解石、优质花岗岩、优质塑性粘土、长石、石英岩(优质硅石)、白云岩(炼镁用)等的勘查程度很低(见附表4)。
矿产勘查的控制深度,煤矿一般600-700米;铁、铜、金、银、锰等内生金属矿产多为300-400米;部分沉积变质铁矿床为500-600米;非金属矿产一般在100-200米。
为解决山西工农业生产及人民生活用水,中央和地方投入近30万米的钻探工作量进行地下水勘查,提交了近1000份地下水勘探评价和研究报告。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截至1999年底,全省已开发利用矿产67种(见附表4),已生产在建各类矿山10323个(其中国有矿山739个),从事采矿人员约百万人。
全省95%的一次能源、80%以上的工业原材料、70%的工农业用水和城乡居民用水来自矿产资源。
矿业及与之相关的加工制品业在我省国民经济中占据极其重要的位置,1999年全省矿业总产值248.76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1506.7亿元的16.5%,矿业及相关制品业总产值610.69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0.5%;矿产品进出口贸易总额41662万美元,占全省进出口贸易总额128739万美元的33.1%,其中进口3445万美元,出口38216.7万美元。
煤炭是山西最重要的支柱产业。
1999年底,全省办理采矿登记的各类煤矿共5831个,产原煤24894万吨。
其中,年产300万吨及以上的特大型煤矿产量占25.5%,年产240-120万吨的大型煤矿产量占15.7%,年产9万吨以下的小矿为43.2%。
全省有洗煤厂53处,洗选能力10193万吨/年,1999年入洗原煤6666.2万吨,入洗率26.8%。
1999年外运煤炭17898万吨,占当年产量的71.9%,流向全国22个省(市、自治区),其中出口1994万吨,为当年全国煤炭出口量的53.3%。
冶金工业是山西的重要产业。
1999年金属矿产采掘及冶炼业产品总产值253.13亿元,占工业总产值的23.08%。
全省铁矿企业485个,铁矿石产量3376.68万吨,为全国铁矿石产量的15.4%,生铁产量1454.36万吨,为全国总产量的11.6%,铁矿石及生铁产量的三分之二以上来自乡镇及个体小矿山;钢产量452.34万吨。
近年来,每年大约有半数以上的钢铁销往外省。
1999年外销钢200万吨,铁954万吨,主要销往河北、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等26个省(直辖市、自治区)。
山西铝工业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期发展起来的,1999年全省铝土矿产量约200万吨(其中山西铝厂78.23万吨)、氧化铝产量114.3万吨、电解铝15.4万吨。
氧化铝主要销往青海、内蒙等地。
骨干企业山西铝厂采矿能力240万吨/年,氧化铝生产能力120万吨/年,是我国最大的氧化铝厂。
1999年全省铜矿石产量573.5万吨(含量铜3.34万吨),占全国铜矿石产量的11.74%,其中中条山有色公司产量570.9万吨。
中条山有色公司是我国六大铜业基地之一,下属三个矿山自六十年代初相继投产,现有采矿能力580万吨/年,选矿能力580万吨/年,粗铜冶炼能力6.5万吨/年,1999年粗铜产量2.95万吨,其中1.54万吨销往省外。
经过几十年的开发,中条山有色公司查明的富矿已经很少,部分矿山衰老待闭坑。
目前主要依靠铜矿峪矿山生产,因矿石品位低、采矿难度大,长期处于亏损状态。
随着钢铁工业、化学工业和建材工业的发展,山西也建设起一批非金属骨干矿山和生产基地。
如太原和灵石的石膏生产基地,在运城的我国最大的以芒硝为主的化工生产基地,在太原、大同和潞城的石灰岩矿山和水泥生产基地,在阳泉的全国著名的耐火材料生产基地和硫铁矿生产基地;左云县的可塑性粘土是供应全国电瓷原料的四大生产基地之一。
1999年底,全省共有非金属矿山企业3869个,其中国有企业、大中型企业和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企业32个;1999年全省非金属矿石产量8621.94万吨、产值1 9.1亿元,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非金属矿产品(含制品)14种,金额6149.3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