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总师办征求意见稿--技术规定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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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版)
计划修改和新增的条款
2.2建设用地控制
2.2.12 【指标精度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审中,容积率、户均机非停车数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项目总平面图中,容积率、户均机非停车数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其余技术指标如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用地兼容比例、地块面积、建筑面积、退道路红线距离、地下开发层数、地下空间建设深度、地下建筑面积等指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审中精确到个位,在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项目总平面图中,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新增条款)
2.2.13【建筑分类】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中,各类建筑与设施的分类和用途范围按照表2.2.13执行。(参考《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建筑与设施用途分类表表2.2.13
2.3用地兼容性(新增小节)
2.3.1【基本原则】用地兼容应符合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和景观协调等原则。
2.3.2【适用范围】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管理。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生态保护规划等对用地兼容性有明确要求的,按其规划要求执行。
2.3.3【调整程序】用地兼容性质和兼容比例属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一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或取消。确需对用地兼容性质或兼容比例进行调整的项目,应按法定程序对地块所属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
2.3.4【兼容比例】在地块主体规划用地性质上,混合其他单种或其他两种及以上性质用地的用地规模比例不得超过45%。兼容比例应按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为居住人口配建的托幼、卫生、养老、体育、文化和便民店等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居住建筑面积规模。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用地兼容性质但未明确兼容比例的项目,其兼容比例上限小于30%。
2.3.5【指标设定】兼容比例用大写字母J代表,采用区间值进行控制,上限值与下限值相差不应超过五个百分点。(例如,商业用地兼容商务用地,兼容比例:25%<J<30%。)规划地块内的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均按兼容比例上限进行配建,但当二类居住用地兼容其他性质用地时,按照兼容比例下限进行各项公共服务设施配建。(例如,二类居住用地兼容商业用地20%<J<25%,兼容商务用地15%<J<20%,其各项公共服务设施按照二类居住用地65%、商业用地20%、商务用地15%的情况进行配建。)
2.3.6【常用兼容性】在城市规划编制中,当土地使用功能需要规划兼容性时,可参照表2.3.6执行。确属功能需要的其他用地兼容情况,必须经市规划局研究同意。
常用兼容性指引表2.3.6
3.3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3.4 【教育设施环境要求】中小学校、幼儿园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与铁路路轨的距离不应小于300 m,与高速路、地上轨道交通线或城市主干道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距离不足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新增)托儿所、幼儿园建设基地不宜同时临两条及以上城市道路设置。中小学校建设应远离殡仪馆、医院的太平间、传染病医院等建筑。与易燃易爆场所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有关规定。
3.3.21【机动车停车配建】住宅建筑机动车停车应按照一户不少于一个泊位的标准配建,套内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30㎡的户型应按照一户不少于两个泊位的标准配建;公租房应按照每户0.5个泊位进行配建。
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严格限制地面停放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占泊位总数的比例不宜(改为:应)大于10%。(新增)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居住类建筑其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得超过停车位总数的70%。采用二层升降式或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停车设施,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3.8m。居住区配
套商业设施配建停车场应单独设置,独立使用。各类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应符合附录A附表2的规定。
3.3.22 【非机动车停车配建】为方便居民存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宜在组团入口处、组团内或靠近组团设置非机动车存车处。(新增)居住建筑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应采用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就近设置在建筑物出入口附近,且地面停车位规模不应小于总规模的50%。当高层居住社区人均居住用地小于8 ㎡ /人时,不应小于总规模的40%。商品房按1.5辆/户配置,保障性住房按2辆/户配置。
各类建筑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应符合附录A附表3的规定,按照地上1.3㎡/ 辆,地下1.6㎡/ 辆进行面积核算。
3.3.26 【户数折算】标准层套型建筑面积不大于45㎡的一居室户按套型建筑面积90㎡折算规划人口和规划户数,再进行教育、医疗、绿地、停车配建等相关指标计算。一居室户是指只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配有厨房、卫生间的住宅单位。标准层套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标准层套型公摊面积。(修改)同步取消
4.6绿地中4.6.7 【户数折算】
3.4 实施导则
3.4.1 【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实施导则】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宜(改为:应)采用“居住区服务中心(包括6项)”+“独立设置(6项)”即“6+6”方式适当集中(少数设施除外),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保证规划范围内居民步行500~700m(15
分钟)能到达。
居住区服务中心总用地面积不应小于6000㎡,宜(改为:应)以综合楼方式集中布置以下6项设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托老所、社区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文化活动中心和综合健身馆,具体布局方式参照居住区服务中心联建示意图。居住区服务中心应进行无障碍设计。独立占地的6项公配设施为:居住区综合运动场、派出所、公交首末站、居住区商业中心、菜市场以及中学。各项公配设施应按照附录A附表2、附表3配建(非)机动车场(库)。
3.4.2 【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实施导则】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宜(改为:应)采用“小区服务中心(包括7项)”+“独立设置(4项)”即“7+4”方式适当集中(少数设施除外),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保证规划范围内居民步行200~300m(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