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总师办征求意见稿--技术规定09.12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摘要)郑州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二条在城乡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城乡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进行建设项目的选址。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区内选址定点。
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求,又无有效措施的地区安排新建、迁建项目。
第六条在城乡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七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2、建设项目与城乡规划布局的衔接与协调;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第八条自建设单位申请选址之日起,经审查符合城乡规划的,在三十日内办理完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予以书面答复。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进行科学论证后,各相关部门应给予支持,确保规划选址方案落实。
郑州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市政工程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整治江河湖渠、改变地形地貌等活动。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建设用地第四条郑州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一)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
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郑州市城市规划局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五章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第六章临时建筑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第八章附则附录1 制订依据附录2 名词解释附录3 计算规则附录4 离界距离图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筑工程。
农村个人建房以及城市旧城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各项建筑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五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第六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涉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等控制指标的应当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
第七条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内容及要求(一)、建筑总平面规划设计一般应有以下内容:1、总平面规划图:⑴周围道路名称、规划红线;⑵用地界线;⑶相邻用地建设情况;⑷新建建筑的名称、编号、外轮廓尺寸、形状、层数以及高度;⑸建筑与道路、河道、高压走廊、用地界线及周边现状建筑的位置关系和定位坐标;⑹停车场、广场、绿地位置及数量;⑺配套设施、辅助用房及构筑物的布局;⑻建筑物的室外地坪标高;⑼出入口位置及交通流线组织;⑽技术经济指标;⑾拟拆迁建筑的名称、位置、层数、外轮廓尺寸;⑿比例(1:500或1:1000);⒀指北针。
2、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鸟瞰图、夜景照明效果图)或模型;3、日照影响分析报告;4、交通影响分析报告;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6、竖向规划设计;7、文字说明;8、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资质章以及注册师章。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总师办征求意见稿--技术规定09.12
第一部分:《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版)计划修改和新增的条款2.2建设用地控制2.2.12 【指标精度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审中,容积率、户均机非停车数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项目总平面图中,容积率、户均机非停车数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其余技术指标如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用地兼容比例、地块面积、建筑面积、退道路红线距离、地下开发层数、地下空间建设深度、地下建筑面积等指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审中精确到个位,在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项目总平面图中,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新增条款)2.2.13【建筑分类】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中,各类建筑与设施的分类和用途范围按照表2.2.13执行。
(参考《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建筑与设施用途分类表表2.2.132.3用地兼容性(新增小节)2.3.1【基本原则】用地兼容应符合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和景观协调等原则。
2.3.2【适用范围】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管理。
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生态保护规划等对用地兼容性有明确要求的,按其规划要求执行。
2.3.3【调整程序】用地兼容性质和兼容比例属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一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或取消。
确需对用地兼容性质或兼容比例进行调整的项目,应按法定程序对地块所属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
2.3.4【兼容比例】在地块主体规划用地性质上,混合其他单种或其他两种及以上性质用地的用地规模比例不得超过45%。
兼容比例应按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
为居住人口配建的托幼、卫生、养老、体育、文化和便民店等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居住建筑面积规模。
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用地兼容性质但未明确兼容比例的项目,其兼容比例上限小于30%。
2.3.5【指标设定】兼容比例用大写字母J代表,采用区间值进行控制,上限值与下限值相差不应超过五个百分点。
郑州建筑规划处技术规定
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1第一节建筑规划设计.............................................1 第二节建筑间距.................................................2 第三节建筑物退让...............................................5 第四节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7 第五节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8附录..............................................................10郑州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深入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推进郑州市城市规划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郑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工程和建设活动,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中所确定的区域;本规定所称的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市政工程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工程,以及整治江河湖渠、改变地形地貌等建设活动。
第二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建筑规划设计第四条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正文:---------------------------------------------------------------------------------------------------------------------------------------------------- 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1988年4月23日郑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88年10月15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第三章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第四章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第五章建设工程的审批与监督检查第六章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工程或其他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包括:(一)市属各区所辖范围;(二)建制镇的规划发展区;(三)铁路及市级以上(含市级)公路的两侧各三十米以内的地带;(四)上述区域外的工矿区、风景名胜区(点)、文物保护区、飞机场及其控制区和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系指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房屋建筑、防空设施、市政设施、公共设施、各类管线、园林绿地等建(构)筑物工程和沙、石、土、矿藏的开采,水源井的开挖,河湖水系的治理,行道树的种植等工程。
第五条城市规划必须贯彻下列原则:(一)控制市区发展规模,积极发展卫星城镇,严格控制市区人口的机械增长,促进人口的合理分XXX 生产力的合理布局。
(二)合理地、科学地安排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尽量利用荒地、劣地。
(三)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先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提高城市建设的综合效益。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2016)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2016)【发文字号】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10号【发布部门】郑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12.11【实施日期】201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号)《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5年10月22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11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12月11日郑州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2015年10月22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对《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除第二条第四款。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内容为:“设立规划委员会,负责研究、审议全市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按照法定审批权限报审批机关审批。
“规划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等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将第一款中的“建成区”修改为“建设用地”。
将第二款中的“建成区”修改为“建设用地”。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内容为:“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城市整体风貌特色、空间景观结构、公共空间系统、实施运作机制等内容,组织编制城市设计。
“编制城市设计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召开论证会,并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内容为:“城市总体规划层次的城市设计方案应当制作城市设计导则,详细规划层次的城市设计方案应当制作城市设计图则。
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郑州市政府
•【公布日期】2015.05.06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了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加快推进郑州都市区建设,按照2015年度地方立法计划,市规划局起草并向市政府呈报了《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
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根据《立法法》、《郑州市制定政府规章和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8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5年5月14日前通过下列方式反馈至市政府法制办。
传真:0371-67446680
电子信箱:**************************
通讯地址:郑州市中原西路233号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编:450006
2015年5月6日。
技术管理规定汇报0519
规模 (m2/处) 处 项目 名称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服务 规模 (万 人) 配置级别 用地面 积,配 置规定 居住 区 居住 小区 居住 组团 备注
序 号
11
综合 体育 活动 中心
-
12000 ~ 18000
4~6
居住区 级体设 施的人 均面积 不应低 于 0.3m2
●
宜配置户外健身场地(包括室 外器械场地、慢跑道等)、排球 场、篮球场、网球场、羽毛球场 以及儿童活动场所等
5
36 班
-
48 班
-
24000 (新)
2.5 ~3
小学宜设24 班、30班或36 班,每班 45 生 小学应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布置,服 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在不足1万人 的独立地区宜设置18班小学 小学的设置应避免学生上学穿越城 市干道和铁路,不宜与商场、市场、 公共娱乐场所及医院太平间等场所毗 邻 小学的运动场与邻近住宅宜保留一 定的间隔。学校运动场地应设200m标 准环形跑道(其中含不小于60m的直跑 道),风雨操场1座,至少设2~3个篮 球场,2个排球场(兼羽毛球场),以 及100~200 m2器械场地。18班学校可 适当减少球场数 18班和24班学校用地应保证至少有 一个边长不小于55m ,30班和36班学 校用地应保证至少有一个边长不小于 65m
郑州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郑州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郑州市城市规划局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用地规划控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一)、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1、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2、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3、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4、第四类居住用地(R4),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2、商业金融业用(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3、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设施用地;4、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5、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7、文物古迹用地(C7),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8、其他公共设施用地(C9),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郑州市城市规划局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五章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第六章临时建筑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第八章附则附录1 制订依据附录2 名词解释附录3 计算规则附录4 离界距离图示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筑工程。
农村个人建房以及城市旧城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各项建筑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五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第六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涉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等控制指标的应当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
第七条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内容及要求(一)、建筑总平面规划设计一般应有以下内容: 1、总平面规划图:⑴周围道路名称、规划红线;⑵用地界线;⑶相邻用地建设情况;⑷新建建筑的名称、编号、外轮廓尺寸、形状、层数以及高度;⑸建筑与道路、河道、高压走廊、用地界线及周边现状建筑的位置关系和定位坐标;⑹停车场、广场、绿地位置及数量;⑺配套设施、辅助用房及构筑物的布局;⑻建筑物的室外地坪标高;⑼出入口位置及交通流线组织;⑽技术经济指标;⑾拟拆迁建筑的名称、位置、层数、外轮廓尺寸;⑿比例(1:500或1:1000);⒀指北针。
2、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鸟瞰图、夜景照明效果图)或模型;3、日照影响分析报告;4、交通影响分析报告;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6、竖向规划设计;7、文字说明;8、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资质章以及注册师章。
郑州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郑州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郑州市城市规划局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第一条为标准工程管线建设,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方法?、?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工程管线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工程管线是指地上或地下的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电力、热力、电信、照明、交通信号等市政公用工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油料、化工、排灰等工业生产专用工程管线。
第四条各项工程管线的规划,应根据城市建设和改造的开展需要,在城市根底设施各专业系统专项规划的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的原那么,做到与城市道路的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
第五条工程管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及有关标准、规定,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和高程系统。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工程管线应当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并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各管线单位应充分考虑道路两侧管线用户及道路交叉口支管预留,同步建设。
新建桥梁应根据管线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七条电力、热力、燃气、电信等管线应由各专业管线单位编制专项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统筹安排,分期实施。
经批准后的专项规划,无特殊情况,不应更改。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予办理管线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特殊情况确需办理的,须经市或区人民政府同意。
第九条在技术和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现有道路上应采取顶管等先进的施工工艺,积极推广综合管沟的使用。
以下地段的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沟敷设:〔一〕、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路以及地下铁道、立体交叉口等大型工程;〔二〕、重要城市广场及道路交叉口;〔三〕、道路与铁路、河流的相交处;〔四〕、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物下;〔五〕、不允许挖掘路面的路段。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21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21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21年10月29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批准 2021年12月24日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上街区、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郑州市市区规划区,包括行政辖区内的中原区、金水区、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及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二)注重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三)妥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四)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科学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五)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各类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等应当统一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度: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中所使用的词语和术语,除非另有规定,应当按照下列含义解释:1. 城市规划:指对城市区域进行合理分区,确定城市布局、空间组织、用地结构、交通组织等基本方针,并编制相应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活动。
2. 城市规划管理:指城市规划的审核、批准、备案、监督检查、评估和调整等各项管理工作的活动。
3. 规划设计单位:是按照规定取得与规划编制、设计相适应的资质,经过核准后从事城市规划设计活动的单位。
4. 规划编制单位:是按照规定取得与规划编制相适应的资质,经过核准后从事城市规划编制活动的单位。
5. 规划咨询、评估单位:是按照规定取得与城市规划编制、设计相适应的资质,经过核准后从事城市规划咨询、评估等活动的单位。
6. 用地规划许可证:指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由有权机关签发的用地规划文件,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批准文书。
第四条城市规划编制的依据城市规划应当遵循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以及纲要、计划和相关政策规定。
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第五条编制程序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规定,经过调查研究、论证、编制、评估、审批和公告等程序,做到科学合理、民主参与、透明公开、普遍咨询、认真考虑意见,并在合法合规、高效便捷、管理有序的前提下组织实施。
第六条规划内容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空间结构、功能布局、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设施、环境保护等内容。
1、空间结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功能分区、区域组团和城市开发边界,划分空间格局,科学配置城市各类功能区,指导城市的建设和发展。
(1)城市功能分区城市功能分区划分是依据城市不同的用途和功能,将城市按照土地利用性质分为若干区域,指导城市用地合理布局。
城市功能分区包括居住区、商业服务区、工业区、文化教育区、公用事业设施区、生态保护区等。
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
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郑州市城市规划局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五章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第六章临时建筑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第八章附则附录1 制订依据附录2 名词解释附录3 计算规则附录4 离界距离图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筑工程。
农村个人建房以及城市旧城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各项建筑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五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第六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涉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等控制指标的应当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
第七条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内容及要求(一)、建筑总平面规划设计一般应有以下内容:1、总平面规划图:⑴周围道路名称、规划红线;⑵用地界线;⑶相邻用地建设情况;⑷新建建筑的名称、编号、外轮廓尺寸、形状、层数以及高度;⑸建筑与道路、河道、高压走廊、用地界线及周边现状建筑的位置关系和定位坐标;⑹停车场、广场、绿地位置及数量;⑺配套设施、辅助用房及构筑物的布局;⑻建筑物的室外地坪标高;⑼出入口位置及交通流线组织;⑽技术经济指标;⑾拟拆迁建筑的名称、位置、层数、外轮廓尺寸;⑿比例(1:500或1:1000);⒀指北针。
2、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鸟瞰图、夜景照明效果图)或模型;3、日照影响分析报告;4、交通影响分析报告;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6、竖向规划设计;7、文字说明;8、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资质章以及注册师章。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完整新版)
用地面积下限值(m2)
3000
2000
3000
2.2.12 【城市净空保护】凡在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新建或改建建
(构)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相关保护管理要求。
2.2.13 【规划用地限高】文物保护单位、发射塔、气象站、雷达站、
微波通道等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设施,其附近规划用地内建筑高度、
附件 1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稿)
郑州市城乡规划局 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
目录
1 总 则…………………………………………………………………… 2 建设用地…………………………………………………………………
2.1 用地分类………………………………………………………… 2.2 建设用地控制…………………………………………………… 3 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1 分类分级………………………………………………………… 3.2 市、区两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4 实施导则………………………………………………………… 4 建设工程………………………………………………………………… 4.1 建筑规划设计…………………………………………………… 4.2 建筑间距………………………………………………………… 4.3 建筑物退让……………………………………………………… 4.4 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 4.5 容积率指标计算………………………………………………… 4.6 绿地……………………………………………………………… 4.7 商业设施控制…………………………………………………… 5 交通工程…………………………………………………………………… 5.1 城市道路………………………………………………………… 5.2 道路交叉口………………………………………………………… 5.3 停车场……………………………………………………………… 5.4 城市公共交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部分:《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版)计划修改和新增的条款2.2建设用地控制2.2.12 【指标精度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审中,容积率、户均机非停车数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项目总平面图中,容积率、户均机非停车数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其余技术指标如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用地兼容比例、地块面积、建筑面积、退道路红线距离、地下开发层数、地下空间建设深度、地下建筑面积等指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审中精确到个位,在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项目总平面图中,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新增条款)2.2.13【建筑分类】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中,各类建筑与设施的分类和用途范围按照表2.2.13执行。
(参考《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建筑与设施用途分类表表2.2.132.3用地兼容性(新增小节)2.3.1【基本原则】用地兼容应符合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和景观协调等原则。
2.3.2【适用范围】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管理。
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生态保护规划等对用地兼容性有明确要求的,按其规划要求执行。
2.3.3【调整程序】用地兼容性质和兼容比例属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一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或取消。
确需对用地兼容性质或兼容比例进行调整的项目,应按法定程序对地块所属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
2.3.4【兼容比例】在地块主体规划用地性质上,混合其他单种或其他两种及以上性质用地的用地规模比例不得超过45%。
兼容比例应按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
为居住人口配建的托幼、卫生、养老、体育、文化和便民店等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居住建筑面积规模。
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用地兼容性质但未明确兼容比例的项目,其兼容比例上限小于30%。
2.3.5【指标设定】兼容比例用大写字母J代表,采用区间值进行控制,上限值与下限值相差不应超过五个百分点。
(例如,商业用地兼容商务用地,兼容比例:25%<J<30%。
)规划地块内的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均按兼容比例上限进行配建,但当二类居住用地兼容其他性质用地时,按照兼容比例下限进行各项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例如,二类居住用地兼容商业用地20%<J<25%,兼容商务用地15%<J<20%,其各项公共服务设施按照二类居住用地65%、商业用地20%、商务用地15%的情况进行配建。
)2.3.6【常用兼容性】在城市规划编制中,当土地使用功能需要规划兼容性时,可参照表2.3.6执行。
确属功能需要的其他用地兼容情况,必须经市规划局研究同意。
常用兼容性指引表2.3.63.3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3.3.4 【教育设施环境要求】中小学校、幼儿园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与铁路路轨的距离不应小于300 m,与高速路、地上轨道交通线或城市主干道的距离不应小于80m。
当距离不足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新增)托儿所、幼儿园建设基地不宜同时临两条及以上城市道路设置。
中小学校建设应远离殡仪馆、医院的太平间、传染病医院等建筑。
与易燃易爆场所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有关规定。
3.3.21【机动车停车配建】住宅建筑机动车停车应按照一户不少于一个泊位的标准配建,套内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30㎡的户型应按照一户不少于两个泊位的标准配建;公租房应按照每户0.5个泊位进行配建。
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严格限制地面停放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占泊位总数的比例不宜(改为:应)大于10%。
(新增)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居住类建筑其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得超过停车位总数的70%。
采用二层升降式或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停车设施,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3.8m。
居住区配套商业设施配建停车场应单独设置,独立使用。
各类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应符合附录A附表2的规定。
3.3.22 【非机动车停车配建】为方便居民存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宜在组团入口处、组团内或靠近组团设置非机动车存车处。
(新增)居住建筑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应采用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就近设置在建筑物出入口附近,且地面停车位规模不应小于总规模的50%。
当高层居住社区人均居住用地小于8 ㎡ /人时,不应小于总规模的40%。
商品房按1.5辆/户配置,保障性住房按2辆/户配置。
各类建筑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应符合附录A附表3的规定,按照地上1.3㎡/ 辆,地下1.6㎡/ 辆进行面积核算。
3.3.26 【户数折算】标准层套型建筑面积不大于45㎡的一居室户按套型建筑面积90㎡折算规划人口和规划户数,再进行教育、医疗、绿地、停车配建等相关指标计算。
一居室户是指只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配有厨房、卫生间的住宅单位。
标准层套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标准层套型公摊面积。
(修改)同步取消4.6绿地中4.6.7 【户数折算】3.4 实施导则3.4.1 【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实施导则】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宜(改为:应)采用“居住区服务中心(包括6项)”+“独立设置(6项)”即“6+6”方式适当集中(少数设施除外),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保证规划范围内居民步行500~700m(15分钟)能到达。
居住区服务中心总用地面积不应小于6000㎡,宜(改为:应)以综合楼方式集中布置以下6项设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托老所、社区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文化活动中心和综合健身馆,具体布局方式参照居住区服务中心联建示意图。
居住区服务中心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独立占地的6项公配设施为:居住区综合运动场、派出所、公交首末站、居住区商业中心、菜市场以及中学。
各项公配设施应按照附录A附表2、附表3配建(非)机动车场(库)。
3.4.2 【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实施导则】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宜(改为:应)采用“小区服务中心(包括7项)”+“独立设置(4项)”即“7+4”方式适当集中(少数设施除外),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保证规划范围内居民步行200~300m(10分钟)能到达。
小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应小于4000㎡,应以综合楼的方式集中布置以下7项设施:便民店、托老所、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站、居委会、治安联防站、社区服务站,具体布局方式参照小区服务中心联建示意图,小区服务中心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独立占地的4项公配设施项目为:小区体育活动场、菜市场、小学、幼儿园。
各项公配设施应按照附录A附表2、附表3配建(非)机动车场(库)。
4.1建筑规划设计新增条款4.1.4【担架电梯】7层及7层以上或住户入户口层楼面距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米以上的新建住宅,每个住宅单元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12层至18层的新建住宅,鼓励每个住宅单元设置两台以上的电梯,其中1台应是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如每个住宅单元设置1台电梯时,应设置1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19层及19层以上的住宅,每个住宅单元应设置不少于2台以上的电梯,其中1台应是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一)可容纳担架电梯轿厢尺寸应符合《郑州市住宅可容纳担架电梯设计导则》2.2.2条要求:可容纳担架电梯应优先选用2100㎜(深)×1100㎜(宽)的轿厢。
受条件限制时,可选用1500㎜(深)×1600㎜(宽)的轿厢。
(二)可容纳担架电梯的井道尺寸应满足《郑州市住宅可容纳担架电梯设计导则》2.2.3条要求:1. 选用2100㎜(深)×1100㎜(宽)轿厢时,其井道尺寸不应小于2600㎜(深)×1800㎜(宽)。
2. 选用1500㎜(深)×1600㎜(宽)轿厢时,其井道尺寸不应小于2200㎜(深)×2200㎜(宽)。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充分考虑和结合使用者的需求,在满足相关规范和要求的基础上,不再办理规划手续。
(参照2015年8月13日市政府联批会[2015]第71号纪要内容,涉及我局管理职责以及容积率、配套费管理的相关问题)·4.2.3【住宅间距控制】(完善)(一)多、低层住宅控制间距1.多、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1)主朝向为南北向,南侧为多层时,控制间距不应少于20m。
(2)主朝向为东西向时,应按卫生间距20m的要求控制。
2.多、低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1)山墙开窗时,控制间距不应少于13m;山墙不开窗时,控制间距不应少于10m,同时应保证消防、管线敷设等要求。
(2)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建筑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13m;大于13m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
上述两个条款改为:(1)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3m且开窗时,控制间距不应少于13m;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3m且不开窗时,控制间距不应少于10m,同时应保证消防、管线敷设等要求。
(2)山墙宽度大于13m的,无论是否开窗,控制间距不应小于18m。
3.多、低层住宅建筑并列布置的间距(1)山墙不开设窗户的,最小控制间距多层为6m,低层为4.5m。
改为:(1)山墙不开设窗户或单侧建筑山墙开窗的,最小控制间距多层为6m,低层为4.5m。
(2)山墙开有居室窗的,其山墙间距应适当加大。
改为:(2)双侧建筑山墙均开窗的,无论多、低层,最小控制宽度为13m。
(3)多、低层点式住宅次要朝向开有居室窗时,其间距应按不小于13m(改为:不小于18m)控制。
(三)高层住宅与高、多、低层住宅的控制间距1.高层塔式住宅与高层塔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控制间距不宜小于表4.2.3.1所列要求:高层塔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控制间距表4.2.3.12.高层板式住宅与高层板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控制间距不宜小于表4.2.3.2所列要求:高层板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控制间距表4.2.3.23.高层板式住宅与高层板式住宅垂直布置时,控制间距不宜小于表4.2.3.3所列要求:高层板式住宅垂直布置时控制间距表4.2.3.3垂直布置的高层住宅山墙宽度应小于等于16m,大于16m时其间距按平行间距要求控制。
4.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并列布置时,控制间距不宜小于表4.2.3.4所列要求: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并列布置时控制间距表4.2.3.45.高层住宅与多、低层平行布置(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新建高层住宅位于南侧时,除应满足相关退界及日照要求外,北侧相邻现状建筑退地界满足相关规定时,建筑物间距应符合表4.2.3.1和表4.2.3.2规定;北侧相邻现状建筑退地界不满足相关规定时,在满足日照标准的前提下,新建建筑间距可适当减少。
(2)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新建高层住宅位于北侧时,应以满足建筑退界和日照要求为基础控制建筑物的间距,(新增内容)且最小控制间距不得小于20m。
6.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不得小于表4.2.3.5所列要求。
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表4.2.3.5(不变)7.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并列布置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3m 并同时满足消防要求,山墙有卧(居)室窗户的应适当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