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 范 例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 范 例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 范 例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

会议主持人:

出席委员:

案件汇报人:

记录人:

讨论案件:

记录如下:

院长贾仁:现在我们就高秀峰、陈天明抢劫一案开始评议。本案的大致情况各位都很清楚,我不再做过多的陈述。就我个人对此案的分析,我认为公诉人控告高秀峰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同时高秀峰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而公诉人控

告陈天明犯抢劫罪的罪名不成立,支持其辩护人王东保主张的其行为构成销赃罪而不是抢劫罪。其原因在于公诉人起诉书对本案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条款不当。

审判员宋小志:我认为公诉人指控高秀峰,陈天明抢劫罪的罪名成立。,对本案的定性准确。本案的焦点在于陈天明有没有唆使他人共同犯罪的故意。

审判员龚嫦彰:我同意宋小志的观点,被告人陈天明教唆他人抢劫车辆,在主观上方面是出于故意。他不仅对高秀峰说他有地方销车,而且明确告诉高秀峰,抢劫时用刀子威胁司机,用胶带捆绑司机手脚。被告人陈天明说这话时明知会引起他人抢劫的意图,但是他确希望这种犯罪意图的产生,属于直接故意,主观要件完全符合共同犯罪构成要件。

副院长程道明:我也赞成宋小志的观点。根据种种迹象表面应该是直接故意。

审判员李中华:但是被告人陈天明在案发前主观上不具有教唆高秀峰去抢劫汽车的故意,案发后是被告人高秀峰主动打电话去给陈天明去开车时他才知道事情。被告人陈天明的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更有可信度。

审判员王源外:我认为公诉人指控的犯罪嫌疑人陈天明犯抢劫罪名不成立。陈天明给高秀峰说的抢劫汽车的方法是句玩笑话,陈天明不是有意教唆被告人高秀峰去实施抢劫,并且在被告人高秀峰与同案犯龙海抢劫时,被告人成天明不知道内情,并未参与其中,只是在事后去开的车,后卖掉。

副院长朱惠菲:但是被告人陈天明用语言向被告人传授犯罪方法,致使高秀峰在此后用陈天明传授的方法实施了抢劫,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院长贾仁:根据刚才的讨论,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认定被告人高秀峰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而被告人陈天明主观上没有唆使高秀峰犯罪的故意,并未参与抢劫的犯罪行为,但其事后明知车辆是高秀峰等人抢劫所得的赃物而扔予以窝

赃,转移,销售的行为属于事后的帮助行为,不成立共犯,但其行为妨害司法机关追索赃物的活动,以及被害人对财产的追索权,构成销售赃物罪。同时,被告人陈天明用语言向被告人传授犯罪方法,致使高秀峰在此后用陈天明传授的方法实施了抢劫,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天明犯抢劫罪,证据不足,要不予以认定。被告人陈天明及其辩护人关于陈天明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要予以采纳。被告人陈天明一人犯数罪,应依法是实行并罚。

副院长朱惠菲:但是我们也要考虑他们的实际生活情况,陈天明离异,家中只有老人和小孩要适量从轻,再说他认罪态度较好,我们也要考虑在内,法外留情。

院长贾仁:这点我也赞同,会考虑的。

出席委员:

案件:

年月日

记录人:

拟任法院副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考试试题

姓名单位拟任职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拟任 法院副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法律知识考试试题 一、名词解释(本部分5题,每题4分,共20分) 1、正当防卫: 2、连续犯: 3、特别自首: 4、形成权:

5、缔约过失责任: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10题,每题2分,共20分。 1.甲欠乙十万元久不归还,乙反复催讨。某日,甲持凶器闯入乙家,殴打乙致其重伤,迫乙交出十万元欠条并在已备好的还款收条上签字。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故意伤害罪 B.抢劫罪 C.非法侵入住宅罪 D.抢夺罪 2.甲乙两家有仇。某晚,两拨人在歌厅发生斗殴,甲、乙恰巧在场并各属一方。打斗中乙持刀砍伤甲小臂,甲用木棒击中乙头部,致乙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属于正当防卫 B.属于紧急避险 C.属于防卫过当 D.属于故意杀人 3.法院审理一起受贿案时,被告人石某称因侦查人员刑讯不得已承认犯罪事实,并讲述受到刑讯的具体时间。检察机关为证明侦查讯问程序合法,当庭播放了有关讯问的录音录像,并提交了书面说明。关于该录音录像的证据种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B.视听资料 C.书证

D.物证 4.下列哪一情形下,法院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 A.涉嫌盗窃的孕妇张某,认罪态度良好 B.涉嫌故意杀人的李某,因对其进行司法鉴定该案尚未审结,法律规定的期限已届满 C.涉嫌走私的王某,由于案件复杂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 D.涉嫌贩毒的孙某,患有严重疾病 5.《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或一般不公开审理。关于该规定中未成年人“年龄”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十七岁,不应当公开审理 B.李某在审理时十五岁,不应当公开审理 C.钱某犯罪时十六岁,不应当公开审理 D.赵某被立案时十八岁,不应当公开审理 6.甲妻病故,膝下无子女,养子乙成年后常年在外地工作。甲与村委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甲的生养死葬由村委会负责,死后遗产归村委会所有。后甲又自书一份遗嘱,将其全部财产赠与侄子丙。甲死后,乙就甲的遗产与村委会以及丙发生争议。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遗产应归村委会所有 B.甲所立遗嘱应予撤销 C.村委会、乙和丙共同分割遗产,村委会可适当多分 D.村委会和丙平分遗产,乙无权分得任何遗产 7.大学生甲在寝室复习功课,隔壁寝室的学生乙、丙到甲寝室强烈要求甲打开电视观看足球比赛,甲只好照办。由于质量问题,电视机突然爆炸,甲乙丙三人均受重伤。关于三人遭受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常见刑事案件笔录模版

常见刑事案件笔录模版 盗窃案件 一、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模版 第一次讯问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地点 侦查员姓名、单位 记录员姓名、单位 犯罪嫌疑人姓名别名曾用名性别 出生日期民族(国籍)文化程度政治面貌 身份证件名称号码 工作单位(职业、职务) 户籍所在地 现住地址及电话 个人网名、QQ号码、MSN号、电子邮件 违法犯罪经历 是否具备阅读汉语能力是否具备听、说汉语能力 是否怀孕或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是否限制行为能力 是否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否患有严重疾病 现在对你宣告犯罪嫌疑人有关诉讼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如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1、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

形之的一,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有权辩解。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有权为自己辩解。 5、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在接受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如果被逮捕,聘请的律师还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但如果本案涉及国家秘密,聘请律师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 6、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对于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7、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8、有核对讯问笔录的权利,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讯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对讯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以及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9、依法接受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和人身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侦查措施。 问:以上诉讼权利和义务听清楚了没有? 答: 问:你是否申请回避? 答: 问:你是否聘请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帮助?

律师阅卷笔录范例

律师阅卷笔录范例 Examples of lawyer's record of marking papers 编订:JinTai College

律师阅卷笔录范例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至______时。 地点:北京市______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案由:故意伤害。 被告人:周______,男,___岁,______市______县人, 一汉族,北京市___ 中学学生,住昌平县___路___号___楼___房。因故意伤 害于______卯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拘留,______月 ______日被取保候审。___卯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公安 机关移送审查起诉,______人民检察院于______月______日提起公诉。 一、案件事实及被告人陈述 1.起诉认定的事实 “被告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晚7点30分左右,在______市红星礼堂看电影时,与值班人员田______发生口角,

相互厮打,被在场人员拉开后,被告人认为吃了亏,返回家中拿了水果刀再次跑进礼堂,将田______左时部及右手第一腕关节砍伤。经医院诊断:被害人田______左时软组织切割伤,并前臂外侧皮神经损伤;右手第一掌腕关节断裂,伸姆长肌脖断裂,第一掌骨基底骨折。”(卷宗) 2.被告人周______陈述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吃过晚饭后,我到图书馆看书,听说红星大礼堂演电影。约7点半左右,我跑到大礼堂,见电影已经开演,于是我就沿后排往前走。这时坐在最后排边座的一个人拉了我一下,问我‘干什么的?’我说‘看电影’。我又问‘演什么电影?’那个人不耐烦他说‘你自己看嘛!’我嫌他态度不好,就你一句我一句地吵起来。在吵架过程中,那个人朝我打了一拳,致使我退后4米远,坐到地上。这时过来了几个人,将我们拉开了,我感到吃了亏,就回家拿了水果刀返回礼堂。那个人见我拿着刀,就站起来夺刀,我就朝他砍了一刀。以后,我就被带到电影院值班室了。”(卷宗) 二、有关证据 1.水果刀一把(照片)。(卷宗)

关于规范和改革审判委员会的设想

关于规范和改革审判委员会的设想 审判委员会是各级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它对本院受理的重大、疑难案件的决定具有最高权威性,各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庭对审委会的决定必须执行。它是民主集中制在我国司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对总结审判经验和对审判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不得不承认,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审委会的组成和运作机制存在明显的问题。笔者就规范和改革审委会谈谈一孔之见,以期抛砖引玉。 一、当前审委会工作中存在的不合理因素 1、构成形式上具有行政性。各级法院审委会一般由院长、副院长和有关业务庭的庭长组成,由院长或院长指定人员主持,从而使审委会具有审判与司法行政的双重职能。这种构成形式的行政性的弊端显而易见:一是各行政首长行政事务缠身,少有时间仔细研究案件;二是有些成员本身的法律素质就不高,在表决中随大流,甚至一味附和主持人的观点;三是缺乏监督机制,在主持人对案件表态后,其他成员往往不敢发表自己的意见,给主持人个人的臆断披上集体决定的合法外衣提供了可能,造成民主集中制的形式化。由此可判断,因为构成上的行政性,审委会最后决定的公正性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主持人的法律素质和良知。

2、操作形式具有幕后性。审委会在讨论案件时呈封闭状态,采用会议的方式召开审委会进行案件讨论。开会时,除审委会委员、案件汇报人、记录人外,其他人不得进入会场旁听。当事人更不可能进入会场陈述自己的观点。这种方式给审委会蒙上神秘的色彩,给“暗箱操作”提供了条件。 3、表决决议具有臆断性。审委会的决议在本院具有最高的裁决效力。审委会一般是临时召开的,也往往是集中一批需要讨论的案件后才召开。因时间的限制,各审委会委员只能通过听取案件承办人的汇报来作出自己的判决,并没有参加庭审,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甚至连卷宗材料都未曾细看,就发表自己的意见,最后表决。通过这种过程所得的决议未免有主观臆断之嫌。 二、规范和改革审委会的建议 鉴于审委会出现的种种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审委会进行规范和改革。 设立专业委员会和专职委员 1、设立专业委员会的理由。疑难案件主要来自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以某法院为例,从1999年至XX年,刑事案件所占审委会讨论案件的平均比例为18.7%,民事案件为37.4%,行政案件为1.8%。民事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国家立法较滞后,难处理,也容易引起矛盾激化。刑事案件中罪与非罪的认定和量刑幅度的确定,都涉及人身自由的限制,不

讯问笔录范文

讯问笔录的结构大体可分为以下三部分: (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只写文书名称。若非第一次,标题后用括号注明次数。 2.讯问起止时间。 3.讯问地点。 4.侦查员、记录员姓名及单位。 5.犯罪嫌疑人姓名。 (二)正文 这部分内容是讯问笔录记录的重点。根据讯问次数的不同,记录内容也有所不同。第一次讯问时,要在第一部分依项讯问和记录清楚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曾用名、化名、年龄或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现住址、工作单位、职务与职业、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等情况。要与原案件材料认真核对,严防错拘错捕。另外,还要问清记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知道为什么被拘留或被逮捕。 除第一次讯问外,以后的系列讯问可不再问基本情况。可直接进行第二部分讯问内容。 第二部分,要问清记明讯问的全部过程,记录人首先要记清讯问人的提问,根据提问的中心问题,全面准确地记载犯罪嫌疑人关于犯罪事实的供辩。这一部分内容要根据讯问的原过程准确清楚地证明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起因、后果、证据、涉及到的人和事等,尤其是其中能说明案件性质的关键情节、有关的证据、有明显矛盾的地方等重要情况,要注意准确清楚地记录下来。如果犯罪嫌疑人进行无罪辩解,要注意记清其陈述的理由和依据。此外,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如何,也要准确地记录下来。 (三)尾部 讯问结束时,笔录应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要向其宣读)无误后,在笔录的末尾由犯罪嫌疑人签明对笔录的意见:“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并在笔录逐页末尾右下角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如记录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更正或者补充,并在改正补充的文字上按指印。如果拒绝签名(盖章)或按指印,记录员应在笔录中注明。 三、注意事项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讯问笔录的书写应当用钢笔、毛笔或其他能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 讯问笔录首部内容的填写要内容齐全,不得漏填。 笔录记录内容要清楚、全面、准确。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仅要记“七何”要素,还应该尽可能完整地再现原始犯罪过程;对犯罪嫌疑人供述认罪的情况要记,翻供辩解的也要记;态度老实的要记,态度顽固等不老实的也要记;有回答的要记,拒绝回答、沉默的场面也要记;纪录要如实反映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原意,不能随意夸大、缩小或改变原意。特别是对于涉及定罪定性的重要情节、重要供词,应尽可能地记录原话。对于涉及黑话、方言、特殊内容的词语也要用括号作说明解释;对于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表情、语气、体态语等也要用括号作准确适当的描写。 讯问笔录结尾核对手续一定要认真履行,以保证笔录的法律有效性。

刑事案件询问笔录

刑事案件询问笔录 一、概念及作用 询咨询笔录是侦查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7条和98条的规定,询咨询证人或被害人时所作的咨询答式书面记录。 询咨询是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经常、普遍进行的一种重要的侦查行为。询咨询笔录是处理刑事案件的重要证言。是侦查员分析案情、侦破案件的依据之一,有着重要的启发作用。通过查证核实的询咨询笔录即成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重或罪轻的重要证据之一。因此,认真做好询咨询笔录,关于及时查明案情,核实犯罪嫌疑人口供和其他证据的真伪、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揭露惩处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询咨询笔录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要紧记写询咨询活动的组织情况。一般按印好的格式逐项填写。内容包括:询咨询开始时刻和结束时刻(具体到何时何分钟)、询咨询的地点、侦查员姓名、记录员姓名、被询咨询人的差不多情况(包括姓名、性不、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及职业、现住址)。还应写明被询咨询人与案件所涉及的某些特定的人或事件的关系。 (二)正文 这部分内容是询咨询笔录的重点。用咨询答式记写方式,要紧记写询咨询活动的进行情况。开头,第一咨询答。应告知被询咨询人要如实提供证言、证词,讲明应负的法律责任。主体咨询答内容的记录要求内容真实、详细具体。一般包括三项内容:1.记清情况来源;2.记明被询咨询人提供的各种人物和事实的具体情况及依照;3.记录被询咨询人感知案件情况的主客观条件。其中被询咨询人提供的每个情况,如人物、时刻、地点、通过、结果以及被询咨询人是如何明白的,还有哪些人明白等。其中涉及案情关键情节的人和事,更应记录清楚,并应记清材料来源(亲眼所见或亲耳所闻)及有关环境等客观情况。若被询咨询人对某些细节不记得或记不清,也应如实记明。 (三)尾部 询咨询结束时,记录人员应将询咨询笔录交给被询咨询人核对,对无阅读能力的被询咨询人,应向其宣读笔录内容。若笔录内容有差错、遗漏,应当同意其更正或补充。笔录经被询咨询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咨询人在笔录每页下方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并在笔录末页紧挨笔录的最后一行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讲的相符。然后在右下方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凡笔录中补充改正之处,均需按指纹,以保证其真实准确。被询咨询人拒绝签署意见、签名(盖章)或按指印者,记录人员应在笔录上注明。 三、注意事项 ?T 取证目的要明确。记录员要做好询咨询前的预备工作,即要全面熟悉案情,了解被询咨询人与本案关系。明确询咨询每一证人的目的,只有如此才能记清所要咨询的咨询题。 ?T 询咨询开始时,应当首先告知被询咨询人要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讲明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因此,正文的开头用记录原话或转达的方法记明询咨询人对被询咨询人的政策交待和证人的态度。 ?T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询咨询证人应当个不进行。因此,询咨询时要注意方式方法,不要将两个以上的被询咨询人集合到一起进行询咨询,以防互相启发、阻碍,确保证言的真实客观。 ?T询咨询者的语气要恰当,不能过于生硬或委婉,关于不同性格不同情况的人要

浅议审判委员会不应讨论独任审理案件

浅议审判委员会不应讨论独任审理案件 浅议审判委员会不应讨论独任审理案件 余茂玉何艳芳/西北政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但何谓“重大、疑难”案件,各地却有不同的理解,基于各自的理解,有的法院通过自行制定工作规则加以了圈定,有的则是以一种习惯的形式执行着自己的一套,有的法院甚至对案件不区分是合议庭审理还是独任审判员独任审理,一旦认为属于“拿不准”的案件就提交审判委员会(下称“审委会”)讨论。如著名学者苏力先生在其撰写的《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考察及思考》一文中,述及其调查显示的审委会运作状况就是:如果是独任审判的案件,法官个人对案件拿不准的,先向庭长汇报;如果庭长与主审法官的意见一致,则可以定案;如果不一致,庭长将向主管副院长汇报,副院长也拿不准的,经副院长向院长报告,进入审判委员会讨论。我们认为,这种做法不妥当的,主张独任审理的案件依法一律不得提交审委会讨论。 从民事案件的角度看,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2款规定的独任审理针对的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而依据第142条适用简易程序的则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既然属于简单的民事案件自然不属于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范围,但较为普遍的现象是,很多地方法院对部分独任审理的案件也进行讨论,这显然是与立法宗旨相违背的。另外,这些法院的做法与司法实践中的很多习惯做法如在案件立案受理后一般就直接排期开庭,而且为了“方便”和“快速”,绝大多数案件是直接被安排为独任审理的,而这时审判员甚至连最起码的案件事实都不了解,何谈“重大、疑难”?何谈是合议庭审理还是独任审理?事实上,对于独任审理的民事案件如果在开庭审理之时发现其并不“简单”,则可以依据司法解释直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组成合议庭的案件如果在审理中发现确实属于“重大、疑难案件”则可以提交审委会讨论。 就刑事案件而言,依据刑诉法第149条,排除了按照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的刑事案件可以提交审委会讨论的可能性。(当然司法解释中有相反之规定,此处不作详细分析,另文探讨)至于行政案件,由于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6

孙中伟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孙中伟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孙中伟律师事务所/北京死刑辩护律师网 /孙中伟死刑辩护网 【孙中伟律师评论】很多的死刑复核案件最后都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每一位优秀的死刑辩护律师以及被告人家属都应认真学习、研究本《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的真正内涵,对提高死刑的改判率及不核准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993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90次会议通过 1993年9月11日以法发〔1993〕23号文件印发) 第一条为使审判委员会活动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以充分发挥其国家最高审判组织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审判实践经验,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审判委员会的任务(一)总结审判经验。(二)讨论、决定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提交的下列案件:本院审理的第一审、第二审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报请核准的类推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本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者提审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其他重大或者疑难的案件。(三)讨论、通过院长或副院长提请审议的司法解释草案。(四)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司法解释和案例。(五)决定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对本院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问题。(六)讨论、通过助理审判员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七)讨论、决定有关审判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审判委员会定期于每星期二、五上午各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也可

以延期召开。第四条审判委员会委员超过半数时,方可开会。第五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如到外地出差或休假及临时有事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院长或受委托主持审判委员会的副院长请假。第六条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检察长委托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可以列席。第七条审判委员会讨论的议题,有关单位应当提供文件资料,并由审判委员会秘书在开会一日前发送各委员和列席人员。第八条本院承办审判委员会讨论事项的有关庭、室的负责人、承办人,应当到会,承办人对讨论的事项应当预作准备,根据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向会议汇报,并负责回答委员提出的问题。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承办人要在会前写出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应当文字简练,表达准确,书写清楚。合议庭和承办人要对案件事实负责,提出的处理意见应写明有关的法律根据。第九条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对议题应当展开充分讨论。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必须获得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方能通过。少数人的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卷。第十条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或法院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如有异议,须报经院长或副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重新讨论决定。第十一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须作出会议纪要。纪要稿须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印发各委员和有关庭、室。承办单位应将会议纪要附卷备查。第十二条审判委员会设秘书,负责会前准备、会议记录、草拟会议纪要及其他有关事项。第十三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秘书和书记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属机密文件,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外传。第十四条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询问笔录七个要素

制作笔录应遵循的七要素 案件笔录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执法质量,是决定案件成败的关键环节。要做好笔录应遵循以下七方面要素: 一、程序合法 (一)时间合法。时间不合法主要有以下几点:(1)超时。刑诉法规定一次讯问不能超过12小时。造成超时的一般不大会有。但有的一不注意也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那些需要连续审的案件,上一次笔录没有结了,第二次接着审时,时间跨度就会超时。因此,作笔录的人要注意这个问题,每次笔录当场了结,第二次重新写。(2)同一时间同一人做多份笔录。在几次法制检查时均出现这样的情况,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的原因是作笔录的人没有及时填写起始和结束时间,没有及时要讯问(询问)人签字,后面整理案卷时,没有认真核对,就写上了时间(主要是结束时间)或叫人签上讯问(询问)人,以至出现同一时间同一人做多份笔录情况。(3)笔录做在发案前。原因是作笔录人的记错了日期,比如把今天当成昨天等。(二)地点合法。地点不合法,主要有:把传唤、传讯的人传唤、传讯到其户籍所在地以外县(市)的地方作笔录。在没有签发询问通知书的情况下在公安机关做询问笔录等。 (三)告知到位:告知问题目前基本已解决了,现有的笔录头

已把告知的内容写在里面,关键是我们调查取证时要带全各种笔录头,同时要把需告知内容宣读给对方听。 (四)做笔录的主体合法。以前会出现做笔录的主体不合法情况,现在基本上没有出现。主要是让没有执法权的人,比如让职工、协警、大专院校的实习生以及刚入警没有经过培训没取得上岗证的人员作笔录。 (五)核对规范。笔录核对一定要规范,要细心认真,要逐字逐名的核对,要把笔录中语句不通的、有错别字地方,逐一找出加以纠正。最后要对方写上上级要求的规范词句即:“上述笔录我已看过(读给我听过),与我讲的相符”。(六)被做笔录对象身份清楚。制作笔录时要问清被制作笔录人的户籍地,常住地,工作单位(服务场所),身份证号码等,也就是说笔头上要填写的地方,要尽量填写完整。但是有一个问题是容易被忽视的,特别是证人,要问清与当事人的关系,如有无亲属关系、同事关系等,这里会牵涉到证词的真实性、可靠性及证词的证明力大小的问题。因此,在这个问题上是要引起注意的。 二、内容完整 (一)五要素齐全(时间、地点、人物、过程、结果)。有的人作笔录时过程等都写的很清楚。但是对时间、地点、人物、结果却写的不全。有的人一开始就去写过程,在过程写好之后,没有反回去问一下事情发生的时间或地点等。这五要素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 范 例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 会议主持人: 出席委员: 案件汇报人: 记录人: 讨论案件: 记录如下: 院长贾仁:现在我们就高秀峰、陈天明抢劫一案开始评议。本案的大致情况各位都很清楚,我不再做过多的陈述。就我个人对此案的分析,我认为公诉人控告高秀峰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同时高秀峰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而公诉人控 告陈天明犯抢劫罪的罪名不成立,支持其辩护人王东保主张的其行为构成销赃罪而不是抢劫罪。其原因在于公诉人起诉书对本案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条款不当。 审判员宋小志:我认为公诉人指控高秀峰,陈天明抢劫罪的罪名成立。,对本案的定性准确。本案的焦点在于陈天明有没有唆使他人共同犯罪的故意。 审判员龚嫦彰:我同意宋小志的观点,被告人陈天明教唆他人抢劫车辆,在主观上方面是出于故意。他不仅对高秀峰说他有地方销车,而且明确告诉高秀峰,抢劫时用刀子威胁司机,用胶带捆绑司机手脚。被告人陈天明说这话时明知会引起他人抢劫的意图,但是他确希望这种犯罪意图的产生,属于直接故意,主观要件完全符合共同犯罪构成要件。 副院长程道明:我也赞成宋小志的观点。根据种种迹象表面应该是直接故意。 审判员李中华:但是被告人陈天明在案发前主观上不具有教唆高秀峰去抢劫汽车的故意,案发后是被告人高秀峰主动打电话去给陈天明去开车时他才知道事情。被告人陈天明的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更有可信度。 审判员王源外:我认为公诉人指控的犯罪嫌疑人陈天明犯抢劫罪名不成立。陈天明给高秀峰说的抢劫汽车的方法是句玩笑话,陈天明不是有意教唆被告人高秀峰去实施抢劫,并且在被告人高秀峰与同案犯龙海抢劫时,被告人成天明不知道内情,并未参与其中,只是在事后去开的车,后卖掉。 副院长朱惠菲:但是被告人陈天明用语言向被告人传授犯罪方法,致使高秀峰在此后用陈天明传授的方法实施了抢劫,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院长贾仁:根据刚才的讨论,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认定被告人高秀峰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而被告人陈天明主观上没有唆使高秀峰犯罪的故意,并未参与抢劫的犯罪行为,但其事后明知车辆是高秀峰等人抢劫所得的赃物而扔予以窝

法律援助案件卷宗装订规范

金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案件卷宗装订规范 为明确全区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卷宗内容、装订顺序及装订要求,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卷宗装订坚持一案一卷原则,即每件法律援助案件装订一个卷宗。 二、卷宗由封面、卷内文书材料、封底组成。其中: 1.封面、封底应采用显示法律援助的卷皮; 2.卷内文书材料以白色A4打印纸或白底黑格A4纸作为标准用纸;不能或不宜采用A4纸张时,可以采用相当规格的纸张; 3.书证、照片等不符合A4纸张规格的文书材料,可以用A4纸张粘贴后入卷。 三、卷内文字材料除铅印、复印的以外,使用碳素墨水书写或者打印,做到字体工整、清晰。 四、封面项目填写完整、准确,美观整洁。 五、卷内文书材料齐全,装订顺序正确。其中: 1.卷宗目录中,一份材料编为一个序号,标题、页码填写完整、准确,页码应当填写起始页码至终结页码。 2.卷内文书材料按卷宗目录次序排列,并逐页编排页码,写在文书材料每页的右上角;若文书材料背面有内容,页码写在背面的左上角。卷内文书材料有页码重复或者缺页的,应当加以注明。 1六、卷宗一律在左侧用线绳装订,做到三孔一线。装订时,应剔除卷内金属物,案卷材料以右页边和下页边为准,叠放整齐。 法律援助民事诉讼代理案卷内容及装订顺序:

1.卷宗目录; 2.法律援助申请书(或者申请表); 3.申请人(包括其代理人)身份证明; 4.法律援助申请委托书; 5.申请人经济状况困难证明; 6.法律援助审批表; 7.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8.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9.指派通知书; 10.送达回执; 11.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风险告知书; 12.授权委托书或者委托代理合同; 13.民事起诉状、答辩状或者上诉状、二审答辩状、一审判决书; 14.证据材料; 15.如果进行过调查,则调查笔录; 16.出庭通知书,或者出庭通知电话记录; 17.庭审笔录; 18.代理词; 219.判决书或者调解书、裁定书; 20.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情况通报/报告记录; 21.案件服务质量监督卡;

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

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 为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法院组织法和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审判委员会是本院审判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指导和监督全院审判工作。 第二条审判委员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 第三条审判委员会要不断总结审判经验,制定司法改革方案,讨论解决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依照法律规定,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下列性质的案件: 1、本院重大或疑难的各类案件; 2、本辖区内影响较大、案情复杂的案件; 3、合议庭在适用法律上有疑难的案件; 4、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的认定及裁判意见存在分歧的案件; 5、分管院长、庭长与合议庭处理意见有分歧的案件; 6、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破产案件及新型案件; 7、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需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

案件; 8、错案追究需要做出处理的; 9、其他需要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的案件和研究解决的问题。 第五条各审判庭需要报请审判委员会研究的案件,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1、案件已经开庭审理; 2、案件法律事实已经查清; 3、合议庭已经评议,并定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报审判委员会研究的案件须本庭庭长报分管院长批准,法庭报审判委员会研究的案件必须经民一庭研究审核后,由民庭庭长报分管院长批准,分管院长及民一庭庭长接受后应及时办理。 第七条审判委员会由审委办负责组织召集,院长主持,院长不能出席会议的由其授权的副院长主持。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才能举行。 第八条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各委员除因病、出差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外,均应准时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参加,应向院长或主持会议的副院长请假,同时报审委办。 第九条审判委员会委员遇到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案件,必须声明,经院长决定回避。

刑事案件起诉意见书及范文

刑事案件起诉意见书及范文 一、概念及作用 起诉意见书是公安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并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这是制作起诉意见书的法律依据。 起诉意见书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它是对案件侦查预审结果的最精要总结,是提起公诉和审理案件的重要基础,也为法律监督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提供了依据。 二、格式内容和写作方法 起诉意见书的结构由以下三部分内容组成: (一)首部 依次写明下列内容: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由“机关名称+文种“组成,分两行行文。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由公安机关代称、程序及文书简称、年度、案件排列序码号等组成。如:“×公预起字[年度]第××号”。 3.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及违法犯罪经历等内容 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及住址。以及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有无被劳动教养及其时间和事由;是否在押,如在押,应分别写明被拘留、逮捕的时间和羁押的处所。共同犯罪案件有几个犯罪嫌疑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犯罪嫌疑人的违法犯罪经历要分别叙述,按照首犯、主犯、从犯、协从犯的顺序排列。单位犯罪的,应当写明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和职务。 4.过渡语 在以上内容写毕后,为领起下文,另起一行写明如下一段固定用语:“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有下列犯罪事实。” (二)正文 这部分内容是起诉意见书的写作重点,要写清楚犯罪事实和提出起诉意见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1.犯罪事实 对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叙述要列出已经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犯罪经过,包括何时、何地、何动机、何目的、何方法手段,何犯罪行为、何结果、何证据证明等。其内容必须是属于本次要求起诉范围的事实,划清罪与非罪界限,不能将非罪材料混入其中,若为共同犯罪,要写明共同犯罪的性质、目的、作案时间、地点、成员数目,以及每一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各自所处的地位、作用及应负的具体法律责任。总之,要做到既不漏写犯罪嫌疑人,不漏写犯罪事实,也不张冠李戴。对于认定犯罪事实的主要犯罪证据的表述要求写明基本的或主要

询问笔录刑事案件询问笔录及范文-公安机关文书

刑事案件询问笔录及范文-询问笔录 推荐阅读: 刑事案件询问笔录及范文 一、概念及作用 询问笔录是侦查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7条和98条的规定,询问证人或被害人时所作的问答式书面记录。 询问是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经常、普遍进行的一种重要的侦查行为。询问笔录是处理刑事案件的重要证言。是侦查员分析案情、侦破案件的依据之一,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经过查证核实的询问笔录即成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重或罪轻的重要证据之一。所以,认真做好询问笔录,对于及时查明案情,核实犯罪嫌疑人口供和其他证据的真伪、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揭露惩罚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询问笔录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主要记写询问活动的组织情况。一般按印好的格式逐项填写。内容包括:询问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具体到何时何分钟)、询问的地点、侦查员姓名、记录员姓名、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及职业、现住址)。还应写明被询问人与案件所涉及的某些特定的人或事件的关系。 (二)正文 这部分内容是询问笔录的重点。用问答式记写方式,主要记写询问活动的进行情况。开头,第一问答。应告知被询问人要如实提供证言、证词,讲明应负的法律责任。主体问答内容的记录要求内容真实、详细具体。一般包括三项内容:1.记清情况来源;2.记明被询问人提供的各种人物和事实的具体情况及根据;3.记录被询问人感知案件情况的主客观条件。其中被询问人提供的每个情况,如人物、时间、地点、经过、结果以及被询问人是如何知道的,还有哪些人知道等。其中涉及案情关键情节的人和事,更应记录清楚,并应记清材料来源(亲眼所见或亲耳所闻)及有关环境等客观情况。若被询问人对某些细节忘记或记不清,也应如实记明。 (三)尾部 询问结束时,记录人员应将询问笔录交给被询问人核对,对无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应向其宣读笔录内容。若笔录内容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补充。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每页下方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并在笔录末页紧挨笔录的最后一行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然后在右下方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凡笔录中补充改正之处,均需按指纹,以保证其真实准确。被询问人拒绝签署意见、签名(盖章)或按指印者,记录人员应在笔录上注明。 三、注意事项 取证目的要明确。记录员要做好询问前的准备工作,即要全面熟悉案情,了解被询问人与本案关系。明确询问每一证人的目的,只有这样才能记清所要问的问题。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 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日期:91-07-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了保证办案质量,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正确执行党的纪律,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遵照本规定审理案件。 第三条案件检查结束后,必须移送案件审理部门或专兼职审理人员进行审理。 第四条审理案件应按照处理违纪案件批准权限的规定,分级负责。 第五条审理案件的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犯错误的党员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理案件人员的回避须经批准,未经批准之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审理。 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纪委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常委决定;其他案件审理人员的回避,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违纪案件的受理 第六条案件审理部门受理下列案件: (一)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需由本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 (二)本级纪委检查部门直接检查的,并需由本级党委、纪委直接决定处理的案件; (三)需呈报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案件; (四)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备案案件; (五)本级纪委负责同志或上级党组织交办的案件; (六)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原由本级纪委、同级党委及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中的申诉复查案件; (七)原由下级党委、纪委批准经复查复议后申诉人对复查结论和复查处理决定仍不服,下级党委、纪委呈报请求复核的复查案件; (八)行政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需给予党纪处分的案件。其中,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由受理案件的纪委检查部门或商请移送案件的机关补充调查后移送审理。需要个别调查补充证据的,由受理案件的纪委审理部门调查补证。 第七条下级党委、纪委呈报上级审批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呈报审批的请示;

法院民事案件案卷的整理与归档

一是千万不要把材料搞丢,哪怕一个小纸片,问明白法官再做。 二是复写材料如发票、传真等要有复印件,有的还要有手写件,防止年久失真。三是千万不要把副卷材料订到正卷中去,比如合议庭材料,还有上访材料有的在副卷,要订到正卷,让当事人看到,可能就有人下台了啊。 民事案件案卷的整理与归档 档案整理是档案实体整理和档案内容整理的统称,是档案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档案内容整理,主要包括对档案文件的内容的鉴别,对档案内容的确定。档案实体整理,主要是将零散的和需要进一步条理化的文件或档案,进行基本的分类、组合、排列、编目,组成有序的档案整体的工作过程。 档案整理工作的原则: 1.整理档案必须保持文件之间有机的历史联系; 2.整理档案应当充分利用原有的整理基础; 3.整理后的档案必须便于保管和利用。 应对案卷整理与归档工作高度重视,注意积累。做到对庭审形成的材料调整定卷,即在平时积累的基础上,详细检查每一文件材料,进行适当的调整,并且最后确定组合案卷。 卷内文件排列和编号。卷内文件排列是指将每个案卷内的文件用一定的规律和顺序进行系统化排列,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和条理性,使每一份文件在案卷内都有一个固定的位置。卷内文件在系统排列以后,应给卷内文件编页号,以固定它们的排列顺序,这样就便于统计和保护文件。 拟写案卷标题,也称案卷题名,是对卷内全部文件内容的总概括。它是案卷封面上最重要的项目,也是以后编制档案工作的主要依据。 编目成卷工作,是指在组合案卷的基础上,对卷内文件进行编目、装订,以及案卷的排列、编号等一系列工作。这些工作的完成标志着整个立卷工作的基本完成。 案卷的编目,是指在卷内文件排列编号的基础上,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和案卷封皮等工作。它是进行手工检索的基本条件,也是实现档案计算机检索与储存的基础性工作。案卷的装订,是为了固定文件之间的排列顺序,保护文件不受损坏和散失,便于保管和利用。 案卷装订的要求是:整齐、牢固,不影响阅读。案卷排列与编号,是指案卷经过编目装订以后,将一个年度、一个组织机构的案卷进行系统化排列、编号,以固定其顺序,使卷与卷之间保持一定的联系,系统地反映机关的工作话动。 审判业务部门,将处理完毕的文件整理立卷,根据归档的要求填写案卷目录、编制各种检索工具,并按照归档制度将案卷目录、检索工具同所有案卷定期移交给人民法院档案室集中保存,就是归档。文书案卷的归档,既能保证本机关的档案完整,便于查找利用,又可为党、国家和社会积累档案财富。至此,标志着整个案卷整理归档工作的完结,文书材料从现行处理阶段转入档案管理阶段。 一、人民法院案卷整理与归档 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是国家的重要专业文书之一,它所形成的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令的情况和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依据和必要条件。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诉讼文书立卷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一)立卷 人民法院在收案以后,承办书记员应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发现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

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

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 发布时间:2009-03-31 21:39:35 一、为完善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程序,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秩序,切实发挥审判委员会职能作用,制定本制度。 二、审判委员会的职责。 1、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下列案件: (1)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中法律政策依据不明确的案件;重大疑难、新类型案件;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涉众、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的案件; (2)院长发现本院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再审的案件; (3)对不合格案件、违法审判案件的确认。由审判委员会委员采取无计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票决。案件的范围包括上级法院发改、再审的案件,本院院长提起再审改判的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及本院评查中发现的不合格案件; (4)院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其它案件。 2、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有关审判工作问题: (1)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分析问题,研究对策,指导全局工作; (2)研究本院审判工作的计划、安排和工作思路; (3)审议批准审判工作制度和规范; (4)对当事人申请本院院长回避作出决定; (5)对各庭局的有关法律问题的请示进行研究; (6)院长认为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其它审判问题。

三、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参加时,委托副院长主持。 四、经院长决定,有关审判人员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介绍情况,回答询问。 五、审判委员会就案件审理报告中认定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进行研究,因主审人应报告而没有报告的案件事实、证据,或主审人不如实汇报案情,而导致案件裁判不公的,由主审人承担错案责任。 六、审判委员会成员对研究的案件,如有诉讼法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准许由院长决定。 七、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守审判委员会机密。 八、承办人对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至迟在2/3法定审限内将案件审理报告及卷宗交所在庭(局)长,庭(局)长在三日内阅卷审查后交分管院长审查,分管院长在五日内审查决定是否交案件审查组审查。 九、案件审查组审查成员审查案件,应当阅卷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审查组认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报院长批准。审查组每位成员阅卷时间为三日。 十、审判业务庭对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须在审判委员会例会前三日按委员人数向研究室呈送案件审理报告。 十一、会议结束后除研究室留一份存档外,一律收回销毁。 十二、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由研究室保管,年终交档案室归档。 十三、本制度由研究室具体负责落实。

审判委员会委员供职报告(1)

审判委员会委员供职报告(1) 文档XX给广大网友提供最实用的文档资料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按照区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我向区人大常委会做供职报告。 我自1985年11月通过全国政法系统补充干部招考,一直在区人民法院工作,先后担任书记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2月担任政治处主任;6月被任命为院党委委员。工作期间,于1993年获得华东政法学院法律专业本科学历,1999年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硕士学位。 参加工作二十二年来,我先后在刑事审判二庭、行政审判庭、立案庭工作,主要从事刑事审判、行政审判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民商事审判审查立案、信访等工作,担任政治处主任后,主要从事组织人事、教育培训和业绩考核等工作。任党委委员期间,主管政治处工作,分管书记官管理处和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近年来,我紧紧围绕全院工作中心,按照院党委提出的发展思路,立足职责,扎实工作,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所主管和分管的工作,也都取得了新成绩,许多工作走在了省市法院的前列,受到了上级党委和法院的表彰,也得到了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认可和好评。在

担任立案庭庭长期间,在全市率先推行了审判流程管理机制,制定出台了审判流程管理操作规程,实现了案件从立案、审理到执行的规范化管理。同山区法庭一道开展了远程网上立案和巡回立案制度,有效地解决了山区群众诉讼难的问题。在主管政治处工作、分管书记官管理处和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期间,不断创新教育培训的载体和方式,提升干警的司法能力,完善数字化业绩考核机制,激发干警的工作热情,确保各项审判执行任务的完成。完善聘用人员管理体制,进行书记员制度改革,实现了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制度,有效的保障了审判工作的开展。积极稳妥地完成了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参与陪审、考核管理等工作,确保了我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顺利开展。积极推动法院制度化建设、信息化建设、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改革经验在省、市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全市法院加快信息化应用工作会议上作典型经验介绍,先后被省、市法院以简报形式予以推广。积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岗位练兵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大力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近年来,我本人先后被上级党委和上级法院授予山东省优秀女法官、振兴淄博劳动奖章、淄博市十佳职业女性、淄博市十佳女法官、全区优秀党务工作者、区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两次荣记个人三等功,连续两届当选淄博市党代会代表。 能作为区法院副院长的一名提名人选,是组织上对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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