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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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哈密市恒阳节能保温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专业分包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施工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址:
1.3工程内容:施工图范围内的外墙保温及地下室、阳台保温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及方式
2.1承包范围:施工图范围内外墙保温及外墙涂料;外墙保温板厚度
伽,地下室保温板厚度为伽,阳台保温板厚度伽,女儿墙保温板厚度mm。保温板容重公斤
2.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2.3进场材料:乙方应及时递交有关材料样品及检验报告,由甲方负责送检复试,外墙保温资料及复试由甲方负责。
第三条合同工期
3.1甲方保证乙方人员及材料进场之前3日,提供外墙施工作业面。
3.2开工日期:20年月日。
3.3竣工日期:20年月日
第四条工程质量
4.1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第五条合同价款:
5.1合同单价:外墙每平米元计取。地下室顶板元,阳台及女儿墙元
5.2面积计算原则:外墙按实际粘贴保温板外围长度乘以高度计算(不扣除门窗洞口面积,线条部分也不增加),地下室顶板、阳台及女儿墙按实际粘贴面积计算,门斗及压顶按实际粘贴面积计算。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结算
6.1付款方式及期限:每幢单体楼外墙保温板粘贴完成后,甲方拨付合同价款的%工程款。
工程验收交工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
第七条发包人责任
7.1发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及时拨款,因款项不到位而造成的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7.2发包人以单栋楼施工前2日,负责接通承包人施工用水源、电源。满足施工和生活用水用电量的需要。
7.3发包人向承包人无偿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包括工人住宿、生活及施工用水电、工人食堂指定地点、材料库房、提供垂直运输。
7.4发包人随时监督检查乙方施工进度和质量,组织对工程的竣工验收,
并按合同规定办理有关结算。
7.5发包人负责协调承包人与其它分包工种的配合工作。
第八条承包人责任
8.1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说明,进行外墙保温工程施工,承包人应保证材料、人员、机具的供应和到位,以确保整个施工的顺利进行。
8.2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和新疆现行的技术规范、标准、规程进行外墙保温施工。承包人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及安全管理体系.配备相关人员进行质量和安全管理。
8.3承包人应在开工前递交有关材料样品及检验报告。
8.4承包人应服从发包方、总包方、监理单位的指令合理安排工作,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及地方或工地有关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
8.5承包人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保证安全文明施工,做到工完、料净、场清,保证施工现场整洁有序,创建安全文明工地。
8.6承包人自行检查外脚手是否符合安全施工需要,如不符合则不得擅自施工,承包人对现场的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承担全部责任。第九条工期顺延
9.1发包方在合同规定开工日期前2天,不能交承包方外墙保温施工作业条件,施工用水或电源未按规定接通,影响承包方进场施工的;
9.2在施工中因停水、停电连续影响8小时以上时。
9.3未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而影响施工进度时。
9.4各工种交差作业时对外墙保温破坏而进行有偿修复时。与保温作业面交接的其他工种操作影响保温收口时,工期相应延长。
第十条工程验收
10.1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联合验收;
(1)材料验收,进场材料必须通知发包方组织验收,并提供送检样品。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违反甲方或监理的有关规定、质量、文明施工及安全,违反操作规程,甲方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处罚。
10.2工程完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竣工验收通知单后七日内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 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受到处罚的,最终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11.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工程款,每延误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
迟延部分工程款2%元的违约金。
本合同一式四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二份,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磋商解决,结清工程款后合同终止。
发包方(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承包方 (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