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行政监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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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理交通运输集团公司

行政监察管理办法

(草拟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以及直属、全资和控股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监察工作,保证公司政令畅通,维护公司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公司行政管理,提高公司行政效能,规范集团公司行政监察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监察部门基本职责是:在董事长或总经理的领导下,依照本办法对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的管理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各职能部门和所属单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以及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指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公司行政监察工作必须围绕公司的中心工作,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积极有效地开展执行力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为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服务。

第四条公司监察工作应当实行廉政与勤政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职能部门和所属单位的党政领导干部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保证和支持公司监察人员履行职责,相关部门应予

积极配合。

第六条被监察单位和人员要自觉接受行政监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公司监察人员执行任务,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集团公司监察部门为董事会下属的审计监察室,在董事长或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主管公司集团内部的行政监察工作。

第八条集团公司根据工作需要,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可以向公司所属各单位委派监察人员。集团公司委派的监察人员对集团公司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监察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纪,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必须熟悉公司的监察业务,具备与工作相适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第十条集团公司审计监察室要在公司纪委和监事会指导下并相互协调配合,做好公司集团内部的行政监察工作。

第三章审计监察室行政监察职责及监察对象第十一条审计监察室行政监察的主要职责是:

1.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计划、决定、命令、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公司政令畅通。

2.围绕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效能监察。

3.受理对监察对象的违纪行为的控告、检举。

4.调查处理监察对象的违纪行为。

5.参与重大事故调查。

6.参与对监察对象的考核评议工作。

7.做好集团公司行政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要制度建设工作,并保证其实施。

8.对监察对象进行遵纪守法、廉洁高效教育。

9.完成本董事长或总经理交办的其他监察工作。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审计监察室行政监察的对象是:

1.集团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2.纳入集团公司中层干部管理的行政负责人。

3.由集团公司或所属单位任命和管理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章审计监察室行政监察的权限

第十三条审计监察室在履行行政监察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2.要求被监察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3.责令被监察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停止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审计监察室在调查违纪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1.查证可以证明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2.责令涉嫌违纪单位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违纪有关的财物。

3.向董事长或总经理建议暂停有严重违纪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第十五条审计监察室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1.拒不执行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

2.所属单位作出的决定、命令和要求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或公司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

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

4.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第十六条审计监察室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授权,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1.发生违纪行为,按照企业规章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

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

2.发生违纪行为,应当并处或单处经济处罚的。

3.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4.对前款第1、2项所列情形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应当按照集团公司劳动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审计监察室依法作山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执行;对审计监察室依法依规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第五章执行力监察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审计监察室要围绕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生产经营中心任务开展执行力监察。其主要职责是保证公司政令畅通,确保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的规章、制度、决定得到贯彻落实,促使被监督的对象依纪依规办事、廉洁奉公、恪尽职守、勤政高效地履行职责。

执行力监察着重解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

第十九条开展执行力监察应遵循以下原则:

1.依纪依规监察,实事求是的原则。

2.围绕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生产经营中心工作开展的原则。

3.监督、纠正、惩戒与预防相结合的原则。

4.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建章立制相结合的原则。

5.专门监察与员工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6.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分级执行力监察的原则。

第二十条执行力监察主要内容包括:

1.围绕对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

2.围绕集团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改革措施、重要行政、经济决策的实施情况开展监督监察。

3.围绕各部门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计划、决定等政策措施的执行力度情况进行监察。监督监察制度建立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实际执行的符合性。

4.围绕财务审计结果,对审计中提出的审计意见的整改情况和整改报告情况开展监察。监督监察是否按照审计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整改、完善,是否如期上报整改报告。

5.围绕各部门和所属单位的合同或协议签订及履行情况开展监察。监督监察契约的签订是否按集团公司合同管理规定的程序进行;是否按契约条款约定的权利义务认真履约。

6.对董事长或总经理零时交办的其他监察事项进行监察。

第六章效能监察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审计监察室要围绕集团公司经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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