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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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管理办法

备案管理办法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加快发展,规范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登记、设立、运作和监管,保护投资者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股权投资基金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发改办财金[2008]100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的、专项用于对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的集合.该基金应是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并由投资者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的基金。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基金委托,规范管理运营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司(企业).第三条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和信托制。

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包括公司制和合伙制。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发起设立、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募集总额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含50亿元)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经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批准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是负责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发展、备案和监管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由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在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家发改委的指导.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积极支持已在天津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备案。

第二章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注册登记第四条设立公司制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天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注册登记机关。

2023年高校教师资格证之高等教育法规题库(达标题)

2023年高校教师资格证之高等教育法规题库(达标题)

2023年高校教师资格证之高等教育法规题库第一部分单选题(100题)1、不属于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件是()。

A.主体合法性B.客体合法性C.行政权限合法D.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答案】:B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年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A.1B.2C.3D.4【答案】:B3、下列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相关规定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遵循综合化原则B.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具备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C.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财产分离制度D.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答案】:A4、下列属于教育法规表现形式的是()。

A.决议B.决定C.通知D.实施细则【答案】:D5、教育对象的身心发展必须经历一个不断积累的过程,同时也会不断地出现反复,这就决定教师的劳动具有()特点。

A.长期性B.迟效性C.长期性和迟效性D.周期性【答案】:C6、我国教育法规的体系的核心是()。

A.《宪法》B.《高等教育法》C.《教育法》D.《教师法》【答案】:C7、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之间的区别关系,叙述错误的是()。

A.调整的教育社会关系相同B.制定主体不同C.实施方式不同D.稳定性不同【答案】:A8、教师所享有的“管理学生权”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地位相适应的基本权利。

A.组织B.主导C.主体D.领导【答案】:B9、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在职人员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其公职等问题由()。

A.所在单位自行处理B.所在单位上级部门处理C.所在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处理D.所在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处理【答案】:A10、下列哪种权利救济方式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教育权法律救济方式()。

A.集体上访B.行政诉讼C.教师和学生申诉D.行政复议【答案】:A11、高等学校对于修满一年,申请退学的学生应当()。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方案和详细程序两篇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方案和详细程序两篇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方案和详细程序两篇第 1 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成立方案二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方案河北XX 投资有限公司成立方案3 月 8 日,XXXX目录 2.1 中国房地产业未来 .32.2 我省房地产业现状 .43.1 管理公司基本信息 63.2 管理公司结构 74.管理公司分析注册地 94.1 天津滨海新区 94.2 海淀区,北京 .124=1 河北 .134.4 三家管理公司成立条件简单比较基金 155 .1+1+管理公司股东资格要求 .176.1 公司成立流程.187.1基本框架 .217.2基金目的 .217.3基金业务定位 .217.4 基金运作流程 .228 .1+相关基础各方法律关系 .228 从投资方式来看,是指通过私募股权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

在交易实施过程中,考虑了未来退出机制,即在企业价值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增加后,进行一项出售股票获利的投资。

房地产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制 )一般由一个具有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公司和一个或多个具有责任的合伙人基金投资者组成。

它主要通过私募募集资金,并将募集的资金用于房地产投资。

在这种基金组织形式中,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管理,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但是,有限合伙人拥有所有权,但没有管理权,不会承担无限责任。

基金的投资方向严格限于房地产相关证券,包括房地产上市公司股票、房地产支持债券、抵押债券和房地产资产。

房地产股权投资基金直接投资的房地产资产一般为高级公寓、写字楼、仓库、厂房和能够产生相对稳定现金流的商品房。

2.XX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成立背景2.1 中国房地产业的未来房地产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资本密集使用、巨额投资。

对于房地产来说,资金是血液,是保证房地产开发项目正常运行的动力。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如何拓宽房地产融资渠道,加强房地产金融创新,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焦点。

浙江省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浙江省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浙江省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扩大直接融资渠道,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企业的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设立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四条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采取公司、合伙企业的形式。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采取公司的形式。

第五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设立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以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

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发起人和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第六条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

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采用“合伙企业”等字样。

组织形式后还应当标明“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字样。

第七条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应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单个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应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股东、合伙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应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应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第八条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股权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九条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外商投资相关政策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珠海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珠海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珠海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促进我市积极引进和利用外资,规范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13号)、《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374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经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认定,在本市依法由境外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或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经领导小组认定,在本市依法由境外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外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试点企业,是指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试点企业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组织形式。

试点企业应为私募机构,须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第三条珠海市成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分管金融的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外汇管理局珠海市中心支局、横琴新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等单位组成。

领导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珠海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9.14•【文号】金办发〔2024〕100号•【施行日期】2024.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市场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金办发〔2024〕100号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工银投资、农银投资、中银资产、建信投资、交银投资: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做好科技金融等五篇大文章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办发〔2024〕31号)相关要求,支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总结上海开展股权投资试点工作基础上,稳步扩大试点范围,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经金融监管总局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有序扩大试点地区范围(一)有序将试点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地区。

纳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范围的地区应满足经济实力较强、科技企业数量较多、研发投入量较大、股权投资活跃等条件。

金融监管总局结合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有序推动将试点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地区。

二、稳妥开展业务试点(二)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

充分发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企业重组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加大对试点区域范围内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促进科技型企业成长,为培育新质生产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提供有力支撑。

(三)依法合规开展业务试点。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要严格遵守《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等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完善股权投资业务相关制度流程,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开展股权投资业务试点。

(四)通过附属机构发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形式开展股权投资。

基金业协会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文件解读(附全文及起草说明)

基金业协会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文件解读(附全文及起草说明)

基金业协会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文件解读(附全文及起草说明)来源:大金所导读基金业协会于2017年2月13日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下称“4号文”)限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的投资,限制方式为停止部分相关资管产品的备案。

难免令大家产生这些问题:受到的限制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定义是什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是否适用4号文?“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的定义是什么?本文将从这些问题的角度逐步解读该文件。

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定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是否适用4号文?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定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是否适用4号文?根据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7月15日颁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中规定: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那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是否适用4号文呢?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虽不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但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起草说明》中有如下表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形式开展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

为避免监管套利,《通知》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的,参照《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执行。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按照规定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不适用《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

”由此可以确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的也适用4号文,需要收到限制。

二、“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的定义是什么?“明股实债”的定义是什么?“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的定义“热点城市”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厦门、合肥、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天津、福州、武汉、郑州、济南、成都等16个城市,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适时调整。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3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3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3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17日重庆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企业股本的市场化补充机制,推动我市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助推国内重要功能性金融中心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母基金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以及引导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

支持引导基金通过与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二级母基金等方式,扩大资金来源。

第三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第四条引导基金主要采取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及其他社会资本合作设立专项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方式进行投资,同时可适当直接投资其他私募投资基金及跟进投资专项基金所投项目。

第五条引导基金参股发起设立的专项基金,主要投资于我市工业、农业、科技、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等产业,聚焦支持我市新兴产业培育和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并通过股权投资推动重点产业引进和实体经济发展。

《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

《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

《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规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股权众筹行业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是指融资者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平台(以下简称股权众筹平台)以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的股权融资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私募股权众筹融资应当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尊重融资者知识产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管理机制安排】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对股权众筹融资行业进行自律管理。

证券业协会委托中证资本市场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对股权众筹融资业务备案和后续监测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股权众筹平台第五条【平台定义】股权众筹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

第六条【备案登记】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

证券业协会为股权众筹平台办理备案登记不构成对股权众筹平台内控水平、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客户资金安全的保证。

第七条【平台准入】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二)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三)有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有3年以上金融或者信息技术行业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四)有合法的互联网平台及其他技术设施;(五)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平台职责】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勤勉尽责,督促投融资双方依法合规开展众筹融资活动、履行约定义务;(二)对投融资双方进行实名认证,对用户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必要审核;(三)对融资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四)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众筹活动;(五)对募集期资金设立专户管理,证券业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六)对投融资双方的信息、融资记录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10年;(七)持续开展众筹融资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并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风险揭示书,确保投资者充分知悉投资风险;(八)按照证券业协会的要求报送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信息;(九)保守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非因法定原因不得泄露融资者和投资者相关信息;(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十一)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司长徐林昨日表示,由发改委起草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形成草案,准备近期上报国务院,《办法》将规范和促进我国股权投资的发展。

徐林是在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主办的“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论坛”上作上述表示的.徐林说,《办法》完成向若干部门的征求意见后,在基金管理模式、募集对象资本管理要求和基本资质、管理规范上已基本得到共识。

而国务院对该《办法》高度关注,多次询问进展,国家发改委将会加快上报,争取尽早出台。

徐林还表示,当前非常适合股权投资企业快速发展。

中国正在应对全球经济衰退带来的影响,政府除了在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方面采取各项措施之外,也需要高度关注股权投资基金等一些融资工具的发展,尽量满足企业的股权融资需求。

同时,也正是在市场不景气的时候,企业兼并调整往往比较频繁,股权投资也会有更多的发展机会。

因此,徐林认为,当前加快中国股权投资行业的制度建设,对于摆脱经济衰退的压力,促进经济尽快走向持续复苏的道路,具有特别积极的意义。

一、本规定的适用对象(一)本规定所指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

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理财产品,在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的投资管理机构。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1亿元。

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本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赤政办发〔2017〕8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本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赤政办发〔2017〕8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本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本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赤政办发〔2017〕8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本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2月18日赤峰市本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扶持全市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进一步推动企业开展上市工作,促进全市产业升级和企业快速成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赤峰市委、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及相关配套办法,结合我市实际,设立赤峰市本级股权投资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经赤峰市人民政府审定纳入上市企业储备库的拟上市企业或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企业(简称“目标企业”)。

第四条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资金;赤峰市泰升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简称“泰升公司”)发行的债券;泰升公司与金融机构和社会投资人共同设立的基金。

财政资金指来源于市级财政预算中用于支持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等领域的专项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五条市财政为泰升公司股权投资的出资进行贴息,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管理和运营机构第六条股权投资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进行投资管理。

第七条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决策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确定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筹集、支持方向和投资企业,协调解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产品登记备案管理与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产品登记备案管理与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登记备案管理与重大事项报告制度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登记备案管理与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基金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按照监管规定报告公司日常投资运作的重要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包括产品成立备案、定期事项报送、重大事项报送三部分内容。

公司综合管理部与合规风控部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产品发行成立备案,并对公司及产品信息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更新,保证本公司旗下管理的基金及时准确地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和信息更新。

公司综合管理部主要负责信息的采集与保送;合规风控部主要负责信息的审核。

第二章产品成立备案第三条本公司产品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公司综合管理部应在合规风控部审核之后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申请备案,向基金业协会报送以下基本信息:(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

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如公司存在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情况,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第五条如果存在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情况的,合规风控部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让综合管理部及时补正。

1第六条私募基金完成备案后,综合管理部应继续完成开立证券相关账户的工作。

第三章重大事项报告第七条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公司综合管理部应在合规风控部审核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一)公司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三)公司发生分立或者合并;(四)公司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五)公司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六)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全文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全文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第三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提供私募基金登记和备案所需的文件和信息,保证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登记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第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如实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第七条登记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申请登记期间,登记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基金业协会并变更申请登记内容。

第八条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第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成立时间、登记时间、住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诚信信息。

公示信息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

福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福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福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扶持企业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设立福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性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包括整合部门涉企专项资金、统筹各类结转结余资金以及产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所产生的收益等。

第三条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管理机构,其全资子公司福州市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日常运作。

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由市财政局筹集并注入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

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将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注资福州市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遵循科学设计、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的运作原则。

第五条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未上市企业(含新三板挂牌企业)。

优先投资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重点产业升级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和具有前瞻性、引领性的其他企业。

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暂时闲置资金可以用于购买国债,经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批准,可以投资低风险理财产品等。

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不得进行证券二级市场股票、期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对外赞助、捐赠。

第六条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方式分为股权投资子基金方式和直接股权投资企业方式。

股权投资子基金方式,是指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作用,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社会资金,按市场化方式组建封闭运作的私募子基金,由私募子基金向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直接股权投资企业方式,是指对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政策扶持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30%,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5.17•【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施行日期】2014.06.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6月17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年10月9日发布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同时废止。

主任:徐绍史2014年5月17日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第二章项目管理方式第三条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

第四条根据《核准目录》,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 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三)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施行日期】2017.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7年3月8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本条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线平台管理办法.第五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

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项目申请书由企业自主组织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

核准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布项目申请书示范文本,明确项目申请书编制要求。

贵州省关于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

贵州省关于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

贵州省关于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贵州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6〕1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贵州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西部〔2016〕183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贵阳综合保税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的批复》(汇复〔2014〕129号)等文件精神,扎实推进贵州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借鉴有关省区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贵州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省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省政府有关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省发展改革委(贵州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法制办、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贵州银监局、贵州证监局、贵阳市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

工作小组负责审核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申请,审议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中的重要政策和事项,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对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制定和落实试点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进行组织协调,推进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工作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履行对试点工作和试点企业的管理。

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贵州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经工作小组审核同意并依法由境外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投资于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经工作小组审核同意并依法由境外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或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为主要业务的企业。

基金公司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基金公司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X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公司投资业务工作流程,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项目调查的原则第二条双人实地原则双人实地原则是指业务部门项目经理和风控法务部门工作人员应共同对客户、保证人、抵(质)押人及有关单位进行实地调查。

第三条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是指项目调查人员要核实验证所搜集资料的真实性,并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客户预筛选第四条项目经理受理项目后,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业务申请进行准入预筛选,并填写《客户筛选表格》(附件1)报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五条项目经理需对客户了解的情况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等是否年审备案、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涉诉、银行征信是否不良、是否为已纳入XXX控股客户管理的客户、是否为我公司关联方、行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列入人行、银监会、外管局、环保、土地、发改委等国家机关“黑名单”等。

第六条业务部门负责人依据相关业务政策,复核预筛选结果,提出是否继续调查的意见。

同意继续调查的,填写《投资业务立项申请书》(附件2)。

第四章资料搜集及审核第七条相关资料需经项目经理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在有公章的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鉴,并签名。

第八条项目经理需搜集和审核资料(1)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证书并加盖年检戳记;对事业法人,要求提供有权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或事业法人证书。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代码证书需通过年检,并加盖年检戳记;不要求年检的地区可免于年检审核;代码证书在有效期限内。

(3)贷款卡卡号及其密码。

审核贷款卡年检情况并打印贷款卡信息。

查询信息中若存在不良信息,应要求客户对不良信息形成的原因进行书面说明。

(4)税务登记证书。

税务登记证书需在有效期限内。

(5)如所属行业为特种经营行业,应搜集并审核相关行业资质证书。

对需要定期审核的,应加盖审核戳记。

(6)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及其修改文件应连续、齐全,并通过工商查册确定其真实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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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津发改财金〔2008〕813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关于印发《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08〕26号)同意的《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股权投资基金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发改办财金[2008]1006号)的要求,加快推进天津滨海新区金融改革创新,促进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金融办、商务委、工商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现予发布,请贯彻执行。

附: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二ОО八年十一月十日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加快发展,规范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登记、设立、运作和监管,保护投资者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股权投资基金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发改办财金[2008]100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的、专项用于对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的集合。

该基金应是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并由投资者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的基金。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基金委托,规范管理运营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司(企业)。

第三条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和信托制。

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包括公司制和合伙制。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发起设立、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募集总额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含50亿元)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

经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批准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是负责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发展、备案和监管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

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由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在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家发改委的指导。

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积极支持已在天津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备案。

第二章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注册登记第四条设立公司制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天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注册登记机关。

第五条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以股份公司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

以其他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人数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人民币。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人民币;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人民币。

注册资本允许分期缴付,股权投资基金首期缴付不少于1000万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首期缴付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出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执行。

以其他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所有投资者,均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七条股权投资基金的经营范围核准为: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经营范围核准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八条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名称核准为:“××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名称核准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名称核定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名称核准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第九条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第三章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发展备案管理与投资运作第十条符合备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注册登记后,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股权投资基金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发改办财金[2008]1006号)向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向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主要投资者最近2年持续保持盈利的财务状况,未受过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三)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契约制和信托制基金)的注册资本(协议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实收资本(首期认缴额)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实收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实收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单个投资者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其中,至少有1名高级管理人员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经济管理经验。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五)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六)有符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承担基金的管理责任和托管责任。

基金管理人具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基金托管人具有明确可行的基金托管计划。

(七)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向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备案申请报告。

(二)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基金发起人协议(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基金管理公司合同(合伙协议)、章程、管理协议、托管协议等规范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四)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纳出资额的证明文件。

(五)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主要投资者最近2年的财务报告。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备案申请书、基本情况表、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审核通过后须提交其电子文档。

(九)基金管理计划书和基金托管计划书。

(十)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

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定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

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经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备案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支持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备案:(一)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都在天津滨海新区登记注册。

(二)金融机构认购(承诺认购)金额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1/3。

(三)国家发改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已予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与业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系指:(一)修改公司(企业)章程(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

(二)增减资本。

(三)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人、托管人变更。

(四)重大投资事项。

(五)清算与结业。

第十六条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和托管银行提交的财务报告、业务报告与托管报告等进行年度审查。

在必要时,对其投资运作进行不定期审查。

对未遵守本办法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的,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

第十七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组织架构、内控制度、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基金资产安全,原则上要求股权投资基金委托经银监会认可的商业银行托管基金资产。

基金未投资于企业的资金,只能存于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证券。

第十九条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进行自律管理,并维护本行业的自身权益。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二十一条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应及时分析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金管理公司(企业)的发展情况,根据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2009〕48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关于印发天津市第二批金融改革创新重点工作计划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第二批金融改革创新重点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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