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王安石的法律思想--发表于2006年理论界12月刊
王安石政治思想
政治活动庆历二年(1042年),王安石以进士第四名及第,历任签书淮南(扬州)节度判官厅公事、知鄞县(今浙江宁波)事、舒州(今安徽潜山)通判,一度调开封任群牧司判官(这个职位暂时没有确切的史料作为佐证,似有不实。
),旋又外调知常州事、提点江南东路刑狱公事,继召为三司度支判官、知制诰。
多年的地方官经历,使王安石认识到宋代社会贫困化的根源在于兼并,宋封建统治所面临的危局是“内则不能无以社稷为忧,外则不能无惧于夷狄”。
因此,王安石在嘉祐三年(1058年)上宋仁宗赵祯的万言书中,要求对宋初以来的法度进行全盘改革,扭转积贫积弱的局势。
以历史上晋武帝司马炎、唐玄宗李隆基等人只图“逸豫”,不求改革,终于覆灭的事实为例,王安石对改革抱有士大夫群中少见的紧迫感,大声疾呼:“以古准今,则天下安危治乱尚可以有为,有为之时莫急于今日”,要求立即实现对法度的变革;不然,汉亡于黄巾,唐亡于黄巢的历史必将重演,宋王朝也必将走上覆灭的道路。
封建士大夫也把治国太平的厚望寄托于王安石,期待他能早日登台执政。
熙宁初,王安石以翰林学士侍从之臣的身份,同年轻的宋神宗议论治国之道,深得宋神宗赏识。
熙宁二年(1069年),王安石出任参知政事,次年,又升任宰相,开始大力推行改革。
王安石变法的目的在于富国强兵,借以扭转北宋积贫积弱的局势,巩固地主阶级的统治。
王安石明确提出理财是宰相要抓的头等大事,阐释了政事和理财的关系,曾经指出:“今所以未举事者,凡以财不足故,故臣以理财为方今先急”,“政事所以理财,理财乃所谓义也”。
更重要的是,王安石在执政前就认为,只有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才能解决好国家财政问题:“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
”执政以后,王安石继续发挥了他的这一见解,曾经指出:“今所以未举事者,凡以财不足故,故臣以理财为方今先急”,而“理财以农事为急,农以去其疾苦、抑兼并、便趋农为急”。
在这次改革中,王安石把发展生产作为当务之急而摆在头等重要的位置上。
略论王安石的法律思想
略论王安石的法律思想王安石(1021-1086)是北宋著名的政治家、经学家和改革家,他的法律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王安石时代,中国社会经济出现了剧烈的变化,国家政治、经济面对许多严重问题。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王安石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法律理念和改革方案,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王安石在法律思想上的贡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坚持法治理念。
王安石主张“法之言者,莫不如其法,法之行者,莫不如其条”,即法律的字面意义和定文是准确无误的,法律的执行应当做到公正无私。
他强调法律的权威和约束力,认为法律应当成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共同准则,任何人都不得置法律于不顾。
他说:“一国之法,大敌之戈。
何则?国法也。
国法者,人心之隐矣。
国法者,死生之地也。
”这表明了他对法律的重视和对法治社会的向往。
二、提出了人民平等的观点。
在王安石看来,法律面对的是所有的人民,应当平等对待所有人,法律不分贵贱,不偏袒任何人,这是法律应当具备的基本品格。
在他的治理理念中,平民与朝廷官吏之间的地位应当是平等的,他提出“大民百姓不得犯者,天子一人焉!”的治理主张,希望通过法律的平等保障,来保护人民的权益。
三、提出了改革法律制度的方案。
王安石在政治改革中提出了许多法律制度改革的方案,比如他对于考试科举制度进行了改革,鼓励了农业和商业的发展,调整了土地制度,推行了募役法等等。
这些改革旨在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社会经济上的种种不平等和不公正现象,使人民可以享有更多的权利和福利。
四、提出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王安石认为法律与道德是相辅相成的,法律的制定应当符合社会道德规范,而法律的执行更要体现出道德的力量。
他认为,法律和道德可以互相促进,相得益彰,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王安石是一位具有深远影响的法律思想家,他在法律思想上提出了许多有益的观点和改革方案,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他的法治思想、平等观念、法律制度改革方案等,都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起到了积极推动的作用,对现代法治体系的建设和发展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略论王安石的法律思想
略论王安石的法律思想王安石(1021年-1086年),字介甫,又以字子厚谥号文公,北宋政治家、思想家,被誉为“唐宋八大家”之一。
王安石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政治改革家,其主持的“王安石变法”被誉为中国封建社会最大的一次变法,对中国封建社会和中国历史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王安石在政治上提出了一系列的变革政策,其中不乏以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改革措施。
在王安石的法律思想中,可以看到他对法治、公平正义、社会秩序等方面的深刻思考和见解。
下面我们就来略论王安石的法律思想。
一、法治观念王安石对法治观念的表述,主要是在他的政治改革思想中加以体现的。
他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而且法律应当处于统治地位,对一切人都应当平等适用。
在他提出的变法方案中,明确规定了各种法律条文,力图通过法治手段来建设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
王安石关于法治观念的主张,反映了他对封建社会的现实问题感到不满,希望通过法律手段来改变这一现状,使社会更加公平、正义。
他主张依法治国,要求国家颁布法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分贵贱,公平正义是最根本的政治原则。
二、法律与社会秩序从王安石的变法措施中可以看到,他通过重新规划税收制度、推行均田制、改革京畿制度等手段,力图通过法律手段来调整社会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秩序,使社会更加平等,减轻百姓的负担,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三、公平正义王安石的法律思想中,公平正义是一个重要的核心价值,他希望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他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政府应当依法行政,使每个人都能享有依法治理和公平正义的权益。
在他的变法政策中,对于侵害民众利益的行为予以明确的法律规定,要求政府和官员依法行政,同时也规定了对贪污腐败行为的处罚,力图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四、法制建设王安石的法律思想中,对于法制建设也给予了很高的重视。
他认为建设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要求国家颁布法律法规,要求政府和官员依法行政,从而使社会更加稳定、有序。
浅论王安石的法律思想表达
浅论王安石的法律思想表达作者:黄定威来源:《群文天地》2013年第02期摘要:王安石的散文名垂千古,很多都渗透着他的政治见解和法律意识,体现了法学与文学的高度融合。
文章拟从文学和法学相融合的角度,对这位大家的散文进行初步研究。
首先对其创作、变法进行概述,提出其中的法律意识以及其价值,然后对散文中的法律意识进行分析,最后提出文学与法学在其文中相融合的历史意义及现实意义。
关键词:王安石;法律思想;散文一、对象:王安石其人其作王安石,北宋杰出的政治家、思想家、文学家。
其散文雄健简练,奇崛峭拔。
李之亮教授在《王荆公文集笺注》的前言中用“雄气与霸气、俊朗气与儒学气[1]”四个气来归纳了王安石散文的本质特点,精辟而全面。
何为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法律意识的内容包括法律认知,对法律的感性价值体验和理性的思维。
法律意识分为社会法律意识和个体法律意识,文章主要对个体法律意识(即王安石的法律意识),同时联系社会法律意识(即宋代法律意识),来研究法律意识在王安石散文方面的影响。
王安石的散文主要包括赋铭、梳书、奏状、札子、内制、外制、表、论议、书、启、记、序、祭文、哀辞、神道碑、行状、墓表、墓志、表状、制诰、书信和杂著。
其中,王安石的法律意识主要体现在书、表、记、序、赋铭、论议等体式的论说文中。
这些文章阐述政治见解与主张,为变法革新服务,观点鲜明,分析深刻,长篇则横铺而不力单,短篇则纡折而不味薄。
在王安石的诸多散文中,《上仁皇帝言事书》、《百年无事札子》、《答司马谏议书》以及《读孟尝君传》、《伤仲永》等,或主张变革,或以叙述形式表达其对法社会现象的看法,都体现了王安石的法学思想,成为散文之经典。
二、剖析:王安石散文的法律承载(一)以礼为导,以法为治王安石关于礼和法的看法,在他的很多文章中都散有体现,而《礼论》、《礼乐论》、《非礼之礼》、《洪范传》等,对礼和法则是更为直接的论述,下面从三个方面,分析王安石散文中礼法意识的体现。
王安石政治思想
政治活动庆历二年(1042年),王安石以进士第四名及第,历任签书淮南(扬州)节度判官厅公事、知鄞县(今浙江宁波)事、舒州(今安徽潜山)通判,一度调开封任群牧司判官(这个职位暂时没有确切的史料作为佐证,似有不实。
),旋又外调知常州事、提点江南东路刑狱公事,继召为三司度支判官、知制诰。
多年的地方官经历,使王安石认识到宋代社会贫困化的根源在于兼并,宋封建统治所面临的危局是“内则不能无以社稷为忧,外则不能无惧于夷狄”。
因此,王安石在嘉祐三年(1058年)上宋仁宗赵祯的万言书中,要求对宋初以来的法度进行全盘改革,扭转积贫积弱的局势。
以历史上晋武帝司马炎、唐玄宗李隆基等人只图“逸豫”,不求改革,终于覆灭的事实为例,王安石对改革抱有士大夫群中少见的紧迫感,大声疾呼:“以古准今,则天下安危治乱尚可以有为,有为之时莫急于今日”,要求立即实现对法度的变革;不然,汉亡于黄巾,唐亡于黄巢的历史必将重演,宋王朝也必将走上覆灭的道路。
封建士大夫也把治国太平的厚望寄托于王安石,期待他能早日登台执政。
熙宁初,王安石以翰林学士侍从之臣的身份,同年轻的宋神宗议论治国之道,深得宋神宗赏识。
熙宁二年(1069年),王安石出任参知政事,次年,又升任宰相,开始大力推行改革。
王安石变法的目的在于富国强兵,借以扭转北宋积贫积弱的局势,巩固地主阶级的统治。
王安石明确提出理财是宰相要抓的头等大事,阐释了政事和理财的关系,曾经指出:“今所以未举事者,凡以财不足故,故臣以理财为方今先急”,“政事所以理财,理财乃所谓义也”。
更重要的是,王安石在执政前就认为,只有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才能解决好国家财政问题:“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
”执政以后,王安石继续发挥了他的这一见解,曾经指出:“今所以未举事者,凡以财不足故,故臣以理财为方今先急”,而“理财以农事为急,农以去其疾苦、抑兼并、便趋农为急”。
在这次改革中,王安石把发展生产作为当务之急而摆在头等重要的位置上。
浅谈王安石的法律思想
浅谈王安石的法律思想王安石(1021年-1086年),字介甫,安徽歙县(今安徽歙州)人,北宋政治家、经学家、思想家、文学家,著名的变法家。
他是宋代政治改革的中心人物之一,提出了许多有关国家政治、经济、教育、军事、法律等方面的新思想,对当时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王安石的法律思想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而更加注重实践和应用,为中国古代法制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王安石提出了许多新的法律理念和制度,对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王安石的法治思想、司法制度改革、法律教育方面进行浅谈,以探讨王安石的法律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影响。
一、王安石的法治思想王安石提出的法治思想主要表现在他对法律的本质、作用、实施和改革等方面的思考。
他认为,法律是管理人的行为和关系的规范,是国家权力的具体表现。
法治是通过法律来管理社会,维护秩序和稳定。
王安石主张依法治国,强调法律的平等性和公正性,要求法律适用于所有人,不分贵贱,没有特权。
他还强调了法律的自觉性和自律性,要求人们自觉遵守法律,事事依法行事,形成自觉遵纪守法的良好风气。
王安石的法治思想,对中国古代法治观念的确立和法治体系的建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王安石的司法制度改革在实际改革中,王安石提出了许多新的司法制度,对当时的司法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
他主张设立县学、州学,培养法律人才,改革律师制度,建立了中国古代比较完善的法律救济体系。
对于司法程序,他主张加强彻底追究罪责,加大对贪污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王安石还提出了许多对司法制度的具体改革方案,如提出了《新度租庸调制》、《农田水利法》等,为后来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三、王安石的法律教育王安石注重法律人才的培养,提出了一系列对法律教育的具体方案。
他主张设立县学、州学,培养法律专才,加强对法律人才的培养和选拔,提高了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重视程度。
他还提出了教育内容的改革方案,主张加强对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的培养,为法制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后备力量。
浅谈王安石的法律思想
浅谈王安石的法律思想王安石是唐宋八大家之一,是北宋朝廷的著名政治家、文化名人和思想家,在历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
他是一位思想开放、敢于改革的思想家,他曾于宋神宗年间任宰相,提出了许多有关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等方面的理论和实践,对中国社会发展和历史进程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本文就着重分析王安石的法律思想及其对中国社会法制的贡献。
王安石是一位崇尚法治的思想家,在他的政治生涯中,他始终坚信法治是一个国家的根本保障。
他认为,法律是国家的命脉,是人民生活的保障。
法律的作用在于限制权力、保护人民权益,是社会公正与秩序的重要保证。
王安石提倡“以德治国,以法制民”,强调德法并用的治理方式。
他认为,要依靠教育和道德建设来培育国民意识,同时也要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完善司法制度,严格执法,维护公平正义。
王安石在治理国家时,提出许多有关法律的理论,其中包括以下几点:1. 善用法律手段,治理国家王安石认为,法律是国家的根本,善用法律手段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方式。
他提倡法律的严格执行,认为只要法律有力,就能够限制行政权力,遏制官员的滥权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尊严权益。
2. 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王安石主张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建设规范、完善的法律体系。
他认为,法律的制定应该以社会的利益为出发点,依据社会发展需求和公共利益,建立适应国情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制度。
3. 完善司法制度王安石提倡完善司法制度。
他认为,司法制度的建设是全国立法和行政机关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他主张加强司法力量的建设,以确保司法体系能够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保护人民权益。
4. 健全法律教育王安石重视法律教育的教育教学和法律普及工作,认为对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教育能够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和素质,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促进国家发展。
王安石的法律思想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强调法律的公正和公平,是一种富有中国传统色彩的法制思想。
其对于中国社会法制发展和进程产生了极大的推动力量。
论王安石的法律思想
论王安石的法律思想王安石的散文名垂千古,很多都渗透着他的政治见解和法律意识,体现了法学与文学的高度融合。
译文:有个少年获得一只用以阵的鹌鹑,他的同伴想,他不给。
那同伴恃和他亲密无间,就一把拎走了。
少年回去冲,把他杀了。
开封府认定该少年应当被处决。
王安石驳斥说道:“按照律(刑统?)的规定,不论是大肆争抢还是暗中盗窃都称得上盗窃罪。
此案中少年不给,他的同伴就偷走了,这即使偷盗。
少年回去追并把他杀死,必须就是追杀盗贼,即使杀掉,也不该定罪。
”因此便罢免开封府有关部门判罪太重。
开封府的官员破口大骂,此案呈报至检刑院和大理院,这两处都指出开封府的认定就是恰当的。
(王安石因其罢免不当而应当被判罪),但皇帝下诏特赦了他的罪名,按照惯例,这种情况必须至阁门回去回馈。
王安石说道:“我有罪。
”不敢前去,御史因此罢免他,皇帝却没理会。
一、对象:王安石其人其作王安石,北宋优秀的政治家、思想家、文学家。
其散文雄浑简洁,壮丽峭拔。
李之亮教授在《王荆公文集笺注》的前言中用“雄气与霸气、帅气气与儒学气”四个气去概括了王安石散文的本质特点,独到而全面。
何为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法律意识的内容包括法律认知,对法律的感性价值体验和理性的思维。
法律意识分为社会法律意识和个体法律意识,文章主要对个体法律意识(即王安石的法律意识),同时联系社会法律意识(即宋代法律意识),来研究法律意识在王安石散文方面的影响。
王安石的散文主要包含赋铭、梳书、奏状、札子、内制、外制、表中、论议、书、兴、记、序、祭文、李邕、神道碑、行状、墓表、墓志、表状、制诰、书信和杂著。
其中,王安石的法律意识主要彰显在书、表中、记、序、赋铭、论议等体式的论说文中。
这些文章阐释政治看法与主张,为变法革新服务,观点鲜明,分析深刻,长篇则斜铺而不力单,短篇则纡折而不味薄。
在王安石的诸多散文中,《上仁皇帝言事书》、《百年无事札子》、《请问司马光禄书》以及《念孟尝君传》、《受伤仲永》等,或主张变革,或以描述形式抒发其对法社会现象的观点,都彰显了王安石的法学思想,沦为散文之经典。
浅谈王安石的法律思想
浅谈王安石的法律思想
王安石(1021年-1086年)是北宋时期的著名政治家、文学家和改革家,他对于法律
的思考和研究也颇具深度和独特性。
王安石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他的政治改革中。
他主张以法治国,认为法律是维护社
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他对法律的理念和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与完善。
其中
最具代表性的是他主张“法者,国家之纲纪也”。
他强调法律制度的重要性,主张依法治国。
他认为,只有依靠法律制度来约束国家和人民,才能够实现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有序
发展。
在他的改革中,他推行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如“安民告示”等,这些制度为后来
的法律制度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王安石的法律思想还体现在他对于法律正义的追求。
他认为,法律的存在是为了维护
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他在他的改革中,主张推行“宽政平允”,旨在
纠正官员的贪污腐败行为,保护人民的权益。
他还主张在制定法律时要考虑到人民的利益,关注社会的公平正义。
他在他的改革中,不仅关注到法律本身的条文,还关注到法律的实
施效果,注重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王安石的法律思想还体现在他对于法律教育和普法宣传的重视。
他认为,普及法律知
识和教育人民的法律意识是维护社会法制和公正的重要手段。
他在他的改革中,通过推行
普及法律知识和制定法律教育政策来提高人民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
他还注重通过宣传和
普及法律知识,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使人民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防止不公平的
待遇。
论王安石的法律思想--发表于2006年理论界12月刊
论王安石的法律思想王亚军*(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039)[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王安石法律思想的初步研究,尤其针对他提出“教之、养之、取之、任之”的人才观,对我国目前如何进一步完善法官队伍建设提供一定借鉴。
[关键词]教之、养之、取之、任之法官遴选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
严复说:“古人好读前四史,亦以其文字耳!若研究人心政俗之变,则赵宋一代最宜究心。
”因此笔者藉以研究王安石的法律思想,尤其是他提倡的“教之、养之、取之、任之”的人才论,以期对我国司法体制中关于法官的选任制度的改革,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王安石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曾被革命导师列宁赞誉为“中国十一世纪改革家”的王安石,为了使摇摇欲坠的宋王朝摆脱在政治、军事、财政和社会风气等方面出现的全面危机,受命于危难之际,主持变法新政。
现存的《王文公文集》体现了王安石的主要法律思想:1“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的吏治观“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王安石非常推崇孟子的观点,他也意识到虽然通过变革,创立了善法,但是善法还需要有良吏来执行,否则也不能达到国治民安的目的。
他强调善法和良吏都是国家治乱安危的关键,在善法和良吏两者之间,良吏尤为重要。
因此王安石认为赵宋王朝政治腐败,积贫积弱的重要原因在于“在位不才”,他将整饬吏治,选取人才作为其变法改革的核心。
“夫合天下之众者财,理天下之财者法,守天下之法者吏也。
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法不善,则有财而莫理。
”①鉴于宋朝人才匮乏,王安石在变革中明确提出了培养和选拔官员的四种措施:第一,首先国家要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制度,确保国家能够培养出真正的人才,即“教之之道。
”为了教育和培养大量的人才,王安石当时提出要设立学校,设置教官,对于学校教学内容要从实用主义角度出发,严格地选择相关科目,“苟不可以为天下国家之用,则不教也。
苟可以为天下国家之用者,则无不在于学。
”第二,“养之之道”。
这是造就人才的重要手段,包括“饶之以财,约之以礼,裁之以法”三方面的内容。
浅谈王安石的法律思想
浅谈王安石的法律思想王安石是中国封建社会晚期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先驱者和代表人物之一。
他强调法律的实施必须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刑罚,要求司法公正,并且认为法律应该服务于经济建设。
一、强调法律的强制性和普遍性王安石在《职方书·户部论》中提出:“上制凡民俗、户口、田亩、数役之法,咸宜全究、峻实,以强行其实。
”这表明,王安石强调法律的实施必须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
王安石认为,法律不仅是国家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更是国家财力和国防力的重要保障。
因此,只有按照规定执行刑罚,才能使法律得以有效实施。
同时,法律应该能够普及到每一个人,并受到广大民众的支持和信任,这是法律得以有效实施的前提。
二、要求司法公正王安石主张司法公正,反对司法腐败。
他在《让民自给司法决狱一条》中提出:“国家任命的判官和土地的祖父母一样,不以刑罚有利于个人贪赃受贿,而是以刑罚有利于社会的共同利益和社会的安定秩序为重。
”这说明王安石认为,司法权应该受到法律的制约和监管,司法人员在执行司法工作时应该公正、廉洁,不可以利用司法权谋取个人利益。
三、认为法律应该服务于经济建设王安石的法律思想认为,法律应该为经济建设服务,推动人民生活的改善和社会进步的实现。
在《铨司奏议》中,他提出:“兴利除害、制务改革,是官吏神运所在。
”因此,他主张对经济生产和商业活动的管理应该有条不紊、系统完善。
在推进新法的过程中,他大力推广苞谷法和均输法,以缓解民众的负担和增加国家税收。
他认为,这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必要手段之一。
总之,王安石的法律思想是紧密联系于他的改革思想和经济理论实践的。
他强调法律应该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反对司法腐败,认为法律应该服务于经济建设。
这为后来中国法制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对现代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浅谈王安石的法律思想
浅谈王安石的法律思想摘要:王安石为北宋著名的政治家、文学家,王安石变法与王安石的法律思想、变法实践具有緊密的结合度,“大明法度”“变法图强”的思想伴随王安石改革运动的始终,社会民众应该认识到法律的重要作用,运用法律手段对社会的经济、政治关系进行全面的调节。
其对政治、经济、文化等进行全面的变革,具有巨大的广度与深度。
关键词:王安石法律思想变革思想引言王安石具有良好的法律思想,指出应对社会进行全面的变革,调整社会的经济关系,同时,王安石本人具有科学性的思想,其希望对官吏制度等进行全面的改革,使官吏素养获得全面提高。
最终,在逐步改革的基础上,使社会具有积极的发展趋势,此外,王安石的法律思想中具有合理性的成分,进而在逐步变革的基础上,使官吏不断遵守法律,改革过程具有积极的发展趋势。
官吏为遵守国家法律的主体,官吏是否尊重法律为改革中的关键性因素。
一、立善法的重要性王安石深刻认识到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分量,若使国家具有繁荣昌盛的发展局面,便应该运用新型的法律,才能够使法律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同时,善法的执行应该具有良好的原则,善法应该规定简单,并且法律内容也应该能够简明的执行[1]。
《上皇帝万言书》中提及:臣以谓今之失,患在不法先亡之政者,以谓党阀其意而已,指出危机在于不法先亡的统治,立善法是改良此种局面的重要途径,此种行为为变法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法律的试行过程中也奠定了一个基本的基调。
国库收入的增加不应该依托搜刮农民,国家应该从发展生产入手,进而便能使经济收入显著增加,还能够支援农民生产的发展,如果生产景象繁荣,赋税便能够逐步充裕,进而才能够具有国富民强的发展局面。
此外,王安石指出应对社会中的经济、政治关系进行全面的调节,国家应运用法律武器对社会进行全面的变革,在具有善法的情况下,便能使国家具有繁荣昌盛的局面。
从而在国富民强的基础上,便能使国家经济获得全面的调控,同时,在法律制度逐步实行的过程中,便能使腐败现象较少的发生,此外,立法应该具有言简意赅的特点,并且能够被良好的执行,使其具有良好的实行局面。
略论王安石的法律思想
略论王安石的法律思想王安石是北宋政治家、文学家,也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家之一。
他的法律思想在中国古代法律理论中具有重要地位,对于中国后世的法律发展和法治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王安石的法律思想主要表现在他对于法律的功能和作用的认识上。
王安石认为,法律是治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是政权行使权力的手段。
他强调法律要服务于社会利益,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他提倡法律的尊重和遵守,主张通过加强法律教育和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认知和遵从。
王安石还重视法律的创新和改革。
他在治理国家和整顿社会秩序方面,提出了许多具有创新性的法律制度和政策。
他通过颁布“商法”,扩大民间商业活动的自由度,促进经济的发展。
他还提倡改革农田的制度,通过实行均田制等措施,减轻农民的负担,增加生产力,促进农业的发展。
这些法律的创新和改革,对于当时中国社会的发展和稳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王安石的法律思想还表现在对于官吏的治理和监察的重视上。
他认为,官吏是国家法律制度的执行者,对于法律的贯彻执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他主张建立起严格的官吏选拔和培养制度,确保官吏的品格和能力符合法律的要求。
他还强调监察官吏的作用,要求对官吏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惩治,确保他们遵守法律、廉洁奉公。
王安石还对刑法的制定和执行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他主张刑法要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利益的基础上制定,并强调法律的公平和有效性。
他主张刑罚要适度,不能过重或过轻,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公正裁决。
他认为刑罚的目的应当是恢复社会秩序和惩罚罪犯,而不是简单地进行报复。
他还提倡刑罚与教育相结合,通过对罪犯进行教育和改造,使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王安石的法律思想在中国古代法律理论中具有重要地位。
他对于法律的功能和作用有着深刻的认识,并主张通过法律的创新和改革推动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他在官吏治理和刑法制定方面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王安石的法律思想为中国法治建设和法律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源泉。
浅谈王安石的法律思想
浅谈王安石的法律思想
王安石作为北宋中后期的一位政治家、文化名流和改革家,他的法律思想对于中国的法律传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其主要法律思想包括《唐令》思想、以法治国思想以及“法制化”思想,并且他对于法律的制定、实施以及运作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
王安石的《唐令》思想是其法律思想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王安石看来,“唐令”不仅仅是一部法典,而且还是唐代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制度的招牌。
他认为,唐令不仅是法律的源头,更是中国古代法律的最高峰。
因此,王安石强调唐令的传承和继承,并且在他的政策制定中,也多次借鉴唐令的规定,提倡“唐法”,并让“唐法”成为宋代的一种官方法律。
除此之外,王安石的另外一个重要法律思想就是以法治国。
他认为,在一个国家中,法律必须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国家的权力只能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运作。
因此,他强调建立一个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实现法治化的国家治理。
此外,在他的治理中,也提到了法律对于国家治理的作用和意义,他强调只有依靠法律才能实现国家依法治理,避免官僚的恣意妄为。
此外,王安石还积极推行“法制化”思想,提出了一系列的“法制化”改革措施。
他强调建立法制化的社会体制,完善法律规范、建立法律机构、加强司法制度,从而巩固政权、提升国家的治理效能。
他可以说是中国古代最早提出“法制化”思想的思想家之一。
最后,王安石的法律思想也涉及到了法律的具体实施。
他提出的“半路法”、“颁行制”等措施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封建法治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同时,他还注重弘扬法治精神,提高官吏和百姓的法律意识,倡导从法律意义上评价和处理事务,从而推动社会风气向好的方向发展。
浅谈王安石的法律思想
浅谈王安石的法律思想王安石(1021-1086),是北宋著名的政治家、经学家和儒学理论家,被誉为“王学宗”,其法律思想对中国的法制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王安石的法律思想,以其著作《祭器文》、《政论》等为代表,对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进行了深刻的思考和建议,为后世的法学研究提供了宝贵的思想资源。
王安石的法律思想强调“法治”理念。
在他看来,国家的安定与和谐离不开法治,只有通过制定明确的法律,依法治国才能实现社会的稳定和长久的繁荣。
他倡导用法律来规范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力求通过法律规范来调整社会关系,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法制的健全。
在《祭器文》中,王安石提出要“制态法度,理物情理”、“夫法者,以调万横,以维四夷”,强调法律的重要性,敦促政府加强立法,切实推行法制治国。
他认为法律是国家治理和社会秩序的根本保障,只有坚持法治才能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
王安石强调法律的适用性和灵活性。
他主张法律要根据社会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运用,不能一刀切地硬性执行,要符合人们的实际需求和生活习惯。
在《政论》中,他提出“法所以长久者,应事所以安固者”的主张,强调法律必须依据实际情况调整,不能僵化地执行。
他主张对法律的制定应该注重“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在具体实施中要灵活处理,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王安石的法律思想注重司法公正和法官廉洁。
他强调司法公正的原则,主张法官在处理案件时要严格依法办事,不能受到权力和利益的干扰,保证法律的公正实施。
在他的理想国家中,法官要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法律素养,不能为权力和金钱所诱惑,要秉持公正、廉洁的司法原则。
他在《祭器文》中提出“礼以体人,法以安国”、“赏利以劝犯,刑戮以威慑”的观点,倡导以礼制人,以法治国,通过对犯罪行为给予积极的奖励和严格的惩处,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王安石的法律思想强调法律的完备性和系统性。
他主张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包括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司法机构和完善的司法程序。
略论王安石的法律思想
略论王安石的法律思想王安石,北宋政治家、思想家,他的法律思想在中国历史上拥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他在政治和法律上的改革使他成为了中国历史上的一位杰出的人物。
他提出的许多法律和政治理念至今仍然影响着我们,深刻地影响了中国古代的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
本文将对王安石的法律思想进行略论。
王安石是中国古代重要的改革家之一,他以其著名的“新法”而著称。
他对政治和法律的改革是在当时非常有勇气的举措,因为这些改革对于当时的统治者来说,是一种挑战。
王安石提出的法律思想,具有其独特的特点和理念。
王安石关于法律的思想,主要体现在他的《新法》中。
他认为,法律应当是以公正和公平为核心的,应当尊重人们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应当为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而服务。
在他的改革中,他力图消除腐败和整顿朝纲,加强国家的统一和管理,建立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
他强调法律的普及和透明,认为法律应当为人民所知晓,人民应当对法律有信心,从而更好地遵守法律、维护法律。
王安石的法律思想还包含了对法律的规范和约束。
他认为,法律应当是既有约束力又具有引导性的规范。
法律应当限制统治者的权力,防止统治者滥用权力,保障人民的权益。
法律也应当引导人们的行为,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维护公共秩序。
他主张对法律的宣传和教育,让人们能够深刻了解法律的重要性,自觉地遵守法律。
王安石的法律思想还包含了对法律适用的原则。
他认为,法律适用应当公正、明确,不能存在任何歧视和特权。
法律对所有的人都应当平等适用,不因身份、地位而有所差别。
他在改革中,确立了法律适用的公平原则,取消了一些不合理的税收和徭役,简化了一些繁琐的程序,减轻了人民的负担。
这些改革,使社会的公平正义更加得到了体现。
王安石的法律思想影响了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
他的法律思想为后世的法治理念奠定了基础,为中国的法律文明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他的法律思想也对后世的政治和法律改革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的《新法》不仅改变了当时的社会制度和法律体系,也对后世的政治和法律思想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成为了中国法律思想史上的一个重要的分水岭。
略论王安石的法律思想
略论王安石的法律思想
王安石是中国宋代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他的政治和经济改革被称为“王安石变法”,但他的法律思想同样深刻。
王安石的法律思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治思想
王安石强调法律的至高无上,认为“不法本于无法”,“不法行于无谴”,只有通过
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才能实现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他认为,法律应该是平等的,公正的,行政权力应该受到法律的制约,并且法律应该具有适应时代发展的灵活性和变通性。
二、司法改革思想
王安石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司法改革思想家之一,他深刻地认识到司法独立对于法治
的重要性。
他主张要建立完善的司法制度,包括改革官员任用制度、法官定期换任制度等,以确保司法独立和公正。
此外,他还提出了打击腐败和贪污的对策,全面改善司法体制。
三、严惩犯罪思想
王安石十分重视犯罪和刑罚问题,他认为只有对犯罪者进行严厉惩罚,才能树立法律
权威和社会公正。
他主张取消以前的酷刑审讯方法,并提出“自强者不施人之力,自明者
不必赐人以言”,主张严格限制审讯权的滥用。
王安石在民事法律方面也有一定的建树,他提出了一系列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建议,如
规定雇主必须支付工资,规定商业交易应该遵守一定的约定等。
他还着重强调个人的财产
权和地产权应该经过合法的手续才能转让。
总的来说,王安石的法律思想对于中国的法律制度和发展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他
提出的法治思想、司法改革思想、严惩犯罪思想和民法思想,都为后来的法律实践和科学
建设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王安石的法律思想
王安石的法律思想
王安石是北宋时期著名的政治家、改革家和文学家,其成就众所周知,自不待言。
同时,作为长期担任地方要职的官员,他对断狱决案事务熟稔,形成自己的法律思想观点。
尊儒重法、法形儒质是王安石法律思想的突出特点。
总体上属于儒家,以儒家思想为基础,吸收法家的富国强兵措施,将法家内容引入儒学,尊重儒家,重用法家,法家其形,儒家其神。
在《上仁宗皇帝言事书》中云:“有仁心仁闻而泽不加于百姓者,为政不法于先王之道故也。
”他像孔孟一样,非常推崇尧舜禹的先王之道,三代以降,历代君主虽有善政,不过是陈陈相因。
因此,建议宋仁宗“陛下当法尧、舜,何以太宗为哉?”对唐太宗的治国理政都不以为然。
他提出“变风俗,立法度”,以先王之道取代陈腐的儒术,制定新法,使之契合先王之政,“臣所谓无法度者,何哉?方今之法度多不合先王之政故也。
”
在阿云案中,王安石强调断狱应以律法为据,不能舍法论罪、以礼断狱,但对于案件审理,却是本着儒家法律思想中慎刑恤刑、罪疑唯轻的观念来论罪。
他对复仇的态度,虽是同法家一样禁止复仇,但禁止原因却是从治世不冤无辜、孝道等儒家思想层面来解释。
这进一步说明,王安石的法律思想,表面上是重视法治、重视法家,但并没有承袭法家法律思想中,最重要的严刑峻法和重刑主义,其本质仍是儒家法律思想的基本精神和主张。
其儒法观,是尊儒重法,将法家法律思想的合理之处融于儒家,引法入儒。
浅谈王安石的法律思想
浅谈王安石的法律思想王安石(1021年-1086年)是北宋时期的一位著名政治家、改革家和思想家,他被誉为中国古代法制思想的先驱之一。
王安石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他所倡导的新法和新政以及他的法治理论上,对于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王安石主张通过法律以治理国家,他提出了“新法”的概念,旨在通过改革和更新法律制度来解决社会问题。
他认为法律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应该以法律为准则,以法律为手段来实现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王安石在新法的制定过程中,注重实践经验和社会实际,强调立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他主张依法执政,即统治者要按照法律来行政,不得擅作威福,以此来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正。
王安石的法律思想还体现在他的改革政策中。
他主张通过改革法律体系来解决社会问题,例如土地改革、赋税制度改革等。
他也提出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来规范社会行为,例如限制官僚权力、加强监督制约、减轻农民负担等。
他的改革思想以法律为依据,通过法治来解决社会问题和不平等现象。
王安石的法律思想还表现在他的法治理论上。
他主张法律应该成为社会生活和政治治理的准则,通过法治来实现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他认为法律是一切人行为的规范,只有依法行事,才能保证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他也提出了一系列的法治原则,例如法无轻重、不应冗长等,强调法治的公平和效率。
王安石的法律思想体现在他所倡导的新法和新政以及他的法治理论上。
他主张以法律为基础来治理国家和社会,通过改革和更新法律制度来解决社会问题和不平等现象。
他的法律思想对于中国古代法制思想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为后来的法律制度建设和法治理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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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王安石的法律思想王亚军*(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039)[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王安石法律思想的初步研究,尤其针对他提出“教之、养之、取之、任之”的人才观,对我国目前如何进一步完善法官队伍建设提供一定借鉴。
[关键词]教之、养之、取之、任之法官遴选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
严复说:“古人好读前四史,亦以其文字耳!若研究人心政俗之变,则赵宋一代最宜究心。
”因此笔者藉以研究王安石的法律思想,尤其是他提倡的“教之、养之、取之、任之”的人才论,以期对我国司法体制中关于法官的选任制度的改革,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王安石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曾被革命导师列宁赞誉为“中国十一世纪改革家”的王安石,为了使摇摇欲坠的宋王朝摆脱在政治、军事、财政和社会风气等方面出现的全面危机,受命于危难之际,主持变法新政。
现存的《王文公文集》体现了王安石的主要法律思想:1“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的吏治观“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王安石非常推崇孟子的观点,他也意识到虽然通过变革,创立了善法,但是善法还需要有良吏来执行,否则也不能达到国治民安的目的。
他强调善法和良吏都是国家治乱安危的关键,在善法和良吏两者之间,良吏尤为重要。
因此王安石认为赵宋王朝政治腐败,积贫积弱的重要原因在于“在位不才”,他将整饬吏治,选取人才作为其变法改革的核心。
“夫合天下之众者财,理天下之财者法,守天下之法者吏也。
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法不善,则有财而莫理。
”①鉴于宋朝人才匮乏,王安石在变革中明确提出了培养和选拔官员的四种措施:第一,首先国家要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制度,确保国家能够培养出真正的人才,即“教之之道。
”为了教育和培养大量的人才,王安石当时提出要设立学校,设置教官,对于学校教学内容要从实用主义角度出发,严格地选择相关科目,“苟不可以为天下国家之用,则不教也。
苟可以为天下国家之用者,则无不在于学。
”第二,“养之之道”。
这是造就人才的重要手段,包括“饶之以财,约之以礼,裁之以法”三方面的内容。
王安石认为首先必须使为官者的俸禄“足以代其耕”,不用参加生产劳动而保障家庭衣食无忧,这就是“饶之以财”,但是人的物质欲望是没有节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各种相应制度,运用礼(道德自律)——“约之以礼”和法——“裁之以罚”(刑罚制裁)加以约束官员,杜绝其过分的贪念,防止其利用职务便利贪赃枉法。
第三,是如何发现人才的“取之之道”。
人才的发现和挑选主要靠“使众人推其所谓贤能,出之以告于上而察之。
”从下级方面来说,要讲究推举贤才;从上级方面来说,要善于考察人才。
考察其是否是真正的人才,最好的方法是“试之以事”,通过任职的考验,来判断他的实际工作能力如何。
第四,是如何使用人才的“任人之道”。
慧眼识人才固然重要,但更重要是能够知人善用,王安石强调用人必须使“其德厚而才高者以为之长,德薄而才下者以为之佐属。
”通过定期考核制度,对于成绩卓著,能够胜任者大力提拔,对于久处其职而无所作为或成绩甚微者予以撤职查*王亚军(1974-)安徽省淮北市人,安徽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史和法理学。
办。
王安石强调的上述四种挑选和使用人才的方法,缺一不可。
四者之中,“有一非其道,则足以败乱天下之人才”。
更难得的是身处封建时代的他富有远见卓识,特别重视对司法官的培养,为了提高官吏的执法水平,他大力改革科举和考试制度,增设“新明法”科,以律令、《宋刑统》和断案为考试科目(旧明法课考试的内容包括律、令、小经、疏义和经注),由吏部主持,凡考试合格者才可以委培官职,提高司法官的任职门槛。
③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法治观王安石继续继承发扬了自汉代以来逐步确立的正统儒家思想,他一一剖析了古代治理国家的“任德之政”、“任察之政”、“任刑之政”三种统治手段的利弊。
“任德则有不可化者,任察则有不可周者,任刑则有不可服者。
”④任德的统治方法虽能够使不少人受到感动,但总有冥顽不化的歹徒感化不了,这种统治方式的缺点在于“无以正暴恶”;任察的统治方法虽可以使许多大臣不能妄想违法乱纪而蒙混过关不受处罚,但总会有“漏网之鱼”——善于隐瞒的贪官污吏得以逃脱法网,这种统治方式的缺点在于“无以周隐微”;任刑的统治方法自有“专任刑杀”的缺点,自取灭亡的强秦“专任刑杀”就为前车之鉴。
分别使用不同的治国手段或多或少能够起到一定的效果,但只是实现“小治”,不能实现“大治”,所谓大治,在王安石眼中就是“圣人为政之道”,要求任德、任察和任刑三种统治方式结合使用,从而做到“仁足以使民不忍欺,智足以使民不能欺,政足以使民不敢欺”。
⑤3“有司议罪,惟当守法”的执法观“有治人,无治法”,王安石不仅重视立法,也十分重视执法问题,尤其强调执法者要依法办事,依律断狱。
唐朝《唐律疏义》标志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完成,礼律有机的融为一体。
但是宋朝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从礼还是依法仍然存在严重的分歧,这种分歧在轰动一时的“阿云案”的处理上体现的尤为明显。
登州妇人阿云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嫁给了一个“寝陋”的丈夫,婚后嫌丈夫丑陋,借其醉酒之际,实施谋杀行为,无奈妇人之力,砍下十几刀,谋杀未死。
案发后投案自首。
一起案件引发朝野上下长达17年之久的争论,不断的推翻先前生效判决结果。
争论焦点集中在两点意见上,一种意见认为阿云于母服中出嫁,并且谋杀丈夫已伤(恶逆罪名),违反封建礼教,理应处死。
另一种意见认为案发后犯人有自首行为,应“比死刑减二等”。
在这场论战中,王安石旗帜鲜明的提出“有司议罪,惟当守法。
情理轻重,则敕许奏裁。
若有司輒得舍法以论罪,则法乱于天下,人无所措手足矣。
”⑥认为司法人员审理案件必须以律法为依据,依法断狱,不能法外论罪,以礼释法,破坏法律的严肃性。
为了解决在执法过程中司法人员用刑不当的问题,王安石还主张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建议中书省有权改定刑名,以纠正司法机关的错误。
二、王安石法律思想的启示王安石主张变革弊法、创立新法,强调执法者依法断案等法律思想目的虽是以挽救赵宋王朝统治危机为出发点,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改善百姓的悲惨处境,促进社会生产的发展还是产生一定的进步意义,尤其是他在“任人唯亲”的主流社会环境下能够提出“教之、养之、取之、任之”的人才选任方法,时至今日对我国目前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中以下几点启示:1、法官队伍专业化建设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建立“职业化”的法官队伍。
目前我国经过几十年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发展,“有法可依”的先决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了,但社会主义法治目标的关键环节在于“执法必严”。
“有治人,无治法”,良好社会主义法制的良性运作需要一支专业化素质较高的法官队伍为保障,才有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其功效。
借鉴近邻日本国的三法曹队伍建设的经验,我国每年一次的全国司法资格考试(录取10%的比例),不失为建设“职业化”法官队伍的明智之举,为我国法官队伍的建设储备了大量后备军,基本上符合了王安石提出的“教之之道”。
2、在精简法官队伍前提下,适当实行法官的高薪制。
由于众所周知的历史原因造成我国现在的法院在“职业化”程度上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实行司法体制改革,精简法官队伍,实行法官和书记员分离制度,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适度提高法官的待遇的改革势在必行。
王安石提到的“饶之以财,约之以礼,裁之以法”的任人方法,首先必须使为官者的俸禄“足以代其耕”,不用参加生产劳动而能够保障家庭生活衣食无忧,这就是“饶之以财”,但是人的物质欲望是没有节制的,同时还必须建立各种相应制度,运用礼(道德自律)——“约之以礼”和法——“裁之以罚”(刑罚制裁)加以约束上的官员,杜绝其过分的贪念,防止其利用职务便利条件,贪赃枉法。
因此,为了防止司法腐败,在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约之以礼)和监督机制(裁之以罚)的双重约束下之外,还必须保证法官享受一定的高薪,保障其生活安定富裕,使其衣食无忧,如此才能安心工作,从而不受金钱或其他利益的诱惑(绕之以才)。
一个人俸禄的高低,不仅体现了他的劳动价值,而且也反映了他的社会地位。
优厚的薪金待遇会为法官在履行职务上保持独立性创造了必要条件,有助于法官人格独立的实现,一定程度上实现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
“美国宪法之父”汉密尔顿认为“最有助于维护法官独立者,除使法官职务固定外,莫过于使其薪俸固定。
就人类天性之一般情况而言,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
在任何置司法人员的财源于立法机关的不时施舍之下的制度中,司法权与立法权的分立将永远无从实现。
”⑦如果法官薪金长期处于较低水平的状况下,会使法官失去独立的物质基础,受制于社会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会产生不公正的裁判,最终导致法官低薪和法官低素质的恶性循环的恶果。
因此,适度提高法官的薪金待遇的作法,符合王安石提倡的“养之之道”。
3、实现法官职务固定制,完善对法官的监督机制。
社会发达导致分工的精细,司法是一种需要经过专门训练和长期实践才能掌握的技能。
仅凭传统朴素的善恶感、是非观或者人之常情,是无法对日益复杂的法律纠纷做出全面的判断。
社会上只能有少数人具有足够的法律知识,才可以成为一名合格称职的法官。
而考虑到人性的一般堕落状况,具有正直品质与必要知识的人自当更少。
法官作为法治社会秩序的维护者,是国家法律的宣示者,是保障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守门人。
实际上,人民愿意将自身生命、财产和自由的保障重任托付于法官,他们希望法官是可以信赖的法律业务熟练和道德素质修养高的社会精英。
法官的法律业务熟练程度和道德素质修养愈高,则以粗率的态度和非客观的态度对待案件事实造成的误判的危险性愈小。
另外通过严格的“德、能、勤、绩”全面考核制度,德才兼备者及时提拔重用,不称职甚至违犯乱纪者及时清理出法官队伍,体现了“取之、任之”之道。
相信借鉴王安石的“教之、养之、取之、任之”的人才观,改革法官遴选制度,进一步提高法官素质和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水平,将优秀的法律人才吸收的司法系统,使法官成为个人良知和法律信念的忠实代表者,将会有助于进一步消除司法腐败现象,重塑法律至上的权威地位。
参考书目:1 《王文公文集》①②④⑤2 《文献通考·刑考》⑥3《探索的轨迹—中国法学教育发展史略》汤能松编[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③4 [美]《论联邦党人文集》汉密尔顿.程逢如译[M]上海,商务印书馆,1982.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