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设施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部分如下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方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的设备、设施、装置、构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及其相关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行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1时”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第六条以下高危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一〕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高危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编写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其对安全生产的影响;〔二〕建设项目对周边设施、单位生产和居民生活安全方面的影响;〔三〕周边设施、单位生产和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四〕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五〕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高危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1.1.1 国家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2014年12月1日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29号修订,自2019年4月23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修订,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主席令第24号,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修正)(主席令第57号,自2016年11月07日起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起施行)(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修订,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修订,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主席令第54号修订,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1.2 国务院行政法规及文件(1)《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国发[1984]97号)(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3)《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4)《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务院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5)《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2011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自2011年1月8日起施行)(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国务院令第645号,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7)《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自2002年05月12日起施行)(8)《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国务院令第586号,自2011年01月01日起施行)(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自2004年02月01日起施行)(1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修订)(国务院令第397号,自2014年07月29日起施行)(1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自2004年12月01日起施行)(1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修正)(国务院令第703号,自2018年9月18日起施行)(1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修订)(国务院令第549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16)《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08]22号)(1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18)《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号)(19)《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5]11号)(20)《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1.1.3 部委及行业规章、规定(1)《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自1990年04月10日起施行)(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自2002年05月01日起施行)(3)《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劳部发[1996]423号)(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5)《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2018修改)(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自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修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7)《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自2008年02月01日起施行)(8)《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9)《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修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10)《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安监总厅管三[2015]80号,自2015年8月19日起施行)(11)《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自2003年06月10日起施行)(12)《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令第11号,自1996年05月15日起施行)(13)《特种设备目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114号,自2014年10月30日起施行)(14)《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自2013年05月01日起施行)(1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自2011年07月01日起施行)(16)《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2013年版)(17)《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3年完整版)(18)《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2013年完整版)(1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文,自2008年01月01日起施行)(20)《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安监总厅管三[2013]39号,自2013年04月07日起施行)(2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2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2013年1月15日实施)(23)《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2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安(2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修正)监总局令第77号,2015年4月2日起施行)(26)《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4号)(2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2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改部分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2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30)《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3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3号公告)(32)《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第77号令)(3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34)《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3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规范化管理指南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4]70号)(36)《推广先进与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7年)》(科技部社会发展科技司公示,2017年11月15日)(3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38)《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1.1.4 地方法规、规定(1)《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2)《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2004年6月17日第四次修正施行) (3)《关于对危险物品单位的治安防范状况进行安全评价的通知》(苏公通[2009]67号)(4)《转发省安委会关于<企业主要负责人保护员工生产安全六条规定>和<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六项举措>的通知》(苏安[2014]22号)(5)《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11]34号)(6)《江苏省宣传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10]188号)1.1.5 国际公约(7)《职业安全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155号国际公约)(8)《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70号国际公约)(9)《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174号国际公约)1.1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标准、规范(1)《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3)《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4)《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6)《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7)《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8)《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10)《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230-2010)(1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1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16年版)(GB50011-2010)(13)《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50016-2014)(15)《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2013)(16)《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17)《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18)《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19)《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20)《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21)《化工装置设备布置设计规定》(HGT20546-2009)(22)《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的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 8196-2018)(23)《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2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2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26)《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27)《安全色》(GB2893-2008)(2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29)《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GB13495.1-2015)(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31)《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号》(GB7231-2003)(3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33)《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34)《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标准》(HG/T20660-2017)(35)《低温液体贮运设备使用安全规则》(JB∕T6898-2015)(36)《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37)《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8)《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3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2010)(40)《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41)《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4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16)(43)《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4053.1-2009)(44)《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GB4053.2-2009)(45)《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46)《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版)(GB50015-2003)(47)《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48)《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6年版)(GB50014-2006)(49)《化工设备、管道外防腐设计规范》(HG/T 20679-2014)(50)《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5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52)《泵站设计规范》(GB50265-2010)(5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54)《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09)(55)《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56)《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含自评报告和评分细则)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考评说明1.本评分细则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统称冶金等工贸企业)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申请、外部评审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督审核等相关工作。
冶金等工贸企业已有专业评定标准的,优先适用专业评定标准。
2.本标准共有13项一级要素、42项二级要素及194条企业达标标准。
3.在评分细则中的自评/评审描述列中,企业及评审单位应根据评分细则的有关要求,针对企业实际情况,如实进行得分及扣分点说明、描述,并在自评扣分点及原因说明汇总表(见附表)中逐条列出。
4.本评定标准中累计扣分的,均为直到该考评内容分数扣完止,不出现负分。
有特别说明扣分的(在考评方式中加粗的内容),在该类目内进行扣分。
5.本评定标准共计1000分,最终标准化得分换算成百分制。
换算公式如下:标准化得分(百分制)=标准化工作评定得分÷(1000-不参与考评内容分数之和)×100。
最后得分采用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一位数。
6.标准化等级共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
评定所对应的等级须同时满足标准化得分和安全绩效等要求,取最低的等级来确定标准化等级(见下表)。
7.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程序、有效期、等级证书和牌匾等按照《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安监总管四〔2011〕84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建材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表自评单位:星牌优时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评时间:从 2016 年 10 月 28 日到 2016 年 11月 10 日— 3 —— 4 —— 5 ——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附表—41 —。
民法典对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
民法典对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公共设施设备是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运营和管理对于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经济发展都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因此,对于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监管。
本文将从民法典对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方面,深入探讨其相关规定和实践应用。
一、公共设施设备的定义和分类公共设施设备是指为居民和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设施和设备,包括道路、桥梁、水利设施、供热、供水、供电、供气、公共厕所、公共停车场、公园、绿化带、文化设施等。
按照使用范围,公共设施设备可以分为市政公用设施和社会公用设施两类。
市政公用设施是指由政府或政府代表机构出资建设、管理、维护和运营的公共设施设备,包括道路、桥梁、公共交通设施、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社会公用设施是指由社会公众出资建设、管理、维护和运营的公共设施设备,包括公园、文化设施、社会福利设施等。
二、民法典对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规定1.公共设施设备的产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公共设施设备的产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不能被转让、出租或者抵押。
对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其产权归属于城市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由政府或政府代表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营;对于社会公用设施,其产权归属于社会公众,由社会公众出资建设、管理、维护和运营。
2.公共设施设备的使用权公共设施设备的使用权属于居民和社会公众。
居民和社会公众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市政公用设施和社会公用设施,但不得损害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管理。
3.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修缮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修缮是保障其正常运营和使用的重要措施。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和修缮由政府或政府代表机构负责;社会公用设施的维护和修缮由社会公众出资建设、管理、维护和运营。
同时,对于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修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保障其安全、可靠和高效运行。
4.公共设施设备的保险公共设施设备的保险是保障其正常运营和使用的重要措施之一。
建造项目设备保护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建造项目设备保护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造项目设备保护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造项目中各类设备的保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起重机械、施工机械、电气设备等。
第三条设备保护是指对建造项目中使用的设备进行规范管理和维护,保障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的工作。
第四条设备保护的基本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维护与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设备保护的基本要求第五条设备保护工作要与建筑施工整体安全生产管理相结合,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
第六条设备保护工作要遵循科学规范,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寿命。
第七条各类设备必须经过资格审定和合格检验方可使用,并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定期检测。
第八条设备保护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建立相应的设备保护管理台账。
第九条设备保护工作要保证设备周围的防护设施齐全,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围栏、警示标识等。
第三章设备保护的管理措施第十条建造项目设备保护的管理措施包括设备的安装、使用、保养、检修和封存等内容。
第十一条设备安装前必须进行认真的现场勘察和技术评审,确保安装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二条设备的使用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不得超负荷使用或擅自改变原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设备保养工作要按照设备保护管理规定进行,确保设备的良好状态。
第十四条设备的检修需要有相应的停机工作票,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操作。
第十五条设备保养和检修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进行锁定、标识和封存,以确保人员安全。
第四章设备保护的安全培训和监督第十六条对建造项目设备保护工作必须进行培训,包括设备的使用方法、预防措施、紧急救援等内容。
第十七条设备保护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设备保护措施的落实。
第十八条对设备保护违反规定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并向相关人员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总局令77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4月2日发布77号令,对该暂行办法进行修改,下面为修改后完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2015年4月2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 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 )【解读】该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中国安全生产协会负责起草。
该标准实施后,现行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将废止。
新版《基本规范》在总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突出体现三个特点:突出了企业安全管理系统化要求。
新版《基本规范》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从业人员的作业行为,提升设备现场本质安全水平,促进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夯实企业安全基础,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更加注重安全管理系统的建立、有效运行并持续改进,引导企业自主进行安全管理。
调整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核心要素。
为使一级要素的逻辑结构更具系统性,新版《基本规范》将原 13 个一级要素梳理为 8 个:目标职责、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和持续改进。
强调了落实企业领导层责任、全员参与、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等安全管理核心要素,指导企业实现安全健康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改进。
提出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管理并重的要求。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要求,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
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
新版《基本规范》将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要求一体化,强化企业职业健康主体责任的落实。
同时,实行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与国际通行的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的对接。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立、保持与评定的原则和一般要求,以及目标职责、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和持续改进 8 个体系的核心技术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刑主任修改)
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规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有效保障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非煤矿山企业在生产建设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而设置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其中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5号)执行。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行“分级审查,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的建设项目外,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由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盟市安全监管局)结合本地区实际作出规定,并报自治区安监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办理,接受委托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再行委托。
第六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设备设施管理规定范文
设备设施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1.1 本规定旨在规范和管理设备设施的使用和维护,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利用。
1.2 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员工,包括全日制员工、临时劳务人员和实习生。
1.3 全体员工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正确使用设备设施,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二、设备设施使用2.1 全体员工在使用设备设施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正确使用设备设施,不得随意更改设备的设置和参数。
(2)严禁将设备设施用于任何非正常的用途。
(3)在使用设备设施前,应当清理工作区域,确保设备周围没有杂物。
(4)使用设备设施时,应按照正确的操作流程进行操作,严禁擅自停机或调整设备。
2.2 对于需要使用特殊设备的岗位,员工应当经过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方可上岗。
三、设备设施维护3.1 全体员工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做好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1)定期检查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如发现异常及时报修。
(2)定期清洁设备设施,确保设备表面清洁无尘。
(3)定期对设备进行润滑和保养,避免因摩擦而导致设备损坏。
3.2 如发现设备设施存在故障或者破损,应立即上报设备管理员,待修复后方可继续使用。
四、设备设施存放4.1 全体员工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正确存放设备设施:(1)设备设施存放应当有专门的存放位置,每种设备设施的存放位置应当有明确的标识。
(2)禁止将设备设施存放在通道、防火门等位置,以免影响安全通行和疏散。
(3)设备设施存放应当整齐有序,不得随意堆放或摆放。
五、设备设施的报废和更新5.1 设备设施达到使用寿命,性能下降或无法维修时,应当及时报废,不得继续使用。
5.2 设备设施的报废和更新应当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由设备管理员负责具体执行。
六、责任追究6.1 对于故意破坏设备设施或者违反使用规定的员工,将被依法追究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2 对于未履行设备设施维护保养职责或者不当使用设备设施导致损坏的员工,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文件及技术标准
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文件及技术标准目录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93号令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373号令5、《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6、《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技术规范1、检查与标准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9《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11《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50870-2013《安全防范工程通用规范》GB 55029-2022《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 50430《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3、高处作业《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20034、用电《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5、基坑《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2009《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锚杆喷射砼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建筑基坑支护技术标准》JGJ120-99《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2013《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167-20096、脚手架《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 55023-2022《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08《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10《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钢管满堂支架预压技术规程》JGJ/T194-2009《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4-2008《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31-2010《建筑施工竹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54-2011《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183-20097、模板工程《建筑施工大模板技术规程》JGJ47-2003《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65-20138、机械、设备和工具《塔式起重机安全技术规程》GB5144-2006《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8-2010《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10055-2007《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JGJ/T187-2009《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189-2009《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应用技术规程》JGJ332-2014《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GB/T 3883《手持便携式动力工具振动试验方法》GB/T 26548-2021《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 3787-2017《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GB 12142-20079、拆除、加固与临时建筑《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GB50728-2011《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10、消防《消防安全工程指南》GB/T 31540-2015《消防安全工程》GB/T 31592-2015《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201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11、工程资料《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185-2009《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 383-201712、应急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2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AQ/T 9007-2019《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 9002-2006《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指南》AQ/T 9011-2019三、其他专业安全技术标准、规范〖GB16899-1997〗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914-2003〗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GB17905-1999〗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程〖GB/T17921-1999〗土方机械座椅安全带及其固定器〖GB50089-2007〗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54-2009〗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346-2011〗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T50438-2007〗地铁运营安全评价标准〖GB50477-2009〗纺织工业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50484-2008〗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GB/T50518-2010〗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GB50520-2009〗核工业铀水冶厂尾矿库、尾渣库安全设计规范〖GB50523-2010〗电子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50577-2010〗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50585-2010〗岩土工程勘察安全规范〖GB50643-2010〗橡胶工厂职业安全与卫生设计规范〖GB/T50703-2011〗电力系统安全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706-2011〗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GB50715-2011〗地铁工程施工安全评价标准〖GB/T50770-2013〗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50807-2013〗铀矿石和铀化合物贮存设施安全技术规范〖GB/T50811-2012〗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50839-20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控制技术规范〖GB/T50876-2013〗小型水电站安全检测与评价规范〖GB50889-2013〗人造板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T50960-2014〗小水电电网安全运行技术规范〖GB51024-2014〗煤矿安全生产智能监控系统设计规范〖GB51066-2014〗工业企业干式煤气柜安全技术规范〖GB51108-2015〗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工程技术规范〖JGJ266-2011〗市政架桥机安全使用技术规程〖CJJ6-2009〗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30-2009〗粪便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8-2009〗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128-2009〗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程〖CJJ/T202-2013〗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范〖CJJ207-2013〗城镇供水管网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JG/T121-2000〗施工升降机齿轮锥鼓形渐进式防坠安全器〖JG170-2005〗生物安全柜〖JG305-2011〗人行自动门安全要求〖CJ266-2008〗饮用水冷水表安全规则〖CJ/T333-2010〗城市公用事业互联互通卡密钥及安全技术要求四、住建部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质[2007]257号2、《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3、《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4、《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质安函[2005]184号5、《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07]255号6、《关于印发<绿色施工导则>的通知》建质[2007]223号7、《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8、《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9、《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10、《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1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12、《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的通知》建质[2009]254号1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建质电[2010]53号14、关于印发《预防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安办函[2013]10号15、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
设备设施建设的有关法律、标准、规范(1)
设备设施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部分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T 6441《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5083《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 1691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剪切机安全规程》GB 6077《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T 6067《安全色》GB 2893《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 4053.1《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GB 4053.2《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 4053.3《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9《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 50316《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5《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 3009《工业企业厂内道路、铁路运输安全规程》GB 4387《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GB 12602《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 230《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金属切削机床安全防护通用技术条件》GB 15760《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 1386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 9002。
设施设备管理规定范文
设施设备管理规定范文一、目的与依据本规定旨在规范和加强我公司的设施设备管理工作,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和使用寿命,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保障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
本规定的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设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管理职责1.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全公司设施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工作,并制定详细的设备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设施设备的使用与保养工作,并按照设备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设备维修保养和备件储备。
3. 全体员工有义务保护设施设备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调动或占用设备。
三、设备的采购与验收1. 设备采购应提前编制采购计划,并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设备型号。
2. 设备采购应征求设备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寻求多方面的专业建议。
3. 设备验收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验收标准要求设备的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
4. 完成设备验收后,设备管理部门应及时建立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基本信息、验收记录和保养维修情况。
四、设备的使用与保养1. 设备使用必须按照设备使用手册及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严禁违规使用设备。
2. 设备使用前应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无异常情况。
3. 设备保养工作应定期进行,包括设备的清洁、润滑、调整和更换易损件等。
4. 设备保养记录应详细、准确,并留存备查,保养工作由设备管理部门统一负责。
五、设备的维修与报废1. 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向设备管理部门报修,并由设备管理部门协调维修。
2. 设备维修应由专业的人员进行,维修记录应详细、准确,并由设备管理部门归档。
3. 设备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高时,经设备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申请设备报废。
4. 设备报废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报废设备应做好登记和销毁记录。
六、设施设备的保密和安全1. 设施设备使用和维护过程中,应注意保密工作,禁止将设备运行情况等涉密信息外传。
2. 设施设备的安全是公司的重要保障,任何人不得破坏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建筑工程设施及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设施及机械设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建筑工程设施及机械设备管理,维护设施和设备的完好性和安全性,保障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建筑工程设施及机械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设施及设备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质量第一、文明施工、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设施及设备管理应实行专人专责、分类管理、定期检查、操作规范、维护保养等制度。
第二章设施及设备管理机构第五条本单位设施及设备管理工作由设施及设备管理中心负责,中心下设设施管理部和设备管理部。
第六条设施管理部主要负责建筑工程设施的管理工作,包括现场设施、临时设施和办公设施等。
第七条设备管理部主要负责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的管理工作,包括施工机械、运输机械、起重机械等。
第八条设施及设备管理中心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
第九条设施及设备管理中心应配备专职检查人员,负责设施及设备的定期检查工作。
第十条设施及设备管理中心应配备专职维护人员,负责设施及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三章设施管理第十一条设施管理部应建立设施档案,包括设施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使用部门、使用位置等信息。
第十二条设施管理部应定期对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施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设施管理部应定期对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延长设施的使用寿命,提高设施的运行效率。
第十四条设施管理部应定期对设施进行更新改造,按时淘汰老化设施,更新先进设施,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五条设施管理部应做好设施的保密工作,严禁私自调换、拆卸、销毁设施。
第十六条设施管理部应落实设施责任制,明确设施管理员的职责和权限,加强设施管理。
第四章设备管理第十七条设备管理部应建立设备档案,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购置日期、保养记录等信息。
第十八条设备管理部应定期对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十九条设备管理部应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提高设备的运行效率。
36号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2015年修改版)(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并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按照报告所确定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项目。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是指对建设项目从规划、设计、建设、运行、改建、扩建、停工、复工到拆除等全过程进行环境保护监管和管理的活动。
第六条本条例所提到的建设项目,是指在固定地点建设或者建造、改造、扩建的各类生产、经营、民生等用途的工程项目。
第七条本条例所涉及的环境,是指自然环境和人类生存环境中的空气、水、土壤、生态系统、声、振动、辐射等各种资源和因素。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实施前,依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规定,编制并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第九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对环境影响评价进行技术指导和管理。
第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情况、建设规模、工程投资及进度安排等;(二)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和方法:包括建设项目影响的环境要素及其范围、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环境质量现状及预测、环境影响预测等;(三)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可行性分析、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实施计划,以及对环境管理和监测的建议和要求等;(四)公众参预情况:包括公众参预的程序、结果和意见及处理情况等。
第十一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认真审查并进行环境影响审核。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有效期内,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实施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达到最小化。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规定范文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保障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的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的目的是通过科学、规范的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提高社会安全风险的防控能力。
第三条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原则,突出风险防控,促进科学发展,提高社会安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条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的主体责任由被管理单位负责,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和协助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应当注重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加强与居民的沟通和合作。
第六条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应当按照风险评估、预防机制、应急预案、监督检查的要求进行,建立健全管理档案,确保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应当采取适当的技术手段,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保障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八条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应当注重实用性和经济效益,合理配置资源,充分发挥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作用。
第二章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原则第九条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应当遵循科学性原则,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选址、设计和布置,确保设备设施的有效性。
第十条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应当遵循综合性原则,即根据不同的防护需求,综合运用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形成相互补充、协同作用的防护系统。
第十一条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应当遵循连续性原则,即设备设施的管理工作要持之以恒,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应当遵循可行性原则,即在管理过程中要注重可操作性和实用性,确保管理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应当遵循经济性原则,即在管理过程中要注重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十四条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应当遵循法制化原则,即管理工作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法律程序进行。
公共设备设施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设备设施的管理,保障公共设备设施的安全、高效、经济运行,提高公共设备设施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公共设施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共设备设施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桥梁、隧道、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环卫、公共交通等公共设备设施。
第三条公共设备设施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三)合理布局,高效利用;(四)依法管理,公众参与。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设备设施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设备设施管理制度,保障公共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公共设备设施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设备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共设备设施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公共设备设施管理的法律法规;(二)制定公共设备设施管理规划、标准和规范;(三)负责公共设备设施的建设、维修、更新、改造和报废工作;(四)组织公共设备设施的验收、检测、评估和维修;(五)负责公共设备设施的安全监督、事故调查和处理;(六)开展公共设备设施管理的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公共设备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确保公共设备设施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三章设备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公共设备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划、标准、规范的要求,并与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公共设备设施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二)节约用地,保护环境;(三)注重质量,确保安全;(四)经济合理,效益优先。
第十条公共设备设施建设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公共设备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建设方案合理,技术先进;(二)施工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三)安全措施到位,确保施工安全;(四)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减少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完整版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2015年修改版)(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第36号令)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36 号令)2010 年12 月14 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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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设施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部分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T 6441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5083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 1691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
《剪切机安全规程》GB 6077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T 6067
《安全色》GB 2893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
《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 4053.1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GB 4053.2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 4053.3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9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 50316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5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 3009
《工业企业厂内道路、铁路运输安全规程》GB 4387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
《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
《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GB 12602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 230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
《金属切削机床安全防护通用技术条件》GB 15760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 1386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 9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