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钢铁:公司章程(2020年修订)
600569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
证券代码:600569 证券简称:安阳钢铁编号:2020—048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季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九号—钢铁》要求,公司将2020年第三季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如下:
一、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二、公司主要品种产量、销量、销售价格情况
本公告经营数据未经审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并审慎使用。
特此公告。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8日。
安阳钢铁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
公司代码:600569 公司简称:安阳钢铁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目录一、重要提示 (3)二、公司基本情况 (3)三、重要事项 (6)四、附录 (8)一、重要提示1.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公司负责人李利剑、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志勇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志勇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基本情况2.1主要财务数据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适用□不适用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适用√不适用三、重要事项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适用□不适用单位:元币种:人民币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适用√不适用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适用√不适用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适用√不适用四、附录4.1财务报表合并资产负债表2020年3月31日编制单位: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法定代表人:李利剑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志勇会计机构负责人:王志勇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3月31日编制单位: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法定代表人:李利剑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志勇会计机构负责人:王志勇合并利润表2020年1—3月编制单位: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利剑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志勇会计机构负责人:王志勇母公司利润表2020年1—3月编制单位: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利剑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志勇会计机构负责人:王志勇合并现金流量表2020年1—3月编制单位: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利剑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志勇会计机构负责人:王志勇母公司现金流量表2020年1—3月编制单位: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利剑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志勇会计机构负责人:王志勇4.22020年起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新租赁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情况□适用√不适用4.32020年起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新租赁准则追溯调整前期比较数据的说明□适用√不适用4.4审计报告□适用√不适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豁免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约收购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豁免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约收购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
务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01.23
•【文号】证监许可[2008]143号
•【施行日期】2008.01.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豁免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约收购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证
监许可[2008]143号)
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豁免要约收购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申请报告》及有关申请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5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豁免你公司因认购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375,449,100股新股,合计持有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1,438,934,489股(占总股本
60.11%)的股份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你公司应当会同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模板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空资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服务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信息最多显示100条记录,如需更多信息请到企业大数据平台查询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安阳钢铁2020年三季度决策水平分析报告
安阳钢铁2020年三季度决策水平报告一、实现利润分析2020年三季度利润总额为49,108.38万元,与2019年三季度的18,287.66万元相比成倍增长,增长1.69倍。
利润总额主要来自于内部经营业务,企业盈利基础比较可靠。
2020年三季度营业利润为48,855.51万元,与2019年三季度的19,748.46万元相比成倍增长,增长1.47倍。
在营业收入增长的同时,营业利润大幅度的增长,经营业务开展得很好。
二、成本费用分析安阳钢铁2020年三季度成本费用总额为814,117.16万元,其中:营业成本为758,252.02万元,占成本总额的93.14%;销售费用为9,202.45万元,占成本总额的1.13%;管理费用为22,700.51万元,占成本总额的2.79%;财务费用为18,353.09万元,占成本总额的2.25%;营业税金及附加为5,609.09万元,占成本总额的0.69%。
2020年三季度销售费用为9,202.45万元,与2019年三季度的9,201.9万元相比变化不大,变化幅度为0.01%。
从销售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变化情况来看,2020年三季度在销售费用基本不变的情况下营业收入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增长,企业营销水平有所提高。
2020年三季度管理费用为22,700.51万元,与2019年三季度的20,066.74万元相比有较大增长,增长13.13%。
2020年三季度管理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2.57%,与2019年三季度的2.35%相比变化不大。
企业经营业务的盈利能力有所提高,管理费用支出合理。
三、资产结构分析安阳钢铁2020年三季度资产总额为3,971,474.74万元,其中流动资产为2,140,172.45万元,主要以存货、货币资金、预付款项为主,分别占流动资产的46.78%、37.58%和4.07%。
非流动资产为1,831,302.29万元,主要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为主,分别占非流动资产的74.07%、11.46%和1.51%。
2020-09-30 安阳钢铁 2020年第六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69 证券简称:安阳钢铁编号:2020-044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六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全体董事发出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六次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及相关材料。
会议于2020年9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董事9名,实际参加董事9名。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焦炭产能转移的议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河南省供给侧改革的政策精神,积极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和《河南省钢铁行业转型发展行动方案(2018—2020)》要求,公司拟将在安阳地区的部分焦炭产能转移到河南安钢周口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焦炉项目及配套设施。
主要内容如下:拟淘汰位于安阳市的公司6座4.3m焦炉,合计焦炭产能168万吨,在河南安钢周口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新建2×8×20孔年产能168万吨的清洁环保节能智能捣固热回收焦炉及配套设施。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完成产能转移方案的制定及实施。
特此公告。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8日。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4-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04 年半年度报告
3、截止到 2004 年 6 月 30 日,公司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全称)
报告期内 增减
期末持股 数量
股份类别 比例 ( 已 流 通 (%) 或 未 流
通)
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 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 投资基金
+435245130 1305735389 64.70 未流通 +19219765 19219765 0.95 已流通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的扣除项目:
项目
2004 年上半年
1、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收益
467,468.55
2、处置固定资产产生的损益
-4,874,806.49
3、短期投资损益
13,470,000.00
4、其它
74,016.95
5、所得税影响数
3,015,104.07
6、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
462,927,429.74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04 年半年度报告
二〇〇四年八月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04 年半年度报告
目录
一、公司基本情况--------------------------------------------3 二、股本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4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6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7 五、重要事项------------------------------------------------9 六、财务报告----------------------------------------------- 13 七、备查文件------------------------------------------------35
安钢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钢安全生产责任制背景介绍钢铁制造是一个高风险行业,而安钢作为中国最大的钢铁企业之一,其安全生产就显得尤为重要。
近年来,安钢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不断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通过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保障了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企业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定。
安钢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核心要素安钢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核心要素包括责任明确化、监管有效化、执法规范化、预警及时化、救援响应化五个方面。
责任明确化安钢按照《安全生产法》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细化各级领导干部、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各部门、岗位责任。
对于不同的责任人员,安钢制定了不同的事故责任、安全生产绩效、推进作用、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明确了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并将责任层层压实、全员参与,构建起了网格化责任体系。
监管有效化安钢要求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按照职责和权限,加强安全生产监管。
对于安全出现隐患的情况,应采取及时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员工安全。
为了确保监管有效化,安钢实现了安全生产管理电子化,在企业内部建立了信息共享系统,让信息交流更及时、信息更准确、事故反应更迅速。
执法规范化安钢坚持安全生产执法规范化,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通过建立健全监察执法工作机制,改进和规范执法行为,推进监管执法信息化、现代化。
公司设立了安全管理部门,对于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通过科学合理的执法方法,对企业进行整改,对问题的整改进行最严格的跟踪和纪律管控。
预警及时化安钢实行预警及时化,建立了完善的预警制度。
通过建立风险评估、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等制度,对可能出现的事故风险进行评估和排查。
一旦发现存在问题,就要及时修正和督促整改,确保员工安全。
救援响应化安钢注重救援响应能力建设,成立了由各部门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快速反应、迅速处置,对员工的伤亡损失进行最大程度的缓解。
企业还定期开展紧急案例演练,保障员工的安全。
安阳钢铁:2020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69 证券简称:安阳钢铁编号:2020-028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全体董事发出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及相关材料。
会议于2020年6月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董事9名,实际参加董事9名。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一、公司关于安钢集团永通球墨铸铁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为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安钢集团永通球墨铸铁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通公司”)资金需求及业务发展需要,永通公司拟用其烧结机环境提升项目和铸管二期的部分生产设备作为租赁物,以售后回租方式与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金额为6666万元人民币,融资期限为3年。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公司关于安钢集团冷轧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优化公司控股子公司安钢集团冷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冷轧公司”)融资结构,满足业务发展需要,冷轧公司拟用其酸轧机组部分固定资产作为租赁物,以售后回租方式与关联方上海鼎易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金额为9000万元人民币,融资期限为5年。
关联董事李利剑、张怀宾、郭宪臻依法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6月9日。
安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信用报告-天眼查
二、股东信息
截止 2018 年 10 月 24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三、对外投资信息
企业名称
注册时间
安钢集团信阳安信铁合金 有限公司
2003-01-03
河南安钢集团舞阳矿业有 限责任公司
2003-03-06
注册资本
1953 万元
状态
吊销
法定代表人
何殿洲
投资数额(万 元)
1,367.3
98833.200000 万 存续(在 薛国平 营、开 业、在 册)
9,000
4
四、企业发展
4.1 融资历史
截止 2018 年 10 月 24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4.2 投资事件
截止 2018 年 10 月 24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4.3 核心团队
截止 2018 年 10 月 24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动产抵押、欠税公告、经营异常、开庭公告、司法拍卖 六.知识产权信息:商标信息、专利信息、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网站备案 七.经营信息:招投标、债券信息、招聘信息、税务评级、购地信息、资质证书、抽查检查、产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9.05
•【文号】证监许可〔2019〕1654号
•【施行日期】2019.09.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核准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可续期公司债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9〕1654号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发行的申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45亿元的可续期公司债券。
二、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方式,首期发行自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
三、本次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募集说明书进行。
四、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五、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中国证监会
2019年9月5日。
安阳钢铁财务管理咨询系列报告4.21资金管理制度
安阳钢铁财务管理咨询系列报告4.21资金管理制度编号:4.21安阳钢铁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制度世纪纵横管理咨询公司二零零六年十一月目录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资金管理体制 2 第三章 ································资金管理机构和人员 4 第四章 ···············································外部结算 7 第五章 ···············································内部结算 17 第六章 ································资金支出计划与控制 19 第七章 ···············································外部融资 22 第八章 ···············································内部贷款 25 第九章 ···············································资金监控 27 第十章 ·····················································附则 2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阳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资金管理,强化对集团公司系统内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润率,保证资金安全,促进集团的发展,制订本制度。
600569安阳钢铁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董事意见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董事意见本人作为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阅张宪胜个人履历、工作业绩等有关资料,未发现上述人员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不能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具备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2、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3、本人认为:张宪胜的学历、专业知识、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满足所聘任岗位职责的需要。
独立董事:胡卫升李春涛管炳春
2021年7月20日。
企业信用报告_安阳市明诚钢铁有限公司
5.1 被执行人 ....................................................................................................................................................10 5.2 失信信息 ....................................................................................................................................................10 5.3 裁判文书 ....................................................................................................................................................10 5.4 法院公告 ....................................................................................................................................................10 5.5 行政处罚 ....................................................................................................................................................10 5.6 严重违法 ....................................................................................................................................................10 5.7 股权出质 ....................................................................................................................................................11 5.8 动产抵押 ....................................................................................................................................................11 5.9 开庭公告 ....................................................................................................................................................11
安钢售后服务管理体系文件
安钢售后服务管理体系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安钢的售后服务管理,提高客户满意度,确保安钢产品的性能和质量,制定本管理体系文件。
第二条本管理体系文件适用于安钢公司所有售后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钢的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保证客户权益,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售后服务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安钢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管理机构,明确各级售后服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安钢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管理制度,包括客户反馈处理制度、服务质量检查制度、服务投诉处理制度等,确保售后服务工作的规范化和可持续性。
第六条安钢公司应建立客户档案管理制度,及时记录客户信息、需求和反馈,为售后服务工作提供依据。
第七条安钢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人员培训机制,提供专业的产品知识培训和服务技能培训,确保售后服务人员的专业素质。
第三章售后服务管理的具体措施第八条安钢公司应建立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接受客户咨询、投诉和紧急需求,及时响应和处理。
第九条安钢公司应建立售后服务质量检查制度,对服务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估和记录,及时发现并纠正服务中的不足。
第十条安钢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客户满意度调查机制,定期对客户进行满意度调查,了解客户需求,改进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安钢公司应建立售后服务投诉处理制度,接受客户投诉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时限处理,保障客户权益。
第四章售后服务管理的评估和改进第十二条安钢公司应建立售后服务管理评估机制,定期对售后服务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改进。
第十三条安钢公司应建立持续改进机制,根据客户反馈和评估结果,及时制定改进措施,提升售后服务质量。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管理体系文件由安钢公司售后服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本管理体系文件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安钢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标准AG/GL/ZD131 - 34安钢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值班、带班管理制度版号:A编制:安全管理部(处)审核:陈华知批准:张怀宾生效日期:2011年7月10日日期:2011年7月10日日期:2011年7月10日日期:2011年7月10日受控状态: 分发号:作业文件更改页安钢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值班、带班管理制度1目的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规范管理人员值班、带班管理,加强作业现场风险控制,确保安全生产。
2范围适用于安钢各单位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值班、带班作业管理。
3引用文件和定义3.1引用文件AG/GL/ZD131 -10《安钢危险作业安全确认许可管理制度》AG/GL/ZD131 -16《安钢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制度》3.2定义领导:指分(子)公司、厂、部(室)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管理人员:指在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
值班:指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在节假日等特殊时期为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而进行的值守和管理。
带班:指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对带班时段内本单位生产工作现场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4管理内容和要求4.1各分(子)公司、生产厂是落实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值班、带班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落实情况全面负责。
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安排领导干部带班工作(1)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2)涉及公司的系统检修;(3)本单位主体设备检修;(4)设备停产及复产期间;(5)中夜班、双休日主体设备12小时以上的检修、抢修;(6)中夜班、双休日危险作业;(7)国家法定节假日;(8)公司明确要求领导带班的其他特殊时期。
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安排管理人员带班工作(1)发生轻伤及以上事故;(2)系统定修、年度检修;(3)中夜班、双休日主体设备2小时以上的检修、抢修;(4)危险作业;(5)国家法定节假日、双休日;(6)公司明确要求管理人员带班的其他特殊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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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公司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三条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河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豫体改字[1993]13号批准,安阳钢铁公司(后变更为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独家发起,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依据《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公司在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0007191734203。
第四条公司于2001年7月13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7,500万股(其中首次公开发行25,000万股,国有股存量发行2,500万股)。
于2001年8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公司中文名称: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AnYangIron&SteelInc.第六条公司住所: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梅元庄邮政编码:455004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872,421,386元第八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紧紧依靠全体员工,面向国内国际市场,加快技术改造,推进科技进步,强化企业管理,充分发挥高效率、高质量、多品种、低成本的生产优势,不断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努力追求资本运营效益最大化,使全体股东获得最大投资收益。
第十四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经营范围为:生产和经营冶金产品、副产品,钢铁延伸产品、冶金产品的原材料、化工产品(不含易燃易爆危险品);冶金技术开发、协作、咨询,实业投资(国家专项规定的除外)。
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医用氧的生产(凭许可证经营)。
苯、萘、蒽油乳剂、煤焦酚、煤焦沥青、煤焦油、硫磺、氧(压缩的)、氧(液化的)、氮(压缩的)、氮(液化的)、氩(压缩的)、氩(液化的)、硫酸的生产销售(凭许可证经营)。
(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冶金成套设备的制作,各类机电设备零部件,轧辊、金属结构件的加工、安装、修理和铸件、锻件、钢木模具的制作及零部件表面修复;大型设备、构件吊装运输。
(以上范围凡需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具体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第三章股份第一节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九条 1993年11月公司成立时总股本为109,549万股,其中,向发起人安阳钢铁公司(现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89,549万股,占公司设立时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81.74%。
发起人原安阳钢铁公司以实物资产出资且足额缴纳了出资。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2,872,421,386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872,421,386股,未发行其他种类股份。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