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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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

——以程序性救济和实体性救济为视角

摘要

“人类的权利自始就是与救济相联系的。当人类脱离了盲动或依附而获得了一定的权利时,也必有与之相适应的救济手段相随。没有救济可依的权利是虚假的,犹如花朵戴在人的发端是虚饰的。”①与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相比,我国2007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强制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程序性执行异议和强制执行当事人、案外人异议之诉两种执行救济方式,丰富了国家赋予民事主体的强制执行救济权。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仍然没有形成完善的民事强制执行救济体系,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在这一背景下,本文的写作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民事强制执行救济制度进行了简要介绍;第二部分阐述了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救济制度的法律规定;第三部分对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不足之处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在第三部分的基础上,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事强制执行救济制度提出了一些自己的建议和看法。

【关键词】:民事强制执行救济实体性救济程序性救济

一、民事强制执行救济制度概述

①程燎原、王人博:《赢得神圣—权利及其救济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68页。

(一)民事强制执行救济的概念

我国理论学界对于民事强制执行救济概念的界定虽然众说纷纭,但基本意思大同小异。笔者比较赞同的是浙江大学翁晓斌教授的观点。其认为,民事强制执行救济是指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执行当事人或案外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执行机关违法或不当执行行为的侵害,依法请求执行裁判机关通过行使执行裁判权予以保护和补救的法律制度和方法。①

(二)民事强制执行救济的类型

民事强制执行救济的分类,理论界一般基于执行瑕疵性质的不同或执行救济内容的不同,将其分为程序上的执行救济和实体上的执行救济两种。此外,有的学者认为执行回转和司法赔偿也属于执行救济的范畴。②笔者认为,通常所说的执行救济是从一般意义上的或者说是从狭义上来理解的,其仅指执行程序中的一般救济,并不包括所有能够提供执行救济的其他方法或制度。执行回转、司法赔偿等制度虽然都是针对执行的救济方法,但其终究是属于执行完毕后的救济措施,与一般意义上的强制执行过程中的救济有着本质的区别,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执行救济。本文也是从一般意义上来理解和论述我国的执行救济制度的。

程序上的执行救济又称执行异议,是指民事强制执行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认为民事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违反了执行程序的规定,侵害了其民事程序权益,请求民事执行机关采取补救或排除措施的一种救济

①翁晓斌:《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

②童兆洪、林翔荣:《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刍论》,《比较法研究》,2002年第3期。

方法。①程序性的执行救济事由包括执行行为违法、管辖错误等程序问题,它旨在“依法纠正损害执行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程序利益的执行瑕疵行为”。②

实体上的执行救济措施又称异议之诉,包括债务人异议之诉和第三人异议之诉(又称案外人异议之诉)。其是指执行程序中执行当事人或案外人认为债权人的主张与权利的实际状态不符,或者有足以排除执行根据的执行力的事由时,以起诉的方式请求对实体法律关系进行裁判,并排除强制执行的救济方法。③异议之诉是当事人或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提出实体权利请求,通过诉讼程序排除强制执行的一种救济制度,它旨在排除法院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

(三)建立民事强制执行救济制度的必要性

1、保护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利

“无救济则无权利”,这句古老的英国法律格言体现了救济对于权利实现的重要作用。公民在某一项权利受到侵犯之后,只有可以诉之于司法机构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这一权利的存在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如果无民事强制执行救济权,不受制约的民事执行机关一旦滥用强制执行权,民事强制执行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必然会受到民事强制执行机关执行行为的侵害,民事强制执行当事人或案外人的程序合法权利和实体合法权利也就无从实现。因而,只有通过民事强制执行救济程序,民事强制执行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害才能得

①李祖军:《民事强制执行救济制度论》,载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编:《工作指导》(总第17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66页。

②谭秋桂:《民事执行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3月版,第248页。

③谭秋桂:《民事执行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3月版,第251页。

以保护。

2、以权利制约权力,监督和规范民事强制执行行为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

①各种权力也是通过相互制衡来保证正确实施的。执行权也不例外。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民事强制执行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易于受到容易被滥用的强制执行权的侵害,民事强制执行救济通过赋予民事强制执行当事人或案外人救济权,达到制约执行实施权,保证其正确实施的目的。从而起到监督、规范民事强制执行行为的作用。

3、化解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稳定

如果强制执行当事人或案外人没有被赋予法律上的“公力救济”手段,作为一种原始救济手段的“私力救济”必定会为受害者所采用,从而扰乱正常的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上赋予民事强制执行当事人或案外人救济权,规范救济手段,以维护民事强制执行程序的安定性,化解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稳定。

二、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救济制度的现状

(一)程序上的执行救济措施

1、执行异议和对异议裁定的复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的书面异议,即为执行异议。法院对异议审查后作出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该裁定仍旧不服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执行异议是民事诉

①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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