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教学文案
实施专科教育的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工作指南
附件2实施专科教育的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工作指南一、事项名称实施专科教育的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
二、适用范围限于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内。
三、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五)《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教发〔2000〕41号)(六)《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发〔2016〕19号)(七)《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八)《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九)各省(区、市)高等教育布局结构调整和统筹规划、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四、审批机关(一)实施专科教育的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由省(区、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其他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由省(区、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审批。
五、审批条件(一)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的需要,与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布局结构的人才需求相适应。
(二)符合学校所在省(区、市)高等教育布局结构调整和统筹规划。
(三)符合《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四)名称符合《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
(五)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六、材料清单实施专科教育的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指导清单)456789。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背景下,为适应市场需求和人才培养要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教育培训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这些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以及终止等审批程序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就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以及终止等审批程序进行详细探讨。
1.设立审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审批程序。
首先,申请人应当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学校的办学方案、财务预算等。
教育主管部门将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确保学校设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
经过审核通过后,方可颁发办学许可证,学校正式设立。
2.分立审批在部分情况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可能需要进行分立。
分立审批程序一般包括正式报备、审批程序、相关部门协调等环节。
学校在提出分立申请时,需提交详细的分立方案,并确保教学质量不受影响。
经过审查、评估后,教育主管部门会作出是否批准分立的决定。
3.合并审批另外,一些学校可能会考虑合并的选择。
合并审批程序同样需要申请人提交合并方案、财务审核报告等相关材料。
教育主管部门将对合并方案进行审核,并核实学校财务状况是否符合要求。
最终,教育主管部门会依据审核结果做出是否批准合并的决定。
4.变更审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变更时,也需要经过相应审批程序。
例如,学校名称、办学地址等变更都需要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申请人在提交变更材料后,教育主管部门将对其进行审核,并核实变更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一旦审核通过,相关手续完备后,变更手续最终获得批准。
5.终止审批最后,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若需要终止办学,也需要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终止申请。
终止审批程序一般包括完善相关手续,结清财务账目等环节。
教育主管部门将对学校的终止申请进行审核,并在确认符合规定后做出终止决定。
综上所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以及终止等审批程序对保障办学质量和规范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2 -一、本《承诺告知书》编号(审批机关)〔年〕第号。
二、告知承诺主体(一)告知方1.单位名称: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法人代表:4.地址:5.联系人:6.联系方式:(二)承诺方1.拟举办学校名称:(须经相关部门预登记批复确定)2.拟举办学校地址:3.拟举办学校性质:非营利性□;营利性□。
4.拟举办学校培训工种(原则上不超过5个):5.举办者性质:社会组织□;个人□。
6.单位法人或个人姓名:7.单位法人或个人身份证号:8.单位法人或个人联系方式:三、告知方应告知事项(一)办理事项:新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 3 -(二)办理事项依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本行政区域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宏观规划。
”(三)举办者须熟悉了解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遵守的政策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7.《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8.《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办职业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黔人社通〔2020〕207号)。
9.各级各主管部门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相关要求。
(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1.社会组织办学的,举办单位法人应未被列入组织活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犯罪记录;个人申请办学的,申请人应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犯罪记录。
2.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
3.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 4 -不少于3年。
有办公及附属用房50平方米以上,理论教室应有4间标准教室(60人/间),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地并达到 2.5平方米/人标准。
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实施细则
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实施细则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规范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工作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和《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教发〔2016〕2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研究制定《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策执行。
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20日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范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始终把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二章学校设立第五条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一般分筹设、正式设立两个阶段。
经批准筹设的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自批准筹设之日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3年内未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的,原筹设批复文件自然废止。
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培训机构终止办学实施方案
培训机构终止办学实施方案一、前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教育政策的调整,我们的培训机构经过深思熟虑,决定终止办学。
这不仅是对市场需求和教育形势的理性判断,更是对学员、家长和员工的负责。
在此,我们将详细阐述终止办学的实施方案,以便各方有序转移,确保合作关系的顺利结束。
二、终止办学实施方案。
1. 学员安置。
为了保障学员的权益,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1)为已经缴纳学费但尚未结课的学员安排其他培训机构的转学事宜;(2)对于已经结课但未领取毕业证书的学员,将安排他们尽快领取证书;(3)对于已经领取毕业证书的学员,将提供一定时期的免费咨询和答疑服务,以帮助他们顺利过渡。
2. 员工安置。
为了尽量减少员工的就业压力,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1)对于合同期限未满的员工,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2)对于合同期限已满的员工,将提供一定期限的职业转岗指导和就业推荐服务;(3)对于特殊情况下无法及时安置的员工,将提供一定期限的生活补助。
3. 合作机构沟通。
我们将积极与合作机构进行沟通,妥善处理合作关系,确保双方权益不受损害。
4. 资产清算。
我们将对培训机构的各项资产进行清点和评估,妥善处理各类财务事务,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示和报告。
5. 宣传公告。
我们将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培训机构终止办学的公告,并详细说明学员安置、员工安置等相关事宜,以便相关方及时了解和转移。
6. 法律风险防范。
我们将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对终止办学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和防范,确保终止办学的整个过程合法合规。
三、总结。
终止办学是一项重大决策,我们将以最诚挚的态度,最负责任的举措,最周密的安排,妥善处理好与学员、家长、员工、合作机构等各方的关系,确保终止办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我们真诚希望各方理解和支持,共同维护一个和谐稳定的教育培训环境。
以上便是培训机构终止办学的实施方案,希望各方能够积极配合,共同推动这一工作的顺利进行。
感谢大家的理解和支持!。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操作规范一、项目名称、性质及项目编号(一)名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三)项目编号:D11002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款: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款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75号)附件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81项处理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实施的项目名称调整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 变更及终止审批办事指南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 年 8 月 30 日发布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在昆明市五华区辖区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 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以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 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 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2012 年 7 月 29 日审议通过)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技工学校,以及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技能)培训 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内容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和云南省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 //) 下载。 三、实施机关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负责 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许可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 200 人。 2.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 3 年。有办公用房; 理论教学实训场地应达到 300 平方米以上,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符合环保、劳 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专业)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的, 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3.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训、实验设施和设备,有相应的实训 工位。 4.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 2 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职业培训方针
职业培训办学机构设立
职业培训办学机构设立本协议(下称“协议”)由以下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独立缔结。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为加强双方合作,共同推进职业培训事业的发展,根据相互认可的原则,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 合作目的本协议旨在约定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明确双方在职业培训办学机构设立过程中的相互关系和合作方式,确保双方共同推进职业培训的质量和规范化发展。
2. 甲方的义务甲方承担如下义务:2.1 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和资源,以确保职业培训办学机构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2.2 协助乙方开展市场调研和需求分析,为职业培训办学机构制定合理的发展战略。
2.3 完善职业培训办学机构的管理体系,确保教学质量和服务的持续改进。
2.4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维护职业培训市场的良好秩序。
3. 乙方的义务乙方承担如下义务:3.1 根据市场需求和甲方要求,制定职业培训办学机构的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
3.2 按照甲方要求,组织精干的师资队伍,提供优质的教学服务和指导。
3.3 维护职业培训办学机构的声誉和形象,保证教学质量和服务水平。
3.4 定期向甲方提交职业培训办学机构的运营报告,并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4. 资金投入和分配4.1 职业培训办学机构的设立资金由甲方全部投入,乙方不承担设立资金的责任。
4.2 职业培训办学机构的经营收入将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具体比例由甲乙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4.3 职业培训办学机构的经营亏损由甲方承担,不影响乙方的分成比例。
5. 保密义务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涉及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的,应互相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相关信息。
6. 协议的期限和终止6.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约定的有效期】。
6.2 协议有效期届满前,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续签。
6.3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经友好协商仍无法解决争议,任何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7. 协议的解释和争议解决7.1 对于本协议的解释和执行,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友好协商。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7.17•【字号】辽人社规〔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现将《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7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与审批权限第三章设立第四章变更和终止第五章教学组织管理与能力建设第六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进一步提升培训质效,服务全省技能人才队伍健康发展,促进就业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43号)《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关于印发辽宁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版)的通知》(辽政发〔2022〕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本省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应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坚持教育公益性,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许可事项:民办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许可事项:民办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第一篇:许可事项:民办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依据:《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及本实施办法,并参照《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六条。
04号许可事项:民办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04-1号许可事项:民办技工学校的设立一、行政许可内容在深圳设立民办技工学校,技工学校是培养技术工人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一类。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举办技工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技工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技工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二)设立技工学校应当符合深圳技工教育发展的需求,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技工学校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三)技工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技工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设置标准按《广东省技工学校合格评估标准》(粤劳社〔2002〕169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
五、申请材料(一)筹设申请材料:1.申办报告(原件1份);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社会组织举办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个人举办的,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3.证明资产来源、资金数额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书,并载明产权(原件1份);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需提交捐赠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捐赠公证书。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告知承诺书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告知承诺书[____年]第____号申请人:(自然人)姓名:证件类型:编号:联系方式:(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编号: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营口市行政审批局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一式两份,申请人、行政审批机关各留存一份)行政机关的告知本行政审批机关就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二、法定条件1.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2.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
租用的场所租凭期不少于3年。
办公用房不少于30平方米;培训国家资格四级以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不少于300平方米,培训国家资格三级以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不少于500平方米自有房。
自有房应无危房,要具备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的安全规程。
宾馆、饭店、歌舞厅等建筑物的一部分和居民住宅不得用作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场所。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3.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4.应配备专职校长。
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5.应配备至少1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6.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民办职校许〔〕第号行政机关的告知根据《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本行政机关已在办公场所、政务服务大厅、部门门户网站和浙江政务服务网等渠道公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准予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现就其他有关内容告知如下:一、申请人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第—项、第一项、第—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口在一年—月—日前提交:口在行政许可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时提交:第一项、第—项、第—项。
(1)举办者法人资格证明或公民个人身份证;(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申请表;(3)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资金以外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4)拟办民办培训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拟任校长、财会人员、职工的身份、学历、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5)拟聘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身份、学历、资格证明材料;(6)适合用作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证明。
自有场地的提交场地产权证明,租借场地的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及场地产权证明;(7)满足教学和实操培训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8)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申请表;(9)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合并申请表;(10)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申请表;(H)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延续申请表;(1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终止申请表;(13)办学许可证(正本、副本);(14)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3年内办学基本情况信息表。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二、可以申请告知承诺的条件申请人根据《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的规定,可以申请办理告知承诺。
申请人可以当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鲁人社规〔2021〕3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激发职业培训领域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社部发〔2021〕43号)要求和我省实际,决定优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方式,现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范围我省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延续、终止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本通知所称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以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类培训机构。
二、审批部门及审批权限冠以“山东XX职业培训学校”“山东XX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名称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由设区的市级审批机关负责,其他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由设区的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三、职业培训机构办学条件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见附件1)等规定的办学条件。
四、申请材料清单(一)《山东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办报告》(见附件2)一份;(二)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一份,理事会(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一份;(四)《山东省申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承诺书》(见附件3)一份。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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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考察时间和地点
主管部门提前与申请方沟通,确定具体的考察时 间和地点,确保双方能够准时参与。
组建考察团队
主管部门根据申请方的具体情况,组建具备相关 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考察团队,确保考察的专业性 和公正性。
准备考察工具和设备
主管部门提前准备好所需的考察工具和设备,如 记录本、相机、录音设备等,以便在考察过程中 详细记录相关信息。
学校管理与运营
了解学校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招 生就业等方面的情况,评估其是否具 备良好的管理和运营能力。
考察结果反馈与整改
及时反馈考察结果
主管部门在考察结束后,应及时 将考察结果反馈给申请方,明确 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申请方整改
申请方在收到反馈后,应针对存 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整改,并在 规定时间内向主管部门提交整改 报告。
审核决定
根据评估结果和有关规定,审 批部门作出是否批准设立的决 定。
申请受理
申请人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 料,包括学校设立申请、可行 性报告、章程等。
现场评估
组织专家对学校进行现场评估 ,考察学校的办学条件、师资 队伍、教学管理等。
公示与颁证
对批准设立的学校进行公示, 无异议后颁发办学许可证。
02 前期准备工作
遵守政策法规,规范办学行为
01 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 和政策,确保依法办学。
02 按照审批的办学层次、专业、形式进行招生和宣 传,不得擅自改变。
03 加强教学管理,确保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 益。
接受主管部门监管与社会监督
01
定期向主管部门提交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和评估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提交的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学校章程、教学 计划、教师资格证书、场地证明等。
培训机构终止办学实施方案
培训机构终止办学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教育行业的不断发展,培训机构在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政策法规不断调整等原因,一些培训机构可能会面临终止办学的情况。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终止办学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终止办学的原因。
1.市场需求变化,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教育政策调整,培训机构所提供的课程和服务可能会受到影响,市场需求发生变化。
2.经营状况不佳,一些培训机构由于经营不善、管理混乱等原因导致运营状况不佳,无法继续维持下去。
3.政策法规调整,教育行业的政策法规不断调整,一些培训机构可能会因为不符合相关规定而面临终止办学的情况。
三、终止办学实施方案。
1.制定终止办学计划,培训机构应当提前制定终止办学的详细计划,包括时间安排、人员安置、资产清算等内容。
2.与相关部门沟通,在终止办学前,培训机构应当与教育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进行充分沟通,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和程序要求。
3.保障学员权益,培训机构需要妥善处理在校学员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完成课程学习或者获得相应的补偿。
4.人员安置,对于因终止办学而受到影响的员工,培训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安置帮助,包括职业转岗、再就业指导等服务。
5.资产清算,培训机构需要对所有资产进行清点和评估,制定合理的清算方案,确保资产的合理处置和使用。
四、实施方案的注意事项。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终止办学的过程中,培训机构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合法合规。
2.及时公告和通知,培训机构需要及时向学员、家长、员工等相关方发布终止办学的公告,并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3.保持稳定秩序,终止办学可能会引起一定的社会影响,培训机构需要保持稳定的社会秩序,妥善处理各类纠纷和矛盾。
4.诚信合作,在终止办学的过程中,培训机构需要与相关方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五、结语。
制定科学合理的终止办学实施方案,对于培训机构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合理安排和妥善处理终止办学的各项工作,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学员、员工和社会的利益,为培训机构的未来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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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石家庄市新华区××职业培训学校筹设情况报告自收到筹设批准书后,我们认真按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开展筹设工作,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一、规章制度建设情况(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招生简章等)。
二、教学场地及设备筹备情况(场地面积、装修及布置情况,教学设备、实训设备配置情况)。
三、教职员工聘任情况(校长、教务负责人、会计、管理人员情况,理论与实操专职教师情况)。
四、培训教材准备情况(拟用教材、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情况)。
五、其它筹备情况。
附件:(各项管理制度,教材,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职人员学历、职业资格及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文件资料)报告人签名:年月日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电话:通讯地址:邮编:申请事项:请求许可正式设立(筹建)石家庄市新华区××职业培训学校,开展××××职业(工种)的××××技能培训。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陈述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职务)等情况,拟成立单位的筹建情况、已具备的办学条件、达到的标准,有无利害关系人……)基于以上事实,(陈述法律及政策依据)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条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条规定,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市劳社〔2004〕11号)的有关要求,请求新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许可正式设立(筹建)石家庄市新华区××职业培训学校,开展××××职业(工种)的××××技能培训。
请批准申请人:年月编号: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申请单位(个人)法人代表申请日期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制填表说明1.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个人)、审批和备案机关各一份。
2.呈报本表时,须附申办职业(工种)的培训大纲、培训计划及所选用的教材。
3.个人申办职业培训学校,“主管部门意见一栏”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政府部门填写。
4.本表中“机构名称”,是指由审批机关按照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要求所确定的名称,由审批机关负责填写。
5.本表一律由钢笔或毛笔填写,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担保协议书甲方:乙方:为发展职业教育事业,依据国家、省有关法规及《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市劳社〔2004〕11号)的规定,乙方申请办学,并聘请甲方作为自己的经济担保人,经甲乙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协议,共同信守。
一、乙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民办教育法律法规,申请举办:。
二、乙方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认真办学,保证办学质量,决不以营利为目的,坑骗、欺诈学生。
三、办学期间,乙方保证遵守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按规定使用收款票据和财务帐簿、报表。
四、甲方愿作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保证乙方在办学期间能严格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并对乙方办学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五、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自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公证处留一份存档备查。
甲方:乙方:年月日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样本(草案)(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整理,含格式、标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民发[1999]129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能够反映该单位的宗旨与业务范围,能够有别于其他的社会组织,地方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规模、层次、形式第四条本单位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 X X、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机关X X X 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应载明住所的详细地址:如X X 市X X X街(路)X 号X院楼X )第二章业务范围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具体、明确,指明本单位所从事的行业、服务项目的种类)(一)单位的业务范围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和要领取许可证的、已经批准,并领取了许可证。
(二)X X X XX X X X;(三)X X X XX X X X;(四)X X X XX X X X。
组织管理第七条本单位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成员为人,董事由出资单位(或个人)推选,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本单位的业务活动计划决定本单位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决定本单位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决定本单位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决定本单位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决定本单位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单位主任(校长、院长),根据主任(校长、院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副主任(副校长、副院长)、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
决定制订本单位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定修改单位章程。
第九条董事长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董事会议。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三分之一董事联名提议时。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2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一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
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四条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
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连同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十五条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单位可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单位选举产生和更换。
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负责对董事会成员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察,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单位及单位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监事会由不得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单位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检查单位的财务对董事、主任(校长、院长)执行单位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长和主任(校长、院长)的行为损害单位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主任(校长、院长)予以纠正;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
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不得兼任单位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单位设主任(校长、院长)。
主任(校长、院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二条主任(校长、院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单位的正常业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拟定单位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拟订单位的基本管理制度;提请聘任/解聘单位副主任(校长、院长)、财务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单位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主任(校长、院长)列席董事会议。
第二十三条主任(校长、院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四条副主任(副校长、副院长)协助主任(校长、院长)工作,主任(校长、院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主任(校长、院长)指定的副主任(副校长、副院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四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董事长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二十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八条本单位经费来源: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捐赠;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经费必须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回报。
第三十条本单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三条对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修改的章程,须经董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三十五条本单位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董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因不可抗力迫使单位无法继续活动;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单位宣告破产。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单位经X 年X月目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长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说明:此备案表为一式二份。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校长推荐表新华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换发许可证申报表申报单位(公章)办学许可证编号填表日期原许可证许可培训的职业(工种)范围职业(工种)场地设备设施师资新增情况注:本表仅需填写职业(工种)场地、设施设备,师资在批准成立后新增情况,原有情况不再填写。
多职业(工种)增加情况的,请另行复印。
换发许可证审核与批准意见近三年所培训职业(工种)等级人数汇总表学校名称(盖章):负责人:填报人:注:本表需分职业(工种)填报,多个职业(工种)请另行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