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排污权交易
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
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1. 引言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种通过市场机制来管理和减少污染排放的措施。
在过去几十年里,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给人类社会和自然环境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各国纷纷采取了各种措施来减少污染排放。
而在这些措施中,排污权交易制度被认为是一种有效的手段。
本文将对排污权交易制度进行研究,并分析其在实际应用中的效果和问题。
2.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概念和原理2.1 排污权交易概念排污权交易是指相关部门将企业或个人拥有的一定数量的排放指标进行划分,并通过市场机制进行买卖。
企业或个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购买或出售其拥有的排放指标,从而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之间的平衡。
2.2 排污权交易原理排污权交易原理基于经济学中的供需关系和边际成本理论。
相关部门通过设立排放指标的上限,强制企业或个人在一定时间内减少污染排放。
企业或个人可以通过改进生产工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方式来减少污染排放,从而获得多余的排放指标。
这些多余的指标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由其他企业或个人购买来弥补其自身的不足。
3.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优势和效果3.1 促进环境保护和减排排污权交易制度通过经济激励机制,鼓励企业或个人主动减少污染排放。
由于购买和出售排放指标都需要一定成本,企业或个人会更加积极地寻求降低自身的污染排放量。
这样一来,整体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对大气、水体和土壤等生态环境产生的负面影响得到有效遏制。
3.2 促进经济发展在传统的相关部门管控模式下,对于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往往采取限产限能等措施进行管控。
而采用排污权交易制度后,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灵活调整污染排放,从而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这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对整个经济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3.3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排污权交易制度可以促使企业或个人更加注重资源的节约利用。
通过减少污染排放,企业或个人需要改进生产工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方式。
这样一来,不仅减少了资源的浪费,也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率。
论排污权交易制度在的建立
论排污权交易制度在的建立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和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排放的污染物也随之不断增加,对环境和人类健康存在不可忽视的影响。
在此背景下,各国不断探索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旨在促进企业对环境治理的重视和责任感,减少污染物排放,实现环保与经济发展的双赢。
一、什么是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是指政府依据环境和资源的承载能力,根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向企业发放排放许可证,与此同时让企业之间实现排污权的相互转让和市场化交易的制度。
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在自己的生产过程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因此增加的排污权可以出售给其他企业或金融机构,获得经济收益。
排污权市场主要包括初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两种。
初级市场是指政府向企业发放排污许可证所形成的市场,二级市场指的是企业之间在交易所上进行排污权转让的市场。
在交易过程中,政府可以通过规定交易价格、总产额和发放排放权份额等手段来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
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立意义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对于各方面来说都有着很大的意义。
首先,对于企业来说,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可以促进企业内部的资源节约和污染减排。
企业生产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技和设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合理利用排污权交易市场,实现资源优化、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能保证对环境的友好,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其次,政府作为管理者,通过排污权交易制度可以更加有效地监管环境和资源的利用,同时可以收取污染权的实时税收,从而更加有效地维护国家的环境和生态资源。
第三,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更加公平合理、优化资本市场。
排污交易证书有稳定和预测性,可以吸引投资人和财团进行投资。
最后,从全球角度来看,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还可以支持国际环保合作,提高全球环境治理效率,共同应对全球环境变化的挑战。
三、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建设现状近年来,我国在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方面也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2011年开始试验性地在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三个地区开展了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试点。
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分析与措施探讨
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分析与措施探讨
排污权交易是指政府通过法律手段将企业的污染排放权进行分配和交易的过程。
这种机制的出现旨在通过经济手段引导企业减少排放,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
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排污权交易涉及一系列法律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排污权交易涉及的法律问题之一是权属归属。
在排污权交易中,涉及到污染排放权的归属问题,即企业该如何获取和使用排污权。
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规定,明确排污权的归属和交易方式,避免争议和纠纷的产生。
排污权交易涉及的法律问题还包括交易标的和量化问题。
在排污权交易中,需要对污染物排放进行量化,明确污染物排放的计量单位和计算方法。
还需要界定交易的标的物,即排污权是否可以作为商品进行交易。
这些问题需要通过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明确,以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排污权交易还涉及到合同法律问题。
在排污权交易过程中,各方之间需要签订相应的交易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需要制定相关法律规范,明确排污权交易合同的基本要素、签订和履行程序,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针对这些法律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解决。
可以建立专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明确排污权的归属、交易方式、计量方法等,为排污权交易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可以加强对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监管,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和处罚机制,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可以加强对排污权交易合同的审视和监督,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可以加强对排污权交易相关争议的解决机制的建设,为相关争议的解决提供便捷且公正的途径。
第十二章 排污权交易
政府可以用类似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的做
法,通过排污权的市场买卖,对环境保护中 出现的问题作出及时的反映。 认为现有的环境质量偏低或环境标准偏低的 社会团体或个人,也可以通过购买排污权而 不排放污染物的办法,对这种不满意的状况 主动地进行改进。
第三节 排污权交易的主要特点
总量控制的监督管理
污染源达标排放的监督管理
环境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排污总量的监督管理
“15小”的监督管理
什么是15小?
年产5000t以下化学制浆造纸厂,年产折牛皮
3万张以下的制革厂,500t以下的染料厂,坑 式和萍乡式炼焦以及天地罐和敞开式炼硫磺 的企业,马槽炉、马鞍炉等土法炼铅锌,土 法选金,土法农药,土法漂染,土法电镀, 土法生产石棉制品,土法生产放射性制品, 土法炼油,土法炼汞、炼砷等企业。
排污许可证制度及排污权交易的经验
1988年6月,国家环境保护局确定在上海、北京、
天津、沈阳、徐州、常州等18个城市(县)进行水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试点工作。 1989年4月28日至5月1日,“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 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提出了加强环境管理的五 项制度(通称“新五项”),即环境保护目标责任 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排放污染物许 可证、推行污染集中控制和继续推行限期治理。这 是《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制度》以环境政策的形式正 式提出。
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实施步骤
:
4. 各地、市根据省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按照
污染物来源,核定分配污染源总量控制指标。 地、市在核定和分配污染源的总量控制指标 时,可以依据省下达的总量控制计划指标, 按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排污总量(目标总量 控制);也可以依据区域或流域环境目标, 按环境质量标准确定排污总量(容量总量控 制)。
排污权交易及其案例分析
考虑以下问题:
●案例中法律上的主客体组成? ●案例中缺乏一个重要角色,是谁? ●如果按照标准流程,这个交易该如 何进行?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我国的排污权 交易面临哪些问题?
面临的问题:
1.有关排污权交易的政策和法律滞后 1.有关排污权交易的政策和法律滞后 2.缺乏完善的市场机制 2.缺乏完善的市场机制 3.排污总量难以确定 3.排污总量难以确定 4.排污权初始分配存在障碍 4.排污权初始分配存在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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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程序 1.企业向环保局提交环评报告书 (表); 2.环保局核实主要污染物可交易 量,并出具排污权交易联系单; 3.到交易中心签订排污权转让合 同、支付交易款项; 4.交易中心出具排污权交易终结 联系单; 5.环保局出具环评批复; 6.试生产后进行“三同时”验收。 7.发放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许可证。
南京的下关发电厂由于引进了先 进的芬兰治理技术,使下关电厂每年排 放的二氧化硫实际量比环保部门核定的 排污总量指标减少了3000吨。一个 因扩建将造成排污量突破许可指标的上 限,一个因脱硫成功而实现了排污量指 标剩余,面对两个不同地区的发电企业, 经江苏省环保厅牵线,两家企业经过几 轮协商,最终达成了二氧化硫排污权的 异地交易。 按照协议,从2003年7月至2005年7月, 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每年将从下关发电厂购买170 0吨的二氧化硫排污权指标,并以每公斤1元的价格,向 下关发电厂支付170万元的交易费用。双方还商定到2 006年之后,将根据市场行情重新决定交易价格。
第二部分
实例分析
2003年的夏天,一股罕见的热浪席卷 我国南方地区,空调等降温设施的大量使用, 使得城市的电力供应紧张,江苏、上海等省市 在电力紧缺的情况下不得不一度拉闸限电。事 实上,位于长江三角洲的江苏省,经济发展突 飞猛进,用电需求量与日俱增,扩建、新建电 厂的呼声越来越高。江苏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 公司就是因苏州市电力需求缺口较大而兴建的 重点发电工程。由于公司需要扩建发电供热机组, 因此每年将增加2000吨的二氧化硫排放量。在 建厂中间,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虽然搞了二氧 化硫的脱硫装置,仍然还有1700吨的二氧化硫 排放量指标的缺口没有解决。 根据江苏省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配方案,太 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因扩建造成的二氧化硫排放 许可指标的缺口在南京的下关发电厂那里找到了解 决办法。
排污权交易制度
排污权交易制度
是指政府通过法律和政策规定,将企业的排污权作为一种可交易的财产权,并允许企业之间对排污权进行买卖和转让。
该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市场机制和经济激励,引导企业减少污染排放,并促进环境保护。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基本原理是,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目标,设定一定的总排放量限额,然后将这个限额分配给需要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每个企业获得的排放配额就是其排污权。
企业如果排放少于分配的配额,就可以将多余的排污权出售给其他企业,而如果超过分配的配额,则需要购买额外的排污权。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优势在于,能够实现排污减量的最经济、最有效的方式。
通过排污权交易,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成本和技术条件来决定是否购买额外的排污权,从而灵活地实现排放的减少和环境的改善。
此外,该制度还可以激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环境管理的改进,以便降低排放并获得额外的收益。
然而,排污权交易制度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限制。
首先,该制度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和排污权交易市场,确保交易的公平和透明。
其次,需要准确测量和监控企业的排放量,以便分配和交易排污权。
此外,政府还需要建立相应的执法机构和处罚制度,以确保企业遵守排污权交易的规定。
总的来说,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种经济手段,能够在推动环境保护的同时促进经济发展。
通过合理的排污权分配和交易,可
以实现企业的污染减排目标,并为环境保护提供一种可持续的解决途径。
排污权交易制度
市场不成熟
排污权交易市场需要一个成熟的市场机制和监管体系,以 确保公平、透明和有效的交易,但目前很多地区的排污权 交易市场尚未完全建立。
政策法规不完善
排污权交易制度需要完善的政策法规支持,包括排放标准 和处罚措施等,但目前很多地区的政策法规尚不完善。
对策建议
加强技术研发和设备更新
加大对环境监测技术的研发和设备更 新的投入,提高污染物排放量和环境 质量监测的准确性。
国际案例: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
总结词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是全球最大的碳排放交 易市场,通过市场化的手段控制温室气体排 放,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做出了重要贡献。
详细描述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于2005年开始实施, 通过发放碳排放配额来控制成员国企业的碳 排放量。企业如果超过配额,就需要在市场 上购买;如果低于配额,则可以在市场上出 售。这一制度的实施有效降低了欧盟的碳排 放量,同时也促进了企业技术创新和节能减 排。
02
排污权交易制度能够激励企业进行环保投资,促进绿色经济的
发展。
排污权交易制度对价格的影响
03
排污权价格受到政策法规、市场需求、企业行为等因素的影响
,对价格产生影响。
社会因素
01
排污权交易制度对 社会环境的影响
排污权交易制度能够减少污染物 排放,改善环境质量,对社会发 展产生积极影响。
02
排污权交易制度对 公众参与的影响
完善市场机制和监管体系
建立完善的排污权交易市场机制和监 管体系,确保公平、透明和有效的交 易。
加强企业环保意识教育
通过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企业的环 保意识和参与排污权交易的积极性。
完善政策法规
制定严格的排放标准和处罚措施,加 强对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管理和监督。
排污权交易概述
排污权交易概述目录1排污权交易基本原理 (1)2排污权交易的优点 (3)3 排污权交易市场分析 (6)3.1排污权一级市场 (6)3.2排污权二级市场 (7)3.3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对比分析 (8)3.4我国火电厂的排污权获取方式 (9)4影响排污权交易价格的因素分析 (10)4.1完全竞争市场下的价格决定 (11)4.2不完全竞争市场下的价格影响因素 (12)5排污权交易模式 (15)5.1基准—信用模式 (15)5.2总量—许可证交易模式 (15)5.3两种模式的比较分析 (16)1排污权交易基本原理排污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排污者被许可排污的权利(简称排污权利);二是排污者被许可或拥有的排污份额。
本报告所研究的排污权是指第二层含义,即:排污者在环境保护监督部门分配的额度内,依法享有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力。
而排污权交易则是将排污权象商品一样交易。
开展排污权交易最重要的前提条件是排污总量控制。
只有实行了总量控制,才能明确环境容量资源的稀缺性,排污权交易才有可能发生。
排污权交易的一般做法是:首先由政府确定一定区域内的环境质量标准,并据此评估确定该区域的环境容量,从而推算出该区域内最大的污染物排放量,并将它分割为若干数量的产权单位,政府按一定原则和方法将产权分配给排污者,排污者可以从自身利益出发,自主决定其污染治理程度,决定买入或卖出排污权的数量,但在整个市场,可允许排放的数量没有增加。
假设企业A和企业B各拥有30吨的某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权。
由于采取了新的生产工艺,安装治理设施,在生产同样产量的情况下,A企业只排放20吨污染物,剩余10吨的排污权;企业B排放40吨,短缺10吨的排污权。
如果进行交易,企业A将剩余的10吨卖给企业B,此时排放总量仍然只有60吨。
通过排污权交易,环境容量资源得到了重新配置。
排污权交易过程的见图2-1:图2-1 排污权交易过程示意图设计排污权交易体系,必须考虑以下一些重要因素:一是系统的目标和基本特征,如:排污许可的物质基础、可使用排污权的内容、排污权交易的条件、排污权的法律依据以及如何选择参与者;二是排污权的初始分配,如:分配的标准,如何选择定价和拍卖方式;三是各种弹性选项,如:排污权储蓄和借贷等;四是如何组织排污权交易,是采用企业内部交易?还是通过中介商、交易所或者环境管理部门组织企业之间的交易;五是建立有效的排污监测系统,如绩效跟踪系统;六是激励排污企业遵守环境质量规定和不超标排污的措施,如惩罚和罚款制度的设计;七是排污权交易制度和其他环境政策的协调等问题。
解读中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 (2)
解读中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一、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起源与发展所谓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件下,利用市场机制,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从而达到减少排放量、保护环境的目的。
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一般做法大致可以概括为: 首先政府要确定一个区域内的环境质量指标,根据这个指标评估该区域的环境容量; 根据总的环境容量规定允许的最大排放量,然后将排放量分成若干份规定排放量,也就是若干排污权;最后政府要通过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来使排污权能够合法的进行买卖交易。
排污权交易理论起源于美国。
美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基本可以代表排污权交易制度理论和实践发展的主要阶段。
排污交易制度在美国的建立,缘于美国各界对完全采取行政措施的环境保护法的不满。
“排污权交易”这一概念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1968 年在其著作《污染、财富、价格》一书中提出。
之后10 多年,排污权交易理论不断被论证和完善,于20 世纪70 年代中期,部分地区逐渐开始尝试实施活性有机物、铅等的排污交易。
随着工业化的发展,二氧化硫污染日益严重,为了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美国联邦环境保护局(EPA)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设想,引入了“排放减少信用”的概念。
于1975 年起,包括气泡政策、抵消政策、排放减少信用交易政策、银行政策在内的排污权交易政策被逐渐提出来。
美国国家环保局于1982 年 4 月,颁发的《排污交易政策报告书》标志着统一的排污权交易政策诞生。
1986 年12 月,在美国国家环保局正式颁布的《排污交易政策总结报告书》中,对排污交易政策及一般原则进行了全面阐述,同时,还制定了排污权交易的规模和准则,成为美国国家环保局在《清洁空气法》下指导“泡泡”削减污染物的主要依据。
20 世纪80 年代初,美国将排污权交易制度用于促进汽油中铅的淘汰,1987 年铅淘汰计划成功完成。
环境经济学排污权交易
我国排污权交易现状及后续市场建立模式摘要排污权交易作为一项经济最有的污染控制制度引入我国已有20多年的历史,本为通过讨论我国排污权交易的现状,和一些排污权交易在我国具体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思考和得出了我国后续市场建立的方案。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现状,市场引言排污权交易(pollution rights trading)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
它主要思想就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排污权交易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政策手段,它利用市场确定价格的过程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以及治理责任优化配置。
然而排污权交易过程需要一个政策相适应的交易市场。
我国自1987年陆续在城市推行了排污许可证制度,1989年在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基础上,结合黄浦江的治理,针对许可证制度的不足,对部分污染源尝试性地实行了排污交易政策,取得了一定的环境和经济效益。
实践经验表明,排污许可证制度虽然弥补了浓度控制的不足,但仍然没能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
因此,应当逐步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排污权交易机制,使环境管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经济—环境持续协调发展。
正文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思想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以此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控制。
把排污权作为一种商品进行买卖,此类交易的结果,就是污染治理由治理成本最小的企业来进行,而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变。
这样既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环境管理提出的要求,政府还可以通过买进排污权的手段,来减少一个地区的排放总量,达到环境治理逐渐改善的目的。
政府用法律制度将环境使用这一经济权利与市场交易机制相结合,使政府这只有形之手和市场这只无形之手紧密结合来控制环境污染的一种较为有效的手段。
排污权交易
排污权交易是当前受到各国关注的环境经济政策之一。
它早在20世纪70年代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提出,并首先被美国国家环保局用于大气污染源及河流污染源管理,而后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相继进行了排污权交易政策的实践。
在当前世界环保战略向清洁生产转变的新形势下,美欧国家政府普遍认为排污权交易政策仍然是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并且根据清洁生产的要求,对其进行了必要的调整。
美国是实施排污权交易政策最成功的国家。
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国家环保局(EPA)就开始将排污权交易政策用于大气污染源及河流污染源管理,并逐步建立起以气泡(bubbl e)、补偿(offset)、银行(banking)和容量节余(netting)为核心内容的一整套排污权交易体系,在实践中取得了经济和环境效益。
1982年4月,美国环保局颁发了“排污交易政策报告书”,允许在各州建立“排污交易”系统。
自1982年开始美国环保局已经有效地利用了这一手段,减少了国内含铅汽油的使用。
1986年,美国国家环保局颁布了“排污交易政策的总结报告书”,这份报告集美国历时7年之久的“气泡”政策研究和实践之大成,全面阐述了排污交易政策及其一般原理,同时还为排污交易制定了具体的交易规模和准则。
例如,对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范围、参加交易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限额,以及排污减少信用的产生、使用和银行贮存作了种种规定和限制。
1990年颁布了《清洁空气法》修正案(CAAA),其中规定了可交易排放量系统。
在此基础上,美国推出SO2排污权交易政策,这是迄今为止世界各国尝试过的最广泛的排污权交易实践,是一项真正以市场为导向的环境经济政策,实施范围涵盖了全美国。
该计划明确规定了通过在燃烧矿物烧煤的发电厂之间实施SO2排污的总量控制和交易政策。
政策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从1995年到1999年12月,要求国家高污染电厂中的263个重点SO2排放量比1980年减少35万t年排放量;第二阶段,从2000年1月到2010年,限制对象扩大到2000多家,包括规模2.5×104kW的所有电厂,目标是使它们SO2年排放总量比1 980年减少100万t。
试论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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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处理总值处理可控的指标范围内,通过市场手段的调整和运作并从法律、激层面建立有法可行的污染物排放制度。
在政府和市场双重运作机制下,将排污权利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商品投放到市场当中去,以此来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控制,从而达到污染物排放量,达到改善和保护环境的目标。
一、排污权交易制度概述(一)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起源世界上最早的排污权交易发源于美国。
上个世纪的五十年代至七十年代期间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黄金时期,经济飞速发展,人们生活的提高也带来了环境的日益恶化,面对工业二氧化硫污染问题,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开始考虑节能排污问题,上个世纪六十年代末期,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对此提出了著名的排污权交易理论。
美国联邦环境保护局为了解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二者之间的矛盾问题,出台《清洁空气法》,《清洁空气法》中在明确空气质量目标时的同时也提出排污权交易的设想,并引用了“排放减少信用”概念,这是排污权交易设想第一次提出,也仅仅处于概念设想阶段。
从1977年开始,美国以“排放减少信用”为中心先后制定了包括:补偿政策、泡泡政策、节余政策、银行政策等在内的排污权交易计划。
1986年,美国联邦环境保护局又扩大了政策范围,允许排污削减量的相互转让和交换,这为各工厂和企业在如何进行费用最小的污染削减方面提供了巨大空间。
随后,德国、英国等西方国家也相继效仿实行了排污权交易制度。
(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主要特点排污交易制度作为一项改善和保护环境的经济手段,不仅可以将排污费用纳入到企业的生产成本中,改善企业排污、控污的相关技术,还可以通过调整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计划来实现对排放污染物政府宏观调控的目的,这样,即能够降低管理成本,又能够有效地调和日益扩大的社会生产和有限的环境容量资源之间的矛盾。
排污权交易制度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指政府通过设立排污权市场,将企业或个人排放污染物所需的排污权进行定量划分和交易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主要通过引入市场机制,以经济手段来进行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过程中,政府首先会设立一个排污权市场,将可排放的污染物总量划分为若干个排污权份额。
然后,政府将这些排污权份额分配给企业或个人,作为其排放污染物的限额。
企业或个人如果超出这个限额,则需要购买其他企业或个人不需要的排污权份额,或者进行减排措施。
而对于超过限额而未能购买排污权的企业或个人,则需要支付相应的罚款。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核心思想是将污染排放权利变成商品,通过供求关系和价格机制来引导减排行为。
这种制度可以激励企业和个人通过降低污染排放来减少成本,同时也鼓励创新和技术升级,以更清洁、高效的方式生产和生活。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优势包括:一是能够降低减排成本,通过市场机制寻求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最优平衡。
二是可以促进资源配置的效率,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技术改进和创新,提高环境保护水平。
三是可以提高监管的透明度和准确性,政府可以更好地掌握污染物排放情况,便于监管和调控。
然而,排污权交易制度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一是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管和执法机制,确保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
二是需要解决企业和个人对减排技术和成本的不确定性,以及如何确保减排措施的可持续性。
三是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以适应不同行业和地区的需求。
总的来说,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种既能够实现环境保护目标,又能够促进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
它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激励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减排行动,同时也需要政府的有效监管和引导。
通过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政策,可以更好地推动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排污权交易
目录
• 一、综述排污权交易 • 二、评价分析 • 三、制度加强与完善
概念阐释
• “在满足环境要求的条件下,建立合 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这 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 现),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一样被买 入和卖出 ,由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 控制”。
内容
• 政府向企业、事业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及其 所代表的排污权可以自由转让,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其 自身的需要,在市场上买进或卖出排污权。 • 三个基本环节:首先,由政府部门确定出一定区域的环境 质量目标,并据此评估该地区的环境容量,然后推算出污 染物的最大允许排放量,并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割成若干 规定的排放量;其次,政府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分配这些 权利并通过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使这种权利能合法地买卖; 最后,在排污权市场上,排污者从其利益出发,自主决定 其污染程度,从而买入或卖出排污权。 • 排污权交易制度由两部分构成:排污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 的交易
•
交易机构名称 嘉兴市排污权储备 交易中心 武汉光谷联合产权 交易所
成立时间 2007年11月10日
论排污权交易
排污权交易是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手段。
排污权交易制度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dales)于1968年提出后,先后被不同的国家所采纳。
近年来,中国在该领域也有不少实践案例,在理论界也不乏探索。
在法学界,对排污权交易的认识还不统一,有的学者甚至认为排污权交易是违反法律精神的。
但是,总的来说,大多数学者对排污权交易还是持肯定态度的,并且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实践。
笔者认为,我们有必要对排污权交易进行系统的分析和认识,以从中获得启示。
一、捧污权交易概述(一)含义排污权交易是什么?这是我们需要弄清的第一个问题。
对这个问题,理论界主要存在以下几个观点。
1.污染权交易观这种观点认为,排污权交易的内涵是政府作为社会的代表及环境资源的拥有者,把排放一定污染物的权利像股票一样卖给出价最高的竞买者。
污染者可以从政府或者拥有排污权的污染者手中购买这种权利,权利拥有者之间可以出售或相互转让污染权。
排污权交易有助于形成污染水平低、生产效率高的合理经济格局,降低成本,使环境质量伴随着经济增长而改善。
这种观点指出了交易的意义,设计了交易方式,提出了交易主体,指出了政府主体身份的特殊性,有一定的理论价值。
但是,这种观点的“污染权交易”、“污染者”、“污染权”的提法有欠妥当。
2.经济手段观这种观点认为,排污权交易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政策和经济刺激手段,排污权卖方把自己减少排污而剩余的排污权出售给买方而获得经济回报。
其中,卖方获得的回报是市场对有利于环境的外部经济性的补偿。
这种观点指出了排污权交易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经济刺激性,阐述了排污权交易的基本特点,认为排污权交易是市场对有利于环境的外部经济性的补偿,这些都是值得借鉴的。
但是,该观点忽视了排污权交易作为环境保护手段的本质特征及其环境容量资源的物权属性。
3.市场机制控制观这种观点认为,排污权交易是指管制当局制定总排污量上限,按此上限发放排污许可,排污许可可以在市场上买卖。
该手段的实质是运用市场机制对污染物进行控制、管理。
论排污权交易
论排污权交易(贵州大学科技学院贵州贵阳550003)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08)09-00摘要:排污权交易制度已成为发达国家普遍适用的一种制度。
排污权作为一种权能,它的创设源于对企业行为外部性的承认。
而考虑到环境资源的价值性,对企业排污权能的界定及限制已是历史的必然。
目前我国正处经济建设的快速期,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构建我国的排污权制度就显得十分迫切。
关键词:排污权必要性对策一、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概念排污权交易制度又称买卖许可证交易制度,它确定一个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在不超过该排放总量的前提下,允许各排污单位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减少排污量以保护环境的制度。
它把环境容量转化为一种商品,即出卖环境的纳物能力,并将其纳入价格机制的一种环境经济手段。
排污权交易包括两部分的内容:一是政府管理机构向企业发放排污许可证,企业则根据排污许可证向特定地点排放特定数量的污染物,即实行排污许可制度;二是排污权可以转让、可进行买卖交易。
排污权交易主要是利用市场机制,给排污企业提供一种决策上的选择自由,即污染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自行治理污染物和购买排污权之间进行决策,改变了以往消极地、被动地接受政府管理的方式。
二、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现状(一)缺少足够的法律支撑与公众参与目前我国排污权交易尚处于试点阶段,排污权交易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现行的环保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实施交易许可证制度。
许可证交易市场不能自发形成,必须通过立法才能形成。
虽然基层环保部门和企业都希望能及时出台有关排污权交易的具体规章制度,但是在国家层面上还没有针对性地立法,排污权交易从审批到交易,尚没有统一的标准。
此外,排污权是企业对环境资源的使用权,是另外一种形式的产权。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行,意味着给污染企业提供了合法的“污染环境的权利”。
“传统理念认为,环境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排污权交易制度则违背了这一理念,不为民众所接受,这在客观上导致了民众与企业参与积极性不高。
排污权交易是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一种经济手段
排污权交易是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一种经济手段,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控制策略,其实质是通过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买入和卖出来进行排放控制。
在排污权市场上,排污者从其利益出发,自主决定买入或卖出排污权及其数量。
因为总的权利是以满足环境要求为限度的,所以,不管这些权利是如何分、配的,环境质量不会违反环境标准。
①一、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产生及发展环境问题古而有之,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日益严重,使得各国政府不得不重视污染治理,解决环境问题。
起初政府奉行直接行政干预和控制为基础的环保政策,然而,并不能有效的解决环境问题。
相反,过多强制性的环保措施不但加剧了政府机构的膨胀和政府公职人员的“权力寻租”,而且由于政府对经济领域的不适当干预,在一定程度上反而束缚了经济的发展。
因此,如何协调政府干预和市场运行极为重要,而排污权交易制度就是政府干预和和市场运行的结合,实践也证明排污权交易制度能够有效地减少治理污染的社会费用,降低环境负荷,因而得到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采用和学界的关注。
排污权交易最早是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20世纪70年代初提出的,是众多理论中最有效最被推崇的一个。
(一)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产生排污权交易制度起源于美国,美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主要基于“气泡政策”与“抵消政策”。
1.气泡政策所谓气泡(又译为泡泡),是指将众多排污点想象为位于一个理想的气泡内,或将由多个排污点排放的污染物总量比作一个气泡,着眼于控制整个气泡的污染物总排放量,而不是气泡内每个排污点的排放量。
美国气泡政策的最初设想是:就排污管理而言,可以把含有多个排污点的工厂看作是一个大的污染源即气泡,允许工厂的经营者对那些所需治理污染费用最少的排污点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物,对那些所需治理污染费用最多的排污点放松治理,以达到用最少的费用实现最大限度地减少排污总量的目的。
适用气泡政策的主要条件是:气泡及气泡的大小只能由联邦环保局或经联邦环保局授权的州政府依法确定,污染源单位不能自行确立;申请适用气泡政策的单位必须向环保局证明,它已经达到环保局规定的将其排放总量削减至一定水平,并证明其排放抵消或排放交易活动不会引起环境质量的下降;适用排放抵消或排放交易活动的污染物只能依法确定,应以单项污染物为单位,不能以多种污染物的混合排放量从事排放抵消或排放交易活动,对人体和环境有严重危害的危险物质不能适用于气泡政策。
排污权交易在我国水污染治理中的应用
排污权交易在我国水污染治理中的应用【摘要】以科斯定律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在发达国家已经成为控制污染的有效环境经济政策,但这一制度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
本文梳理了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基础以及排污权交易在水污染治理中的应用原理,并总结出了排污权交易在我国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水污染治理,原理,问题1.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基础排污权交易,又称作排污许可交易、可交易许可证、可转让许可证等,是指根据一定的废弃物排放量,向各个污染源分配排污权(排放许可),从而有效地满足一个地区确定的环境标准,以此来进行环境容量的优化配置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各个排污权持有者可以相互购买或出售许可。
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基础要从科斯定律说起,按照科斯的观点,在市场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初始产权无论如何配置,通过市场交易总能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优状态。
此后,Dales(1968)在水污染的控制研究中引入科斯定律,提出排污权交易的制度构想。
按照Dales的观点,为使排污量达到有效率的状态,政府可设定总排污量上限,向企业发放排污配额(许可证),并允许市场买卖许可证,也就是把排污权这一公共物品作为特殊商品,进行市场机制运作。
排污权交易理论以实现能够使社会纯收益最大化的污染水平位目的,即最优排污水平。
如图1 所示,横轴代表污染水平(生产规模)或者排污权(污染排放量),1纵轴代表效益或成本。
MEC(marginal external cost)代表边际外部成本,随生产规模的扩大,污染物的排放量增加,MEC逐步上升,因此MEC曲线向右上方倾斜。
MNPB(marginal net private benefits)代表边际私人纯收益,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MNPB逐渐下降,因此该曲线由左上方向右下方倾斜。
MNPB与MEC都表示边际量,MNPB曲线以下的面积为总私人纯收益,MEC曲线以下的面积是总外部成本。
从图1中可以看出,要想达到总效益与总成本之差最大,也就是恰好为三角形OAB 的面积,经济活动水平需为Q,此时的Q为最优污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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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排污权交易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
举例说,如果A企业2008年的COD排污指标为1000吨,而事实上它只需排放800吨,那么,它就可以将富余的200吨通过交易中心与需要购买排污权的B企业进行交易,以求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排污权交易产生的背景是什么?
排污权交易是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
从那时起,美国环保局尝试将排污权交易用于大气污染源和水污染源管理,逐步建立起了以补偿、储存和容量节余等为核心内容的排污权交易政策体系。
据美国总会计师事务所的研究,排污权交易制度自1990年被用于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以来,已获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将这个概念带到中国来的是在美国颇有影响的非政府组织——美国环保协会及其首席经济学家丹尼尔·杜丹德博士。
丹尼尔·杜丹德一直致力于通过市场机制来控制污染,是美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权交易政策的主要推动者。
1991年,丹尼尔·杜丹德第一次被邀请来到中国,期间,他介绍了美国正在进行革新的环保管理制度即排污权交易。
实行排污权交易的前提是什么?
实行排污权交易的前提是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指在指定时期内,综合经济、技术、社会等条件,采取通过向排污源规定并分配污染物允许排放量的形式,将一定空间范围内排污源产生的污染物的量控制在环境质量容许限度内而实行的一种污染控制方式。
早在1985年,上海市颁布了《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确定在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内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与浓度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1994年12月,上海市人大通过了《上海市环境保护》第31条:“……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有关单位可以有偿转让部分排污指标。
”
1996年,国务院批复同意原国家环保局提出的《国家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
对其中的《“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国务院要求,要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情况,指定相应的控制指标;要抓紧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体系和管理办法,建立定期公布制度。
从此,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它为排污权交易在中国落地生根提供了土壤。
排污权交易在中国的发展如何?
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国就在上海率先尝试了大气污染控制方面的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
2001年9月,在美国环保协会以及江苏省南通市环保局的积极配合下,在江苏省南通市实现了中国首例二氧化硫排污权的成功交易。
2002年3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正式下发“环办函[2002]51号文”,决定与美国环保协会一起,在山东省、山西省、江苏省、河南省、上海市、天津市、柳州市以及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开展“推动中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交易政策实施的研究项目”(简称“4+3+1”项目)。
2007年11月10日,国内首个排污权交易平台——浙江省嘉兴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揭牌成立。
该平台的成立,意味着国内的排污权交易开始实现规模化、制度化。
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成立后,在嘉兴,任何市场主体新增的排污权必须从中心交易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