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DOC 19)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程(doc 34页)(免费下载优秀版)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木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牧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木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从事电梯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附录1所列的检测检验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附录1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1.机房空气温度应保持在5-40℃之间,湿度应保持在电梯及检验所允许的范周内;2.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3.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特种电梯工作环境中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不应超过该电梯额定指标;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轿顶、底坑)应清洁,不应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2004年7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应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
第三条安装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安装监督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检验;对在用电梯进行一般项目改造和重大维修(以下简称大修)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在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的基础上,另外增加已改造和大修项目的检验,改造和大修项目的检验应视其具体情况,按本规程按安装监督检验或原规程验收检验规定的有关内容和要求进行;当改造项目是提高电梯额定速度、增加额定载荷、增加轿厢重量、改变驱动方式时应按照本规程安装监督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定期检验的内容和要求,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设备事故可能影响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时,经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安装监督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对本规程实施之前即已在用的电梯的定期检验,仍按原《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对本规程实施之前即已在用的电梯,经大修后的检验,可按本规程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执行,但对大修项目所涉及的零部件,可仍按原电梯配置的要求进行检验;对旧电梯改造后的检验,按本规程第三条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电梯改造与大修界限的划分,应符合《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国质检锅[2003]251号)附件5的规定。
第五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前款所述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生产(含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定期进行的检验。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
第四条如果出现了有关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和检验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影响本规则技术指标和要求的特殊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
第五条实施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试行版宣贯讲义提纲)考虑到本规则的实际调整范围,为避免对广义“电梯”的狭义应用,并考虑局内对不同安全技术规范名称的统一规定,现已将任务书下达时的《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变更为《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及强制驱动电梯》。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及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的保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本条明确了《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试行)》(以下简称《电梯检规》)制定的宗旨、目的和依据。
宗旨和目的与原《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以下简称老检规)的不同,实际体现了本版检规最大的变化——检验工作定位的进一步清晰与明确。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与强制式电梯的检验;本规则不适用于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等电梯的检验。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以下简称电梯)的生产和使用单位及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本条明确了《电梯检规》的调整范围与适用的单位,与老检规相比,由于名称的变化,不适用范围仅强调了可能混淆几类梯种;而制定宗旨和目的因工作定位的变化,又使适用的单位范围出现了调整。
需要注意,本条中“生产”的概念是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明确的概念范围。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电梯定期进行的检验。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履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主体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完整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行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GB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施工单位自检的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从事电梯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附录1所列的检测检验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附录1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1.机房空气温度应保持在5——40℃这间,湿度应保持在电梯及检验所允许的围;2.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围;3.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特种电梯工作环境中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不应超过该电梯额定指标;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轿顶、底坑)应清洁,不应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电梯定期检验规则
电梯定期检验规则1 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电梯的监督管理,规范电梯定期检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制定本规则。
1.2 定期检验的含义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电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对在用电梯的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和检测工作进行的监督活动,以及对在用电梯的重要安全性能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
注:在用电梯是指已经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的规定办理了使用登记,并且尚未注销、未办理停用手续的电梯。
1.3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中所列各类电梯的定期检验工作。
1.4 特殊情况电梯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生产,本规则未作要求或者不能满足定期检验工作需要时,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
2 一般要求2.1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检验机构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在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定或采信的范围内开展电梯定期检验工作。
从事电梯定期检验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电梯检验资格证书。
2.2 检验周期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的电梯,应当每年检验1次。
其它电梯,使用期限6年以内的,应当每3年检验1次;使用期限6年-15年的,应当每2年检验1次;使用期限15年以上的,应当每年检验1次。
对于投诉较多、故障频发的电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况,要求使用单位提前申请定期检验。
2.3 检测信息核查检验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化系统,定期核查其授权检验区域内的电梯是否按期进行了检测,发现未按期检测的,报告负责电梯使用登记的部门(以下简称登记部门)。2.4 报检及资料、信息审查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之前1至2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同时提交电梯使用登记证和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的复印件或者电子版本。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V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V1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电梯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障大众使用电梯的安全,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电梯监督检验电梯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相关机构储安监部门对电梯的安装、改建、维修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该检验是对电梯的安全性进行评估的唯一途径,是保障电梯安全的重要手段。
1.检验的对象电梯监督检验的对象是所有已经投入使用、正在使用以及其它电梯已经属于的机房、轿厢、瑕疵部位、上下限制装置以及其他对人身安全有影响的部件。
2. 检验的内容电梯监督检验的内容包括电梯各个部件的机械装置运动学检测、电气安全检测、以及周边地区的安全情况检测。
具体内容包括电梯相关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待检电梯是否正常运行,上限限制装置是否正常运行,门锁安全装置是否可靠等等。
3. 检验的频次电梯监督检验的频次,对于高层住宅、商业大厦等类型的电梯,每年需要检验两次;对于中高层住宅、商铺、医院等类型电梯,每年需要检验一次;对于小区、园区、公共场所等类型的电梯,每年需要检验一次;对于生产车间、工厂等工业类型的电梯,每年需要检验一次。
二、电梯定期检验电梯定期检验是指由维保单位或者专业检测机构对电梯设备进行的检查和维护。
电梯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存在磨损、老化等问题,定期检验可以及时发现瑕疵,保持电梯的正常运转,降低安全风险。
1.检验的对象电梯定期检验的对象是所有已经投入使用的电梯。
2. 检验的内容电梯定期检验的内容包括机器房检验、轿厢检验、电气系统检验、安全装置检验、绳索、刹车系统等的检验。
具体内容包括轿厢门是否符合规定视线,是否可靠光滑;轿厢墙壁、底板、顶板等部位是否平整;地坑深度是否符合要求等等。
3. 检验的频次根据有关检验标准要求,建议进行如下检验频次:大型电梯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半年检验,小型电梯可能每年进行一次年检验。
综上所述,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都是保障电梯安全的重要手段,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V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V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1. 监督检验监督检验是指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的安全性、可靠性、和运行质量进行的一次全面检查和测试。
其周期为不超过2年。
2. 定期检验定期检验是指电梯制造单位或者维保单位对电梯进行的一次全面检查和测试。
其周期为不超过5年。
检验内容:1. 电梯轿厢、门、门锁、开关门器的性能、运行情况。
2. 电梯驱动系统、制动器、紧急制动、限速器、稳速器、减振器、安全钳的性能情况。
3. 悬挂系统、导轨、传动鞍座等部件的磨损、变形、裂纹等情况。
4. 操作、指示等装置的功能是否正常。
5. 电气控制系统、电气设备的性能、动作可靠性。
6. 机房、配电室、轿顶、井道内和井道外设备等周围的环境是否安全、整洁。
电梯自行检测规则:1. 周期电梯使用单位应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测,定期检查设施设备的状态以及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处理。
2. 内容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电梯运行状况及安全附件、机房、轿厢、门、各安全门锁、间隔门、报警器、绳索等部件进行检查,以确保安全可靠。
3. 维护记录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电梯自行检测记录,记录设备每次检测情况,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4. 故障处理使用单位发现电梯存在问题及时进行处理,严禁故障自行修理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
需要注意的是,电梯使用单位需定期邀请电梯制造单位或者维保单位进行定期检验,将检验记录留存备查,以保障电梯的安全性、可靠性和运行质量。
同时,使用单位的电梯自检记录也应及时更新,以便了解电梯设备的运行情况。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从事电梯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附录1所列的检测检验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附录1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1.机房空气温度应保持在5~40℃之间,湿度应保持在电梯及检验所允许的范围内;2.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3.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特种电梯工作环境中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不应超过该电梯额定指标;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轿顶、底坑)应清洁,不应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TSG-T7001-2019第2号修改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 Inspection-Traction and Positive Drive Lift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12月4日再版说明2017 年6 月12 日,国家质检总局以《关于发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等6 个安全技术规范第2 号修改单的公告》(2017 年第44号),批准对《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1 号修改单)修改,重新印制。
现《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9前言2004 年5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 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
2004 年5 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首次编制工作会议。
2005 年至2008 年,起草组召开了多次编制修订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
2009 年2 月,根据5 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试用情况,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试用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对本规则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2009 年5 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9〕24 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9 年8 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审议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报批稿,2009 年12 月4 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的编制工作,遵循了在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兼顾我国电梯相关工作现状的原则。
TSG-T7001-2009第2号修改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doc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 Inspection-Traction and Positive Drive Lift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12月4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9再版说明2017 年6 月12 日,国家质检总局以《关于发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等6 个安全技术规范第2 号修改单的公告》(2017 年第44号),批准对《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1 号修改单)修改,重新印制。
现《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1 号修改单和第2 号修改单)以第2 版印制,自2017 年10 月1 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9前言2004 年5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 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
2004 年5 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首次编制工作会议。
2005 年至2008 年,起草组召开了多次编制修订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
2008 年10 月,为了确保本规则编制质量,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研究,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8〕94 号文决定在部分地区试用本规则。
2009 年2 月,根据5 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试用情况,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试用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对本规则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2009 年5 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9〕24 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是一种重要的垂直交通工具,对于确保乘客的安全和顺利运行至关重要。
为了保证电梯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成为必不可少的规范和制度。
1.时间:电梯监督检验应在电梯安装完毕并具备运行条件后的三个月内进行,确保电梯能够按时投入使用。
2.检验范围:电梯监督检验包括对电梯的整体结构、控制系统、安全装置、传动系统等进行检测和验证,以确保电梯的结构和性能满足标准要求。
3.检验标准:电梯监督检验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如《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电梯使用与维修安全规范》等。
检验人员应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检验报告:电梯监督检验完成后,应书面编制检验报告,详细记录电梯的主要技术参数、安全装置的检测结果、维护保养情况等信息,并签署检验合格证。
检验报告是电梯投入使用的重要依据,也是安全管理的参考依据。
定期检验是指对已投入使用的电梯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以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以下是定期检验的规则和要求:1.检验周期:电梯应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确保电梯的安全性和可用性。
2.检验内容:定期检验包括对电梯的机械、电气、安全装置等进行全面检查和测试,以确认电梯的运行状况和安全性能。
3.检验标准:定期检验应遵循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如《电梯定期检验规范》等。
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进行专业的检验和评估。
4.检验报告:定期检验完成后,应编制检验报告,记录电梯的主要技术参数、安全装置的检测结果、维护保养情况等信息,并签署检验合格证。
检验报告是电梯维护保养的重要依据,也是安全管理的参考依据。
除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外,还应定期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及时修理和更换损坏或老化的部件,确保电梯的运行安全和性能可靠。
总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是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
规范的操作和标准的检验能够及时发现电梯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维修和改进,从而确保乘客的乘坐安全和舒适性。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2009前言曳引电梯和强制驱动电梯是人们常用的交通工具之一,因此对于电梯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非常的重要,这不仅是为了保障人们的安全出行,也是为了保护电梯本身及其周边设施不受损坏。
本文将介绍曳引和强制驱动电梯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电梯的安全检验标准。
电梯监督检验电梯监督检验是指在电梯运营中对电梯进行的全面性和周期性检验,目的是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和完好性。
TSG T7001-2009《曳引和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规则》中规定了曳引和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的内容和标准。
曳引电梯监督检验内容曳引电梯监督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1.电梯井道、轿厢和机房内部的清洁卫生情况检查;2.电梯设备的全面巡视,包括电气设备、机电设备、机房设施、各传动部件和紧固件的检查;3.电梯控制系统、紧急停止装置、限速器、安全钳、层门、轿门等安全保护装置的功能检验;4.感应器、彩灯、报警灯和按钮等指示灯件的检查;5.轿厢内照明、风扇、烟感、温度传感器的检查;6.行程开关和终端轮、导向轮等部件的检验;7.轿门、层门封闭的力度测试;8.电缆、电线和电缆管的检查;9.钢丝绳、镀锌钢带、护缆板、滑轮等紧固件的检查;10.电梯设备的安装、改造、拆除和维护记录的查阅。
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内容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1.电梯井道、轿厢和机房内部的清洁卫生情况检查;2.电梯设备的全面巡视,包括电气设备、机电设备、机房设施、各传动部件和紧固件的检查;3.电梯控制系统、紧急停止装置、限速器、安全钳、层门、轿门等安全保护装置的功能检验;4.感应器、彩灯、报警灯和按钮等指示灯件的检查;5.轿厢内照明、风扇、烟感、温度传感器的检查;6.行程开关和终端轮、导向轮等部件的检验;7.轿门、层门封闭的力度测试;8.电缆、电线和电缆管的检查;9.钢丝绳、镀锌钢带、护缆板、滑轮等紧固件的检查;10.电梯设备的安装、改造、拆除和维护记录的查阅。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指南最新版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指南最新版
1.依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定期检验应当以安装监督检验合格日期(按照TSG T7001-2023进行改造监督检验的,以该改造监督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按照以下周期和要求实施:
(1)15年以内的电梯,分别在第1、第4、第7、第9、第11、第13、第15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2)超过15年的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3)经重大修理并且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当年的定期检验(如果有)不再实施,其后仍然按照第(1)和第(2)项确定的年份进行定期检验;
(4)停用1年以上重新启用前,进行定期检验;其后仍然按照第(1)和第(2)项确定的年份进行定期检验。
电梯的定期检验日期以最近一次监督检验合格日期所在月份为基准确定;对于第(4)项所述情形,以其定期检验合格日期所在月份为基准确定。
可以最多提前2个月进行定期检验。
2.依据《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合格后,在应当实施检验之外的年份,每年进行一次自行检测。
电梯的自行检测日期以最近一次监督检验合格日期或者上述定期检验合格日期所在月份为基准确定。
可以最多提前1个月进行自行检测。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附件A
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内容、要求与方法
附件D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格式
编号:
填写受检单位名称:
经检验,你单位填写设备名称产品编号: ,
使用登记编号: ,使用单位设备编号: , 使用地点: ,存在以下问题,请于年月日前将处理结果报送我机构:
注D:本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检验机构存档,两份送受检单位,其中一份受检单位应当在要求的日期内返回检验机构;如果定期检验时存在B类或者超过5项C类项目不合格,或者受检单位未在要求的日期内返回检验机构,检验机构还应当报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2004年7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应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
第三条安装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安装监督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检验;对在用电梯进行一般项目改造和重大维修(以下简称大修)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在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的基础上,另外增加已改造和大修项目的检验,改造和大修项目的检验应视其具体情况,按本规程按安装监督检验或原规程验收检验规定的有关内容和要求进行;当改造项目是提高电梯额定速度、增加额定载荷、增加轿厢重量、改变驱动方式时应按照本规程安装监督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定期检验的内容和要求,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设备事故可能影响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时,经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安装监督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对本规程实施之前即已在用的电梯的定期检验,仍按原《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对本规程实施之前即已在用的电梯,经大修后的检验,可按本规程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执行,但对大修项目所涉及的零部件,可仍按原电梯配置的要求进行检验;对旧电梯改造后的检验,按本规程第三条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电梯改造与大修界限的划分,应符合《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国质检锅[2003]251号)附件5的规定。
第五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完整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从事电梯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附录1所列的检测检验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附录1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1.机房空气温度应保持在5~40℃之间,湿度应保持在电梯及检验所允许的范围内;2.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3.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特种电梯工作环境中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不应超过该电梯额定指标;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轿顶、底坑)应清洁,不应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G修订版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与强制式电梯(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除外)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前款所述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以下简称电梯)的生产(含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电梯定期进行的检验。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
电梯生产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电梯单位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
第四条如果出现了有关电梯生产和检验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影响本规则技术指标和要求的特殊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
第五条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标志所注明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DOC 19)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应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
第三条安装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安装监督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检验;对在用电梯进行一般项目改造和重大维修(以下简称大修)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在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的基础上,另外增加已改造和大修项目的检验,改造和大修项目的检验应视其具体情况,按本规程按安装监督检验或原规程验收检验规定的有关内容和要求进行;当改造项目是提高电梯额定速度、增加额定载荷、增加轿厢重量、改变驱动方式时应按照本规程安装监督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定期检验的内容和要求,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设备事故可能影响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时,经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安装监督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对本规程实施之前即已在用的电梯的定期检验,仍按原《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对本规程实施之前即已在用的电梯,经大修后的检验,可按本规程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执行,但对大修项目所涉及的零部件,可仍按原电梯配置的要求进行检验;对旧电梯改造后的检验,按本规程第三条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电梯改造与大修界限的划分,应符合《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国质检锅[2003]251号)附件5的规定。
第五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应当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七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改造或大修等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监督检验。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认真编制施工方案、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这些施工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
检验机构在进行整梯现场检验之前,应认真审查施工单位提供的各种过程记录(见本规程附录2),并做好原始记录,以便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验。
审查中发现涉及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必要时应到现场进行监督检验予以验证。
第八条从事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必备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表》(附录1,以下简称《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验检测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九条对整梯进行检验时,检验现场一般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特殊情况下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以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为准。
1.机房空气温度应保持在5~40℃之间,湿度应保持在电梯及检验所允许的范围内。
2.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
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3.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特种电梯工作环境中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不应超过该电梯的额定指标。
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井道、轿顶、底坑)应清洁,不应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5、井道应按本规程附录2中第3.1条的要求封闭。
第十条检验人员必须按照《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工作。
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持电梯检验员以上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并必须佩戴检验人员资格标识。
第十一条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
并且不得从事受检设备的修理、调整和电路短接等工作。
第十二条电梯受检单位及安装、改造(大修)、维修保养等相关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
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了同意监护使用的意见后,方可出具结论为“合格”或“复检合格”的《检验报告》。
凡不合格项超过合格判定条件的,均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并出具相应结论的《检验报告》。
对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施工或使用单位修理后可申请复检。
第二十条《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四种检验结论。
其填写条件分别为:
1.满足第十九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合格”;
2.不满足第十九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
3.复检后满足第十九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
4.复检后仍不满足第十九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第二十二条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报告结论负责。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因检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将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关于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检测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检单位对检验检测结果或报告结论有异议,可随时向检验检测机构反映情况,检验检测机构应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回复给反映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规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受理部门应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录:1.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必备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表
2.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3.曳引驱动式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报告(格式)
4.曳引驱动式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格式)
5.强制驱动式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报告(格式)
6.强制驱动式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格式)
附录1: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必备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表
附录2: 电梯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