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编制说明
6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编制说明
附件4《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编制背景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管理的起点,保障调查质量对于保障人居环境安全至关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活动的单位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等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十三五”期间,我部修订发布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以下简称《调查技术导则》)《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等标准规范,就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中有关质量控制提出了要求,对保障调查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特别是涉及采样调查的,技术环节多且复杂。
实践表明,为切实保障调查质量,有必要进一步细化调查质量控制的要求。
二、编制过程2021年5-7月,编制组梳理了国内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其质量管理相关的技术导则和指南,借鉴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下简称企业用地调查)质量控制工作经验,形成《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质量控制技术规定》)初稿。
8-9月,编制组通过视频会议、座谈交流等方式,调研了山东、广东等地经验。
10-11月,组织召开了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从业单位、有关专家等3个座谈会,并征求了部内有关司局、直属单位意见,经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本技术规定包括适用范围、总体要求、采样分析工作计划制定、现场采样、实验室检测分析、调查报告编制、社会监督共七部分内容。
四、关键问题说明(一)适用范围《调查技术导则》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分为3个阶段。
第一阶段主要为书面调查,第二阶段主要为采样调查,第三阶段主要为补充调查。
《质量控制技术规定》适用于依据《调查技术导则》,开展建设用地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下简称第二阶段调查)的各调查步骤(包括采样分析工作计划制定、现场采样、实验室检测分析、调查报告编制)的内部质量控制,以及实验室检测分析的外部质量控制。
编制说明-全国土壤质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土壤质量--田间土壤描述工作组讨论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土壤质量-田间土壤描述》编制组二0一三年九月十五日田间土壤描述编制说明1、任务来源为了更好地监测土壤的质量,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文件国标委综合【2011】82号《关于下达2011年第三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负责起草《土壤质量—田间土壤描述》。
该项目由全国土壤质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管理。
承担单位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组成标准工作组,小组成员包括多年从事土壤分类研究和熟悉国家标准编制的专家。
项目计划编号201111824-T-326。
2、编制目的和意义土壤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自然资源,是农业发展的物质基础。
土壤是在一定的自然条件和人类耕作活动综合作用下形成的。
土壤剖面的形态特征是土壤内在性质的外在表现,是土壤长期发育过程中现阶段的标志。
土壤及其环境的描述是土壤调查和土壤清查的组成部分,其描述土壤的发生背景,对其剖面环境、表面外观、土壤的一般类型、发生层描述等环境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描述。
通过现场观察土壤的各种形态特征,了解成土因素的影响和土壤特性,是合理用土、改良土壤及创造作物高产稳产的土壤环境提供科学依据,也为农田基本建设、流域规划、合理灌溉等工作提供基本资料。
近年来,土壤分类学的快速发展向人们提出了土壤研究方法的标准化与定量化问题。
在野外进行土壤描述,由于描述项目繁多、指标复杂以及能够借助的仪器设备较少,同时受到野外工作条件与工作经验的限制,要实现土壤描述的标准化和定量化经常有一定的困难。
为了推进我国土壤调查和土壤分类向定量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中国土壤学会曾于1986年召开会议研究制订了《土壤野外描述标准化方案》。
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制定了《土壤剖面描述标准》和《中国土壤标准色卡》。
这些标准一旦被描述者掌握,复杂的土壤描述就变得有章可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田间土壤描述(GBxxx-xx)所制订的标准是对给定现场的土壤及其环境条件的描述,是与土壤质量有关的标准化指南。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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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12 月 29 日,环境保护部部长专题会审议了《农用地土 壤环境质量标准(送审稿)》,要求第三次征求意见。2016 年 3 月 10 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 准(三次征求意见稿)》(环办科技函〔2016〕455 号)第三 次征求意见。
2016 年 5 月 28 日,国务院发布《土十条》。环境保护部 土壤环境管理司根据《土十条》的要求,进一步对《农用地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订完善。经反复 研究讨论,多次召开专家研讨会听取意见,形成《农用地筛 选值和管制值》。
二是风险管制值。其基本内涵是土壤中污染物高于该值 时,农产品超标风险很高,且难以通过农艺调控、替代种植 等措施降低超标风险,该农用地原则上可以划为严格管控 类。介于筛选值和管制值之间的,农产品存在超标风险,具 体需要通过结合农产品质量协同调查确定,一般可通过农艺 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达到安全利用。
四、标准的主要内容 《农用地筛选值和管制值》共量已显著降低,基本不会成 为影响稻米和小麦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污染物。鉴于全国土 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表明,六六六和滴滴涕在部分地区土壤 中仍有一定的检出率,保留上述两种污染物作为选测指标, 根据实际情况监控其含量变化及风险。
HJ833-2017《土壤和沉积物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6 方法验证.............................................................................................................................................26 6.1 方法验证方案 .............................................................................................................................. 26 6.2 方法验证过程 .............................................................................................................................. 27 6.3 方法验证数据统计 ...................................................................................................................... 27 6.4 方法验证结论 .............................................................................................................................. 27
编制说明-土壤中铅、铬、铜、镍、锌含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法.docx
《土壤中铅、铬、铜、镍、锌含量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法》地方标准编制说明一、标准编制概况1、任务来源本标准由江西省农业科学院土壤肥料与资源环境研究所申请立项、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提出,《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下达2020年第五批江西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赣市监标函〔2020〕11号)列入制修订计划,计划编号DB36-2020-5-59。
2、起草单位江西省农业科学院土壤肥料与资源环境研究所、江西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安全与标准研究所3、主要起草人4、编写格式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二、编制本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1、必要性和意义土壤是环境的重要要素,是物质迁移和能量转化的复杂场所。
土壤在开发和改造的同时,造成了严重破坏和污染。
而重金属是土壤环境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铅、铬、铜、镍、锌是土壤中常见的重金属污染元素,不仅影响农作物的生长,并且能够通过生物链富集,对人、畜的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对土壤中铅、铬、铜、镍、锌的快速准确检测和评价极为重要。
由于土壤基体复杂,干扰因子多,因此,需要开发一种受基体干扰小、线性范围广、灵敏度高、谱线简单、且能同时检测多种重金属元素的检测方法。
目前,国内应用于土壤中重金属元素分析的技术主要是化学法、分光光度法、原子吸收法、原子荧光法等,这些方法前处理复杂繁琐、花费时间长,而且只能单个元素逐一检测,费时费力,而且检出限低测量误差大。
传统的重金属检验技术不适应当前土壤监管、生产、研究和进出口贸易等领域工作对重金属进行快速准确检验的要求。
江西省是农业大省,发展农业具有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
传统土壤测定不能快速的得到土壤中有害元素含量的确切信息,无法准确把握土壤质量与环境安全的详细情况。
从土壤的质量安全监管角度出发,需要建立一种有效地、同时的、高效的检测手段。
为了充分了解土壤中各种有害重金属元素的含量,更好的指导农业生产,土壤中铅、铬、铜、镍、锌含量的分析对于了解土壤生态安全及其在环境中迁移转化规律具有重要意义。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环境要素 第1部分:土壤和地下水》编制说明
附件11《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土壤和地下水(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标准编制组二〇二〇年九月目录1标准的编制思路 (1)2国内外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技术现状及实践 (1)2.1国外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 (1)2.2我国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 (4)2.3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现状 (5)3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13)3.1适用范围 (13)3.2术语和定义 (14)3.3工作程序 (19)3.4鉴定评估准备 (19)3.5土壤与地下水损害调查确定 (20)3.6土壤与地下水损害因果关系分析 (20)3.7土壤与地下水损害实物量化 (21)3.8土壤与地下水损害恢复或价值量化 (21)3.9土壤与地下水恢复效果评估 (22)3.10附录 (22)4对实施本标准的建议 (22)1标准的编制思路我国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污染与破坏形势较为严峻,近年来涉及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急剧增多,事件类型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历史遗留工业污染、固体废弃物/废水倾倒和长期累积排放、生态破坏事件等,导致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及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遭受损害。
由于土壤的高度异质性、地下水的流动性、土壤与地下水环境背景数据缺乏、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影响因素多,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事件往往面临生态环境基线确定难、因果关系判定难、恢复决策难、恢复费用估算和损害价值量化难等现实问题。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环境要素第1部分:土壤和地下水》(以下简称《土壤和地下水指南》)针对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的特点,遵循《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和关键环节第1部分:总纲》的总体规定,详细阐述了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评估特征污染物识别、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害实物量化指标选取、基线获取、损害现状调查的具体要求,明确了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因果关系判定的原则,给出了恢复方案制定和恢复费用估算的推荐方法,是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方法在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领域的具体深化。
《底泥重金属环境质量评价技术指南》编制说明
泥的污染程度,将研究区域底泥环境质量作为一个整体与外区域或历
史资料进行比较。但是没有考虑底泥中各种重金属的毒性差别,只能
反映污染的程度而难于反映污染的质变特征。
(3)污染负荷指数法 该方法的评价模式为:CFi=Ci/C0i;PLI= n CF1 CF2 CFn ; PLIzone= m PLI1 PLI 2 PL Im 。其中,Ci 为元素 i 的实测值(mg/kg); C0i 为元素 i 的评价标准(mg/kg);n 为评价元素的个数;m 为评价
(4)沉积物富集系数法 该方法是通过测定沉积物中重金属的含量来反映污染程度,其表 达式为:KSEF =[(Es/AlS) - (Ea/Ala)]/(Ea/Ala)。式中:KSEF 为沉积物 中重金属的富集系数;Es 为沉积物中重金属的含量;Als 为沉积物中 Al 的含量;Ea 为未受污染沉积物中重金属的含量;Ala 为未受污染 沉积物中 Al 的含量。由于 Al 在迁移过程中具有惰性,故选其作为 参比元素。当 KSEF >0 时,有重金属富集,富集程度可由数值大 小直观地表示出来。重金属富集系数愈大,表示沉积物被重金属污染 程度愈高。该方法考虑到沉积物中重金属的背景值,能反映重金属污 染的来源、化学活性,但只侧重单一金属,不能反映整体污染水平。 (5)次生相与原生相分布比值法 存在于原生矿物晶格中的金属(即残渣态金属)称为原生地球化 学相,由原生矿物经风化破坏,金属核释放后,在地表环境中通过各 种物理化学作用,与土壤、沉积物各相重新结合的金属,即可交换态 —碳酸盐态、水合铁锰氧化物态和有机态金属称为次生地球化学相。 在未受污染的条件下,大部分重金属分布于矿物晶格中和存在于作为
土壤质量土壤气体取样指引-编制说明-全国土壤质量标准化技术
《土壤质量—取样-第七部分:土壤气体取样指南》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南京师范大学二〇一六年五月目录1.编制目的和意义 (3)2.任务来源 (3)3. 编制过程 (3)3。
1预研阶段 (3)3。
2立项阶段 (3)3。
3 起草阶段 (3)4. 国内外相关分析方法研究 (4)5 标准制订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 (4)5。
1 标准制订的基本原则 (4)5。
2 标准制订的技术路线 (4)6 标准技术内容说明 (5)6.1标准适用范围 (5)6.2规范性引用文件 (5)6。
3术语和定义 (5)6。
4 需要考虑的初步要点 (6)6。
5 土壤气体采样的调查目的 (6)6.6制定技术方案 (7)6.7 附录 (9)7、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协调性 (9)8、国内外有关标准现状 (9)9、对标准贯彻的建议 (9)1.编制目的和意义涉及人身健康及安全预防的现场土壤及地下土壤气体的分析,是评价土壤或垃圾堆填土质量的重要指标,同时一些高度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或无机蒸气(汞),它们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调查的框架中具有特殊意义.取样方法是决定测试数据的先决条件.目前,我国教学、科研机构已经摸索建立了相关测试方法,但与国际通行方法有差别,也未形成与REACH 方法相符的国家标准。
借鉴ISO国际标准,规范我国土壤气体取样方法,确保土壤气体测试结果的相对可比性,可以为土壤气体评估和风险评价提供高质量的试验数据,也为我国应对REACH 法规和测试数据的国际互认提供有利条件。
2.任务来源2011年12月30日中国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了《关于下达2011年第三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11] 82号),其中《土壤气体取样指南》获得批准成为2011年第三批国家标准制订计划项目,计划编号20111822-T—326,主管部门为农业部,技术归口单位为全国土壤质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由南京师范大学承担起草工作.3。
编制过程3.1预研阶段2011年4月,由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向全国土壤质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的标准建议书和标准草案.同时开始查阅文献,收集国际、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规范和专著,联络合作单位和具体起草成员。
《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附件3《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指导和规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依法开展隐患排查,我部组织编制了《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编制过程2017年底,启动《指南》编制工作;2018年,起草《指南》初稿,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2019年1月-2020年1月,分别赴北京、云南、广西等地企业开展现场调研,非正式征求多家企事业单位的意见;2020年3-6月,组织有关行业协会及企业召开专家咨询会,调研上海、河南、四川等省(市)多家企业的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报告,对《指南》进行修改完善;6-8月,提请司务会审议,征求部内相关司局和直属单位意见;赴北京、广东、山东等地企业开展调研,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指南》(征求意见稿)。
二、国内外相关情况(一)国外有关情况欧盟工业排放指令(IED,2010-75-EU)中规定了欧盟国家采用环境许可证政策,必须保证所有设备的运转都不会加剧土壤和地下水的质量恶化。
许可证条款应当包含控制向土壤和地下水排放的适当措施,以及对该措施落实的监管要求。
英国根据欧盟工业排放指令,出台了英国环境许可条例(EPR,The Environmental Permitting(England and Wales)Regulations2016),要求污染物排放限量值需要根据最佳可行技术(BAT)来确定,同时也针对BAT 出台系列指南,其中关于土壤污染预防的主要措施包括防渗漏、防泄漏,以及控制事故排放等。
荷兰在2001年发布了《工矿企业土壤污染防治指南》(Netherlands Soil Protection Guideline for industrial activities,以下简称NRB),并于2012年进行修订,作为环境许可证制度的配套文件,指导企业开展规范的土壤污染防治活动。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管理,按照农用地土壤污染程度,结合农产品协同监测情况, 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
落实上述要求,《 农 用 地 筛 选 值 和 管 制 值 》 以保护食 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为主,兼顾保护农作物生长和土壤生态的 需要,确定了两级标准:
一是风险筛选值。其基本内涵是土壤中污染物低于该值 时,农产品超标等风险很低,可以忽略,该农用地原则上可 以划为优先保护类。
为适用范围;第二部分为规范性引用文件;第三部分为术语 和定义;第四部分为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规定了镉、 汞、砷、铅、铬、铜、锌、镍等常规项目,以及六六六、滴 滴涕、苯并[a]芘等选测项目的风险筛选值;第五部分为农 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制值,规定了镉、汞、砷、铅、铬 5 项污染物风险管制值;第六部分规定了标准使用;第七部分
推导重金属的土壤阈值。水稻、小麦、根茎类蔬菜等农产品
中重金属限量标准值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
限量》(GB2762-2017)(表 2)。
表 2 农产品中重金属限量标准值(mg/kg)
项目
农产品种类
标准限量值
镉
水稻 小麦、玉米、蔬菜(根茎类)
0.2 0.1
汞
水稻、小麦、玉米
0.02
砷
水稻 小麦、玉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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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的剂量-效应关系建立预测模型,推导土壤微生物(细菌、 真菌、放线菌和固氮菌)数量减少 50%或者生化指标(酶活 等)抑制率达到 25%时的土壤阈值。
(四)筛选值和管制值确定原则 1.风险筛选值确定原则 本标准的筛选值确定原则:一是从保护农产品质量、保 护农作物生长和土壤生态环境的系列土壤污染物阈值中,原 则上选择最小值作为确定筛选值的依据;二是在保护农产品 质量的土壤阈值中,优先考虑基于大田调查数据推导的土壤 阈值;三是对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中的标准定值,若有新 的土壤阈值研究数据,则进行修订完善,若没有新的土壤阈 值研究数据或数据不足以支撑标准的修订,暂时不作调整。 2.风险管制值确定原则 本标准中的风险管制值主要针对水稻而制定的,确定的 主要原则:一是 95%的水稻品种存在超标风险;二是基于目 前技术水平、经济承受能力难以确保稻米质量安全。 (五)土壤背景值采用的原则 采用盆栽试验、田间小区试验方法,是基于外源添加重 金属进行的试验结果,在推导土壤阈值时,需要考虑土壤背 景值因素。一般可采用全国土壤环境背景数据的 50%顺序统 计值(中位数)或 95%顺序统计值作为背景值取值(见表 3)。 根据我国土壤环境背景的区域分布特点,对于重金属来说,
gb36600-2018
gb36600-2018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环境自行监测方案编制指南(供参考)一、监测范围以企业边界为限,监测其用地范围内的土壤环境质量,必要时开展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污染物排放影响到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的,监测范围扩展到企业周边的疑似污染区域及相关环评文件中涉及的环境敏感保护目标。
二、监测方案编制要求结合已完成的企业用地调查工作基础信息采集和风险筛查工作成果,严格按照《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疑似污染地块布点技术规定》《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技术规定》《关于进一步明确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相关要求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方案编制中应考虑并包括的技术要点如下:(一)与企业用地调查工作前期成果充分衔接收集和整理已经完成的企业用地调查工作基础信息采集和风险筛查工作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每个企业地块的基础资料收集、重点区域影像记录、调查表填报(填报说明)、周边敏感点的识别、风险筛查结果及“一企一档”建立等相关成果,在此基础上开展自行监测方案的编制工作。
(二)识别疑似污染区域自行监测方案编制前,在信息采集成果基础上,组织进行场地污染调查、初筛,识别疑似污染区域。
调查生产设施、各类管线、贮存容器、排污设施等周边是否存在发生污染的可能性。
企业地块内有土壤或地下水潜在污染的区域、设施,包括但不仅限于:1.根据已有资料或前期调查表明可能存在污染的区域;2.曾发生泄漏或环境污染事故的区域;3.各类地下罐槽、管线、集水井、检查井等所在的区域;4.固体废物堆放或填埋的区域;5.原辅材料、产品、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危险废物等生产、贮存、装卸、使用和处置的区域;6.其他存在明显污染痕迹或存在异味的区域。
同时应了解企业生产工艺、生产设施布局等,重点关注污染物排放点及污染防治设施区域,包括生产废水排放点、废液收集和处理系统、废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堆放区域等。
(三)筛选布点区域企业地块存在以上6条筛选原则之一的疑似污染区域应筛选作为布点区域,可以根据企业地块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并对调整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6《农用地教材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现行标准名称为《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后采用《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 标准》名称,保留原标准号。主要理由:现行标准主要适用于农用地土壤环境质 量评价,新标准应充分体现农用地土壤保护和质量管理思路,与土壤污染防治立 法精神、土壤环境保护制度要求相适应,在进一步明确标准适用对象的同时注意 保持标准名称的继承性和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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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概述
修订后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共由六个部分组成:适用范围、规范 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农用地土壤污染物含量限值、监测、实施与监督。对 照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以下简称“现行标准”),本次修 订的主要内容:
(1)标准名称由《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调整为《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2)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3)删除了现行标准中的一级标准值; (4)调整、整合了现行标准中的二级和三级标准; (5)增加了农用地土壤污染物控制项目; (6)调整了土壤 pH 分组; (7)调整了总镉、总铅、六六六和滴滴涕含量限值; (8)新增总锰、总钴、总硒、总钒、总锑、总铊、总钼、氟化物(水溶性 氟)、苯并[a]芘、石油烃类总量、邻苯二甲酸酯类总量等 11 种污染物含量限值; (9)更新了监测要求; (10)调整了实施与监督要求。 现就修订内容逐条说明理由和依据。
附件 6
《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项目组 二〇பைடு நூலகம்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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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修订《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 牵头承担单位: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项目负责人: 林玉锁 标准所技术管理责任人:李 敏、王海燕 标准处行政管理责任人:段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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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2号——关于发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2号——关于发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14•【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2号•【施行日期】2017.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2号关于发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我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现予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2017年12月14日附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制定本技术指南。
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规定的疑似污染地块对人体健康风险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详细调查与风险评估。
其他情形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指南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
二、原则规定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应当依据《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和《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并符合本指南相关要求。
三、调查评估程序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一般程序包括初步调查、详细调查、风险评估三个阶段。
由于土壤污染的复杂性和隐蔽性,一次性调查不能满足本阶段调查要求的,则需要继续补充调查直至满足要求。
初步调查:包括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信息整理及分析、初步采样布点方案制定、现场采样、样品检测、数据分析与评估、调查报告编制等。
5.关于《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思路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附件5关于《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思路及有关情况的说明一、工作背景和主要过程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在我国土壤环境保护和管理中具有重要基础性作用,也存在一系列不适应我国现阶段土壤环境保护形势的问题。
环境保护部及原国家环保总局从2006年起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修订工作和新时期国家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建设工作,技术支持由原标准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牵头承担,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等单位协助开展。
由于我国土壤环境介质复杂多样,而且土壤污染本身具有类型多、区域差异大、治理修复难度大等特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工作难度大、挑战性强。
启动修订至今,全国土壤污染状况底数不清、对土壤环境问题认识不足、土壤环境管理思路不明等制约情况有所改善;但是,国内土壤环境标准和基准研究仍然薄弱,本标准在借鉴国外同类标准方面存在较大难度,尤其是国外相关标准中污染物含量限值难以参考;同时,《环境保护法》等上位法律、法规中关于环保标准的规定比较原则,缺少专门适用土壤环保标准体系建设的法律制度,修订面临的不确定性较大。
因此,本标准的修订过程必须融入了解我国土壤环境质量现状和土壤污染特征、厘清我国土壤环境管理思路和污染防控对策、完善土壤环境管理政策法规标准体系、明确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作用定位的过程,同时也是广泛凝聚共识、集中各方智慧的过程。
2006年启动该工作后,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召开了20多次专题工作会、研讨会,反复研究、梳理土壤环保标准体系结构、作用定位、主要内容,陆续安排了一系列土壤环保标准制修订项目;标准编制单位广泛调研了国内外相关法规标准、管理文件、科研报告、调查数据,承担了中荷土壤环境标准国际合作项目、土壤环境标准制定方法学研究等环保公益科研项目,并于2008年编制《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评价技术规定》,全面支撑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工作。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方案编制导则》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方案编制导则》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二零二零年九月目次1 项目背景 (1)1.1 任务来源 (1)1.2 编制单位 (1)2 编制意义 (1)3 编制依据 (3)4 国内外相关工作基础 (4)4.1 美国 (4)4.2 欧洲 (6)4.3 日本 (9)4.4 澳大利亚 (10)4.5 加拿大 (11)4.6 中国 (11)5 地块修复技术 (13)5.1 污染地块主要修复技术分析 (13)5.2 土壤常规修复技术 (15)5.3 地下水常规修复技术 (24)5.4 地块修复技术确定 (30)6 修复工程施工组织 (40)6.1 工程概况 (41)6.2 施工组织部署 (41)6.3 施工平面规划 (41)6.4 施工计划 (42)6.5 修复工程运行维护 (44)6.6 修复过程监测计划 (47)7 修复过程污染防治 (47)7.1 污染问题识别 (47)7.2 污染防治目标确定 (48)7.3 污染防治措施 (49)7.4 环境应急预案编制 (51)7.5 环境监测计划 (52)8 修复工程环境监理 (53)9 修复工程后期管理 (54)10 本标准的实施建议 (54)11 主要参考资料 (55)《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方案编制导则》编制说明1项目背景1.1任务来源《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方案编制导则》是2020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之一,项目类别为一类,是对DB11/T 1280-2015的修订,标准性质为推荐性。
1.2编制单位《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方案编制导则》行业主管部门为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起草单位为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2编制意义国家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近些年来,国家相继发布了污染地块修复相关文件,例如,2014年发布的《污染场地修复技术导则》,2016年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7年发布的《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2018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发布《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2019年发布《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和修订发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术语》、《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附件7《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 (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项目组二〇一五年八月项目名称:修订《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牵头承担单位: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项目负责人:林玉锁标准所技术管理责任人:李敏、王海燕标准处行政管理责任人:段光明目录1项目概况 (87)2 标准编制依据 (87)3 技术要点说明 (88)4 监测方法 (110)5 实施与监督 (110)附录A (111)附录B (115)附录C (131)1项目概况2014年2月19日,环境保护部发布场地土壤环境调查、监测、风险评估、修复系列技术导则(HJ 25.1~4-2014),但未规定风险评估筛选值。
此后,为配合修订《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环境保护部启动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制订工作,于2015年1月第一次公布征求意见稿,本稿为二次征求意见稿,与《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和《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的初步评估,筛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可能存在的健康风险,与HJ 25.1~4-2014共同构成场地环境保护标准体系。
如果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物监测含量超过本标准,则应按照HJ 25.1、HJ 25.2、HJ 25.3,启动和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
地方省级政府制定的同类标准与该系列标准可互为补充。
2 标准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实施):第三十二条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号):强化科技支撑。
完善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制(修)订土壤环境质量、污染土壤风险评估、被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主要土壤污染物分析测试、土壤样品、肥料中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限量等标准。
18污染地块土壤修复工程验收技术指南编制说明
污染地块土壤修复工程验收技术指南(报批稿)编制说明二○一八年十二月目录一、立项背景与国内外工作进展 (1)(一)立项背景 (1)(二)国内外相关工作进展 (2)二、标准工作过程 (5)(一)工作基础 (5)(二)标准起草单位 (6)(三)关于标准名称 (6)(四)标准起草过程 (7)三、标准总体框架 (7)五、主要技术内容说明 (7)(一)标准适用范围 (7)(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7)(三)术语和定义 (7)(四)总体要求 (8)(五)资料收集与审核 (8)(六)现场踏勘与人员访谈 (8)(八)修复效果评价 (14)(九)验收报告的编制 (14)(十)验收后续管理 (14)六、标准实施的社会环境效益与经济技术分析 (15)七、标准实施建议 (16)(一)与现行法律法规及其它相关标准的关系 (16)(二)实施本标准的管理措施及建议 (16)一、立项背景与国内外工作进展(一)立项背景2005年4月至2013年12月,我国开展了首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据2014年4月环境保护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全国土壤污染调查公报》,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
调查结果显示:全国土壤总的点位超标率为16.1%,其中轻微、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比例分别为11.2%、2.3%、1.5%和1.1%;从土地利用类型看,耕地、林地、草地土壤点位超标率分别为19.4%、10.0%、10.4%;从污染类型看,以无机型为主,有机型次之,复合型污染比重较小,无机污染物超标点位数占全部超标点位的82.8%;从污染物超标情况看,镉、汞、砷、铜、铅、铬、锌、镍8种无机污染物点位超标率分别为7.0%、1.6%、2.7%、2.1%、1.5%、1.1%、0.9%、4.8%,六六六、滴滴涕、多环芳烃3类有机污染物点位超标率分别为0.5%、1.9%、1.4%。
我省矿产资源丰富,在矿产品的开采、选矿、冶炼等过程中,产生了较多含有重金属的“三废”物质,特别是在早期,环保意识较为薄弱,“三废”的排放量较大。
HJ833-2017《土壤和沉积物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目录
1 项目背景..............................................................................................................................................2 1.1 任务来源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 1.2 工作过程 ........................................................................................................................................ 2
3 国内外相关分析方法研究 ...................................................................................................................4 3.1 主要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相关分析方法研究 ........................................................................ 5 3.2 国内相关分析方法研究 ................................................................................................................ 5
省级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环境保护部环境发展中心
附件省级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编制指南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指导各省(区、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
2 编制原则2.1 落实责任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详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要统筹各方力量、科学安排详查工作,确保按期保质完成任务;要建立工作机制,将详查相关工作的责任分解落实到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确保为详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准确的、可靠的基础支撑。
2.2 规范统一各省(区、市)应依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及相关技术文件,编制本行政区域《实施方案》,确保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规范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域详查工作。
2.3 上下结合国家和地方上下结合,共同确定本省(区、市)实施方案具体目标和工作任务。
在确保完成国家规定详查任务的基础上,各省(区、市)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求,适当增加调查内容。
2.4 部门协作各省(区、市)环境保护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国土资源、农业、卫生计生等部门,充分利用各部门已有调查成果,发挥各部门的专业优势,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确保统一有序推进详查工作。
3 编制依据(1)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2)关于印发《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的通知(环土壤〔2016〕188号);(3)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4)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系列技术文件。
4 工作准备4.1 人员准备各省(区、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组织专业人员成立《实施方案》编写组,参与编写的人员应熟悉本行政区域内土壤环境特点和土地利用现状,掌握土壤污染基本状况,了解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情况。
4.2 资料准备各省(区、市)应收集《实施方案》编制所需要的必需资料和辅助资料。
必需资料包括:各省(区、市)相关部门已经开展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调查、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更新数据等相关成果及资料;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空间位置遥感核实结果;省、市、县三级环境保护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关闭搬迁的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名单;地方已掌握的污染和疑似污染农用地(包括污水灌溉区)的分布;灌区和灌溉水源的信息等。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试行
意见稿) 》专家审议会,原则同意本标准通过审议;12 月 29 日,环境保护部部长专题会审议了本标准,并要求第三次向 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6 年 3 月 10 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印发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 (三次征求意见稿) 》 (环办科技函〔2016〕455 号)第三次征求意见。 2016 年 5 月 28 日,国务院发布《土十条》 。环境保护部 土壤环境管理司根据《土十条》的要求,进一步对《建设用 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三次征求意见稿) 》进行了修订 完善。经反复研究讨论,多次召开专家研讨会听取意见,形 成《建设用地筛选值(征求意见稿) 》 。 二、发达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概况 发达国家制定关于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保护目 标主要是人体健康、地下水安全;此后,有的将保护生态受 体纳入其中。 关于保护人体健康的标准: 1.一般是区分土地用途(如住宅用地、工业用地等)制 定风险筛选值。不超过筛选值的地块,认为风险可接受,无 需进一步的行动;超过筛选值的,则可能存在风险,需要进 一步调查和风险评估。 2.筛选值的推导通常选取比较保守的参数,以确保有较 大的保险系数。对于未制定筛选值的污染物,可按照筛选值 的推导方法进行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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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多数国家在国家层面只制定筛选值而不制定修复目标 值。关于修复目标值,各国有的是要求根据污染地块的实际 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后确定;有的可由地方制定(如美国部分 州制定了地方的修复目标值) 。 4.对于背景值较高的污染物(如重金属) ,一般不要求清 理到背景水平之下,主要是考虑成本效益,技术可操作性, 以及修复后存在被更高背景的周边区域再次污染的可能。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 本标准共包含七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适用范围;第二部 分为规范性引用文件;第三部分为术语和定义;第四部分为 建设用地分类, 依据 GB 50137 规定了第一类用地 (敏感类用 地)和第二类用地(非敏感类用地) ;第五部分为建设用地土 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及使用, 包括 53 项常规污染物的筛选值和 37 项选测污染物的筛选值, 规定了地块土壤污染物项目确定、 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使用的相关要求; 第六部分为监测要求, 规定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污染物分析方法;第 七部分为实施与监督,规定了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及 相关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四、主要技术问题说明 (一)标准的定位 根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关于“按照国家技术 规范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称为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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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关于《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思路及有关情况的说明一、工作背景和主要过程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在我国土壤环境保护和管理中具有重要基础性作用,也存在一系列不适应我国现阶段土壤环境保护形势的问题。
环境保护部及原国家环保总局从2006年起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修订工作和新时期国家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建设工作,技术支持由原标准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牵头承担,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等单位协助开展。
由于我国土壤环境介质复杂多样,而且土壤污染本身具有类型多、区域差异大、治理修复难度大等特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工作难度大、挑战性强。
启动修订至今,全国土壤污染状况底数不清、对土壤环境问题认识不足、土壤环境管理思路不明等制约情况有所改善;但是,国内土壤环境标准和基准研究仍然薄弱,本标准在借鉴国外同类标准方面存在较大难度,尤其是国外相关标准中污染物含量限值难以参考;同时,《环境保护法》等上位法律、法规中关于环保标准的规定比较原则,缺少专门适用土壤环保标准体系建设的法律制度,修订面临的不确定性较大。
因此,本标准的修订过程必须融入了解我国土壤环境质量现状和土壤污染特征、厘清我国土壤环境管理思路和污染防控对策、完善土壤环境管理政策法规标准体系、明确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作用定位的过程,同时也是广泛凝聚共识、集中各方智慧的过程。
2006年启动该工作后,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召开了20多次专题工作会、研讨会,反复研究、梳理土壤环保标准体系结构、作用定位、主要内容,陆续安排了一系列土壤环保标准制修订项目;标准编制单位广泛调研了国内外相关法规标准、管理文件、科研报告、调查数据,承担了中荷土壤环境标准国际合作项目、土壤环境标准制定方法学研究等环保公益科研项目,并于2008年编制《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评价技术规定》,全面支撑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工作。
针对国内急需开展的污染地块(场地)土壤环境管理,借鉴欧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土壤污染风险管理理念和评估技术方法,(HJ 环境保护部于2014年2月19日发布《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25.1-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4)和《污染场地术语》(HJ 682-2014)系列标准,部分缓解了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存在的问题,为实施《环境保护法》第32条“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提供了配套支撑标准。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过程中,环境保护部领导两次专门听取汇报,指导、部署土壤环保标准体系研究工作。
按照会议精神,编制单位完成《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和《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等三项标准草案,于2015年1月和8月两次公开征求意见。
按照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三项标准草案于2015年10月23日经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
根据专家审议意见,编制组修改完成标准报批稿,并向全国人大环资委相关领导做了专题汇报。
2015年12月29日,环境保护部召开部长专题会议,听取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工作和土壤环保标准体系建设情况汇报,审议并原则通过《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和《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等三项标准。
会议认为,制修订三项标准是当前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建设的核心任务,对于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具有重要意义;三项标准技术内容所体现的土壤环保标准体系结构、各类标准作用定位,应当与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精神和政策原则衔接一致。
会议要求,三项标准提请环境保护部部常务会审议之前,应第三次公开征求意见,包括书面征求全国人大环资委等立法机关和国务院相关部委的意见。
二、现行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及其主要问题我国现行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包括三类48项标准:一是土壤环境质量(评价)类标准,包括1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3项特殊用地土壤环境评价标准、4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保护技术导则;二是土壤环境监测规范类标准,包括1项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37项土壤环境污染物分析方法标准;三是土壤环境基础类标准,包括2项相关术语标准。
广义的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范围更大,但是从环境介质特点和污染发生过程看,输入土壤环境的污泥、污水等污染控制标准在技术分类上,更适合归入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其中,《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作为土壤环保标准体系的核心标准,自发布实施以来在土壤环保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土壤环境形势变化,也集中反映了现行标准体系的主要问题:一是适用范围小。
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仅适用于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林地、自然保护区等土壤环境质量评价,缺少适用居住、工商等建设用地的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指标。
二是项目指标少。
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仅规定了8项重金属指标和六六六、滴滴涕2项农药指标,而近年来土壤污染形势日益复杂,尤其是工业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需要评价的污染物项目种类繁多。
三是实施效果不理想。
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一级标准依据“七五”土壤环境背景调查数据做了全国“一刀切”规定,不能反映区域差异;二、三级标准规定的指标限值存在偏严(如镉)、偏宽(如铅)的争议,部分地区土壤环境质量评价与农产品质量评价结果差异较大。
出现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依据是我国上世纪八十年代对土壤环境状况和问题的认识和研究水平,在土壤污染状况和土壤环境问题发生巨大变化情况下,现行标准体系在技术内容上不能有效反映土壤环境问题的复杂多样性、区域差异性,在作用定位上不能充分体现土壤环境保护必须特别注重预防优先、加强风险管控的特点。
针对上述问题,在《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过程中,标准编制组于2008年编制《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评价技术规定》,补充了部分项目指标,收严了铅、六六六、滴滴涕等指标限值,该文件已用于汇总、评价“十一五”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2014年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保护系列技术导则(HJ 25.1~4-2014)则参考了国际常用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估方法和模型。
这些技术规定、导则都是对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土壤环保标准体系“打补丁”,有助于缓解上述问题;但是,全面、有效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国外同类法规标准,梳理形成新的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框架,明确各类标准的作用定位与制定方法,并与相应立法工作衔接一致。
三、发达国家和地区土壤环境法规标准情况标准编制组广泛调研了美国、欧盟、加拿大、英国、德国、荷兰、日本、台湾、香港等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土壤环保法规标准。
针对土壤环境问题的特点,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采用土壤污染风险管理思路,其土壤环境法规标准体系建设有以下共性特点:一是上位法依据充分,标准作用定位明确;二是按照不同土壤用途、不同保护对象分类制定标准,针对保护人体健康、保护陆地生态系统,区分农用地、建设用地等用地类型,分别制定标准、尽量细化分类,形成庞大精细的标准体系;三是污染物项目指标众多,尤其是围绕保护人体健康、针对建设用地规定的有机污染物指标往往多达数十种、上百种;四是土壤环境基准研究支撑较强,从方法到数据、从科研到管理形成丰富的基础支撑工具,为适时修订、完善标准打下扎实基础。
土壤污染风险管理是基于“污染源—暴露途径—危害受体”技术路线,从土壤污染物含量、增量到不同土壤类型中的污染物活性、不同用地方式中的污染暴露途径、不同受体可能面临的实际危害,综合评价特定用地类型的土壤污染风险,提出针对性风险防控措施。
其中,有两类关键限值:一是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这是筛选土壤污染风险的“警示”水平。
对于大多数土地利用类型和一般暴露情景,如果土壤污染物含量低于筛选值,那么源自土壤污染的风险基本可以忽略;如果土壤污染物含量超过筛选值,那么源自土壤污染的环境风险需要关注,进一步开展风险评估。
对于土壤污染“警示”水平,不同国家或地区针对不同用地类型、保护对象制定了标准。
这些标准虽然名称各异,但其筛选土壤污染风险的作用定位是大致相同的,如美国联邦环保局1996年—2007年制定的土壤筛选值(SSLs)和生态土壤筛选值(Eco-SSLs)、加拿大环境部1996年—2006年制修订的土壤质量指导值(SQGs)、英国环境署2000年—2009年制修订的土壤质量指导值(SGVs),以及荷兰的土壤干预值(IVs)、澳大利亚的土壤调研值(SILs)、韩国的土壤污染预警标准、台湾的土壤污染管控标准等。
二是污染土壤修复值。
这是降低土壤污染风险到可接受水平所对应的土壤环境污染物含量水平。
如果对“污染源—暴露途径—危害受体”的全面综合评价表明土壤环境污染带来的风险已经处于不可接受的水平,则必须采取针对性修复措施。
最理想化的修复是,使土壤污染含量恢复到未受污染影响的初始水平。
但是,由于土壤污染修复难度大、成本高,现实的做法是基于风险评估技术路线,甄选合适的风险管控策略,确定合适的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目标,选择合适的土壤修复技术和成本。
不同地块在这些方面差异大,难以统一规定标准值,经常是“一事一议”、“一土一标”,基于特定场地的风险评估确定其修复值。
对于不同用地类型、不同受体,同样含量的土壤污染物可能造成的风险不同;反之,对于不同用地类型、不同受体,同样的可接受风险控制水平对应的土壤污染物含量也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或地区土壤环保法规规定的可接受风险控制水平不一,大致为致癌风险在10-4~10-6、非致癌风险危害商小于1,如美国联邦环保局制定单一污染物土壤筛选值时采用的可接受致癌风险为10-6,荷兰的干预值基于单一土壤污染物致癌风险10-4制定。
我国《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采用了单一污染物致癌风险10-6、非致癌风险危害商小于1的风险控制原则。
四、本次修订工作思路和标准体系建设要点对比国内外土壤环保法规标准体系建设情况,我国土壤环保标准体系还比较简单,且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科研基础比较薄弱。
为此,本次《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工作和土壤环保标准体系建设按照以下思路开展:一是立足国情、满足管理。
立足于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充分考虑我国土壤环境的特点和土壤污染的基本特征,围绕农产品安全和人居环境安全两大问题,从土壤污染“防、控、治”一体化管理角度制修订标准,兼顾基层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及监测条件,注重可操作性。
二是系统设计、科学修订。
借鉴国际通行的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思路,明确修订《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后新标准的功能定位,分类制修订形成系列土壤环境保护标准,形成可扩充、可完善的土壤环保标准体系新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