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与法自然
自然法
![自然法](https://img.taocdn.com/s3/m/0055d914cc7931b765ce1534.png)
关于自然法的含义,在人类认识史上出现过多种不同的认识。但通常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指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它萌发于古希腊哲学,其中智者学派将“自然”和“法”区分开来,认为“自然”是明智的,永恒的,而法则是专断的,仅出于权宜之计。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则断定能够发现永恒不便的标准,以作为评价成文法优劣的参照。其中亚里士多德认为,有一种无论何处均具有同样权威、通过理性可以发现的自然法或者正义。斯多噶学派引进了一种新的看法,并设想了均等的自然法,认为理性乃人所共有,自然状态则为理性控制的和谐状态,但已为自私所破坏,故而应当恢复自然状态。按照理性去生活,就是按照自然生活。罗马法中的自然法思想即源于此。中世纪教会法学者惯于使自然法与上帝法相一致,不过有的学者在自然法中强调上帝的理性,有的学者却强调上帝的意志罢了。
开放分类:
法律,语言,自然法,法律思想史,实在法
登特列夫 登特列夫(Alexander Passerin d`Entreves, 1902-1985) 出生于英国。生前是意大利都灵大学的政治理论教授。 登特列夫是意大利著名自然法学家,现代自然法复兴运动的代表。他试图超越流行的法律实证主义范式和新托马斯主义范式,以批评和包容的态度来审视自然法遗产,理清其中的纠葛,从而为自然法提供一种全新的辩护。他坚信尽管自然法有很多歧义的解释,但是它完全地提供了法律道德基础,这点对于现代法律至关重要。登特列夫的工作直接影响了哈特、芬尼斯、拉兹、德沃金等学者,使得自然法重新进入主流的法哲学和政治哲学研究领域。
实在法目录
简介
自然法学和实在法实在法学眼中的两者关系
自然法眼中的两者关系
两者就现实问题的争论简介
自然法学和实在法 实在法学眼中的两者关系
英语教学法自然法的定义
![英语教学法自然法的定义](https://img.taocdn.com/s3/m/a0395b0d4a35eefdc8d376eeaeaad1f347931140.png)
英语教学法自然法的定义
自然法是英语教学方法的一种,它的主要宗旨是通过观察,体验,发现和平衡实践训练从而培养学习者英语思维能力。
自然法教学强调全面借助环境过程中自然而然地发展。
它强调,只有在把英语学习和日常社交中活动连结起来,学习者只有通过自然而然熟练掌握语言技能和语言知识,才能真正掌握英语,而不是一味地死记硬背。
在英语课堂中,自然法英语教学的特点是主动的学习者发挥作用,他们能够从课堂中聆听、模仿、使用、以及掌握到新的知识、单词、句子和语法结构,而不是书本上的僵化内容。
语法被重新观念到是由学习者来抽象概括并实践熟练,而不是学习者仅仅识记语法规则并调整。
有利的英语语境使学习者能够实践英语技能和语言知语,更多的自主学习和学习任务,也使生动的信息可以得到有效的传播。
自然法教学可以使学习者掌握英语的思维能力,提高语言的使用能力,丰富学习的环境,增强学习者的学习兴趣,改变传统说教式英语学习方式,使学习者正确通过英语学习习得英语,而不仅仅是死记硬背,根据英语教学一般原则,自然法是和传统教学法能够很好的结合和配合,自然法在英语教学中一直有很高的成功率,受到广大学习者和教师们的青睐。
自然法
![自然法](https://img.taocdn.com/s3/m/1a1c7ef9f705cc17552709d6.png)
格劳秀斯是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中第一个比较系统地论述理性自然法理论的人。
他的思想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自然法的本质1.自然法是一种道义原则。
格老秀斯指出,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准则,它指示任何与我们理性和社会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反之,就是道义上罪恶的行为。
2.自然法是对人的自然权利的保护。
人的自然权利包括人的生命、躯体、自由、平等之类,自然法就是对这些权利的一种防护。
人们在自然权利遭到侵犯时进行自卫是合乎自然法规定的。
二、自然法的内容1.他人之物,不得妄取;2.误取他人之物,应该以原物和原物所生之收益归还物主;3.有约必践;4.有害必偿;5.有罪必罚。
三、自然法的分类自然法有纯粹自然法和有限自然法两类,前者存在于原始状态中,后者则存在于文明社会中。
四、国际法理论在格老秀斯的法律思想当中占有重要地位。
格劳秀斯认为,国际法是“支配国与国相互交际的法律”,是维护各个国家的共同利益的法律,它的目的在于保障国际社会的集体安全,正如“一国的法律,目的在于谋求一国的利益,所以国与国之间,也必然有其法律,其所谋取的非任何国家的利益,而是各国共同的利益。
这种法,我们称之为国际法”。
国际法存在的前提是国家主权。
所谓国家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统治权,即主权者行为不受别人意志或法律支配的权力就是主权。
主权是一个国家的统一的道德能力,它的最初来源是基于社会契约,但当人们订立社会契约以后就应该绝对地服从主权者。
在格老秀斯看来,国家主权属于一个人为好,因此,他反对人民主权,而主张君主主权。
主权是国家存在的基础,也是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条件。
此外,必须遵循的国际法原则包括:坚持宣战的原则,反对不宣而战的狡猾行为;坚持战争中的人道主义原则,反对杀害妇女、儿童等非参战人员,反对杀害放下武器的战斗人员;坚持公海自由通行的原则,任何国家和个人阻止非武装船只在公海上自由通过都是国际法准则所不允许的。
此外,还要坚持遵循保护交战双方外交代表安全的原则。
自然法
![自然法](https://img.taocdn.com/s3/m/881fb0e30242a8956bece448.png)
自然法学说对“法律与道德”之关系问题 的阐述
尽管部分法学家希望通过法律与道德的这些区分而试图将法律与道 德截然分开,但是其结果却让他们失望了。道德未必就是个体的,人 类社会确实存在着公共道德。 登氏说:“一种纯属个体的道德是无法想象的。”法律的强制力也 并不能必然证成法律之为法律,因为强盗同样可以有强制力,而且某 些法律即是没有明显的强制力也不失其为法律,譬如国际法与宪法的 某些条款。法律之外在性也是模糊和大概的,因为即便是外在命令也 需关注内在的意志与自由,否则法律之中便不会有“善意”、“恶意” 之类的概念了。 自然法学说让我们直面法律与道德之密不可分的关系,也使我们认 识到二者的区分不是那么简单。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上,自然法 学说既承认法律与道德的紧密联系,也不否认二者的区别,但是这种 区别却应当是更深层次的。
法学自然法
在法学中,自然法的学说指在自然状态中固有的正义法则 (这可以解释为发现,而不是如同权利法案一样的发明),以及 (或者)在解决冲突的自然过程中显现的规律(具体化为习惯 法)。这两个方面实际上是非常不同的,甚至有时会相互对立或 弥补,尽管他们拥有共同的特征,即这两者依赖无所不在的自然 规律,而不似人为设计的正义法则。在上述两种情形的任何一个 方面,自然法都被认为是独立于法律程序而自由存在,而不是简 单地作为起源自法律系统的戒律。法律解释主义(Legal interpretivism,在英语世界,罗纳德·德沃金对它的捍卫是十 分著名的)坚持要有一个区别于自然法或实证主义的立场。 自然法的概念在英裔美国人的习惯法发展史上,据有至关重 要的地位。在议会与君主政治的斗争中,议会方面时常从英国基 本法中引经据典,而英国基本法有史以来便蕴含了自然法的精神。
法学自然法
• 自然法体系如今正经历着一场蜕变(如同法律实证主义那 样)。许多美国哲学家,都已经创立了一套引人瞩目的, 这一宝贵传统的崭新注解。在功利主义与康德哲学之外, 自然法学说浸润着道德标准,也是分析哲学中第一原理伦 理学说的时兴选择。“新自然法”理论正如它有时被理解 的那样,是起源于戈瑞塞斯的理论,它集中关注“基本人 类财产”,例如生命(这样的财产具有“不证自明”的固 有价值),以及这些财产显示出的,与其他事物不可比较 的性质。
自然法学述评
![自然法学述评](https://img.taocdn.com/s3/m/e55e82360c22590103029d56.png)
自然法学述评自然法学,数千年来始终影响着西方社会法律发展的基本方面,推动了法律制度的完善,直至促使整个社会发生变革。
正如梅因所说:“如果自然法没有成为古代世界中一种普遍的信念,这就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个方向发展了。
” [1] 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以客观、平等、发展的眼光来回顾自然法学的历史进程,意识到,自然法学一方面蕴含有丰富的积极因素,从而对法律思想乃至人类社会产生了如此巨大的影响;另一方面,它也有无法回避的局限性,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对其有更为全面的认识。
一、自然法学的历史进程简要回顾,自然法学主要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一)古希腊罗马时期一一早期的自然法学。
古希腊思想家奠定了自然法的基础,确定了其基本精神。
自然法观念孕育于早期的古希腊自然哲学。
古希腊先哲们对人生、宇宙和自然的关注,促使他们去寻找一种普遍的原则以指导人类的良善生活。
他们从世界同一性出发,认为人作为世界的一部分有着与自然界同一的规律。
自然界有自然规律,人类社会的规律则是自然法。
以自然法为基础的人类法律才是正义的。
主张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及流派有赫拉克利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智者学派、斯多噶学派等等。
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继承了古希腊的自然法观念,使之系统化、通俗化和罗马化,后人正是从他的著作中了解自然法观念的。
古罗马的法学家们深受斯多噶学派的影响,尽管他们的工作大多具有实践性,较少从事关于法律和正义的性质的抽象理论探讨。
查士丁尼的《学说汇纂》、盖尤斯的《法学阶梯》等都在自然法观念的基础上产生。
(二)中世纪——基督教神学的自然法学。
教会和国家、神权和王权实行二元统治是西欧中世纪的根本特点,包括法律在内的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都成为神学的附庸。
尽管如此,古代的文明依然影响着许多中世纪的思想家,教会法中仍有许多包含着自然法观念的教义。
中世纪基督教神学化的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是“教父学”的奠基人奥古斯丁和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
自然法
![自然法](https://img.taocdn.com/s3/m/3a5fdf28453610661ed9f481.png)
自然法(the Natural Approach),产生于七十年代,是美国加州一位名为Tracy Terrel的西班牙语教师根据自己的西班牙语教学实践提出了一种“新”的语言教学方法。
自然法(the Natural Approach),产生于七十年代,是美国加州一位名为Tracy Terrel的西班牙语教师根据自己的西班牙语教学实践提出了一种“新”的语言教学方法。
自然法扎根Terrel的教学实践,它自生之日起就被Terrel和他的同事们付诸实践同时,Terrel与著名的应用语言学家Stephen Krashen合力阐述了自然法的基本原理,并运用了Krashen著名的二语习得理论。
1983年。
Terrel和Krashen合著的《自然法》(the Natural Approach)一书出版。
它详尽阐述了“自然法”的原则和应用。
自然法是从直接法(natural method)演变而来的,它保留了直接法的主要假定和信条,并借用了直接法的基本理论即幼儿学语论,也就是仿照幼儿学习母语的自然的基本过程来设计外语教学过程,它也认为口语是第一性的,教学要用目的语而不用学生的母语。
由于自然法与直接法有许多相似之处,因此有人把二者等同看待。
但是,自然法源于直接法又不同于直接法。
自然法与直接法最大的不同点是.自然法强调语言材料的输入(input),认为可理解的语言材料的输入是语言学习成功的关键,这种输入通过不同的途径(如听、阅读).以不同的量和不同的教学方法提供给学生。
自然法理论基础:自然法的理论基础主要来自Krashen的二语言习得理论。
它的五条基本原则与克氏的假说理论完全一致,下面加以简要说明。
1、习得学习假说。
Krashen认为,获得外语能力有两种途径,即习得和学得。
习得指通过语言和使用语言进行有意义的交际而自然获得语言能力的一种无意识过程。
相反,学得是一种有意识地掌握某一语育的语法规的过程,其结果是学生了解了该语言的形式方面的知识并能用语言描述这些知识。
自然法与道法自然之比较
![自然法与道法自然之比较](https://img.taocdn.com/s3/m/5b61a2f3fab069dc5022011c.png)
自 然法学家西塞罗认为, 自然法是普遍存在, 至高无上 的法则, 然法 法律, 自 没有仁 、 、 义 礼等规范, 是一种“ 小国寡民” 的社会 。 这个 没有法 在 中所蕴涵的理性、 正义等价值观为人们评价人定法提供 了一个参考标 律等各种规范的社会里, 主张人 民要无知无欲, 君主则垂拱无为 , 这样 准, 它先于人类 的制定法而存在 , 其作用远远超过 人类制 定的法律 。 的理想社会显然是不现实 的。
关键 词 自然法 法 自然 借 鉴 文献 标识 码 : A 中图分 类号 : 9 D0
文 章编 号 :0 909 (090 .3 .1 10 .522 0)70 8O
最早、 最持久和最有影响 的政治正义论。 西方 自然法都只是就法律 论 法律 , 论述的是一种人类理性的永恒不变 的正义法 。 这种法律就 象山 川河流、 江河湖海 一样 , 无需证明的, 天生具有的,自然而然 的。显然
一
这种法律不 同于中 国道家的“ , 道” 不是普遍 的规律 , 它也不可 能统摄
万物, 为一个统一的规律, 成 顶多只不过与各种 自然现象一样 , 一起服
从更上一层的规律 。 而道家“ 道法 自然” 中的道 的含义 , 际上 就是指 实
规律, 是根本的、 统一 的, 是万物所共, 常而不 易的。因此 , 也可 以说是 普遍的规律 。 第 四, 西方 自然法思想追求的是一种法 治社会 。 自然 法永远 存在 于人类社会之 中, 要想到达人类 的理想社会 , 必须是使 自然法 得到全 面 的实践 , 不可能是一种没有任何规范的所谓 的“ 无为” 的社会 。 而道 家“ 道法 自然” 追求 的理想社会 , 恰恰是一个 “ 为” 无 的社会 , 里没有 那
、
“ 自然法” 思想与“ 道法 自然” 思想的联系
自然法名词解释
![自然法名词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e5db8094294ac850ad02de80d4d8d15abe230000.png)
自然法名词解释
自然法是一种基于自然、理性和正义的道德和法律体系。
它认为人类社会和人类行为应当符合自然法的规则,而不是仅仅遵循国家法律。
自然法理论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就已经存在,又分为两种类型:神学派和哲学派。
神学派认为自然法是上帝给予的,而哲学派则认为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产物。
自然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正、平等、自由和人权。
这些原则是基于人类天性和自然所确定的,因此不受国家法律的干预和改变。
自然法的实施需要人们的共同努力和合作,以保护和促进人类的自由和尊严。
自然法在现代社会中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它是人权、道德和法律发展的重要基石。
自然法理论被广泛运用于国际法和人权法律领域,以保护和促进人类的自由和尊严。
同时,自然法也为民主社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持。
在自然法的指引下,人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社会问题,建立更加公正和平等的社会秩序。
- 1 -。
对自然法的理解
![对自然法的理解](https://img.taocdn.com/s3/m/1231e1302379168884868762caaedd3382c4b543.png)
对自然法的理解自然法是千百年来被认可和采用的律法形式之一,它也是许多学者研究的一个值得注意的课题。
它的核心理念可以大致归结为:存在某种自然的、健全的法规和原则,用于指导和管理人类社会。
自然法的概念不仅可以用于社会政治,而且也可以用于宗教、道德、艺术等不同的领域,形成自然律的系列规范管理秩序,以保障社会公正和社会稳定。
自然法的末影出现在近年来,一些学者将“自然”法和人文法对比起来,形式是“自然”得到尊重和采纳,而人文法则是被认定为“可以改变和改善的”。
很多人反对把自然法和人文法对立起来,同样有些学者提出,自然法与人文法关系密切,可以相辅相成,以把握自然和社会发展的趋势。
正是这种把自然法视为可以被解释的对抗模式,促使人文社会学发展壮大,使之在律师、法官、法学家和立法者中有了更广泛的应用。
自然法最重要的元素是它是自然法理论的核心原则:它坚持自然法,认为自然律或法则存在,应该受到尊重,并在人类社会中得到采用,构成了自然律的纲领。
自然法的核心假设是,自然的法律被认为是客观的,可以指导行为,改变行为;自然律是主观的,可以用于社会必要的改变。
因此,自然法可以指导人们以正确的方式处理社会的各种问题和矛盾,维护社会的公正和正义。
自然法还有其他一些重要的原则和方法。
其中最重要的是,自然法认为,一切公正和正当之行应受到法律的完善和遵守。
另外,自然法也认为,社会伦理原则越强,社会秩序就会越稳定,也就是说,只有通过制定和执行更严格的法律,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此外,自然法还认为应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进程,不应只考虑现存的法律规范,而应该考虑发展趋势,及其对法律的解释和发展的影响。
综上所述,自然法是一种基于自然律的法律,具有客观的内涵和科学的论证,应该受到重视和尊重,遵守和执行。
自然法不仅用于社会政治,而且也可以用于宗教、道德、艺术等不同领域,形成自然律的系列规范管理秩序,既维护了社会公正,又使社会稳定;它也可以作为社会现存法则的参照,指导我们以正确的方式处理社会的各种问题和矛盾,以维护社会的公正和正义。
自然法
![自然法](https://img.taocdn.com/s3/m/bf58aeb1d1f34693daef3ed4.png)
(一)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自然法格劳修斯认为“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准则,它指示任何与我们理性和社会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反之,就是道义上罪恶的行为。
由此可知,这种行为如果不是被作为造物主的上帝所命令的,就必然是被它所禁止的。
根据所发布的这种命令作出的行为本身要么就是有合法拘束力的,要么就是不合法的,因而必须被看作要么是为上帝所命令的,要么是为上帝所禁止的。
”这种区分标准显而易见的把自然法和人法相区别,而且也使得其与法区别开来。
格劳修斯认为自然法不仅与无人格无意志的事物有关而且还必然的与来源于人的意志的事物有关。
比如,格劳修斯认为财产一旦被创造出来,就受自然法的约束与控制,一个人如果违背了他人的意志强占其财产就会被自然法所禁止。
格劳修斯主张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上帝自己也不能将其改变。
上帝的权力是无限宽广的,但是上帝不能改变一些本身外延就很清晰、很明了的一些事情,对于这些事情,理解途径是唯一的,不可能有其他的理解方式,否则就是悖论。
比如,格劳修斯在本书中提到,二加二,必然等于四,而不能有其他任何可能。
(二)自然法的原则及证明方法格劳修斯认为,从人类理性出发,自然法至少要包括以下原则:1.不欲求属于他人的东西,即不得触犯他人财产;2.归还属于他人的东西并用我们自己的财物使他人的财产恢复原状,即把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及由此获得的收益归还原主;3.遵守合约并践履诺言,即应当履行自己的诺言,执行和遵守契约;4.赔偿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的任何损失,即应当赔偿因自己过错而造成的损失;5.给应受惩罚的人惩罚,即违法犯罪应受处罚。
格劳修斯认为,自然法的证明有两种方法,即先验的证明方法和经验的证明方法。
先验是相对抽象的证明方法,经验是相对通俗的证明方法。
比如说,先验的证明方法就是指我们显示某种事物符不符合理性和社会性。
而经验的证明方法是建立在经验的基础上因而有一定的或然性。
(三)与自然法相关的应用性结论。
其一,战争的合法性。
自然法
![自然法](https://img.taocdn.com/s3/m/19896c186c85ec3a87c2c5cb.png)
在西方数千年的法律思想长河中,"自然法"这一名称被不同的人在不同时期为不同的目的而运用,它的命运也及尽曲折;既曾经被奉上神坛,当做绝对的真理,判断现存法律(实在法)是非的终极标准,受到热情的捍卫,或作为革命的旗号,这是从古希腊哲学~古罗马法学~中世纪神学到启蒙运动一段很长的故事;又曾被视为无稽之谈,受到无情的嘲讽和猛烈的攻击,被边沁讥为"高烧是的胡说八道".时间进入到20世纪.一度衰落的自然法学又开始了复兴进程,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观念重新进入人心,占据了法学理论的重要地位,并极大地影响了法律实践. 自然法学的历史命运说明,只要人类还有自我反省的能力,还需要追问现存法律制度的合理性,还试图改革现状以创造更美好的社会,就避不开自然法的问题. 纵观从古带今自然法概念的含义变迁,有一点始终不变的是:它与实在法相对,是高于实在法并对其进行约束的一些基本原则.因此承认有高于实在法的基本原则(来源于神意~道德或人权等)存在的法学思想,都称为自然法学,这也是讨论新自然法学和划分新自然法学家的基础. 当代自然法学的传统基础,只要是17\18世纪近代启蒙思想家所宣扬的自然法的观念(被称为古典自然法),而古典自然法又来源于古代和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
古代的自然法,最初含义显然来源于古希腊人对大自然的理解,认为大自然是不可侵犯的,自然法就是反映自然存在秩序的法,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
这是古希腊人对法律思想的杰出贡献,代表人物为前期的智者~亚里士多德和后期的斯多葛主义者。
古罗马人的自然法观念从斯多葛主义发展而来,强调自然法就是正义,是人定法(万民法~市民法)之前发生的,由自然理性指定给全人类的法律,它是最根本的法,是衡量一切人定法的唯一标准,人定法应以自然法为根据。
中世纪自然法的代表人物托马斯.阿逵那融合了奥古斯丁神学法律思想与亚里士多德的自然主义自然法思想,提出了神学自然法学说,认为自然法是有理性的人对上帝永恒法(神的理性的表现)的理解和参与,高于实在法,是实在法同向永恒法的桥梁。
自然法[1]
![自然法[1]](https://img.taocdn.com/s3/m/d10cff0dcc175527072208fe.png)
自然法,万法之源简介自然法(natu ral law)在西语中与自然正当(right by nature或natural right)或自然正义(natural justice)基本等同,但在近现代思想中,则多有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之说。
沃格林认为,要分析“自然正当”或“自然正义”这种人的经验,就需要去理解什么是人的自然,理解人的自然又是如何与神性的、不变的自然相区分的,以及最重要的,理解人的自然如何经验朝向神性的张力(在此,我把nature统一译作“自然”)。
古希腊早期的哲学家,对“法”做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
苏格拉底将法律分为“自然法”和“人法”。
并认为,自然法是神的意志,并具有普遍性。
而人法是国家的颁布的法令,具有易变性;自然法高于人法。
公元五世纪,查士丁尼大帝,组织一大批在法学上有影响学者,广泛收集法学史料,汇编成了人类第一部终合性法典。
并取名《法学总论——法学阶梯》,以查士丁尼的名字颁布,以增加其权威性。
这本以著名学法家西塞罗的《论法律》为蓝本的书,开头就指出:“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义与非正义的科学。
”由此看,法律最终目白是促进社会的正义性。
在这部50卷的巨著中。
第一次将自然法也列入了法学的范畴。
关于自然法的含义,在人类认识史上出现过多种不同的认识。
但通常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制定法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
它萌发于古希腊哲学,其中智者学派将“自然”和“法”区分开来,认为“自然”是明智的,永恒的,而法则是专断的,仅出于权宜之计。
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则断定能够发现永恒不便的标准,以作为评价成文法优劣的参照。
其中亚里士多德认为,有一种无论何处均具有同样权威、通过理性可以发现的自然法或者正义。
斯多噶学派引进了一种新的看法,并设想了均等的自然法,认为理性乃人所共有,自然状态则为理性控制的和谐状态,但已为自私所破坏,故而应当恢复自然状态。
自然法
![自然法](https://img.taocdn.com/s3/m/a572701f964bcf84b9d57b42.png)
绪论这篇绪论其实是对自然法的概述说自然法不仅是一种学术思潮,也是一种法律研究方法。
其实之前我只认为所谓自然法、分析法都只是一种学术思潮,没有想到是一种法律研究方法,可以运用的实务中用来分析各种法律现象。
对于我们应该如何去抉择适用法律、重于轻、法律和道德等。
自然法学的发展历史经历了古希腊古罗马时期(自然主义的自然法学)、中世纪自然法学(神学主义)、近代自然法学(理性主义)、现代自然法学第一章古希腊自然主义的自然法学第一节古希腊一古希腊国家的发展1 初始阶段荷马阶段2 确立阶段奴隶制国家最终能够确立提修斯改革主要在于建立了以雅典为中心的联合部落,划分民众索伦改革以财产状况来划分民众,并分配政治权利和担任公职,创立400人会议克里斯提尼改革以地域部落代替血缘部落,设立500人大会促进了雅典民主政治的确立3 鼎盛阶段建立了下来奴隶制民主制度,主要是波希战争的胜利,其执政官伯里克利积极推进民主政治,选举官职废除了财产的限制4 衰落阶段主要是因为伯罗奔尼撒战争的失败,雅典失去其霸主地位,取而代之的是斯巴达规组织制度,5 希腊化阶段马其顿国王亚历山大大帝在克罗尼亚战中消灭了希腊的抵抗力量,使其成为马其顿的附庸,亚历山大在东征和扩展领土的过程中不断散步希腊文明所以这个时期被成为希腊化时代。
二古希腊法律思想的特点1 城邦主义色彩2 显著的自然主义倾向3 相当程度的自由主义4 对于哲学和伦理学的依附性第二节智者和苏格拉底的自然法学思想一智者的法律思想哲学人是万物的尺度承认物质世界的存在但对事物是持怀疑否定,不承认普遍真理的存在,以一个人的感觉作为判断事物的标准,导致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
政治贵族制和民主制都有人支持法律自然法思想,而且认为自然法高于城邦法二苏格拉底的法律思想总的来说苏格拉底的思想还是有点有神论的。
哲学真理具有客观标准,知识就是美德,美德就是知识,认为神是万物的尺度政治主张知识的贵族来统治,却坚决反对民主制,因为他认为在他的那个时期,雅典民主已经衰落,其主要缺陷在于公职人员是选举产生的,他不够格,他所追去的是哲人统治。
法自然与自然法
![法自然与自然法](https://img.taocdn.com/s3/m/97a9f3370722192e4536f6ca.png)
梁治平:“法自然”与“自然法”【内容提要】有学者认为,“礼”即是中国古代的“自然法”,对此,本文提出了不同看法。
作者认为,“礼”并不是“自然法”,中国古代不仅没有西方那种有着神圣渊源的“自然法”观念,而且根本缺乏产生这种观念的超验思维背景。
“自然法”的观念在西方文化史上具有重要意义,而对中国古代法以至古代文化产生深刻影响的则是“法自然”。
“法自然”观念是一种独特的宇宙观和秩序观,它是经验的而非超验的,是自然的而非理性的。
不了解“法自然”这一观念及其本质,就不能真正把握中国古代法的性格。
【正文】有一种颇为流行的看法,即认为“礼就是自然法”。
⑴考中国古代文献,并无“自然法”之说。
事实上,今人所言之“自然法”,首先是指19世纪以后由西方传来的一个专门概念,而“礼就是自然法”云云,无非是就两个产生于不同文化背景的基本概念的异同,下了一个肯定的判断。
依我的看法,这显然是一种文化上的误解。
尽管如此,自然法问题的提出并不是没有意义的,探究这个问题有助于我们了解中国古代法律背后一些更为隐秘的东西。
一在西方文化史上,自然法的观点不但渊源久远,而且在法律与社会的变革中间产生过重要的影响。
然而,所谓的“自然法”,并非任何一个元老院、国王、议会或者教皇制订的规则,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实在法”,而是实在法的准则或者依据,是一套价值评判的标准。
在这种意义上,我们不妨称之为“道德法”。
这样一种道德法,当然不是我们在古代中国所见的那种建立在家、国合一基础上的道德法,但又不是全无关系。
如果说,西方历史上实在法与自然法的对立表明了法律与道德、规则与其价值准则之间的一种特殊关系的话,那么,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肯定是一个普遍的问题。
古代中国人也曾面对同样的问题,而且在解决这问题时表现出与西方人颇为相似的立场与态度:“中国人认为他们可以漠视成文的法律,如果他们发现这些法律与自然法不尽一致。
……结果,实在法只在被认为得到社会之有效同意,亦即习惯之认可的范围内才被人遵守。
自然法的三个重要原则包括
![自然法的三个重要原则包括](https://img.taocdn.com/s3/m/db7d515b5e0e7cd184254b35eefdc8d376ee14e9.png)
自然法的三个重要原则包括自然法是法律的一种基本原则,其核心思想是认为法律的基础应该建立在道德和理性的基础上。
自然法的理论体系包含许多重要原则,其中尤为重要的三个原则包括:自由原则、平等原则和正义原则。
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自然法的核心之一,它主张每个人都有天生的自由权利,不受外在强制的限制。
自由原则认为人类在出生时就被赋予了一种自由意志,这种自由意志不应受到其他人或组织的不合理干涉。
自由原则强调个体自主权,主张个人应该有权利自主决定自己的行为和言论,而不受到他人的任意干涉。
在自然法的观念中,自由原则是人类尊严和尊重个体权利的基石。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自然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要求所有人在法律面前都应该是平等的。
平等原则认为每个人都应当拥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或其他身份背景。
平等原则主张法律应该公正对待每个人,不应歧视或偏袒任何特定群体。
在自然法的理念中,平等原则是构建公正社会秩序的基础,是保障人们在法律面前享有公平对待的根本原则。
正义原则正义原则是自然法的第三个重要原则,它强调在法律制定和执行过程中要追求公正和合理。
正义原则认为法律应当服务整体社会的利益,保护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福祉。
正义原则主张法律应该是建立在道德和良知基础上的,法律应当符合人们的正义感和公平意识,以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在自然法的观念中,正义原则是确保法律体系的公信力和可信度的根本原则。
总而言之,自然法的三个重要原则包括自由原则、平等原则和正义原则,它们共同构成了自然法理论的基础框架,为人们在道德和法律层面上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准则。
这三个原则的贯彻实施有助于建立一个公正、平等和自由的法治社会,为人类的尊严、权利和福祉提供保障和保护。
中国法律思想史第二讲-法自然与自然法
![中国法律思想史第二讲-法自然与自然法](https://img.taocdn.com/s3/m/8a105ef42f60ddccdb38a01d.png)
——《道德经》第四十一章
2021/3/10
2
内涵:
天人合一 人不过是自然的微缩本,一个副本。 天人未始有二 道未始有天人之别,天地人只是一道。(程 灏)
伦理即自然 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董仲舒)
2021/3/10
3
国家法与自然的关系——无为
理性法、自然法则、自然正义
2021/3/10
7
法自然内涵: 天人合一 伦理即自然
自然法内涵: 自然法与人定法 理性即自然
2021/3/10
8
中西法理的分歧
西方:独立个体 东方:无独立
西方:主体能动 东方:主体被动
2021/3/10
9
第二讲 法自然与自然法
2021/3/10
1
老子、庄子“法自然”——道为万物之源
大道废,有仁义。智慧出,有大伪。六亲不和,有孝慈。 国家昏乱,有忠臣。
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礼,失礼而后义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闻道,勤而行之
结论:国家法律应当是自然而然的,如同万 物的生长,所以必须摆正国家法律的应有地 位,而不能指望他包揽一切。
2021/3/10
5
自然法
什么是自然法? 两个案例: 二战纽伦堡审判纳粹 东德士兵的审判
2021/3/10
6
内涵
自然法与人定法的两分 自然法:自然正义 人定法:法律正义
理性即自然 (善的法则)
1.法令滋彰,盗贼多有 2.清静无为,于民休息 庄子: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
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
2021/3/10
4
启示
“法自然”在中国法律思想中,是个很奇特 的理论。该理论对国家法律的态度是极其鄙 视和冷淡的。
1.3 自然法与法自然
![1.3 自然法与法自然](https://img.taocdn.com/s3/m/be79f5d4dd36a32d727581be.png)
法律基础
第 一 章
法理学
Part ONE
西方“自然法”的基本观念
只要自然的观念还不为人所知,自然权利的观念也就必定不
为人所知。
发现自然乃是哲学的工作。
不存在哲学的地方,
也就不存在自然权利这样的知识。
——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
Nature Right——自然正当;自然法列奥·施特劳斯
公元1899年 - 1973年
道家的“法自然”论
老聃庄子1. 道:道之不可言说;天道、人道。
2. 法自然:“自然”乃是“无为”的;“法自然”其实质在于告知,政治之
道不可言,人唯有无为。
有缘学习更多+谓ygd3076考证资料
谢谢观看。
自然法理论的基本特征
![自然法理论的基本特征](https://img.taocdn.com/s3/m/06944a47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36c31ea.png)
自然法理论的基本特征
自然法理论是法学领域中一个重要的理论流派,其基本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以自然为基础
自然法理论认为法律的基础应当建立在自然法则之上,即存在独立于人类意志
的客观道德规范。
这些规范被认为是普遍适用的,不受人类制定法律的影响。
2. 强调道德和正义
自然法理论强调法律应当符合道德和正义的标准。
法律应当追求公平、正义、
和谐等价值目标,而不仅仅是一种权力工具。
3. 超越国家法律
自然法理论认为法律应当超越国家法律,存在于人类内心深处。
因此,即使某
个法律得到了国家认可,如果违反了自然法则,也应当被否定。
4. 法律的稳定性
自然法理论主张法律应当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即法律的规范应当是固定不变的,而不应当受到政治、社会等因素的干扰。
5. 对人权的重视
自然法理论认为人权是不可侵犯的,任何法律都不应当侵犯个体的基本权利。
法律的目的是保护人的尊严和自由。
6. 法律的普遍性
自然法理论认为法律应当具有普遍性,即适用于所有人,而不应当存在特权或
歧视。
所有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对待。
综上所述,自然法理论具有以自然为基础、强调道德和正义、超越国家法律、
法律的稳定性、对人权的重视、法律的普遍性等基本特征。
这些特征构成了自然法理论的核心观点,为法学领域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自然法与法自然
“自然法”这个术语涵义颇丰,它既是一类道德理论,又是一种法理学说,而这两种社会科学的核心却是截然不同的。
自然法不是普通意义上的法律,而是一种昭示了绝对公理和终极价值的正义论。
而法自然是自然法的延伸,在自然法公正、公平的基础上再将其发展成为法自然。
它的本质是体现一种纯正、纯朴和辩证的自然法思想。
自然法,为独立于政治上的实在法而存在的正义体系。
对它的诠释与使用在其历史进程中千差万别。
通常而言,自然法的意义包括道德理论与法学理论,尽管二者的本质在逻辑上互不相干。
根据自然法的伦理学说,在某种意义上,支配人类行为的道德规范,起源于人类的自然本性或和谐的宇宙真理;而依照自然法的法学理论,法律准则的权威,至少部分来自针对那些准则所具道德优势的思量。
在法学中,自然法的学说指在自然状态中固有的正义法则(这可以解释为发现,而不是如同权利法案一样的发明),以及在解决冲突的自然过程中显现的规律(具体化为习惯法)。
这两个方面实际上是非常不同的,甚至有时会相互对立或弥补,尽管他们拥有共同的特征,即这两者依赖无所不在的自然规律,而不似人为设计的正义法则。
在上述两种情形的任何一个方面,自然法都被认为是独立于法律程序而自由存在,而不是简单地作为起源自法律系统的戒律。
鉴于法律实证主义会说,一部无典可查的法律是不公正的法律,自然法也许会回应道,一部不公正的法不足以法律论之(即恶法非法)。
自然法是独立于政治上的实在法而存在的正义体系。
对它的诠释与使用在其历史进程中千差万别。
通常而言,自然法的意义包括道德理论与法学理论,尽管二者的本质在逻辑上互不相干。
根据自然法的伦理学说,在某种意义上,支配人类行为的道德规范,起源于人类的自然本性或和谐的宇宙真理;而依照自然法的法学理论,法律准则的权威,至少部分来自针对那些准则所具道德优势的思量。
在自然法的哲学体系中,法律与道德的概念时有交会,这种理念称作“交叠命题。
启蒙时代的自然法思想是在吸收古希腊罗马和中世纪自然法思想的基础上,针对当时欧洲社会现实,借助自然科学的方法论,对其加以改造和发展而成。
理性自然法是这一时期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和教会神权的有力武器,同时也是资产阶级要求掌握政权,进行社会变革的理论基础。
在当时社会,它是一种普遍的思潮。
启蒙时代自然法思想的基本特征在于其世俗性、理性主义及自然状态下以权利为核心的自然权利论和社会契约论。
虽然人们习惯上称启蒙时代的自然法思想为理性主义思想,但在其发展演变过程中,自然法思想家们又不是一味地倚重理性,其中也有对理性的反思和批判,表现出对理性的偏离和超越:孟德斯鸠在重复理性自然法话语的同时,将重心转向环境多元论和法律的社会学研究;卢梭则以情感和道德风尚取代理性主义,树立起情感的权威,从而抽掉了理性主义存在的内核。
由于历史发展与具体社会现实多样性的矛盾,再加上自然法自身的缺陷,启蒙时代的自
然法思想在其发展高潮的同时也预示着自身的衰落。
孟德斯鸠和卢梭对理性的偏离正是对其内部的瓦解;休谟却是基于它的前提和推论从认识论的角度予以攻击;而伯克则是从经验和传统的角度颠覆了其存在的价值。
自然法学的法律价值观有三个思维特征:
1.法律价值不是现实法律本身的价值而是自然法的价值和体现在法中的自然法的价值;
2.价值是以自然法形式得以论证和表现的道德观念,道德观念对法有积极作用,法律与道德不可分;
3.价值是法律内在的实体标准,实在法必须符合社会的道德标准。
符合道德标准是实在法有效力的必备条件。
而法自然是一种不造作,顺其自然的清静无为。
两者相比之下自然法更注重的是公平,而法自然更是偏向纯正、积极的无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