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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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根据《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和上级要

求,结合公司实际,特修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所属各部门、班组、科室、班组。

本规定所称工伤管理,是指员工在工作时内、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人生伤害事故的管理工作。

工伤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工伤管理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3、职责

3.1 、公司必须把工伤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并纳入安

全生产责任制一并考核,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同时也是工伤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部长,主任对工伤管理负具体的责任。

3.2 、综合部是工伤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

报告和在职员工工伤及档案的管理。公司必须有专人负责工伤管理事务。负责分管工伤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工伤管理的专业知识,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管理工作,必须按规定向上级领导及时汇报本单位

工作事故的综合分析情况,并在今后防范工伤事故的具体措施。

3.3 、各部门、班组须办理工伤者必须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的 3 日内将

完整的事故报告及事故分析报告交于安生生产领导小组3(时间、地点、受伤经过、部位必须写清楚,否则不予办理)。特别情况应在

10 日内完成报告手续。

3.4 、需鉴定的工伤问题,必须由部门、班组、科室、班组写出

申请报告及完整的相关材料,安委会办公室审查,主要负责人批准,否则不准上报。

3.5 、凡发生工伤事故必须由劳保检查员或带班班长在当班到综

合部登记(其他人员不准代替),登记人员要严格把关,并逐级报告上报,经领导签字、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核后方可办理工伤。报公司办公室部长签字、财务部签字,主管安全的副总批准。

3.6 、员工在作业场所因工负伤,所在单位必须在8 小时内到安委会办公室登记。超过规定时间,按迟报事故罚事故部门当班带班班长、部门主管各50 元。

3.6 、发生事故时,要保护好现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当班值

班人员应及时进行现场勘查,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所有上报的事故不论是否有工伤,都必须于第二天认真进行事故追查,原因清楚、责任明确。准确记录有关技术数据。各种登记、报告、分析必须存档。

3.7 、工伤休息三个月以上人员,经公司鉴定后复工的,复工后

不再办理工伤票,由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名单提办公室备案,如原受伤人员旧病复发,伤者本人可提出恢复工伤申请,经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鉴定确诊,认定确是因工伤引起的旧病复发,方可办理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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