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残保金平均工资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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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残保金平均工资如何计算

北京残保金平均工资如何计算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安

排一名盲人按2人计算。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上海市为

1.6%)-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在职职工总数,按用人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核定,也可参照人事、劳动、统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

安排残疾人就业必须是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定1年(含

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职工。已安排的残疾军人和因

工致残人员,经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理有《中华

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方可计入安置比例。

北京地区残疾人保障金的征收标准:应缴纳的保障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

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假定您的公司在北京,贵公司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0000元,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为200人,无残疾人。

应缴纳的保障金=200*80000*1.7%=272000元。

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如何处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二

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

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

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

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

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请问如果今年多缴了残保金,该如何申请退还?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事项的通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1号)规定:用人单位可以

申请退还多缴的保障金。申请退还多缴保障金的,应当参照《北京

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16]61号)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北京市地

方税务局退款申请书》。

用人单位认为地税登记地所在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的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与实际不符的,应当先行到该机构重新申报审

核人数。审核通过后,持该机构出具的《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

人就业情况重新审核确定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还保障金手续。

2016北京残保金缴纳规定

昨天,记者在2016年用人单位申报审核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媒

体通报会上获悉,1至8级残疾军人首次纳入审核范围。此外,对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不再“一刀切”。

据北京市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就业服务中心主任赵子龙介绍,《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日前出台。用人单位达

不到残疾人就业规定比例,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标准,由原来

按上年北京市社会年平均工资的60%来计算,改为按照企业本单位

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征缴标准,改变了原有标准“一刀切”的模式。

该办法对于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规定比例也进行了调整。今年首次将持有残疾军人证的人员纳入审核范围,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纳入了就业审核范围,改变了以往

安排残疾军人就业不纳入安排残疾人就业范围的规定。按照规定,

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规定比例为2名残疾人,1至3级残疾军人按照2人计算,4至8级残疾军人按1人计算。

此外,管理办法还调整并限定了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时间。自2017年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至30日,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为5月1日至15日和9月1日至15日。超过规定时间未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将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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