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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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会兵 博士
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特征
李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龙
( 武汉大学 法 学院 , 湖北 武汉 430072) 摘要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和基 本特征表现为 : 广泛的人民性与鲜明的政治性相统一 、 司法公 正性与社会和谐性相统一 、 权力的制约性与功能 的配合性相统一 。 关键词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 司法制度 ; 基本特征 中图分类号 : D920. 0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 1009 3699( 2010) 01 0001 0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是客观 存在的事实, 根本原因在于它符合中国国情、 反映 人民意愿和顺应时代潮流。可是近年来 , 有些人 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糊涂认识; 尤其是少数别有 用心的人 , 抓住个别案件 , 极力把个别问题扩大 化、 单一问题复杂化、 一般问题政治化, 他们同国 外敌对势力遥相呼应 , 丑化我国司法制度, 图谋我 国司法制度! 全盘西化∀ 。因此, 从理论与实践相 结合上对之加以否定实属必要。当然 , 我们并不 否认 , 西方司法制度历经数百年的运行 , 其中确有 某些方面值得借鉴, 如公开审判制度、 陪审制度、 回避制度、 辩护制度等, 但由于它总体上不符合中 国国情, 与我们的国体、 政体根本冲突, 所以我们 绝不能照搬西方那一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 法制度优越性和基本特征的分析与论证 , 已有不 少论著提及并日益深刻。在这些论著中 , 其论证 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 , 而结论却是一致的: 有的从 司法资源配置、 程序运作的视野, 来展示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民性和公正性 ; 有的从司 法队伍和司法机关的组建及其活动原则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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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从应然的角度说的; 如果从实然上讲, 这一结
基金项目 : 最高人民法院专题委托项目 正确认识、 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 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 李 龙 ( 1937 ) , 男 , 湖南祁阳人 , 武汉大学法学院文科资深教授 , 博士生导师 , 主要从事法理学与宪法学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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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技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2010 年第 1 期
论也是可以证实的。第一 , 从历史上来看, 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 司法制度的继续和发展, 尽管历史阶段不同, 但后 者继承和弘扬了前者具有! 人民性∀ 这一根本优越 性。革命根据地司法制度起始于 1932 年颁布的 裁判部暂行组织和裁判条例 , 在实践中体现了 不少! 司法为民∀ 的事例和经验, 其中最典型就是 一向受到人民赞扬的! 马锡伍审判方式∀ 。时任陕 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的马锡伍 , 作 为生动体现司法制度人民性的代表人物 , 在审理 各种案件时 , 重调查研究, 坚持群众路线, 事事依 靠人民, 忠于事实, 忠于法律, 忠于人民 , 正确处理 了一系列棘手的案件, 受到人民一贯好评。当时 的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 , 多次大加赞扬 , 并 命名为! 马锡伍审判方式∀ 。1944 年 8 月 13 日的 解放日报 ( 当时的中共中央机关报) , 还以 马锡 伍同志的审判方式 为题详细报道了此事, 在群众 中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 革命根据地司法制度的人 民性得到了广泛的传播。新中国成立后 , 无论人 民民主司法制度阶段 , 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 法制度时期, ! 马锡伍审判方式 ∀ 的人民性一直被 继承和升华。具体表现为: ∃ 人民的根本利益和 人的全面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出 发点和立足点; % 明确确立! 执法为民∀ 是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要求; & 始终坚持! 以 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的审判方针 ; ∋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是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广泛的人民性与鲜明的政治性的统一 , 是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生命线, 也是其最大的优 越性所在 , 这是由中国的国情决定的, 是由我们社 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的, 也是坚持! 三个至上∀ 的必然要求和体现 , 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 要求和体现。必须明确, 在任何历史阶段, 特别是 在当今世界, 把司法与政治分开在理论上是错误 的, 在实践中是有害的。当然 , 坚持司法制度为政 治服务, 并不是说两者合一, 也不是说可以互相取 代。但必须明白: 世界上没有脱离政治的司法制 度, 也没有离开司法制度的政治。难道美国的! 麦 卡锡法案∀ 迫害居里夫人、 阻挠钱学森回国等案例 不是表明法律具有明显的政治因素吗? 难怪就连 西方一些学者也不得不承认: 法律脱离政治是一 个神话; 就是说 , 脱离政治的法律是不存在的。马 克思、 恩格斯在 共产党宣言 中揭露资产阶级法 律的本质时曾经深刻指出 : ! 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 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 , 正像你 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
2010 年第 1 期
李
龙 : 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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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严重。20 世纪初, 十月革命一声 炮响, 给中国 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 , 并立即与中国工人运动 相结合, 产生了中国共产党。党领导全国各族人 民, 通过长期的武装斗争 , 历经从农村包围城市的 暴力革命 , 终于建立了人民的政权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正如毛泽东在 论人民民主专政 一书中 总结的那样: ! 就是这样, 西方资产阶级的文明 , 资 产阶级的民主主义, 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方案, 在中 国人民的心目中 , 一齐破了产。资产阶级民主主 义让位给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主义 , 资产阶 级共和国让位给人民共和国。 ∀ [ 6] 1 471 又说 : ! 总结 我们的经验, 集中至一点 , 就是工人阶级 ( 经过共 产党 ) 领导的 以工农 联盟 为基础 的人 民民 主专 政。 ∀
[ 6] 1 480
去其价值追求 , 这一点连美国学者也不能不承认, 这实质上是一种! 误诉讼游戏∀ 。在这种游戏下, 不少罪犯得以解脱 , 不少被害人的利益受到严重 危害 ! 轰动全球的辛 普林案件就是 一个典型案 例。马克思早就明确指出过 , 诉讼法与实体法的 关系是血与肉的关系 , 诉讼法在总体上是为实体 法服务的 , 尽管程序也是一种正义。虽然我们不 能只讲! 一个公正∀ , 而讲 ! 两个公正∀ , 但这! 两个 公正∀ 都是建立在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统一上, 因此 , 我们强调的是客观的公正性 , 而不是什么 ! 自由心证∀ 的公正性。 司法的价值追求不是目的, 而必须与司法的 目的有机结合起来, 那就是达到社会的和谐 , 因此 在新时期的审判实践中 , 业已总结并升华为和谐 司法。和谐司法, 又称 ! 协商性司法∀ , 亦叫! 协调 性司法∀。这实际 上是我国对审 判中的 ! 东方经 验∀ 的科学总结。我国是文明古国之一 , 我们的祖 先历来强调! 和为贵∀ , 注重! 中庸之道∀ , 并在司法 领域创造了闻名古今的调解制度。新中国成立以 来, 我们不但合理借鉴这一优秀文化遗产, 而且上 升为司法原则 , 并与和谐社会建设直接结合起来。 司法的和谐性在近年来取得了较大的成效 , 对促 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挥了重大作用, 不仅在解决 民事纠纷上调解成功率全国高达 70% 以上 , 而且 出现了很多典型创新事例。如甘肃省定西中级人 民法院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贯彻执行调解原则, 并 且把人民调解制度同司法制度直接挂钩 , 在人民 法院系统首创了人民调解确认机制, 改变了以往 调解之后多次反悔的情况 , 从已确认的近 90 件案 件来看, 自动执行情况良好。又如河南省各级人 民法院结合践行科学发展观, 大兴! 马锡伍审判方 式∀ , 在化解各类纠纷上取得显著成效。 其实 , 司法的和谐性也是司法的共同特征和 本质要求 , 这一道理也被一些西方学者所认可, 美 国著名法学家庞德便说过 : ! 法律是调和、 协调、 折 [ 7] 中这些彼此相叉和冲突的利益的努力。 ∀ 而司法 则是解决重大社会纠纷的基本方法, 因为追求社 会和谐是法律特别是司法的价值形态。当然 , 因 为社会性质和意识形态的本质区别, 一切剥削阶 级的司法制度的特征在于解决统治阶级内部的矛 盾, 并把重点放在迫使广大人民在其法律范围内 活动。而在社会主义国家、 特别是在当代中国, 由 于人民在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 , 因此, 其司法的和 谐性突出地表现在化解人民内部的各类纠纷上, 从而使整个社会安定团结、 秩序井然、 相互协作、 共同进步。因而司法的公正性与社会和谐性相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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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样 , 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 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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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广泛的人 民性与鲜明的政治性始终是结合在一起的 , 并相 互证成和贯彻始终。从革命根据地的! 马锡伍审 判方式∀ 到新中国成立初期董必武的! 巡回法庭∀, 到新时期的! 执法为民∀ , 生动地体现了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广泛的人民性, 而这种人民性 始终都与中国共产党的! 立党为公, 执政为民∀ 这 一宗旨和具体政策不可分离。正是这种优越性培 育了一代又一代的 ! 马锡伍 ∀ 和 ! 宋鱼水式∀ 的法 官, 正确处理一桩又一桩复杂的案件。 为什么要把! 广泛的人民性与鲜明的政治性 相统一∀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 优越性和本质特征呢? 这是因为, 鲜明的政治性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最大优势 , 而党 的领导是根本的保证 , 突出这一点意味着把握了 本质 ; 但政治性只有同人民性紧密结合才能相映 生辉 , 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力量的源 泉。其实 , 司法制度的政治性 , 也是个共性问题, 任何类型的司法制度都是为政治服务的 , 即使是 ! 三权分立∀ 的典型国家也不例外。十九世纪初在 美国发生的、 轰动整个西方世界的马伯里诉麦迪 逊一案便是明证。 1803 年 , 美国总统亚当斯 ( 民 主党人) 在任期届满前数小时 , 为了民主党的政治 利益 , 任命一些法官 , 其中包括哥伦比亚特区治安 法官马伯里。可是, 新任国务卿麦迪逊根据新任 总统杰佛逊( 共和党人) 的命令, 拒绝向马伯里授 权; 而马伯里则由此向最高法院起诉。大法官马 歇尔根据最高法院的一致意见, 认为麦迪逊无权 撤销前任总统的命令 , 从此, 开启了违宪审查的先 河, 并在整个西方世界产生广泛影响。此案充分 说明司法制度的政治性是十分明显的。美国学者 在 美国政府与政治 一书中不得不承认 : ! 在总统 选择谁做法官时是十分明显的, 意识形态起着重 要作用, 总统对联邦法官的任命有极强的党派色 彩。 ∀[ 5 ] 必须指出 , 广泛的人民性与鲜明的政治性相 统一 , 关键在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不 是自封的 , 而是中国人民在长期的奋斗中做出的 最佳选择 , 也是唯一的选择。自从 1840 年英帝国 主义用大炮打开中国的大门以后, 西方列强相继 侵入。为了不致于亡国灭种, 先进的中国人 , 从洪 秀全、 康有为到孙中山曾前赴后继地进行反抗, 并 力求从西方寻找真理 ; 但事与愿违 , 得来的结果却 是完全相反, 不仅斗争惨遭失败, 而且民族危机更
收稿日期 : 2009 11 04
来说明它的阶级本质和结构的合理性 ; 有的用实 证的方式 , 以大量的数据和典型的事例来分析! 执 法为民∀ 在中国实现的必然性 ; 有的用历史考察和 比较分析的方法, 对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 度同旧社会及西方司法制度的本质区别 , 展现出 其强大的生命力和光 辉的前景。本 文采众家之 长, 运用综合分析的范式 , 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 础, 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特征, 从 应然与实然相结合的高度 , 概括为! 三个统一∀ 。
第 12 卷第 1 期 2010 年 2 月
武汉 科技 大学 学报 ( 社会 科学 版) J. of Wuhan U ni. of Sci. & T ech. ( Social Science Edit ion)
Vol. 12, No. 1 Feb. 2010
党的十七 大报告强调指出 , 要!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 加快建设社 会主义法治国家∀ 。 这是我 国发 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 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 建设和谐社会 、 提高执政 能力 、 推进科学发 展的内在 要求和根本 保 证 。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 既包括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的培育与提高 , 也包括立法和法律制度建设 , 还要完 善和优化法律运行 , 是一个十分复杂 、 十分精细 、 难度很大 而又必须予以审慎处理的系统工程 。 在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路中 , 不乏一些重大的 、 急迫的或基础性的问题 , 它们对于这个工程具有特殊意义 。 本期 刊登了武汉大学人文社科资深教授李龙先生等几位专家学 者在社会主 义司法制 度建设 、 社会主义 法治理念 、 法律 发展模式 、 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等方面的研究成果 , 相信这 些探索对正 在进行的 社会主义法 治国家建 设实 践有所助益 。
一、 广泛的人民性与鲜明 的政治性相统一
广泛的人民性与鲜明的政治性的有机统一,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 , 同时 也是其根本优越性所 在。马克思早 就明确指出 过: ! 不是 人为法 律而 存在, 而是法 律为 人而存 在∀ [ 1] , 并留下了一句名言 : ! 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 圣经。 ∀ 这是社会 主义法律和 司法制度 的生命 线, 是其他任何类型司法制度无法比拟的。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