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管理程序(完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程序规定了药品生产过程中,对关键岗位负责人、厂房设施、设备仪器、物料、产品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控制方法等发生变更时控制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药品生产制造全过程发生变更时使用。
2 引用标准
SFDA《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1998年)(2009年征求意见稿)
SFDA《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14号)(2004年)
SFDA《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2007年)
参照澳大利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2002年)
参照SFDA《中药、天然药物新药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06年版)
参照SFDA《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讨论稿)
3 术语和定义
本程序不涉及术语和定义
4 变更管理的基本要求
4.1 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管理:
4.1.1 公司所设置的职能部门生产技术部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在聘用配备和变更时,应选聘具有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具有药品生产管理和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生产管理负责人应有三年从事药品生产实践经验、一年以上药品生产管理实践经验培训;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有五年药品质量管理实践经验、从事过药品定性、定量分析检验、药品质量保证相关检查、一年质量管理实践培训。根据企业需要,当公司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主管质量负责人、主管生产负责人以及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变更时,在符合选聘条件的要求,按GMP要求,按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规定的程序申请变更,上报备案。在变更前,应由人力资源部门填写变更人信息和相关资质复印件和培训记录,经质量管理部门审核符合条件后,上报公司批准,实施变更。
4.1.2公司质量控制实验室检验人员,在聘用配备和变更时,应选聘具有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经过一定时限检验操作相关实践培训和通过培训考核;选聘中药材鉴别人员应具有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有
八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担任;在变更时,应由人力资源部门填写变更人信息和相关资质复印件和培训记录,经质量管理部门审核符合条件后,上报公司批准,实施变更。
4.1.3 公司关键岗位从事药品生产操作人员,应保持相对固定,变更转岗时,由所在车间提出变更转岗申请记录表,报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变更转岗。对调入或变更转岗人员应经过对应岗位以及相关程序的培训与考核,培训考核合格上岗。
4.2 厂房设施变更管理
4.2.1根据企业需要,非洁净厂房的车间设施需要变更,应由工程部门负责组织,对厂房设施进行环境质量分析评估,经验证确认工艺布局符合要求,不对药品生产和产品质量造成影响,环境条件符合药品生产要求,经生产技术部门、质量管理部门审核后,批准变更。对洁净厂房的车间设施需要变更,应组织生产技术部门、质量管理部门对环境质量进行分析评估,对工艺布局进行评估,检测空气净化系统、制水系统、照明设施、洁净区域温、湿度、压差等,同时对空气净化系统、制水系统、照明设施、洁净区域温、湿度、压差等开展验证,收集数据,考察环境质量的稳定性,经过评估和验证确认符合要求后,进行变更。
4.2.2根据企业需要,在制剂生产过程中,按照生产产品制剂剂型,生产品种所使用的生产线应保持相对固定,在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厂房、车间内部,相同剂型不同生产线需要进行变更时,由生产车间提出生产线变更申请,报生产技术部门审核,并由生产技术部门组织,对变更的厂房、车间生产线以及相关生产设备等,针对生产产品剂型,组织3批产品进行小试验,对系统性进行分析评估,并对产品工艺、生产设备等进行验证,收集数据,考察工艺和质量稳定性,经过验证确认符合要求后,进行变更生产。
4.2.3当产品生产变更为异地生产,应选择取得药品GMP认证的厂房、车间生产线,由生产方生产技术部门组织,对厂房、车间生产线以及相关生产设备、环境等,进行系统性分析评估和工艺、设备、环境等进行验证,经过验证确认符合要求后,按规定程序向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异地生产。
4.3 生产设备和检测仪器变更管理:
4.3.1当药品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关键设备发生变更时,由工程部门负责组织生产技术部门、质量管理部门,对所生产的产品,同批次产品分三批小样进行同步验证,收集数据,对设备性能、工艺技术参数、质量稳定性进行质量分析评估,
经过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变更使用。
4.3.2对新增加的生产设备,由工程部门负责组织生产技术部门、质量管理部门,应按设备管理规定的程序要求,对设备进行安装确认,运行确认,同品种同批次进行同步验证,收集数据,分析设备性能、工艺参数和质量稳定性评估,符合要求方可进行使用,同时对新增设备向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3.3检测仪器发生变更时,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仪器进行再验证或进行检定,确认检测仪器的稳定性,选择三批不同产品进行检测仪器再验证,收集数据,分析和评估检测仪器设备的稳定性,经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变更使用。同时要对新增仪器设备,送法定部门进行检定和校正,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4.4 物料变更控制管理:
4.4.1 在药品生产制造过程中,国家法定标准或合同下委托加工产品中所规定的原料、药用辅料以及产品使用的内包装材料要求变更时,应按国家统一的规定进行变更,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按规定修订物料质量内控标准和产品工艺规程,并严格执行;
4.4.2当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药用辅料以及产品使用的内包装材料供应商发生变更时,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按规定对供应商有效资质和质量体系进行评审,并对首次供应物料检验三批,经过各项评审和检验符合要求,方可确定为合格的供应商。
4.4.3对产品所使用的外包装的标示内容发生变更时,如变更药品生产企业名称、修改说明书,补充说明书内容,标签内容,有效期等,应按规定向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变更和备案,经备案后方可进行变更。
4.5 工艺变更管理:
4.5.1变更生产工艺,包括变更生产设备,变更生产工艺流程、工艺方法、工艺技术参数以及质量标准等,所涉及到生产过程中的前处理工艺全过程、净料提取全过程和制剂全过程,其变更可能只涉及上述某一环节,也可能涉及上述多个环节,同时在工艺中增加或删除工序或某环节,也属于生产工艺的变更。
生产工艺变更分为三类:I类变更属于微小变更,其变更不会引起药用物质基础的改变,对药物的吸收、利用不会产生明显影响,不会引起安全性、有效性的明显改变,对药品质量基本不产生影响;II类变更属于中度变更,其变更对药用物质基础有影响但变化不大,对药物的吸收、利用不会产生明显影响,需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