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安盛人寿团体一年定期寿险条款(B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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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定期寿险(B款)利益条款09

国寿附加定期寿险(B款)利益条款09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定期寿险(B款)利益条款(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第一条附加合同构成国寿附加定期寿险(B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定期寿险(B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十六至六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附加保险。

第三条满期年龄及保险期间满期年龄分五十、五十五、六十、六十五周岁四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附加合同的满期年龄。

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满期年龄的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因先天性疾病;七、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第六条保险费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和年交。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条款[2012]字第1-1号文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目录感谢您(1)选择了我们-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在您阅读本条款之前,请浏览一下目录,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向您介绍本附加合同的基本构成,以及您通过本附加合同所获得的保障及给付利益。

第一条合同的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第三条 保险期间第四条 犹豫期第五条 保险责任第六条 责任免除第二章 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本附加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单服务,理赔的具体要求。

第七条 保险费的交付及宽限期第八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九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第十四条 保险金的申请第十五条 未还款项的处理第十六条 如实告知第十七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第十八条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第二十条 地址的变更第二十一条 争议处理第三章 名词释义:向您解释本附加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本附加合同。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经列于保险单后始生效。

除非批单另有规定,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与主合同生效日一致。

若上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简称WPD。

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年满18周岁(2)至60周岁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主合同投保人即为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以下简称“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期间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工银安盛人寿保得盈年金保险(变额型)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保得盈年金保险(变额型)条款
趸交保险费 (1 第1次部分领取金额 第 n 次部分领取金额 ) ( 1) 第 1 次部分领取前的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第 n 次部分领取前的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本项中个人账户价值是指领取申请审核通过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保险期间届满 后,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是本合同第 7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的个人账户价值。
GHO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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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第七条 管理模式
投资与账户条款
我们采用内部组合对冲模式对本产品进行管理,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的原则,通过内部模拟期权的 方式管理本合同的最低满期金。 我们运用的内部组合对冲管理,不影响投资账户的正常运作和单位价格的计算。
第八条
投资账户
一、 投资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一) (二) 我们建立了工银安盛人寿和谐投资账户供您投资(投资账户详见释义(3) ) ; 我们通过投资账户来管理和计量各项投资活动,投资活动产生的投资损益均计入投资 账户; (三) (四) (五) 投资账户的资产由我们按照中国法律、 法规及保险监管机构制订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投资账户的资产每年由中国保险监管机构认可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当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现有投资组合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或投资市场环境发生改变,现有投资渠道已经不再适应市场环境的需要,或出现新的 投资渠道时,在充分保障您的利益并提前书面通知您的情况下,我们可以修改投资账 户的投资组合规定,结转、关闭投资账户,合并、分立投资账户,以及合并、分立投 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在充分保障您的利益前提下,我们可以设立新的投资账户。 二、 投资账户的评估和投资单位价格的计算 投资账户中的资产以投资单位计量,投资单位数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 我们于每一证券市场交易日对上一证券市场交易日的投资账户价值进行评估、 计算并公布投资单 位买入价

人保寿险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B

人保寿险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B

人保寿险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B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1. 关于本合同 7.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1.1 合同构成 7.1 受益人1.2 投保范围 7.2 保险事故通知1.3 合同生效 7.3 保险金申请2.如何交纳保险费 8.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2.1 保险费的交纳 8.1 如实告知8.2 权益归属3. 账户设置 8.3 年龄错误3.1 公共账户 8.4 地址变更3.2 个人账户 8.5 失踪处理8.6 争议处理4. 账户收益及账户价值 8.7 管辖法院和适用法律4.1 保证收益4.2 红利事项 9.本合同中的重要术语4.3 账户价值 9.1 团体9.2 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5.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9.3 会计年度5.1 保险责任 9.4 保证利率9.5 全残6. 投保人权利 9.6 终止费用6.1 被保险人增加 9.7 最低保留金额6.2 减保选择权 9.8 减保费用6.3 合同内容变更 9.9 合同终止费用率6.4 合同解除 9.10 不可抗力9.11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9.12 周岁9.13 利息人保寿险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B款)条款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关于本合同1.1 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B款)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1.2 投保范围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见9.1)的在职人员,或其他本公司认可的成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本单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3 合同生效 本合同以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为生效的条件。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保单年生效对应日、月生效对应日均以生效日为基础计算,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各保险公司重疾险比较,全国排名前20的都在这了!哪家性价比高?

各保险公司重疾险比较,全国排名前20的都在这了!哪家性价比高?

现代人的风险意识越来越强,不仅会定期体检,还会为了弥补疾病和意外所带来的损失而考虑加入互助计划或者购买商业保险。

不同的人买保险的时候,由于需求和偏好不同,选择也是不一样的。

有的朋友就是偏爱大公司,或者只认准某个大公司品牌,为了满足这些朋友的需求,我也曾经专门进行过平安人寿、中国人寿、泰康和中国太平等保险公司的产品测评。

今天我们通过14款产品的测评,综合分析一下大众眼中的大公司的重疾险产品如何?看看大公司重疾险哪款值得买?主要内容如下:1)保险公司大小,应该如何衡量?2)2019最新大公司重疾险测评3)7款大公司重疾险分析,哪款好?一、哪些公司,才算是大公司?俗话说“隔行如隔山”,其实国内已经有近200家保险公司,很多人也就知道其中三五家而已。

而很多人对“大公司”的定义也都是凭感觉,比如看见过广告的,或者身边业务员多的,可能就算大公司。

如何衡量一家公司的大小呢?其实没有标准答案。

我建议大家参考银保监会的「保费排名」,保费卖了多少,应该是衡量公司大小的重要指标。

我统计了2018年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数据,看看排名前20的大公司都有哪些?从官方的保费排名中,可以看到,其中有常见的平安人寿、中国人寿,也有不常见的中邮、建信等公司。

不能说没有听过的公司,就是小公司,面对信息不对称的保险产品,大家一定要学会理性分析,不要陷入惯性思考的误区中。

二、2019大公司重疾险测评:我通过咨询多家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从20家保险公司中,挑选了14款具有代表性的重疾险,一起来详细看一下。

1、「保费排名」前10名公司我从保费排名前10名中,挑选了8款具有代表性的重疾险,具体如下:●中国人寿康宁2019●平安人寿平安福2019Ⅱ●太平洋人寿金诺优享●华夏保险常青树多倍版2.0●中国太平人寿金生康瑞●泰康惠健康●人保无忧人生2019●天安健康源2019增强版话不多说,先看对比表:直接说结论:●如果追求性价比:中国太平人寿金生康瑞价格最低,保障也基本够用,不过这款产品要是想购买30万以上,要通过银保渠道才可以。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团体一年定期寿险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团体一年定期寿险条款

第十条
保险金的给付
一、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
GTM 7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若需补充资料,以我们收到补充资料之日起算)。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 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 明理由。 二、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 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 支付相应的差额。 三、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退还 我们已支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GTM 8
第四章 保单变更服务条款
第十一条 保险金额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变更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增加保险金额的,必须符合我们的投保和 核保规定并交付相应增加的保险费;减少保险金额的,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也必须满足申请变更时我们规 定的最低限额。您的变更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合同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 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合同内容的书面协议。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九条 资料提供
您应向我们提供每一个被保险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交费金额以及其他与合同有关的 一切资料,并建议您详细记录并保存以上资料。

团体定期寿险条款

团体定期寿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定期寿险条款(2009年8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第一条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等构成。

“团体定期寿险”简称“团定寿”。

第二条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三条投保范围一、投保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64周岁以下(含64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的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有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本公司给付保险金额的10%,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本公司给付保险金额全数,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疾病;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人保寿险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型) B 款)条款目录 (

人保寿险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型) B 款)条款目录 (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 料。
7
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7.1 明确说明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与如实告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
2
账户设置
2.1 公共账户 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可以为投保人建立公共账户。
2.2 个人账户 本公司为每一被保险人建立个人医疗保险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
2.3 账户归属 本合同项下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的所有权属于投保人。
3
保险费及账户余额
3.1 保险费的 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定额或不定额地交纳保险费,但投保
人保寿险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型)(B 款)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1.关于本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2.账户设置 2.1 公共账户 2.2 个人账户 2.3 账户归属
6.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6.1 受益人 6.2 保险金申请
保障
照约定比例给付保险金。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确定各项保障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并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公司按上述规定给付被保险人的保险金,全部从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余额中支 付。当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保险金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使用 公共账户内的余额对该被保险人进行保险金支付。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余额和投保人 申请从公共账户中支付的金额用尽后,本公司将停止向该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直 至其个人账户有新记入的余额或投保人再次申请从公共账户余额中为其支付保险 金。停止支付的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解除或被保险人的资格按本合同 约定终止后将不再支付。

工银安盛人寿安心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安心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您向我们提出投保本合同的书面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 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期在保险合同内载明。
我们自保险合同所载生效日当日 24 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至约定的终止日 24 时止。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合同保险期间将在我们签发的保险合同内载明。
1. 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受益人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授权书或法定代理关系证明; 4. 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NGPA 7
5. 受益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 等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工银安盛人寿(2014)意外伤害保险 035 号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安心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目录
感谢您(1)选择了我们-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在您阅读本条款之前,请浏览一下目录,以便于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第一章 基本条款:向您介绍本合同所提供的保险保障。
如上述文件正本留我们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 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的英文简称为 NGPA。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团体(2)可作为投保人,为其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工作或学习的正式成员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参保成员身体健康的配偶和子女,经我们审核同意后,也可作为被保险人(3)参加本保险。另有约定的按 约定内容执行。
三、如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人数少于 5 人,或低于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人数的 75%时,我们有权解 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19)。

(2009)一年期团体定期寿险条款

(2009)一年期团体定期寿险条款

(2009)一年期团体定期寿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6.1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注意.............................................................................................2.4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及时通知本公司..............................................................................3.2 退保会给投保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6.1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7.1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注意 (9)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条款目录1.双方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与生效1.3 投保范围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2.4 责任免除3.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申请3.4 保险金给付3.5 诉讼时效4. 保险费的支付4.1 保险费的支付5.被保险人的变动5.1 被保险人的变动6.合同解除6.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说明、告知与解除权限制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7.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8.1 年龄错误8.2 未还款项8.3 合同内容变更8.4 联系方式变更8.5 争议处理9.释义9.1 配偶9.2 子女9.3 全残9.4 意外伤害9.5 毒品9.6 酒后驾驶9.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8 无有效行驶证9.9 机动车9.10 现金价值9.11 有效身份证件9.12 情形复杂(2009)一年期团体定期寿险条款(2009年8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2009)一年期团体定期寿险”简称“团定寿(2009)”。

工银安盛产品介绍

工银安盛产品介绍

附加保险费豁免重大疾病保险(A款) (投被保险人为同一人)
• • • • • 投保年龄:18-50周岁(指所附加主险的投保人) 交费方式:必须与主险保持一致 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 准)起1年后,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四十种重大疾病 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 构首次诊断为患有重大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 则我们将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后的下一期保险费交纳 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剩余保单年度的续期保险费,主 合同继续有效。
• 投保年龄:30天至60周岁 • 交费年期:1年,保证5年续保,65岁前可续保 • 保险责任: 报销因意外引起的门急诊医疗费用 有社保或公费报销的,按照75%报销; 无社保或公费报销的,按照65%报销。 每份最高赔付额500元,最多购买9份。
附加长期防癌疾病保险
• • • • 投保年龄:18-55周岁 交费年期:5、10、15、20年 保障期限:15年、20年、30年、至77周岁 保险责任:
本产品介绍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及除外责任以保险合同为准
附加投保人保费豁免定期寿险
• 投保年龄:18-60周岁(指附加主险的投保人) • 交费方式:必须与主险一致 • 保险责任: 一、身故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 则我们将自其身故后的下一期保险费交纳日开始,豁免主合同 剩余保单年度的续期保险费,主合同继续有效。 WPD 3 二、全残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条款所释义的全残 (3)项目之一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则我们将自其全残后的下一 期保险费交纳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剩余保单年度的续期保险费, 主合同继续有效。
工银安盛人寿产品介绍
总部个险业务部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稳得富-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稳得富-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 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的英文简称 STRP03。
第二条
投保范围
(2)
凡出生满 30 天至 65 周岁 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对于未满 18 周岁的被保险人,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对于 18 周 岁以上(含 18 周岁)的被保险人,可由其本人或对其有保险利益的人向我们投保。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稳得富 B 款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2012]字第 1-105 号文呈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目录
(1)
感谢您 选择了我们-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在您阅读本条款之前,请浏览一下目录,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向您介绍本合同的基本构成,以及您通过本合同所获得的保障及
第二十六条 地址的变更
第二十七条 借款
第二十八条 争议处理
第三章 名词释义:向您解释本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本合
同。
STRP03 2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工银安盛人寿稳得富 B 款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 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 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 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我们对合同中止日 24 时起至复效日 24 时为止之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团体重大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团体重大

我们在计算保险费时将区分被保险人是否享有社会医疗保险。若我们以被保险人享有当地社会医 疗保险为前提核定并收取保险费,但我们日后发现该被保险人实际并不享有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的,我 们有权以该被保险人不享有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重新计算保险费,并要求您支付当年度该被保险 人累计应增加的保险费。
GCI 6
第八条
第三章 保单理赔服务条款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 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 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您向我们提出投保本附加合同的书面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自我 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期在保险合同内载明。
我们自保险合同所载生效日当日 24 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至约定的终止日 24 时止。 但被保险人的主合同终止时,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保障类型二: 英文代码为 GCIB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重大疾病等待期届满后,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 首次诊断为患有或接受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范围中的疾病或手术(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 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等待期由您和我们于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合同内载明;被保险人续保或因意外事故(8) 发生重大疾病或手术的,无重大疾病等待期。重大疾病等待期届满前被保险人被诊断为患有重大疾病 或接受手术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重大疾病或手术不承担保险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条款(2023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协议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协议有关旳投保文献、合法有效旳申明、批注、批单、其他书面协议等构成。

凡波及本保险协议旳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旳人员。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旳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旳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协议旳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签订本保险协议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其受益次序和受益份额;假如没有确定受益份额旳,各受益人按摄影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旳,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告知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旳书面告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通过被保险人同意。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旳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旳,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旳遗产,由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旳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旳义务: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确无法确定旳;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旳;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旳。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次序旳,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旳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旳人为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旳,或者故意危害被保险人未遂旳,该受益人丧失收益权。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残疾保险金旳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B类个人寿险投保规则(201006版)

B类个人寿险投保规则(201006版)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B类个人寿险投保规则(201006修订版)目录1.0名词解释 (3)2.0一般投保规则 (3)2.1保额与保费的相关规定 (3)2.2投保年龄的限制 (4)2.3交费方式 (4)2.4 保险利益 (4)2.5异地投保限制 (4)2.6特殊人群投保规则 (4)2.6.1未成年人投保规定 (4)2.6.2学生投保限制 (4)2.6.3家庭主妇(职业代码为6071203)投保限制 (4)2.6.4孕妇投保规则 (5)2.6.5军人(职业代码为9000003、9000006的军人除外)、警察投保限制52.6.6离退休人员(职业代码为5000002)投保限制 (5)2.6.7无业人员(职业代码为5000001)投保限制 (5)2.6.8非本地人(含港澳台)或外籍人士投保规定 (5)2.6.9残疾人员投保 (5)2.7拒保的疾病 (6)2.8体检规则 (6)2.9契约调查及高额件投保规则 (8)2.10财务核保所需资料 (9)3.0传统寿险及重疾险投保规则 (9)3.1红利领取方式规定 (10)3.2重大疾病保额限制 (10)3.3附加险规定 (10)3.4 产品投保规则 (10)3.4.1 阳光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简称:阳光人生) (10)3.4.2阳光宝贝终身寿险(分红型)(简称:阳光宝贝) (10)3.4.3附加阳光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简称:附加阳光人生重疾)103.4.4附加阳光宝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简称:附加阳光宝贝重疾)103.4.5 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A款)(简称:附加重疾豁免A) 103.4.6阳光人寿定期寿险(简称:定期寿险) (11)3.4.7阳光人寿附加定期寿险(简称:附加定期寿险) (11)3.4.8阳光人寿附加意外伤害保险(简称:附加意外伤害) (11)3.4.9阳光人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简称:附加意外医疗) (11)3.4.10阳光人寿添富年年两全保险(简称:添富年年) (11)3.4.11阳光人寿添富年年两全保险B款(简称:添富年年B款) (12)3.4.12阳光人寿财富双账户终身寿险(万能型)(简称:财富双账户万能)123.4.13阳光人寿附加万能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简称:附加万能重疾A) (13)3.4.14阳光人寿财富双账户少儿两全保险(万能型)(简称:少儿万能)133.4.15阳光人寿附加万能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简称:附加万能额外重疾) (14)3.4.16阳光人寿附加珍爱一生重大疾病保险(简称:附加珍爱一生).. 143.4.17阳光人寿财富年年两全保险(仅适用经代渠道销售) (14)3.4.18阳光人寿十全十美两全保险(分红型) (14)3.4.19阳光人寿附加十全十美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15)3.4.20阳光人寿大富翁两全保险A款、B款(分红型) (15)3.4.21阳光人寿鸿福齐添年金保险(分红型)(简称:鸿福齐添) (15)3.4.22阳光人寿附加鸿福齐添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简称:附加鸿福齐添重疾) (15)4.0 住院医疗类险种投保规则 (16)4.1产品投保规则 (16)4.1.1阳光人寿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简称:附加住院费用A/B) (16)4.1.2阳光人寿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简称:附加住院津贴) (16)附加住院费用及津贴险投保比例附表 (17)1.0名词解释1.1一般投保规则:指投保个人寿险业务的一般性要求和规则。

平安一年期团体定期寿险条款

平安一年期团体定期寿险条款

附件24-2: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一年期团体定期寿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参保成员的配偶与子女也可参加本保险。

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五)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因疾病导致的;(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化学污染或恐怖行为;(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七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2024年固定期限协定存款协议版B版

2024年固定期限协定存款协议版B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固定期限协定存款协议版B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定义与术语1.1 合同主体1.2 协定存款1.3 固定期限1.4 协定金额1.5 利率1.6 提前支取1.7 利息支付1.8 账户管理费1.9 违约金1.10 合同解除2.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2.1 合同生效条件2.2 合同终止条件2.3 合同终止后的事宜3. 存款的存入与支取3.1 存款存入3.2 存款支取3.3 提前支取的办理3.4 部分支取4. 利率与计息4.1 利率确定4.2 计息方式4.3 利息的支付4.4 自动续存5. 费用与收费5.1 账户管理费5.2 服务费用5.3 费用支付方式6. 违约责任6.1 违约金计算6.2 违约处理流程6.3 合同解除7. 保密条款7.1 保密义务7.2 保密信息的范围7.3 保密期限8.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8.1 法律适用8.2 争议解决方式9. 通知与送达9.1 通知方式9.2 送达地址9.3 通知的生效10. 其他条款10.1 合同的修改10.2 合同的转让10.3 附件11. 附录A:协定存款产品详情11.1 产品名称11.2 产品特点11.3 适用客户12. 附录B:利率表12.1 固定期限利率12.2 提前支取利率13. 附录C:办理流程13.1 存款存入流程13.2 存款支取流程13.3 提前支取流程14. 附录D:常见问题解答14.1 存款相关问题14.2 利率相关问题14.3 支取相关问题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1.1 合同主体甲方:(存款人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乙方:(银行名称)地址:联系电话:1.2 协定存款甲方同意将人民币资金存入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管理。

1.3 固定期限本合同约定的存款期限为:(期限开始日期)至(期限结束日期)。

1.4 协定金额甲乙双方约定,存款金额为人民币:(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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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受益人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 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原件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受益人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授权书或法定代理关系证明; 4.公安部门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书(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受益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 等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 保险事故的,我们按其已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 或者工种在我们拒保范围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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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全残的,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作 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原件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1. 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 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件; 3. 被保险人残疾鉴定书; 4. 被保险人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授权书或法定代理关系证明; 5. 被保险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 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三、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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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益人未满 18 周岁(10)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五、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 日起计算。
第十条
保险金的给付
一、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若需补充资料,以我们收到补充资料之日起算)。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 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 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6);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9)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日前已存在,而您未在投保时如实告知的疾病、症状,或以往慢 性疾病、症状之复发,或先天性、遗传性疾病及其并发症。
资料提供 特别约定 合同的解除 争议处理
第六章 名词释义:向您解释本合同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地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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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概述:
温馨提示
您购买的是工银安盛人寿团体一年定期寿险(B 款),英文简称 GTMB。这是一种为团体(2)成员身故 或全残(5)提供保障的保险。
合同的构成:
《工银安盛人寿团体一年定期寿险(B 款)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单首页、保单利 益表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 面协议构成。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保险金额变更 被保险人人数变更 职业或工种变更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地址的变更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五章 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本合同所需了解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如实告知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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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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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费用条款
第七条 保险费
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我们支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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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单理赔服务条款
第八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 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 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三、如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人数少于 5 人,或低于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人数的 75%时,我们有权解 除本合同,并在扣除 25%的手续费(12)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三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被保险人所变更 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保险费差额退 还未满期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我们于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按其保险费差额增收未 满期保险费。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 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于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零时终止,我们将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 明理由。
二、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 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 支付相应的差额。
如上述文件正本留我们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 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的英文简称 GTMB。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必须是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工作或学习的投保团体成员;其身体健康 的配偶、子女或父母经我们审核同意后也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如果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或性别所需收取的保险费多于已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 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有权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已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 的比例给付。
三、如果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或性别所需收取的保险费少于已交保险费的,我们将多收的保险 费无息退还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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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如实告知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团体一年定期寿险条款(B 款)
[2012]字第1-1号文呈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目录
感谢您(1)选择了我们-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在您阅读本合同条款之前,请浏览一下目录,以便于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温馨提示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向您介绍本合同给您提供的保险保障。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除有特殊约定,全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如上述文件正本留我们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 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4),必须是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工作或学习的投保团体成员;其身体 健康的配偶、子女或父母经我们审核同意后也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将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您也应当如实告知 与本合同有关的情况。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 合同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我们自保险合同所载生效日当日 24 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至约定的终止日 24 时止。
除有特殊约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
第四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合同内载明。若该保险金额根据本合同其他条款发生变 更,则以变更后的保险金额为准。
及时通知:
被保险人人数、职业或工种变动时,您应及时书面通知我们。您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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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工银安盛人寿团体一年定期寿险保险合同(B 款)》(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单首页、保单利 益表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 面协议构成。
第五章 一般条款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 权。
第十五条 地址的变更
您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我们按本合同所载最 后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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