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坝镇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2020)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效能,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公益性岗位人员。
三、岗位职责1.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
2. 按照岗位要求,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
3. 积极参与单位组织的业务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四、工作纪律1.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2.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擅自离岗、串岗。
3. 服从单位管理,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单位形象。
五、考勤制度1. 考勤采用签到制度,每日上下班须在规定时间内签到。
2. 如遇特殊情况需请假,应提前向主管领导请假,并说明原因。
3. 请假分为事假、病假、产假、丧假等,具体规定如下:- 事假:一年内累计请假不得超过30天。
- 病假:一年内累计请假不得超过3个月。
- 产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 丧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4. 旷工、迟到、早退等违纪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六、工资待遇1.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 工资发放实行按月发放,不得拖欠。
七、培训与考核1. 单位应定期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2. 单位应定期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业绩、业务水平等方面。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九、具体规定1.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2.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单位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单位秘密。
3.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自觉维护单位利益,不得损害单位形象。
4.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公益活动,为社会贡献力量。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旨在规范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效能,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一、作息时间制度
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勤。
二、去向登记制度
1、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外出半小时以上,一天以内,必须到办公室登记。
2、登记时注明外出时间,事由,预计返岗时间,批假领导签字。
3、外出返岗后,要到办公室登记返岗时间。
三、请销假制度
1、公益性岗位人员因公、因私请假,要到办公室填写假条。
2、1个工作日向主管领导请假,2个工作日向副镇长请假,3个工作日以上向镇长请假,批假领导在请假条上签字方为有效。
3、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不能正常坚持上岗工作,病事假一年累计超过90天的,予以辞退。
四、日常管理制度
1、工作日中午严禁饮酒。
2、工作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上网聊天、游戏、
打扑克、织毛衣等活动。
3、不得利用工作机会和便利谋求私利,假公济私,一经发现按规定严肃处理。
4、办公场所要保持安静、整洁,不可大声喧哗、吵闹,接打电话时语音柔和,音量适中。
5、工作中提倡使用语言规范、文明,不讲粗话、脏话,接待人员要态度和蔼,服务热情,责任范围内的工作及时办理,需要上级办理的业务,要准确无误地告诉办理业务的部门。
6、服从管理,听从领导指挥安排,服装洁净得体,衣扣整齐坐姿端正,站姿挺拔,行为端庄。
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应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各类单位开展公益性岗位工作。
三、公益性岗位的定义公益性岗位是指依据国家、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聘、自愿报名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一定期限的免费或低报酬的劳动岗位。
四、公益性岗位的类型公益性岗位分为以下两类:1、社区服务类岗位:主要涉及社区管理、社会公益服务、文化体育等方面的工作;2、企业服务类岗位:主要涉及优质企业的生产及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五、公益性岗位的开展方式公益性岗位的开展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1、政府组织开展:各级政府及下属机关、事业单位等通过官方渠道公开招聘,筛选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公益性岗位工作;2、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通过网络或宣传方式自愿报名,筛选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公益性岗位工作。
六、公益性岗位的申报条件1、社区服务类岗位申报条件:(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无不良行为和犯罪记录;(2)年龄在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3)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公益性岗位工作的要求;(4)有志于服务社区,具有一定的团队合作意识和较强的沟通表达能力。
2、企业服务类岗位申报条件:(1)具有一定的职业技能及相关工作经验;(2)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3)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所申报的具体岗位工作;(4)愿意通过公益性岗位工作来提升自我价值。
七、公益性岗位的管理要求1、招聘对象工资:符合条件的人员均为免费或低报酬。
2、招聘广告:各机构应严格按照招聘岗位性质,要求,权利等情况制定公告,在单位主页、社交媒体等上发布,公开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
3、计划制定:各机构应根据实际岗位需要合理设计岗位任务及数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级下达公益性岗位计划。
4、岗位分配:各机构应根据招聘人员的基本情况,如具体岗位工作能力,自愿申请意愿和相关经验等因素上岗。
公益性岗位员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益性岗位员工管理,提高公益性岗位工作效率,保障公益性岗位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公益性岗位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激励与约束相结合,促进公益性岗位员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二章岗位设置与职责第四条公益性岗位设置应遵循科学合理、按需设岗的原则,根据单位工作需要和公益性岗位的特点进行设置。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员工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三)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岗位工作。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员工的主要职责:(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单位分配的任务;(二)积极参与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三)遵守单位规章制度,维护单位形象;(四)接受单位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工作能力。
第三章聘用与解聘第七条公益性岗位员工的聘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员工的解聘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员工因个人原因无法履行岗位职责,或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经教育无效的,予以解聘;(二)因单位工作需要调整岗位,员工无法适应的,予以解聘;(三)员工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工作的,予以解聘。
第九条公益性岗位员工的解聘程序:(一)单位提出解聘意见;(二)与员工进行沟通,说明解聘原因;(三)员工对解聘意见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四)单位根据申诉情况,作出最终决定。
第四章工资与福利第十条公益性岗位员工的工资标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并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一条公益性岗位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带薪年假等。
第五章培训与考核第十二条单位应定期对公益性岗位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公益性岗位员工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保障公益性岗位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在促进就业、服务社会、改善民生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公益性岗位人员职责: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管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2. 积极参与公益性工作,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3. 保守工作秘密,维护单位形象;4. 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培训和活动,提高自身素质。
第四条用人单位职责:1. 严格按照公益性岗位政策要求,公开、公平、公正地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2. 制定详细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明确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权利和义务;3. 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4. 定期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考核,确保其工作质量。
第三章考核与评价第五条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六条平时考核:1. 考核内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纪律、工作质量等;2. 考核方式:采用工作日志、同事评价、领导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年度考核:1. 考核内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队协作精神等;2. 考核方式:采用工作总结、业绩展示、群众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考核结果作为公益性岗位人员晋升、调整岗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第四章考勤与请假第九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考勤制度,全勤为22天。
第十条请假制度:1. 病假:公益性岗位人员因病需休息3天以上(含3天)的,需提供医院证明,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2. 事假:公益性岗位人员因私事需休息1天以上的,需提前向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3. 旷工:公益性岗位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缺勤的,按旷工处理。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十一条对表现优秀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包括但不限于物质奖励、晋升机会等。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影响工作秩序和单位形象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制度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制度是指对从事公益性工作的人员进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定。
公益性岗位人员是指从事公益性工作的志愿者、义工、社工等人员。
他们在社会福利、环境保护、教育扶贫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保障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权益,规范他们的行为,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以下是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公益性岗位人员的选拔与培训:1.选拔:公益性岗位人员的选拔应通过公开招聘、个人申请等形式进行,并严格按照岗位要求进行选拔。
选拔程序公开透明,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2.培训: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入岗前应接受相关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公益性工作知识、职业礼仪、沟通技巧等。
培训的目的是提升公益性岗位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使其更好地担负起岗位职责。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权益保障:1.薪资福利: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合理的薪资待遇,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等。
同时,应给予公益性岗位人员合理的福利待遇,如社会保险、住房补贴等。
2.法律保障:公益性岗位人员享有与其他劳动者相同的劳动权益保护。
雇佣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单位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职责:1.遵守岗位规定: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公益性工作的规范和标准,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滥用职权或违反工作规章制度。
2.保护机构利益:公益性岗位人员作为公益机构的一份子,应为机构的利益着想,不得从中谋取个人私利,保护机构的声誉和利益。
四、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考核与激励:1.考核:公益性岗位人员应按照一定的考核标准进行定期考核,对工作表现进行评估。
考核结果将作为评价公益性岗位人员绩效的依据。
2.激励:对于优秀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应给予适当的激励和奖励,如表彰、晋升等,以激发其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公益性岗位人员的退出机制:1.合同解除:公益性岗位人员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退出公益岗位,双方要遵循合同解除的程序和法定期限。
公益性人员岗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规范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和使用,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设置的各类公益性岗位,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服务、环境保洁、公共设施维护、文化体育活动组织等。
第二章公益性岗位设置与使用第三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益性:岗位设置应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满足社区、农村等基层公共服务的需求。
2. 优先性: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3. 合理性:岗位设置应结合实际需求,避免资源浪费。
4. 持续性:公益性岗位应保持相对稳定,确保公共服务质量。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的申报与审批程序:1. 单位或个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公益性岗位设置申请。
2. 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批准。
3. 批准后,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第五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2. 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基本能力。
3.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岗位工作。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包括以下内容:1. 考勤管理:实行考勤制度,确保公益性岗位人员按时到岗工作。
2. 培训管理:定期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能提升。
3. 绩效考核: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评价。
4. 退出机制:公益性岗位人员因故无法继续履行职责时,应按程序退出。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待遇:1. 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 按规定发放工资和福利。
3. 根据工作表现,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四章附则第八条本制度由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章考勤管理细则第十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考勤制度,每月全勤为22天。
第十一条病假制度:1. 公益性岗位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休病假3天以上(含3天),需出示医院证明,经科室负责人及分管主任签署意见,主管领导审批后,方能休病假。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1. 引言公益性岗位人员是指在国家、社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的公益性项目中从事志愿服务的人员。
为了规范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 定义2.1 公益性岗位人员:指在公益性项目中从事志愿服务的人员,包括志愿者、服务孵化员等。
2.2 公益性项目:指国家、社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组织的非营利性项目,旨在推动社会发展、公益事业等。
3.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募与选拔3.1 招募渠道3.1.1 国家公益性项目通过国家招募渠道进行招募。
3.1.2 社会组织通过社会招募渠道进行招募。
3.1.3 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需要,通过内部招募渠道或社会招募渠道进行招募。
3.2 选拔程序3.2.1 符合报名条件的申请人应提交相关资料,经过初步审核后进入面试环节。
3.2.2 面试环节主要考察申请人的个人素质、适应能力和志愿服务意愿等。
3.2.3 根据面试结果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最终录用人员。
4.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权益与义务4.1 权益4.1.1 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公益岗位补助,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4.1.2 公益性岗位人员享有合理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4.1.3 公益性岗位人员参与的项目应确保其人身安全,若因公益活动造成受伤,应有相应的保险和医疗保障。
4.1.4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得到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4.2 义务4.2.1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按项目要求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志愿服务项目的顺利进行。
4.2.2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公益性项目的组织方和相关人员。
4.2.3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保护项目涉及的机密信息,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4.2.4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做好工作记录和服务报告,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5.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与评价5.1 管理措施5.1.1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和指导,确保公益项目的有效实施。
5.1.2 项目负责人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工作计划、绩效考核等。
公益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效能,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类公益性岗位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组织、公共服务领域等。
三、岗位职责(一)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用人单位管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应积极参与各项工作,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为用人单位和社会作出贡献。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招聘与录用(一)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聘、推荐等方式选拔。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录用应经过面试、体检等程序,合格者予以录用。
五、考勤与待遇(一)公益性岗位人员应按时上下班,遵守考勤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带薪年休假等。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待遇按照国家规定和用人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并定期进行调整。
六、培训与发展(一)公益性岗位人员应积极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二)用人单位应关心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职业发展,为其提供晋升机会和条件。
七、考核与奖惩(一)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应实行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相结合,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表现、业务能力、职业道德等。
(二)对考核优秀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调整工作岗位。
八、管理与监督(一)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九、附则(一)本制度由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前与本制度不一致的规定,以本制度为准。
十、其他(一)公益性岗位人员如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管理制度是指针对公益性岗位上的工作人员,由单位或机构制定的一套统一的管理规定,旨在明确工作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对工作人员的考核和管理,以保证公益性岗位的正常运行。
1、职位设置:根据公益性岗位的不同特点,分类设置职位和职责,明确岗位的工作内容,并制定详细的职责范围和要求;
2、人员管理:根据公益性岗位的工作内容,严格招聘考核工作人员,以保证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
3、工作制度:制定规范的工作制度,以便于工作人员能够更好地执行公益性岗位的工作;
4、工作考核:定期对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以确保工作人员能够按照规定的要求执行公益性岗位的工作;
5、激励措施:给予工作人员适当的激励措施,使其在工作中有更大的动力,更好地为公益性岗位服务。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为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有效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贵州省就业促进办法》、《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的范围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政策扶持,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并通过劳动获得一定劳动报酬的各类岗位。
主要包括:(一)政府投资开发的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
具体包括劳动保障协管员、交通协管员、城管市容协管员、环保监察协管员、园林管护员、低保协管、残疾工作协管、社区矫正协管、司法协管、社会治安联防队员等岗位。
(二)社区公益性岗位。
具体包括乡、镇、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福利院、养老院、公共卫生服务等机构公益性岗位;在乡、镇、社区开发的保洁、护林、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公益性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后勤保障及公共管理服务岗位。
主要包括门卫、收发、驾驶、打印、保洁、保绿、公办学校食宿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外人员的后勤服务性岗位。
(四)其他政府需要特殊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对象具有七星关区非农业户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一)持《残疾证》的残疾失业人员;(二)“4050”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失业人员;(三)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同一户口居民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因就业困难无1人就业的家庭;(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人员;(五)登记失业连续12个月以上人员;(六)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七)省人民政府同意确定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对象。
三、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一)公益性岗位设岗定员遵循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按需定员、总量控制,岗位不交叉不重复、岗位数量限额的原则,做到科学安排,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作用。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进一步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更好地发挥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遵循的主要原则:(一)以就业困难群体和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为安置重点的原则;(二)以开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为主的原则;(三)符合条件,自愿申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四)统一规划,属地管理,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统筹管理全省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
各级就业部门负责拟订本地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上报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并负责公益性岗位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益性岗位的范围及安置对象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开发,符合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管理和服务岗位。
主要包括:(一)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类公益性岗位。
主要是在街道(乡镇)、社区从事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劳动监察及相关事务等管理服务工作。
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协理、人力资源开发协管、劳动关系协调协理、劳动监察协理等。
(二)基层农业服务类公益性岗位。
主要是在农村基层从事农业、扶贫开发等公共服务工作。
如村主任助理、新农村建设指导、农技推广服务、农业信息咨询、乡村科普服务、农业技术指导、乡村扶贫开发等。
(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类公益性岗位。
主要是在乡镇、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卫生防疫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等从事医疗、卫生、保健、防疫等辅助性服务工作。
如乡镇医疗卫生辅助服务、基层计划生育服务协管、乡镇卫生院护理服务、乡镇(社区)公共卫生监督协管、乡镇(社区)卫生防疫协管、乡镇(社区)妇幼保健、社区护士、社区卫生服务等。
(四)基层文化科技服务类公益性岗位。
主要是在街道(乡镇)、社区为居民提供文化、科技、体育等公益服务。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相关推荐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开发,以满足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管理和服务岗位,一般是城市公共管理和涉及居民利益的非营利性的服务岗位。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和管理,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由政府全额出资或者以补贴方式设立的辅助性社会公共管理岗位和非营利性社区公共服务岗位。
公益性岗位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置下列人员:(一)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二)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三)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四)家庭经济困难且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五)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六)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人员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承担。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益性岗位管理的有关工作。
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
第七条政府全额出资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费用,由财政支付。
政府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2020年乡镇公益性岗位规范管理制度
2020年乡镇公益性岗位规范管理制度
2020年乡镇公益性岗位规范管理制度
为确保我镇公益性岗位管理在脱贫攻坚工作中规范运行,各村要严格按照《县就业扶贫特设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县就业扶贫特设公益性岗位考核办法》《县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不断规范和加强辖区内公益性岗位人员日常管理,现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由聘用人员本人完成工作,不出现冒名顶替、人岗不符问题。
二、严格人员日常考核考勤,不出现有岗无人、虚设岗位问题。
三、及时准确发放补贴待遇,不出现资金截留或挪作他用问题。
四、镇村户聘用人员档资料规范到位,不出现有人无档、有档不全问题。
五、从业人员聘用资格合规合法,不出现年龄超标、聘用时间超限问题。
六、岗位补贴申报信息准确无误,不出现名不符实、电话不畅等问题。
七、严格日常督査检查,不出现聘用人员脱岗、离岗、不按时上岗等问题。
公益岗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益岗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公益岗人员。
第三条公益岗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热爱公益事业,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2. 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业务知识和技能;3.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4. 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四条公益岗人员的主要职责:1. 负责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公益政策,落实各项公益工作任务;2. 为困难群众提供便民、利民、安民服务;3. 积极参与社区活动,协助社区开展各项工作;4. 完成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公益岗人员的工作分工:1. 根据工作需要,将公益岗人员分为若干小组,明确各组职责;2. 各组负责人负责组内人员的管理和协调,确保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3. 单位领导对公益岗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六条公益岗人员应遵守以下工作制度:1. 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2. 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擅自离岗;3.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持工作场所的整洁和秩序;4. 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5. 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单位信息。
第七条公益岗人员的工作考核:1. 定期对公益岗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业务能力、完成任务情况等;2. 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晋升、辞退等依据。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八条对表现突出的公益岗人员给予以下奖励:1. 表扬;2. 增加工资;3. 提拔使用;4. 其他奖励。
第九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严重的公益岗人员给予以下处罚:1. 警告;2. 记过;3. 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我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公益岗人员管理制度,旨在提高公益岗人员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为我单位公益事业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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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坝镇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2020)
各村(居)民委员会:
现将《长坝镇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长坝镇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1日
长坝镇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有效发挥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促进就业困难人就业,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39号),现就我镇公益性岗位具体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公益性岗位的界定
公益性岗位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区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发,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用以过渡性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协助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是过渡性援助岗位,公益性岗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鼓励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其他径实现就业。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
协助管理类岗位。
主要指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和职能机构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非营业性服务岗位。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岗位:基层就业服务协管、劳动仲裁调解、劳动保障协管、社会保险协理、扶贫开发、医疗计生防疫、食品药品监管、司法宣传调解、民政协管、交通协管和文明劝导、市政协管等。
公共服务类岗位。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岗位:公共环境绿化、公共环境卫生保洁、公共设施维护、道路维护、治安巡逻、文化科技体育服务、助残服务等。
二、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原则
(一)开发原则。
严格执行谁开发谁管理的属地负责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招用、动态退出的原则。
(二)管理原则。
按照“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各相关办室及村(居)要加强在岗期间的日常考勤监管,建立岗位管理考勤台账。
三、公益性岗位具体管理办法
(一)协助管理类岗位人员(内设办室用人)参照《长坝镇人民政府机关工作管理制度》执行,由党政办及用人办室参照《机关职工管理条例》进行管理;公共卫生保洁岗位人员由村(居)进行管理。
根据各村(居)实际,明确其具体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及任务,建立岗
位管理考勤台账,各村(居)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履职情况附工作图像资料,经村(居)支“两委”签字盖章后报社保所(附件1)。
(二)公益性岗位工作时限:协助管理类岗位人员(内设办室用人)按《机关职工管理管理条例》执行,每周工作时间不少于40小时。
公共服务类岗位人员每周工作时间为40个小时(根据各村居实际需要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生活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时刻做到举止文明,遵守公德民约,树立良好形象。
(四)公共环境卫生保洁人员按时按量完成村(居)交办的工作任务,协助村(居)开展环境卫生整治的宣传和动员,保持环境卫生责任片的干净整洁,做到村村整洁、户户干净。
(五)各村居按照“人适其岗、岗尽其能、人岗匹配”的原则,合理分配工作,确保“有位则有人,有人则有事”,防止“养懒汉、人浮于事、他人代替上岗”等情况发生,发现一次教育批评,再犯取消任用资格。
(六)公共环境卫生保洁人员工作期间工作考核实现现金奖惩制度,由村(居)具体负责起草、监督,交社保所备案,交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执行。
(七)严格请假制度。
必须口头或书面向村(居)主要负责人请假。
(八)社保所要采取定时、不定时的方式加强公益性岗位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形成检查通报。
(九)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政府将向用人单位退回人员:
(1)不遵守政治纪律的;
(2)不服从用人办室及村(居)主要负责人工作安排的;
(3)以他人顶替上岗,经教育不纠正的;
(4)严重违反村(居)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5)严重失职给村(居)造成严重影响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到治安处罚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
(7)因身体健康状况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8)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15天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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