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长工作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长工作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长工作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长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进一步完善校长负责制,建立和完善现代学校制度,根据《教育法》、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和XX市《关于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条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依法治校,制定学校章程,不断完善现代学校制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第四条依靠学校党组织,学校重大事项决策要充分听取党组织意见,支持配合党组织开展工作。

第五条尊重教职工主人翁地位和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实行校务公开,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接受评议,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听取学生对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与要求,切实维护学生权益。主动争取

所在社区、乡镇(街道)和家长等社会各方对学校工作的支持和监督,推进学校参与社区教育工作。

第六条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校长享有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区社发局赋予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组织、编制、教育、财政、人社等部门应支持、保障、指导和监督校长正确行使职权。

第二章校长的主要职责

第七条校长是学校教育思想和课程的领导者,是学校学习型组织的引领者、师生发展的服务者和学校改革发展的带头人。

第八条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依法按学校章程办学,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措施,努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区社发局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发展目标规划和学年度工作计划,经校务委员会、教代会(教职工大会)通过,报同级区社发局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领导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加强教师教育,注重对班主任、骨干教师和中青年教师的培养,组织教师参加各级各类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不断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专业水平、创新素质和科研能力。坚持以人为本,

关心教师身心健康,严格教师队伍管理,科学合理配备岗位人员,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十一条支持学校党组织开展工作,充分依靠和发挥学校党组织在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和维护稳定中的作用。积极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少先队、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民主党派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科学制定教学计划,加强教学管理,全面贯彻课程计划,开足开齐课程,规范办学行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教育思想,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优化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教育资源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制定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措施,加强学校日常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按程序提名、聘任副校长、中层干部。副校长人选由校长提名,学校党组织研究同意,校长提出聘任意见,同级区社发局党委(组)组织民主测评和综合考察后研究确定人选,由校长聘任。学校内设机构可在现有控制数额内,根据需要做适当调整,报区社发局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按程序提出中层干部聘任人选,经学校党组织考察同意,区社发局审批后,由校长聘任,并报人社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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