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的历史考察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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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的历史考察和界定

隐私与隐私权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对隐私的界定是研究

隐私权的基础和前提,界定隐私是为了更好地研究隐私权。那么什么是隐

私?学术界众说纷纭,至今没有统一的答案。但界定隐私是研究隐私权的

逻辑起点,是不容回避的基石性问题,因此,笔者只能勉为其难,通过对

隐私历史的考察,力求对隐私做出科学的界定。

第一节隐私的历史考察

一、隐私的历史发展

(一)隐私内涵的发展

从隐私的词源考察,privacy一词的词根与“丧失”(privation)以

及“剥夺”(deprivation)相同,都是private。在古代(美国之意),“私

人的”这个词原始含义是“非公共的”,意思是不涉及到国家的事务。在

那时,要想不涉及公共事务,就是被“剥夺”权利。那时称某人是个“非

常私化的人”,根本不具有褒义。波斯纳认为,“私隐是贱民的命运”。

今天的隐私,无论在何种意义上使用,实际上都是一种西方文化的杜

撰。因为它已摆脱了贬义,向中性和褒义发展。到了17世纪,制度的分

化、财富的增加和公共秩序的规范,使得人们抽身于公共生活而移居某个

与尘世隔离的苑宅或乡间居所的追求,不仅在经济上变得可行,而且也能

保证身体的安全。这方面的隐私,我们称之为隐遁(reclusion),它的突

出特点就是减少同社会的交往。沃伦和布伦迪斯在他们关于隐私权的论文

[美]理查德·A·波斯纳:《正义/司法的经济学》,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

第276页。4

中就是在这种意义上使用的。然而,“合群的独处”要比孤身一人意义上

的隐遁更为重要。即使人们幻想自己过着或希望过着隐退的、思考性的生

活,但大多数普通人都情愿在群体中生活、工作、外出、休闲以及娱乐;

即使是孤身一人时,一般的人通常也是听听广播或看看电视,大多数孤独

都是非自愿的。与孤独的或隐退的离群索居不同,创造或合群的离群索居

是一种日益重要的隐私利益,这种隐私的本质是不被打扰的权利,隐私的

内涵被逐渐扩大。

(二)隐私外延的发展

虽然缺乏文字记载,无法详细考证,但通过一些流传下来的故事和考

古发现可以推断:在人类还处于蒙昧状态时,早期社会的人就已具有了隐

私意识。西方的《圣经》中记载了这样的故事:在创世纪之初,看守伊甸

园的亚当和夏娃在蛇的诱惑下偷吃了上帝的智慧果后,有了羞耻意识,不

愿再赤身裸体地去见上帝,开始使用无花果叶子编成的裙子来遮羞。还有

洪水过后的人类始祖诺亚喝了自己种植的葡萄园中的酒后,赤裸着身子醉

倒在帐篷里。他的一个儿子含看见父亲赤身,不但不想法为其掩盖,反而

以此为乐告诉了他的两个弟兄闪和雅弗。闪和雅弗为了顾全父亲的脸面,

拿着衣服,倒退着进去,为他父亲盖上。后来含因此受到了惩罚,他的儿

子也未能幸免。

以上故事透露出这样的社会信息:早期的人们已经有了

较强的羞耻之心,不允许他人窥视与探望自己的赤身。这虽然是神话故事,但并非是从虚无中捏造出来的,而是根源于社会生活,表明了人类在蒙昧

走向文明的过程中,就产生了羞耻之心。也许,遮蔽下体乃至遮蔽全身最

初是为了保暖或者护身,但不可否认其中含有对隐私的需求。同时,原始

人守护自己居住的山洞,不让野兽进入,不让其他部落的原始人群进入,

是其保护自己住宅不被入侵的最早意识,也包含了对自己的群体私生活不

以上故事见《圣经·创世纪》。5

愿为其他群体所知的隐私意识。在人类社会形成的初期,社会关系还只是

一个简单的框架,人们尚无更多的身外之物可供支配,因此,人类的隐私

意识还仅仅只能及于自己的身体。随着公共意志对生产关系和两性关系的

规制,如禁止同族婚姻、禁止乱伦等习俗的产生,人们对两性间的性行为

也产生了一种被约束的理性意识,两性性行为也开始秘密进行。由于是群

居生活,家庭的私人领域只是照料和保证生活必需品、个人生存及人种繁

衍的地方,所以,在这一领域,人还不能作为一个真正的人而存在,不可

能出现私人生活方面的隐私,但村落之间存在着居住地内部生活情况的隐私。到了原始社会末期,人们已形成以家庭为单位的居住习惯,有了各自

生活的房屋,也就有可能将隐私从身体范围扩展到居住的范围。

到了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社会生产力有了较大进步,社会关系日渐

复杂,人被社会侵蚀的机会增多。因此,隐私观念得到进一步发展,隐私

范围也随之扩大,除了人体秘密和两性秘密外,还包含了居所、生产、生

活等秘密。在奴隶社会,奴隶主的私生活被赋予国家利益的色彩,受到严

格保护,如在古印度,国王是用诸神的分子创造的,大地上谁也不能对着

他看,他的容貌和形象都是隐私。

而奴隶作为与牲口地位无异的动产,

基本上没有隐私或私生活可言。奴隶主有权控制和了解奴隶的私生活,奴

隶之间的婚姻生活也是奴隶主的一种恩赐,是为了延续奴隶这一无偿为其

劳动的阶层。在封建社会,人们的夫妻性生活受到尊重和保护,如在古代

中国,夫妇间的私事是人伦之本,是正道,是要加以尊重的。据《汉书·张敞传》中记载,京兆张敞“为妇画眉,长安中传张京兆眉妩,有司以奏敞,上问之,对曰‘臣闻闺房之内,夫妇之私,有过于画眉者’。帝悟,释而

不问”。《醒世姻缘传》第15回中对此事的评价是:“虽为儒者所讥,然夫

妇之情,人伦之本,此谓之正色。”可见,即使在宣扬“非礼勿视,非礼

参见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661页。6 勿听”,“乐而不淫,哀而不伤”,从吃喝拉撒到喜怒哀乐都有严格标准管

制的社会,即使是号称至高无上的万能的皇权,在夫妻隐私面前也不得不

让步。作为统治阶级的地主阶级,其隐私受到保护和尊重,如政府官员出

行时,路人应“回避”。作为被统治阶级的农奴、佃农、奴婢等的隐私是

极其有限的,农奴主、家长、封建主等统治者可以任意干预其及其家庭成

员的私生活。可见,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是高度集权专制和有严格等级

制度的社会,因此,当时的隐私观是不平等的。统治者享有无限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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