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的历史考察和界定
隐私权的起源-蔡紫阳的读书报告
![隐私权的起源-蔡紫阳的读书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56b3e137bcd126fff7050b54.png)
隐私权的起源2015级研究生4班蔡紫阳学号:15210834我国学者普遍认为隐私权理论起源于美国,是由美国学者Samuel D.Warren和Louis D.Brandeis在1890年最早、最先提出来的。
而法国并非世界上最早、最先提出隐私权理论或者建立起隐私权或者隐私侵权责任制度的国家。
而这样的观点显而易见是错误的。
Samuel D.Warren和Louis D.Brandeis在1890年第4期《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的《论隐私权》要求美国法律保护他人的隐私权免受行为人尤其是新闻媒体的侵害。
而事实上,在美国学者之前,法国学者就助长法律要对他人的私人生活予以保护,以防止新闻媒体对他人私人生活的侵犯。
且法国19世纪中期的司法判例援引《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和1383条所规定的一般过错侵权责任认可了他人享有的隐私权。
因此法国才是隐私权的起源地。
的确,《法国民法典》并没有直接规定隐私权,但是其所规定的一般过错侵权责任制度会对包括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在内的所有民事权利提供保护,因此行为人侵犯了隐私权时,就会责令行为人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国法官在1858年的Rachel Affairs一案中,用《法国民法典》所规定的一般过错侵权原则来保护他人的隐私利益,使得法国民法对他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从理论上的可能性变为实践当中的现实性的案件。
Samuel D.Warren和Louis D.Brandeis仅仅是美国乃至整个英美法系国家最早、最先提出隐私权理论的学者。
在隐私权的理论提出之前,英美法系的法官也会类推适用名誉侵权责任制度来保护他人的饿私人生活。
但这并不足以为他人的私人生活提供有效的保护。
故Samuel D.Warren和Louis D.Brandeis主张应当承认独立的隐私权和隐私侵权责任制度,当行为人侵犯他人的私人生活时,直接责令行为人对他人承担隐私侵权责任。
Samuel D.Warren和Louis D.Brandeis的主张克服了英美法系国家普通法在保护他人私生活方面所出现的问题。
关于隐私权的探讨
![关于隐私权的探讨](https://img.taocdn.com/s3/m/dbaaac0014791711cc7917cb.png)
内容摘要: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
隐私权就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并具有以下特征: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能成为隐私权的主体;2、隐私权的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3、隐私权的保护要受公共利益的限制;4、隐私权是一种支配权。
随着社会文明进程的不断推进,个人权利与人身尊严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隐私权已成为当代公民保护自身人格的一项重要权利。
自1890年美国学者华伦和布兰代斯第一次提出隐私权后,演变至今,已成为一项公认的独立的人格权。
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对隐私权加以承认并保护,制定了不少单行法规。
而首先提出并创立隐私权理论及法律制度的美国,目前已基本建立起一整套完整的隐私权保护体系。
在我国,也有许多有关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宪法保护;2、实体部门法保护;3、程序法保护;4、其他法规的保护。
关键词: 隐私隐私权法律保护随着社会文明进程的不断推进,个人权利与人身尊严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隐私权已成为当代公民保护自身人格的一项重要权利。
科技手段和现代传媒的普及,使猎取他人隐私、满足好奇心理、或达到商业及政治目的的社会现象已屡见不鲜。
一、隐私权的概念及特征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
隐私有三种基本形态:个人私事、个人信息、个人领域。
自1890年美国学者路易斯·布兰代斯和埃.威斯汀第一次提出隐私权加以承认并保护后,时至今日隐私权还没有一个确切的,统一的定义。
中外学者对隐私权下了很多的定义,外国学者关于隐私权的定义具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1、《牛津法律大词典》对隐私权下的定义为:“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关于人的私生活不受侵犯或不得将人的私生活非法公开的权利要求。
近代中国隐私法制化的演进历程_内涵流变、舆论博弈与法理总结
![近代中国隐私法制化的演进历程_内涵流变、舆论博弈与法理总结](https://img.taocdn.com/s3/m/d4359fe2294ac850ad02de80d4d8d15abf230064.png)
近代中国隐私法制化的演进历程_内涵流变、舆论博弈与法理总结近代中国隐私法制化的演进历程:内涵流变、舆论博弈与法理总结近代中国隐私法制化的演进历程可以说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们对个人隐私的关注不断增强,对隐私保护的需求也日益迫切。
本文将从内涵流变、舆论博弈以及法理总结三个角度,对近代中国隐私法制化的历程进行探讨。
一、内涵流变中国的隐私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儒家思想中,如《论语》中提到的“吾未见好德如好色者也”,反映了个人私密领域的存在与重要性。
然而,在封建社会中,个人的隐私权受到了严重的侵犯,如私人书信被查阅、家庭生活被干涉等。
直到近代,特别是20世纪以后,中国社会进入现代化进程,人们开始思考隐私权的保护问题。
从80年代开始,一系列个人隐私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
最早的是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的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对个人信息非法买卖、非法获取的处罚规定,保护了公民的隐私权。
201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进一步强调了个人信息保护,要求网络运营者加强个人信息的安全管理。
二、舆论博弈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们对隐私泄露的担忧也逐渐加大。
近年来,网络社交平台的普及和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为隐私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互联网时代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舆论博弈方面,人们对隐私泄露行为的谴责和抗议推动了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一系列隐私泄露事件的曝光引发了公众对隐私权保护的呼声。
这些事件涉及的领域包括网络平台、通讯应用、电子商务等,引发了人们对个人隐私保护的关注和担忧。
一方面,人们通过舆论抨击隐私泄露行为,呼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另一方面,舆论也对隐私保护立法进行了批评,认为法律保护力度不够,执行力度不够。
三、法理总结随着《网络安全法》的出台和实施,中国的隐私保护法律框架逐渐健全。
隐私权的起源内容及种类
![隐私权的起源内容及种类](https://img.taocdn.com/s3/m/adafeac5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c171f1d.png)
隐私权的起源、内容及种类1.隐私权的起源塞谬尔·沃伦(Samuel D. Warren)和路易斯·布兰迪斯(Louis D. Brandeis)在1890年提出了隐私权这一概念,在该年他们发表了名称为《隐私权》的论文,在其中围绕隐私权进行了分析,并提到了“独处权”理论。
他们认为,每一位公民都享有独处权,且这一权利不应当受到他人的干扰和影响,也就是隐私权。
从那个时期开始,居民隐私权就被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呈现出来,而且被很多国家用在立法中。
2.隐私权的内容从1890年隐私权被初步提出之后,就得到了很多人员的关注,不过因为当时研究范围有限,学者们的观点并不统一,所以并没有形成准确的隐私权定义。
在1960年威廉·普罗色(William L.Prosser)发表了一篇文章,名称为《隐私》,在该篇文章中他详细而全面地总结了隐私权的内容,将隐私权的侵权行为归结为四个类型,即不合法扰乱他人生活安宁的行为;不经过允许擅自对他人姓名、肖像等进行运用的行为;未经允许擅自对他人私人事务进行公开的行为;丑化他人形象的行为。
这四种类型是美国针对隐私权进行立法的重要依据,形成了美国的重要隐私权保护体系。
不过自从进入到21世纪以来,全球掀起了信息革命的浪潮,新技术逐渐涌现出来,因此原来的隐私权理论也无法再满足于时代的发展需要,所以又兴起了新型的隐私权理论。
新理论主要是隐私权三分法理论,该理论将隐私权划分为三种类型,即自治性隐私权、信息性隐私权、物理性隐私权,其对应的分别是决定、信息和空间等方面的隐私权,可以有效应对新时代下隐私权保护的需要。
3.1侵犯居民隐私权的种类3.1非法入侵他人住宅非法入侵他人住宅是我国法律中所规定的侵犯居民隐私权的类型,其指的是不按照规定、非合理性侵入他人的住宅,导致他人隐私权被泄露的行为。
例如,在A居民家中无人并锁门的状况下,B居民未经过A家庭成员同意就破门而入,或者跳墙而入,那么就属于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的行为。
隐私
![隐私](https://img.taocdn.com/s3/m/d6b308fc770bf78a6529549b.png)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一、隐私权托马斯.库里(Thomas Cccley)是第一个将隐私权定义为“不受干扰的权利”的人。
由于隐私的内容本身不易确定,学术界对隐私权目前也尚无统一定义。
隐私权是在美国学者布兰代斯和沃伦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隐私权》之后而真正加以确立的。
它所蕴含的基本价值在于:个人权利意识的兴起,追求个性价值、平等,以及渴望对于私人生活不被越来越烦杂的社会关系所打搅,希望宁静的生活[?]。
我国学者王利明先生在《人格权法研究》一书中也对隐私进行了概括,他认为“隐私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和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
笔者比较赞同这种观点,它比较准确的揭示了隐私的特征——与公共利益和群体利益无关。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一)公众人物的界定“公众人物”这一概念起始于20世纪6O年代美国的《纽约时报》诉萨利文案。
禁止公共官员因为他的公务受到了破坏名誉的错误议论而获得赔偿的原则就是在这一案件中确立的。
在我国的出现始见于2002年“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时报》案。
法院在该案判决书中指出:“即使原告认为有议的报道点名道姓称其涉嫌赌球有损其名誉,但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对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和理解”。
一般而言,公众人物有两种情形,自愿的公众人物和非自愿的公众人物。
所谓自愿的公众人物是指那些主观上直接追求或放任自己成为公众人物并在客观上成为公众人物的人。
如高层政府官员、影视明星、体育明星等,他们在主观上具有希望或放任自己被一般社会公众所熟知(该句不通,缺宾语,他们具有?),在客观上也已经被公众所熟知,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非自愿的公众人物是指其出名或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对象,往往不是其主观追求或放任的结果,而是由于某些重大事件的偶然性介入所造成的。
由于这些重大事件有新闻价值,与之有联系或受牵连的人也因媒介的传播而成为公众人物。
从隐私权看中西文化差异
![从隐私权看中西文化差异](https://img.taocdn.com/s3/m/531efd8476c66137ef06197d.png)
:一、隐私权概述(一)隐私权的起源与发展1890年,美国的两位法学家布兰蒂斯和沃伦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题为《隐私权》的文章,并在该文中使用了“隐私权”一词,被公认为隐私权概念的首次出现。
保护隐私权的法律制度首先是在美国建立起来的。
美国先后于1970年制定了《公开签账账单法》,1974年制定了《隐私权法》、《家庭教育及隐私权法》、《财务隐私权法》等。
随后,其他国家也开始相继在立法中保护隐私权。
在法国,1978年通过了一项有关资料处理的法律规定:资料的处理不得损害个人身份、私人生活以及个人和公众的自由。
在德国,二战以后,因为新宪法确立了一般人格权,从而隐私权也逐渐确立了其地位。
隐私权的保护在国际法上也同样受到关注。
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
”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也规定:“刑事审判应该公开进行,但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可以不公开审判。
”在中国,民法没有把隐私权确立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只是借助司法解释并通过保护名誉权的方式或以维护公序良俗含括公民的隐私权,采取的是间接保护方法。
实践证明,这种间接保护隐私权的方法,是不完备、不周密的。
因此,应该在宪法和即将制定的民法典中明确规定隐私权为公民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应形成以宪法为核心,以民法典为重点,以刑法、行政法等其它法律法规为辅助的保护体系。
(二)隐私权的概念分析1隐私权的概念http:49906.htm词条统计浏览次数:约226028次编辑次数:37次历史版本最近更新:2012-04-01创建者:elehao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隐私权及其探究(一)
![隐私权及其探究(一)](https://img.taocdn.com/s3/m/8454fdfd28ea81c758f578fd.png)
隐私权及其探究(一)隐私权作为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是由美国的两位学者在一个多世纪前开创性提出的。
本世纪八十年代,中国移入“隐私权”并开始了对它的研究和保护,对中国民众来讲,这一“进口产品”随着今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隐私权的正式确立而变得不再陌生和奢侈。
隐私权有其特殊的背景和因素,它的研究将促使对隐私权的保护更加有力。
一、隐私与隐私权隐私从“知羞耻”、“掩外阴”的普通心理,历经权利时代的发展,在与异质文化融合的过程中,产生了多种不同的解释。
法国称之为个人生活,日本称之为私生活,也有称其为秘密的,但更多地还是以“隐私”这一具有法律意义的字眼出现。
(一)隐私的界定及相关理论隐私如何界定,尚无一个被公众所承认的定义,“谁控制了定义,谁就控制了他人的生命”。
1]隐私权的发展也会因隐私的界定产生复杂的变化,由于本能和天性,人们对隐秘部位和个人资讯总是加以隐藏,这种不愿告人或不愿公开的社会公众心理称为人类隐私意识2].随着隐私权研究的深入,国内民法界对隐私的界定也形成了多种见解。
尽管如此,还是有几类比较典型的说法值得一提。
首先是“信息说”,即不愿被窃取和披露的私人信息就是隐私。
3]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人体的隐秘部位是人体这一物质性人身要素的组成部分,不是隐私,人体隐秘部位的信息才是隐私;私人存款不是隐私,存款信息才是隐私”。
4]该定义勾勒出了隐私的某些特点,但略显笼统,而且把信息和其物质载体截然分开的做法不可取。
其次是“私生活秘密说”,即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的安宁的私生活或不受他人非法收集、刺探公开的保密的私人信息。
5]该定义稍显具体,但未能揭示隐私的本质特征,作为一个定义,从这一点看,它是有缺陷的。
另外,笔者认为隐私作为一种实在的存在对象,权利义务因素较小,更多地具有社会和心理的特征。
除了以上两种代表性的观点以外,还有“私生活安宁说”、“不受干扰的权利”、“两人之间或人与组织之间的零关系说”等等,不一而足。
【精品】隐私权及其探究
![【精品】隐私权及其探究](https://img.taocdn.com/s3/m/5de5b32bf90f76c660371a0d.png)
【关键字】精品隐私权及其探究隐私权作为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是由美国的两位学者在一个多世纪前开创性提出的。
本世纪八十年代,中国移入“隐私权”并开始了对它的研究和保护,对中国民众来讲,这一“进口产品”随着今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隐私权的正式确立而变得不再陌生和奢侈。
隐私权有其特殊的背景和因素,它的研究将促使对隐私权的保护更加有力。
一、隐私与隐私权隐私从“知羞耻”、“掩外阴”的普通心理,历经权利时代的发展,在与异质文化融合的过程中,产生了多种不同的解释。
法国称之为个人生活,日本称之为私生活,也有称其为秘密的,但更多地还是以“隐私”这一具有法律意义的字眼出现。
(一)隐私的界定及相关理论隐私如何界定,尚无一个被公众所承认的定义,“谁控制了定义,谁就控制了他人的生命”。
[1]隐私权的发展也会因隐私的界定产生复杂的变化,由于本能和天性,人们对隐秘部位和个人资讯总是加以隐藏,这种不愿告人或不愿公开的社会公众心理称为人类隐私意识[2].随着隐私权研究的深入,国内民法界对隐私的界定也形成了多种见解。
尽管如此,还是有几类比较典型的说法值得一提。
首先是“信息说”,即不愿被窃取和披露的私人信息就是隐私。
[3]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人体的隐秘部位是人体这一物质性人身要素的组成部分,不是隐私,人体隐秘部位的信息才是隐私;私人存款不是隐私,存款信息才是隐私”。
[4]该定义勾勒出了隐私的某些特点,但略显笼统,而且把信息和其物质载体截然分开的做法不可取。
其次是“私生活秘密说”,即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的安宁的私生活或不受他人非法收集、刺探公开的保密的私人信息。
[5]该定义稍显具体,但未能揭示隐私的本质特征,作为一个定义,从这一点看,它是有缺陷的。
另外,笔者认为隐私作为一种实在的存在对象,权利义务因素较小,更多地具有社会和心理的特征。
除了以上两种代表性的观点以外,还有“私生活安宁说”、“不受干扰的权利”、“两人之间或人与组织之间的零关系说”等等,不一而足。
隐私权简介和大致内容
![隐私权简介和大致内容](https://img.taocdn.com/s3/m/dc5dad4ee518964bcf847cc6.png)
隐私权简介+历史尽管隐私权的概念问世已有100多年,但起劲为止仍没有为公众所普遍接受的概念。
隐私权(RIGHT TO PRIVACY)这一概念诞生于美国。
1890年美国哈弗大学法学院教授路易斯与塞缪尔两人共同在当年第四期的《哈弗法学评论》上发表了《论隐私权》一文。
该文指出:每个人都享有不把自己的事情公之于众和享有不受他人干涉,骚扰的权利。
所谓隐私,一般是指不愿意为别人所知晓的有关自己的私生活和个人事务,譬如个人的资料信息、交友范围、生理状况乃至性习惯等。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①]。
王利明教授在其主编的《人格权法新论》一书中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隐私权的大致内容包括:1 隐私保密权:权利主体有权对其隐私保有秘密,不受除法律特别规定以为爱的任何人的干涉,侵入,公开等。
对于无关公共利益的隐私,不管对权利主体有利还是无利,权利主体都有权隐瞒;对于该权利侵害人,不管他公开的权利主体的隐私是否真实,都请饭了权利主体的隐私。
2.隐私利用权:权利主体可按照自己的意愿,利用其隐私满足自己或他人的需求。
当然,隐私利用权的使用范围必须合法,如果权利主体利用个人隐私进行不法行为,应受到法律的追求3隐私支配权:隐私权的核心。
是权利主体有权利一招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公开其隐私,以及向谁公开,公开到何种程度。
4隐私维护权:权利主体在受到非法侵害时,有权利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犯,可以寻求法律保护。
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演变及其特点
![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演变及其特点](https://img.taocdn.com/s3/m/64b7d650f08583d049649b6648d7c1c708a10b90.png)
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演变及其特点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演变及其特点个人隐私保护是指保护个人在日常生活、工作和社交活动中的个人信息以及其他私人空间与活动不受侵犯和滥用的权利。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个人隐私保护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法律法规是保护个人隐私的关键工具之一,随着时间推移,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演变,其特点也逐渐明显。
17世纪末到18世纪初,法国启蒙思想家沃尔泰在其小说《卓别林》中提出了“人人享有天赋的自由权利”,这奠定了保护个人隐私的理论基础。
但是在当时,个人隐私保护并没有受到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和保护。
19世纪中叶,英国法官威廉·巴尔加夫特通过对权益保护案件的审理,奠定了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基础。
威廉认为,个人信息是一种私人财产,任何未经授权的侵入都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
他的观点为后来的个人隐私保护奠定了方向。
20世纪初,由于技术的进步和工业化的发展,个人信息的获取和利用变得更加容易,隐私保护的需求也变得更加迫切。
然而,到20世纪初,大多数国家尚未对个人隐私进行正式立法和明确保护。
20世纪50年代,个人隐私保护开始受到国际组织的重视。
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通过《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了“人人对私人生活、家庭、对人身荣誉和名誉享有保护”的权利。
而1950年,欧洲人权公约进一步确立了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成为全球范围内最早对个人隐私权进行明确保护的国际法律文件。
20世纪60年代,美国成为第一个对个人隐私权进行正式保护的国家。
在这一时期,个人信息保护法开始起草,并于1974年制定实施,明确规定了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和具体措施。
随着大数据、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出现和普及,个人隐私面临了更加复杂和广泛的侵犯。
因此,美国也逐步完善了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例如HIPAA(《健康保险可移植和责任法案》)和GLBA(《金融隐私法规》)等。
21世纪以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也逐步完善和加强。
隐私权概论
![隐私权概论](https://img.taocdn.com/s3/m/a6577687cc22bcd126ff0cc0.png)
Contents
一、隐私权的起源二、概念与来自畴三、主客体四、特征
一、隐私权的起源
1890年,美国的两位法学家布兰蒂斯和沃伦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了 一篇题为《隐私权》的文章,并在该文中使用了“隐私权”一词,被公认为隐私权概 念的首次出现。 在法国,1978年通过了一项有关资料处理的法律规定,资料的处理不得损害个人 身份、私人生活以及个人和公众的自由。 在中国,民法没有把隐私权确立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只是借助司法解释并通过 保护名誉权的方式或以维护公序良俗含括公民的隐私权,采取的是间接保护方法。实 践证明,这种间接保护隐私权的方法,是不完备、不周密的。因此,应该在宪法和即 将制定的民法典中明确规定隐私权为公民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应形成以宪法为核心,以民法典为重点,以刑法、行政法等其它法律法规为辅助的保 护体系。
LOGO
四、特征
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的秘密( 实际上即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所具有的有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 的本质属性; 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个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根据隐私权的特征,就国内外学者的通说,隐私权有以下四项权利: 1.隐私隐瞒权。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 人所知的权利; 2.隐私利用权。隐私利用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权积极利用,以满 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 3.隐私维护权。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权所享有是维 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公力与私力救济; 4.隐私支配权。隐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 行支配。
三、主客体
(一)隐私权的主体 隐私权的主体应为自然人,不包括法人。隐私权的宗旨是保持人的心情舒畅 、维护人 格尊严,而且,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是存在于权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权 利,亦即以权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为标的之权利。人格权最明显特征在于其非财 产性,企业法人的秘密则是与企业法人的经济利益相挂钩,是企业的一种财产。 同时,隐私权受到侵犯后,构成一种人格伤害,内心的不安,而企业法人的秘密 受到侵犯后会构成企业经济利益的损失。法人虽然也有秘密,但属于商业秘密范 畴,用《反对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 (二)隐私权的客体 隐私权的客体是隐私。对隐私的界定,由于民族文化,人们生活习惯的差异 ,法学界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隐私"一词来源于美国,意思是指与他人无 关的私生活范围,在美国现行法律体系中,隐私实质是一种范围非常广的概念, 因而并没有任何一部立法或其他文件对隐私权作出明确而又具体的定义。
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
![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https://img.taocdn.com/s3/m/34e9de6e443610661ed9ad51f01dc281e43a565a.png)
内容摘要
本次研讨会在以下几个方面达成共识: 1、应将隐私权纳入公民基本权利之中,并通过立法明确其法律定义,为个人 隐私提供更加有效的保护。
内容摘要
2、政府应加强对互联网直播平台的监管,建立完善的自律机制,提高企业的 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保障用户的隐私权益。
内容摘要
3、对于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应强化法律手段的打击力度,同时鼓励企业 和个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五、结论
通过对高中语文原版教材与现统编版教材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两个版 本都有其特点和优劣。原版教材更强调小说的古典性质,而现统编版教材则更强 调其白话文的特性。在教学内容上,原版教材主要文学常识、人物形象、情节结 构等方面,而现统编版教材则更加注重对文本的深入解读、主题的探究以及与现 实生活的。因此,对于《祝福林教头风雪山神庙》这一经典小说,建议使用现统 编版教材进行教学。
内容摘要
2、隐私权保护现状的反思。与会专家指出,当前互联网直播平台的隐私权保 护存在诸多漏洞,主要表现在用户协议不完善、企业自律不足等方面。为了加强 隐私权保护,政府应加强对互联网直播平台的监管,建立完善的自律机制,提高 企业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
内容摘要
3、侵权行为及纠纷处理。与会专家认为,互联网直播中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 为主要包括非法获取、泄露、利用个人信息等。对于侵权行为,受害者应通过法 律途径进行维权,同时政府、企业和个人也应积极配合处理纠纷,减少侵权行为 的发生。
内容摘要
然而,本次研讨会在隐私权保护的具体措施和侵权行为认定的难点等问题上 仍存在分歧,需要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内容摘要
1、具体措施方面:与会专家提出了不同的方案和建议,比如完善用户协议、 增设赔偿条款等。然而,这些措施的实施效果以及可能遇到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深 入研究和评估。
从财产权到隐私权:一个历史流变的考察
![从财产权到隐私权:一个历史流变的考察](https://img.taocdn.com/s3/m/ca811c14650e52ea551898c9.png)
大堆 大家共 有 的 自然 资源 里创造 出来 的, 人们把 个人劳 动和这 家 主张 权利 , 这一意 义上 , 在 私有财 产权 无愧 于个 人拥 有 的王牌
些兆有 资源 结合 起来 , 他们 聚集 成一个 整体 , 把 从而形 成 了个 人 权 利 。
对 财 产的权 利 。 在 莱 克斯通 那里 , 私有财 产权 更是… 种绝对 的 权 利 , 府最基 术的 诉求便 是在个体 享受其“ 政 绝对” 利的过程 r 权 f I 其 次, 私有 财产权 也是 保证个 人对 抗他 人 , 以及个人 据 以生 存 发展 的基础 悱权利 。 有财 产的 作用 , 私 古人 都 已经 看得 非常 清
经济上 的支配 关系为 基础 的, 近代 资术主 义革命确 立 私有财产 而
给 予他们 保 护 , 而这 些绝 对权 利不过 是天 赋 自山的“ 遗存 ”甚 至 楚 , , 秦代商 鞅举例 说, 一只兔 子在野 地里奔 跑 , 家都会 追逐这 只 大
“ 如果一 个人将 其邪 恶施予 己身 , 且没有 冒犯社会风 俗规 范, 并 那 兔 子 , 迕尧舜 这样 的圣人 也不 例外 ; 在市场 上 , 但 有人 卖兔 子 , 大
和探 讨 。
关键 词
财产 权 隐私 权 历史 考察
中图分类 号 : 904 D 2.
财产权 的确 立及 其对 个人私 域 的保护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 9O9 (O00 .2 _ 10 .5 22 1)20O0 2 担任 了南 方叛 军统 帅。后 来 ,北方 联邦 的军 队 占领 了阿灵 顿庄
L gl y tm dS de e a S se An o  ̄
231 1 1 己月 财产权到隐私权: 一个历史流变的考察
隐私权:历史进路与现实挑战
![隐私权:历史进路与现实挑战](https://img.taocdn.com/s3/m/62ebc4486bd97f192379e933.png)
隐私权:历史进路与现实挑战作者:潘静静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7期摘要隐私权的观念发源于美国,并很快影响了大陆法系国家。
在美国,隐私权曾遭遇言论自由的阻碍,后来以个人信息隐私为主要法益。
而在德国,民法隐私权的发展以宪法隐私权的出现为主要推力。
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隐私权有了很大发展,但仍存在不足,为应对网络时代隐私权受到的冲击,我国还须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
关键词隐私权人格权网络作者简介:潘静静,新疆师范大学中亚研究院。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267-04隐私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文明阶段之后出现的一种新型人格权,在我国民事立法工作中,尤其是在《民法典》的编纂活动中,许多法学家都就隐私权的制度设计进行过讨论,但目前仍有诸多问题尚待解决。
本文欲从历史与现实两方面对隐私权做一论述,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国外隐私权的历史考查——以美、德为重点(一)隐私权在美国的生成和发展隐私权的观念最早萌发于美国,在1890年发表于哈佛大学《法学评论》的名为《论隐私权》的文章中,作者布兰戴斯和沃伦第一次提出隐私权的概念,并将其定义为一种“免受外界干扰的、独处的”权利。
当时美国司法界从保护宪法规定的言论及出版自由出发,普遍不承认有所谓隐私权的存在,法官们认为隐私权既未见于习惯法,也没有立法的明文规定,“若要纳入这一概念势必对长久以来导引法界同仁及一般公众的既存原则产生曲解”。
但是,以1905年“帕维斯奇诉新英格兰人寿保险公司案” 为起点,支持隐私权的一派逐渐取得可与反对隐私权的一派分庭抗礼的力量。
在这起案件中,佐治亚州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柯布极力主张要在司法审判中保护隐私权,要保证隐私权与大众知情权之间有适切的平衡。
此后围绕隐私权展开的争论令隐私权观念逐渐被社会接受,《美国侵权法第一次重述》也确认了隐私权的存在。
不得不说的是,隐私权的概念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人们把它看作是一般人格权还是具体人格权。
了解网络安全法律规范与隐私保护的背景和历史
![了解网络安全法律规范与隐私保护的背景和历史](https://img.taocdn.com/s3/m/f4de739fc0c708a1284ac850ad02de80d5d80651.png)
风险,同时满足业务分析和数据挖掘的需求。
员工培训与意识提升
定期开展网络安全和隐私保护培训
企业应定期为员工开展网络安全和隐私保护培训,提高员 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鼓励员工参与安全活动
企业应鼓励员工积极参与网络安全和隐私保护相关的活动 ,如安全竞赛、漏洞报告等,激发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 感。
建立安全文化
区块链技术
区块链技术可提供去中心化的安全记 录和验证机制,有助于增强数据安全 和隐私保护。
政策法规调整方向预测
加强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 立法
随着数据泄露和滥用事件的增多,政府可能 会出台更严格的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法规。
强化网络安全审查和监管
政府可能会加强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网络安全的 审查和监管,以确保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04
网络安全法律规范对隐私保护影 响
数据收集、处理和使用规定
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 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最小化原则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 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保密原则
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跨境数据传输监管要求
评估要求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 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 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隐私正成为过去时
![隐私正成为过去时](https://img.taocdn.com/s3/m/f293de09dc36a32d7375a417866fb84ae45cc305.png)
“隐私”终将成为历史名词摘要:隐私问题的本质是隐私背后的利益受损的风险。
通过立法保护隐私是不可能实现的。
通过技术保护隐私是需要很高的成本的。
未来也许我们会从保护隐私转向保证信息对称,这也许更可行。
最终隐私问题只能在消灭私有制之后才能解决,因为没有个人利益才不会有受损的风险。
隐私问题隐私问题比较敏感,所以需要单独阐述一下我的观点。
2018年4月facebook被曝8700万人的个人数据被泄露,而且被用于操控总统选举,由此引起轩然大波。
这里引发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大数据时代如何保护个人隐私。
现在个人隐私数据已被立法保护,但我认为仅靠立法保护隐私是远远不够的。
立法并不能解决技术上的挑战。
即便是技术也无法挑战信息的本质。
信息天然就是用于被分享的,这是它的自然属性,技术无法挑战自然规律。
所有的安全专家都很清楚没有绝对的安全,安全是相对的。
当然破解安全是有成本的,如果成本足够高相对会比较安全。
但这种成本也会被增加到正常使用的场景中。
比如为了保证身份证、手机号的安全,可以加密保存。
这就需要加密服务器提供服务,这会增加成本。
而且每次增删改查都需要加解密,数据量一大成本会很高。
而且只要是需要人参与就一定会转换成明文,就有可能泄密。
保护隐私的最好办法不是立法,而是不让生活数字化,没有了数据就没有数据泄露的可能。
但事实上这已经不可能了,我们的社会发展趋势已经非常明确了。
世界正在逐渐数字化,等到全世界数据资产超过实物资产之后就可以算是正式进入数字时代了。
进入数字时代后我们可能需要换一种思路,立法重点保证信息对称。
现在的风险在于我的数据是透明的,但我不知道黑客是谁,他在干什么。
这种不对称带来了风险。
我们现在之所以痛恨隐私被泄露是因为隐私的泄露使我们面临经济利益风险,有人不当获利却因为不对称无法追究其行为。
所以解决办法是实现信息对称,所有使用信息的人与主体、对信息的用途都是被授权的可以追溯的。
我要知道谁在用我的数据,用数据做了什么事。
隐私权的历史
![隐私权的历史](https://img.taocdn.com/s3/m/e12bd20dfd4ffe4733687e21af45b307e871f902.png)
在现代社会中,隐私权众⼈⽿熟能详,但它并⾮理所当然被视为保障个⼈⼈格尊严的权利之⼀,即使在欧美,隐私权也是近代新兴的权利。
本⽂特别针对美国、德国、⽇本对于隐私权的兴起、发展与历史做⼀简单介绍。
不受⼲扰的权利 ⼭谬·华伦(Samuel D. Warren)和刘易斯·布兰迪(Louis D. Brandeis)⼆⼈为哈佛⼤学法学院的同学,他们在1877年的班⾥,常是分占⼀、⼆名,学识、能⼒均佳,毕业后⼀起在波⼠顿设⽴律师事务所。
布兰迪并在哈佛⼤学法学院担任,并于1887年与其它学者创办了《哈佛法学评论》(Harvard Law Review)这份期刊。
后来,华伦继承家业,成为波⼠顿地区的纸业巨⼦,布兰迪则在1916年被任命为美国联邦法院⼤法官。
1890年,华伦的妻⼦在家举⾏⼀系列的社交宴会,她是德拉⽡州参议员的⼥⼉,也算是社会菁英份⼦,再加上华伦家族的事业庞⼤,波⼠顿当地的报纸,尤其是星期六晚报,报导了她在宴会中私⼈与令⼈尴尬的细节。
当时正是美国「黄⾊新闻」(Yellow Journalism)猖狂的时候,报纸为了迎合⼤众的⼝味,⼤量报导各种犯罪、丑闻跟名⼈的私⽣活,这种情形或多或少与今⽇的「狗仔队」类似。
究其原因,19世纪后期,正是⼯业蓬勃发展的时代,⽽⼯业化都市的⽣活⼗分死版,劳⼯们每天固定时间上下班,在⼯⼚的活动固定⽽乏味,回到家中⼜与他⼈分隔,⽣活上的调剂有赖报纸上的各种讯息。
⼀般⼈对上流社会⽣活充满好奇,⽽报纸对名⼈私⽣活的介绍,适时的满⾜了社会⼤众的幻想 . 华伦因为不满当时报纸对于其家庭⽣活的报导,便找了布兰迪共同执笔写了《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这篇⽂章,发表在1890年12⽉出刊的《哈佛法学评论》上。
在这篇⽂章中许多论点对于后来的实务见解和学说⾄今仍有相当之影响。
隐私权的概念迄⾄1960年代,⾯对数以百计的各州案例,隐私权的观念早为美国法律界所熟悉,但隐私权的内容为何,却始终未见有明确的界定。
“隐私”一词的历史
![“隐私”一词的历史](https://img.taocdn.com/s3/m/583751ac8762caaedd33d4ef.png)
秦始皇“焚书坑儒”的时候,《论语》 当然是要烧的,烧书的人偷偷抢出了一些 残页,其中便有“惟女子与小人难养也” 一句,后面的话却没了。后来的儒生在整 理到这句时,恰好和老婆发生了口角,就 把自己的感慨加了进去,有了“远之则怨, 近之则不逊。”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隐私”一词在中国最早出现于周朝初年,但在当时, 它的词义和现代还有些不同,“隐私”在当时的意思是衣 服,也就是把私处藏起来的东西。在中国古代的物种进化 思想里,有没有“隐私”是文明人与野蛮人以及金刚等野 兽最明显的区别。
到了东周,“泛私论”盛行,包括女人的胳膊、手、 腿、脚、脖子等处也都被划入了“私”的范围,也就是从 那时开始,中国人的“隐私”开始有肥大化的倾向,特别 是女人,因为要隐的地方实在太多。孔子有著名的“惟女 子与小人难养也”,其实后面的句子原本是“小人顽,女 子无处不私”,言外之意便是养个女子要增加很多挑费, 因为要买很多布。
闲话隐私权的“前世今生”-2
![闲话隐私权的“前世今生”-2](https://img.taocdn.com/s3/m/2d1b0311cc175527072208fd.png)
闲话隐私权的“前世今生”瞬间引爆网络的“优衣库不雅视频”事件,随着北京警方公布调查结果并处理相关涉事人员而暂告一段落。
“不雅视频”是在当事人以微信方式传给朋友过程中泄露,被人恶意传播到网络空间。
而且,在该事件发酵过程中,涉事两名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如姓名、年龄、就读院校甚至女当事人与闺蜜的聊天记录均被万能的网友“翻”出来加以公开,甚至一度传出女当事人不堪其辱而跳楼自杀的说法。
两名当事人的不雅行为的确令人作呕,但这不代表他们没有保护自己隐私的权利,其隐私信息和隐私行为被他人擅自公开也是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优衣库不雅视频”事件的火爆以及随之而来的“人肉搜索”,让人不禁发问:网络时代,人们还有隐私可言吗?谁人没有秘密,颇有些人人自危的味道。
其实该事件也是在给民众及相关部门敲响警钟,网络时代的隐私权保护将面临更大挑战。
今天,作者就和大家一起聊聊隐私权的话题。
隐私权是什么?隐私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形式,是法律上的一个概念。
具体含义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
隐私就是个人私事,个人的信息和行为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而且是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为了保障个人生活的安宁,禁止他人干涉纯个人的私事。
在中国,民法没有把隐私权确立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只是借助司法解释,通过保护名誉权的方式或以维护公序良俗的方式,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比如,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近些年来,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大家对隐私权一词已经比较熟悉,比如大家都晓得不可偷看他人日记、不可偷阅他人私人信件等等,这些基本观念就是隐私权的重要内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隐私的历史考察和界定隐私与隐私权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对隐私的界定是研究隐私权的基础和前提,界定隐私是为了更好地研究隐私权。
那么什么是隐私?学术界众说纷纭,至今没有统一的答案。
但界定隐私是研究隐私权的逻辑起点,是不容回避的基石性问题,因此,笔者只能勉为其难,通过对隐私历史的考察,力求对隐私做出科学的界定。
第一节隐私的历史考察一、隐私的历史发展(一)隐私内涵的发展从隐私的词源考察,privacy一词的词根与“丧失”(privation)以及“剥夺”(deprivation)相同,都是private。
在古代(美国之意),“私人的”这个词原始含义是“非公共的”,意思是不涉及到国家的事务。
在那时,要想不涉及公共事务,就是被“剥夺”权利。
那时称某人是个“非常私化的人”,根本不具有褒义。
波斯纳认为,“私隐是贱民的命运”。
①今天的隐私,无论在何种意义上使用,实际上都是一种西方文化的杜撰。
因为它已摆脱了贬义,向中性和褒义发展。
到了17世纪,制度的分化、财富的增加和公共秩序的规范,使得人们抽身于公共生活而移居某个与尘世隔离的苑宅或乡间居所的追求,不仅在经济上变得可行,而且也能保证身体的安全。
这方面的隐私,我们称之为隐遁(reclusion),它的突出特点就是减少同社会的交往。
沃伦和布伦迪斯在他们关于隐私权的论文①[美]理查德·A·波斯纳:《正义/司法的经济学》,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276页。
4中就是在这种意义上使用的。
然而,“合群的独处”要比孤身一人意义上的隐遁更为重要。
即使人们幻想自己过着或希望过着隐退的、思考性的生活,但大多数普通人都情愿在群体中生活、工作、外出、休闲以及娱乐;即使是孤身一人时,一般的人通常也是听听广播或看看电视,大多数孤独都是非自愿的。
与孤独的或隐退的离群索居不同,创造或合群的离群索居是一种日益重要的隐私利益,这种隐私的本质是不被打扰的权利,隐私的内涵被逐渐扩大。
(二)隐私外延的发展虽然缺乏文字记载,无法详细考证,但通过一些流传下来的故事和考古发现可以推断:在人类还处于蒙昧状态时,早期社会的人就已具有了隐私意识。
西方的《圣经》中记载了这样的故事:在创世纪之初,看守伊甸园的亚当和夏娃在蛇的诱惑下偷吃了上帝的智慧果后,有了羞耻意识,不愿再赤身裸体地去见上帝,开始使用无花果叶子编成的裙子来遮羞。
还有洪水过后的人类始祖诺亚喝了自己种植的葡萄园中的酒后,赤裸着身子醉倒在帐篷里。
他的一个儿子含看见父亲赤身,不但不想法为其掩盖,反而以此为乐告诉了他的两个弟兄闪和雅弗。
闪和雅弗为了顾全父亲的脸面,拿着衣服,倒退着进去,为他父亲盖上。
后来含因此受到了惩罚,他的儿子也未能幸免。
①以上故事透露出这样的社会信息:早期的人们已经有了较强的羞耻之心,不允许他人窥视与探望自己的赤身。
这虽然是神话故事,但并非是从虚无中捏造出来的,而是根源于社会生活,表明了人类在蒙昧走向文明的过程中,就产生了羞耻之心。
也许,遮蔽下体乃至遮蔽全身最初是为了保暖或者护身,但不可否认其中含有对隐私的需求。
同时,原始人守护自己居住的山洞,不让野兽进入,不让其他部落的原始人群进入,是其保护自己住宅不被入侵的最早意识,也包含了对自己的群体私生活不①以上故事见《圣经·创世纪》。
5愿为其他群体所知的隐私意识。
在人类社会形成的初期,社会关系还只是一个简单的框架,人们尚无更多的身外之物可供支配,因此,人类的隐私意识还仅仅只能及于自己的身体。
随着公共意志对生产关系和两性关系的规制,如禁止同族婚姻、禁止乱伦等习俗的产生,人们对两性间的性行为也产生了一种被约束的理性意识,两性性行为也开始秘密进行。
由于是群居生活,家庭的私人领域只是照料和保证生活必需品、个人生存及人种繁衍的地方,所以,在这一领域,人还不能作为一个真正的人而存在,不可能出现私人生活方面的隐私,但村落之间存在着居住地内部生活情况的隐私。
到了原始社会末期,人们已形成以家庭为单位的居住习惯,有了各自生活的房屋,也就有可能将隐私从身体范围扩展到居住的范围。
到了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社会生产力有了较大进步,社会关系日渐复杂,人被社会侵蚀的机会增多。
因此,隐私观念得到进一步发展,隐私范围也随之扩大,除了人体秘密和两性秘密外,还包含了居所、生产、生活等秘密。
在奴隶社会,奴隶主的私生活被赋予国家利益的色彩,受到严格保护,如在古印度,国王是用诸神的分子创造的,大地上谁也不能对着他看,他的容貌和形象都是隐私。
①而奴隶作为与牲口地位无异的动产,基本上没有隐私或私生活可言。
奴隶主有权控制和了解奴隶的私生活,奴隶之间的婚姻生活也是奴隶主的一种恩赐,是为了延续奴隶这一无偿为其劳动的阶层。
在封建社会,人们的夫妻性生活受到尊重和保护,如在古代中国,夫妇间的私事是人伦之本,是正道,是要加以尊重的。
据《汉书·张敞传》中记载,京兆张敞“为妇画眉,长安中传张京兆眉妩,有司以奏敞,上问之,对曰‘臣闻闺房之内,夫妇之私,有过于画眉者’。
帝悟,释而不问”。
《醒世姻缘传》第15回中对此事的评价是:“虽为儒者所讥,然夫妇之情,人伦之本,此谓之正色。
”可见,即使在宣扬“非礼勿视,非礼①参见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661页。
6 勿听”,“乐而不淫,哀而不伤”,从吃喝拉撒到喜怒哀乐都有严格标准管制的社会,即使是号称至高无上的万能的皇权,在夫妻隐私面前也不得不让步。
作为统治阶级的地主阶级,其隐私受到保护和尊重,如政府官员出行时,路人应“回避”。
作为被统治阶级的农奴、佃农、奴婢等的隐私是极其有限的,农奴主、家长、封建主等统治者可以任意干预其及其家庭成员的私生活。
可见,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是高度集权专制和有严格等级制度的社会,因此,当时的隐私观是不平等的。
统治者享有无限的隐私,受到严密保护,而奴隶、农奴由于对奴隶主、封建主的人身依附性很强,其隐私范围远远小于奴隶主、封建主,只享有人体和性生活等基本隐私。
资产阶级在取得革命胜利后,出于商品经济发展和政治文化统治的需要,在资产阶级的人本思想和人权观基础上形成了资产阶级的隐私观。
一方面,许多传统的私人生活领域受到保护;另一方面,人格尊严包括私人生活秘密在人类历史上首次被法律平等的赋予保护,人们对私生活自由的渴望和追求得到满足。
工业革命完成后,特别是电子时代的到来,改变了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交通、通讯、大众传媒等的现代化使人们的私生活更有可能被他人侵犯,而且侵犯的范围更广、程度更深、速度更快。
因此,人们获得温饱,物质逐渐丰富后,更加关心自己的生活安宁和生存尊严,隐私观念进一步增强,隐私的范围也随之扩大,涵盖了个人及个人生活的大部分环节。
随着科技的进步,特别是互联网的发展,人们相互之间了解和知悉的机会大大地增加,对隐私的侵犯越来越容易,人们的隐私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威胁,以致于美国迈阿密大学的一位教授发出了“隐私已经死亡”的感慨。
因此,人们对隐私的关注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保护隐私已经成了人们的一种普遍意识,并且隐私的范围也随之扩展到和科技发展相应的领域,出现了一些新的隐私。
如随着计算机的迅猛发展,个人数据信息成7 为隐私;随着医学和生物学的发展,人类基因图谱也成为隐私。
二、影响的因素通过对隐私历史发展的梳理,我们可以发现:从古至今,隐私都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其内容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人们隐私意识的提高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在不断丰富和扩展。
因此,为了更好地理解隐私,有必要对影响隐私发展的主要因素进行思考。
(一)心理因素心理学家认为,隐私是伴随着人类的成长而逐步发展起来的。
心理因素是影响隐私发展的最重要的主观因素。
人既然要生存就会有各种需要,从人的需要的角度出发,可以毫不夸张地讲,世界上的一切理论、观念和制度都是为人的需要服务的,隐私也是如此。
1.本能的需要。
我们的祖先以兽皮和树叶来遮掩身体的行为,实际上就是最原始的人类隐私意识的体现,也是人类与其它动物的显著区别之一。
对于这种隐私意识,有学者认为是人类羞耻心的萌发,而这种“知羞耻”的心态是人类从低级生物向高级生物进化过程中的一种本能反应,这种本能反应是无意识的,就像人饿了每天要吃饭一样。
但隐私意识在更大程度上是心理的而非生理的本能,这种本能是呵护个性的最有力的一种力量,因此,纵然发展到了“后现代”,人类也无法进化掉。
2.自我保护的需要。
随着人类的成长,这种本能逐渐发展成防御他人窥探的自我保护。
那么人为什么会窥探他人?从心理学上讲,人们对别人隐私的好奇心称为窥探欲。
按照弗洛伊德的观点,窥探欲来自于童年,来自对自己身世和来历的好奇心。
对于一个突然从娘胎里降生出来,对一切都浑然不知的孩子来讲,他对于这个陌生的世界,会有很多疑问,而这些疑问中,最令他迷惑不解的,恐怕就是“我是从哪里来的”这个既古老又新鲜的问题。
而父母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又加强了孩子对这个问题的好奇8 心和隐密感,反而促使孩子进一步探索和询问。
于是,儿童第一次遇到了隐藏在父母心里的隐私——关于自己的来历。
从这个角度讲,一个人对隐私的好奇,就是从这里开始的。
随着年龄的增长,儿童对于孩子是怎样生出来的疑问,进一步扩展到有关性、爱、情感等一系列隐私性问题。
儿童通过对父母情感世界的窥探,对这些问题进行破解,来了解人性、情感生活,来了解自己和世界。
儿童窥探父母隐私,是一种成长过程中的正常欲求,如果一个人在童年破解了父母的全部情感隐私,从理论上讲,这个孩子长大之后,将不会过分热衷于别人的隐私。
只有那些儿童期窥探欲没有得到足够满足的人,才会疯狂地窥探别人的隐私。
换句话说,成人对隐私的窥探,是儿童需要的遗迹,是童年窥探欲没有得到满足的结果,是人格不成熟的标志。
①当然并非所有对隐私的窥探欲,都是发自成长和成熟的需要,还有极少数人,是通过窥探别人隐私的过程,来满足一种扭曲、变态的原始欲求。
因此,只要人格还没有成熟,人们就还会热衷于窥探别人的隐私;只要还有欲望被深深压抑的人,就还会有人挖空心思地揭露别人的隐私,借着别人的隐私,宣泄自身的欲望;只要人性还存在着缺陷,窥探隐私的喜好就永远不会结束。
因此,对他人各种不同层次的窥探(包括对有形物体的观看和其他信息的询问)的厌恶和防卫行为,本质上即可被看作是对隐私的追求。
3.自我实现的需要。
社会在人们满足自身需要的推动下不断发展,同时,社会的发展又使人们的需求不断增加。
隐私在满足人们不断增加的需求过程中逐渐发展,最终满足人们自我实现的需要。
马斯洛提出的著名的“需要层次理论”,对人的需要进行了精辟的阐述。
他认为,人有五种基本需要,从低到高依次为生理的需要(the physiological needs)、安全的需要(the safety needs)、社交的需要或归属与爱的需要(the①苏晓波:《人为什么喜欢窥探别人隐私》,《心理导航》2005年第1期,第1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