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防爆设施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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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防爆设备管理的规定

为加强对防爆设备的管理,提高防爆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质量,杜绝因设备失爆造成事故,提高机电设备管理水平,确保设备安全运行和矿井的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防爆设备(小型电器)的管理范围

1. 防爆设备:各种防爆电机、防爆真空开关、防爆电磁启动器、各种防爆水泵、排砂泵、局部通风机、皮带综保、照明信号综保、防爆充电机、防爆电瓶车、防爆变压器、矿灯、各类防爆型通防设施、通讯设施等。

2. 小型电器:隔爆电铃、按钮、防爆接线盒、防爆灯具、隔爆型通讯信号装置、防爆型声光报警器、电磁阀、行程开关、转换开关、防爆手动开关等。

第二条防爆设备的质量控制

各相关单位和个人要增强责任心,从设备的选型、购置、维修、验收、仓储、发放、领用、安装到维护保养等程序要层层把关,从严掌握标准,加强对防爆设备的质量管理。

1.防爆设备的选型及购置

(1)防爆设备的选型。机电科负责根据生产实际需要进行调研,编写调研论证报告报分管机电矿领导(分管领导)审批。

(2)防爆设备的购置。使用单位提报购置计划,物资采购科负责

按计划要求的规格型号采购,同时机电科应根据设备调研情况提出主导性建议,以供物资采购科在选择生产厂家时参考。

2.新购防爆设备的入库验收

新购置的防爆设备在入库验收时,对设备质量、完好状况、“三证一标志”(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等要严格审查检验,严防假冒伪劣产品入矿。

防爆设备到货后由物资管理科组织采购科、机电科(或使用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字,验收单及产品证件、资料由物管科负责存档,以备检查。不按以上规定执行的,

由于验收不认真造成进矿设备不合格而影响生产使用的,每次处罚相关单位责任人100元,由企管办组织以上单位不定期进行抽查。造成重大事故的按矿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3.防爆设备的维修与入库验收

防爆设备维修时必须严格执行《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和《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修复的防爆设备,维修单位技术人员要进行自检,并填写自检单,未经过自检的机电科不予验收,凡达不到完好标准或不符合防爆标准的,不发放《防爆合格证》,物资管理科管理员不予验收入库。不按规定执行的,处罚相关责任人100元。为确保设备的防爆性能,对防爆设备解体时必须现场做好标记,防爆设备有关防爆面的部分如外壳、盖、面等不得调换使用。外修的防爆设备,维修厂家必须提供电气试验报告和维修合格证明。外修的防爆设备必须由有资质的修理单位承担。不按规定执行的,处罚相关责任

人100元。凡是经过维修的防爆设备,机电科应建立维修档案,注明维修时间、维修深度、更换部件、承修单位等内容,并能随时对历次维修情况进行查询。

4.防爆设备的领用与发放

使用单位在领取防爆设备时,要严格进行质量检查,严禁不符合防爆标准和无《防爆合格证》的电气设备入井。新购进的防爆设备入井前必须检查设备的防爆性能及“三证一标志”。

第三条防爆设备的仓储管理

(1)机电科、物资管理科要加强对防爆设备的计划管理,对生产所需的防爆设备既要保证一定的合理储备,又要控制资金占用量。

(2)所有库存防爆设备由物资管理科按照物资跟踪管理规定进行仓储管理,要账、卡、物、牌相符。

(3)存放防爆设备的库房要勤整理,做到不潮湿、不锈蚀、不霉变、不冻结、不虫蛀、不损坏、不丢失。

(4)防爆设备严禁露天存放,有特殊保护要求的防爆设备、高精密防爆设备要单独妥善保管。

(5)防爆设备的随机配件要单独建账、单独保管、单独发放。待报废的防爆设备做好标记单独存放。

第四条防爆设备的台账管理

(1)机电科负责防爆设备的台账管理,台账的主要内容包括:名称、规格型号、物资编码、设备编号、生产厂家、维修记录、使用单位、使用地点、投用时间等。

(2)为了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减少矿资金占用,各单位严禁存放防爆设备,一律由机电科统一调剂使用。

(3)各单位防爆小型电器的库存量一般以两个月使用量为标准,特殊需要时应经机电科批准方可增加库存量。超过规定库存量的处罚单位负责人100元。

第五条防爆设备的使用管理

1.防爆设备的入井

防爆设备入井前要由机电科或物管科防爆设备管理员进行防爆性能检查,并发放《防爆合格证》后方可入井。入井的防爆设备每隔半年由防爆设备检查员进行1次防爆性能检查,合格的发放《合格证》,不合格的,必须上井维修或更换。

2.防爆设备的安装

新安装的防爆设备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施工,防爆设备安装完毕后,由单位主管或分管负责人组织按照设备完好标准逐项自检并填写自检单,自检单要求24h内交机电科设备管理组,机电科接到自检单后24h内进行验收,无自检单的机电科不予验收。不按以上规定执行,处罚责任人100~200元,由此造成事故的将按矿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防爆设备自检单见附件2)。

3.防爆设备的使用

井下在用的各种防爆设备,必须符合《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要求,在全矿实行设备自检,使用单位对自用的防爆设备必须每旬自检1次,并填写自检单,经自检发现不符合防爆标准的或经现场

检修仍达不到防爆标准的不得继续使用,机电科利用每月2次的机电检查对防爆设备进行专项检查,同时检查各单位的自检情况(被查单位应携带自检单备查),不按时检查的每次处罚责任人100元。发现失去防爆性能的要立即更换。在检查中发现问题要限时整改,若整改不彻底、不及时,对责任人处罚200元,、并挂罚单位负责人100元。第六条防爆设备的井下储运

(1)防爆设备在储运过程中严禁野蛮装卸,有特殊保护要求的防爆设备、高精密防爆设备应由专人护送。

(2)井下临时设备、配件库房应设在进风顺槽,库房应有使配件不受损坏的可靠措施,有特殊保护要求的防爆设备、高精密防爆设备应上架或用可靠的容器存放,以防止丢失损坏。

(3)有特殊保护要求的防爆设备、高精密防爆设备应有可靠的防护(防尘、防潮、防锈、防碰等)措施,并要挂牌标示。

(4)由于储运保护不当造成损坏的原价赔偿,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考核标准

1.矿属各单位考核标准

(1)在矿组织的设备检查中发现一处设备失爆,对包机人处罚300元,挂罚分管负责人200元,单位负责人100元。

(2)在上级检查中发现一处设备失爆,对包机人处罚500元,挂罚单位主管和分管负责人各300元,造成事故或影响较大的,按矿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取消机电零事故评选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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