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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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

附件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水利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水利工程结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36号令)、《关于印发全面规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发办[2011]46号),结合本市水利工程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水利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取样人员现场取样,并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市水务局负责对全市水利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水务局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参建各方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受市和区县水务局委托,市和区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管辖权限承担水利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检测单位在资质等级许可的围承担见证检测任务。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见证检测业务。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Ⅲ等及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见证检测业务。

第五条下列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100%见证取样:(一)用于主体工程的混凝土试块和砌筑砂浆试块;(二)用于结构工程中的主要受力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三)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规定的其它见证检测项目。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与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共同制定检测计划,确定承担见证试验的检测单位,配备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取样工作,做好相应记录。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见证人员,负责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现场见证工作。

未实行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要求配备见证人员。

见证人员应由具备水利工程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见证人员确定后,应在见证取样前到该工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承担相应见证试验的检测单位及时备案(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见附件1)。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施工过程工程总体或相应部位的施工质量,保证试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判断工程质量水平,####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和《####省建设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实施细则》等法规,结合####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监理单位见证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取样员在现场随机取样、制作试件后,做标识封签,监理单位见证员送至####试验室或####市范围内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了《试验检测单位证书》的检测机构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对每一单位工程中送至“试验检测单位”进行的见证取样的检测项目,按检测项目类别计,其检测的数量不得低于有关标准规定的应检数量的30%。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建设工程相关的各职能管理部门、厂矿、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见证取样及送检范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将试验检测机构分为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和专项检测机构两大类。

见证取样检测机构有六个必备项目﹙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钢筋力学性能检验;砂、石常规检验;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和试块强度检验;简易土工试验;防水材料﹚,四个选择项目﹙混凝土外加剂;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测;装饰材料的有害物质检测;沥青、沥青混合料检测﹚。

专项检测机构有十二个项目﹙岩土工程检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工程安装检测;建筑节能检测;建筑幕墙及门窗工程检测;建筑智能检测;电梯施工安装检测;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公路工程检测;水利工程检测;电力工程检测﹚。

根据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文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送样的材料有: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砂浆试件;2、用于结构工程的主要受力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3、钢结构工程主要型材(H钢、槽钢、角钢、工字钢、钢管等);4、水泥;5、防水材料;6、锚固药;7、卷锚杆;8、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检测的其它主要材料或专项试验项目。

水利工程见证取样要求内容

水利工程见证取样要求内容
观合格的砖中抽取15块做力学
实验
4、抽样前预先确定抽样方案:每隔
几垛抽一垛,每垛抽哪个部位,
每个部位抽几块。要使抽取的砖
样能均匀分布于该批成品堆垛的
围中,并具有代表性

15
GB13544-2000
GB/T5101-2003
GB13545-2003






1、砌块按外观质量等级和强度等级
分批验收。以同一种原材料配制成的
样,不足200t也为一个编号
取样。
袋装水泥手
工取样采用
袋装水泥取
样器随机选

在20个
以上不同
部位抽取


10
GB175-2007
SDJ207-82
掺合料
1、按同厂名、同等级编号、每
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
2、粉煤灰掺合料以连续供应
100t-200t为一编号取样,不
足100t也为一个编号取样
采用手工或
者取样器随
SDJ207-82
冷弯

2
5d+150mm
2
圆盘
钢筋
抗拉
1、按牌号、炉罐号、交货状态
及钢筋规格分批取样验收
2、每批重量不大于60t,不足
60t也为一批
从一盘两端
中切取
距端部
1.5m处切


1
10d+200mm
GB/T701-1997
GB/T228-2002
GB232-88
SDJ207-82
冷弯
从两盘两端
合比砼取样次数不得少于一次,
每一工作班拌制的同配合比砼不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规程》(征求意见稿)[1]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规程》(征求意见稿)[1]

ICS备案号: 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规程Inspection and testing specification of hydraulic engineering quality(征求意见稿)2014-××-××发布 2014-××-××实施DB34/T ××××—××××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基本规定 (4)4.1 检测单位管理 (4)4.2 参建单位质量检测行为管理 (4)5 检测能力 (6)5.1 人员 (6)5.2 设施与环境 (6)5.3 仪器设备 (7)5.4 样品管理 (8)5.5 文件管理 (8)6 检测流程 (9)6.1 业务受理 (9)6.2 检测实施 (10)6.3 检测原始记录 (11)6.4 检测报告 (12)6.5 报告发送 (13)6.6 报告的修改/补充 (14)附录A 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质量主要检测项目和频次 (16)附录B 水工建筑物(设备)主要检测项目及频次 (19)B.1 地基及基础工程 (19)B.2 堤防及河道(渠道)工程 (21)B.2 堤防及河道(渠道)工程(续) (22)B.3 水闸(涵洞)、泵站及水库泄(引)水建筑物工程 (23)B.4 混凝土坝、碾压式土石坝及面板堆石坝 (27)B.5 防渗工程 (29)B.6 泵站(水电站)、水闸工程金属结构制作及电气、机械设备安装 (31)B.7 自动化系统 (34)附:条文说明 (36)IDB34/T ××××—××××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水利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2013-7-3

水利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2013-7-3

附件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水利工程结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36号令)、《关于印发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发办[2011]46号),结合本市水利工程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取样人员现场取样,并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第三条北京市水务局负责对全市水利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水务局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参建各方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受市和区县水务局委托,市和区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管辖权限承担水利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检测单位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见证检测任务。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见证检测业务。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Ⅲ等及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见证检测业务。

第五条下列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100%见证取样:(一)用于主体工程的混凝土试块和砌筑砂浆试块;(二)用于结构工程中的主要受力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三)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测项目。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与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共同制定检测计划,确定承担见证试验的检测单位,配备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取样工作,做好相应记录.第七条监理单位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见证人员,负责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现场见证工作。

未实行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要求配备见证人员。

见证人员应由具备水利工程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见证人员确定后,应在见证取样前到该工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承担相应见证试验的检测单位及时备案(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见附件1)。

见证取样和检验管理制度

见证取样和检验管理制度

见证取样和检验管理制度一、引言见证取样和检验管理制度是一个重要的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取样和检验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信度。

合理的取样和检验管理制度对于保障产品质量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责任分工、操作流程和质量控制等方面详细介绍见证取样和检验管理制度。

二、制定目的1.确保取样和检验的科学性: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操作流程,确保取样和检验的方法、设备、条件等具备科学性,从而使得取样和检验结果具有科学可信度。

2.确保取样和检验的准确性:制定合理的责任分工和操作规程,提高取样和检验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操作技能,确保取样和检验的准确性。

3.确保取样和检验的可信度:通过规范见证取样和检验的管理流程,确保工作透明、公正、公开,减少人为干预,提高结果的可信度。

三、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对产品或材料进行取样和检验的情况。

四、责任分工1.制定单位:负责制定见证取样和检验管理制度,并对其进行定期检查和修订,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2.检验单位:负责制定见证取样和检验的具体操作规程,培训取样和检验人员,承担具体的取样和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的管理制度进行操作。

3.见证单位:负责派遣见证人员到检验现场,监督取样和检验过程,确保其符合规定的操作流程和程序。

五、操作流程1.取样(1)确定取样目的和方法:根据具体的检验要求和目的,确定取样的方式和方法。

(2)选择取样地点和时间:根据产品或材料的特点,选择合适的取样地点和时间。

(3)取样工具和容器准备:根据不同的取样要求,选择适当的取样工具和容器,并对其进行洗净和消毒。

(4)取样操作:根据规定的方法和流程进行取样操作,确保取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5)标识和封存:对取样进行标识,并将样品封存,确保其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扰。

2.检验(1)检验前准备:根据取样的目的和要求,进行相应的检验仪器和设备的准备工作。

(2)检验操作:按照规定的方法和流程进行检验操作,确保操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是指在特定的场景下,为了确保取样过程的公平、公正和科学性,需要进行见证,并将取样送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制度。

该制度广泛应用于各类鉴定、检验项目中,例如食品安全、环境、医学、建筑材料等领域。

见证取样的过程通常由专业的见证人员进行,在抽样过程中起到监督和证明的作用。

他们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

见证人员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和记录取样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例如取样地点的选择、取样方式、取样时间等。

在见证取样的过程中,见证人员经常与被取样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合作。

他们应当与被取样单位的工作人员和负责人员进行沟通和协商,确定取样计划和取样方案,以确保取样的公平性和可行性。

在见证取样的过程中,见证人员应当保持中立和公正的态度,不得袒护任何一方。

见证取样的过程应当符合一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确保取样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例如,在食品安全领域,见证取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确保取样的抽样方法、样品数量和样品保存等环节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在取样过程中,见证人员需要仔细记录和标识每个样品,并尽可能保护样品的完整性和保存条件。

一旦取样完成,见证人员需要将样品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在送检过程中,见证人员需要与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和配合,确保样品的送检时间、送检温度和送检方式等过程符合规定要求。

同时,他们还需要记录和保存送检样品的信息,以便追溯和证明。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通过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实施,可以避免取样过程中的操纵和篡改,确保检样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同时,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也为争议性的检验项目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持,为相关争议的解决提供了依据。

总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对于确保取样过程的公平、公正和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保障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为各类鉴定、检验项目的实施提供法律支持和科学依据。

10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

10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

2003) 于总数的10%,且不得少于10根;每个柱子
承台下不得少于1根及设计要求。
(二)堤防及河道疏浚工程
名称
检测项目
土 料 填 筑
干(浆)砌石护坡
干密度
外观尺寸 厚度 平整度
强度
混凝土护坡及堤顶
厚度
道路
平整度(护坡)
宽度(道路)
护坡垫层
厚度
河道 疏浚
断面尺寸
检测方法
检测标准
检测数量
每堤长至少抽检一个断面,每个断面至少
大中型工程平行检测应委托不同于施工自检的 具有水利行业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
五、切实做好竣工验收前质量检测工作
(一)竣工检测有关要求
竣工检测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分级管理。工程 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按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和质 量监督机构的要求,委托具有水利行业检测资质和 能力的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质量检 测单位、工程质量抽检项目及数量由竣工验收主持 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确定。
主讲人:王华奇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
皖水质【2011】510号
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省治淮重点工程 建设管理局:
质量检测是水利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重要环
节,是水利工程验收质量把关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加
强质量检测工作,根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36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 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水电建设工 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安徽省水利工程
四、严格执行监理单位平行检测制度
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监理单位应依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水利 工程建设施工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成品等按照一 定的比例独立进行平行检测。

水利工程原材料及中间产品取样检测的说明

水利工程原材料及中间产品取样检测的说明

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原材料及中间产品取样检测的说明
水利水电工程所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等严格按照国家及部颁现行标准、规程、规范执行.为了保证工程检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贵州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贵州省水利工程检测管理办法》、《贵州省水利水电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定的规定》,特作如下说明。

1、施工单位按照标准规范规定的数量100%取样。

对防洪堤等浆砌石工程每个单元同等级砂浆至少应有一组试块,若砂石料变化大应增加取样数量。

2、见证取样数量不得低于规范规定数量的30%。

关键部位和主要单元、分部工程的砼试块;砂浆试块;钢材试件;用于关键部位和主要单元工程的水泥掺和料及外加剂等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3、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监督检测数量视需要而定。

4、《常用建筑材料试验取样规定表》见后.
5、见证取样编号说明:
砼:JH—砂浆:JS—水泥:JW—
钢筋:JG- 砂料:JSa- 碎石:JSt-
6、样品送具有国家检测认证标志(CMA)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试验。

(另外对土质堤防,分左、右岸,3处/1km的施工过程中挖试坑检查干容重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必须要做的。

1立方米大小的坑.由监理、施工、建设现场代表做留记录就行了)
常用建筑材料试验取样规定表。

水利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

附件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水利工程结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36号令)、《关于印发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发办[2011]46号),结合本市水利工程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取样人员现场取样,并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北京市水务局负责对全市水利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水务局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参建各方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受市和区县水务局委托,市和区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管辖权限承担水利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检测单位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见证检测任务。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见证检测业务。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Ⅲ等及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见证检测业务。

第五条下列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100%见证取样:(一)用于主体工程的混凝土试块和砌筑砂浆试块;(二)用于结构工程中的主要受力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三)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测项目。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与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共同制定检测计划,确定承担见证试验的检测单位,配备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取样工作,做好相应记录。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见证人员,负责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现场见证工作。

未实行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要求配备见证人员。

见证人员应由具备水利工程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见证人员确定后,应在见证取样前到该工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承担相应见证试验的检测单位及时备案(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见附件1)。

水利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水利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水利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以及其他相关方。

三、基本原则
1. 见证取样应遵循随机性、代表性和真实性的原则。

2. 见证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

3. 见证取样的过程应公开透明,确保各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四、取样程序
1.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制定详细的见证取样计划,并报送监理单位审批。

2. 见证人员应按计划到达现场,对取样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3. 取样完成后,见证人员应对样品进行封存,并填写见证取样记录表。

4. 封存的样品应由见证人员亲自送往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五、见证人员的职责
1. 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见证取样。

2. 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对见证取样的过程和结果负责。

4. 及时将检测结果反馈给相关单位。

六、监督管理
1. 监理单位应对见证取样的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2. 对于违反见证取样制度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并记录在案。

3. 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对见证取样工作的评审。

七、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一、总则1. 为了确保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减少施工质量事故发生,并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取样和送检工作。

3. 所有建设工程主体和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范围1.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混凝土、钢筋、砂石料、水泥等材料的取样和送检,以及地基、基础、结构、装修等施工工序的见证取样和送检。

2.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有重大变更、临时工程、施工质量问题等情况,应及时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3.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对建设工程的关键部位和重要节点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三、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程序1.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负责,并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监督。

2. 见证取样和送检前,应对检测机构进行资质审核,确保其具备相关资质、技术能力和信誉度。

3. 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应提前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沟通,确定取样和送检的时间、地点、数量等具体事项。

4. 在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时,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并填写相关取样记录和送检报告。

5. 检测结果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通报,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整改和处理措施。

四、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责任1. 建设单位应配合检测机构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和风险。

2. 检测机构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取样和送检工作,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监理单位应对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检测结果,确保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

五、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监督和管理1.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监督和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检查和评估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

2.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水利工程见证取样监理实施细则

水利工程见证取样监理实施细则

*******项目见证取样监理实施细则******有限公司****监理部****年*月编制:年月日审核:年月日目录1、适用范围 (2)2、编制依据 (2)3、监理工作内容及流程 (2)4、监理控制要点、方法措施 (4)5、材料成品质量要求及取样程序 (5)5.1主要材料检验项目 (5)5.2材料进场后见证取样频率和数量要求 (6)5.3主要原材料见证取样程序 (7)6、见证送样资料管理 (8)6.1见证送样资料管理 (8)6.2见证取样(旁站记录)内容 (8)6.3监理工程师审查试验结果 (8)6.4总监理工程师对见证人工作检查 (9)7、本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范围 (9)8、见证取样的附属表格 (9)1、适用范围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承包人试验人员在水利工程中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100%在现场见证取样,并送至经省级以上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

见证取样送检是工程建设中极为重要的环节,必须抓好,确保工程质量和工艺质量。

本细则适用于通州区*****项目见证取样监理实施工作。

2、编制依据(1)本工程批准的监理规划;(2)《水利工程监理施工规范》SL288-2014;(3)《北京市水利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京水务建管【2013】84号文件;(4)《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36号令);(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6)施工承包合同、批准的设计施工图纸、监理合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等。

3、监理工作内容及流程(1)工程项目施工前,承包人应编制试验检测计划,并严格执行。

(2)监理机构委派1-2名监理人员担任本工程的取样送检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发包人向工程受监的质量监督站和检测试验单位递交“见证单位及见证人的授权书”(附件一)。

(4)承包人在对进场材料、试块、试件、钢筋接头等实施见证取样前通知负责见证取样的监理人员,在监理人员的现场监督下,承包人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完成材料、试块、试件、钢筋接头等的取样过程。

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模板

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模板

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模板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和指导取样送检工作,确保取样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可追溯性,保证检测结果真实有效。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取样送检的工作场所。

二、工作责任1. 取样人员负责根据需求收集样品,并确保取样过程中的安全和卫生;2. 检测人员负责对取样样品进行检测,并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3. 监督人员负责对取样和检测过程进行监督,并记录相关信息;4. 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整个取样送检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三、取样方案1. 根据检测要求和标准,编制详细的取样计划;2. 确定取样点位和次数,并记录在取样计划中;3. 根据取样计划,制订取样方案,包括取样工具、容器等的选择和使用方法。

四、取样操作1. 取样前,取样人员应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2. 取样人员应按照取样方案规定的取样方式、时间和地点执行取样操作;3. 取样人员应确保取样工具和容器的清洁和无污染,并进行必要的消毒处理;4. 取样时,取样人员应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采样量的准确性;5. 取样完毕后,取样人员应按照要求进行样品标识,并记录取样相关信息。

五、送检操作1. 取样人员应将取样样品及时送至检测实验室;2. 送检时,取样人员应与检测人员一同前往实验室,并确保样品的安全和完整性;3. 检测人员应按照标准和检测方法进行样品的检测操作;4. 检测人员应记录检测参数和结果,并制作检测报告。

六、记录与追溯1. 取样人员和检测人员应在各自的记录表中详细记录取样和检测过程;2. 记录内容包括取样时间、地点、样品特征、取样人员和检测人员的信息等;3. 取样人员和检测人员应保留相关记录和样品,以备追溯和核查。

七、培训与评估1. 全体取样人员和检测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培训,了解本制度的要求和操作规范;2. 定期组织培训,对取样人员和检测人员进行操作技能和知识的评估,以确保工作质量的可控性和稳定性。

八、监督与管理1. 部门负责人应监督和管理取样和检测工作,确保工作的规范执行;2. 监督人员应对取样和检测过程进行监督,并记录相关信息;3. 检测实验室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接受相关监督和评估。

水利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水利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水利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和质量检测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规文件,制定本制度。

二、目的1.规范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取样、送检工作流程,确保取样操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2.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检测工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3.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效率和水平,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取样、送检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水库、堤坝、渠道、水闸等各类水利工程。

四、责任部门1.项目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取样工作,并保证取样操作的准确性;2.质检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检测工作,并保证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3.监理单位:对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取样、送检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五、工作流程1.取样工作流程:(1)项目部门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需要确定取样点;(2)项目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取样操作,确保取样操作的准确性;(3)取样后按照要求进行标识和封存,并填写取样记录表;(4)取样完成后,将样品送交质检部门进行检测。

2.送检工作流程:(1)项目部门将取样样品送交质检部门进行检测;(2)质检部门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3)检测报告送交项目部门和监理单位进行审核;(4)如有问题或异常情况,项目部门要及时处理并作出相应的处置。

六、质量记录1.取样记录:项目部门应对每次取样操作进行记录,并做好样品标识和封存工作;2.检测报告:质检部门应对每次检测操作进行记录,并出具详细的检测报告。

七、制度执行1.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确保取样、送检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2.如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必须进行严肃处理,保证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八、制度修订本制度内容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随时修订完善,确保其适用性和有效性。

水利工程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

水利工程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

水利工程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一、引言水利工程作为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为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中所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及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应运而生。

而作为这一制度的重要环节,见证人备案书的编制和管理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二、见证人的职责和要求见证人是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书面授权,对施工过程中的取样和送检行为进行见证的人员。

见证人的主要职责包括:1、对取样人员的资质和取样过程的规范性进行监督,确保取样操作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2、对所取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进行确认,保证样品能够反映实际施工情况。

3、与取样人员一起将样品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并办理送检手续。

4、对检测过程进行跟踪,及时获取检测结果,并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实。

为了胜任见证人这一职责,见证人应具备以下要求:1、熟悉水利工程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

2、具备一定的工程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判断取样和送检过程中的问题。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能够公正、客观地履行见证职责。

三、备案书的内容和格式水利工程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通常应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工程基本信息。

2、见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职称、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3、见证人的专业背景和工作经历,包括相关工程领域的工作年限、参与的工程项目等。

4、见证人的培训情况,说明是否参加过有关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培训课程,以及培训的内容和时间。

5、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对见证人的授权书,明确见证人的职责和权限。

6、见证人签署的承诺书,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见证职责,保证取样和送检过程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备案书的格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计,但应包括上述必要的内容,并做到条理清晰、排版规范、易于查阅。

水利工程混凝土送检制度

水利工程混凝土送检制度

水利工程混凝土送检制度一、目的和依据制定本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规范混凝土的送检程序,保证混凝土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从而确保整个水利工程的安全、稳定和可靠。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以及其他相关方。

所有涉及混凝土生产、使用和检测的环节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三、责任主体1. 施工单位负责混凝土的取样和送检工作,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

2.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取样过程,确保取样的合规性。

3. 建设单位负责协调各参建单位,确保送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4. 检测单位负责对混凝土样品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四、取样要求1. 混凝土取样应在浇筑现场进行,由施工单位指定专人负责。

2. 取样数量应根据工程规模和混凝土用量确定,但不得少于规定的比例。

3. 取样应在混凝土搅拌后、浇筑前进行,确保样品的新鲜性和代表性。

4. 取样容器应清洁、干燥、无污染,避免对样品造成污染。

五、送检流程1. 完成取样后,施工单位应立即填写送检单,并附上样品送往指定的检测单位。

2. 送检单应包含工程名称、施工单位、混凝土强度等级、样品编号等详细信息。

3. 检测单位收到样品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测,并出具正式检测报告。

六、结果处理1. 检测报告应由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审核,确认无误后归档保存。

2. 如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该批次混凝土,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3. 对于不合格的混凝土,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返工或其他补救措施。

七、记录与追溯1. 所有送检记录应详细准确,包括取样时间、地点、人员等信息。

2. 送检记录应作为工程质量档案的一部分,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定年限。

3. 在任何阶段发现质量问题时,都应能够追溯到相关的送检记录。

八、监督与考核1. 监理单位应对混凝土送检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广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查员和见证取样员管理规定

广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查员和见证取样员管理规定

附件:广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查员与见证取样员管理规定为加强对我区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查员与见证取样员的管理,标准质量检查员与见证取样员的行为,确保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资料真实、可靠与水利水电工程建立质量,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工作职责〔一〕质量检查员应履行以下职责:1、了解所负责检查工程工程的设计及规程标准的要求,参与工程工程划分与制定工程质量管理控制措施;2、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应做好施工过程“三检〞,在现场如实填写三检表,坚持上道工序不合格,下道工序不得施工。

监理单位质量检查员应对施工单位三检情况进展监视检查;3、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设置工程质量控制点,并在施工过程中根据施工标准、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与有关规定对工程使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机电设备与工程实体质量进展质量检查,如实记录检查结果;4、及时做好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5、发现工程质量隐患,应及时向工程法人与工程质量与平安监视机构报告。

〔二〕见证取样员应履行以下职责:1、了解所负责见证取样工程工程的设计及规程标准的要求,制定见证取样方案;2、对工程施工中土石料填筑质量与原材料、钢筋及焊接试件、混凝土、砂浆、防水材料等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3、取样员应当在见证员见证下在工程现场抽取样品,抽样方法与抽取样品的数量须符合有关标准与标准要求。

取样员应对取样情况如实进展记录并由见证员与取样员同时签字;4、见证员应对试样进展监护,并与取样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如见证员或取样员单独送样,必须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

二、资格管理〔一〕?广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查员?、?广西水利水电工程见证取样员?证书有效期为3年。

证书有效期满前,由所在单位于1个月内到我站办理证书延期手续。

质量检查员、见证取样员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参加应参加的继续教育的,需参加相应培训且考试合格才能办理证书延期手续。

〔二〕质量检查员与见证取样员调开工作单位,应在一个月内持原工作单位同意变更与新单位同意承受的证明文件以及资格证书到我站办理证书变更手续。

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管理,规范质量检测行为,落实质量检测责任,建立健全科学、公正、权威的质量检验检测体系,保障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含一、二、三级堤防)建设项目的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是指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第三方质量检测制度。

第五条开展质量检测工作的检测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其开展工程检测的专业条件须满足工程建设内容需要。

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成果是工程质量验收、鉴定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的依据是:(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国家标准、水利水电行业标准及相关行业标准;(三)工程承包合同认定的其它标准和文件;(四)批准的设计文件,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安装等技术说明书;(五)其他特定要求。

第八条检测单位应当在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对检测行为、检测数据、检测成果及结论负责,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不承担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及设备供应(制造)等单位的质量管理责任。

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方质量检测独立于施工自检、监理平行检测,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

检测单位不得与所检工程项目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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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见证取样和送
检管理规定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附件
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水利工程结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36号令)、《关于印发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发办[2011]46号),结合本市水利工程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取样人员现场取样,并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北京市水务局负责对全市水利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水务局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参建各方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受市和区县水务局委托,市和区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管辖权限承担水利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检测单位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见证检测任务。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见证检测业务。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Ⅲ等及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见证检测业务。

第五条下列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100%见证取样:
(一)用于主体工程的混凝土试块和砌筑砂浆试块;
(二)用于结构工程中的主要受力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三)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测项目。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与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共同制定检测计划,确定承担见证试验的检测单位,配备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取样工作,做好相应记录。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见证人员,负责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现场见证工作。

未实行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要求配备见证人员。

见证人员应由具备水利工程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见证人员确定后,应在见证取样前到该工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承担相应见证试验的检测单位及时备案(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见附件1)。

见证人员更换时,应重新备案。

第八条见证取样方法、抽样检验方法应严格按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执行。

第九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检测计划,对施工现场的见证取样进行见证。

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封志应标明试件编号、取样日期,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见证人员填写见证记录(见证记录见附件2),由施工单位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应共同做好样品的成型、保养、存放、封样、送检等全过程工作。

第十条检测单位应对样品和见证记录进行确认,对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样品应拒收:
(一)见证记录无见证人员签字、盖章,或签字的见证人员未告知检测机构;
(二)检测试样的数量、规格等不符合检测标准要求;
(三)封样标识和封志信息不全;
(四)封样标识和封志上无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签字。

第十一条检测单位应设专人负责试样留置工作。

对规范和标准明确要求需留置的试样,应按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留置;规范和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在样品检测完成后留置24小时。

第十二条检测单位对出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应在当日告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应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台帐。

第十三条见证取样的检测报告,应加盖检测单位“见证试验”专用章,由施工单位汇总后(见附件3)纳入工程施工技术档案,作为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的依据。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工程参建各方见证取样和送检行为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与处理。

第十五条各种见证检测资料必须真实、可靠,符合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对伪造、涂改、抽换或丢失试验资料的行为,应追究该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监理单位负监理责任。

因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使样品失去代表性和真实性造成质量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因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使样品失去代表性和真实性造成质量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检测单位和检测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责令改正:
(一)未按有关规定接收检测样品的;
(二)未按规定留置检测试样的;
(三)未按规定将不合格检测结果告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
(四)未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台帐的。

第十九条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三)明示、暗示、推荐或指定检测单位的。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备注:此表由施工单位汇总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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